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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訴流程

發布時間: 2021-01-17 14:55:25

行政上訴方式怎麼走

你問的是行政訴訟問題
現在行政訴訟案件是異地管轄
你可以到當地法院問問,起訴XXX部門到哪裡的法院起訴,一般都是異地的中級法院
建議找個律師代理訴訟。
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五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㈡ 關於行政訴訟中的一審程序和二審程序的區別

行政訴訟中一審和二審的區別:(
1)引起審理程序發生的原因不同
。二審程序基於當事人行使上訴權而發生,而第一審程序是基於原告行使起訴權而發生。(
2)引起審理程序發生的訴訟主體不同
。一審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資格限制,提起訴訟並引起一審程序的原告,即是行政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二審中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並不固定,沒有資格限制,原審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當上訴人、也可以充當被上訴人。(
3)審查對象和范圍不同
。一審法院審查的對象是被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僅對所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和相關的行政法律關系進行審查;而二審法院審查的范圍除此以外,其直接審查對象還包括一審裁判是否正確,即二審程序中的審查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和一審裁判的雙重性審查。(
4)審理方式不同
。一審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一律實行開庭審理,包括公開和不公開開庭審理;二審中,人民法院除應採取開庭審理方式外,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
5)裁判方式不同
。一審判決針對具體行政行為,可以作出維持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判決、撤銷判決、確認判決、限期履行法定職責和變更判決等;二審判決則限於維持原判、依法改判兩種,並可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6)審理期限不同
。《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行政訴訟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而二審審理行政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即二審的審理期限比一審期限少一個月。
(7)性質不同。
人民法院第一審程序的審判依據是對行政案件的一審管轄權,其性質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人民法院第二審程序的審判依據是上一級人民法院對下一級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權,其性質是對第一審裁判合法性的審查,是將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方的特定爭議最終予以解決。

㈢ 關於行政訴訟中的一審程序和二審程序的區別

1、程序發生的基礎不同

第二審程序是基於當事人行使上訴權對一審裁判不服提起上訴而發生的,第一審程序則是基於當事人行使起訴權實施了起訴行為而發生的。

2、當事人提起訴訟程序的理由不同

起訴的理由是當事人的權利或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上訴的理由則是對一審法院的判決不服。

3、兩者的職能有差別

第一審程序中實現的是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第二審程序中除了對案件的審判職能外,還包括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現監督職能。

4、兩者的審判組織不同

第一審審判程序的組織形式包括獨任審判庭和合議庭兩種;在合議庭的組成上,包括由審判員和由審判員與陪審員共同組成兩種形式。而在二審程序中,案件的審理由合議庭負責,而且合議庭的成員必須是審判員,陪審員不能參加。



(3)行政上訴流程擴展閱讀:

兩者的聯系

第二審程序並不是每個行政案件的必須程序。如果一個案件經過第一審程序審理,當事人在上訴期限內沒有上訴,就不會引起第二審程序的發生,也就不需經過第二審程序。

第二審程序可以糾正第一審裁判中的錯誤,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上一級人民法院監督和檢查下級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工作。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行政訴訟第二審程序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行政訴訟第一審程序

㈣ 行政上訴請求怎麼寫

行政上訴請求必須針對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中不當的部分提出,如果原判決程序違法,可請求撤銷原判發回重申;如果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可請求改判;如果原判決適用法律不當,可要求改判。

㈤ 行政訴訟二審開庭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8~62條是當事人二審訴訟程序。條款見如下: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條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
第六十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六十一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是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於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後改判。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㈥ 行政上訴立案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或者版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權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2015.5.1以後
第五十三條 起訴符合本法第五十二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人民法院在七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書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㈦ 行政訴訟立案具體流程有哪些程序

行政訴訟流程

1、起訴

(1)起訴的條件。①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②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即起訴需明確指出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即起訴必須有明確具體的請求以及提出這些請求的事實根據,包括案件事實和證據;④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⑤法律、法規規定應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案件,必須先經過復議程序;⑥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我國法律規定的起訴期限主要有以下幾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經過行政復議再起訴的案件,具體法律、法規如沒有規定對復議不服的起訴期限,原告可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起訴;具體法律、法規規定了對復議決定不服的起訴期限,依照具體法律、法規規定起訴。

(2)起訴的方式。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起訴應以書面形式進行,即應書寫起訴狀,才能引起行政訴訟程序的開始。起訴狀的主要內容有:①當事人的情況。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住址。原告是法人或組織的,要寫明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代表人)的情況。與原告相對應,還要寫明被告行政機關的全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情況;②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③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與住址。此外,起訴狀還要寫明接受起訴狀的人民法院名稱和起訴的具體日期,並由原告簽名蓋章。

起訴狀所載事實若有欠缺,人民法院可要求起訴人限期補正。

2、受理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起訴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而決定立案審理的訴訟行為。起訴是受理的前提,但受理並非起訴的必然結果。是否受理,是人民法院依據國家審判權對起訴行為進行審查的單方面行為的結果。

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後,應予以審查。審查的內容包括:①起訴是否符合法定條件;②起訴是否符合法定起訴程序,即審查行政復議是否必經程序;③是否重復起訴;④起訴手續是否完備,起訴狀內容是否明確。

經過審查,人民法院可作如下處理:(1)決定受理。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在接到起訴狀之日起七日內立案,並及時通知當事人。(2)認為所接受的案件有欠缺或基本證據不足的,要求當事人補正。補正後符合受理條件的,從當事人補正後交人民法院之日起七日內立案,當事人無法補正或逾期不補正,因而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通知原告不予受理。(3)人民法院認為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在接到起訴狀之日起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人民法院在七日內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受理後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二、行政訴訟第一審程序

行政案件的第一審程序是指一審法院對行政案件進行審理應適用的程序,包括審理前的准備、開庭審理、合議庭評議和判決等階段。

審理前的准備工作主要有:①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②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③應公開審理的案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時間、地點。

法庭審理開始階段的工作有: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並報告審判長;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和義務,並詢問是否申請迴避。

法庭審理過程一般按下列順序進行: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陳述行政爭議;舉證、質證;辯論;當事人最後陳述等。

合議庭評議是在上述審理基礎上,合議庭人員進行評議,對如何判決提出各自的觀點,達成一致意見後,報院長審批。合議庭評議應不公開進行,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有不同意見應允許保留並記入筆錄。

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經過上述審理及合議庭評議後,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進行裁判的行為。人民法院宣告判決,應一律公開進行。宣判時,應告知當事人享有的上訴權利以及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

在第一審程序中應注意:①審判應組織合議庭,可由審判員或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其成員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②應開庭審理的不能書面審理;③審結期限為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如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㈧ 行政訴訟二審完整流程


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審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1. 主要證據不足的;

  2. 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3. 違反法定程序的;

  4. 超越職權的;

  5. 濫用職權的;

  6. 明顯不當的。


第八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2.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3. 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4. 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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