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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關系

發布時間: 2021-01-18 00:34:07

A. 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的區別是什麼

這個......
行政訴訟說白了就是民告官,樓上就差一點點就說對了,但是...很遺憾,對企事業單位的訴訟是民事訴訟
凡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矛盾,就是民事糾紛,如繼承、房屋、損害賠償、離婚、贍養、子女撫養以及各類經濟合同糾紛等等。人民法院在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審理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通過這些活動所形成的各種訴訟法律關系的總和,稱為民事訴訟。
行政官司就是行政訴訟,即通常說的民告官。是在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的活動。行政訴訟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即公民不起訴,法院不主動受理。
公民提起行政訴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
2、在法定的訴訟時效內提起訴訟。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從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起3個月內,經過行政復議的,從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
3、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4、有明確的被告,明確指出是什麼行政機關作了何種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
5、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B. 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的區別

民事訴訟法,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者認可的,關於調整民事訴訟活動,確定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 民事訴訟法有狹義與廣義之分,前者是指法典式的民事訴訟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後者是指民事訴訟法典以外的國家憲法和其他法律中有關民事訴訟的規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有關民事訴訟的解答、批復、意見等司法解釋性的文件,雖不同於法律規定,但對民事訴訟具有規范作用,而屬於廣義的民事訴訟法范圍。

同其他訴訟法相比較,民事訴訟法有如下特徵: (1)民事訴訟法是部門法。它調整的是民事訴訟關系和民事訴訟活動,這種調整對象是特寫的,是其他部門法無法調整的。 (2)民事訴訟法是民事訴訟的程序法。民事訴訟法是關於民事訴訟活動時應遵守的法律規定。主要內容是民事訴訟主體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以及保障民事訴訟主體訴訟權利和落實訴訟義務的規定。 (3)民事訴訟法具有廣義性。民事訴訟法的廣義性是與民事訴訟的廣泛性相適應的。由於民事訴訟廣泛適用於民事、經濟、勞動爭議、專利、商標、海事、債務催償和法律規定的其他特殊類型的案件。因此民事訴訟法也就廣泛地適用於民事訴訟范圍的各類案件的訴訟。 (4)處分原則和調解原則的特有性。處分原則和調解原則是民事訴訟法的特有原則,這是由民事活動本身所決定的,這也是與其他訴訟法律相比較的最明顯的特徵。

行政訴訟法是為了規范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根據憲法規定製定的法律。

中國行政訴訟法的主要特點是: ①規定被告一方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案件是當事人控告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案件。 ②它解決的糾紛,是政府機關進行行政管理活動過程中同行政管理相對一方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行政糾紛。 ③它規定的行政訴訟,是法律規范明文規定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控告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訴訟。 ④行政訴訟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標的,只能是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 ⑤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

簡單的說,(1)兩者都是訴訟的程序法,這是共同點;(2)不同點是調整的內容不一樣, 民事訴訟法調整的法律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比如說老百姓之間的,原告被告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是「民告民」; 而行政訴訟法調整的法律關系是不平等主體之間的,說是老百姓和政府機關之間的,原告是平民,被告是國家行政機關。是「民告官」。

明白么?

C. 行政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的關系是什麼

1、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起訴和審理期限不同

《民法通則》規定 ;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 」特殊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或二十年。《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 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2、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中訴訟權利不同

在民事訴訟中由於主體的可變動性雙方當事人都有起訴、反訴和撤訴的權利,在處分權上,民事訴訟的主體享有很強的自由性, 這體現在起訴的不同階段當事人都可以按照自由意願變更或者調解自己的訴訟請求,這在民事訴訟法中的可調解也可體現。

在行政訴訟中由於主體的確定性,即只能是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因此起訴、撤訴的權利只存在與原告,同樣被告也無反訴權。在處分方面被告也無權任意變更其之前所作的行政行為,同樣,行政訴訟中不允許調解也是訴訟權利不同的體現。

3、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舉證責任不同

在民事訴訟法中舉證責任歸屬於提出主張的當事人,即誰主張誰舉證。而行政訴訟法中規定被告應付證明責任。

4、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的性質與任務不同

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 , 審理和解決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等的活動 , 以及在這些活動中產生的訴訟關系。民事訴訟是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主要解決的是私權利之間的糾紛。

行政訴訟則是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當事人的基本權益,依照訴訟法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訴訟法的任務也不是單純解決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糾紛,同時,通過行政相對人的行政訴訟也可以起到監督與完善行政立法與執法的後果。

(3)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關系擴展閱讀:

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區別:

1、二者受理的機關不同。行政訴訟由法院受理;行政復議由行政機關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受理,特殊情況下,由本級行政機關受理。

