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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的作用

發布時間: 2021-01-17 01:09:19

A. 行政體制的作用體現在哪些方面

作用
第一,科學的行政體制能夠提高政府生產力,提高行政效率。
第二,科學的行政體制能夠大幅度地全面地促進社會發展,提高國家的競爭力。
第三,科學的行政體制能夠造就大批的優秀的國家各級各類公務員。
第四,科學的行政體制是公共行政民主化的保證。
第五,科學的行政體制能夠確保公民的各種權利和生命財產。
功能

功能一般指事物或方法所發揮的有利的作用,所強調的是事物或方法積極的意義。行政體制的功能也就是指行政體制所存在的價值及發揮的積極作用,這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促進市場經濟的縱深發展
中國經濟體制改革是在生產力水平較低、工業化程度不高、技術水平落後等條件下進行,各級政府在推進經濟市場化過程中發揮了主導作用。在改革開放至今的近三十年裡,與經濟的市場化程度顯著提高相對應的是政府職能和行政方式也發生了明顯變化。在宏觀上,政府開始運用經濟、法律等手段調節國民經濟的運行,進行產業結構調整,實現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在微觀上,政府改革了對企業的管理模式,政企分開成為經濟改革的重要內容。同時,政府的市場管理職能也逐漸從直接定價轉為主要以市場定價、反壟斷、反欺詐、反不正當競爭等方面。行政體制的不斷調整適應並有力地推動了市場經濟的發展。
在市場經濟縱深發展的過程中,行政體制也仍然是十分重要的促進力量。一方面,中國經濟的市場化程度還比較低,市場機制在經濟運行、資源配置方面的作用還沒有完全發揮出來;加上其自身諸如信息不對稱、投機率高等弊端,使得單純的市場調節還隱藏著不少危機。所以,需要加強政府在經濟運行、市場監管中的調控能力,用政府調節和監管這只「有形的手」來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要實現這些目標,就要對政府職能進行新的定位,進一步劃分政府與市場的產權邊界和利益分界,並探索科學有效的調節和監管方式。另一方面,政府也應當順應市場經濟深入發展的形勢,特別是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國際化趨勢的要求加強自身建設,比如通過調整權力配置減少許可權沖突、改革政府機構提高工作效率、減少事前審批加強事後監管等措施,提高政府在經濟管理中的能力和水平,為企業和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創造良好條件。
(二)回應利益多元化社會建構的需要
在實行改革開放政策前,存在於人們生活中的是計劃體制下一元化的社會結構模式,「雖然我們建立了各種組織,如企業、事業單位、群眾團體,但這些結構因子是同質的,都隸屬於某個國家機關,都有行政級別,實質上早被同一化為行政組織。」在這樣的模式下,公民或直接依附於政府,或因依附於其所在單位而間接依附於政府;他們之間的利益選擇也因為這樣的依附關系而在形式上表現得高度一致。在向市場經濟體制轉型的過程中,經濟規律使得政府不得不開始放鬆原本牢牢拽在自己手中的權力,承認並保護企業、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的利益和價值。這種一元化的社會結構開始逐漸瓦解,取而代之的是多元化的社會利益結構;不但社會個體之間的交往可以通過市場機制和契約機制來完成,而且政府也不可能像過去那樣,對社會生活事無巨細都要實施控制和管理。此外,利益多元還表現在地區利益、地方利益、行業利益的凸現,合作與競爭共存,客觀上需要行政體製作出積極回應。
在中國,由於這種多元化社會結構本身就是在政府主導下的改革而逐步形成,因而以政府職能、權力、運行規則等為主要內容的行政體制的價值也因為社會結構的變遷而日益彰顯。但一直以來我們對行政體制功能的理解大多是從經濟角度出發,即行政體制必須不斷適應經濟發展和改革的需要——如加強宏觀調控能力、改革國有資產管理模式等;因而在職能轉變、制度創新等方面也過多地強調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以政府經濟管理職能和許可權的調整為重點,而忽視了行政體制在調整收入分配、縮小貧富差距、完善社會保障等社會服務方面的價值。
(三)服務公共行政的有效開展
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市民社會的逐漸崛起和利益主體多元化的日益形成,加快了傳統意義上的國家行政向公共行政轉變的步伐。在此過程中,現代行政權呈現出多元化的發展趨勢,國家行政機關已不是惟一的行使行政權的主體,其行政權也部分地歸還於社會主體。越來越多的非政府組織等參與到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和服務活動之中,這是市場機制所帶來的必然後果、也是社會發展的基本規律。
公共行政的有效開展,要求對公權力進行重新調整和配置,以發揮社會自治的力量、保障公眾在社會事務管理中的參與權利;而這些也都依賴於行政體制發揮其基礎性的作用,因為沒有具體的制度基礎,公共行政的有效運行只能成為空談。靈活、高效、務實的行政體制將改革公權力的行使方式,積極引入符合現代市場經濟規律和價值理念的管理和服務手段,促進社會各部門的合理分工和資源的有效配置,推進公共行政的順利開展。以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為例,隨著社會公眾對道路、橋梁、體育場館等公共基礎設施的需求不斷增加,一些地方政府開始改革原來政府壟斷的做法,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通過競爭性招標、特許經營等手段鼓勵民間資本、社會力量參與到基礎設施的建設經營中。在此過程中,政府主要通過訂立合同的形式與經營企業進行談判,並負責對工程的監管;這既滿足了社會公眾對基礎設施的需求,也避免了政府財政支出不足的尷尬,同時還有效利用了民間資本為社會服務;達到了「雙贏」、「三贏」甚至「多贏」的效果。
(四)推進行政法治的發展
行政法治是現代法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反映了經濟社會發展對行政權力行使的全面要求,其核心的價值追求在於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落實到法律制度上,就是作為國家權力體系中的政府及行政機關自身的組織結構、職能許可權要有法律的依據;行政機關在行使權力中的方式、程序要受到法律的監督和制約;而一旦行政機關行使權力過程中的行為侵犯或損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等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其可以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等方式獲得救濟。在制度層面,行政法治包含了行政實體制度、行政程序制度和行政救濟制度三部分制度建設。在這里,行政體制與行政實體制度相對接,在一定程度上,行政體制就是一系列行政實體制度的總稱。只是傳統上行政體制更側重於政府系統的職能、權力配置、運行規則,而行政實體制度則強調承擔公共行政的主體形式和法律地位,各類行政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行政體制更多是管理學中使用的概念,而行政實體制度則是法學中的用語。

