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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執法路宏

發布時間: 2021-01-19 15:16:16

❶ 我國對領導幹部決策的哪些失誤會進行事後追責

我國將建重大決策終身追責制 為官員劃紅線底線
推進依法行政 推行權力清單 理順城管體制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決定》強調,各級政府必須堅持在黨的領導下、在法治軌道上開展工作,創新執法體制,完善執法程序,推進綜合執法,嚴格執法責任,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依法行政體制,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
領導幹部「底線」和「紅線」
決策短視、隨意性大,只注重短期效益。
重大行政決策須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
重大決策官員離任或退休,一般不再追責。
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決策嚴重失誤或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嚴格追究行政首長等人員法律責任。
不作為、亂作為、懶政、怠政、職權濫用。
行政機關不得法外設定權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
面對公眾公開信息要求,要麼當「鴕鳥」、躲貓貓,要麼以「秘密」「不屬於公開范圍」為由敷衍了事。
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
推行權力清單 糾正政府亂作為
《決定》要求,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完善行政組織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進機構、職能、許可權、程序、責任法定化。行政機關要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勇於負責、敢於擔當,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堅決克服懶政、怠政,堅決懲處失職、瀆職。行政機關不得法外設定權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堅決消除權力設租尋租空間。
推進各級政府事權規范化、法律化,完善不同層級政府特別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權法律制度,強化中央政府宏觀管理、制度設定職責和必要的執法權,強化省級政府統籌推進區域內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職責,強化市縣政府執行職責。
積極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
《決定》明確,要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確保決策制度科學、程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討論。
積極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保證法律顧問在制定重大行政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發揮積極作用。
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對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該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嚴格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❷ 許昌市瑞祥路宏騰西尚美小區物業亂收費怎麼投訴處理

聯合業主維權~~!!

❸ 國家對違章建築如何處理,有規定嗎

有規定。

❹ 如何做好交通執法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工作

到時候宏觀調控就好整了 像香港大家都不超載 運費可關 大家平等

❺ 什麼是違建

違章建築,是指抄在城市規劃區襲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佔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

違章建築主要包括:

⑴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⑵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⑶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⑷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5)亂執法路宏擴展閱讀:

違章建築最主要的特徵就是不具有合法性,即違章建築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由於其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所以原則上不賦予當事人所有權,不能依法進行產權登記(《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5條和第23條)。但是,違章建築物本身仍然是物的一種,在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未依法認定要求拆除之前,違章建築建造者仍然對物享有某些物權法上的權利。

❻ 警察違規執法怎麼處理

  •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警察所屬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

  • 可以投訴協商解決或者走國家賠償程序;

  • 對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行政部門提起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後15日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然,也可以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❼ 城管執法在工作作風上應注意哪些問題

當前,城管執法沖突事件頻發,並屢見於報端。究其原因,主要是-
由於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的特殊性,執法人員往往處於各種矛盾的焦點,在執法時容易觸發各種矛盾,導致突發事件的發生,甚至發展成惡性群體事件。這些突發性事件發生快、激化快、處理難度大,社會影響壞。作為執法人員,既要有處置突發事件的思想意識,又要有處置突發事件的實際能力和技巧,才能達到妥善處置事件的目的。
一般來說,城管執法沖突具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行業的獨特性,大多數突發性事件的發生都有聚眾、突發、激烈沖突等明顯特徵,造成的後果、影響比較嚴重,這在除城管執法之外的其它行政執法中極為少見。二是意想不到的突變性,突發事件出現快,來不及詳細分析,給處理帶來難度。特別是處理不及時的話,易節外生枝,被不懷好意的人利用。導致矛盾的移動、擴大和激化。三是難以預料的復雜性,有些當事人自恃有背景、有關系而無所顧忌,群眾的合理訴求與違法、違章行為相互交織;合理要求與僥幸心理、過高期望相互交織;個別地痞流氓、黑惡勢力的推波助瀾與一般群眾易被盲從、蠱惑心理相互交織,等等。當執法觸及其利益時,往往牽一發而動全局,使我們在處理時受到各種因素的羈絆,這也增加了我們處理的難度,處理起來非常棘手。四是不可估量的危害性,事發時,有些當事人往往惡意製造聲勢,混淆視聽,或情緒偏激,公然發難,無視法律,將矛盾擴大,引來大批群眾圍觀,阻塞交通,嚴重影響正常的執法工作,破壞社會穩定和人民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

