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撤銷
A. 行政撤銷。
撤銷是針對一般違法或者不適當行政行為而言的。行政行為不具備合法要件,例如出現主體不合法,或內容不合法,或程序不合當行政行為不適當或不甚合理的時候,由行政機關法的情形,法院通常不以不適當為由撤銷。即使行政相對人超過復議或者訴訟期,也不影響行政機關撤銷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被撒銷之後,自始即沒有法律效力,在特殊情況下,比如為了照顧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相對人沒有過錯,被撤銷的行政行為自被撒銷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如果行政行為因行政主體的過錯被撤銷,對於由此給相對人帶來的一切損失,行政機關應予賠償。撤銷是針對一般違法或者不適當行政行為而言的。行政行為不具備合法要件,例如出現主體不合法,或內容不合法,或程序不合當行政行為不適當或不甚合理的時候,由行政機關法的情形,法院通常不以不適當為由撤銷。即使行政相對人超過復議或者訴訟期,也不影響行政機關撤銷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被撒銷之後,自始即沒有法律效力,在特殊情況下,比如為了照顧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相對人沒有過錯,被撤銷的行政行為自被撒銷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如果行政行為因行政主體的過錯被撤銷,對於由此給相對人帶來的一切損失,行政機關應予賠償。撤銷是針對一般違法或者不適當行政行為而言的。行政行為不具備合法要件,例如出現主體不合法,或內容不合法,或程序不合當行政行為不適當或不甚合理的時候,由行政機關法的情形,法院通常不以不適當為由撤銷。即使行政相對人超過復議或者訴訟期,也不影響行政機關撤銷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被撒銷之後,自始即沒有法律效力,在特殊情況下,比如為了照顧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相對人沒有過錯,被撤銷的行政行為自被撒銷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如果行政行為因行政主體的過錯被撤銷,對於由此給相對人帶來的一切損失,行政機關應予賠償。
B. 行政行為的撤銷的含義,條件和法律後果是怎樣的
行政行為自被撤銷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銷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行政版行為權的撤銷是因為行政主體過錯引起的,並且依社會公益的需要又必須使撤銷的效力追溯到行政行為作出之日,那麼,由此造成相對方的一切實際損失應由行政主體予以賠償;行政行為被撤銷是由相對方的過錯引起的,或由行政主體與相對方的共同過錯所引起的,撤銷的效力通常應追溯到行為作出之日,過錯方各依自己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C. 行政法中撤銷、吊銷、撤回三者之間的比較
1、「吊銷」、「撤銷」和「撤回」彼此之間有一定的聯系,也有根本區別。
2、「吊銷」是行政處罰措施的一種。「撤銷」適用於行政機關或者被許可人任何一方有違法行為的情形。「撤回」主要是指行政許可的實施以及被許可人從事許可事項的活動本身並不違法,但基於客觀情況發生了變化,行政機關收回已經頒發的行政許可的情形。
3、撤銷行政許可,是因為行政許可實施的過程存在違法問題,違法行為的主體可能是許可機關,例如,未按照法定條件做出許可,也可能是行政許可申請人,例如,利用欺騙的手段缺的許可。
4、吊銷行政許可,是在被許可人依法取得行政許可後,利用許可實施了違法行為,執法機關依法吊銷其行政許可的情形。因為被吊銷的原因是當事人違法,因此,因吊銷行政許可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5、撤回行政許可,是行政許可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了變化,或者許可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變化,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將已經發出的許可撤回。這時行政許可機關無過錯,當事人也無過錯,因為為了公共利益才撤回,所以撤回行政許可給當人如果造成損失時,行政機關應當給予補償。
(3)行政撤銷擴展閱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
(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四)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D. 如何撤銷行政處罰
該局有權自行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只要做出撤銷該行政處罰的決定並送達當事人就可以了,撤銷後該局可以對同一違法行為再次下達新的符合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
(1)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缺損。合法的行政行為具備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為如缺損其中一個或一個以上要件,該行政行為就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不適當。不適當的行政行為也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所謂「不適當」,是指相應行政行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現行政策、不合時宜、不符合有關善良風俗等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五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八條關於委託處罰的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二)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證據不足的;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職權的;
5、檻用職權的。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處罰是以對違法行為人的懲戒為目的,而不是以實現義務為目的。這一點將它與行政強制執行區別開來。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行政處罰的適用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處罰的適用對象是作為行政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屬於外部行政行為。
(4)行政撤銷擴展閱讀:
行政處罰特徵是: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處罰的對象是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范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處罰的性質是一種以懲戒違法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處罰的適用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行政處罰適用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行政違法行為客觀存在。
2.行政處罰適用的主體是享有法定的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
3.行政處罰適用的對象是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違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責任能力。
4.行政處罰適用的時效,是指對行為人實施行政處罰,還需其違法行為未超過追究時效。
參考資料:行政處罰——網路
E. 什麼叫行政撤銷
行政撤銷就是撤銷由行政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
撤銷需要有法定事由,如果你的宅基地申請過程違法,是可以撤銷的。
採納謝謝
F. 行政機關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幾種情況是什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於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G. 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及法律後果是什麼
行政行為的撤來銷,是指在具備可源撤銷的情形下,由有權國家機關做出撤銷決定後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一、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
①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缺損。合法的行政行為必須具備三個要件: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者缺一不可。
②行政行為不適當。不適當的行政行為也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
二、行政行為撤銷的法律後果
①行政行為自被撤銷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銷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為作出之日。
②行政行為的撤銷是因行政主體過錯而引起的,並且依社會公益的需要又必須使撤銷效力追溯到行為作出之日,那麼,由此造成相對方的一切實際損失應由行政主體予以賠償。
③行政行為的撤銷是因相對方的過錯或行政主體與相對方的共同過錯所引起的,撤銷的效力通常應追溯到行為作出之日,過錯方各依自己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賠償責任)。
H. 行政復議在什麼情況下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十八條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8)行政撤銷擴展閱讀: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撤回復議必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只有申請人申請才能撤回;
(二)申請人必須是自願提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申請人提出撤回申請。即使被申請人在復議期間改變或者撤銷了原來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並不必然導致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只有申請人願意接受被申請人重新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並自願提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才可認定為撤回。
如果申請人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對其造成了一定的損失,要求賠償的,行政復議應當繼續進行;
(三)提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時間,必須是在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後,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之前;
(四)申請人必須說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理由,不能是規避法律,不得損害其他人的利益,不能是因受到被申請人的脅迫。本案中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也具備了法定條件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I. 行政訴訟 什麼叫「不具有可撤銷內容」
就是原行政訴訟前產生的該行政結果不改變,維持原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