B. 簡述行政程序法的作用

9.簡述行政程序法的作用?

1)促進行政民主;5)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2)提高行政效率;行政行為的效率取決於——行政方式的適當選擇、環節的合理安排、過程的科學組合,以保證行政機關活動的合理化和科學化。

3)行政違法行為的發生大都與制度不完備、程序不健全有關;健全和完善行政程序法,不給失職與濫用職權留有餘地,從而起到確保行政權在法治的軌道上正常運行的作用。

4)監督與控制行政權;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A:行政程序法使行政程序成為行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條件;

B:行政程序法是杜絕失職和濫用職權等行政違法行為的有效手段;

C. 如何理解行政程序法的地位和作用

行政程序法的地位如下:
行政法是行政實體法與行政程序法的有機統一。行政實體法對行政關系進行實際調整,即對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主要規定行政機關在某種條件下依法使相對人獲得某種權利或承擔某些義務的法律規范。所要解決的問題是行政機關有什麼權力,即能做什麼。行政程序法是對行政法律關系中當事人行使或者履行實體權利義務時的程序作出規定的法律規范,主要是規范行政主體行政行為,所要解決的問題是行政機關如何行使權力,即怎麼做。任何行政行為都是實體性和程序性的統一,不存在沒有實體內容的行政程序,也不存在不通過程序就能實現的行政實體內容。實踐中的行政行為,或者遵循公正合理的程序,或者由於不公正或繁瑣的程序而使行政行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受到嚴重影響,實體權利要通過正確的程序予以保障,否則,實體權利將難以實現,或者將遭到很大損害。行政程序的重要性,使行政程序必須制度化、法律化,以避免和客服主觀隨意性。獲得法律確認的行政程序,它的各項具體程序制度,本身又成為行政法律關系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將賦予行政相對人在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擁有程序上的權利,當然也要求相對人承擔行政程序方面的義務。行政程序同樣也體現了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
行政程序法的作用如下:
1)促進行政民主;
2)提高行政效率;行政行為的效率取決於——行政方式的適當選擇、環節的合理安排、過程的科學組合,以保證行政機關活動的合理化和科學化。
3)行政違法行為的發生大都與制度不完備、程序不健全有關;健全和完善行政程序法,不給失職與濫用職權留有餘地,從而起到確保行政權在法治的軌道上正常運行的作用。
4)監督與控制行政權;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A:行政程序法使行政程序成為行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條件;
B:行政程序法是杜絕失職和濫用職權等行政違法行為的有效手段;
5)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D. 確立行政程序的正當的現實意義有哪些

