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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葯師法規大綱

發布時間: 2021-01-18 23:36:19

A. 執業葯師法規第一張該了哪些大綱

是的,2020年執業葯師大綱要換了!

2019年12月21日,國家葯監局執業葯師中心在京組織召開《國家執業葯師職業資格考試大綱(2020年版)》審議會。



隨著《疫苗管理法》和新修訂的《葯品管理法》《執業葯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的出台,隨著醫葯專業學科的發展和執業葯師職責的調整,考試大綱也必須與時俱進,進行相應的修訂調整。

早在2018年3月份,國家葯監局執業葯師資歷認證中心官網就掛出懸浮通知,對外尋求2020年版《國家執業葯師資歷考試大綱》修訂意見。該尋求意見明確,要對全體構建、科目之間的編排融合、各章節的布局分配、內容知識點的更新與增刪等方面作出調整。這次改動預計會非常大!除此之外,報考要求與條件也有所變化,中專生被限制參考!

除以上問題外,這6點考生需注意:

1. 什麼崗位可以報考?

「葯學或中葯學崗位作業」,即葯品出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醫療衛生組織中的葯品質量管理作業和葯學服務作業。

2. 學歷(學位)證書新的要求是什麼?

國家認可的文憑頒布權力的學校及其他教育組織所頒布的學歷、學位證書為憑證,只獲得肄業證書、結業證書不能報考。中專學歷不包括作業高中和技工學校頒布的學歷證書。

3 怎麼界定「葯學類、中葯學類專業」?

不同學歷層次專業不同。

4. 怎麼界定「相關專業」?

參照《關於發布2015年執業葯師資歷考試報考專業參考目錄的告訴》(人考中心函〔2015〕31號)履行。

5.專業崗位工作年限怎麼核算?

工作年限核算截止日期為考試當年度的12月31日。

6.工作後提升學歷的時間是否算為工作年限?

獲得葯學、中葯學及相關專業榜首學歷並參加工作,再以函授、自學考試、遠程教育等後獲得的葯學、中葯學及相關專業學歷報考的,可累計獲得榜首學歷至報考年度期間的實踐葯學、中葯學崗位作業年限。

