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用執法權
❶ 濫用職權,不按程序執法,給百姓造成巨大損失,漠視群眾利益,屬於12388受理范圍嗎
這個要看具體的單位,最好的辦法是向當地的紀委效能辦之類進行直接的投訴舉報,不過現在不實名舉報效果差,實名舉報會被報復難啊。
❷ 物業亂用執法權罰款,不交錢不讓走,應該去哪裡投訴
應該是去物價局反應。
❸ 小區內「亂停車」沒有執法權 到底誰管
由物業進行管理。
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業主、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物業管理企業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業主、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臨時佔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3)亂用執法權擴展閱讀:
物業管理的相關要求規定:
1、小區內的道路、綠地、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第74條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此部分車位業主不需要繳納停車費,如用於出租的收益也歸業主所有。
2、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❹ 在法律上算不算侵犯人權 亂執法呢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人民警察為了查明案情,可以傳喚犯罪嫌疑人、違法人員、證人,在執法中詢問或者訊問時應當出示工作證、警官證,並且應該告知相關人如實回答問題以及講假話做假證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根據你的陳述,公安派出所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存在以下不妥之處:
1、執法時沒有出示工作證、警官證。
2、 沒有及時詢問證人、訊問違法嫌疑人。
3、沒有聽取相關人員有違法行為的陳述和與本案無關的辯解。
4、沒有依法解釋相關人員的詢問,工作方法簡單、粗暴!
至於你擔心的提取指紋、照相,這可能是為了讓受害人辨認和提取物證,如果你參與了打架,公安人員會根據相關證據做出應該承擔責任或者不承擔責任的處理,如果沒有參與那麼無論如何你們都和本案無關。至於你說的留下案底應該不會,因為如果你們這次的行為違法甚至犯罪,本次你們就應該承擔相應處罰,而不是等到以後老賬新賬一起算。既然公安把你們放了,就說明你們本次不應該被羈押。當然你那些積極參與打架的同事還是應該特別關注受害人的傷情鑒定或傷殘鑒定,因為一旦受害人構成「輕傷」甚至「重傷」,根據我國刑法之規定依法應該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雖然你的同事是為了用人單位的利益發生斗毆老闆會主動了難,但是此種情況如果確實發生了,還是和老闆商量好以三十六計走為上計為妥!
❺ 執法人員濫用職權怎麼處罰
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處罰
❻ 前期沒有執法權,後期有執法權,後期造成損失,前期是否算濫用職權罪
1、濫用職權罪的前提是需要有職權,你所造成的損失還需要與該職權相一致;回
2、後期有執答法權,因該執法權的濫用造成了損失,可能是超出權利范圍,本不該用而是用,或者沒有執法依據而使用等,可能造成濫用職權罪;
3、你有執法權,濫用了執法權,只有在情節嚴重的情況下才可能構成濫用職權罪,請合理評估損失的大小和行為的程度,一般情況下你所陳述的情況不會構成濫用職權罪,可能也就是個行政處分。
❼ 什麼是亂用執法權
濫用職權,即越權或不積極行使職權。沒有限度地運用職權的行為,或者隨意放棄義務,不積極行使職權的不作為。
❽ 淺談城管執法局權力濫用的危害及防範措施
一度全國各地城管大小事件頻發不窮,城管被推向了風口浪尖,如今全國在大力創舉文明城市,魅力鄉村,到處擺攤設點,垃圾成堆,何談美感?我們不否認極少數城管執法濫用了職權,但也不能否認城管的治理和管理帶來的成效!規范立法,依法治理,全民配合,一定還你一個青山綠水的天地
❾ 警輔人員在沒有民警在現場濫用執法權可以定刑嗎
1、首先來確定,你所指的濫用職權源行為,也就是說他的具體做法是否違法!
2、有些執法行為輔警是可以執法的,比如交巡警。
3、每個地方對輔警執法權有每個地方的規定,但這種規定是不能違反《人名警察法》等有關法律的。
❿ 如果執法人員濫用職權怎麼辦
如果你能有確定的證據,如錄像錄音,人證,物證等,那麼,你可以向法院投訴回對方,所答謂「行政訴訟」,當然省事點的辦法是向其領導或上級單位反映,更省事的辦法是厚著臉皮請對方吃飯,中國人講究的是面子,給足他們面子,指出其過分之處,事情也能解決。當然,如果你有能力,可以暴打對方一頓,不要說我是暴力抗法啊,這只是下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