實質程序法治實質上是正當程序之治。 程序正義的觀念是法律文化史中的一項重要貢獻,它將程序的公正、合理性視為與裁判的結果的公正、合理性具有同等的價值和意義,提醒我們在注重裁判結果公正性的同時,要確保法律實施過程的合理性。在我國的法律發展史中,歷來貫穿著「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所以在中國引進和推廣程序正義的觀念,強調法律程序的獨立價值,就具有重要的意義。 程序法治是實現和諧社會的主要途徑和重要表現。 1、有利於民主程序的建立,抑制權力的恣意行使 完善社會主義民主,必須推進民主程序化,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保證人民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權。加強程序民主的制度建設,要求從制度上進一步完善對各項民主活動的規定,使各項民主活動都有完備的制度化的程序可以遵循。法律化是程序民主建設的根本保障。程序上的民主要求在政治活動、利益表達、意見集中、決策形成的過程中,都嚴格地按照既定的程序辦事,制度的嚴肅性、法律的神聖性、規范的有效性必須設法保證。民主政治的程序化是民主政治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現代政治文明的一個特徵和體現。在國家主導模式下的改革與法治建設,最容易出現權力的恣意行使現象。權力濫用的一個明顯特徵就是不按程序辦事。以程序為本位,突出的強調了程序對於權力的制約意義。而「正當程序」觀念則正是中當前法治現實下權力濫用的良好矯正劑。首先,它有助於糾正傳統的權力本位觀。任何一種制度都是一定觀念的體現,觀念支撐著制度的構建,影響著制度的演變。「正當程序」理念所蘊含的權力制約原則、權利保護原則、中立性原則等都有助於糾正當前法治現實中的對權力、訴訟、程序的一些錯誤看法。只有觀念上的根本轉變,才會真正為制度的確立和施行帶來強大的廣泛意義上的支撐。其次,以程序為本位,可以為立法、執法和司法設置第一道權力制約的關鍵防線,以增強其過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程序本位理念強調程序的公正性,強調在追求公正的過程中要保障程序的公正,抑制權力的恣意行使,以程序公正促進實體公正的實現。 2.有利於促進社會公正 實體法治涉及社會利益的分配、社會矛盾的解決,由於這類問題的徹底解決超越了特定社會階段人們的智慧和能力,因而通過實體法治體現的實體公正的實現只能是相對意義上的實現。程序法治以保障人的尊嚴和自由為中心,通過程序機會的均等性、程序的過程性和交涉性、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性,既讓人們看見實體公正的實現,也在一定程度上吸納社會的不滿、實現社會的人文關懷以彌補實體公正的不足,更容易使當事人對司法者和執法者的信任和對處理結果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認可。程序規則不僅可以彌補實體規則的不足,還可以糾正實體規則的偏失。即通過法律解釋學的原理與方法對某一規則進行擴張、限制等重新解釋,以使原有規范符合公平正義理念。程序法治正是通過在絕對意義上保證程序公正的實現以實現實體公正,從而在總體上實現社會公正[4]。 3.有利於加強權利的保護 自資產階級革命以來,天賦人權的思想普照著人類大地,它要求人民對權利的享有是天賦的,任何人未經正當的法律程序都不得剝奪他人享有的權利。現今世界各國的憲法在規定國家權力的同時,也成了公民權利保護的大憲章。