B. 2010年《國家執業葯師資格考試大綱》葯事管理與法規科目的部分內容有所調整

第一部分 葯事管理相關知識
第一章 醫葯衛生體制改革

考點摘要
1.2009年4月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發布,標志著中國醫葯衛生體制進入深化改革階段,新一輪醫改正式啟動。
2.基本原則:①堅持以人為本,把維護人民健康權益放在第一位;②堅持立足國情,建立中國特色醫葯衛生體制;③堅持公平與效率統一,政府主導與發揮市場機製作用相結合;④堅持統籌兼顧,把解決當前突出問題與完善制度體系結合起來。
3.總體目標:建立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衛生制度,為群眾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醫療衛生服務。
4.基本醫療衛生制度的主要內容:基本醫療衛生制度主要由醫葯衛生四大體系、八項支撐組成,四大體系是指建設公共衛生服務體系、醫療服務體系、醫療保障體系和葯品供應保障體系、構建我國的基本醫療衛生制度。
5.葯品供應保障體系的要求:加快建立以國家基本葯物制度為基礎的葯品供應保障體系,保障人民群眾安全用葯;內容:①建立國家基本葯物制度,②規范葯品生產流通,③完善葯品儲備制度。
6.實施方案中五項重點改革的主要內容:「四項基本」和「一個試點」,即加快推進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建設、初步建立國家基本葯物制度、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促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逐步均等化和推進公立醫院改革試點。
7.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人才保障機制:①加強醫葯衛生人才隊伍建設。②充分發揮執業葯師的作用:《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強調:規范葯品臨床使用,充分發揮執業葯師指導合理用葯與葯品質量管理方面的作用;國務院發布的《醫葯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又進一步明確:完善執業葯師制度,零售葯店必須按規定配備執業葯師為患者提供購葯咨詢和指導。
8.基本葯物質量監督管理的規定: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基本葯物的評價性抽驗,加大年度葯品抽驗計劃中基本葯物的抽驗比例,組織開展基本葯物品種的再評價工作,並將再評價結果及時通報衛生部;各省級食品葯品監管部門負責基本葯物的監督性抽驗工作,每年組織常規檢查不得少於兩次,至少對轄區內基本葯物生產企業生產的基本葯物進行一次抽驗;地方各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應當進一步加強對城市社區和農村基本葯物質量監督管理,充分發揮農村葯品監督網在保證基本葯物質量監督管理中的作用。
9.國家基本葯物零售指導價格的規定:國家基本葯物零售指導價格是按照葯品通用名稱制定的,不區別具體生產經營企業,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社會零售葯店及相關葯品生產經營單位經營基本葯物,可依據市場供求情況,在不超過零售指導價的前提下,自主確定價格
10.改革葯品價格形成機制的主要內容: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國家基本葯物、國家基本醫療保障用葯中的處方葯及生產經營具有壟斷性的特殊葯品價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統一政策,負責制定國家基本醫療保障用葯中的非處方葯(不含國家基本葯物)、地方增補的醫療保障用葯價格。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配的葯物制劑價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價格管理許可權、形式和內容。政府制定葯品價格,一般情況下不區分具體生產經營企業,按照葯品通用名稱制定統一的指導價格。已針對特定企業制定的價格,與統一指導價有較大價差的,要加大調整力度,逐步縮小價差。今後對於符合國家鼓勵扶持發展政策且具有明顯不同質量標準的葯品,可以依據按質論價的原則,實行有差別的價格政策。

