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問責制度
❶ 如何構建行政問責制
1 培育問責環境
1.1 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1.2 完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評價機內制
1.3 政府績效評容估規范化
1.4 構建新的行政文化
1.5 構建完善的公民社會
2 界定並優化問責要素
2.1 明確責任形式
2.2 界定問責主體並強化異體問責
2.3 規范問責客體的范圍,科學界定責任人
2.4 合理劃分問責范圍
2.5 健全問責程序
2.6 建立被問責官員復出機制
3 構建完善的行政問責法制
3.1 公務員法應進一步明確分類管理制度
3.2 監督法應進一步完善監督的原則、問題、程序等
3.3 制定統一的行政問責法
❷ 美國的行政問責制是怎樣的
1.國會問責
美國國會設有政府責任辦公室,幫助國會調查聯邦政府部門的工作表現,預算經費的去向,政府項目是否達到了預期的目標,是否向公眾提供了良好的服務等。該機構還對政府的政策和項目情況進行評估和審計,對其違法或不當行為的指控進行調查,並提出法律決定和建議。
美國實行代議制度,統治者對被統治者負責,實際上表現為非民選的官員對民選的官員負責。國會是代議機構,國會對政府及其官員的監督與制約一直是美國憲政民主的內在制度安排。國會有調查權,對政府的一切活動可以進行調查。總統和政府高級官員,如果違法失職或者犯罪,國會眾議院可以提出彈劾,參議院可以進行審訊、作出決定,解除被彈劾人的職務。最著名的事件就是1974年,參議院水門委員會對水門事件的調查,導致美國總統尼克松在一片彈劾聲中宣布辭職,就是這一制度運用的例子。再如,另一個引人關注的案例就是美國「9•11」事件獨立調查委員會曾緊鑼密鼓地進行相關責任的調查。該委員會成立於2002年底,負責對「9•11」前後美國的外交、情報、移民、商業飛行以及恐怖組織資金流動等方面進行調查,並對布希政府和前柯林頓政府的主要官員包括國家安全助理進行質詢,主要內容是澄清日前有關兩屆政府都存在忽視「基地」威脅,得到情報後沒有及時採取軍事行動,以致外交和軍事雙失敗,從而導致「9•11」慘劇發生的情況。嚴厲的監督調查程序以及接踵而至的壓力甚至制裁表明,失職所要支付的代價昂貴。
2.選民問責
美國憲政制度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政府為它所有的行為向公眾負責。美國憲法規定,選民們如果對政府官員的行為不滿意,可以採取行動讓他們下台,可以對官員進行問訊和罷免。1903年洛杉磯市批准有關罷免的憲章修正案,成為美國第一個承認公民有權罷免政府官員的城市。經過一個世紀的發展,目前美國已有15個州可罷免州級官員,至少36個州可罷免地方政府官員。大多數州及地方政府的罷免程序可分為三個環節:第一,提出罷免申請;第二,徵集支持者簽名;第三,罷免選舉。如:美國加州前州長戴維斯被問責下台的過程,就是先由選民聯名簽字,達到一定法定數字後生效,重新舉行大選的結果。
罷免已成為美國代議制政府在地方一級不可或缺的補充工具。罷免更多地依靠公民與社會對公共權力及公共官員進行的更為嚴密的監督和制約,為選民提供了更廣泛的政治參與機會。
3.行政機關內部問責
在美國,政府內部專門的問責機構主要有政府道德辦公室、美國監察長辦公室以及功績制保護委員會。
❸ 對於我國社會而言,推行行政問責制的難點包括哪些方面
對於我國社會而言,推行行政問責制的難點包括以下方面:
(一)問責權責不清
我國黨政之間、行政機關上下級之間、不同行政機關之間職能交叉嚴重,責任劃分模糊,是行政管理中的一大問題。由於缺乏科學的職位分類制度,政務類和業務類的公務員職責也不清楚,導致責任虛置或責任無法追究。權責明晰是建立和推行行政問責制的前提和關鍵,而目前我國行政體制中的權責不清是實行行政問責制的重要障礙。
發生重大事故、決策失誤、工作執行不力等等,由誰來負責,負什麼樣的責任,應該由清晰明了的規章制度加以明確,真正的行政問責制必須建立在嚴格的職責劃分上,只有這樣,才能把行政問責落到實處,才能實施嚴格意義上的行政問責制。我國目前政治體制和行政體制的種種弊端造成責任的歸屬難以確定,制約著行政問責制的建立和推行。歸納起來權責不清主要表現在一下三個方面:一是黨政權責不清。由於傳統體制的慣性,黨委作決策,政府去執行,出了問題,責任究竟在黨委,還是在政府,很難確定,現實實踐中往往只問責政府,這正反映了黨政權責不對等。二是上下級權責不清。我國行政機構的層次太多,從中央到地方,要經過中央政府、省、市(含行署)、縣(市)、鄉(鎮)五個層次,執行或決策出了問題,到底追究哪一級政府的責任?三是不同行政機關之間權責不清楚。從橫向上看,我國行政機構的職能部門劃分過細,過細的分工必然帶來職能交叉、權責不清。總之,這些權責不清的狀況成為建立和推行行政問責制的嚴重障礙。
