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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發布時間: 2021-01-16 11:00:51

㈠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都具有何種效力

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專規、規章。

地方性法規的屬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的規章。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許可權范圍內施行。

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使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㈡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區別分別有哪個機構制定

區別:
效力角度看: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制定主體:
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
行政法規-國務院
地方性法規-省及/較大的市/自治區/直轄市政府

㈢ 我國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大約有 多少部

截至2009年1月底,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達231件,行政法規600多件,地方性法規7000多件,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600多件。

㈣ 法院判決能以行政法規或地方性法規作為法律依據嗎

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並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規章。

(4)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相關法條:

第七十一條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可以同時判決責令被告採取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依法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㈤ 行政法規的規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規的效力誰更高

應該說國家與地方的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誰的效力高,那當然是國家。

㈥ 行政法規 效力 高於 地方性法規

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專地方性法規、規章。屬

根據《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第八十八條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第八十九條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6)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擴展閱讀:

《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第九十五條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作出裁決:

(一)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二)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三)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㈦ 什麼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1、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如我國的《刑法》、《物權法》、《行政法》、《勞動法》。

2、行政法規由國務院或者其部屬單位(如商務部、公安部)制訂,一般都有「條例」「細則」之類文字,如我國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3、地方性法規,顧名思義就是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訂的法規,只能在本轄區內實施。如《江蘇省法律援助條例》、《江蘇省慈善事業促進條例》。

法律的效力大於行政法規及地方法規。限制人身自由的事項只能由法律規定。行政法規與地方法規發生沖突的,由國務院決定。

㈧ 法院判決能以行政法規或地方性法規作為法律依據嗎

法院審判行政案件時,是可以以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作為法律依據的!法規的名稱一般稱「條例」,也可以稱「規定」、「辦法」。這里的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所以這里地方人大通過的條例也就是地方性法規,他是可以作為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據的!
規章的一般稱為「規定」、「辦法」,但是不得稱為「條例」。法院只是參照適用規章(國務院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法院可以用,也可以不用。雖然我國現行法律是這樣規定的,但是實踐中規章的數量比起法規多多了,還有我國司法的人力、物力嚴重依賴於行政的原因,決定了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的時候,多數都是適用規章的!

㈨ 法律法規、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區別是

1、范圍復不同

法律法規、行政製法規和部門規章這三個的范圍不一樣,法律法規范圍最大,包含了行政法規以及部門規章,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是單獨的。

2、制定人不同

法律法規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行政法規則是國務院制定,而部門規章是適用於國務院各部門、各委員會、審計署等這些部門自己發布的。

3、適用對象不同

法律法規適用於所有人,上至國家領導人,下至普通民眾;行政法規是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制定的,不適用普通民眾;部門規章同樣不適用普通民眾,是國務院各部門、各委員會、審計署自己調整內部范圍內的行政管理關系的。

(9)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擴展閱讀

我國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立法通過後,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行政法規一般以條例、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等形式作成。發布行政法規需要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它的效力次於法律、高於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

部門規章是國務院所屬的各部、委員會,主要形式是命令、指示、規定等,也是經濟法的來源。

㈩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三者之間的區別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三者之間的主要區別是制定的機關不同、效力不同、適用的對象不同。

一、制定的機關不同

1、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2、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

3、地方性法規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法規。

二、效力不同

1、法律的效力大於行政法規及地方法規。限制人身自由的事項只能由法律規定。

2、行政法規的效力低於法律的效力,但高於地方性法規的效力。

3、地方性法規低於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效力。

三、適用的對象不同

1、法律適用於所有人,上至國家領導人,下至普通民眾。

2、行政法規是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制定的,不適用普通民眾。

3、地方性法規只能在本轄區內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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