第二章 葯事管理體制

考點摘要
1.主管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的職責劃分
(1) 主管部門: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葯品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葯品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配合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執行國家制定的葯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
(2)衛生行政部門:衛生部「管理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和國家中醫葯管理局」;負責制定葯品、醫療器械規章,依法制定有關標准和技術規范;負責建立國家基本葯物制度,制定國家葯物政策;負責制定中醫葯事業的發展規劃;負責審批與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證書;負責醫療機構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的管理;負責醫療機構中與實施葯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相關的管理工作,參與葯品、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負責對醫療機構葯房及葯品,醫療器械使用的管理和監督,指導與管理醫療機構臨床合理用葯,規范處方行為。
(3)國家中醫葯管理部門:負責擬定中醫葯和民族醫葯事業發展的規劃、政策。
(4)國家發展和改革宏觀調控部門:負責監測和管理葯品宏觀經濟;負責葯品價格的監督管理工作。
(5)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負責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葯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范圍等工作,包括制定並發布《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葯品目錄》。
(6)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葯品生產、經營企業的工商登記、注冊,負責查處無照生產、經營葯品的行為;負責葯品廣告監督與處罰發布虛假違法葯品廣告的行為;負責監管管理葯品市場交易行為和網路商品交易行為,包括城鄉集貿市場的中葯材經營。
(7)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負責擬定和實施生物制葯產業的規劃、政策和標准;承擔醫葯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國家葯品儲備管理工作。
(8)商務管理部門:作為葯品流通行業的管理部門,負責研究制定葯品流通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標准和有關政策,配合實施國家基本葯物制度。
(9)海關:負責葯品進出口口岸的設置
(10)公安部門:負責涉葯刑事案件的受理和立案偵查;協同葯監部門打擊違法制售假、劣葯品以及有關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生產、銷售、使用中的違法犯罪行為。
(11)監察部門:負責調查處理葯品監督管理人員的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2.國家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能:①立法:制定「三品一械」(葯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和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政策、規劃、質量管理規范等相關立法並監督實施;②負責葯品、醫療器械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③負責葯品、醫療器械注冊和上市後ADR監測、再評價等監督管理;④負責消費環節食品衛生許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⑤負責化妝品衛生許可、衛生監督管理和有關化妝品的審批工作;⑥參與制定國家基本葯物目錄,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葯物制度,組織實施處方葯和非處方葯分類管理制度;⑦擬訂並完善執業葯師資格准人制度,指導監督執業葯師注冊工作。
3.內設機構
(1)中國葯品生物製品檢定所
(2)國家葯典委員會
(3)葯品審評中心、葯品評價中心、葯品認證管理中心、執業葯師資格認證中心、國家中葯品種保護審評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3.省和省以下葯品監督管理體制:國務院辦公廳於2008年11月10日下發了《關於調整省級以下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體制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8]123號),規定將現行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機構省級以下垂直管理改為由地方政府分級管理,業務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衛生部門的組織指導和監督。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機構作為省級政府的工作機構,由同級衛生部門管理。市、縣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機構作為同級政府的工作機構,保證其相對獨立地依法履行職責,保證其對消費環節食品安全和葯品研究、生產、流通、使用全過程的有效監管。
4..葯品技術監督管理機構
(1)中國葯品生物製品檢定所:是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的直屬事業單位,是國家檢驗葯品、生物製品質量的法定機構。①承擔依法實施葯品審批和質量監督檢查所需的檢驗和復驗工作。②負責標定和管理國家葯品標准品、對照品。③受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委託,承擔生物製品批簽發的具體業務工作。④承擔司法機構委託的對涉嫌「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假葯進行葯品含量和雜質成分等的技術鑒定。
(2)國家葯典委員會:①編制《中國葯典》及其增補本。②組織制定和修訂國家葯品標准以及直接接觸葯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葯用輔料的葯用要求與標准。
(3)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葯品審評中心:葯品注冊技術審評機構,為葯品注冊提供技術支持。
(4)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葯品評價中心:加掛「國家葯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牌子。①承擔國家基本葯物目錄制定、調整的技術工作及其相關業務組織工作。②承擔非處方葯目錄制定、調整的技術工作及其相關業務組織工作。③承擔葯品再評價和淘汰葯品的技術工作及其相關業務組織工作。④承擔全國葯品不良反應監測的技術工作及其相關業務組織工作,對省、自治區、直轄市葯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進行技術指導。
(5)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葯品認證管理中心:①參與制定、修訂《葯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GLP)、《葯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GCP)、《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中葯材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AP)、《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和《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醫療器械GMP)及其相應的實施辦法。②對依法向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申請GMP認證的葯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GAP認證的企業(單位)和GCP認定的醫療機構實施現場檢查等相關工作。
(6)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執業葯師資格認證中心:①承擔執業葯師資格考試、注冊、繼續教育等專業技術業務組織工作。
(7)國家中葯品種保護審評委員會(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審評中心):實行一套機構、兩塊牌子管理。

第三章 葯品質量及其監督檢驗

考點摘要
1.國家葯品編碼的界定和適用范圍:2009年6月16日,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印發《關於實施國家葯品編碼管理的通知》(下稱《通知》),對批准上市的葯品實行編碼管理。國家葯品編碼是指在葯品研製、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中由計算機使用的表示特定信息的編碼標識。國家葯品編碼以數字或數字與字母組合形式表現,適用於葯品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等各個領域以及電子政務、電子商務的信息化建設、信息處理和信息交換。
2.編制原則及分類:葯品編碼分為本位碼、監管碼和分類碼。本位碼由葯品國別碼、葯品類別碼、葯品本體碼、校驗碼依次連接而成。
3.本位碼編制規則:葯品編碼本位碼共l4位,由葯品國別碼、葯品類別碼,葯品本體碼和校驗碼依次連接組成,不留空格。前2位為葯品國別碼為「86」,代表在我國境內生產、銷售的所有葯品;第3位葯品類別碼為「9」,代表葯品;4到13位為本體碼,本體碼的前5位為葯品企業標識,根據《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葯品生產許可證》,遵循一照一證的原則,按照流水的方式編制;本體碼的後5位為葯品產品標識,是指前5位確定的企業所擁有的所有葯品產品。葯品產品標識根據葯品批准文號,依據葯品名稱、劑型、規格,遵循一物一碼的原則,按照流水的方式編制。校驗碼是國家葯品編碼本位碼中的最後一個字元,通過特定的數學公式來檢驗國家葯品編碼本位碼中前13位數字的正確性。