(二)問責主體缺位
問責主體就是由誰來問責。政府官員經過授權才擁有公共權力,其責任對象應是人民群眾,官員問責的主體也應是人民群眾。我國的政治制度實行的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按照憲法的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同級最高人民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要對人大負責,人大代表有憲政權威上的質詢權,但遺憾的是,不少地方人大的最高權力得不到體現。從各地行政問責實踐來看,有關領導被問責,從問責的主體看,幾乎都是上級有關部門通過調查,做出的處理。作為最高權力機關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並沒有在這些問責中體現問責主體的作用,說明行政部門的施政很少真正向人大負責,人大對行政官員的失職與違法行為也很難真正追究責任。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當地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一個法定的監督機關,人民代表植於人民群眾之中,對當地發生的事故真相更易了解,能夠更快更好地履行問責的法定職責。當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出現違法違規、失職讀職行為或侵犯人民群眾利益時,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該及時啟動問責程序,調查事實真相,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出適當的問責處理,讓問責成為一項長期的、根本的制度。另外,問責主體除了人大外,還有司法機關、政協、輿論媒體及公眾,僅局限於行政部門內部的上下級之間的問責,效果將大打折扣,會導致問責不公、不實。
(三)問責標准不一
自「非典」以來各地問責意識逐步增強,各地紛紛制定各種問責制度,「問責風暴」席捲而來。但是仔細研究各種問責制度,考察問責行為,發現問責標准不統一,問責的後果不盡相同,也就有失公允。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相同問責事由,問責後果不同。針對同一事由,有些地方追究責任更嚴重,有的地方責任更輕,甚至不用追究責任。二是同一問責事由,因所發生時間不同,問責後果不一。在我國,疾風驟雨般的問責、運動式問責並不少見,上級領導重視、群眾關注的問責事件問責速度快而後果重,而對於同樣的問責事由,在另外時間發生,往往追究責任輕描淡寫,這也會導致問責不公、問責不實。
(四)問責范圍過窄
目前我國推行行政問責制所涉及的問責案件,主要是生產安全事故、食品衛生案件、拆遷事件、腐敗案件及突發性災難事故等,這些事件事故直接關系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關系社會發展與穩定,對這類問題不僅要問責,還要加大問責力度。但是,局限於這一類非常態事件的問責,與國際社會廣泛的問責事項相比,顯然范圍偏窄。隨著問責的深入展開與制度化,問責范圍理應將行政機關或行政工作人員的隱形失職、決策失誤、用人失察或行政不作為包括在內,即將問責范圍從意外事故問責擴大到常規行為的問責,從過錯問責向追究無為問責轉變。
(五)問責程序不實
合法正當的程序決定了法治與人治的區別,程序是行政問責沿著法治的軌道健康、持續發展的保證,也只有程序才能把行政權力制約於法律框架。只有具備了正當合法程序,行政問責制才是一種真正有意義的制度建設,否則,就是隨意性的擺設。我國行政問責在程序操作層面存在諸多難點,程序設計上尚需完善,具體程序無章可循,公眾缺乏知情權,被問責對象的抗辯申訴權利沒有得到充分保障,問責過程幕後權力操作,等等一系列問題表明問責程序不實。問責程序缺乏法定操作性,處理過程不透明,也會影響行政問責的效能。
(六)問責法律缺失
從行政問責的實踐中不難發現目前的問責隨意性較大,缺乏法律依據,如問責事由的規定不具體,彈性大,難以認定;責任的追究不全面,法律責任、道德責任等被追究的現象不多;問責程序缺乏可操作性,無具體法規可依。總之,中央制定了很多有關問責的政策,地方也有不少關於問責的政府規章,但缺乏真正意義的、全面的、專門的行政問責法規。任何制度要發揮作用必須有一定的法規程序,現階段的行政問責還沒上升到法律問責,問什麼事的責、由誰問責、以什麼程序問責、該承擔什麼責任、結果如何實行救濟,等等問題均未通過法律明晰化。