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國際公約》的誕生,則為人類提供了普遍的人權保護准則,人權的保護上升到了公理性高度。我國長期以來的傳統都是對權利保護的忽視,其中重要原因在於許多程序理念的缺失,在現實中只重實體輕程序。因此,堅持程序法治,以程序為本位,有助於通過「正當程序」的理念來改善現今司法、執法過程中的權利缺失現狀,重視人權的保護。只有正當程序實現了,更高層次、更寬層面、更深程度的「全面正義的法治模式」才會有前提和基礎。 問題 中國古代並非缺乏程序,但是,它沒有當事人的立場,而是從官方的立場來看待程序,它不具備正當的法律程序,實質上還是人治的程序。「有法律程序不等於有正當程序,並非一切法律程序就是正當的」「因此,主張要『重視法律程序』時的話語語義其實不是籠統地指一般法律程序,而是指正當的法律程序。 中國幾千年封建社會占統治地位的正統思想是儒家思想,傳統法文化缺乏「法治」的因子。對於統治者來說,對儒家思想的尊崇就應力主「治人」高於「治法」。雖然當時的法家提出過「治法」高於「治人」,但這種「治法」實際上是以嚴刑峻罰為特徵,以專制為依託的「刑治」。新中國建立後,雖然進行過法制建設,但因反右、文化大革命而使法制泯滅,社會曾處於無法無天狀態。改革開放後,總結歷史經驗教訓,開始了民主法制建設。二十多年來,中國的法治建設取得了顯著的成績,特別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過程中,立法不斷完善,執法水平不斷提高,司法權威進一步鞏固,法治建設的初期效果是明顯的、值得肯定的。但從總體上講,當前法治建設還存在一定的障礙,特別在程序法治建設方面,存在的障礙更加嚴重。這種障礙,首先在人的觀念,表現為重實體輕程序,重權力輕權利,重關系輕法制,沒有形成法律至上、依法辦事的習慣。其次,司法及行政執法過程中缺少正當法律程序。 中國古代並非缺乏程序,但是,它沒有當事人的立場,而是從官方的立場來看待程序,它不具備正當的法律程序,實質上還是人治的程序。「有法律程序不等於有正當程序,並非一切法律程序就是正當的」「因此,主張要「重視法律程序』時的話語語義其實不是籠統地指一般法律程序,而是指正當的法律程序」。 長期以來,中國更側重於強調令行禁止、正名定份的實體合法性方面,對程序合法性問題缺乏足夠的關注,沒有或沒有完全認識程序在法律體系中的重要位置。因此,我們不能將法律僅僅看作是一種規則,而應將實現這一規則的過程也看作是法律的一個部分。要充分認識到,法治的實質就是自由、民主、平等、獨立與公正等價值內容在社會制度及運作機制上的體現,而程序法治正是實現上述價值內容的最佳方式與途徑。程序理念不僅是法治的要素之一,而且是佔主導地位的要素。因為正是程序理念決定了法治的制度運作過程和結果的有效性和穩定性,也正是程序理念充分展示和保障了社會的正義。同時,只要從程序上保證公民成為法治運動中一種主動性的力量,國家法治的力量、社會公平和正義的力量就無窮無盡。程序是看得見的公正,也是保障實現實體正義的制度性條件。受客觀條件影響,中國仲裁製度的確立過程中存在一定的缺陷,表現為其行政化色彩較濃、當事人意思自治范圍和仲裁適用范圍過於狹窄、仲裁程序訴訟化較為嚴重、仲裁協議的形式要件過於嚴格

E. 行政執法程序是什麼

行政執法程序是針對行政執法行為而言的,是為規范行政執法行為,避免相對人的權利因行政主體的隨意判斷受到侵害而制定的,是行政執法行為在時間和空間上表現形式。所謂空間形式是指行政執法行為的表現形式,如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動作形式等。

