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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賠償

發布時間: 2021-01-18 00:32:57

Ⅰ 稅務行政賠償的賠償范圍

(一)違反國家稅法規定作出征稅行為損害納稅人合法財產權的征稅行為。
是指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及由稅務機關委託的單位和個人依據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向納稅人徵收稅款的行為,包括徵收稅款行為,加收滯納金行為,審批減免稅和出口退稅行為,審批抵扣動用期初存貨已征稅款和進項稅行為,以及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委託扣繳義務人作出的代扣代收稅款的行為。征稅行為直接關繫到納稅人義務的增減,因此必須嚴格依法辦事,依率計征。違法作出征稅行為,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履行法定義務之外,再額外承擔義務;造成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損害的就要負責賠償。
(二)違反國家法律作出稅務行政處罰行為損害納稅人合法財產權的。

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包括:罰款;銷毀非法印製的發票,沒收非法所得;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帳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沒收其非法所得等。這里所稱的行政處罰,是指稅務機關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人的懲戒性制裁。從權利而言,行政處罰使納稅人的財產權利受到影響,就義務而言,行政征罰將使納稅人承擔新的義務。因此,行政處罰是使納稅人的財產權直接受到影響的行為,必須依法而行,最基本的要求,稅務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前必須掌握有能證明納稅人已經實施了違法行為的確實、充分的證據,所沒收的財產必須是非法的,否則就是處罰無憑或者證據不足,因此給納稅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就會導致稅務行政賠償。
(三)違法作出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保證金或納稅擔保行為給納稅人的合法財產造成損害的。
根據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對未取得營業執照從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勞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可以責令其提供納稅保證金。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額繳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生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納稅的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法律在賦予稅務機關上述職權時是附加了條件的,稅務機關丟開這些條件行使,就屬違法,給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就須予以賠償。
(四)違法作出稅收保全措施給納稅人的合法財產權造成損害的。
稅收保全措施實質上是一種行政強制措施,很類似於訴訟保全。它是稅務機關對明顯的轉移、隱瞞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應納稅收入跡象,但又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而採取的一種強制措施。包括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稅收保全措施是由於納稅人慾逃避納稅的一種緊急情況處理,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違法程度和違法性質而對納稅人的貨幣和實物採取的限制其處理和轉移的強制措施,不屬於對納稅人財產的終結處理,但也必須遵循一定的程序,並掌握一定的證據材料,使認為或發覺的跡象有據,同時如納稅人在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緊急情況消失後應立即解除,濫用和亂用稅收保全措施給納稅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納稅人有權取得稅務行政賠償。
(五)違法作出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納稅人出境給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
根據征管法的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在出境前應按稅法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或者提供納稅擔保,否則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因此,稅務機關有權作出此決定的前提條件是納稅人在出境前既未結清所欠繳的稅款又不提供擔保,隨意阻止納稅人出境造成納稅人合法權益損害的,納稅人有權求償。

(六)違法作出稅收強制執行措施造成納稅人合法財產權損害的。
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是指國家稅務機關為了保障稅收徵收管理權的有效行使和稅收征管活動的正常進行。對不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人,依法採取強制措施,使其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法律制度。它主要包括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扣繳稅款,拍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抵繳稅款。由於稅務行政強制執行措施的運用會直接影響到納稅人的權益,使用不當會造成行政專橫。因而法律在為稅務機關設定此項權利時也規定了防範措施,以約束對這項權利的行使。如征管法第40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上述強制執行措施。稅務機關在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必須有不繳納或解繳稅款的事實,並已經先行催告,如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不合法或沒有遵循法定程序給納稅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納稅人有權索賠。
(七)違法拒絕頒發稅務登記證、審批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發售發票或不予答復造成納稅人合法財產權損害的。
向納稅人頒發稅務登記證、認定其為一般納稅人、發售發票等行為,類似於行政許可行為,它既是稅務機關的一項權利,也是稅務機關的一種義務。對於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稅務機關置之不理,不予頒發、審批、拒絕發售或不予答復,不僅是一種失職行為,而且由此造成納稅人合法權益損害的還應予以賠償。