2、二者解決爭議的性質不同。人民法院處理行政訴訟案件屬於司法行為,適用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屬於行政行為的范圍,應當適用行政復議法。

3、二者適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復議適用行政復議程序,而行政訴訟適用行政訴訟程序。行政復議程序簡便、迅速、廉價,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訴訟程序復雜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復議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而行政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度等。

4、二者的審查強度不同。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原則上法院只能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而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可以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

5、二者的受理和審查范圍不同。《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對於受理范圍均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從列舉事項來看,《行政復議法》的受案范圍要廣於《行政訴訟法》。

此外,《行政復議法》還規定對國務院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等規范性文件可以一並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審查申請。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監督,且各有所長,不能互相取代。因此,現代國家一般都同時創設這兩種制度。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上,或將行政復議作為行政訴訟的前置階段;或由當事人選擇救濟途徑,或在當事人選擇復議救濟途徑之後,仍允許其提起行政訴訟。

D. 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以及行政訴訟的區別

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以及行政訴訟的區別:

1.案件性質不同,民事訴版訟管轄民事糾紛(就是權民告民),刑事訴訟負責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官告民),行政訴訟主管行政糾紛(民告官)。

2.提起訴訟的主體不同,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有權提起,並互有反訴權;行政訴訟由行政相對人,利害關系人提起,行政主體沒有起訴權和反訴權;刑事訴訟自訴案件由受害人提起,公訴案件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提起。

3.起訴的先行條件不同,民事訴訟不需要現行條件;行政訴訟要求存在某個行政行為為現行條件;刑事訴訟要求被告涉嫌犯罪為前提。

4.適用法律依據不同,民事訴訟以民法通則等民事實體法、民事訴訟法為依據;行政訴訟以行政實體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訴訟法為依據;刑事訴訟以憲法、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解釋為依據。

E. 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存在哪些關系

答: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是兩種性質不同的訴訟活動,由此決定了行政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是不同性質的訴訟程序法,它們在立法宗旨、訴訟當事人、舉證責任和審判方式等方面都有很大差別。但是,行政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又都屬訴訟程序方面的法律,都是為了解決糾紛案件,因此 兩者也有許多共同一致之處。如對訴訟的某些基本原則的規定、對案件審判組織的規定、對部分具體審理程序和執行程序的規定都是相同的。而且行政訴訟法在許多國家都是從民事訴訟法中逐步分離出來的,在行政訴訟法制定之前,行政訴訟活動往往作為民事訴訟的一個特別部分,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單獨的行政訴訟法制定時,便直接吸取了許多民事訴訟的程序規則。我國《行政訴訟法》為了在立法上更簡練,在立法例上只重點規定行政訴訟活動所具有的特殊問題,對一些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相同的程序問題則簡略化了,並通過相應的法律條文或司法解釋說明當行政訴訟在處理這些問題時,適用或參照《民事訴訟法》的相應規定,這反映了行政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的共同一致性。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7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外,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這一司法解釋是行政訴訟參照民事訴訟相關法律規定的法律依據。這表明,我國現行行政訴訟除了依據《行政訴訟法》以外,還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法律規定進行,它從法律適用角度體現了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所具有的共性關系,也是我國行政訴訟法在立法技術上對此種共性關系的具體運用,對此我們也應當加以充分了解和正確掌握。行政訴訟參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一是行政訴訟參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時,只參照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在程序上具有完全的共性而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有關規定的部分。二是行政訴訟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時,只能參照與行政訴訟法不相抵觸的民事訴訟有關規定。三是行政訴訟參照的民事訴訟有關規定,包括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也包括國家有關民事訴訟的司法解釋。

F. 為什麼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與民事訴訟的調解有什麼關系

《行政訴訟法》復規定:「人民製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這是因為: (1)行政訴訟的被告是國家機關。行政機關代錶行使行政權,無權代表國家與原告達成妥協。 (2)行政訴訟的客體是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的審判結論只能是合法,或者不合法,不可能有折衷的意見。 (3)行政訴訟是「民告官」的訴訟,而國家行政機關握有自由裁量權,在法律允許限度內執行法律有相當餘地。為了避免被告對原告施加不適當的影響,放縱非法行政行為,所以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

G. 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有什麼區別呀,有什麼

這個......
行政訴訟說白了就是民告官,樓上就差一點點就說對了,但是...很遺憾,對企事業單位的訴訟是民事訴訟
凡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矛盾,就是民事糾紛,如繼承、房屋、損害賠償、離婚、贍養、子女撫養以及各類經濟合同糾紛等等。人民法院在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審理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通過這些活動所形成的各種訴訟法律關系的總和,稱為民事訴訟。
行政官司就是行政訴訟,即通常說的民告官。是在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的活動。行政訴訟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即公民不起訴,法院不主動受理。
公民提起行政訴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
2、在法定的訴訟時效內提起訴訟。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從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起3個月內,經過行政復議的,從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
3、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4、有明確的被告,明確指出是什麼行政機關作了何種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
5、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H. 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聯系

