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
㈠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有哪幾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
(四)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
(五)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書;
(六)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種類的行政處罰。
㈡ 環保局行政處罰。如果處罰置之不理,會怎樣
環保局行政處罰,如果對處罰置之不理的話,可以強制性執行的。
行政處罰決定書是行政管理機關針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在經過調查取證掌握違法證據的基礎上,製作的記載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理由、依據和決定等事項的具有法律強制力的書面法律文書。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2、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擴展閱讀:
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
第十五條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第十六條 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託組織在委託范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㈢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和環境行政處罰辦法有什麼不同嗎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和環境行政處罰辦法有點不同。
區別是環境保護與環境的差異。關鍵的就是主管機構的不同: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由環保部門實行;環境行政處罰,應該是由市政部門實行。
㈣ 對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案件,從立案之日起多少日內要作出處理決定
1、對於環境違法行為,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回處罰決定。答
2、但是,案件辦理過程中的聽證、公告、監測、鑒定、送達等時間不計入期限。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第五十五條 【作出處罰決定的時限】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的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件辦理過程中聽證、公告、監測、鑒定、送達等時間不計入期限。
㈤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程序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是指對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行政機關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的程序,是獨立的簡化的行政處罰程序。
㈥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的修正案
國家環來境保護總局局務會源議決定對《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1999]第7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條中的「環境監理機構」修改為「環境監察機構」。修改後的第十條表述為:
「第十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委託環境監察機構實施行政處罰。受委託的環境監察機構在委託范圍內,以委託其處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委託處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受委託的環境監察機構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二、將第十七條關於地方環保部門的罰款限額予以取消。修改後的第十七條表述為:
「第十七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罰款處罰的許可權,適用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
修正案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6日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的《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同時廢止。
㈦ 環境保護部門對違法企業有哪幾類處罰
根據《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環境保護部第8號令)第十條規定
第十條【處罰種類】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責令停產整頓;
(四)責令停產、停業、關閉;
(五)暫扣、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
(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種類。
㈧ 對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案件,從立案之日起多少日內要作出處理決定
一、對於環境違法行為,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處罰決定。
二、案件辦理過程中的聽證、公告、監測、鑒定、送達等時間不計入期限。
三、《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五條 【作出處罰決定的時限】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的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
四、案件辦理過程中聽證、公告、監測、鑒定、送達等時間不計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