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
❶ 行政復議法中的第28條「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者是「和」的關系,還「或」的關系
行政復議法第28條中的: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這兩句應當是並列關系,是「或」。但是有的時候是因果關系,由於證據不足可以導致主要事實不清。
❷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是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❸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
《復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制復議法》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八條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❹ 行政復議法中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是什麼
《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一)的規定: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依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❺ 行政復議法存在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嗎
當然存在,任何復議結果,都必須用到第二十八條,但如果用到第一款第三項還必須明確第幾目才可以,因為這是撤銷條款,要明確具體原因才可以的。
❻ 請網友幫忙解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處」,解釋得越詳細越好。
屬於法律時效的問題,另有規定除外的意思是其他法律特殊時效優先普通時效,有其他法規出現依據特殊的法規。
關於行政訴訟時效期間的具體規定散見於《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以及各部門行政法中,由於其中期限之長短千差萬別,立法理論及司法實務因此也從未象民法那樣做種類劃分。筆者參照我國民法通則,試圖將民事訴訟時效期間劃分為普通訴訟時效、特殊訴訟時效和最長訴訟時效三種,並依是否提起行政復議,對行政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作一劃分。
一、普通訴訟時效:
1、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為3個月。《行政訴訟法》第3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經復議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為15日。《行政訴訟法》第38條第二款規定:「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特殊訴訟時效:
1、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特殊訴訟時效,其中有15日(郵政法、統計法、水污染防治法、葯品管理法等)、30日(漁業法、森林法、土管法等)。
2、經復議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特殊訴訟時效,其中有5日(治安管理處罰條例)、30日(海關法)、3個月(專利法)。
三、最長訴訟時效:由於《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期限很短,不利於行政相對人順利地行使權利,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3月10日施行的《若干解釋》中,將行政訴訟最長時效分為兩種
一是行政相對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但未被告知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為2年。即第41條「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二是行政相對人不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涉及不動產的為20年,其他的5年。即第42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這里的2年、20年和5年是對行政相對人起訴權的最長保護期限。
❼ 紅綠燈路口前輪剛剛壓到停止線停下算不算違章
不算違章,公安部:紅燈時剛過線立即停車不會被處罰。
交警提示,無論何種理由,發生闖紅燈違法行為,都會依法處罰。不過,路口的視頻設備每次採集闖紅燈違法信息也很謹慎,需要「三堂會審」,也就是說,認定一輛車闖紅燈,會有三張照片佐證。分別在車輛過線前,過線後和駛入路口。「駛入路口這張就能明確,車輛是否在紅燈情況下強行通過。」民警介紹,3 張照片會明顯記錄車輛在紅燈過程中的位置移動。
據介紹,如果不小心剛過線,司機千萬不要猛沖過線或大距離倒車。因為視頻設備捕捉的是移動影像,車輛沒有繼續移動的情況,就不會被認定為闖燈。此外,猛沖或倒車也容易出現危險。還是要提醒司機,過路口一定慢行、注意車距,很多事故都是強行發生的。
(7)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擴展閱讀:
關於黃燈的配時,有人覺得現在黃燈過渡時間比較短,現在規定,黃燈時間最低不能低於3秒。要根據路口通行狀況,流量狀況和安全狀況對黃燈的時間進行科學的設置,包括紅燈多長時間,綠燈多長時間,也需要根據這個路口的情況來做限制,或者是調整。正常處罰是有一個內部流程的。抓拍到闖紅燈後,有一個信息核實的過程,不會只抓拍到車的情況,而是要同時拍到車和信號燈,拍到車越過了停止線,這樣來判斷是否違法。
對於一些由於特殊情況而違反交通信號燈的情況,可以按照執法程序進行核實和糾正,如不是因為駕駛人自身過錯原因造成的闖紅燈,除了通過法制員審核等形式在前期予以糾正外,還可以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渠道申訴解決。
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28條第一款第二項的內容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八條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❾ 行政復議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是駁回依據,請問還可以行政訴訟嗎
只有四十三條,找不到四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