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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行政審批

發布時間: 2021-01-16 23:03:02

❶ 國務院關於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的文件全文

國務院關於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 國發〔2015〕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在前期大幅減少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基礎上,再取消49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將84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調整為政府內部審批事項。今後不再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這一審批類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取消事項的落實工作,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防止出現管理真空,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變相審批。調整為政府內部審批的事項,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實施審批;審批部門要嚴格規范審批行為,明確政府內部審批的許可權、范圍、條件、程序、時限等,嚴格限制自由裁量權,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要進一步深化行政體制改革,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加快政府職能轉變,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1.國務院決定取消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目錄2.國務院決定調整為政府內部審批的事項目錄
國務院2015年5月10日 國務院決定取消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目錄
(共49個大項以及其他8項中的17個子項) 序號 項目名稱 審批部門 其他共同審批部門 設定依據 備注 1 企業發行外債的額度審批 國家發展改革委 境外發行外幣債券徵求國家外匯局意見後報國務院審批;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審批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外債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外匯局令第28號) 此項為「借用各類國外貸款總規模及使用方向、限額以上國外貸款項目及利用外資方案審批(不含外商投資項目總投資與注冊資本之間差額以內的對外借款)和限額以下國外貸款項目外債規模安排」項目的子項 2 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含電廠)認定 國家發展改革委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3 基本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特大型企業集團(不含外商投資企業)的發展建設規劃審批 國家發展改革委 根據需要,會同有關部門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3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此項為「重要行業、重要領域、重大項目、重點地區和基本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特大型企業集團(不含外商投資企業)的發展建設規劃、專項發展建設規劃審批」項目的子項 4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資金審批 國家發改委 財政部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0〕249號) 此3項為「中央政府專項資金使用審批」項目的子項 5 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年度計劃審批 財政部、水利部、農業部、林業局 《國務院關於完善退耕還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25號)
《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財農〔2007〕327號) 6 發展滯緩或主導產業衰退比較明顯的老工業城市界定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全國老工業基地調整改造規劃(2013-2022年)〉的通知》(發改東北〔2013〕543號) 7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和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的認定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稅務總局 《國務院關於印發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18號)
《國務院關於印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11〕4號)
《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試行辦法》(發改高技〔2012〕2413號) 8 食鹽生產限額年度計劃審批 國家發展改革委 無 《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令第197號) 此3項為「重要商品年度計劃(包括卷煙、食鹽生產限額年度計劃,天然氣商品量分配計劃,食鹽分配調撥計劃和干線運輸計劃,年度煙草專賣品購銷儲備計劃)審批」項目的子項 9 食鹽分配調撥計劃和干線運輸計劃審批 《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令第197號) 10 天然氣商品量分配計劃審批 《天然氣商品量管理暫行辦法》(計燃〔1987〕2001號) 11 高等學校赴境外設立教育機構(含合作)及採取其他形式實施本科及以上學歷教育審批 教育部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高等學校境外辦學暫行管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5號) 12 省級自學考試機構開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專業審批 教育部 無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國發〔1988〕15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 13 孔子學院(課堂)設置及年度項目審批 教育部 無 《教育部關於印發〈孔子學院總部機構設置以及教育部對外漢語教學發展中心機構調整方案〉的通知》(教人函〔2007〕12號) 14 國際科技展覽會及其他重大國際科技活動審批 科技部 無 《國際科學技術會議與展覽管理暫行辦法》(國科發外字〔2001〕311號) 15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徵營業稅審批 工業和信息化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 16 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 民政部 需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核確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號) 17 非國資委管理國有企業經營者工資備案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資委、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中央宣傳部、人民銀行、中投公司(薪酬審核部門)等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國務院令第103號)
《關於進一步規范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09〕105號) 18 提高企業單位費率審批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共同蓋章的部門)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審批辦法》(勞社部發〔1998〕2號) 此項為「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事項審批」項目的子項 19 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醫療補助實施范圍審批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徵得同意的部門)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20 土地登記上崗證核發 國土資源部 無 《土地登記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0號) 21 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示範基地確定和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示範基地建設總體規劃審查批准 國土資源部 財政部 《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13〕81號)
《國土資源部財政部關於開展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示範基地建設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88號) 22 探礦權、采礦權協議出讓申請審批 國土資源部 無 《國土資源部關於嚴格控制和規范礦業權協議出讓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80號) 23 礦業權設置方案審批或備案核准 國土資源部 無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炭資源勘查開采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13號)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完善礦業權管理促進整裝勘查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55號) 24 設立、變更或者撤銷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審批 國土資源部 煤炭國家規劃礦區需國家發展改革委共同蓋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152號) 25 礦業權價款評估備案核准 國土資源部 無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0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2〕24號)
《國務院關於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
《國土資源部關於規范礦業權評估報告備案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82號) 26 國家地質公園規劃審批 國土資源部 無 《國土資源部關於發布〈國家地質公園規劃編制技術要求〉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89號) 27 直轄市人民政府申報的中國溫泉之鄉(城、都)的發展建設總體規劃審查 國土資源部 無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申報中國溫泉之鄉(城、都)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0〕49號) 28 中央投資的水利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含概算調整)審批 水利部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29 設立水利旅遊項目審批 水利部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30 農業種子種源進口免稅審批 農業部 無 《「十二五」期間進口種子種源免稅政策管理辦法》(財關稅〔2011〕76號) 31 第三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准入審批 國家衛生計生委 無 《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衛醫政發〔2009〕18號) 32 對辦理稅務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的核准 稅務總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 此項為「對辦理稅務登記(注銷、外出經營報驗)的核准」項目的子項 33 偏遠地區簡並征期認定 稅務總局 無 《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徵收管理辦法》(稅務總局令第16號) 34 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稅務總局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 此6項為「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審批」項目的子項 35 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變更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 36 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注銷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 37 集團公司具有免抵退稅資格成員企業認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 38 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資格的認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辦法》(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3號) 39 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代理外國企業、外國自然人出口貨物備案登記及備案核銷的核准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 40 列入車輛購置稅免稅圖冊的審批 稅務總局 無 《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稅務總局令第33號) 41 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的審核 稅務總局 無 《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稅務總局令第33號) 