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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執法存在的問題

發布時間: 2021-01-18 11:16:00

1. 結合工作實際,談談當前運政執法主要存在哪些問題

(一)非法營運車輛流動性較強,運營成本較低,且有的車主往往受利益驅使相互間聯系緊密,拉幫結派,罔顧交通秩序與行人安全。在日常執法過程中,涉嫌非法營運的相關車輛司機一旦發現執法人員到場開展執法行動,則停止拉客,有組織地夥同其他車輛蓄意阻擋公交車輛通行,並且圍堵阻截執法車輛,甚至強行沖卡,暴力抗拒檢查,形成一整治就好轉、一放鬆就失控,經常反復的狀態。
(二)打擊藍牌車非法營運難度較大。交通行政執法案件要按照「講程序,重證據」的原則,認定車輛是否從事非法營運,一是看其有無營運資格,二是看涉嫌非法營運的車輛經營者是否與乘客達成交易協議。非法營運車輛只有在載客(發生營運行為)的情況下才能被查處,其停放在敏感路段候客但未構成違法事實都不能認定是非法營運車輛載客。在打擊藍牌車非法營運的過程中,乘客往往礙於情面,或怕被打擊報復,往往拒絕配合調查取證,導致無法對其非法營運行為進行查處。
(三)阻撓執法、暴力抗法事件時有發生。在執法人員發現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的過程中,非法營運車輛的當事人為了逃避查處,往往會不顧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進行逃逸不接受執法人員的檢查強行沖卡,極易造成傷亡事件,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甚至召來同夥和老鄉圍攻執法人員,暴力抗法事件時有發生。特別是近兩年來,在一些地區出現了一種新型「軟暴力」抗法現象,就是有些黑車車主糾集一些吸毒人員,威脅執法人員說自身有「艾滋病」,要求無條件放車。

