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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執勤執法安全防護規定

發布時間: 2021-01-18 14:47:51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規定,交通警察執勤執法時應遵循什麼規定

應遵循<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 本規范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1999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頒布的《道路交通管理執勤執法規范用語》(試行)同時廢止。 請點採納

2. 交通警察執勤執法安全防護規定印發日期哪一年

您好!《交通警察執勤執法安全防護規定(試行)》是2014年7月份印發的。謝謝閱讀!

3. 說說你對交通警察執勤執法安全防護的認識與建議

為進一步增強執勤執法中的安全防護意識和技能,根據馬鞍山交警支隊《關於進一步加強執勤執法安全防護工作的通知》要求,12月1日下午,鄭蒲港新區姥橋交警中隊組織執勤執法安全防護培訓班,共有民警、協管員25人參加培訓學習。
培訓會上,參加和縣交警大隊培訓的教員官首先組織民警、協管員學習了《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安全防護規范》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盤查規范》,並結合典型案例分析和圖解說明進行了課堂教學,重點講解了事故現場勘查,現場警告標志、錐筒、警示燈的設置,民警安全站位,警車停放,事故現場指揮疏導,民警間協調配合警戒,現場安全撤離等內容。學習過程中民警還結合一線實戰需要和執勤執法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展開交流討論。
隨後,劉金銀中隊長組織開展路面執勤、集中整治、事故處理等現場實戰演練,實戰模擬不同道路類型和不同氣候條件下執勤點設置及安全設施的擺放,不同道路條件下和不同氣候條件下交通事故現場警戒區設置,現場勘查、撤離時的安全防護要領。並重點強調了崗前安全提醒與檢查、防護裝備佩戴,崗中現場安全防護溝通與協作、分工與站位、車輛停放與設施擺放、現場處置與安全提醒,崗後安全裝備設施檢查與維護等內容,在實戰演練中發現問題,整改問題,進一步強化民警安全意識。
培訓結束後,大家一致認為自身對執勤執法安全防護有了新的認識,真正學到了知識,在以後的工作中將進一步規范執勤執法行為,提高執法辦案水平,確保執勤執法安全。(馬駿)

4. 交通法中關於交警是否能追車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第十一條,交警只有在駕駛人對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嚴重威脅以及遇到治安、刑事案件或者根據上級指令趕赴治安、刑事案件現場時才能追車,其餘情況不得追車,具體規定如下:

《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中規定:

第十一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應當嚴格執行安全防護規定,注意自身安全。

(一)除執行堵截嚴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務外,不得在行車道上攔截、檢查車輛或者處罰交通違法行為。

(二)遇有交通違法行為人拒絕停車接受處理的,不得站在交通違法車輛前面強行攔截,或者腳踏車輛踏板,將頭伸進車輛駕駛室,強行扒登車輛責令駕駛人停車。

(三)除交通違法行為人駕車逃跑後可能對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嚴重威脅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駕駛機動車追緝,可採取記下車號,事後追究法律責任,或者通知前方執勤交通警察堵截等方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交通警察遇到正在發生的治安、刑事案件或者根據上級指令趕赴治安、刑事案件現場時,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一)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控制嫌疑人。

(二)組織搶救傷者,排除險情,疏散圍觀群眾。

(三)劃定警戒區域,保護現場,維護好中心現場及周邊道路交通秩序,確保現場處置通道暢通。

(四)進行現場詢問,及時組織追緝、堵截。

(五)依法扣押違法犯罪證據。

(六)及時向上級報告案件(事件)性質、事態發展情況。

(七)做好向治安、刑偵等部門的移交工作。

(4)交通警察執勤執法安全防護規定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

第一百一十五條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機動車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的;

(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機動車安裝、使用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警報器、標志燈具,噴塗標志圖案的;

(三)為不符合駕駛許可條件、未經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人員發放機動車駕駛證的;

(四)不執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或者不按規定將依法收取的費用、收繳的罰款及沒收的違法所得全部上繳國庫的;

(五)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學校或者駕駛培訓班、機動車修理廠或者收費停車場等經營活動的;

(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七)違法扣留車輛、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車輛號牌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車輛的;

(九)當場收取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額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處理交通事故的;