因此,在處理各類突發事件時,既不能情緒激動、感情用事,又不能輕率決策、猶豫誤事,要把握特點,講策略、講技巧,做到有的放矢,對於有效平息事端是非常重要的。

一、控制局面,防止事態擴大

控制事態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是盡快平息事態;一個是減少外圍影響。盡快平息事態,經常採取的措施有:一線隊員不僅要耐心地使用文明語言,言簡意賅的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帶隊負責人還要及時出面表明態度,適時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總之,要努力提高應變能力,見機行事,減少外圍影響。突發性事件演變成群體性事件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很多圍觀群眾作為參與人,不明事實真相,完全是受違法當事人煽動,或是個別對城管執法或社會不滿的不良分子唆使。所以,要有針對性的開展法律、法規宣傳教育,讓大多數群眾明白事實真相非常重要。真相大白了,少數人想煽動也煽動不起來了。我們的管理是正義的,陽光的,所以經得起考驗。違法當事人也知道這一點,所以一般情況下都會胡攪蠻纏,混淆視聽,懼怕我們說出事實真相。我們就是要抓住這一點,盡快排除干擾,說明真相,爭取群眾支持,防止以訛傳訛。一旦出事,社會傳言很多,而且極盡演繹、誇張之能事,很少有對我們有利的言語,社會影響極壞,尤其是有記者或面對新聞媒體時,要注意掌握分寸,不能盲目表態。要客觀,該說的話要說到位,不該說的一定不要妄下結論,對有分歧的問題、事實真相要做好解釋,防止個別記者斷章取義,片面報道造成矛盾升級或問題復雜化。

二、火速處置,及時平息事態

處置突發事件,爭取時間極為重要。要把握火候、果斷處理。如果當斷不斷、猶豫不決,容易造成群眾圍觀,使個別別有用心的人乘機起鬨,把水攪渾,形成難以控制的局面;有些當事人趁機急忙找熟人、跑關系,給我們執法工作增加了新的難度。故我們執法人員要抓住時機火速處置,及時平息事態,使那些別有用心的人來不及鑽空子。

突發事件的發生,一般都是不可預見性的。所以在集中整治、專項治理或突擊活動中,一定要從執法力量上做好充分准備。一旦出現復雜、多變、失控的局勢,第一時間向上級領導匯報或直接撥打110報警,尋求公安警務的支持與配合。在警察到來之前,要注意掌握動態,保持克制,控制情緒,避免矛盾升級惡化,同時搞好自我保護。通過尋求支援,一方面可以對當事人起到震懾作用,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另一方面,如果有人蓄意製造事端、突然發難,也可以迅速將肇事者帶離現場,防止事態擴大。

三、言語得當,積極爭取主動

突發事件發生後,既有當事人在場,又有一些群眾在場,我們一定要舉止文明,言談得體。俗話說,一句話惹人笑,一句話惹人跳。一定要注重文明、規范,肢體語言表達要謙和穩健。要用文明規范的口頭語言,謙和穩健的肢體語言同當事人進行溝通,取得當事人的理解配合和獲得群眾的支持。要相信群眾,注意講清事實、講清道理、正面宣傳,讓群眾弄清事實真相,爭取群眾的理解支持,孤立違法者。對那些不聽勸告、無理取鬧的人,聲音上要宏亮而不兇狠,動作上要嚴肅而不粗暴,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的說服教育,特別禁忌講話時用手指指向當事人,這樣不僅無益於事件的順利處置,而且只會導致事態的擴大。當對方情緒十分激動時,要鎮定自若、沉得住氣,不流露厭惡、反感或憤怒的情緒,以極大的耐心讓對方的情緒穩定下來;當當事人態度蠻橫、出言不遜、惡語傷人時,更要善於制怒,要有忍人所不能忍的寬廣胸懷和以大局為重的精神,嚴正指出其違法事實,形成「箭在弦上,引而不發」的態勢,對其形成強大的思想壓力,促其自覺、自悔或接受處罰。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則採取強硬措施,依法處理。這樣,既孤立了違法者,使之受到懲罰,又使其他群眾受到教育,事件得平息。