2. 當前行政執法存在哪些主要問題

有好處就是沒好處就拖著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反正他們都有工資的。

3. 當前行政執法體制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什麼

歸納總結,當前行政執法中普遍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行政法律文書製作不規范
行政法律文書的製作,直接體現了行政機關的執法水平,並影響著行政案件的復查、檔案信息的保存和查詢。
對法人依普通程序進行的行政處罰,目前,主要存在問題一是稱謂不規范,如將「法定代表人」稱為「法人代表」。二是有些行政處罰決定書只列法人名稱,不列法定代表人全稱。更有甚者,連法人的名稱也使用簡稱,沒有使用全稱,這不符合行政法律文書的規范要求。
對自然人的行政處罰,一是所列的被處罰人姓名與其有效身份證件不一致,或者列用被處罰人的曾用名,未列用現用名。二是被處罰人的身份不明確,在處罰決定書中未列全基本情況,如出生年月日、籍貫、民族、文化程度、住址等。然而,年齡、民族和文化程度在案件的實體審查中又有著重要法律意義。而且,有相當比例的處罰決定文書製作上簡單、書寫上潦草,讓人無法正確辨認。
二、行政處罰的隨意性大
行政處罰的隨意性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對被處罰人違法事實認定上的隨意性。如在做出處罰決定前對違法事實調查不全面,在製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不陳述被處罰人的違法事實,就直接認定其行為違法,並據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二是程序上的隨意性。如作出的罰款處罰不按收支兩條線的規定收繳,而是執法人員直接收取,且往往不給被處罰人開具法定的罰沒票據。三是自由裁量權使用上的隨意性。比如在最低罰款標准以下作出的罰款處罰無法律依據,以及在自由裁量權使用上作出典型的「人情罰」都屬於這類情況。四是行政處罰決定執行上的隨意性。如處罰決定送達後,沒有法定事由而自行撤銷或者不再過問,不了了之。
三、不注意法律法規之間的有機聯系和邏輯關系
我國法律日趨完善,法律與法律之間、諸多法律程序之間相互關聯,邏輯性強,是有機的整體。例如,《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立法法》,它們之間就有著緊密聯系;《行政處罰法》與《民事訴訟法》有重要的聯系;《農村土地承包法》與《繼承法》也有著重要關系。而實際上,許多行政執法工作人員對日益精細、成熟的法律法規了解不多,甚至一無所知。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遇到問題只查閱和研究與本職有關的法律法規,忽視了對公共法的學習和研究。有的工作人員在執法中遇到了問題,不是兩眼茫然、不知所措,就是判斷失誤、妄下裁決。有些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訴訟中屢戰屢敗,究其原因,除了人為因素外,與執法人員的法律視野不開闊,不熟悉公共法律知識有很大關系。目前行政機關的執法水平提高緩慢,也與此很有關系。
四、混用行政處罰的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
混用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是當前行政執法中比較突出的問題。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為了減少工作量,對應當使用普通程序的,卻適用了簡易程序。二是應當使用簡易程序,可以簡化繁瑣法律手續的,卻適用了普通程序,增加了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經濟、精神負擔,浪費了行政管理資源。三是在程序使用上有時看是簡易程序,但在處罰過程卻適用了聽證等程序。名為簡易程序,實則為普通程序,抑或是「簡、普混用」。
五、濫用行政罰沒權和罰沒收據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行政處罰種類中罰款的收取程序和向被處罰人開具的收據,都有明確規定。我國《行政處罰法》和其他單行法律規定,對法人適用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處罰的,不超過1千元,對自然人則不超過50元。目前,普遍存在的問題,一是對法人的當場處罰金額超出1千元,甚至高達1萬元,開具當場處罰收據。如某行政執法機關對某化肥經營部的行政處罰,就開具了1萬元的當場處罰收據。另如某行政執法機關對某幼兒園的當場處罰收據載明處罰金額為2千元。二是對自然人的當場處罰金額超出50元,甚至高達3千元以上,並開具了當場處罰收據。如某行政執法機關對自然人海某的當場處罰就是3千元,並開具了當場罰沒收據。三是處罰決定明明是對法人的處罰,開具的罰沒收據台頭卻是自然人;相反,處罰決定明明是對自然人的處罰,開具的罰沒收據卻是法人。四是我國法律法規規定了罰款除交通不便地區外,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告知被處罰人限期將罰沒款繳至指定銀行,但某些行政機關處罰的對象處於交通便利地區,居然也收取被處罰人的現金,並且不給行政管理相對人開具法定票據。有的雖然開具了票據,但開具的卻是舊式收據,沒有使用新式法定收據。這一方面,公安交警在對機動車輛違法違規處罰活動中表現得最多也最明顯。
六、不告知或不正確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復議、訴訟權利
告知被處罰人或者行政管理相對人復議、訴訟權利,是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定義務。一些行政機關在處罰過程中不告知、不完全告知或者不正確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復議、訴訟權利。一是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或其他行政法律文書中根本不告知被處罰人的復議權和司法救濟權。二是只告知被處罰人有復議、訴訟權利,但不告知復議機關、受訴法院,也不告知復議、訴訟的期限。毫無法律依據地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復議期限為「20天」,「3個月」,訴訟期限為「60天」,「20天」等等。這些告知完全是行政機關自設的期限。三是只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向實施處罰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復議,而不依法告知地方政府也擁有復議權。或者相反,只告知地方政府有復議權,不告知上一級行政機關也有復議權。只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有行政訴訟權,而不告知復議權。或者只告知復議權,而不告知行政訴訟權。
七、行政不作為或者亂作為的情況時有發生