42 公共汽電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的審核 稅務總局 無 《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運輸部關於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12〕61號) 43 海南境外遊客離境退稅定點商店的認定、變更與終止的審批 稅務總局 海南省商務廳 《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海南試點管理辦法》(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8號) 44 乙烯、芳烴生產企業退稅資格認定 稅務總局 無 《用於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退(免)消費稅暫行辦法》(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6號) 此項為「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退稅審批」項目的子項 45 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含與港澳台協議)待遇審批 稅務總局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124號) 46 企業就成本分攤協議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審核 稅務總局 無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 47 企業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條件業務的核准 稅務總局 無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 48 企業享受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或縮短折舊年限所得稅優惠的核准 稅務總局 無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 49 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備案核准 稅務總局 無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農產品初加工有關范圍的補充通知》(財稅〔2011〕2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 50 注冊稅務師執業核准 稅務總局 無 《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稅務總局令第14號) 51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 安全監管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人事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發〔2002〕87號) 52 葯品行政保護證書核發 食品葯品監管總局 無 《葯品行政保護條例》(1992年12月12日國務院批准,1992年12月19日國家醫葯管理局令第12號發布) 53 省級人民政府美國白蛾除治技術方案及措施審批 國家林業局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美國白蛾防治工作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6〕6號) 54 中日民間綠化合作(小淵基金)項目審批 國家林業局 無 《國家林業局關於代發中日民間綠化合作委員會〈日中綠化交流基金資助合作項目管理辦法〉的函》(林函外字〔2000〕247號) 55 長江上游、黃河上中游及新疆天然林保護工程區採伐天然林佔用人工林採伐限額審批 國家林業局 無 《國務院批轉林業局關於全國「十二五」期間年森林採伐限額審核意見的通知》(國發〔2011〕3號) 56 國家生態文明教育基地審批 國家林業局 教育部、
共青團中央 《國家生態文明教育基地管理辦法》(林宣發〔2009〕84號) 57 國際重要濕地認證審核 國家林業局 外交部 《濕地保護管理規定》(國家林業局令第32號) 58 進口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審核 國家林業局 無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十二五」期間進口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稅收問題的通知》(財關稅〔2011〕9號)
《海關總署關於執行「十二五」期間進口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署稅發〔2011〕447號)
《「十二五」期間進口種子種源免稅政策管理辦法》(財關稅〔2011〕76號) 59 其他部門新建、撤銷氣象台站審批 中國氣象局 無 《氣象行業管理若干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12號) 60 境外證券交易所駐華代表機構審批 證監會 無 《境外證券交易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4號) 61 證券交易所與境外機構重大合作項目、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重大國際合作與交流活動、涉港澳台重大事項審批 證監會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65號) 62 糧食行業技術改造和新技術推廣示範項目立項審批 國家糧食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63 中央管理企業和跨省(區、市)從事高瓦斯或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生產建設的煤礦企業瓦斯防治能力評估 國家能源局 無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安全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1〕26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能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51號) 64 境外培訓承辦機構資格認定 國家外專局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65 鐵路基本建設項目審批 國家鐵路局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66 電子政務電子認證基礎設施安全性審查 國家密碼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電子政務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試行)》(國密局發〔2009〕7號) 國務院決定調整為政府內部審批的事項目錄(共80項以及4個子項) 序號 項目名稱 審批部門 備注 1 政府出資的投資項目審批 國家發展改革委 2 對借用外債規模的管理 國家發展改革委 這項為「借用各類國外貸款總規模及使用方向、限額以上國外貸款項目及利用外資方案審批(不含外商投資項目總投資與注冊資本之間差額以內的對外借款)和限額以下國外貸款項目外債規模安排」項目的子項 3 國家企業(集團)技術中心、國家工程實驗室和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的認定 國家發展改革委 4 重要行業、重點領域、重大項目、重點地區的發展建設規劃、專項發展建設規劃審批 國家發展改革委 這項為「重要行業、重要領域、重大項目、重點地區和基本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特大型企業集團(不含外商投資企業)的發展建設規劃、專項發展建設規劃審批」項目的子項 5 全國研究生招生總量、普通高校本科生招生總量及分地區分部門招生計劃審批 國家發展改革委 6 地方定價目錄審定 國家發展改革委 7 行政事業性收費標准審批 國家發展改革委 8 中央預算內投資年度計劃審批 國家發展改革委 9 全國及分地區人口計劃審批 國家發展改革委 10 卷煙生產限額年度計劃審批 國家發展改革委 此項為「重要商品年度計劃(包括卷煙、食鹽生產限額年度計劃,天然氣商品量分配計劃,食鹽分配調撥計劃和干線運輸計劃,年度煙草專賣品購銷儲備計劃)審批」項目的子項 11 全國普通高校本科生分學校招生計劃、研究生分地區分部門分學校招生計劃審批 教育部 12 國家和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與外國及港澳台地區考試機構或其他組織合作舉辦境外考試審批 教育部 13 高等學校面向全國招生和跨省招生生源計劃審批 教育部 14 國家秘密技術定密和出口審查 科技部 15 我國政府與外國政府及重要國際組織間科技合作協定審核 科技部 16 糖精年度生產計劃審批 工業和信息化部 17 民族貿易縣審批 國家民委 18 烈士評定 民政部 19 監獄的設置、撤銷、遷移審批 司法部 20 政府性基金立項審批 財政部 21 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 財政部 22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事項審批 財政部 23 外國政府貸款事項審批 財政部 24 部級榮譽稱號評審表彰計劃審批 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部 25 公務員獎勵實施方案審核 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部 2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各行政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審批 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部 27 新設崗位、地區津貼(補貼)項目和調整標准審批 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部 28 駐外使領館人員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駐外非外交人員以及駐港澳內派人員調整工資待遇審批 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部 29 非國資委管理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審批 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部 30 發行社會保障卡審批 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部 31 調整基本養老金實施方案審批 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部 此項為「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事項審批」項目的子項 32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事業單位計劃外接收軍隊轉業幹部審批 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部 33 中央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審批 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部 34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及修改審查 國土資源部 35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編制審批 國土資源部 36 城鄉建設用地規模邊界調整審批 國土資源部 37 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審批 國土資源部 38 國家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土地專項方案審批 國土資源部 39 農用地轉用審查 國土資源部 40 土地徵收審查 國土資源部 41 建設項目控制工期的單體工程先行用地核准 國土資源部 42 礦產資源規劃審批 國土資源部 43 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審核 國土資源部 44 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審批 住房城鄉建設部 45 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確定的審批 住房城鄉建設部 46 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確定的審批 住房城鄉建設部 47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審批 住房城鄉建設部 48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審批 住房城鄉建設部 49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審批 住房城鄉建設部 50 主要港口的總體規劃審批 交通運輸部 51 中央安排前期投資的水利規劃及專題研究項目立項審批 水利部 52 中央級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批 水利部 53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審批 水利部 54 新建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定 水利部 55 中央企業政工職稱評審審批 國務院國資委 56 口岸對外開放審批 海關總署 57 地方政府申請中、外籍民用飛機從我國非對外開放和限制開放機場出入境、陸路邊境臨時開放審核 海關總署 58 廣播電台、電視台開辦群眾參與的廣播電視直播節目審批 新聞出版
廣電總局 59 舉辦全國性和國際性體育競賽審批 體育總局 60 政府統計調查項目審批 國家統計局 61 建設工程征佔用林地年度定額審批 國家林業局 62 省級防沙治沙規劃審批 國家林業局 63 京津風沙源治理工程省級規劃備案核准 國家林業局 64 林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 國家林業局 65 林業部門管理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審批 國家林業局 66 國家森林城市稱號批准 國家林業局 67 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審批 國家林業局 68 全國性宗教團體負責人審批 國家宗教局 69 全國性宗教團體接受國(境)外捐贈宗教書刊、音像製品審批 國家宗教局 70 全國性宗教團體接受國(境)外捐款審批 國家宗教局 71 中央國家機關職業技能鑒定 國管局 72 中央國家機關基本建設項目審批 國管局 73 省級能源發展規劃審批 國家能源局 74 涉及全國布局、總量控制及跨省輸送的區域性能源綜合發展規劃審批 國家能源局 75 非國家外專局資助因公赴境外培訓項目審批 國家外專局 76 國家資助赴境外重點培訓項目計劃和項目執行審批 國家外專局 77 引進境外技術、管理人才重點項目計劃和專項經費審批 國家外專局 78 外國專家聘請計劃審批 國家外專局 79 區域用海規劃審批 國家海洋局 80 無居民海島、海域、海底地形地名命名、更名、注銷審批 國家海洋局 81 區域用島規劃審批 國家海洋局 82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審批 國家文物局 83 收集檔案范圍細則和工作方案審批 國家檔案局 84 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表審批 國家檔案局