所謂時間形式,是指行政執法行為過程的先後順序以及所必須履行的每個環節,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公安機關作出治安處罰必須經過傳喚、詢問、取證和裁決四個環節,而且每種形式有時間上限制。

種類

行政執法程序是行政程序種類之一,行政程序按照不同的標准,可以劃分為許多種類。標准不同,種類的劃分也不同。

1、根據行政程序適用的范圍,可分為內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

2、根據行政行為的對象是否特定,可分為具體行政程序和抽象行政程序;

3、根據行政職能的不同,可分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執法程序、行政裁定程序。

(5)行政程序的作用擴展閱讀:

特點

不同種類的程序,也各有不同的特點: 由於行政立法行為內容的廣泛性、行為對象的不特定性和效力的後及性,行政立法程序一般都比較復雜、嚴格。如座談會、聽證制度、專家論證制度和備案制度等,成為不可或缺的程序內容。

行政執法程序一般應體現行政效率的原則和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原則,但是由於行政行為對象的特定性、內容的具體性和行為方式的多樣性,決定了其程序的多樣性和差異性,如行政許可程序、行政處罰程序、行政強制執行程序等。

由於行政裁定對象是當事人雙方存在爭議或者糾紛,行政裁定程序具有準司法的特定和司法化的趨勢,其核心內容體現公正和公平,如山林權屬裁定等。

行政執法程序意義

行政執法是將法律法規規章直接應用於個人或者組織,直接影響個人或者組織的權利義務。如行政許可是賦予行政相對人某種資格或者權利;行政確認是通過、證明等方式決定管理相對人某種法律地位。

行政處罰是以懲罰違法行為為目的,對違法相對人權益的限制、剝奪或者對其科以新的義務。沒有無形式的內容,也沒有無內容的形式。程序上有瑕疵的行為,難以達到預期的法律效果。 我國歷來廣泛存在著「重實體,輕程序」的思想,常常把程序視為實體的「附屬品」。

現代法治原則要求,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無論在實體上還是在程序上都應受法律制約,都應法制化。

我國沒有一部統一的行政程序法,有些法律法規雖有程序上的規定,但內容過於原則、簡單、概括,側重於行政執法主體的權利,缺少違反程序的法律後果與責任,缺乏對相對人權益的保護性規定,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國沒有執法程序的法律規范,只是散見於一些部門法律法規中。


參考資料:網路--行政執法程序

F. 程序的功能是什麼

9.簡述行政程序法的作用?

1)促進行政民主;5)保護行政回相答對人的合法權益;

2)提高行政效率;行政行為的效率取決於——行政方式的適當選擇、環節的合理安排、過程的科學組合,以保證行政機關活動的合理化和科學化。

3)行政違法行為的發生大都與制度不完備、程序不健全有關;健全和完善行政程序法,不給失職與濫用職權留有餘地,從而起到確保行政權在法治的軌道上正常運行的作用。

4)監督與控制行政權;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A:行政程序法使行政程序成為行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條件;

B:行政程序法是杜絕失職和濫用職權等行政違法行為的有效手段;