(十一)故意刁難,拖延辦理機動車牌證的;

(十二)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的;

(十三)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車輛的;

(十四)非執行緊急公務時攔截搭乘機動車的;

(十五)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5. 交通民警道路執勤執法規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交通民警道路執勤、執法行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執行指揮交通,維護交通秩序,糾正和處罰交通違章行為,處理交通事故,維護治安秩序等任務,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應當指揮機動車駕駛員立即停車,接受檢查、處理:
(一)車輛無號牌、年檢合格標記,或者違反規定安裝號牌的;
(二)車輛違反交通信號、標志、標線指示的;
(三)車輛違章超員、超重、超長、超寬、超高的;
(四)車輛超速行駛、逆行,違章超車、會車、轉彎、掉頭、變更車道、佔道行駛,不按規定避讓警車及其護衛車隊和其他特種車的,或者違反禁止或限制通行規定的;
(五)不按規定使用燈光,或者違反規定使用標志燈具、警報器的;
(六)車輛行駛中有曲線、急停等非正常現象,機動車駕駛員有可能無證駕駛、酒後駕車、疲勞駕駛的;
(七)有其他明顯交通違章行為的;
(八)需要查緝犯罪嫌疑人或者交通肇事逃逸人的;
(九)發現與被公安機關查緝的被盜搶機動車特徵相同的機動車的。

第四條 交通民警需要檢查機動車時,應當根據道路條件和交通情況,選擇安全和不妨礙通行的地點進行,避免造成交通堵塞。
交通民警在上下行各為一條機動車道或者不分車道的公路上雙向攔車檢查時,應當間隔100米以上。禁止定點設卡和逢車必查。

第五條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公安部關於駕駛和乘坐小型各車必須使用安全帶的通告》第三條及地方性交通法規、規章相應處罰種類、幅度規定的輕微違章(單處五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處罰的)並當場改正的機動車駕駛員,應當以教育為主,可不予處罰;需要對嚴重違章的機動車駕駛員進行處罰的,必須嚴格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及有關程序規定執行。對機動車駕駛員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處罰的,應當由交通民警立即作出處罰決定;處以超過五十元罰款處罰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由縣級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處以弔扣駕駛證處罰的,應當在三日內由縣級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
對嚴重超載(超載人數為核定載人數20%以上,超載貨物為核定載質量30%以上)的,應當責令駕駛員糾正,予以罰款後可以並處弔扣駕駛證。但對同一違章超載行為,當日不得重復罰款。

第六條 在邊遠、交通不便地區,交通民警對外地過境的機動車駕駛員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機動車駕駛員向當地代收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機動車駕駛員提出,交通民警可以當場收繳罰款。交通民警不得對處以罰款的其他機動車駕駛員當場收繳罰款。

第七條 當事人未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規定的或者經復核其交通違章行為不成立的,交通民警不得對當事人實施處罰。

第八條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對機動車駕駛員實施處罰:
(一)機動車行駛證車輛照片上無號牌的;
(二)機動車行駛證上車主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址與駕駛證上姓名、單位名稱或者住址不一致的。

第九條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執勤、執法以及對車輛進行檢查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當場處罰,由車輛注冊登記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車輛檢驗時處理:
(一)加高車廂攔板,安裝車(廂)篷的;
(二)擅自安裝防護裝置(未超寬的)或者應當安裝防護裝置而未安裝的;
(三)安裝副油箱、滴水箱、駕駛室擋陽棚,加裝鋼板彈簧的;
(四)未攜帶滅火器但當時沒有發生火災的;
(五)未攜帶故障車警告標志但當時沒有發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的。

第十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民警對外地過境的機動車駕駛員處以罰款處罰,並需在當地代收銀行繳納罰款的,可以暫扣其駕駛證或者行駛證。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處罰的,可以由交通民警開據暫扣憑證;處以超過五十元罰款處罰的,由縣級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在交通民警開據的暫扣憑證上簽署意見並簽名或者蓋章。機動車駕駛員繳款後,應當立即發還所扣證件。
其他情況不得隨意採用暫扣機動車及其駕駛證、行駛證、號牌或者滯留車輛的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一條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對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以查緝非法拼裝、走私、盜搶機動車為由,索要各種證明:
(一)有車輛號牌、行駛證和年檢合格證的機動車;
(二)有臨時號牌並持有車輛合格證、銷售發票的國產機動車;
(三)有臨時號牌並持有《貨物進口證明書》、銷售發票或者核發有臨時號牌並持有《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國家指定銷售部門銷售發票的進口機動車;
(四)有臨時號牌、年檢合格證並持有車輛轉籍檔案的國產、進口機動車。