❷ 國務院2015年取消哪些行政審批

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
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共計94項)

1 物業管理師注冊執業資格認定 住房城鄉建設部 無 《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4號)
2 期貨交易場所上市、修改或者終止合約審批 證監會 無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3 期貨交易場所變更住所或者營業場所審批 證監會 無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4 期貨交易場所合並、分立或者解散審批 證監會 無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5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新增股東或原股東轉讓所持股份審批 證監會 無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89號)

6 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收費審批 證監會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號)
《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65號)
7 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證券結算風險基金使用審批 證監會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證監發〔2000〕22號)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辦法》(證監發〔2006〕65號)
8 證券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種審批 證監會 無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號)

9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上市新的交易品種審批 證監會 無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89號)
10 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審核 證監會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1 保險公司股權轉讓及改變組織形式審批 保監會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12 保險公司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審批 保監會 無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630號)
13 投資連結保險的投資賬戶設立、合並、分立、關閉、清算等事項審批 保監會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14 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處置審批 保監會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管理辦法》(保監發〔2011〕39號)
15 保險公司可投資企業債券的信用評級機構核准 保監會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16 外資保險公司再保險關聯交易審批 保監會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6號)

17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審批 保監會 無 《農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629號)
18 鉻化合物生產建設項目審批 工業和信息化部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鉻化合物生產建設許可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15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
19 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及產品的登記備案 工業和信息化部 無 《國務院關於印發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18號)
《軟體產品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9號)
《軟體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聯軟〔2013〕64號)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聯電子〔2013〕487號)
20 對財政有影響的臨時特案減免稅審批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21 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有償資金呆賬核銷和延期還款審批 財政部 無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有償資金管理辦法》(財發〔2008〕4號)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有償資金呆賬核銷和延期還款辦法》(財發〔2008〕61號)
22 豁免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審核 財政部 無 《財政部 國資委 證監會 社保基金會關於豁免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10〕278號)
23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認定 財政部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
24 境外(包括港澳台)會計師事務所在境內設立常駐代表處審批 財政部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
25 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審批 稅務總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26 申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核 稅務總局 無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9號)
27 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免徵增值稅審核 稅務總局
同級財政、糧食部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 28 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和經營免稅項目的糧食經營企業以及有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銷售業務的企業增值稅免稅資格審核 稅務總局 無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
29 拍賣行拍賣免徵增值稅貨物審批 稅務總局 無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徵收增值稅、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40號)
30 營改增後隨軍家屬優惠政策審批 稅務總局 無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
31 營改增後軍隊轉業幹部優惠政策審批 稅務總局 無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
32 營改增後城鎮退役士兵優惠政策審批 稅務總局 民政部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
33 消費稅稅款抵扣審核 稅務總局 無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消費稅納稅申報及稅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6〕769號)
34 成品油消費稅征稅范圍認定 稅務總局 無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消費稅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7號)
35 主管稅務機關對非居民企業適用行業及所適用的利潤率審核 稅務總局 無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國稅發〔2010〕19號)
36 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選擇主管稅務機關批准 稅務總局 無 《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5號)
37 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變更審批 稅務總局 無 《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5號)
38 國防專利申請權、專利權轉讓及實施審批 國家國防科工局 無 《國防專利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418號)
39 全國性社會團體籌備審批 民政部 需要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
40 社會福利基金資助項目審批 民政部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社會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社字〔1998〕124號)
41 獸葯生產許可證核發 農業部 無 《獸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42 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機構資質認定 水利部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國務院令第496號)
43 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年度計劃審批 水利部 無 《關於進一步加強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辦農經〔2005〕806號)
44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年度計劃審批 水利部 無 《關於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農經〔2007〕1752號)
45 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批 中國人民銀行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核規則》(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4〕19號)
46 國家重點工程建設或重大自然災害臨時增加採伐限額審批 國家林業局 無 《國務院批轉林業局關於全國「十二五」期間年森林採伐限額審核意見的通知》(國發〔2011〕3號) 47 進入林業部門管理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從事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拍攝影片、登山等活動審批 國家林業局 無 《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1985年6月21日國務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業部發布)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48 啟動實施一級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應急預案審批 國家林業局 無 《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處置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13號) 取消
49 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設任務調整審批 國家林業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林業局關於下達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2011年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通知》(發改投資〔2011〕1620號)
50 天保工程森林培育建設任務調整審批 國家林業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林業局關於下達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2011年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通知》(發改投資〔2011〕1620號)
51 跨區域重點推廣示範項目審批 國家林業局 無 《中央財政林業科技推廣示範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農〔2009〕289號)
52 省級退耕還林年度實施方案審核 國家林業局 無 《退耕還林條例》(國務院令第367號)
53 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審批 國家林業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部、水利部
《國務院關於完善退耕還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25號)
《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發改西部〔2010〕1382號)
《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財農〔2007〕327號)

54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生態旅遊規劃審批 國家林業局 無 《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1985年6月21日國務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業部發布)
《自然保護區生態旅遊規劃技術規程》(GB/T20416-2006)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自然保護區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0〕63號)
《國家林業局關於加強自然保護區建設管理工作的意見》(林護發〔2005〕55號)
55 海域海岸帶整治修復項目(海域類)審批 國家海洋局 無 《國務院關於全國海洋功能區劃(2011-2020年)的批復》(國函〔2012〕13號) 取消
56 國務院批準的用島項目建築物和設施登記核准 國家海洋局 無 《無居民海島使用權登記辦法》(國海島字〔2010〕775號)
《無居民海島使用申請審批試行辦法》(國海島字〔2011〕225號)
57 海島整治修復項目實施方案審批 國家海洋局 無 《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9〕491號)
《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10〕44號)
58 海島整治修復項目驗收 國家海洋局 無 《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9〕491號)
59 教育部科技查新機構認定 教育部 無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教育部科技查新機構工作的意見》(教技發廳〔2004〕1號)
60 地質資料延期匯交審批 國土資源部 無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9號)
61 土地調查實施方案核准 國土資源部 無 《土地調查條例》(國務院令第518號) 62 礦產地儲備區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審批 國土資源部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土資源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71號)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關於開展礦產地儲備試點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128號)
63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查閱保護期內的地質資料審查 國土資源部 無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9號)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6號)
64 省、自治區、直轄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審核 國土資源部 無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
65 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產地名錄審批 國土資源部 無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80號)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7號)
66 國土資源部科技平台建設審批 國土資源部 無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4號)
《關於組織開展國土資源部野外科學觀測研究基地命名和建設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213號)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強科技創新工作的意見》(國土資發〔2013〕72號)
67 整裝勘查區設置審批 國土資源部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國土資源部等部門找礦突破戰略行動綱要(2011—2020年)的通知》(國辦發〔2011〕57號)
《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快推進整裝勘查實現找礦重大突破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140號) 68 調整礦產勘查風險分類審批 國土資源部 無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完善礦業權管理促進整裝勘查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55號)
69 船舶污染物清除作業單位資質認定 交通運輸部 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1號)
70 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保證證書核發 交通運輸部 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1號)
下放至省級及以下海事機構
71 水運工程監理甲級企業資質認定 交通運輸部 無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72 外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運輸審批 交通運輸部 無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5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73 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人員資格認可 交通運輸部 無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子項「裝卸管理人員資格認可」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子項「申報人員資格認可」和「集裝箱現場檢查員資格認可」下放至省級及以下海事管理機構
74 放射防護器材和含放射性產品檢測機構、醫療機構放射性危害評價(甲級)機構認定 國家衛生計生委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關於職業衛生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0〕104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
75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關科研項目審查 國家衛生計生委 無 《病原微生物實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24號)
76 關稅及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延期繳納審批 海關總署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國務院令第392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取消 原由直屬海關審批
77 關稅及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滯納金減免審批 海關總署 無 《海關稅款滯納金減免暫行規定》(署稅發〔2012〕437號)
78 計量檢定員資格核准 質檢總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1987年1月19日國務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國家計量局發布)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質監部門
79 設備監理單位甲級資格證書核發 質檢總局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質監部門
80 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健康的重要出口商品注冊登記 質檢總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47號)
81 國家級裁判員審批 體育總局 無 《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試行)》(體競字〔1999〕153號)
82 民用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生產許可(PC) 中國民航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1987年5月4日國務院發布)
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83 民航計量檢定員資格認可 中國民航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1987年1月19日國務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國家計量局發布)
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84 航空營運人運輸危險品資格批准 中國民航局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85 民用航空器特許飛行資格認可 中國民航局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86 航空安全員資格認定 中國民航局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87 民航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和改制審核 中國民航局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88 民用航空器地址編碼指配 中國民航局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89 軍工產品儲存庫一級風險等級認定和技術防範工程方案審核及工程驗收 公安部
國家國防科工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90 航行港澳船舶證明書核發 公安部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91 一級文物系統風險單位安全技術防範工程設計方案審批和工程驗收 公安部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文物系統博物館風險等級和安全防護級別的規定》(GA27-2002)
92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和第二類精神葯品原料葯定點生產審批 食品葯品監管總局 無 《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2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管部門
93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國家基準氣候站、基本氣象站氣象探測環境審批 中國氣象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623號)
下放至省級氣象主管機構
94 商用密碼科研單位審批 國家密碼局 無 《商用密碼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3號)