執法人員的服務意識淡薄導致不作為。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或者政府規章中,確實存在部門執法主體多元化的問題,導致執法部門工作范圍重疊和交叉。好管的事或者涉及部門利益的事,大家都爭著管;不好管或者不涉及部門利益的事,大家都不管。有些行政管理相對人因為不了解法律、法規,跑錯了部門,或者領導對申訴材料誤批了處理機關,該部門不向領導解釋清楚執法主體,硬要自行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不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正確的受理部門,要麼在受理後把材料轉給其他部門卻不通知行政管理相對人,造成行政管理相對人反映的問題長時間得不到解決,以及應當行政作為的而不作為,應當作出書面文書的具體行政行為,卻只用口頭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規避法律賦予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法定復議、訴訟等救濟權利。這些都暴露了某些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服務意識淡薄,影響了整個執法機關的整體形象。
亂作為有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不按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辦事,比如超出行政自由裁量權,過高或過低處罰,以罰代法等。如按照法律規定,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或者平等競爭的方式實施行政許可項目的,承辦行政執法機關不依法定程序辦理,而是直接自行確定。另一種情況是超越職權,在法律規定之外行事。當前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是對國家機關公務人員交通肇事涉嫌犯罪的,不能及時向公安機關移交,或者盡管公安機關已經介入,但卻極盡其所能進行調解,以賠代罰,有些甚至長期調而不解,其後果是相關人未受到應有的懲罰,削弱了法律應有的效力。
八、存在著重實體輕程序的現象
正確適用法律程序是正確實施實體裁量的前提。目前一些行政執法機關在處理行政案件時,只注重案件的事實和結果,忽視了處理案件的法定程序,法院因程序不合法而撤銷的行政行為屢見不鮮。例如,行政執法機關在作出某些具體行政行為前,應當先依法履行告知程序,但卻不告知,直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除了著裝、亮證、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的適用等等存在問題以外,就連法律文書的送達這類對執法機關來說屬於普通法律常識性問題,也存在諸多疏漏。例如將處罰決定書送給案外非親屬關系人員,由案外人轉交給被處罰人,違反了法定的送達程序規定。
九、以行政執法替代民事處理問題
不少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對如何正確區分行政法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問題,沒有足夠認識,一味簡單地認為只要老百姓來找的事都應該管,且都應由自己管,導致一些本應該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訴訟解決的民事法律問題也以行政的方式來解決。行政機關處理的這類民事法律事務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管理相對人申請行政復議後,復議機關不得不依法受理並做出行政復議決定,而且行政管理相對人一旦提起行政訴訟,結果要麼是復議機關、要麼是原做出行政處理的機關不得不參加行政應訴活動,從而導致將本機關、上級復議機關把大量行政管理資源拖入復議、訴訟程序中,造成國家行政管理資源的嚴重浪費。例如:涉及道路通行權的糾紛問題、排除妨害問題,均應告知當事人通過基層調解組織或者向人民法院訴訟,而沒有必要一定由行政機關做出處理。當然,要正確區分和判斷行政法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還需要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掌握比較全面的法律專業知識,而從目前行政執法人員的整體執法狀態看,現有的在職機關工作人員中,這類人才還比較短缺。
十、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
構建廣大群眾信賴的法治政府,必須要有一批高素質的行政執法人員。當前行政執法人員就素質而言主要存在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執法人員素質參差不齊,部分人員業務水平亟待提高。由於目前的法律和專業知識培訓往往跟不上社會的迅猛發展需要,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和專業知識明顯不足,缺少系統的培訓,工作中往往很被動:處理行政案件時往往把不住關,抓不住關鍵,或者將案件擱置、拖延,致使問題無法及時妥善解決,侵害了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二是部分執法人員的責任和服務意識淡薄,權力本位思想嚴重,與新時期大力提倡的法治、責任、服務意識背道而馳。這部分執法人員總是以管理者的姿態出現,並未意識到執法人員既是管理者,更是服務者。這種以管理者自居的執法思想往往造成執法人員和行政管理相對人之間的矛盾激化,對政府形象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三是目前大量的上訪問題中,相當部分是由於下級行政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的工作失誤、業務能力欠缺、甚至主觀意識不良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應當引起各級行政機關、執法人員的高度重視。各級政府法制機構應當依法強化對同級行政執法機關及執法人員的層級監督和業務指導,使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能客觀、准確、公正地處理好每一件行政執法事項和行政管理事務。只有這樣,才能從源頭上真正減少和解決大量群眾上訪問題。
依法行政是構建法治政府的基礎,是現代法治國家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則。近年來,隨著一部部行政法律、法規的相繼頒布,我國的行政法律體系日漸完善,依法行政有了操作依據和行為規范。同時,對加強政府法制建設、提高公務員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現狀是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行政方面雖然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我們還應看到這方面存在的問題仍比較突出,實事求是地講,這些問題也暴露了法制工作的薄弱點。

