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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對學生

發布時間: 2021-01-16 22:24:34

『壹』 對違反法律法規及學院學生手冊的學生視情節輕重應給予哪些處分

對違反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者,視其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違反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司法和公安部門認定其行為違反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但不予處罰者,給予記過以下處分;
(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被公安機關處罰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違反國家法律,受到刑事處罰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四)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根據情節輕重、認錯態度、悔改表現等,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記過;(四)留校察看;(五)開除學籍。

『貳』 有關教師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這部法律的基本精神就是用法律來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保障教師待遇和社會地位的不斷提高;加強教師隊伍的規范化管理,確保教師隊伍整體素質不斷優化和提高。

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是為了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發展職業教育,提高勞動者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的法規。

3、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是為了發展高等教育事業、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的法規。

4、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是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5、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養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的法律。

『叄』 教育法律法規之學生的權利與義務有哪些

一、學生的權利
具體來說,作為社會權利主體,青少年兒童主要享有人身權、財產權、受教育權。
(一)人身權
人身權是公民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內涵最為豐富的一項權利。這里需要注意的是,考試中如果問到受教育者的最基本的權利,對應的是受教育權而不是人身權,因為人身權對應的是受教育者作為公民的最基本的權利。人身權主要包括下面四種,這里主要是以單選題的形式考察知識。
1.生命健康權
生命健康權是人身權的最基本權利,主要包括學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等方面的內容。有時在題目當中會遇到另一種表述:身心健康權。
2.隱私權
隱私權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對自己的個人秘密和個人私生活進行支配並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這個知識點的考察主要牽扯以下幾種形式:教師和家長私拆學生的信件、日記。還有一種考法是教師公布學生的成績名次,也屬於侵犯學生隱私權的表現。
3.人身自由權
學校和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隨意對學生進行搜查,不得對學生關禁閉。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對學生搜查侵犯的並不是隱私權,因為搜查會干涉到學生的人身自由。
4.人格尊嚴權
學校、教師應當尊重學生尊嚴,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這里凡是牽扯到體罰的行為都是侵犯學生的人格尊嚴權。
(二)財產權
在財產權當中,考試涉及較多的知識點是著作權。如果題干中說明教師利用學生的作品發表論文獲獎,侵犯的就是學生的著作權。
(三)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是受教育者最基本的權利。包括:參加教育教學權、獲得經濟資助權、獲得學業證書權、申訴起訴權、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權。
這里比較常見的考法包括:教師講不聽話的學生趕出教室,侵犯的就是學生的受教育權。教師讓考試不及格的學生在家自習不用來參加公開課了,侵犯的也是學生的受教育權。
二、學生的義務
根據我國《教育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受教育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四)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
這些義務是我國《教育法》對學生應盡義務的最基本要求。這里需要注意的就是多選題考察,有的時候會把權利和義務混在一起考察,需要注意的是二者之間的區分。

『肆』 對學生義務作出明確具體規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摘錄)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第一百一十九條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第一百三十四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修理、重作、更換;(七)賠償損失;(八)支付違約金;(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賠禮道歉。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摘錄)

●10、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159、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有明確的監護人時,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不明確的,由順序在前的有監護能力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160、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摘錄)

●第七條 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摘錄)

●第四十三條 受教育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四)遵守所有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條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配合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對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進行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摘錄)

●第十二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摘錄)

●第三十六條 學生在校學生和生活期間,應當遵守學校紀律和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從事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監護人發現被監護人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的,應當及時告知學校。

學校對已知的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學生,應當給予適當關注和照顧。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不宜在校學習的學生,應當休學,由監護人安排治療、休養。

●第四十六條 學生監護人應當與學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強對被監護人的各項安全教育。

學校鼓勵和提倡監護人自願為學生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摘錄)

●第六條 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階段,應當根據自身的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

●第七條 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稱為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但法律有規定的或者學校依法接受委託承擔相應監護職責的情形除外。

●第十條 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於過錯,有下列情況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准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二)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三)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四)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五)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第十一條 學校安排學生參加活動,因提供場地、設備、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與服務的經營者,或者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二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一)地震、雷擊、台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的;

(四)學生自殺、自傷的;

(五)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生的。

● 第二十八條 未成年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學生的行為侵害學校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組織、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伍』 保護中學生有那些法律法規政策

《青少年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未成年回人保護法》、《未成年答人網路保護條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里規定了對青少年的學校保護、家庭保護、社會保護還有司法保護,具有明確的保護條款,合理合法的保護青少年的受教育等合法權益。

(5)法律法規對學生擴展閱讀:

青少年保護法的意義及作用:

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事關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事關祖國未來和民族振興,是涉及千家萬戶的大事,也是人民群眾普遍關心關注的熱點問題。

去年我們做了兩項相關工作:一是承辦了「《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的制定」雙周協商座談會,重點對社會廣為關注的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問題提出意見建議;

二是搭建「創新社會治理」對口協商平台,召開「依法打擊『校鬧』,加強學校師生權益保護」對口協商座談會,為平安校園建設供需各方創造了面對面交流、溝通的機會,並就有關工作提出建設性意見。

『陸』 為什麼要加強對小學生進行法律法規和安全防範知識的教育

小學生正處在受教育,長知識和思想觀念逐步形成的時期,同時小學生社會閱版歷少,辨別是非的能力權比較弱,對他們進行法律及安全知識教育,可以使他們從小就學法,知法,守法,從小就懂得怎樣積極地去避免受到不法侵害。 預防各類治安災害事故的發生,有利於小學生的健康成長,有利於社會主義的法制建設。

『柒』 有關小學生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把他們培養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

共產主義的教育,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蝕。

第四條 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三)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

(四)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第五條 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

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採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及其他有關的社會團體,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保護未成年人有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2、《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第三條 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

第四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標准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六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改善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

並採取措施,保障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和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國家組織和鼓勵經濟發達地區支援經濟欠發達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七條 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第八條 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義務教育工作執行法律法規情況、教育教學質量以及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等進行督導,督導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任何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發生違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3、《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養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條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於教育和保護,從小抓起,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及時進行預防和矯治。

第三條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領導下,實行綜合治理。

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會團體、學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等各方面共同參與,各負其責,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職責是:

(一)制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規劃;

(二)組織、協調公安、教育、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社會組織進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對本法實施的情況和工作規劃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四)總結、推廣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經驗,樹立、表彰先進典型。

第五條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結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齡的生理、心理特點,加強青春期教育、心理矯治和預防犯罪對策的研究。

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門前的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提示標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應當按照規劃設置盲道。盲道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准。

5、《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第四十九條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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