❸ 水利水電工程蓄水安全鑒定施工單位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水利水電建設工程蓄水安全鑒定單位資質認定申辦指南
一、審批依據
(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62項;
(二)關於頒布《水利水電建設工程蓄水安全鑒定暫行辦法》的通知(水利部水建管〔1999〕177號);
(三)《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水利部令第23號)
二、實施機關
水利部,承辦機構為建設與管理司。
三、審批許可權
審批水利水電建設工程蓄水安全鑒定一級和二級資質。
四、審批條件
(一)申請人范圍
從事水利水電建設工程蓄水安全鑒定的單位。
(二)准予行政許可的條件
申請取得水利水電建設工程蓄水安全鑒定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法人資格,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
2、能夠獨立完成水利水電建設工程蓄水安全鑒定工作,能夠獨立編寫水利水電建設工程蓄水安全鑒定報告;
3、擁有能滿足從事蓄水安全鑒定工作的水文、地質、水工、施工、機電、金屬結構等有關專業的專業水平高,工程設計、施工經驗豐富,符合上崗條件,並熟悉和遵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標准和技術規范的具有高級工程師以上職稱的專家;
4、配備有與業務范圍相適應的專業設施和設備;
5、符合水利水電建設工程蓄水安全鑒定單位資質分級標准並通過審批機關組織的專家審查和綜合評定。
五、審批時限
水利部應當自受理資質申請,或者收到流域管理機構、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的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同意頒發資質證書的,應當自作出審查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資質證書。其中,流域管理機構、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資質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材料報送水利部審批。
以上審批時限不包括依法組織聽證和專家評審所需的時間。
六、數量
無數量限制。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
申請取得水利水電建設工程蓄水安全鑒定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水電建設工程蓄水安全鑒定單位資質認定申請表一式二份;
(二)法人資格證明;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的簡歷及身份證明;
(四)在職專業技術人員統計表,技術骨幹職稱證明;
(五)承擔過水利水電建設工程蓄水安全鑒定相關業務的業績證明;
(六)必備的工作場所和專業技術設施、設備證明;
(七)單位章程或有關的管理規章制度;
(八)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申請書格式文本
水利水電建設工程蓄水安全鑒定單位資質認定申請表。
九、收費依據和標准
不收費。
十、辦理流程
(一)申請人向相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即:水利部直屬單位向水利部提出申請並提交申請材料;流域管理機構直屬單位向流域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申請材料;其他單位向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申請材料。
(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對申請材料提出初審意見,與申請材料一並報送水利部審批。
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於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集中受理水利水電建設工程蓄水安全鑒定單位資質申請,具體事宜詳見公告。
(三)水利部組織專家評審。
(四)水利部作出審批決定。審批同意的,向申請單位頒發資質證書;審批不同意的,應當向申請單位書面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❹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員會的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一)主要職責1.協助委領導組織委機關日常工作,並對委直屬單位和委機關各部門工作進行綜合協調。2.組織委綜合性重要文稿草擬工作,負責委機關公文處理、保密、信訪工作,指導委直屬單位公文處理、保密、信訪工作。3.組織委政務信息化建設與管理。指導委檔案工作。4.負責委重要事項的督辦、查辦和催辦工作,組織協調人大、政協有關提案和建議的辦理工作。5.負責委對外宣傳、新聞發布和政務信息工作,負責海河水利網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委水利宣傳和政務信息工作;負責《中國水利報》海河記者站工作。6.負責委政務公開、會議計劃管理、重要會議活動組織、重要接待和規章制度建設工作,負責委機關會議室管理、行政值班管理、安全保衛、防火工作,監督檢查辦公區物業管理工作。7.指導《海河水利》、《海河年鑒》、《海河志》的編輯出版發行工作。8.承辦委交辦的其他事項。(二)內設科室及人員編制辦公室行政執行人員編制17名,內設秘書一科、秘書二科、綜合科(信訪辦)、宣傳科(海河記者站)。二、規劃計劃處(一)主要職責1.組織擬定流域水利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組織流域水利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專題研究。2.組織編制流域或流域內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及有關的專業或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3.組織指導流域內有關重大建設項目的防洪論證工作。根據授權,負責重大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和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的組織實施。4.組織開展流域內控制性水利項目、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重要水利項目與中央水利項目的前期工作。根據授權,負責流域內有關規劃和中央水利項目的審查、審核以及有關水工程的合規性審查。對地方大中型水利項目進行技術審查。指導流域河口、海岸灘塗治理和開發工作。5.負責提出或審核流域內中央水利項目年度投資建議計劃,負責流域內中央水利項目、水利前期工作、直屬單位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年度投資計劃管理工作。6.負責中央水利項目前期工作的實施,負責委直屬單位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建設管理工作。7.組織、指導流域內有關水利規劃和建設項目的後評估工作。8.指導流域內所屬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9.負責水利綜合統計工作。10.承辦委交辦的其他事項。(二)內設科室及人員編制規劃計劃處行政執行人員編制17名,內設規劃管理科、項目管理科、計劃管理科、綜合統計科。三、水政水資源處(水政監察總隊)(一)主要職責1.擬定流域性的水利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2.組織協調依法行政工作。歸口管理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負責委與行政許可有關的規范性文件審核、備案工作。負責委行政復議、行政賠償、行政訴訟和聽證工作。3.負責職權范圍內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查處水事違法行為。負責省際水事糾紛的預防和調處工作。4.組織制訂水政監察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水政監察總隊管理及日常工作。5.組織指導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制訂普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委普法辦公室工作。6.負責流域水資源的管理和監督。組織開展流域取水許可總量控制工作,組織實施流域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水資源有償使用等制度。協同組織編制流域水資源有關專業或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7.按照規定和授權,組織擬定流域內省際水量分配方案和流域年度水資源調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按規定組織開展流域和流域重要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8.指導協調流域地下水開發利用和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和發布流域地下水通報。9.指導流域內地方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和節水型社會建設有關工作。10.組織開展流域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按規定開展流域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指導流域水資源監測和水資源信息工作,組織編制和發布流域水資源公報和管理年報。11.承辦委交辦的其他事項。(二)內設科室及人員編制水政水資源處(水政監察總隊)行政執行人員編制16名,內設水政科、水資源科、水政監察總隊辦公室。四、財務處
(一)主要職責1.負責委屬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按照規定或授權負責具有流域控制性的水利工程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工程等中央水利工程的國有資產的運營或監督管理。2.負責委預算資金的使用、稽察、檢查和監督。3.組織編制與實施委部門預算;歸口管理委有關國庫支付及政府采購工作。4.組織擬訂委財務工作、經濟工作發展規劃;負責委經濟管理工作。5.指導、監管委財務會計工作;負責委機關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及會計檢查工作。擬訂委財務內控制度並組織實施。6.研究提出直管工程和流域內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及直管工程上網電價核定與調整的建議。7.負責委機關經濟合同的審查及監督工作。8.承辦委交辦的其他事項。(二)內設科室及人員編制財務處行政執行人員編制17名,內設資產管理科、預算監管科、經濟價格科、機關財務科。五、人事處(一)主要職責1.組織擬訂委人才規劃及相關政策,組織指導委幹部人事制度改革。2.負責委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工作人員的管理工作。3.負責委管幹部的選拔、考核、任免等管理工作;負責後備幹部隊伍建設和幹部監督工作。4.負責委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委招錄(聘)工作人員的管理工作。5.負責委機構編制管理、機構改革工作。6.負責委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工資管理和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工作。7.負責委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委職業技能開發工作。8.負責人事統計、人事檔案、社會保險工作;歸口管理委表彰獎勵工作。9.承辦委交辦的其他事項。(二)內設科室及人員編制人事處行政執行人員編制15名,內設組織幹部科(幹部監督科)、勞動工資科、人才與培訓科。六、建設與管理處(一)主要職責1.指導流域內河流、湖泊的治理和開發。2.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流域內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實施流域內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設與運行管理。3.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流域內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負責委屬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與確權劃界工作;組織實施委屬水庫大壩、水閘的安全鑒定工作。4.負責委屬水利工程的開工審批、建設實施、竣工驗收等建設管理工作。5.指導流域內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管工作,負責委屬水利建設市場准入、項目法人組建、工程招投標、建設監理、工程造價和工程質量檢測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委屬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6.負責授權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防洪評價審查許可及監督管理。7.負責直管河段及授權河段的河道采砂管理,指導、監督流域內河道采砂管理有關工作。8.負責委水利建設經濟定額站有關工作。9.負責委援藏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10.承辦委交辦的其他事項。(二)內設科室及人員編制建設與管理處行政執行人員編制17名,內設技術管理科、工程管理科、建設管理科、市場監管科。七、水土保持處(一)主要職責1.指導、協調流域內水土流失防治工作。2.組織有關重點防治區水土流失預防、監督與管理。3.按規定負責有關水土保持中央投資建設項目的實施。4.指導並監督流域內國家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5.協同組織編制流域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6.根據授權,負責國家立項審批的大中型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監督檢查。7.指導流域水土流失監測、預報和公告。8.按規定指導流域內農村水利及農村水能資源開發有關工作。9.承辦委交辦的其他事項。(二)內設科室及人員編制
水土保持處行政執行人員編制9名,內設管理科、監督科。八、科技外事處(一)主要職責1.擬定委水利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制定委重大科技攻關項目計劃並組織實施。2.組織委重大科研項目申報和管理、重大學術交流及科研成果與技術推廣工作。3.負責組織委科學研究及科研項目的審查工作;歸口管理科技成果及科技知識產權工作。4.負責委水利外事管理工作;審核申報出國任務和人員,組織出國人員的外事教育工作。5.負責管理委國際合作與技術交流;歸口管理國外智力引進和人員交流工作。6.負責組織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准規程、規范的貫徹與應用並監督實施。7.負責組織委科學技術獎項的評審、申報工作。8.歸口管理學會、協會等社團工作。9.承辦委交辦的其他事項。(二)內設科室及人員編制科技外事處行政執行人員編制9名,內設科技管理科、外事管理科。九、防汛抗旱辦公室(一)主要職責1.負責防治流域內水旱災害,承擔海河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的有關日常工作。2.組織、協調、監督、指導流域防汛抗旱工作,按照規定和授權對重要的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3.組織制定流域防禦洪水方案並監督實施。4.負責流域內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指導、監督流域內蓄滯洪區的管理和運用補償工作,負責流域水旱災情核查、統計、上報工作。5.組織、指導、監督重要河系防汛演練和抗洪搶險工作。6.組織擬訂旱情緊急情況下的水量調度預案並組織實施。7.負責防汛抗旱資金管理的有關工作,並負責委屬工程防汛及度汛應急項目審批和管理工作。負責委防汛物資的管理工作。8.組織實施委防汛抗旱指揮系統建設管理工作。9.按照規定組織、協調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10.承辦委交辦的其他事項。(二)內設科室及人員編制防汛抗旱辦公室行政執行人員編制16名,內設技術管理科、調度科、減災科。十、安全監督處(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總站海河流域分站)(一)主要職責1.指導授權范圍內流域水利安全生產工作,歸口管理委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委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2.組織開展委安全生產檢查和專項督查,組織或參與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3.組織、指導授權范圍內流域水庫、水電站大壩等水工程安全監管;組織開展委屬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和水庫、水電站大壩等水工程安全的監督和檢查。4.組織開展授權范圍內流域中央投資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稽察。5.負責委屬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6.組織開展委屬水利工程質量檢查。7.負責委屬水利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事故統計工作。8.承辦委交辦的其他事項。(二)內設科室及人員編制安全監督處行政執行人員編制9名,內設安全監督科、質量監督科、工程稽察科。十一、監察處、審計處(合署辦公)(一)監察處主要職責1.歸口管理委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指導委直屬單位的行政監察工作。2.監督檢查委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直屬單位及其領導幹部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情況。3.組織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開展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4.組織協調委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工作。5.組織開展執法監察和效能監察。6.組織開展廉政宣傳教育,組織實施廉政文化建設。7.組織開展作風整頓或專項治理。8.受理對委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直屬單位及其委管幹部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9.調查處理委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直屬單位及其委管幹部違紀的行為和案件。受理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不服處分的申訴。10.承辦委交辦的其他事項。(二)審計處主要職責1.歸口管理委內部審計工作,組織制定內部審計制度辦法。2.對委部門預算執行、投資項目管理和專項資金使用等情況進行審計和審計調查。3.組織實施委管領導幹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4.對委屬國有資本控股的企業開展績效審計。5.對國家審計和檢查提出問題的整改情況進行審計監督。6.承辦委交辦的其他事項。(二)內設科室及人員編制監察處、審計處行政執行人員編制12名,內設廉政辦公室、紀檢監察科、審計科。十二、離退休職工管理處(一)主要職責1.負責委機關離退休職工的管理和服務工作,組織擬定並落實委機關離退休職工的管理制度及服務辦法;督促落實離退休職工的政治、生活待遇。2.組織離退休職工文體活動,配合直屬機關黨委開展離退休職工黨支部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3.組織離休職工的醫療保健和健康療養。4.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委機關離退休職工活動經費。5.指導並監督委屬單位的離退休職工管理和服務工作。6.負責水保局、水文局、委直屬處級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代管工作。7.承辦委交辦的其他事項。(二)內設科室及人員編制離退休職工管理處行政執行人員編制13名,內設綜合服務科、離休職工管理科、退休職工管理科。十三、直屬機關黨委、海河工會(中國農林水利工會海河委員會)(合署辦公)(一)直屬機關黨委主要職責1.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指示,負責委機關、水保局、水文局、委直屬處級事業單位的黨建工作。2.負責組織安排委機關、水保局、水文局、委直屬處級事業單位的政治理論學習。3.負責委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導委直屬單位精神文明建設工作。4.負責委政治思想研究工作。5.領導委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女工作委員會等群眾組織,指導各群眾組織依照章程開展工作。6.負責委機關、水保局、水文局、委直屬處級事業單位的統戰工作。7.承辦委交辦的其他事項。(二)海河工會主要職責1.貫徹落實《工會法》,對委內工會工作進行行業指導。2.組織職工參政議政。3.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代表職工組織參與勞動保護、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維護女職工的特殊權益。4.組織相關先進集體和勞動模範的評選、表彰和管理工作。5.組織開展群眾性的文體活動。6.承辦委交辦的其他事項。(三)內設科室及人員編制直屬機關黨委、海河工會行政執行人員編制12名,內設直屬機關黨委辦公室、海河工會辦公室、機關團委、機關工會。

