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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規定彩禮是多少

發布時間: 2021-01-18 09:01:57

❶ 新婚姻法關於彩禮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章總則中的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回涉婚姻自由的行答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如果是索要彩禮錢、首飾錢等,就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章總則中的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還有就是是通過媒人要對方索要,而且現今社會的索要有車、房才結婚的「風俗」也違反了這一條,婚姻是建立在愛情的基礎上的,而不是金錢。
2004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❷ 婚姻法對彩禮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婚姻法及司法解釋,對彩禮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婚姻法》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五條、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第十九條、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中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在第(二)項、第(三)項情形下,應當以當事人離婚為條件。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離婚彩禮返還的條件,其中第(三)項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一個條件。那麼如何理解「生活困難」呢?《解釋(二)》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據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解釋(二)》第十條中的 「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當與上述解釋一致。即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後,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

❸ 婚姻法巨變,彩禮有了哪些新的規定

都知道結婚娶媳婦肯定是要花費彩禮的,但有的地方真的是接近天價了,甚至也讓很多男生娶不到老婆,因為女方家裡要求的太高很多人都經濟條件達不到,哪怕是現在改變了新的婚姻法,但有些地方的彩禮還是沒有明顯的變化,但起碼要比之前好很多了,關於這個彩禮方面並沒有很明顯的規定。

畢竟這樣的花費是誰都付不起的,不過現在國家對於這方面也比較重視了,對於這方面的限制雖然沒有嚴格規定,但也還是有一定的要求的,所以說如今的婚姻法,對於女性來說是有一點不公平的,但說實話對於保障婚姻還是挺到位的。

❹ 我國婚姻法是怎麼規定彩禮的,要詳細的

婚姻法沒有規定彩禮,司法解釋涉到,你可以找個律師咨詢,一般根據公序良俗和合同有關原理來審判。

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彩禮錢超過多少是違法

《最高復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制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由此可知,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依據,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如果給付彩禮之後,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因為此時夫妻作為一個共同體,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
我國《婚姻法》規定,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彩禮屬於民間的傳統習俗,具體多少根據當地風俗和家庭經濟狀況。
事實上主要看丈母娘的態度。

❻ 婚姻法規定男方給女方的彩禮的禮金不超過多少

婚姻法沒有這樣的法律條文,給多少是當事人自願的,沒有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❼ 新婚姻法彩禮規定是多少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了返還彩禮有以下情形: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也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在司法實踐中,以下情形不能要求返還彩禮: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

返還彩禮訴訟需要哪些證據?

(1)證明男女雙方當時正處於談婚論嫁的狀態

可藉由雙方的簡訊、微信等通訊工具的聊天記錄,或者舉行過訂婚儀式、拍婚紗照等行為反映出來,表明雙方有談婚論嫁的意向,注意,談婚論嫁和談情說愛是有區別的,單純的情話表白也是不能反映雙方談婚論嫁狀態。

來源綿陽律師網頁鏈接

(2)證明給付了財產的證據

如果是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的禮金那麼就要提供銀行轉賬明細;若是購買房屋或者車輛可以提供自己的出資證明,因為按照我們的日常生活經驗,將大額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一般都是用來當彩禮。

(3)證明給付彩禮是當地的風俗

當地的風俗習慣可以聽取當地媒婆、村長、村委會主任等人的意見,必要時可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❽ 最新婚姻法彩禮糾紛是怎麼規定的

彩禮,有的地方稱為聘禮、納彩等,是中國幾千年來的一種婚嫁風俗。按照這種風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為妻時,應當向女方家下聘禮或彩禮。出現以下幾種情形是要退彩禮的:在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當然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或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這些都不算彩禮,是不退的。從法律角度審視彩禮給付的目的,我們不難發現彩禮的目的,是彩禮予以返還的一個基本條件。「作為給付彩禮的代價中,本身就蘊含著以對方答應結婚為前提。如果沒有結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時彩禮如仍舊歸對方所有,與其當初給付時的本意明顯背離」。司法解釋規定彩禮予以在一定條件下返還,在法理上體現了對對價行為公平性的保護。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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