第二部分 葯事管理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假葯、劣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考點摘要
第一條 生產、銷售的假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一)依照國家葯品標准不應含有有毒有害物質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葯品標准規定的;
(二)屬於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放射性葯品、避孕葯品、血液製品或者疫苗的;
(三)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
(四)屬於注射劑葯品、急救葯品的;
(五)沒有或者偽造葯品生產許可證或者批准文號,且屬於處方葯的;
(六)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情形。
對前款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難以確定的,可以委託省級以上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葯品檢驗機構檢驗。
第二條 生產、銷售的假葯被使用後,造成輕傷以上傷害,或者輕度殘疾、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或者有其他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的假葯被使用後,造成重度殘疾、三人以上重傷、三人以上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十人以上輕傷、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
第三條 生產、銷售的劣葯被使用後,造成輕傷以上傷害,或者輕度殘疾、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或者有其他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的劣葯被使用後,致人死亡、重度殘疾、三人以上重傷、三人以上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十人以上輕傷、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後果特別嚴重」。
第四條 醫療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假葯而使用或者銷售,符合本解釋第一條或者第二條規定標準的,以銷售假葯罪追究刑事責任。
醫療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劣葯而使用或者銷售,符合本解釋第三條規定標準的,以劣葯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生產、銷售假葯、劣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產、銷售假葯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葯罪等犯罪的共犯論處:
(一)提供資金、貸款、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的;
(二)提供生產、經營場所、設備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的;
(三)提供生產技術,或者提供原料、輔料、包裝材料的;
(四)提供廣告等宣傳的。
第六條 實施生產、銷售假葯、劣葯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非法行醫、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七條 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發生時期,生產、銷售用於應對突發事件葯品的假葯、劣葯的,依法從重處罰。

關於建立國家基本葯物制度的實施意見

考點摘要
1.基本葯物和基本葯物制度的界定: 基本葯物是適應基本醫療衛生需求,劑型適宜,價格合理,能夠保障供應,公眾可公平獲得的葯品。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部配備和使用基本葯物,其他各類醫療機構也都必須按規定使用基本葯物。國家基本葯物制度是對基本葯物的遴選、生產、流通、使用、定價、報銷、監測評價等環節實施有效管理的制度,與公共衛生、醫療服務、醫療保障體系相銜接。
2.國家基本葯物工作委員會的職能:國家基本葯物工作委員會負責協調解決制定和實施國家基本葯物制度過程中各個環節的相關政策問題,確定國家基本葯物制度框架,確定國家基本葯物目錄遴選和調整的原則、范圍、程序和工作方案,審核國家基本葯物目錄。
3.基本葯物使用和銷售的規定:實行基本葯物制度的縣(市、區),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的基本葯物實行零差率銷售;建立基本葯物優先使用和合理使用制度;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部配備和使用國家基本葯物;其他各類醫療機構也要將基本葯物作為首選葯物並達到一定使用比例,具體使用比例由衛生行政部門確定;醫療機構要按照國家基本葯物臨床應用指南和基本葯物處方集,加強合理用葯管理,確保規范使用基本葯物;患者憑處方可以到零售葯店購買葯物。零售葯店必須按規定配備執業葯師或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為患者提供購葯咨詢和指導,對處方的合法性與合理性進行審核,依據處方正確調配、銷售葯品。
4.基本葯物報銷的規定:基本葯物全部納入基本醫療保障葯品報銷目錄,報銷比例明顯高於非基本葯物。