❺ 哪些證取消了

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
行 政 審 批 項 目 目 錄
(共計53項)

序號

項目名稱

審批部門

其他共同審批部門

設 定 依 據

處理決定

備注

1 高等學校博士學科點專項科研基金審批
教育部
無 《高等學校博士學科點專項科研基金管理辦法》(財教〔2002〕123號)
取消

2 高等學校新農村發展研究院審批
教育部
科技部 《教育部科技部關於開展高等學校新農村發展研究院建設工作的通知》(教技〔2012〕1號)
取消

3 設立互聯網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審批 工業和信息化部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下放至省級通信管理局

4 無線電設備發射特性核准檢測機構認定 工業和信息化部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5 中央醫葯儲備資金安排和動用審批 工業和信息化部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工業和信息化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72號)
取消

6 港澳台律師事務所駐內地或大陸代表機構設立許可
司法部
無 《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8號)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司法部令2002年第70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門

7 港澳台律師事務所駐內地或大陸代表機構派駐代表執業許可
司法部
無 《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8號)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司法部令2002年第70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門

8 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審批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管理辦法(試行)》(財建〔2006〕695號)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建〔2008〕22號)
取消
今後不得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

9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銷售的礦泉水的注冊登記
國土資源部
無 《國土資源部關於開展礦泉水注冊登記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3〕327號)
取消

10 外商與中方打撈人合作打撈審批
交通運輸部
無 《關於外商參與打撈中國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102號)
取消