❹ 行政問責黨委兩個條例是什麼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❺ 行政問責制中"問"的是什麼責任
我國當前對行政問責的理解和適用還處於初級階段,比如將問責簡單等同於領導引咎辭職、等同於上級對下級吏治的整頓、等同於出現事故後的懲罰舉措。上述舉措其實在古代封建社會甚至奴隸社會就已經實行,如果將現代意義上的問責制簡單等同於上述舉措,顯然還沒有真正觸及問責制度的根本意義。
理解問責的含義,首先要從政治高度理解。我國的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就決定了我國的政府機構是責任政府。在我國,人民代表大會不僅是立法機關,而且是權力機關,行政機關是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行政機關對權力機關負有嚴格的政治責任。我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落實人民當家作主權力的根本保證是責任政府體制,即人民代表大會向人民負責的體制和其他國家機關向人民代表大會負責的體制。行政問責制度是實現責任政府的必要手段。
全面理解問責制,還要在觀念上加深對行政問責制度的深層理解。實際上,行政問責並不僅僅是讓政府官員事後為其行為承受相應的責任。行政問責制的重點在於預防政府官員失職失責行為的發生,時刻提醒政府官員注意自己的言行,及時化解政府官員失職失責行為產生的不良後果。就此而言,行政問責制的重心不應該僅僅放在責任追究方面,而是要注重責任預防。要有效地防止相關責任的發生,就需要實行制度性、常態性問責。制度性、常態性問責意味著行政主體必須按照制度規定,依照程序接受問責主體(立法機關、上級行政機關、公眾等)經常性的質詢、聽證等,經常向有關方面匯報工作,對問責主體的詢問要做出及時而令人滿意的答復等等。
問責制要通過程序保障官員在責任面前人人平等
❻ 對於我國社會而言,推行行政問責制的難點包括哪些方面為什麼如何解決
一、我國實施行政問責制的現狀
當前,行政問責制在我國的推行有如下特點:
1、在原有政策法規的基礎上,中央和國家又相繼出台了一系列有關行政問責的政策和法規。這些法規和政策包括2001年國務院公布施行的《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2004年中共中央頒布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黨政領導幹部辭職暫行規定》、國務院印發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並於2006年正式實施的《公務員法》等,都已經成為目前我國行政問責處分的主要依據,這標志著我國行政問責制正向制度化、法制化方向深入發展。
2、行政問責從中央到地方次第展開。我國的行政問責始於2003年非典期間,從那時開始,相繼追究了在重大安全事故、環境污染事件等方面失職、瀆職或負有重要責任的行政官員。在中央和國務院的要求和部署下,地方逐步開展了行政問責。例如,在2004年的北京密雲燈會踩踏事故、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廈失火案、浙江海寧特大火災案、安徽阜陽劣質奶粉毒害嬰兒事件及湖南嘉禾濫用行政權力非法拆遷案等案件中,有關事故責任人都紛紛因「問責」而「下課」。
3、地方政府陸續出台了行政問責的辦法和規定,使行政問責逐步制度化。2003年8月,長沙市推出的《長沙市人民政府行政問責制暫行辦法》是中國第一部行政問責方面的規章,2004年5月,重慶市推出的《重慶市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辦法》則是中國第一部行政首長問責方面的規章,此後,南京、天津、湘潭、廣州、深圳、海南等許多地方政府也相繼出台了專門的行政問責的地方政府規章。
4、從全國范圍來看,推行行政問責製取得了顯著的成效。雖然,當前我國推行行政問責制還處於起步階段,各地發展也很不平衡,有些地方抓的比較早,措施和制度比較完善,也有些地方相對滯後。但是,從全國范圍來看,推行行政問責制仍然取得了顯著的成效。據2006年8月21日《重慶晚報》報道,重慶市自2004年開始推行行政問責制以來,共進行了49次行政問責,涉及到89名官員。同年12月10日據新華社消息,甘肅省自2005年實行行政問責以來,4735名問題官員分別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其中39人涉嫌犯罪已被移送司法機關。
二、我國實施行政問責制存在的問題
(一)效力上:是中央的政策而不是法律
