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人員職業道德規范
Ⅰ 工商銀行員工沒有職業道德和素質
我覺得你說話的樣子更像個沒素質的。不就是讓你費了50元錢嗎?你要罵人就說他一個好了,憑什麼捎帶著把其他人也罵了。你挺欠打的。
Ⅱ 公司給員工更換工作崗位,員工有權不同意嗎
公司給員工更換工作崗位,員工有權不同意。
根據《勞動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該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崗位屬於勞動合同類容。變更崗位屬於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應該遵循上述原則。勞動者在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下,可以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如果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2)工商行政管理人員職業道德規范擴展閱讀:
用人單位權利:
1、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的權利。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的權利源於用人單位享有的生產指揮權,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定各項規章制度,要求勞動者遵守。
2、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合理勞動定額的權利。用人單位幫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就獲得了一定范圍勞動者的勞動使用權,並有權根據實際情況給勞動者制定合理的勞動定額。
3、對勞動者進行職業技能考核的權利。用人單位有權對勞動者進行職業技能考核,並根據勞動者勞動技能的考核結果安排其適合的工作崗位和獎金薪酬。
4、制定勞動安全操作規程的權利。用人單位有權利根據勞動法上勞動安全衛生標准,制定本單位的勞動保護制度,要求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5、制定合法作息時間的權利。用人單位享有根據本單位具體情況和對員工工作時間的要求,合法安排勞動者作息時間的權利。
6、制定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標準的權利。為了保證勞動得以正常有序進行,用人單位有權制定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標准。
7、其他權利。包括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平等簽訂勞動合同的權利等。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勞動法
Ⅲ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工商、稅務法規,恪守職業道德,遵循競爭原則
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來:
一、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源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
詳情請見<保險法>第四條、第五條。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四條、[從事保險活動的基本原則]、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誠實信用原則]、保險合同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