G. 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1.程序權利與義務,和實體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在行政法律關系中,以行政機關為一方,以相對一方為另一方,都有實體權利和義務,也有程序權利和義務。行政行為是由實體權利義務和程序權利義務所組成的,職權、職責就是行政機關的實體權利義務。為了行使職權,履行職責,應該採取哪些步驟和方式,先後順序以及在多長時限內完成,就是程序,如果這些程序是法定的,那就是行政機關的程序義務。例如,《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必須聽取相對方的陳述和申辯,重大處罰還要聽證。這就是行政機關的程序義務,也就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程序權利。行政機關的程序權利,也就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程序義務,一般表現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提出某項申請,或行政機關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履行某項義務時所設置的程序要求,公民如不履行這些程序義務,就可能得不到所申請的許可,或將受到某種處罰。
2.程序與實體是緊密聯系的。實體是內容,程序是形式,程序是為實體服務的。人們將此稱為程序的工具主義。但在很多行政法律關系中,程序的作用特別重要。
第一,在行政法律關系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相對一方,其程序義務,即行政機關的程序權利,實際上早已獨立存在,並嚴格按照規定追究責任。這種程序義務大都由單行的法規、規章規定,行政機關是將之作為行政權的一部分行使的。例如,規定公民的某項申請必須經哪些機關批准,那麼,就一個機關也不能少,且必須按順序蓋章。規定必須多少天或幾月幾日前送上申請書,期限一過,行政機關就不會再接受。要求公民在幾月幾日前必須納稅,期限一過,就將給予處罰。對於這種極為嚴格的程序義務和程序責任,人們早也習以為常。
第二,行政機關的程序義務在很多情況下將會影響相對一方的實體權益,但也有相當一些行政程序,並不涉及相對一方的實體權益,在這種情況下,並不意味著就沒有權利義務問題。首先,行政機關不履行程序義務,即程序違法,是行政機關違反法律的問題,就「違法」這一點而言,是實體違法還是程序違法,並無差別;行政機關違法而不糾正,其危害遠較公民違法要嚴重得多。其次,實際上程序問題也涉及到實體問題。例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復議決定必須在5日內作出,超過期限是程序違法,這種違法涉及到誰的合法權益?5日作出或8日作出,對相對一方來說,並無多大實際損害。《治安管理處罰法》所以規定復議決定必須在這短短的5日內作出,體現了立法者從速處理治安問題、治安問題決不能拖延的意圖。否則,受到損害的將是社會治安秩序,即全體人民的利益。再比如,在檢查公民身份證時,公安人員必須首先出示自己的證件,這是表示身份程序。是否表明身份,在很多情況下並不影響相對一方的合法權益。立法者設置這一程序,首先是為了體現執法工作的嚴肅性,也是為了防止假冒,避免社會次序混亂,損害國家利益。可以說,在很多情況下,程序的背後都體現著國家的、社會的某種更高層次的利益。
第三,更為重要的是,程序本身自有其內在的價值。例如,在作出對公民權利的不利影響的決定前,必須聽取意見,體現了社會主義的民主參與、尊重公民個人的尊嚴;禁止以任何形式的暴力獲取證據,體現了社會主義的人道精神和對公民個人尊嚴的尊重;重大決策前聽取專家和利害關系人的意見,體現了程序理性;規定多少時限內對公民作出答復,體現了行政效率的要求,等等。因此,不存在空頭的無意義的程序。所有的程序不僅或多或少與相對一方的合法權益有關,也與國家、社會利益相關連。一切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都將是給社會或個人帶來危害的行為。因此,程序權利義務就有了獨立的意義和價值。
3.凡是違法行為都必須追究法律責任,這也是社會主義法制的一項重要原則。對一切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同樣應當追究法律責任。但是,當行政機關程序違法時如何追究責任,卻是一件相當復雜,因而存在眾多爭議的問題。從實踐來看,行政機關的程序違法有幾種情況:
一種是:程序違法,實體上也直接損害相對一方的合法權益,即我們平時所說的程序違法,實體也違法。
另一種是:程序違法,實體上似乎並未侵害相對一方的合法權益,即我們平時所說的程序違法,實體正確。
當然還有一種情況是,程序合法,實體違法。對於第一和第三種情況,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撤銷,追究實體違法的責任。困難的是第二種情況。根據上面的分析,既然存在獨立的程序權利義務,行政機關程序違法,也就應該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而不應該把程序僅僅看成是實體的工具而完全依附於實體,因此,從理論上說,程序違法應該獨立追究法律責任。但是,程序違法的情況還有其復雜之處。就程序本身的重要性,即內在價值而言,在程度上還是有區別的。如前例,行政機關在作出對相對一方不利影響的決定前,不聽取對方的意見,或法定應該聽證而不聽證,就屬於嚴重程序違法,因為這一程序缺陷違背了社會主義的民主與參與精神;再如,用暴力取得證據,也屬於嚴重程序違法,因為它違反了社會主義社會對人的尊嚴的尊重,等等。對於這些程序違法,不管實體上是否正確,就應一律予以撤銷,不得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但有些程序違法,例如,因疏忽忘了在文件上註明日期,屬於程序上的小的瑕疵,可以重新補正。總之,存在獨立的程序權利義務,是程序違法應該追究責任的基礎。法律在設定程序違法的法律責任時,則要根據行政違法行為中程序與實體的違法情況和關系,以及程序違法本身的嚴重程度等具體情況作出規定。
目前,我國法律對程序違法的法律責任已有兩種規定,一是《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違法,判決撤銷,同時判決行政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這樣做的目的就是使行政機關由於程序違法而承擔敗訴責任,體現嚴肅執法的要求。但同時又允許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也就是允許行政機關改正。這是我國法律第一次就行政程序違法後承擔法律責任所作的規定。毫無疑問,這一規定是建立在該行政行為程序違法、實體合法的基礎上的。但是該法沒有分出在程序嚴重違法的情況下,是否還能適用本條規定。這是時代的局限。另一種是《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如果執法者程序違法時主觀上有故意,那就應該追究其損害國家、社會利益的責任,除承擔敗訴責任外,還應由行政機關主動,或經司法建議後,視情節輕重給予執法工作人員以行政處分。這是考慮到我國對行政程序的認識情況所作的特殊規定。