四、分類處置,穩定群眾情緒

做群眾思想工作,要深入、細致、靈活、多變。在執法沖突中,圍觀群眾往往自覺不自覺的將我們執法管理人員視為強勢,而將被管理對象視為弱勢群體,從而對他們傾向於更多的同情。所以我們在處置突發性事件時,一定要有平等心態待人的態度,雖然我們與當事人是管理與被管理關系,執法者與被處罰者的關系,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們比當事人高人一等。以平等的心態善待當事人是城市管理人員必備的素質,也是正確處置突發事件的一個前提。作為執法者態度應嚴肅,而切忌粗暴蠻橫。嚴肅的態度可以讓當事人感到法律的威懾,而粗暴蠻橫的態度則易引起當事人的反感、抗拒心理,從而引發口角,激化矛盾,造成不明真相群眾的圍觀起鬨。不僅對執法工作帶來不利,而且影響隊伍形象。良好的外在形象是執法人員內在素質的體現,善用高素質的人格魅力為突發事件處置創造條件。在同樣的環境里處理同一個問題,不同的人採取不同的辦法,就會產生不同的效果。古人雲:攻心為上,就說明用心辦事的功效。在處置突發事件過程中,我們的執法對象在文化層次、社會背景、家庭狀況、個人性格等各方面都有所不同,有的當事人受教育程度相對較高,對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政執法工作容易接受和理解;有的當事人卻對執法活動不易接受和理解,更有的當事人家有下崗、經濟困難等各類特殊情況,對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有一定的逆反心理。所以,執法人員在沖突處置過程中要特別注意耐心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分辨、說明。要善於從當事人的爭論、陳述中分析當事人的心理想法,了解當事人發生違章違法活動是否具有特殊原因,從而根據不同情況做出不同處理,並從善解人意的角度出發給當事人以答疑;對有些當事人對相關法規不理解的,要反復細心的勸說、解釋,特別對當事人有激烈情緒的時候,執法人員更要保持冷靜的態度,耐心的勸說,細致的分析,避免矛盾激化,保證事態的順利處置。

五、剛柔並濟,分清問題主次

突發事件發生後,往往引起連鎖反應,涉及到多個方面的人和事。這時,務必要抓住主要矛盾,查清主要對象,找准主要原因。對於一時難以弄清的情況,特別是與事件關系不大的問題可以先擱一擱,必要時再查補,力求查清主要的違法事實,爭取工作上的主動。不能因為情況復雜而「眉毛鬍子一把抓」,以致失去目標,必須把主要精力放在解決主要問題上。主要矛盾解決後,其它矛盾也就迎刃而解了。處置突發事件既要做到能快則快、果斷了解,又要慎之又慎。切忌只顧眼前平息,而不顧長遠,留下後患。執法人員要態度鮮明,毫不含糊地指出問題,給予當事人相應的批評教育和處罰。一方面,絕不可拿原則做交易求得一時安寧;另一方面,要把握分寸,講究技巧,堅持命令與商量結合,懲處與尊重關懷相結合,審時度勢,隨機應變。當當事人覺得理虧並接受教育和處罰時,要不失時機地予以「讓步」,達成問題的處理協議。也許,有的人會說我們太軟,但是作為執法人員,不能一味的考慮當時的權威、地位,有時考慮更多的是執法人員的形象、大局和干群關系。

六、分工明確,防範傷害發生

一支有戰鬥力的隊伍首先是一支團結向上的隊伍,只有發揮整個執法隊伍的整體合力,我們的工作才能克服各種障礙,取得最大的成就。在現場處置時,我們要團結一致,責任明確,該講的、該記的、該做的,分工明確,准確站位。當遭到不法人員圍攻時,我們一定要保持清醒的頭腦,保持應有的度量和風范,過火的話不說,過激的事不做,能解釋的解釋,不能解釋的可以不予理會,通過冷處理的方式使事態得到控制,千萬不能與當事人發生沖突,使本來正確的變成錯誤的,甚至激化矛盾。要注意防止暴力拒法份子對執法人員的人身傷害。執法人員平時就要樹立防侵害意識,加強自身防範。執法人員之間要注意協防,要對執法現場的各類情況早發現,早控制,對各類無證佔道設攤人員情緒反應要敏感,主要加強對油、火、開水等危險物品的防範。採取「一扣二貼」措施。所謂「一扣」,即對水果攤,西瓜攤有刀具的當事人執法時應先搞清刀具位置,予以先行暫扣。「二貼」,即對有油鍋,開水鍋的當事人執法時,要貼近當事人身邊進行調查,貼近當事人側面進行說話,切忌隔著油鍋、開水鍋與當事人面對面進行交談。要善於將當事人引離危險源進行處置,防傷害於未然。