Ⅱ 什麼是稅務行政賠償,賠償方式有哪些,時效是如何規定的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當事人,因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內職權行為,致其人身權或者容財產權受到侵犯並造成損害的,可以依法取得稅務行政賠償。因稅務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或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當事人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稅務行政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返還罰款、解除凍結存款,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致人精神損害,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向賠償義務機關單獨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並提出。稅務行政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2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

Ⅲ 賠償請求人請求稅務行政賠償的時效有多長

在稅務機關作出具復體行政行為的60天內制,稅務行政相對人有權利向稅務機關申請賠償
如果稅務機關在2個月內未作出決定,則稅務相對人有權利提起行政訴訟,並要求賠償
賠償請求人請求稅務行政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稅務行政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

Ⅳ 什麼是稅務賠償,它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稅務行政賠償,是指稅務機關和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稅收征管職權,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並由稅務機關具體履行義務的一項法律制度。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中國的國家賠償范圍包括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國家賠償由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稅務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必需同時具備以下五個必要條件:

(一)侵權主體是行使國家稅收征管職權的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中國的國家賠償范圍包括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而在行政賠償中,由於侵權主體和賠償義務機關的不同又有不同的種類,稅務行政賠償就是其中的一種。稅務行政賠償區別於其他行政賠償的顯著特徵就在於,構成稅務行政賠償責任的侵權主體是行使國家稅收征管職權的稅務機關和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

賠償義務機關是行使稅收征管職權的稅務機關或行使稅收征管職權的稅務人員所在的稅務機關。這里所說的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是指在稅務機關內行使稅收管理職權的稅務人員,而不包括勤雜工、服務人員,如司機、炊事員等,因為這些人通常不行使國家賦予的稅收征管職權。例如:稅務機關的司機違反交通規則撞傷行人導致的賠償,不能從國家財政列支的國家賠償費用項目中支付,而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本人負責,適用民法調整。

同時,也只有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稅收征管職權時造成的損害,才有可能導致稅務行政賠償。如果稅務機關或者稅務機關工作人員作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時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對於因此造成的損害,就構不成稅務行政賠償責任,國家不負責賠償,而應由稅務機關以自己的經費予以賠償,或者由稅務人員以自己的收入予以賠償,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必須是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稅收征管職權的行為。

所謂行使稅收征管職權的行為,就是指在行使稅收征管職權時,實施的一切活動,這里的「時」並非指時間,更不能解釋為上班時間行使稅收征管職權國家負責,下班時間國家不負責,而是指關聯,即在客觀上上足以確認為與稅收征管職權相關的行為。其中,稅務機關為了實施稅收征管職權,依法在其職權范圍內,針對普遍的對象制定和公布具有普通約束力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公務行為,侵害了一部分人的利益,不屬於稅務行政賠償的范圍。

行使稅收征管職權的行為應當是稅務具體行政行為,即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為了行使稅收征管職權,依法針對特定的、具體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採取某種行政措施的單方公務行為,而不是稅務抽象行政行為。稅務抽象行政行為所針對的人和事往往是不特定的和不具體的,一般情況下,它不會自動地直接產生損害後果。稅務抽象行政行為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也只有在稅務機關和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適用它針對特定的人和事作出某項稅務具體行政行為時才有可能發生侵權,所以國家無須對稅務抽象行政行為負賠償責任。

(三)必須是行使稅收征管職權的行為具有違法性。

根據中國國家賠償法第2條的規定:中國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是違法原則,因而它不同於民法上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則。民法上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則是過錯原則。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故意或過失,而國家賠償法上的違法原則並不過問行為人主觀上處於何種狀態,而是以法律、法規作為標准來衡量行為。如果該行為違反法律、法規。那就是違法,造成損害的,國家就要承擔賠償責任。反之,雖然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但卻是「歪打正著」,以法律,法規衡量其行為,客觀上並未違背法律、法規的要求和規定,那就不是違法,就不能導致國家的賠償責任。

需要強調的是,這里所說的違法,不僅包括違反法律、法規,還應當包括不行使法定職權的不作為行為而造成的侵權,不僅包括程序上的違法,而且還包括實體上的違法,具體是指沒有事實根據或沒有法律依據,適用法律或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以及拒不履行法定職責等形式。另外,由於中國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是違法原則,因此對稅務執法人員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自由裁量、靈活機動地處置問題而發生的裁量不當的行為,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必須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事實。