H. 試論我國行政程序基本制度的含義和功能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一、 聽證制度

聽證是行政處罰決定程序之一,適用於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和較大數額罰款等對當事人權益影響較大的行政處罰。

二、 信息公開制度

信息公開,是行政機關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開政府文件、檔案材料和其他政府信息的制度。在法律上表現為公民對於政府持有信息的了解權、隱私權,政府的保密權及其相關的義務。
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開的原則,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復議遵循公開的原則,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立法法規定行政法規和規章在公布後,應當及時在政府公報和報紙上刊登。此外,保守國家秘密法、檔案法,它們對公民利用國家檔案和保守國家秘密的相關問題作出了規定。

三、 行政調查制度

行政調查是關於行政機關獲取公民、法人和組織的個人信息檔案、從事商業經營和公共事業活動信息檔案和有關證據材料的制度。
首先是調查許可權問題。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授權和正當理由根據的情形下,不得簡單地以公務需要為名對公民個人或者單位組織進行調查和檢查。即使在有法律授權和正當理由根據進行行政調查和檢查,也應當遵守法律授權的范圍、理由,依據法定程序進行。
其次是調查程序問題。行政機關進行調查檢查應當遵守有關單位行政法律法規的程序規定。

四、 說明理由制度

說明理由是關於行政決定必須闡明其理由和真實用意的行政決策程序制度,特別適用於行使裁量許可權和不利於當事人的行政決定。這一制度的意義主要是防止行政專橫和權利濫用、便於司法審查和法制監督。說明理由是最低限度的程序正當性要求。

五、 行政案卷制度

行政案卷是關於行政決定只能以行政案卷體現的事實作為根據的行政程序制度。行政案卷是有關案件事實的證據、調查或者聽證記錄等案件材料的總和。行政案卷的構成和形成應當依據法律的規定。行政決定只能以行政案卷體現的事實為根據,不得以行政案卷以外的、沒有經過法定程序認定的事實為根據。法律設立行政案卷制度的意義,使行政決定建立於按照法定程序形成的客觀事實之上,規范認定程序和認定結果的權威性,排除外界對行政決定的不當影響和干預,便利司法審查和法制監督。

I. 行政程序在行政法治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包括哪些

眾所周知,國家行政機關在社會生活中扮演著組織、指揮、監督、協調和引導者的角色專,因此,要完善和發展社會主義屬民主政治,建立和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實現全社會的法治化,就必須將國家行政機關的管理活動置於法律的控制和約束之下,大力倡導和切實實行以政府平等守法及承擔法律責任為核心內容的法治行政。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特別是十四大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以來,黨和國家在依法行政的口號下為推動我國行政管理活動的法治化做了大量工作,在國家行政活動的立法方面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基本上改變了行政活動無法可依的狀況,尤其是《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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