自從推行行政問責制以來,中央相繼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包括《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黨政領導幹部辭職暫行規定》等等。不可否認,推行問責制,一定程度上體現了責任政府的理念,中央和國家的政策指導是必不可少的。但要切實規范政務管理活動中的違法、失職、瀆職等行為,如果沒有相應的法律制度做支撐,而僅僅寄希望於政府的政策和條令,也許一時會奏效,但不能長遠,也很難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只有完善的立法才是依法治國、依法問責最基本和最有效的前提和保障。而目前各方期待的行政問責制,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恰恰就是:有問責之事,無問責之法。問責官員需要法制化、制度化,需要通過立法的形式完善而不是單純依靠政策和行政命令來實施。
(二)形式上:是地方性的政府規章而不是全國性的法律
我國至今還沒有一部關於行政問責的全國性法律,僅有的專門行政問責的立法形式基本上都是地方性的政府規章。從 2003
年下半年開始
,長沙、南京、天津、湘潭、廣州等十幾個地方政府都出台了專門的行政問責的規章,其中《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問責制試行辦法》、《重慶市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辦法》和《海南省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規定》是中國內地省級專門的行政問責方面的政府規章
,它們推進了我國行政問責制的法制建設。但必須看到,它們仍然屬於地方性的政府規章,不具備普遍的約束力,法的效力不高、適用范圍不大。[29](P86)除此之外,這些地方政府的規范性文件在問責的主體、客體、范圍、程序以及責任形式和懲處力度等方面都不盡相同,缺乏統一性和科學性。再加上一些地方政府在制定行政問責的規定和辦法時照抄照搬,內容過於籠統,缺乏針對性和實用性,在實踐中難以操作,往往流於形式。
(三)內容上:現有法律規范存在明顯的缺陷
由於行政問責的法律制度不健全,現有的行政問責法律規范還存在問責主體缺位、問責客體不清、問責范圍不具體、責任形式不全面以及可操作性不強、彈性過大等明顯的缺陷。
(1)問責主體缺位
問責主體本應該包括行政機關、人大、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司法機關、新聞媒體、社會公眾等。但是目前,在中國行政問責的實際案例中,經常會出現上級官員甚至是中央成了問責主體的現象,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中國的政府管理體制仍然受到幾千年來所形成的官員權力縱向授予關系傳統的影響。雖然在當代中國,國家的權力來源於人民,也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為堅強保證。但是,在各級政府之間,更多的是下級對上級的高度服從。雖然在各級地方,也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但是,它們對各級行政部門的監督是非常脆弱的,社會大眾和其他問責主體對行政部門的監督問責也由於缺乏具體規范和操作程序很難進行。在這種體制下,行政問責制就成了真正意義上的「官員」問責制,即官員之間的相互問責。
在實踐中,問責主體缺位主要表現為:一是人大問責缺位。人大往往是政府進行問責後才介入
,屬於事後問責 ,更多的是流於形式。二是公民問責缺位。我國法律中尚未建立完備的公民問責的途徑 ,對公民的知情權和話語權尊重得不夠
,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對政府權力的問責。[29](P88)
三是媒體問責缺位。新聞媒體在西方被認為是立法、行政、司法三大權力之外的「第四種權力」。相對於西方,目前中國的媒體問責還相對較弱。
(2)問責客體不清
問責的前提是在不同的部門與官職之間有嚴格的職責劃分,
沒有明確責任體系的問責制度不僅是一種擺設, 而且為權力斗爭和鏟除異己增加了新的工具。由於我國目前缺乏科學的職位分類體系,
黨政之間、各部門之間、各層級之間、領導的正副職之間、公務員之間的職權和職責的劃分是相對模糊的,致使實際上對責任的追究十分困難。