11 國家重點水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交通運輸部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12 國家公路運輸樞紐總體規劃審批
交通運輸部
無 《公路運輸樞紐總體規劃編制辦法》(交規劃發〔2007〕365號)
取消
只取消交通運輸部審批,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仍然保留

13 引航員任職資格審批
交通運輸部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國務院令第49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航員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20號) 下放至直屬海事系統分支機構

14 從事海員外派業務審批
交通運輸部
無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外派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1年第3號) 下放至直屬海事管理機構

15 江河故道、舊堤、原有工程設施等填堵、佔用、拆毀審批
水利部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
取消

16 大型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審批
水利部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取消

17 節水灌溉增效示範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審批
水利部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取消

18 牧區草原生態保護水資源保障項目年度計劃審批
水利部
無 《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關於改進中央補助地方小型水利項目投資管理方式的通知》(發改農經〔2009〕1981號)
取消

19 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項目年度計劃審批
水利部
無 《大型排澇泵站更新改造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發改投資〔2007〕1907號)
《關於印發全國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方案的通知》(發改農經〔2011〕1075號)
取消

20 全國水電農村電氣化建設項目年度計劃審批
水利部
無 《關於下達農村小水電項目2012年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通知》(發改投資〔2012〕799號)
取消

21 小水電代燃料生態保護工程年度計劃審批
水利部
無 《關於下達農村小水電項目2012年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通知》(發改投資〔2012〕799號)
取消

22 水土保持生態建設項目年度計劃審批
水利部
無 《水土保持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發改投資〔2011〕1703號)
取消

23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機構資質認定
水利部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24 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項目確認審批
商務部
發展改革委 《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
《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海關總署關於落實國務院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計規劃〔1998〕250號)
取消

25 人體器官移植醫師執業資格認定
國家衛生計生委
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對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規劃及擬批准開展人體器官移植醫療機構和醫師開展審定工作的通知》(衛辦醫發〔2007〕38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

26 報關單修改、撤銷審批
海關總署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取消

27 報關員資格核准
海關總署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取消

28 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核准
稅務總局
無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4號)
取消

29 對吸納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規定條件的服務型、商貿企業和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減免稅的審批
稅務總局
無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4號)
《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關於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5號)
取消

30 製造、銷售和進口國務院規定廢除的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和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審批
質檢總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下放至省
級人民政
府計量行
政主管部


31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與境外機構合作出版電子出版物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32 電影製片單位設立、變更、終止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無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33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安全許可
安全監管總局
無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352號)
《關於職業衛生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0〕104號)
取消

34 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
安全監管總局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35 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認定
安全監管總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

36 葯品委託生產行政許可 食品葯品監管總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管部門
37 建設工程征佔用林地預審
國家林業局
無 《國務院批轉國家林業局關於各地區「十一五」期間年森林採伐限額審核意見的通知》(國發〔2005〕41號)
《建設項目佔用徵用林地預審辦法》(林資發〔2008〕247號)
取消

38 重點國有林區森林採伐限額審核
國家林業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78號)
取消
該項審批取消後,重點國有林區森林採伐限額直接上報國務院審批

39 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許可
國家旅遊局
商務部 《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

40 旅行社經營邊境游資格審批
國家旅遊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下放至邊境游地區省級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

41 邊境旅遊項目審批
國家旅遊局
公安部、
外交部、
海關總署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42 煙草新品種審定
國家煙草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取消

43 介紹外國文教專家來華工作的境外組織資格認可
國家外專局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44 外國人進入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審批
國家海洋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國務院令第167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45 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溢油應急計劃審批
國家海洋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取消

46 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核
國家海洋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取消
僅取消國家海洋局的審核,環境保護部的審批仍然保留

47 鐵路企業國有資產產權變動審批
國家鐵路局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取消

48 鐵路企業公司改制事項審批
國家鐵路局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取消

49 鐵路運價里程和貨運計費辦法審批
國家鐵路局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取消

50 開辦集郵票品集中交易市場許可
國家郵政局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原由省級郵政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51 境外機構和團體拍攝考古發掘現場審批
國家文物局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52 外國公民、組織和國際組織參觀未開放的文物點和考古發掘現場審批
國家文物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涉外工作管理辦法》(1990年12月31日國務院批准,1991年2月22日國家文物局令第1號發布)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53 海洋大型拖網、圍網作業的漁業捕撈許可證核發(不含涉外漁業)
農業部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此項為「捕撈許可證核發」的子項

❻ 被取消的67項職業資格證書是哪些

這個簡單
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目錄2014年11月24日發布

(共計67項)

一、取消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共計26項,其中准入類14項,水平評價類12項)
1土地估價師資格
2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教學負責人、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考核人員從業資格
3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資格
4理貨人員從業資格
5水土保持監測人員上崗資格
6拍賣行業從業人員資格
7機械工業質量管理咨詢師
8機械工業標准復核人員資格
9機械工業企業標准化人員資格
10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員資格
11外國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首席代表資格核准
12保薦代表人資格
13保險公司精算專業人員資格認可
14保險公估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
15注冊企業培訓師
16中國職業經理人
17商業企業價格人員崗位資格行業認證
18機械工業企業價格人員崗位資格行業認證
19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上崗資格
20內部審計人員崗位資格
21特許經營管理師
22QC小組活動診斷師
23機械工業質量管理獎評審員
24知識產權管理工程師
25金融理財師
26國際金融理財師

二、取消的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共計41項,其中准入類1項,水平評價類40項

1、中央儲備糧保管、檢驗、防治人員資格認定
2、長途電話交換機務員
3市內電話交換機務員
4郵電業務營銷員
5割草機操作工
7農產品加工機械操作工
8農業技術推廣員(水產)
9品種試驗員
10水稻直播機操作工
11植物組織培養員
12種子貯藏技術人員
13健康教育指導師資格
14中國保健行業心理保健師資格
15中國保健行業營養保健師資格
16安全評價人員資格
17松香包裝工
18木材搬運工
19掛桿復烤工
20不間斷電源機務員
21測距設備機務員
22電話交換機機務員
23電訊材料員
24二次雷達機務員
25飛機(蘇式)維護電氣員
26飛機(蘇式)維護無線電、雷達員
27飛機(蘇式)維護儀表員
28飛機電氣修理工
29飛機機械附件修理工
30飛機結構修理工
31飛機氣動、救生設備修理工
32飛機維護電氣員
33飛行計劃處理設備機務員
34歸航機/指點標機機務員
35航管計算機外圍設備機務員
36航管計算機硬體機務員
37航空材料員
38航空電信報(話)務員
39航空發動機附件修理工
40航空發動機修理工
41航管內話通信機務員
42航空攝影測繪員

❼ 2014國家取消了哪些許可證制度

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
行 政 審 批 項 目 目 錄
(共計53項)

序號

項目名稱

審批部門

其他共同審批部門

設 定 依 據

處理決定

備注

1 高等學校博士學科點專項科研基金審批
教育部
無 《高等學校博士學科點專項科研基金管理辦法》(財教〔2002〕123號)
取消

2 高等學校新農村發展研究院審批
教育部
科技部 《教育部科技部關於開展高等學校新農村發展研究院建設工作的通知》(教技〔2012〕1號)
取消

3 設立互聯網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審批 工業和信息化部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下放至省級通信管理局

4 無線電設備發射特性核准檢測機構認定 工業和信息化部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5 中央醫葯儲備資金安排和動用審批 工業和信息化部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工業和信息化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72號)
取消

6 港澳台律師事務所駐內地或大陸代表機構設立許可
司法部
無 《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8號)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司法部令2002年第70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門

7 港澳台律師事務所駐內地或大陸代表機構派駐代表執業許可
司法部
無 《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8號)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司法部令2002年第70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門

8 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審批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管理辦法(試行)》(財建〔2006〕695號)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建〔2008〕22號)
取消
今後不得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

9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銷售的礦泉水的注冊登記
國土資源部
無 《國土資源部關於開展礦泉水注冊登記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3〕327號)
取消

10 外商與中方打撈人合作打撈審批
交通運輸部
無 《關於外商參與打撈中國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102號)
取消