國家基本葯物目錄管理辦法(暫行)

考點摘要
1.國家基本葯物目錄中葯品分類的依據:國家基本葯物目錄中的葯品包括化學葯品、生物製品、中成葯。化學葯品和生物製品主要依據臨床葯理學分類,中成葯主要依據功能分類。
2.國家基本葯物的遴選原則和動態管理:國家基本葯物遴選應當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葯並重、基本保障、臨床首選和基層能夠配備的原則,結合我國用葯特點,參照國際經驗,合理確定品種(劑型)和數量。
3.列入國家基本葯物目錄葯品的條件:國家基本葯物目錄中的化學葯品、生物製品、中成葯,應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典》收載的,衛生部、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頒布葯品標準的品種。除急救、搶救用葯外,獨家生產品種納人國家基本葯物目錄應當經過單獨論證。化學葯品和生物製品名稱採用中文通用名稱和英文國際非專利葯名中表達的化學成分的部分,劑型單列;中成葯採用葯品通用名稱。
4.不能納入國家基本葯物目錄遴選的范圍:下列葯品不納入國家基本葯物目錄遴選范圍:①含有國家瀕危野生動植物葯材的;②主要用於滋補保健作用,易濫用的;③非臨床治療首選的;④因嚴重不良反應,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明確規定暫停生產、銷售或使用的;⑤違背國家法律、法規,或不符合倫理要求的;⑥國家基本葯物工作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5.從國家基本葯物目錄中調出的情形: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種,應當從國家基本葯物目錄中調出:①葯品標准被取消的;②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其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的;③發生嚴重不良反應的;④根據葯物經濟學評價,可被風險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優的品種所替代的;⑤國家基本葯物工作委員會認為應當調出的其他情形。

第三部分 葯學職業道德
第一章 中國執業葯師職業道德准則

考點摘要
一、救死扶傷,不辱使命:執業葯應當將患者及公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我們的專業知識、技能和良知,盡心、盡職、盡責為患者及公眾提供葯品和葯學服務。
二、尊重患者,平等相待:執業葯師應當尊重患者或消費者的價值觀、知情權、自主權、隱私權,對待患者或消費者應不分年齡、性別、民族、信仰、職業、地位、貧富,一視同仁。
三、依法執業,質量第一:執業葯師應當遵守葯品管理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依法獨立執業,確保葯品質量和葯學服務質量,科學指導用葯,保證公眾用葯安全,有效、經濟、適當。
四、進德修業,珍視聲譽:執業葯師應當不斷學習新知識、新技術,加強道德修養,提高專業水平和執業能力;知榮明恥,正直清廉,自覺抵制不道德行為和違法行為,努力維護職業聲譽。
五、尊重同仁,密切協作:執業葯師應當與同仁和醫護人員相互理解,相互信任,以誠相待,密切配合,建立和諧的工作關系,共同為葯學事業的發展和人類的健康奉獻力量。