第十二條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對沒有本規則第三條、第十七條規定情況的機動車不得攔截、檢查。

第十三條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不得從事下列檢查行為:
(一)攔截正常行駛的機動車,檢查轉向、制動、車容、防護網、滅火器、故障車警告標志及其他附加設施;
(二)白天檢查機動車照明燈,非雨、雪天檢查雨刷器狀況;
(三)要求機動車駕駛員出示除駕駛證、通行證、居民身份證及本規則第十一條規定的機動車牌證、來歷證明以外的證件、證明(無上述證件、證明的除外)。

第十四條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不得有下列違反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規定的行為:
(一)擅自改變處罰種類、幅度;
(二)少填罰款額多收錢;
(三)將只適用於本地的交通管理法規、規章規定適用於外埠過境機動車及機動車駕駛員;
(四)故意拖延處理時間;
(五)不交付行政處罰決定書和暫扣憑證,使用非標准行政處罰決定書和暫扣憑證;
(六)不按規定上交或者不歸還暫扣的駕駛證、行駛證。

第十五條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不得從事下列非職責范圍內的活動:
(一)代其他部門攔車、檢查、罰款、收費、扣車、扣證;
(二)參與洗車場、修車廠、收費停車場的營業活動,利用職權為其提供方便;
(三)向過往機動車駕駛員、乘車人推銷故障車警告標志、滅火器等車輛設備和各種宣傳品;
(四)強制過往機動車駕駛員安裝機動車後保險杠、防護網等安全防護設施,張貼、書寫、噴塗放大車號、文字和標語口號。

第十六條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取物品或者收受他人財物,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宴請。

第十七條 發生突發事件、自然災害事故以及交通事故,交通民警根據情況,可以採取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遇有遭受不法傷害、意外受傷、突然患病、遇險的人員或者公共財產需要緊急保護時,交通民警可以要求機動車駕駛員立即停車,提供幫助。

第十八條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應當忠於職守,嚴守法紀,警容嚴整,舉止端莊,禮貌待人,用語文明,執法公正。

第十九條 對模範遵守法紀、嚴格執法的交通民警,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對違反本規則的,應當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予以黨紀、政紀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省、地、縣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受理群眾的監督和舉報,堅決查處交通民警違法違紀問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0年發布的《交通警察糾正違章十項規定》同時廢止。

發布部門:公安部 發布日期:1996年12月20日 實施日期:1996年12月20日 (中央法規)

6. 如何加強基層交警執勤執法安全防護

一、增強民警自我保護和危險意識。由於一些公民法制意識淡薄、執法環境惡化、民警執法權威不強、少數人怨氣怒氣躁氣增多,使得民警在執法過程受到傷害的危險進一步增加。因此,每個民警尤其是一線執法執勤民警,必須清醒認識當前的執法環境、必須進一步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在接處警、執法辦案乃至調處糾紛、救助群眾過程中,都要保持強烈的危險意識,始終嚴密注視所面對對象的行為動態。
二、規范執勤執法,強化民警現場安全防範。民警在執勤執法時,必須認真做好現場的自我安全防護工作,在落實好安全防護措施後再進行執勤執法活動。即必須做到六個合理:合理設定執勤點,合理使用安全防護器具,合理停放警車,合理運用執法技巧,合理處置突發事件,合理使用取證設備。
三、適時開展防護技能培訓。民警的主觀能動性是搞好安全防護的決定因素,除通過教育引導不斷強化民警安全防護觀念外,積極培訓單警裝備使用、事故現場站位、安全防護設施設置方法、車輛查控安全技巧,暴雨、夜間等惡劣條件下執勤執法操作方法等提高民警的安全防護能力,確保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和執勤裝備作用的發揮到位。在課堂理論講解的基礎上,通過模擬路面執法、夜查、事故處理現場,貼近實戰演練警車的安全停放、警示標志正確使用、車輛及違法人員查控等內容,使民警對執勤執法各個環節的安全操作規范和要求有更直觀的了解和掌握。
四、落實從優待警措施,確保交通民警身心健康。當前警力匱乏的現狀暫時還很難得到根本改善,因此對一線民警的優待善待是整合警力資源、保障民警健康的重要手段。建立健全公安警務保障機制,將從優待警工作做細、做扎實、做到位。
五、加大交通安全宣傳力度,增強交通參與者的法制觀念和安全意識。通過各種手段,對機動車駕駛員進行交通安全宣傳,使駕駛員樹立遵守交通法規的意識,形成安全文明駕駛的習慣。民警在路面執勤執法中要把宣傳工作帶上路,在對違法駕駛人進行處罰時進行交通法規宣傳,要指出駕駛人交通違法行為的危害,從而在思想上引起重視。還要以交通安全宣傳「五進」活動為載體,擴大交通安全宣傳面和影響力,讓交通法規和安全知識時刻縈繞在廣大群眾的身邊。

