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制定行政法規
稅收行政法規是指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即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一種調整稅收關系內的規范性文件。因此容有權根據稅收法律制定稅收行政法規的機關是國務院。
稅收行政法規其效力僅次於憲法和法律,它是目前我國最主要的稅法法源。我國稅收實體法除個人和外資所得稅制定為法律外,均為稅收行政法規,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等均屬行政法規。
一、稅收法律中授權,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均授權國務院制定實施條例。
二、在沒有相關的稅收法律情況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授權國務院制定稅收暫行條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稅收立法方面向國務院做過兩次重要的授權。
2. 根據憲法和法律,下列機關中有權制定自治條例的不包括( )。
正確答案:B 解析:《憲法》第112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版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權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憲法》第116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立法法》第66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綜上所述,民族自治條例的制定機關並不包括民族鄉人民代表大會。因此本題選B 查看更多答案>>
3. 按照我國現行憲法規定,有權制定和發布行政法規的國家機關是
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是國務院的職權。
國務院的行使的職責有: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4. 行政法規哪些部門有權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也就是說只有國務院有權制定行政法規。
附:第六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予以批准。
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報請批準的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進行審查時,發現其同本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的規章相抵觸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
本法所稱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
第七十一條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范圍內,制定規章。
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
第七十二條涉及兩個以上國務院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當提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章。
第七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這幾種法律文件級別不同、效力不同、制定部門也不同,注意區分奧
5. 我國有權制定行政法規的主體,限於
我國有權制定行政法規的主體,限於國務院。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根據內《中華人容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五條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
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
(5)有權制定行政法規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七條行政法規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國務院法制機構具體負責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由國務院法制機構組織起草。
行政法規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社會公眾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行政法規草案應當向社會公布,徵求意見,但是經國務院決定不公布的除外。
6. 有權制定政府行政規章的是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范圍內,制定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二節:規章
第八十條: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范圍內,制定規章。
第八十一條:涉及兩個以上國務院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當提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章。
第八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6)有權制定行政法規擴展閱讀
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的從屬關系: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7. 國務院各部委有權制定行政法規嗎
國務院各部委無權指定行政法規,只有國務院才有權制定行政法規,各部委制定的稱為部門規章,效力小於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條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
8. 按照我國現行憲法規定有權制定和發布行政法規的國家機關有哪些
《立法法》第六十五條 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第七十條 行政法規由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
9. 有權制定和頒布行政規章的機關和有權制定頒布行政法規的機關是哪裡
行政法規:國務院
行政規章: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的直屬機構
根據上面所述,制定和頒布行政規章的機關是3,行政法規的是2,而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有關法律的制定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