目前,職責不清的問題突出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黨政不分,以黨代政。在現實生活中,重大問題的決策通常由常委會研究、黨委書記「拍板」,出了問題則追究行政首長的責任。二是正副職之間的責任劃分不夠明確。名義上是「一把手」負責,實際上只追究分管副職的責任。三是不同層級之間的責任界限比較模糊。一個地方出現了問題,究竟是追究同級領導的責任,還是追究上級領導的責任。如果要追究上級領導的責任,究竟應當追到哪一級領導才算合理。由於責任不清,責任主體不清,出了問題很難追究具體責任人的具體責任,這顯然不利於行政問責制的順利實施。
(3)問責范圍不具體
行政問責製作為一項法律制度,其問責范圍包括不履行法定職責和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所謂「不履行法定職責」,是指問責對象拒絕、放棄、推諉、不完全履行其行政職責;所謂「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是指問責對象不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方式和時限履行其行政職責。行政問責是全方位、多角度的問責,既要問大事,也要問「小事」;既要問安全事故頻發的部門,也要問其他部門;既要問違法瀆職、濫用職權,也要問無所作為;既要問經濟領域,也要問政治和其他領域;既要問執行環節,也要問決策過程。
然而,在我國目前的行政問責實踐中,問責的適用范圍過於狹窄,大多局限在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事後責任追究,而忽視了對決策、用人、工作績效和廉政建設責任的追究,使問責制只能在一定范圍內發揮有限的作用,而不能全方位地約束行政權力。
(4)責任形式不全面,懲治措施不到位
對官員的問責,實際上有四個互相關聯但較為獨立的方面,即行政責任、政治責任、道德責任和法律責任。確立問責制度,不但要落實行政責任,而且要落實政治責任、道德責任和法律責任。
在實際工作中,一些官員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官僚主義,馬虎草率,給國家和人民財產造成了重大損失,這些官員不但應該承擔行政責任,更應該承擔法律責任。但一些地方黨政機關出於淡化事件影響的考慮,對責任官員有所偏袒,只注重追究責任官員的行政責任,迴避追究官員的法律責任,而一些地方的司法部門也未能積極跟進。目前一些地方頒布的幹部引咎辭職的標准中居然包括:「盲目決策,失職瀆職,在職權范圍內發生惡性事件,影響惡劣,群眾反響強烈的」,這完全混淆了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導致某些官員採取「割發代首」方法,以辭職來逃避法律責任的追究。實際上,如果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了重大損失,這些官員不但應該承擔行政責任,更應該承擔刑事法律責任。
(5)問責制度可操作性不強,彈性過大
雖然各地先後出台了一系列的行政問責制度,但是由於一些必要的操作程序方面的規范還沒有出台,因而缺乏可操作性。總的看來,已經出台的地方性行政問責規定有的過於原則和籠統;有的就事論事,缺乏系統性。例如,在追究的責任人前面常常冠以「有關」二字,至於哪些人是「有關」責任人,哪些是「無關」責任人,沒有什麼明確的界定。有的規定了「領導責任、直接責任、間接責任,重要責任」,卻沒有對這些概念進行確切的解釋,或者明確這些責任的具體承擔形式。再以引咎辭職為例
,法律法規對引咎辭職的具體程序、該引咎辭職的人不引咎辭職應該如何追究、如何對引咎辭職進行監督等缺乏行之有效的具體規定和制度約束。此外,很多規定在問責的范圍,
懲處的尺度等方面都不盡相同, 導致在操作中隨意性較大, 甚至在實際操作中也有違法問責的。[30](P70)
目前,由於行政問責尚未制度化和法制化,在實踐中容易受領導批示和社會輿論的影響,我國行政問責制還普遍存在責任追究畸輕畸重、彈性較大、責罰不相適應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看,目前的問責制在許多時候仍然是一種「運動式的問責」、「政策性的問責」和「人治式的問責」,遠沒有走上「程序性問責」的軌道。這種問責制的特點是,問責往往取決於領導人的意願和意志。也就是說,由行政領導確定是否要問責、怎樣問責。領導重視了,問責就進人實踐,其力度也大。領導有其他考慮了,問責就會退而變成次要工作,力度下降,有時候甚至是停止運作。對於這個問題,浙江大學胡建淼教授曾經說過:「領導人有權力必有責任。但領導人的責任是法律責任而不是擔保責任;追究領導人的責任應當法制化而不應政治化、運動化。」
[31]
三、我國行政問責制存在問題的原因
(一)從法律和制度層面看:法律體系不健全,制度不完善