七、提前介入,做好調查取證

突發事件,尤其是突發性群體事件現場混亂,調查取證工作困難。因此,調查取證工作一定要早考慮,早介入,在上街值勤時就帶好取證設備,並指派專人負責,在事件突發時,才能做到有備無患,取證充分。只要是證據確鑿,事實清楚,取證充分,我們在任何時候,無論是面對上級領導詢問,圍觀群眾質疑,新聞媒體監督,還是面對公安機關調查、司法訴訟舉證,都能做到底氣十足。

新時期的城管執法工作面臨許多新的情況、新的問題,執法人員要根據實際情況,認真分析,對症下葯。要始終堅持以說服教育為主,曉之以理,動之以情,不斷探索城管執法的新思路,不斷提高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把城管工作做得更好。

❽ 淺議如何應對城管執法過程中的突發性群體性事件

在上海交大四天的脫產學習,讓我感覺受益匪淺。根據凱原法學院法學博士蕭凱教授《緊急事件的產生和政府的預案應對機制》授課內容,結合執法大隊一線工作實際,並借鑒相關閱讀知識,現就城管執法過程中應對突發性群體性事件談一談自己的心得體會,個人觀點有不足之處,敬請指正。 近年來,隨著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在各地的普遍開展,城管執法工作以職能覆蓋面廣、地位重要性提升、管理執法的戰鬥力強的特點而日益成為行政執法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海門市城市管理局通過局領導的政策爭取和指揮領導和全體執法人員的辛勤勞動和不懈努力,近5年來城管執法工作取得質的飛躍,受到了各級政府和社會的廣泛贊譽。同時,不可否認城管行政執法畢竟是一項新生事物,它還很不成熟,也無多少經驗可言,在日常工作中還經常出現這樣那樣的各種新問題,這就為突發性和群體性事件的發生埋下了伏筆。 一、城管執法過程中的突發性群體事件的概念和特點。 何為城管執法過程中的突發性群體事件呢?我理解為:在城市管理執法過程中發生的事先缺乏預見、有多名相對人或群眾參加的妨礙城管執法工作的事件。它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1、突發性。此類事件的發生無預兆,難以預見,往往在城管執法日常工作中因各種原因而突發; 2、多人參加。參加者或為相對人的家屬、親友數人或為不同門店的多名業主,伴有不明真相的多名群眾參與的突發的群體事件,在當前城管執法工作中也不鮮見; 3、危害嚴重。此類事件最終往往會造成人員傷害或財物毀損,導致城管執法工作被迫停止,從而損害城管執法部門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和威信; 4、矛盾尖銳、行為激烈。行為人為逃避管理或處罰通常採用毆打辱罵執法人員、毀壞財物等過激行為,造成混亂局面以求亂中取勝,達到自己的不法目的; 二、城管執法過程中突發性群體事件的危害。 具有了以上特點的城管執法過程中的突發性群體性事件,已成為當前各地城管執法工作中的不和諧音符,阻礙了城管執法工作的健康向前發展。就目前的海門市,在一線的城市管理和執法過程中也屢見不鮮。其危害性主要體現在: 首先,嚴重阻礙城管執法工作的正常開展。由於城管執法中的突發性群體事件具有突發性,它的發生直接破壞了執法工作的正常秩序,並影響了城市的環境衛生和市容秩序。 其次,抹黑了城管執法部門的形象,損害了城管執法工作的權威。當前的社會生活中,百姓對城管的認知一定程度上趨於「妖魔化」,一旦再發生突發性、群體性事件,往往會造成較大的社會影響,個別執法人員的不當行為可能會造成社會對執法部門的偏見,部分不明真相的群眾也會受不法人員的蒙蔽而對城管執法工作心存芥蒂。 最後,從上升到高度講,阻礙了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城管執法部門作為政府依法行政進程中的生力軍,直接體現了地方政府的執政水平和工作作風,也反映了一個地方的社會進步和文明程度。城管執法工作中突發性群體事件的發生,無形中激化了矛盾,撕裂了社會不同階層的關系,製造了社會中的不穩定因素,降低了群眾對政府的信任度。 三、造成城管執法中突發性群體性事件的原因 第一,城管執法工作直接面對群眾,容易成為各種社會矛盾的爆發點和群眾發泄不滿情緒的借口。城管執法工作力度不斷加大,觸及被管理對象的個人利益和眼前利益的事情增多,城管執法部門始終處於與群眾直接接觸的前沿,成為矛盾緩沖的「減速帶」。由於城管執法部門處於社會矛盾交織的風口浪尖,當矛盾積累到一定程度時,城管執法人員就成為各種矛盾宣洩的對象,執法過程稍有不慎即使毫無過錯,也容易引發突發性群體性事件。 第二,群眾對城管執法工作的認知程度存在局限性,城市管理工作不能完全贏得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和擁護,無法獲取執法相對人的理解和信任。