規章與行政法規的區別
A. 法律、法規和規章三者的區別是什麼啊
法律、法規和規章三者的制定機關不同、效力不同,都是當代中國法律淵源。
1、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即狹義的法律,其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
2、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就有關執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職權的問題,以及依據全國人大的特別授權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和法律,但高於地方性法規和法規性文件。
地方性法規是指依法由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就地方性事務以及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需要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較大的市,指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地方性法規只在本轄區內有效。
3、規章: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稱規章。內容限於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的規定,以及相關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
B. 行政規范性文件與行政法規、規章的區別
1.規定內容的區別
凡是法律、法規規定以規章形式規定的事項,應當制定規章,比如,設定行政處罰,出台法律、法規的配套制度,均屬於規章。
而一般規范性文件,主要用於部署工作,通知特定事項、說明具體問題。此外行政管理的重大制度也應當制定規章。比如,國家統計局就涉外社會調查活動管理、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統計執法檢查相繼出台了三個部門規章。
2.發布形式的區別
2000年7月1日《立法法》實施以後,規章都必須以令的形式發布,因此凡是以令的形式發布的,就是規章。
一般規范性文件則不以令的形式發布,往往以通知、函等形式下發。
3.具體結構上的區別
規章一般採取章、節、條、款的結構。
規范性文件則比較鬆散,一般沒有結構要求。
4.是否在國務院備案
規章要報國務院備案,規范性文件則不需要。
可以這樣說,是否以規章形式發布並報送國務院備案,是判斷規章還是規范性文件的主要標准。
5.地位上的區別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文件 ,其法律地位和效力僅次於憲法和法律 。
不得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行政規范性文件要服從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 其與地方性法規處於一個級別。
6.調整對象的區別
行政法規調整的對象一般是行政管理領域帶有普遍性、全局性、原則性以及意義重大的問題。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調整對象則限定在行政管理領域中某些特殊的、局部的、具體的問題。
C. 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有什麼區別
1、范圍不同法律來法規、行政自法規和部門規章這三個的范圍不一樣,法律法規范圍最大,包含了行政法規以及部門規章,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是單獨的。2、制定人不同法律法規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行政法規則是國務院制定,而部門規章是適用於國務院各部門、各委員會、審計署等這些部門自己發布的。3、適用對象不同法律法規適用於所有人,上至國家領導人,下至普通民眾;行政法規是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制定的,不適用普通民眾;部門規章同樣不適用普通民眾,是國務院各部門、各委員會、審計署自己調整內部范圍內的行政管理關系的。
D. 法律法規、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區別是
1、范圍復不同
法律法規、行政製法規和部門規章這三個的范圍不一樣,法律法規范圍最大,包含了行政法規以及部門規章,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是單獨的。
2、制定人不同
法律法規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行政法規則是國務院制定,而部門規章是適用於國務院各部門、各委員會、審計署等這些部門自己發布的。
3、適用對象不同
法律法規適用於所有人,上至國家領導人,下至普通民眾;行政法規是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制定的,不適用普通民眾;部門規章同樣不適用普通民眾,是國務院各部門、各委員會、審計署自己調整內部范圍內的行政管理關系的。
(4)規章與行政法規的區別擴展閱讀
我國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立法通過後,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行政法規一般以條例、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等形式作成。發布行政法規需要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它的效力次於法律、高於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
部門規章是國務院所屬的各部、委員會,主要形式是命令、指示、規定等,也是經濟法的來源。
E. 法規與規章的區別
法規與規章的區別如下所示:
1、位階不同,即法律地位和等級不同。地方性法規是政府規章的上位法。《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組織法》第六十條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行政區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2、立法許可權不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為了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法規,在法定許可權內有一定的創制權;地方人民政府則是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或者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制定規章。
3、立法程序不同。地方性法規草案須經人大及其常委會按法定程序和議事規則審議後表決通過,通常實行兩審制(常委會兩次會議審議)。政府規章則是經過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4、在司法實踐中的法律效力不同。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地方性法規是作為判決的依據之一,而政府規章在案件審理中是作為「參照」(法律規范以外的文件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或者參照)。
(5)規章與行政法規的區別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修改和廢止,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表明政府規章已經納入「法」的范疇,成為我國法律規范的一種形式。但是,地方性法規同政府規章畢竟有嚴格的區別,不能將「法規」和「規章」混用。
F. 法規與規章的區別是什麼
一、概念不同
1、法規即法的規范,是國家或地方立法機關、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為實施行政領導和管理,依照憲法和法律,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和強制執行性的規范性文書的總稱。
2、規章即規章制度,是各級領導機關及其職能部門、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實施管理,規范工作、活動和有關人員的行為,依照法律和法規,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的具有行政約束力和道德行為准則的規范性文書的總稱。
二、類別文種不同
1、法規按制發主體的不同,分為全國法規、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三類。常用文種是條例、規定、辦法。規章按性質內容的不同,分為行政規章、組織規章、業務規章和一般規章四類。
2、行政規章常用規定、辦法、細則等文種;組織規章常用文種是章程;業務規章常用文種多為章程;一般規章常用文種為規定、辦法、細則、制度、規則、規程、准則、守則、公約、須知等。
三、制發主體不同
1、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規,稱全國法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省會所在市和計劃單列市人大制定的法規稱地方法規;國務院制定的法規稱行政法規。
2、行政規章由國務院各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省會所在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制定;組織規章由黨的各級領導機關、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制定;企業可制定業務規章;所有機關、團體、單位均可制定一般規章。
四、制發程序不同
1、全國性法規須經全國人大及常委會會議討論通過,方能發布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法規,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市及計劃單列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法規,須經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2、行政法規須經國務院常委會議審議或國務院總理審批,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各主管部門發布。行政規章須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報主管部門審批後方能發布實施;組織規章、業務規章、一般規章也要經會議討論通過,由主管領導審核簽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