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執法證
1,先說行政執法。
行政執法,是除公檢法等司法機構之外的其它專業項目中回的行政管理法規的執答法行為。
2,妨礙行政執法。
是國土資源、水資源其實江河湖泊、礦林牧漁.、城市管理、環保衛生等行政法規管理監察機構,在進行監督檢查和制止違法行為時,有人故意設置障礙或對抗行政執法的行為。
.……
妨礙行政執法的,是犯罪行為,可以獲得行政處罰,甚至受到刑事懲處。
② 妨礙執法罪怎麼處罰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③ 妨礙執法派出所民警壓身份證
《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內一的,經出示執法容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
(一)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四)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五)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絕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不同情形,採取措施予以處理。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但是,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④ 阻礙執法人員執法會如何處置
會採取治安處罰措施。
有可能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提示: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⑤ 阻礙執法人員執法會如何處置
會採取治安處罰措施。有可能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提示: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⑥ 什麼叫妨礙執法
公務人員執法時,無關人員故意阻礙公務人員的行為就是妨礙執法
⑦ 公民妨礙執法者執行公務怎麼處理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回職務,或者答在自然災害中和突發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本罪主觀上限於故意,即行為人必須明知上述人員正在依法執行公務而加以阻礙,才能構成本罪。犯本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⑧ 妨礙公務執法要拘留多久
妨礙公務情節較輕的,可以治安拘留,也就是行政拘留,最多十五天,在行政拘留所執行;如果構成犯罪的話,就是刑事拘留,一般1-3天,可以也延長4天,如果屬於流竄作案、結伙作案、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長30日。
⑨ 阻礙執法人員執法
題目中阻礙執法人員執法,與執法人發生點爭執至執法人員受到皮膚傷的,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9)妨礙執法證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一條,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四條,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意見,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採納。
公安機關不得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三)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六條,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製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處罰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住址;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
(三)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處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
(五)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決定書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加蓋印章。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三條,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