所謂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事實是指損害後果已經發生,之所以強調損害後果已經發生是因為稅務機關和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並不一定會導致損害的後果,例如:縣稅務局未查明偷稅事實就決定對納稅人處以5000元的罰款,所有手續已經辦妥但沒有去實際執行,或者在未實際執行前被復議機關復議撤銷或人民法院判決撤銷了,這種情況下就無所謂損害的發生,自然就不產生損害贈償問題,而只有在損害後果已經發生的情況下,國家才有可能承擔賠償責任。所謂損害後果已經發生,既包括確已存在的現實的損害,也包括已經十分清楚的在將來不可避免地必然發生的損害。同時所損害的必須是納稅人合法財產權和人身權,而非其他權利。如政治權利等。

(五)必須是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有因果關系。

只有在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違法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同納稅人已經發生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稅務行政賠償責任才能構成。這個因果關系就是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必然聯系,即納稅人合法權益的損害後果必然是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作出的違反具體行政行為所造成的,而非其他。如果此行為與彼結果之間沒有這種緊密的、必然的聯系,因果關系就不能存在,也就不能構成稅務行政賠償責任。因此,確認稅務機關為某一合法權益損害後果的賠償義務機關,必須要有證據證明損害後果是由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違反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且舉證責任一般要由賠償請求人即納稅人承擔。

Ⅳ 稅務行政賠償請求人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賠償請求人直接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的,應當在《國家賠償法》規專定的賠償請求時效內提屬出。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2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2年的國家賠償請求時效計算,還有以下兩種特殊情況應當注意:第一、受害人被羈押的,由於受害人喪失了人身自由,無法自主、充分地行使賠償請求權,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賠償請求時效之內。第二、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發生的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賠償請求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賠償請求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不可抗力等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包括自然災害,如地震、水災等,也包括意外事故

Ⅵ 稅務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多長時間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8號)第十三條規定:「專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屬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製作賠償決定書,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並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Ⅶ 稅務行政賠償須由稅務機關先行處理是什麼意思

您好,會計學堂林老師為您解答

(一)稅務行政賠償非訴訟程回序

1、稅務賠償請求人向負答有履行賠償義務稅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的。

2、要求稅務行政賠償須遞交申請書,申請書要載明的事項;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3)申請的年、月、日。

如書寫有困難的,可委託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二)稅務行政賠償訴訟程序

1、稅務行政賠償訴訟的提起必須以稅務機關的先行處理為條件。

2、稅務行政賠償訴訟可進行調解,對賠償請求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受到的損害是否應賠償,賠償多少可進行調解。

3、在稅務行政賠償訴訟中,稅務機關不需承擔對損害事實部分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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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簡答題 稅務行政賠償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行政主體
所謂行政主體是指執行行政職務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其中「行政機關」包括中央行政機關(如國務院及其所屬部門)與地方行政機關(如地方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工作人員」則既包括行政機關中的工作人員,也包括受上述機關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
職務違法行為
所謂職務違法行為是指違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它是行政賠償責任中最根本的構成要件。在這個概念中,需要說明的是:(一)什麼是違法;(二)什麼是「執行職務」。對此,我國國家賠償法未作規定,理論界認識也不一,但從行政賠償的立法精神看,「違法」應包括違反憲法、法律、行政法規與規章、地方性法規與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和我國承認與參加的國際公約等。「執行職務」的范圍應既包括職務行為本身的行為(如工商管理部門違法吊銷許可證和執照),亦包括與職務有關連而不可分的行為(如訊問案件時,警察刑訊逼供、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途中違反交通規則將他人撞傷)。
損害後果
確立行政賠償責任的目的在於對受害人受到的損害進行賠償。因此,損害的發生是行政賠償責任產生的前提。損害包括人身損害與財產損害、物質損害與精神損害、直接損害與間接損害。需要指出的是,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損害僅指物質損害與直接損害,而不含精神損害與間接損害。
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聯接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的紐帶,是責任主體對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的基礎與前提。如果缺少這種因果關系,則行為人就無義務對損害後果負責。因果關系的苛嚴程度會直接影響到相對人一方合法權益救濟的范圍,我國行政賠償責任構成要件中的的因果關系應採取什麼樣的因果關系呢?理論上歧見紛紛,但最具代表性的觀點是採用直接因果關系,即指行為與結果間存在著邏輯上的直接關系,其中行為並不要求是結果的必然的或根本原因,但應是導致結果發生的一個較近的原因,至於其關聯性緊密程度,則完全要依據案情來決定。