從法律層面來看,現行行政問責的主要法理依據是憲法的精神、政府組織法的規范、公務員法規、黨內文件的規定,這些法規和文件數量繁多,內容復雜,可操作性差,給問責主體在量責適裁上造成了極大的困難,甚至危及問責的公正性。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創制的專門問責規范與法治體系多有沖突,其合法性、持久性受到普遍質疑。因此,僅僅以這些法規和文件為依據來追究公務人員的責任,沒有具體翔實的法律法規作支撐就難免有些牽強趨時,在實施中缺乏公正性和持續性。目前,盡管行政問責已經實施將近四年,但是我國還沒有以立法的形式創制一部全國統一的整合各類有關法規的行政問責法規。
從制度層面來看,首先,缺乏從制度上對政府、政府各部門和各級官員的權力和責任作明確的界定。不僅在我國長期存在著政府部門之間、上下級之間、行政首長和副職之間以及黨政之間權責不清,
權責不對稱, 或有責無權, 或有權無責,
權力與責任不平衡、不對稱的現象。[30](P70)而且,目前,政府部門及其人員的權力行為邊界也不夠清晰,同時權大於法、權力只對上負責的現象尚未完全消除,保障權力、責任、義務三者有序動態平衡的制度還沒有建立,這些都構成了行政問責制度化進程中亟待克服的體制性障礙。其次,缺乏有效的監督制度,尤其是人大的監督機制沒有真正的建立起來。威爾遜在《國會政體》中闡述議會職能時曾十分明確地指出:
「和立法同等重要的事, 是對政府的嚴密監督。一個有效率的被賦予統治權力的代議機構, 應該不只是像國會那樣, 僅限於表達全國民眾的意志,
而還應該領導民眾最終實現其目的, 做民眾意見的代言人並且做民眾的眼睛, 對政府的所作所為進行監督。」
[32]我國現行的監督體制還存在不少缺陷,尤其是人大對行政權監督與制約的力度亟待強化。最後,不具備實現行政問責制所需要的良好的配套制度。在由以往的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過程中,
要求政府制定新的政治制度來適應形勢的變遷。由於種種原因, 現有制度有效供給不足, 具體表現為:(1)許多必要的重要的政治制度還沒有真正建立起來,
如政府績效評價機制、責任追究機制、權力制約機制以及政府與公眾的溝通和互動機制等。[33]只有將這些機制建立和完善起來,才有可能使行政問責制真正地發揮作用。(2)制度創新不足。原有的制度體系在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過程中,
或者有舊制度被改變, 但新制度沒有及時的創建;或者仍是原有的不適應新情況的舊制度被繼續延用下去,沒有創新。因此存在制度上的漏洞, 造成無法問責的情況。
(二)從行政文化看:行政觀念落後
傳統行政文化造成好人主義泛濫,領導幹部責任意識淡漠。突出表現在:一是人治觀念普遍。由於我國經歷過漫長的封建社會,導致人治的觀念還普遍存在,法治意識淡薄,
官員尤其是級別較高的官員, 沒有承擔責任的意識, 更沒有建立起被問責的意識, 行政行為中存在依地緣、血緣、人情辦事的風氣, 使得政府權力人格化,
法律、規則因人而異, 行政行為呈現非理性特徵。二是 「官本位」思想嚴重, 公眾參與意識淡薄。政府的權力來自人民的授權, 政府及其官員「權為民所授」,
不能為非。但是在現實生活中, 政府官員往往把公共權力視作私有, 而沒有意識到人民才是權力的真正主人,
更認為政府官員是高居於人民之上的,從而導致種種不良行政行為的發生。另外從公眾的參與意識來看, 在我國當前的公共管理體制中, 政府是公共管理的主導者和實施者,
公民在很大程度上還是處於一種被動的接受狀態, 沒有主人翁的意識。公民不發揮參與政治的權力,就有可能出現公眾監督的主體被虛化,
公眾作為最不可輕視的問責主體也就不可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三)從管理模式看:政務信息不對稱
傳統的代議制政府對政務活動信息的控制導致的信息不對稱,
是造成問責乏力的另一個原因。傳統的代議制政府只注重向上進行信息的溝通, 而忽視與公眾進行信息的交流與反饋。在一些重大事故中,
一些政府部門就不及時向公眾通報疫情或災情, 反而封鎖信息。從公眾角度來看這種信息控制, 一方面使得公眾因為無法了解和知悉政府及其官員的活動,
從而危害到公眾的自身權利和利益;另一方面也會因此造成公眾無法實現對政府行為的監督。再從政府方面來看, 信息控制,
使其無法實現與公眾的交流與溝通,其政策的制定很難切合實際的需要,即使決策正確也難以得到公眾的理解和支持,從而降低了政府的執行力和公信力。
❼ 行政問責制的基本內容