4. 公安機關執法工作中存在什麼問題

基層公安隊伍從主觀上講:一是缺乏艱苦奮斗精神,工作不求上進內,對工作挑挑揀揀,不願容到艱苦的地方去,總希望組織上予以照顧,工作不積極主動,缺乏責任感。二是特權思想嚴重,為民服務宗旨意識淡薄。主要表現在對群眾態度不熱情,對群眾的求助行政不積極,工作方法簡單粗暴,動輒訓人耍態度,引起群眾的反感。三是松馳,組織觀念淡漠,缺乏自我約束,不遵守單位制度,遲到早退,我行我素。四是少數單位政令、警令不夠暢通,信息不夠靈通。五是在執法方面仍存在著行為規范,帶有隨意性的問題。
以上問題的存在,雖然只反映在極少數人身上,但影響大、危害深,嚴重損害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的威信,損害公安機關的執法形象,損害黨群關系和警民關系,敗壞公安機關的整體聲譽,如不痛下決心糾正,勢力影響到公安整體工作和隊伍的正規化建設,影響到公安機關的公正執法和整體形象。

5. 當前稅收執法中存在哪些突出問題

主要問題
(一)地方政府對稅收的干預妨礙稅收執法
稅務執法是依法治稅在稅收工作中的具體實踐,它代表國家行使權力、執行公務。但在一些經濟不發達地區,人治往往大於法治,領導講話代表法、地方文件大於法,越權制定稅收優惠政策或制定違反國家稅法的有關文件、會議紀要,對個別企業進行越權減、免、緩稅和長期實行「包稅」的情況普遍存在,特別是當稅務機關清理欠稅和查處偷漏稅案件時,政府有些領導便以扶持企業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為由出面干預,甚至施行壓力。由於有政府撐腰,有的欠稅企業老總轎車越坐越小,房子越坐越大,票子越撈越多,國家的稅款就是可以賴著不繳,甚至公開說「欠稅出效益」。
(二)部門政策利益化干擾了稅收執法
部門政策利益已成為社會一大突出問題。一些權力部門為謀取本部門和小集團利益最大化,千方百計扭曲行政行為,制定出台一些收費政策,對國家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仍繼續收費。據有關資料統計,東北某省物價局、監察室組織人員進行行政收費大檢查,涉及全省14個市221個單位,共查出違法收費1.7億元,有的權力部門甚至採取壟斷手段搞創收。由於收費項目過多過濫,企業擴大再生產的能力和積累能力大大下降,加上費稅交叉徵收,費搭稅車,模糊了納稅人的認識,致使一些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正常的稅收執法也不能理解,不配合,甚至反感。 (三)稅收計劃的「硬性」弱化了稅收執法
長期以來,一些地方政府對稅收計劃的制定不是以當地經濟基礎和稅源狀況為依據,而是從地方財政的需要出發,採取「以收定支」的方法編制預算。國稅只要求保「基數」略增長就行,而對地稅則是「韓信點兵,多多益善」。為了完成稅收任務,各級稅務機關和地方政府普遍對稅收計劃都採取行政手段,如年初與上級部門簽定責任書,納入目標管理,實行稅收任務「一票否決」,經費掛鉤等,在一些經濟落後,稅源貧乏的地方,有的政府領導把完成稅收任務與鄉鎮領導「帽子」掛鉤,為了保住官帽,一些鄉鎮領導千方百計、不擇手段,導致了徵收過頭稅、寅吃卯糧、攤派稅、引稅、買賣稅、弄虛作假等行為發生。 (四)稅務幹部業務素質不高影響了稅收執法
稅務執法要求執法者必須具備嫻熟的業務能力,極強的法治意識,才能正確地履行職責。但隨著國企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多數中小企業紛紛改制,大量企業轉為私人所有,偷稅將直接轉化為個人財富。不惜重金聘請會計師、注冊會計師做假帳,進行所謂的「合理避稅」是企業普遍採取的手段。稅務幹部如果業務不熟,到企業去就無法看帳,更談不上查帳,只能以帳查帳,應付了事。偷稅與反偷稅,避稅與反避稅的斗爭,是當前和今後稅務部門面臨的一道課題。同時,稅務執法人員缺乏法律程序方面知識的培訓,特別是與稅收相關的其他法律知之甚少,正確運用程序解決問題的能力不強。重實體、輕程序也是稅務機關被推上被告席的重要因素。
(五)征管不嚴,對涉稅案件打擊不力放任了稅收違法
征管基礎資料的真實性和准確性是提高征管質量好壞的前提條件。在實際工作中,征管基礎數據混亂、可信度低、可用性差在各征管單位普遍存在,管理上多數征管單位流於形式,被動受理納稅人的各項涉稅資料,基本上是企業報送什麼就受理什麼,申報多少就受理多少,很少對企業納稅資料和基礎資料的真實性、合理性進行實地調查,綜合分析,缺乏動態的跟蹤管理。如對部分餐飲業實行查帳徵收,最終導致國家稅收流失,助長了偷逃稅的行為發生。在對涉稅案件的處理時,不是嚴格按《征管法》的規定處理,而是以補代罰,以罰代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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