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法規應當
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的依據是主要是法律,以及相關部門的規章等。
❷ 根據憲法的規定,地方性法規制定後報什麼備案
地方性法規按法律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國務院備案。
國務院部門規章,由本部門報國務院備案;幾個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章,由主辦部門負責報國務院備案。
地方人民政府規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報國務院備案。
地方性法規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地方性法規備案工作的通知》的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2)制定法規應當擴展閱讀:
法規、規章經審查發現的問題,分別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地方性法規同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由國務院提出處理意見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處理;
(二)地方性法規同國務院部門規章之間有矛盾的,由國務院提出處理意見提請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處理;
(三)規章同法律、行政法規相違背的,由國務院予以撤銷、改變或者責令改正;
(四)地方人民政府規章同國務院部門規章之間或者國務院部門規章相互之間有矛盾的,由國務院法制局進行協調;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國務院法制局提出意見,報國務院決定;
(五)規章在制定程序及技術上的問題,由國務院法制局提出處理意見,並轉告原報機關處理。
規章的原報機關在接到本條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五項的有關處理決定或者意見的三十日內,應將處理結果報國務院法制局。
❸ 依據憲法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條件沒有哪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法律對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須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予以批准。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報請批準的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進行審查時,發現其同本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的規章相抵觸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除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已經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外,其他設區的市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綜合考慮本省、自治區所轄的設區的市的人口數量、地域面積、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行使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職權。自治州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依照前款規定確定。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已經批準的較大的市已經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涉及本條第二款規定事項范圍以外的,繼續有效。
❹ 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應當在公布後的三十日內向什麼報送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九條:
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回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答應當在公布後的三十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報有關機關備案:
(一)行政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三)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四)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報國務院備案;地方政府規章應當同時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應當同時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備案;
(五)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應當報授權決定規定的機關備案。
❺ 根據《立法法》的規定,下列哪條法規、規章應由制定機關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生效說下法律依據
《立法法》第六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予以批准。
第六十六條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所以答案是民族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生效。
❻ 我國法律制定的基本規則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原 則
第三條 【立法版原則】立法應當遵循憲法的權基本原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堅持改革開放。
第四條 【法制原則】立法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第五條 【民主原則】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發揚社會主義民主,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
第六條 【實際與科學原則】立法應當從實際出發,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
立
❼ 哪些法律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
根據立法法的規定,下列事項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
(一)國回家主權的事答項;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
(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罰;
(五)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
(六)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徵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
(七)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徵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
(十)訴訟和仲裁製度;
(十一)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
其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❽ 國家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時,應當聽取
國家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時,應當聽取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和要求內。
擴展閱讀:
消費者權益是指容消費者在有償獲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以及在以後的一定時期內依法享有的權益。
消費者權益,是一定社會經濟關系下適應經濟運行的客觀需要賦給商品最終使用者享有的權利。
❾ 我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范圍是
《立法法》規定:
第六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予以批准。
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報請批準的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進行審查時,發現其同本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的規章相抵觸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
本法所稱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
第六十四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
(二)屬於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除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規。在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後,地方性法規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定無效,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