與公安、交通等其他行政執法工作相比,城管執法工作內容較多,加上開展時間較短,常常被許多群眾誤會和曲解,他們的思想還停留在老一套上,對城管執法工作存在較多疑問和錯覺,往往不能積極主動的配合和擁護。 同時,當前城管部門所做的工作缺乏必要和足夠的宣傳和介紹,使管理相對人不能接受新的執法內容和深度,容易與過去和他人進行比較,對城管執法工作的長久貫徹缺乏信心,心存僥幸和不滿。 第三,執法過程中事前缺乏突發性群體事件的應急預案。當突如其來的沖突出現時,現場如未及時做出果斷反應,將瞬間貽誤時機,導致事態發展擴大。有時突發性、群體性事件發生初期矛盾尚還舒緩,沖突較弱,此時如果及時做出靈活決斷,完全可以避免突發性群體事件的發生。但由於執法開始前對突發性群體事件的發生考慮不周,缺乏必要的認識和對策,加上事件發生後臨危慌亂,勢必造成沖突升級,矛盾激化,難以掌控事態的發展,只能被動的接受。 第四,事後缺乏突發性群體事件的完整處理機制,不能保證事件發生後城管執法工作的繼續實施和執行。實踐中由於管理方式欠佳、執法力度不夠,危機處理機制不健全,事發後往往不能一如既往、堅持不懈,導致執法工作停滯不前、前功盡棄,這樣的結果極大的縱容了不法行為,為以後突發性群體事件的再次發生埋下了種子,最終形成相互效仿、沖突不斷的惡性循環。 四、如何應對城管執法過程中的突發性群體事件 執法工作是城管執法部門的重要職責和基本活動,如果不能正確處理好突發性群體事件的發生,必將危害城管部門的權威,挫敗執法人員的積極性,最終影響城管工作的順利完成,這就需要我們城管執法部門從緩解疏導社會矛盾,密切與群眾關系,依法行政、以人為本,努力減少執法矛盾,積極減少誘發突發性群體事件的執法因素: (一)嚴格貫徹依法行政。貫徹依法行政減少行政執法矛盾,首先要牢固樹立執法為民的執法宗旨,全面貫徹依法行政,要嚴格按照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執法者只有依法執法,才能最大限度的減少執法偏差,減少執法矛盾。其次,要完善城管執法監督機制,加強對執法人員行政權力的監督制約。充分發揮內部監督、新聞輿論監督、群眾監督等一系列監督機制的作用,發現解決城管執法過程中發生的問題,及時化解矛盾,從而避免矛盾的積累激化。 (二)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樹立城管新形象。通過學習年初我局制定的「三大城管、五大工程」總體工作目標和思路,切實轉變執法隊員工作思路和提高政治覺悟。管理理念上,要從重管理向重服務轉變,堅持「以人為本、服務為先」;管理主體上,要由以政府為主體向政府主導、社會共建模式轉變,發揮好社會力量的協同、自治作用,形成城市管理合力;管理方式上,要從重管制控制向更加重視協商協調轉變,改變傳統的管、控、壓、罰實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式,運用道德約束、心理疏導、輿論引導等手段協調解決問題。 (三)加大對城管執法部門職能范圍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只有提高了群眾對城管執法工作的認識,擴大了城管執法工作的威信,讓群眾知道了城管工作的許可權和意義,讓那些與百姓生活、百姓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的城管法律法規深入人心,家喻戶曉,老百姓才能熟悉懂得城市管理的政策法律,明白城管工作的內容和意義,才會理解支持城管執法工作,才會用正確的態度對待我們執法活動,才會在突發性群體事件中明大理識大體,而不會隨波逐流,推波助瀾。 (四)在管理環節上,要從事後處置向更加重視源頭治理轉變,堅持關口前移、源頭防治,積極做好事前預警工作。通過早教育、早制止,擺脫事後應對的被動局面。 通過仔細分析城管工作特點,找出執法工作中的薄弱環節,總結突發性群體事件的經驗和教訓,做出事前預警,積極應對。對執法過程中的不同環節做出認真評估,結合不同的執法內容,不同的執法環境和不同的執法管理相對人,事先准確判斷執法活動的可行性,提出完整的應急預案。 (五)堅持依法處置,維護法律權威。在城管執法領域引發的突發性群體事件中,參與鬧事的,有的是當事人親屬,有的是隨波逐流的旁觀者,有的則是別有用心的人。因此,在處置過程中要區別對待,對大多數不明真理的群眾,應以政策教育為主,而對那些借機鬧事危害執法活動的少數不法分子、鬧事人員應果斷帶離現場,移交司法機關予以查辦,即使是當事人也應嚴格依法辦事,絕不手軟,給予嚴厲打擊。依此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證城管執法機關的公信力,也只有這樣才能達到打擊少數,教育多數,改好一戶,帶動一片的目的,從而達到預防控制城管執法過程中突發性群體事件的發生。 通過總結思考,我想,在執法管理過程中如果遇到突發性、群體性事件,可以圍繞上述幾個方面認真思考、積極應對,做到有備而來。海門鎮大隊 沈新顏