Ⅸ 稅務行政賠償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稅收行政賠償的構成要件
稅收行政賠償的構成要件是指稅務機關代表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所應具備的前提條件。稅收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應具備以下條件:
1.稅收行政賠償的侵權主體是行使國家稅收徵收和管理權的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這里的「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還應包括經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受委託的組織或個人。但其中的工作人員僅指具有稅收征管職權的稅務人員,而不包括勤雜人員。
2.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違法。這首先要求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必須是行使稅收徵收和管理職權的職務行為,稅務機關以民事主體身份所實施的民事行為,稅務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所引起的法律責任,不構成稅收行政賠償。其次,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具有違法性。這里的違法,既包括程序上的違法,也包括實體上的違法;既包括形式上的違法,也包括內容上的違法;既包括作為的違法,也包括不作為的違法。
3.存在損害事實。稅收行政賠償以損害事實的存在為前提條件,所謂的損害事實的存在,是指損害結果已經發生。這種損害必須是已經發生並現實存在的,而不是虛構的、主觀臆造的。同時所損害的必須是稅收相對人合法的財產權和人身權。
4.稅務行政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在我國稅收行政賠償的實踐中,如何確定因果關系,存在著不同的觀點,其中較有代表性的觀點是採用直接因果關系。所謂直接的因果關系是指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著邏輯上的因果關系,即作為原因的行為是導致結果發生的一個較近的原因,並不要求該行為是結果發生的根本性的原因。

Ⅹ 稅務機關如何進行賠償

稅務賠償的內容比較多,我復制下來給你了,這是相關的法律規定,必須復制的
稅務賠償問題
來源:重慶市雲陽縣國家稅務局 作者: 發布時間:2008-12-0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納稅人在限期內已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稅務行政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
(一)、一般情況下,哪個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該稅務機關就是履行賠償義務的機關。如果兩個以上稅務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共同違法行使職權侵害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則共同行使職權的稅務機關均為賠償義務機關,賠償請求人有權對其中任何一個提出賠償請求。
(二)、經過上級稅務機關行政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的稅務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上級稅務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則上級稅務機關對加重損害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三)、應當履行賠償義務的稅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是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二、稅務機關如何進行賠償
(一)、對於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行為的,應當返還已徵收稅款和滯納金。
(二)、對於稅務機關違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出口退稅應予退稅而未予退稅的行為,應予退稅。
(三)、稅務機關違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侵犯納稅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處以罰款、沒收財產的,返還罰款和財產;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的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3.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價款。
4.對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付賠償。
三、稅務行政賠償方式及賠償標准
(一)、支付賠償金、返還財產、恢復原狀;
(二)、侵害財產權的賠償標准
1.違法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的,應當返還稅款及滯納金。
2違法對應予出口退稅而未退稅的,由賠償義務機關辦理退稅。
3.處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或者違犯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
4.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5.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賠償金。
6.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7.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款項。
8.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四.五種賠償責任
(一)、稅務人員非法剝奪納稅人的人身自由行為。稅務人員不具有行政拘留或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強制措施的許可權而非法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
(二)、違法實施吊銷稅務登記證和營業執照,責令停業停產。
(三)、違法對納稅人的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執行措施及稅務人員採取納稅保全措施不當。
(四)、違反稅法規定亂征亂罰、收過頭稅的行為。
(五)、違法侵犯納稅人復議權造成損害的行為。
六、怎樣要求賠償
(一)、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十條和第十二條作了明確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並提出。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
(二)、《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還對請求賠償的時效作了具體規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三)、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因此,賠償請求人既要懂得如何提出賠償,更要記住請求賠償的時效,切不要因不注意時效而放棄和耽誤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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