11 國家重點水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交通運輸部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12 國家公路運輸樞紐總體規劃審批
交通運輸部
無 《公路運輸樞紐總體規劃編制辦法》(交規劃發〔2007〕365號)
取消
只取消交通運輸部審批,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仍然保留

13 引航員任職資格審批
交通運輸部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國務院令第49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航員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20號) 下放至直屬海事系統分支機構

14 從事海員外派業務審批
交通運輸部
無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外派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1年第3號) 下放至直屬海事管理機構

15 江河故道、舊堤、原有工程設施等填堵、佔用、拆毀審批
水利部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
取消

16 大型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審批
水利部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取消

17 節水灌溉增效示範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審批
水利部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取消

18 牧區草原生態保護水資源保障項目年度計劃審批
水利部
無 《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關於改進中央補助地方小型水利項目投資管理方式的通知》(發改農經〔2009〕1981號)
取消

19 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項目年度計劃審批
水利部
無 《大型排澇泵站更新改造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發改投資〔2007〕1907號)
《關於印發全國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方案的通知》(發改農經〔2011〕1075號)
取消

20 全國水電農村電氣化建設項目年度計劃審批
水利部
無 《關於下達農村小水電項目2012年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通知》(發改投資〔2012〕799號)
取消

21 小水電代燃料生態保護工程年度計劃審批
水利部
無 《關於下達農村小水電項目2012年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通知》(發改投資〔2012〕799號)
取消

22 水土保持生態建設項目年度計劃審批
水利部
無 《水土保持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發改投資〔2011〕1703號)
取消

23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機構資質認定
水利部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24 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項目確認審批
商務部
發展改革委 《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
《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海關總署關於落實國務院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計規劃〔1998〕250號)
取消

25 人體器官移植醫師執業資格認定
國家衛生計生委
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對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規劃及擬批准開展人體器官移植醫療機構和醫師開展審定工作的通知》(衛辦醫發〔2007〕38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

26 報關單修改、撤銷審批
海關總署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取消

27 報關員資格核准
海關總署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取消

28 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核准
稅務總局
無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4號)
取消

29 對吸納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規定條件的服務型、商貿企業和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減免稅的審批
稅務總局
無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4號)
《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關於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5號)
取消

30 製造、銷售和進口國務院規定廢除的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和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審批
質檢總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下放至省
級人民政
府計量行
政主管部


31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與境外機構合作出版電子出版物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32 電影製片單位設立、變更、終止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無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33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安全許可
安全監管總局
無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352號)
《關於職業衛生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0〕104號)
取消

34 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
安全監管總局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35 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認定
安全監管總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

36 葯品委託生產行政許可 食品葯品監管總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管部門
37 建設工程征佔用林地預審
國家林業局
無 《國務院批轉國家林業局關於各地區「十一五」期間年森林採伐限額審核意見的通知》(國發〔2005〕41號)
《建設項目佔用徵用林地預審辦法》(林資發〔2008〕247號)
取消

38 重點國有林區森林採伐限額審核
國家林業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78號)
取消
該項審批取消後,重點國有林區森林採伐限額直接上報國務院審批

39 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許可
國家旅遊局
商務部 《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

40 旅行社經營邊境游資格審批
國家旅遊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下放至邊境游地區省級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

41 邊境旅遊項目審批
國家旅遊局
公安部、
外交部、
海關總署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42 煙草新品種審定
國家煙草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取消

43 介紹外國文教專家來華工作的境外組織資格認可
國家外專局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44 外國人進入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審批
國家海洋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國務院令第167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45 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溢油應急計劃審批
國家海洋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取消

46 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核
國家海洋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取消
僅取消國家海洋局的審核,環境保護部的審批仍然保留

47 鐵路企業國有資產產權變動審批
國家鐵路局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取消

48 鐵路企業公司改制事項審批
國家鐵路局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取消

49 鐵路運價里程和貨運計費辦法審批
國家鐵路局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取消

50 開辦集郵票品集中交易市場許可
國家郵政局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原由省級郵政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51 境外機構和團體拍攝考古發掘現場審批
國家文物局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52 外國公民、組織和國際組織參觀未開放的文物點和考古發掘現場審批
國家文物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涉外工作管理辦法》(1990年12月31日國務院批准,1991年2月22日國家文物局令第1號發布)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53 海洋大型拖網、圍網作業的漁業捕撈許可證核發(不含涉外漁業)
農業部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此項為「捕撈許可證核發」的子項