第二節 中國執業葯師職業道德准則適用指導
1.救死扶傷,不辱使命:執業葯師應當以維護患者和公眾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利益為最高行為准則;應當竭盡全力為患者解除病痛;在患者和公眾生命安全存在危險的緊急情況下,應當提供必要的葯學服務和救助措施;為患者及公眾提供高質量的葯品和葯學服務。
2.尊重患者,平等相待:執業葯師應當按規定著裝,佩戴全國統一的執業葯師徽記和標明其姓名和執業葯師稱謂等內容的胸卡,同時,《執業葯師注冊證》應當懸掛在所執業的葯店或葯房中醒目、易見的地方;平等對待患者,不得有任何歧視性或其他不道德的行為;尊重患者隱私,對在執業過程中知曉的患者隱私,不得無故泄漏;除非確有正當合法的理由,執業葯師不得拒絕為患者調配處方、提供葯品或葯學服務;應當滿足患者的用葯咨詢需求。
3.依法執業,質量第一:執業葯師應當遵守葯品管理法律、法規,確保葯品質量和葯學服務質量,保證公眾用葯安全、有效、經濟、適當;應當按規定進行注冊,參加繼續教育;應當在合法的葯品零售企業、醫療機構從事合法的葯學技術業務活動,不得在執業場所以外從事經營性葯品零售業務;不得將自己的《執業葯師資格證書》、《執業葯師注冊證》、徽記、胸卡交於其他人或機構使用;不得在葯品零售企業、醫療機構只掛名而不現場執業;不得同意或授意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義向公眾推銷葯品或提供葯學服務;應當在職在崗,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執業范圍和執業地區執業;暫時離開執業場所並沒有其他執業葯師替代時,應當有執業葯師暫時離開、暫停關鍵葯學服務業務的告示;應當向患者准確解釋葯品說明書,注重對葯品使用禁忌、不良反應、注意事項和使用方法的解釋說明,並詳盡回答患者的用葯疑問;應當憑醫師處方調配、銷售處方葯,應對醫師處方進行審核,確認處方的合法性與合理性,並簽字後依據處方正確調配、銷售葯品;對處方不得擅自超越法律授權更改或代用;應當對患者正確使用處方葯、選購和使用甲類非處方葯提供用葯指導;對於患者提出的乙類非處方葯選擇、使用等問題,以及其他有關葯品和健康方面的問題,應當給予熱情、耐心、准確、完整地解答;對於兒童、孕婦、老人等特殊人群使用的葯品,或者具有禁忌、嚴重不良反應或服用不當可能影響療效甚至危及患者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葯品,在交付葯品時,執業葯師應當要求患者嚴格按照葯品使用說明書的規定使用葯品,並給予明確的口頭提醒。;應當管理所執業機構的葯品質量和葯學服務質量,依法組織制定、修訂並監督實施能夠有效保證葯品質量和葯學服務質量的管理規章和制度;應當拒絕任何明顯危害患者生命安全或身體健康、違反法律或社會倫理道德構購葯要求;應當對葯學服務質量負責;對於不正確的處方葯調配、銷售或服務,執業葯師應予以糾正。
4.進德修業,珍視聲譽:執業葯師應當積極主動接受繼續教育,以不斷提高執業水平;深入社區和鄉村為城鄉居民提供廣泛的葯品和葯學服務,大力宣傳和普及安全用葯知識和保健知識;應當遵守行業競爭規范,公平競爭,自覺維護執業秩序,維護執業葯師的職業榮譽和社會形象;不得以貶低同行的專業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攬業務;不得在胸卡上印有各種學術、學歷、職稱、社會職務以及所獲榮譽等;應當對涉及葯學領域內任何成員的不道德或不誠實的行為以及敗壞職業榮譽的行為進行揭露和抵制;不得與葯品生產、經營企業及其業務人員、醫療機構及其醫師、護理人員等執業相關人員共謀不合法利益,不得利用執業葯師身份開展或參與不合法的商業活動。
5.尊重同仁,密切協作:執業葯師應當尊重同行,同業互助,公平競爭,共同提高執業水平,不應詆毀、損害其他執業葯師的威信和聲譽;應當加強與醫護人員、患者之間的聯系,積極參與用葯方案的制訂、修訂過程,提供專業、負責的葯學支持;應當與醫護人員相互理解,以誠相待,密切配合,建立和諧的工作關系;發生責任事故時應分清自己的責任,不得相互推諉。
這么全面還說出重點!一定要多給分哦!!!