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對重大事項作出決定,或者改變集體作出的決定的;無依據實施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行政行為的;違反規定的步驟、順序、方式、形式等規定程序實施行政行為的;超過法定時限或者合理時限履行職責的。
工作作風懈怠、工作態度惡劣;對於明顯相同情況的相對人不同對待,歧視特定相對人,或者為實現行政管理目標採取的行政方法、手段明顯失當等濫用自由裁量權履行行政職責等情形,確定為「不當履行行政職責」,也將進行行政問責。
❽ 行政問責制的起源發展
行政問責制的起源與發展
我國在行政問責制的建設方面比較薄弱,行政問責制尚未形成制度化的法規,只是散見於一些規定和條例中。改革開放後,為了使問責制真正做到制度化,在各地探索新途徑的同時,中央也在積極加快推進問責制度化的步伐。
(一)中央關於行政問責制度的實踐探索2003年5月12日,《公共衛生突發條例》明確規定了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組織領導、遵循的原則和各項制度和措施,明確了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社會有關組織和公民在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及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2003年8月27日通過的《行政許可法》,規定了政府的行政許可行為,也明確規定了違反本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2004年2月18日,《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有了關於「詢問和質詢」、「罷免或撤換」的規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專門規定了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黨員幹部給予相應處分。2004年4月,《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明確提出「權責統一」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對決策責任追究、行政執法責任制以及完善行政復議責任追究制度等作了明確的規定。2006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對公務員向上級承擔責任的條件和公務員辭職辭退作了明確規定,並進一步將行政問責法制化和規范化。
(二)地方關於行政問責制度的實踐探索2003年下半年,我國天津、重慶、海南、長沙、大連、湘潭、廣州等地方政府也相繼出台了針對不同的問責對象的行政問責規章制度。這些規章既對部門行政首長進行問責,也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權力和受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過錯進行責任追究。
❾ 《國務院工作規則》明確提出國務院各部門要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並明確問責范圍、規范問責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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❿ 運用《政治生活》說明為什麼要推行行政問責制
1)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我國政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人民意旨的執行者和人民利益的捍衛者,為人民服務是政府的宗旨,對人民負責是政府工作的基本原則.為了更好地維護和實現人民的利益,必須推行行政問責制.
(2)推行行政問責制是政府保障人民民主和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的職能的要求.
(3)推行行政問責制是正確處理權力與責任的關系,有權必有責的客觀要求.
(4)推行行政問責制有利於促進政府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服務型政府」,樹立政府的權威.
(5)推行行政問責制有利於推進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