附件2

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安全員b證在哪裡變更

同樣是當地市級行政審批中心 和建築業B證審核是一個地方

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的司局職責

★辦公廳
協助部領導對部機關政務、業務等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組織部機關日常工作。負責部領導和總工程師、總規劃師的秘書工作。負責部機關公文處理、政務信息、政務公開、檔案、保密、機要、密碼、信訪、督辦等工作,並指導水利系統相關工作。負責部召開的綜合性的全國性會議、部務會議和部長辦公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部機關行政會議計劃管理工作。組織部宣傳、新聞發布和輿情分析工作,指導水利系統宣傳工作。組織部政務信息化規劃與建設工作,組織開展部網站及政務內網的建設、運行管理和內容保障工作。組織草擬部綜合性重要政務文稿,組織重大水利問題的調研。負責部值班工作,組織部重要接待工作,承擔部印章的管理,歸口部直屬單位的印章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全國人大建議和全國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規劃計劃司
組織編制全國水利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組織水利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專題研究。組織編制全國水資源綜合規劃、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流域防洪規劃,擬訂全國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歸口管理水利專業和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審批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防洪論證工作,負責重大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和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的組織實施。負責中央審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審批和移民安置規劃審核工作。組織審查、審批全國重點水利建設項目和部直屬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指導河口、海岸灘塗的治理和開發。負責提出中央水利建設投資(含專項資金)的規模、方向和項目安排的意見,負責提出中央水利建設年度投資建議計劃,負責審批、核准國家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水利建設投資項目,負責中央投資水利基建項目、部直屬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投資計劃管理和水利前期工作投資計劃管理。組織水利規劃中期評估工作,指導水利建設項目後評估工作,負責水利統計工作。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政策法規司
擬訂水利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起草綜合性水利法律、行政法規和部規章草案,指導起草專項水利法律、行政法規和部規章,承辦水利法律和行政法規立法中的協調、審查和審議有關工作。指導流域管理機構和地方水利立法工作。負責水利法律、行政法規適用問題的答復工作和部規章的解釋、備案、清理,承辦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徵求意見的答復和立法協調工作。負責立法後評估工作。組織水利法律和水行政法規、規章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參與中央有關部門牽頭的水利法律、行政法規的執法檢查。指導水利系統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制訂水利普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水利部普法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擬訂水利政策研究與制度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擬訂綜合性水利政策,擬訂水權制度建設的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組織協調水利系統依法行政工作,指導水利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工作並監督檢查。負責部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承辦部機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和流域管理機構規范性文件備案管理工作,承辦部行政復議、行政賠償和訴訟工作。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仲裁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事糾紛,組織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水資源司
水資源司(全國節約用水辦公室)。負責水資源管理、配置、節約和保護工作,承擔全國節約用水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指導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專業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資源論證制度。負責水權制度建設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水量分配和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實施和監督;指導水資源信息發布,組織編制國家水資源公報。組織指導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全國節水型社會建設,組織編制全國節約用水規劃,組織擬訂區域與行業用水定額並監督實施。按照有關規定指導城市供水、排水、節水、污水處理回用等方面的有關工作,指導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傳統水資源開發工作,指導城市供水水源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水利行業供水有關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指導水功能區的劃分並監督實施,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水生態保護工作,指導濕地生態補水;組織審定江河湖庫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組織指導省界水量水質監督、監測和入河排污口設置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指導水利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水利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負責水利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預審工作。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財務司
編制中央水利部門預決算並負責預算的執行,歸口提出中央水利非建設性財政資金安排的意見,研究擬訂水利預算項目規劃、經費開支定額並組織實施。研究擬訂水利預算管理、財務管理、政府采購等水利資金管理方面的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部機關和直屬單位財政性資金的支付管理。研究擬訂中央水利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承擔中央水利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辦理部直屬單位所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產評估管理和產權登記等有關工作。研究提出水利價格、行政事業性收費、信貸政策建議,參與中央直屬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及部直屬水利樞紐上網電價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部直屬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工作。承擔中央水利資金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考評工作,負責中央水利項目利用外資的財務管理。指導部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等工作,負責部機關財務和行政經費管理,監管機關國有資產。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事司
組織擬訂水利系統人才規劃及相關政策,組織指導部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人事制度改革。負責部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公務員管理工作。負責部直屬單位領導班子、部管後備幹部隊伍建設和幹部監督工作,承辦部管幹部的日常管理工作。組織擬訂水利專業技術職務評審標准、水利行業職業技能標准,組織指導部直屬單位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專家管理工作,負責水利行業職業資格管理工作。負責部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管理、機構改革工作,組織指導水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水利經濟體制改革有關工作,負責水利社團管理有關工作。負責部機關和直屬單位工資管理工作,指導部直屬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研究擬訂水利行業定崗定員標准。組織指導部直屬單位職工勞動保護、衛生保健和療休養工作,負責水利幹部人事統計工作,歸口管理部表彰獎勵工作。負責部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教育培訓管理工作,組織擬訂水利幹部教育培訓規劃並監督實施。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際合作與科技司
負責部機關和直屬單位外事工作。承辦政府間水利涉外事宜,組織開展水利多邊、雙邊國際合作,歸口管理涉及港澳台地區水利交流工作。指導水利系統對外經濟、技術合作交流及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承辦國際河流有關涉外事務,研究擬訂國際河流有關政策,組織協調國際河流對外談判。負責水利科技工作,研究擬訂水利科技政策與水利科技發展規劃,承擔水利部科學技術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水利科技項目和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組織重大水利科學研究、技術引進與科技推廣工作。組織指導水利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指導部屬科研院所的有關工作以及部級重點實驗室和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擬訂水利行業的技術標准並監督實施,歸口管理水利行業計量、認證認可和質量監督工作。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建設與管理司
指導水利設施、河道、湖泊、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指導江河、湖泊的治理和開發。指導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負責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組織指導水利工程開工審批、蓄水安全鑒定和驗收。組織編制水庫運行調度規程,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與確權劃界。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大江大河干堤、重要病險水庫、重要水閘的除險加固,組織實施中央投資的病險水庫、水閘除險加固工程的建設管理。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水利建設市場准入、項目法人組建、工程招標投標、建設監理、工程造價和工程質量檢測的監督管理,組織指導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組織指導河道采砂管理,指導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有關工作,組織實施河道管理范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承擔水利部援藏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水土保持司
組織協調全國水土保持工作,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和監督管理。組織擬訂和監督實施水土保持政策、法律、法規,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技術標准並監督實施。負責審核大中型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水土流失監測管理工作,組織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國家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管理工作,指導並監督國家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協調全國水土保持科技工作,組織推廣水土保持科研成果,指導水土保持服務體系建設。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農村水利司
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擬訂農村水利法規、政策、發展規劃和行業技術標准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承擔水利部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導農村飲水安全、村鎮供水排水工作,組織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指導農田灌溉排水工作,組織實施節水灌溉、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泵站建設與改造工程建設,指導灌溉試驗工作,指導農村節水工作。指導農村雨水集蓄利用工作,組織實施中央補助的重點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組織指導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水利骨幹工程建設與管理。指導牧區水利工作,組織實施牧區水利工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水利管理體制改革、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農村水利技術推廣工作。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安全監督司
組織擬訂水利安全生產以及水利建設項目稽查的法規、政策和技術標准並監督實施。指導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水利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組織開展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和水庫、水電站大壩等水工程安全的監督管理和檢查。組織落實水利工程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組織開展水利工程項目安全評價工作,監督管理水利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負責管理水利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組織或參與重大水利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水利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告,承擔部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導水利行業稽查工作。組織開展對中央投資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稽查,以及整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或參與調查水利建設項目違規違紀事件,並按照規定提出處理意見。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
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國防汛抗旱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台風、山洪等災害防禦和城市防洪工作。負責對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實施全國大江大河大湖及重要水工程防禦洪水方案、洪水調度方案、水量應急調度方案和全國重點乾旱地區及重點缺水城市抗旱預案等防汛抗旱應急專項預案。負責全國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組織協調指導蓄滯洪區安全管理和運用補償工作。負責全國汛情、旱情和災情掌握和發布,指導、監督重要江河防汛演練和抗洪搶險工作。負責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綜合協調工作,組織各成員單位分析會商、研究部署和開展防汛抗旱工作,並向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提出重要防汛抗旱指揮、調度、決策意見。負責中央防汛抗旱資金管理的有關工作,指導全國防汛抗旱物資的儲備與管理、防汛抗旱機動搶險隊和抗旱服務組織的建設與管理。負責組織實施國家防汛抗旱指揮系統建設,組織開展全國防汛抗旱工作評估工作。承辦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和水利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直屬機關黨委
負責部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黨群工作。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組織部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黨員政治理論學習,編制局處級黨員領導幹部政治理論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所屬各級黨組織做好黨員發展、管理和統戰工作,以及黨員、群眾的思想政治工作。協助部黨組管理機關各司局黨組織和群眾組織的幹部,配合幹部人事部門對機關行政領導幹部進行考核和民主評議,對機關行政幹部的任免、調動和獎懲提出意見和建議。負責直屬機關紀律檢查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受理所屬黨組織黨員的檢舉、控告和申訴;檢查、處理部直屬機關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紀的案件,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黨員違反黨紀的處理決定。領導部直屬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女工作委員會等群眾組織,指導各群眾組織依照章程開展工作。指導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和水利部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承辦上級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中央紀委監察部駐部紀檢組監察局
監督檢查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務院決定、命令的情況;監督檢查駐在部門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維護黨的政治紀律,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選拔任用領導幹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況;經批准,初步核實駐在部門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黨紀政紀的問題;參與調查駐在部門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調查駐在部門司局級幹部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協助駐在部門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組織協調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受理對駐在部門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受理駐在部門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不服處分的申訴;完成中央紀委、監察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離退休幹部局
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離退休幹部工作的方針、政策, 組織擬訂實施辦法。組織落實部機關離退休幹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引導離退休幹部發揮積極作用。承擔部機關離退休幹部經費管理工作,協調流域管理機構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離退休費的發放工作。負責部機關離退休幹部日常服務管理工作。負責部機關老幹部活動站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水利部老年大學和老幹部活動中心工作,組織部機關離退休幹部開展文化體育活動。指導部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農村水電及電氣化發展局
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擬訂農村水能資源開發的政策、法規、發展戰略、技術標准和規程規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水能資源調查工作,負責水能資源信息系統建設和水能資源調查成果的管理。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規劃編制及監督實施,指導農村水能資源權屬管理工作,研究擬訂農村水能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承擔中央補助的農村水能資源開發項目審核工作,參與指導水電項目合規性和工程建設方案審查。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程質量和安全工作,參與重大安全事故的督查。指導農村水電體制改革,指導農村水電工程設施產權制度改革,指導農村水電電網建設與改造有關工作。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組織編制水電農村電氣化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縣建設及後評價工作。指導小水電代燃料工作,組織編制全國小水電代燃料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小水電代燃料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電行業技術進步和技術培訓,承擔全國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及水利系統綜合利用樞紐電站統計工作。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水庫移民開發局
指導全國水利工程移民工作,擬訂水利工程移民政策規章,組織起草水利工程移民法律法規並監督實施。歸口水利工程移民行業管理工作,指導水利工程移民統計、業務培訓和信息管理工作。承擔中央審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審批和移民安置規劃審核工作,組織實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移民安置監督評估等制度。承辦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執行情況的指導、督促、檢查工作,承擔全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導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大中型水庫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發展規劃的編制,承辦新建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的核定工作,組織全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的監測評估工作。組織對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和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相關規劃實施的稽察和內部審計。承擔水利部扶貧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承辦水利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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