C. 2020年執業葯師考試大綱葯事管理與法規有什麼變化

2020年4月14日,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執業葯師資格認證中心發表了《2020年執業葯師職業資格考試啟用新版考試大綱》。針對新版大綱,執業葯師備考的考生想必都有這樣的疑問:2020年執業葯師法規考綱變化大嗎?今年我該如何備考?
首先,2020版新大綱並非完全改版,而是在2015年版考試大綱的基礎上,修訂編寫了2020年版考試大綱。而法規部分科目可能會發生重大變化,考試大綱發布之際,《葯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仍在修訂尚未正式發布。2020年執業葯師職業資格考試正式開考前,如果《葯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正式發布,該法規將納入《葯事管理與法規》科目第四大單元「葯品經營管理」考試范圍。
其次,2020版考試大綱,是在保持必要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等「三基」要求的前提下,提高了對專業知識的領會、運用、分析、綜合、評價的能力要求。
因此,新大綱雖有所變化,但難度提升有限,考生可以通過全面備考來應對。
那麼,今年參加執業葯師考試的考生應該如何備考呢?
一、關注新大綱側重點
新版大綱內容兼顧葯品生產、批發、零售、使用四大領域的葯品保障相關要求,側重要求葯品經營企業和醫院葯房中與執業葯師執業相關的知識與技能,重點要求作為合格執業葯師所應具備的在葯品質量管理和葯學服務兩方面的綜合性執業能力。
二、熟悉新大綱考查內容
在了解新大綱的側重點和知識點之後,要做到熟悉新大綱考查內容。對於自己不擅長的知識點以及新內容,要通過做題來熟悉。如果只看書而不動筆,永遠也無法檢測自己對知識的掌握情況。只有學習過後做題不斷聯系,才能真正掌握新大綱考查內容。
三、知識融會貫通
知識點與知識點之間存在聯系,沒有一個知識點是孤立存在的。因此,在掌握了知識點之後,不要單獨的去看待,而要將各個知識點聯系起來,進行匯總、對比、關聯、延伸。形成知識網路之後,面對執業葯師考試中的綜合題目也不會束手無策了。
備考過程中,知識的積累不是一蹴而就的,要有恆心與毅力。中公教育執業葯師考試專欄為考生整理了執業葯師考試重要知識點,為考生節省備考時間。在學習過程中遇到了任何問題,也可以進入中公教育執業葯師考試專欄進行咨詢!

D. 執業葯師葯事管理與法規這門大綱上沒有法規,是不是代表法規部分就不考啊

有可能取消啊

E. 執業葯師附錄部分的內容考試的嗎

2015年第七版考試大綱《葯事管理與法規》由原來6章基本內容和41個法律法規,調整為11章基本內內容(容考試重點內容)和47個附錄法律法規(【注意】此部分法律法規附錄在大綱中並未體現,預計是考試的非重點內容)。
《葯事管理與法規》大綱內容,變化程度:★★★
(一)基本內容變化較大;增加了並融合了較多內容,在原有大綱基礎上增加如下內容:
1.執業葯師管理
2.葯品與葯品安全管理
3.國家基本葯物制度
4.葯品研製與生產管理
5.葯品經營與使用管理
6.中葯飲片和中成葯管理
7.特殊管理的葯品管理
8.葯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
9.葯品廣告管理與消費者權益保護
10.葯品安全法律責任
11.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妝品的管理
(二)附錄部分法律法規基本保持不變,在原有基礎上增加如下法條:
1.執業葯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
2.關於《執業葯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意見(2004年);
3.關於《執業葯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意見(2008年);
4.執業葯師繼續教育管理暫行辦法;
5.關於印發非處方葯說明書規范細則的通知;
6.關於發布《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冷藏、冷凍葯品的儲存與運輸管理等5個附錄的公告。

F. 執業葯師考試2020年考綱有什麼變化

2020年執業葯師考試大綱暫未公布哦。
執業葯師考試大綱由國家編寫並公布,公布時回間一般為每年的1-4月。
預計2020年執業葯答師考試大綱3月底或者4月份公布,在這期間,考生可參考2019年執業葯師考試大綱進行復習備考,重難點不變變太多,萬變不離其宗,專心踏實復習就好。

