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
⑴ 我國有哪些稅務法制法規
稅收法律法規比較多,從類別分有兩類:實體法和程序法:
一、程序法就一部:《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
二、實體法就比較多:按照規范的范圍和領域分為:
1、流轉類:
(1)《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2)《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3)《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4)《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2、所得稅類:
(1)《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
(2)《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
3、財產行為稅類
(1)《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
(2)《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3)《房產稅暫行條例》
(4)《城市房地產稅》
(5)《契稅暫行條例》
(6)《印花稅暫行條例》
(7)《資源稅暫行條例》
(8)《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
(9)《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
(10)《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4、《關稅法》
每年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還會制定很多的補充規定,具體可以查閱國家稅務總局的官網。
希望對你有幫助!
⑵ 現行稅法中屬於法律的有哪幾部屬於行政法規的有哪幾部
現行稅法中屬於法律的有9部。分別是: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法》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
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
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
現行稅法中屬於行政法規的有28部,分別是: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18修訂)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2017修訂)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2017修訂)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2016修訂)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2013修訂)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2011修訂)
九、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征稅辦法(2011修訂)
十、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2011修訂)
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2011修訂)
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2011修訂)
十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2011修訂)
十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2011修訂)
十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船舶噸稅暫行辦法(2011修訂)
十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2008修訂)
十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十八、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2007)
十九、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2007修訂)
二十、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
二十一、外國在華常住人員攜帶進境物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
二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二十三、殘疾人專用品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規定
二十四、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稅收政策的規定
二十五、關於對進出口產品征、退產品稅或增值稅的規定
二十六、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徵收進口稅辦法
二十七、國務院關於現役革命軍人在徵收農業稅時如何計算農業人口的規定
二十八、財政部關於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
(2)稅務法規擴展閱讀
稅法是各種稅收法規的總稱。是稅收機關征稅和納稅人據以納稅的法律依據。稅法包括稅收法令、條例、稅則、施行細則、徵收辦法及其他有關稅收的規定。稅法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頒布,或由國家立法機關授權國家機關制定公布。
稅法體系中按稅法的功能作用、許可權劃分、法律級次的不同,可分為不同類型的稅法。
一、按照稅法的職能作用的不同,可分為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稅收實體法主要是指確定稅種立法,具體規定各稅種的徵收對象、徵收范圍、稅目、稅率、納稅地點等。稅收程序法是指稅務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稅收管理法、納稅程序法、發票管理法、稅務機關組織法、稅務爭議處理法等。
二、按照主權國家行使稅收管轄權的不同,可分為國內稅法、國際稅法、外國稅法等。
三、按照稅收立法許可權或者法律效力的不同,可以劃分為稅收法律、稅收行政法規、稅收規章和稅收規范性文件等。
參考資料國家稅務總局-稅收政策
參考資料網路-稅法
⑶ 稅收法律有哪些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有關規范性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稅收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稅收法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范圍內普遍適用,具有僅次於憲法的法律效力。目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稅收實體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以下簡稱《車船稅法》);稅收程序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規范性決議、決定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同其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比如,1993年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的《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
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有關規范性文件
我國現行稅法絕大部分都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是稅收的基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條規定,稅收基本制度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比如,現行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車輛購置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契稅、資源稅、船舶噸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煙葉稅、關稅等諸多稅種,都是國務院制定的稅收條例。
二是法律實施條例或實施細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車船稅法》、《稅收征管法》,由國務院制定相應的實施條例或實施細則。
三是稅收的非基本制度。國務院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包括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通知、決定等。比如2006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中有關房地產交易營業稅政策的規定。
四是對稅收行政法規具體規定所做的解釋。比如2004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解釋的復函》(國辦函〔2004〕23號)。
五是國務院所屬部門發布的,經國務院批準的規范性文件,視同國務院文件。比如2006年3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經國務院批准發布的《關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
⑷ 各項稅收法律法規中,屬於部門規章的有哪些
關於稅務方面的,部門規章主要有: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所屬的各部門、委員會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發布的調整部門管理事項的規范性文件是部門規章。
部門規章,習慣上也稱規章,是國務院下屬的各個部、委員會、直屬廳、局、屬制定的,一般沒有公布令,名稱一般都叫做「辦法」、「規定」。
(4)稅務法規擴展閱讀:
現行稅法中屬於法律的有9部: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法》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
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
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范圍
作用體現在處理不同等級稅法的關繫上,效力低的稅法與效力高的稅法發生沖突,效力低的稅法即是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
⑸ 國家稅務總局可以制定稅收行政法規嗎
不可以。來
1、行政法規是自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並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而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2、規章是行政性法律規範文件。規章主要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在它們的職權范圍內,為執行法律、法規,需要制定的事項或屬於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范圍內,制定規章。
國家稅務總局是國務院的直屬機構,它制定的文件只能稱之為規章,它只能制定稅收方面的規章。
⑹ 《國家稅務法》全文內容有哪些
我國現行稅務法律、法規包括《稅收徵收管理法》、《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增值稅暫行條例》等。
⑺ 中國現有的稅務法規有幾部
稅務包括:增值稅 消費稅 營業稅 企業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 資源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 房產稅 印花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 土地增值稅 車船稅 車輛購置稅 煙葉稅 耕地佔用稅 契稅 進出口稅收 有關規費
具體法規查看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http://202.108.90.178/guoshui/main.jsp
⑻ 我國現行的稅務法規名稱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於2002年9月7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公布,根據2012年11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28號《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該《實施細則》分總則,稅務登記,賬簿、憑證管理,納稅申報,稅款徵收,稅務檢查,法律責任,文書送達,附則9章113條,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⑼ 相關的稅收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有關規范性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稅收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稅收法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范圍內普遍適用,具有僅次於憲法的法律效力。目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稅收實體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以下簡稱《車船稅法》);稅收程序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規范性決議、決定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同其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比如,1993年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的《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
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有關規范性文件
我國現行稅法絕大部分都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是稅收的基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條規定,稅收基本制度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比如,現行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車輛購置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契稅、資源稅、船舶噸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煙葉稅、關稅等諸多稅種,都是國務院制定的稅收條例。
二是法律實施條例或實施細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車船稅法》、《稅收征管法》,由國務院制定相應的實施條例或實施細則。
三是稅收的非基本制度。國務院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包括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通知、決定等。比如2006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中有關房地產交易營業稅政策的規定。
四是對稅收行政法規具體規定所做的解釋。比如2004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解釋的復函》(國辦函〔2004〕23號)。
五是國務院所屬部門發布的,經國務院批準的規范性文件,視同國務院文件。比如2006年3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經國務院批准發布的《關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