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聯系

第一,行政訴訟解決的相當一部分行政爭議成為解決民事爭議的前提條件。法院通過行政訴訟處理行政爭議時,有可能也有必要一並解決與此相關的民事爭議,這就是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它體現了訴訟經濟原則,便於當事人雙方解決爭議,也可以避免出現一事多判的矛盾結果。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也可能出現行政爭議的先決性或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問題。通常情況下,民事訴訟應當中止,等待行政訴訟的判決結果。

第二,當事人因不服行政違法侵權行為提起的賠償訴訟既有行政訴訟的特點,也兼具民事訴訟的特點。

第三,法院處理行政爭議案件,需參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採用民事訴訟規則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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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有一些共同適用的原則、制度和程序,也有一些各自特有的明顯不同的原則、制度和程序。

1、處分原則。雖然行政機關不享有實體權利的處分權,但民事主體雙方均享有實體上的處分權,所以無論行政附帶民事訴訟而是民事附帶民事訴訟,我們一方面不能要求行政機關對依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作出讓步,以求得爭議的解決,另一方面,也不能以行政機關已作出裁決而限制當事人就民事爭議部門的處分權利。

2、調解和反訴。由於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與反訴,因此,行政訴訟不論是為主而是附帶,都不能適用調解與反訴,在民事部分中,法院應主持調解,民事被告也有權依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提出反訴。

3、舉證責任。民事訴訟一般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而行政訴訟中被告負舉證責任,法院在一並審理民、行交叉案件時,對於行政訴訟部門和民事訴訟部門,應當分別適用各自的舉證責任規則。

4、審判組織。行政訴訟無簡易程序的規定,民事訴訟中,對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對於一並審理的民、行交叉案件應統一由一個審判組織來審理。因此,審判組織應統一為合議庭,民事部分的審理也應以普通程序來審理,不適用簡易程序。

5、審理期限。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理期限為3個月,民事訴訟法規定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為6個月,筆者認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期限應為3個月,民事附帶行政訴訟的審理期限一般也應為3個月,如果3個月不能審結,附帶行政訴訟的部分也應在3個月審結,並先行作出裁判。

6、判決方式和上訴。第一,人民法院審理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與民事附帶行政訴訟案件時,一般情況下應由同一審判組織通過開庭一並審理、一並判決,「即兩案一判」。但是,如果一並審理會造成過分遲延、影響行政訴訟結案的情況下,應當允許分別審理、分別判決,「即兩案兩判」。第二,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上訴審的審理原則有所不同,行政訴訟上訴審實行全面審查原則,而民事訴訟的上訴審則受上訴請求范圍的限制。在「兩案兩判」中,如果當事人對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中的兩份判決分別提出上訴或者僅對其中一份判決提出上訴,自然應依照行政部分和民事部分分別適用各自相應的審理原則。但是,如果採取的是「兩案一判」的情形,當事人提起上訴的,不管對判決的哪一部分提起上訴,因這種情況下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聯系緊密,且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宜採取全面審查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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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區別

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有以下不同:

第一,舉證責任不同。

第二,結案方式不同。

第三,一審人民法院的變更許可權不同。

I. 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存在哪些關系

一般說來,行政訴訟是從民事訴訟中分離出來的,其發展之初,往往適用民事訴訟程序。而且許多司法原則是共同的,如公開審判、迴避制度、兩審終審制、合議制等。所以二者存在著緊密的聯系。但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畢竟是兩種不同的訴訟程序,他們之間存在著許多差異,主要的有:

1.案件性質不同。民事訴訟解決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爭議;行政訴訟解決的是行政主體與作為行政管理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行政爭議。

2.適用的實體法律規范不同。民事訴訟適用民事法律規范,如民法通則等;行政訴訟適用行政法律規范,如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

3.當事人不同。民事訴訟發生於法人之間、自然人之間、法人與自然人之間;行政訴訟只發生在行政主體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

4.訴訟權利不同。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是對等的,如一方起訴,另一方可以反訴;行政訴訟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是不對等的,如只能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一方起訴,行政主體一方沒有起訴權和反訴權。

5.起訴的先行條件不同。行政訴訟要求以存在某個具體行政行為為先行條件;民事訴訟則不需要這樣的先行條件。

6.是否適用調解不同。通過調解解決爭議,是民事訴訟的結案方式之一;行政訴訟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因而不可能通過被告與原告相互妥協來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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