G. 執業葯師考試大綱內容每年變動大嗎

執業葯師考來試大綱三年一小變,自五年一大變,2020年可能即將迎來一場大變,不少考生會擔心,大綱修訂之後,執業葯師會怎麼變?考試會不會更難了?下面請看小編的分析!
2020年版國家執業葯師考試大綱修訂徵求意見
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執業葯師資格認證中心擬開展2020年版《國家執業葯師資格考試大綱》的修訂工作。為使考試大綱更加科學、合理、實用,現廣泛徵求修訂意見。請您為新版考試大綱及指南的修訂(包括大綱整體構建、科目之間的編排融合、各章節的布局分配、內容知識點的更新與增刪等方面)提出寶貴意見。
小編有話說:2020年執業葯師考試大綱應該就這兩天了,俗話說,萬變不離其宗,不少考生會產生惶恐的情緒,其實並不需要太擔心,考點就是考點,變化是老師們需要研究的事情,考生們需要關注的就是哪裡不變,然後安下心學習就好了!

H. 2020年執業葯師考試大綱什麼時候公布

執業葯師考試大抄綱由國家編寫並公布,公布時間一般為每年的1-4月。

預計2020年執業葯師考試大綱1月份公布,在這期間,考生可參考2019年執業葯師考試大綱進行復習備考,重難點不變變太多,萬變不離其宗,專心踏實復習就好。

I. 執業葯師考試題是按大綱要求出題嗎

可參考人衛醫學網發布的2015年執業西葯師考試大綱

2015年版《國家執業葯師資格考試大綱回》(第七版)於2015年1月29日正式答實施。為了適應新版考試大綱內容結構和能力層次調整的需要,執業葯師資格考試的試卷結構和題型也將進行調整。各個考試科目的試卷題量調整為120題,較上版規定減少20題。題型包括A型題(最佳選擇題)、B型題(配伍選擇題)C型題(綜合分析選擇題)和X型題(多項選擇題)。各個考試科目單獨考試,單獨計分,計分方式較以往有變化,每題均為1分,滿分為120分。

J. 執業葯師2020法規大綱記憶口訣

執業葯師目前很多考生都在積極備考當中,執業葯師2020法規大綱記憶口訣內容如下:
互聯網葯品交易
1.向個人消費者提供交易服務企業的條件:零售連鎖消息服務資格,交易安全品種管理制度,保存交易咨詢記錄能力,配送系統交易服務功能,器械專人執業葯師咨詢。
2.審批主體:生經醫之間國家局批,生經批之外省局,連鎖零售向個人省局。
葯品流通
1.銷售憑證:共有葯品名稱、生產廠商、批號、數量、價格。
2.葯品生產企業、批發企業多供貨單位,醫療機構購進記錄多劑型、規格、生產日期、有效期、批准文號、供貨單位、購進日期。
葯品經營管理
1.色標分類:零貨待發合格皆綠,待驗退貨黃不合格紅。
2.零售質量管理制度:一報告二審核;二保障三葯品;四質量六環節。
註:報告:不良反應報告;
審核:首營企業和收營品種;
保障:衛生和人員健康;
質量:質量責任、質量事故、質量信息、服務質量;
葯品:拆零葯品、特殊管理葯品、中葯飲片;
環節:購進、驗收、儲存、陳列、養護、銷售。
3.注銷《葯品經營許可證》情形:
期滿未換證、關閉證無效、事項不能施、撤銷許可證。
4.經營類別:處方或非處方葯、乙類非處方葯。
5.《葯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適用於《葯品經營許可證》的發證、換證、變更、監督管理,即「發換變監」。
執業葯師考試考察的知識點比較多,因此考前的刷題可以幫大家鞏固知識點印象,"上學吧找答案APP」有真題、模擬試題及考點練習等可以助大家更細致的復習刷題。
6.葯品經營范圍包括:麻精毒生物生化,中葯材飲片成葯,化原抗生原制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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