7. 《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第五條

《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
第五條 交通協管員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導下承擔以下工作:
(一)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勸阻違法行為;
(二)維護交通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搶救受傷人員;
(三)進行交通安全宣傳;
(四)及時報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況和其他重要情況;
(五)接受群眾求助。
交通協管員不得從事其他執法行為,不得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措施決定。

8. 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的全文

1、第一自章 總則

2、第二章 執勤執法用語3

3、第三章 執勤執法行為舉止

4、第四章 著裝和裝備配備

5、第五章 通行秩序管理

6、第六章 違法行為處理

  • 第一節 一般規定

  • 第二節 查處輕微違法行為

  • 第三節 現場處罰和採取強制措施

7、第七章 實施交通管制

8、第八章 執行交通警衛任務

9、第九章 接受群眾求助

10、第十章 執勤執法安全防護

11、第十一章 執法監督與考核評價

12、第十二章 附則

9. 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的全文

1、第一章 總則

2、第二章 執勤執法用語3

3、第三章 執勤執法行為舉止

4、第四章 著裝和裝備專配備

5、第五章 通行秩序屬管理

6、第六章 違法行為處理

  • 第一節 一般規定

  • 第二節 查處輕微違法行為

  • 第三節 現場處罰和採取強制措施

7、第七章 實施交通管制

8、第八章 執行交通警衛任務

9、第九章 接受群眾求助

10、第十章 執勤執法安全防護

11、第十一章 執法監督與考核評價

12、第十二章 附則

10. 路面執勤執法七項規定

嚴格執法主體
明確規定正式民警是路面執勤執法的主體和責任人。開展路面執勤執法活動必須有正式民警帶領,無正式民警帶領的不得上路執勤執法。交通協管員必須在正式民警的帶領下履行《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中確定的五項職責,不得單獨上路執勤執法。在省批的固定交通安全檢查服務站或者路面臨時檢查點進行執法檢查時,必須有中隊領導帶隊。路面執勤執法活動由帶隊領導或帶班正式民警全面負責。
嚴格執勤方式
明確規定「動靜結合、流動巡邏為主、設點檢查為輔」是路面執勤的主要方式。在巡邏過程中,巡邏警車必須開啟警燈,必要時應使用警報器。執勤民警在路面巡邏過程中,若發現明顯交通違法或涉嫌交通違法,應採取喊話、指揮手勢等規范方式示意車輛減速,並將車輛引導至安全地帶停車、熄火,再進行檢查。在實施執法檢查時,執法防護安全設備必須按要求進行設置,確保執法安全。嚴格規范路面設點,除省批的固定交通安全檢查服務站和部、省、市統一安排部署專項整治活動期間臨時設立的檢查點之外,不得在高速公路、國省道上設立固定檢查點攔擋檢查車輛。部、省、市專項整治活動期間,各大隊在國省道設立固定檢查點需事先報告交警支隊,由支隊報市級糾風部門備案。各大隊根據轄區交通管理狀況,自行安排集中整治行動需在國省道上短期(原則上不超過五天)設立檢查點的,整治工作方案需事先報交警支隊批准。日常執勤執法過程中,中隊需在道路上設立臨時檢查點的,需報請大隊批准,但同一地點持續檢查時間不得超過一個小時,不得雙向攔車,不得在被檢查車輛未放行的同時繼續攔擋檢查其他車輛。在國省道、城市道路、縣鄉道路上設立檢查點時,應當選擇不妨礙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點進行。各大隊所有固定電子監控設備設置地點要統一報支隊備案,並在市級以上媒體上公示;凡實施電子監控測速的路段、限速值、起止點必須事先報支隊批准,並按要求設立提示標牌。
嚴格裝備配備
明確規定參與路面執勤執法活動的民警必須穿著警服、反光背心,佩戴執勤證,配備警用文書包、通信工具、執法記錄儀等裝備;交通協管員必須按規定著裝,穿著反光背心,佩戴協勤證件,配備引導棒。要求路面執勤執法必須做到「使用制式警車且牌證齊全,警燈、警報器、擴音器等設備良好」。每輛巡邏警車必須隨車配備10個以上反光錐形筒、兩塊「交警檢查」提示標牌(由支隊統一制發)、酒精檢測儀及其他必要的裝備設施,並逐步在所有巡邏執勤警車上安裝移動電子監控設備。用於收集交通違法證據的各類交通技術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未取得檢驗合格證的設備不得投入使用。