❾ 深圳城管局:為什麼城管負面新聞多

深圳的市容市貌干凈美麗,在全國都屬於榜樣標桿;但另一方面,城管綜合執法經常出現違規或暴力現象,「龔波」事件被眾多媒體轉載,此類問題使深圳城管尷尬無奈。作為改革的排頭兵,深圳在完善法製法規、建立健全制度等工作上會有哪些創新和突破?昨天下午,晶報邀請市政協委員佘國治、市城管局法制處處長馮增軍和知名網友秦子建做客晶報兩會微訪談,就如何有效解決城管執法難等問題進行討論。 秦子建:作為普通市民,我很客觀地說,深圳的城市管理工作成效要好於很多內地大城市,在深圳的小攤販可以有尊嚴地活著。但說到對城管的印象,我個人感覺還是負面的多一些,身邊的一些人甚至很反感城管,認為城管只會欺負弱小,只會沒收攤檔和打人。 馮增軍:城管的這種形象不僅在深圳這樣,在全中國恐怕都是這樣,因為城管做和不做都會挨罵。比如對違規養犬進行處罰,把狗暫扣,愛狗人士就會在網路論壇上大罵城管沒人性,如果接到舉報不處理違規養犬的,討厭狗的又會罵城管不作為。再比如清理亂擺賣,清理路邊燒烤,不沒收會反復,附近被煙熏騷擾的居民會投訴城管,半夜出勤沒收了,吃燒烤的食客就會罵城管暴力執法,如果又遭到攤主暴力抗法,往往容易引發群體事件。嚴管和非嚴管都被人指出不對,這就是城管工作的無奈。 現在深圳的城管執法權已經下沉到街道的層面,由街道綜合執法隊完成具體的巡查、警告、處罰等措施,各區主要落實貫徹市裡的要求和規章辦法,市城管局則負責建章立制,進行宏觀監察,如出台「紅黃牌警示制度」,強化基層執法隊伍的責任意識,發現問題立即督辦,可以說自查措施十分嚴格。同時,市民撥打「12319」熱線舉報和投訴城市管理問題的渠道也很暢通。話題2 「城管外包」將成為一種趨勢 佘國治:我去過國內很多大城市,可以說深圳城市管理的水平的確很好,作為國內的標桿毫不為過。但另一方面,我認為我們城管工作還有很多不足之處,首先就是權力太大,幾乎沒有管不了的事情,比如戶外廣告的申請,到底什麼標準是好看?什麼標准不影響市容?這些都由城管「一支筆」來批。另外協管員有的素質很低,使綜合執法的效力大打折扣。我以前在深圳高級中學任校長的時候,中午經常帶領老師自發在學校周邊清理亂擺賣,那些賣盒飯的、賣燒烤的很不衛生,對學生身體危害很大,可有市場,他們一定不會輕易作罷,但學校周邊應該是重點區域,這時候城管執法力量的薄弱和不足就體現出來了。 另外,我認為城管執法要嚴格,也要人性化,嚴格體現在不應存在亂擺賣的零容忍區和疏導區之分,要一視同仁,嚴管嚴查;人性化體現在對確有困難的不要簡單處罰,沒收貨物了之,能幫的要幫,能助的要助。 馮增軍:首先,「城管外包」這個叫法並不準確,應該是社會組織參與市容秩序輔助管理,這種工作模式今後將成為一種趨勢,不會取消,會在細化監管規范的前提下進行推廣。 這種社會組織參與市容秩序輔助管理的雛形,最早始於2008年的「西鄉模式」。但西鄉的這種做法是以社區工作站為核心,由物業公司聘請專人負責城市綠化、道路清潔、救助流浪乞討人員、清理亂擺賣等多項工作內容,而且嚴格明確了監督和考核的具體制度,所以才會出現「花園街區」被樹為典型。 但去年我們通過全面調研發現,「西鄉模式」經驗推廣開來後,有些區和街道就只是把最難辦的清理亂擺賣等城管工作發包給缺乏專業性的物業公司,又無統一的標准和監管,而一些「中標」的物業公司所招收的保安員背景復雜,在沒有經過審核培訓的前提下,就開始上街「執法」,這樣難免會出現問題。 今年,市城管局出台《社會組織參與市容秩序輔助管理若干指導意見》,其中明文規定了只有正規的,有資質的保安公司和物業公司才可以參與輔助管理;對公司聘請的保安員提高門檻,並必須到派出所備案;明確了監管主體,也就是由街道綜合執法隊對這些社會組織進行監管,出現問題責任倒查;對公司和保安員進行嚴格的考核,明確了相關處罰辦法。《意見》的出台,應該可以有效解決社會組織輔助管理市容秩序中出現的各種弊端。話題3 「協管員」打鐵還須自身硬 佘國治:據我所知,人大並沒有審議通過容許執法機關聘請「協管員」這樣的審議,但現在公安、城管等單位都有自己龐大的協管員隊伍,而且在執法的時候往往都是協管員在幹活,找不到正式的執法人員,加之很多協管員自身素質不高,沒有執法權的要執法,不懂法的也要執法,這樣久了一定會出問題。難道學校缺教師,醫院缺醫生,也可以找些協教和協醫來解決問題嗎?我個人並不認同城管配置協管員這一做法,如果必須,那就一定要持證上崗,具有專業知識,經過嚴格培訓和考核才可以。 馮增軍:我很贊同佘委員的意見,協管員上崗前必須要經過培訓和考核,具有一定協助能力後才可以配置到各個執法隊,而且我們還會定期進行業務培訓考察,不斷提升協管員的綜合素質。 至於設立協管員這個隊伍,說實話我們也是被迫無奈,相信公安部門也和我們一樣,主要就是因為執法力量嚴重不足。拿城管來說,全深圳1500多萬人,有編制的正式城管執法人員只有1200多人,這種比例何談有效執法。拿西鄉街道來說,全街道120多萬居民,正式在編的城管執法人員只有30多個,沒有協管員,就算把他們全部派上路,一天不休息都巡查不過來。目前,《深圳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已經通過了市人大的二審,我們城管部門會積極推進《條例》的頒布實施,這樣就將城管執法人員的職責法定化,知道哪些能管,哪些不能管,也使綜合執法處罰有依據,有說服力。《條例》對協管員的輔助行為也進行了規范和約束。說到底,解決城管執法遇到的各種問題,制度規范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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