嚴格法律文書
明確規定路面執勤執法所用各種法律文書必須由正式民警統一攜帶保管、填寫使用。對於發現的違法行為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應明確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依據、處罰標准及復議、訴訟機關,在認真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後,開具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並告知交納罰款的機構和地點;對應當適用強制措施扣留車輛和證件的,應當場製作強制措施憑證,交付當事人,明確告知當事人接受違法處理的時間和地點;對當場不能作出處罰決定且不適宜採取強制措施的,應製作違法處理通知書。同時,要求法律文書必須內容齊全,字跡工整,填寫規范,違法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條款准確。現場製作的法律文書必須在24小時內如實錄入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台。
嚴格執法原則
明確規定路面執勤執法必須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處罰與繳款相分離、處罰與記分同執行」的執法原則,確保執法嚴格、規范、公正。查糾違法行為應當綜合考慮違法行為人主觀的惡意程度、違法行為危害大小、違法情節輕重等因素,充分體現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努力實現執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在路面執勤過程中,對發現的輕微違法行為,應告知其違法事實,當場糾正違法行為並予以警告後放行;對其他違法行為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實施處罰。實施現場處罰要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制度,執勤民警嚴禁攜帶罰款票據,不得現場收取罰款,不得與違法當事人有任何形式的現金來往。對所有現場處罰的交通違法行為必須嚴格落實記分制度,不得隨意篡改違法事實和隨意更改違法代碼;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罰款處罰的,要嚴格執行《陝西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的規定,不得隨意提高罰款標准。對大型貨車的超載檢查和處罰,只能在交通部門設立的超限站內進行,在其他任何路段、任何地點均不得以超載為由對大型貨車進行處罰。
嚴格重點管控
明確規定「預防道路交通事故、查糾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整治交通違法現象」是道路交通管控的重點。高速公路管控主要查糾超員、超速、不按車道行駛、佔用應急車道、疲勞駕駛、客運車輛停車上下人、行人上高速、涉牌涉證等交通違法行為;國省道管控主要查糾涉牌涉證、超員、超速、強超強會、機動車不按期檢驗,不按規定安裝防護設施、噴塗放大號、粘貼反游標識,低速載貨汽車違法載人等交通違法行為;城市道路主要查糾涉牌涉證、不按交通信號通行、酒後駕駛、工程車、渣土車違法行駛等交通違法行為;縣鄉道路管控主要查糾農用車和微型麵包車違法載人、違法從事接送學生等交通違法行為。
嚴格責任追究
交警支隊秩序、法紀等部門定期聯合督查路面執勤執法的開展情況,及時通報發現問題,開展責任追究。凡大隊、中隊不按規定安排部署路面執勤執法工作,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支隊將建議有關部門給予大隊長、中隊長紀律處分,必要時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建議免職;民警個人違反本規定的,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交通協管員違反本規定的,一律予以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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