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依據是
⑴ 設立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依據
特別行政區抄是指在我國行政區域內,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專門設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實行特殊的社會、政治和經濟制度的行政區域。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但又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我國現行《憲法》第3l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憲法是根本法,它鞏固並確認了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現在,憲法在行政區域劃分中提出特別行政區,無疑說明允許特殊情況下可以有另一種制度的存在。這些制度包括社會政治、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http://www.chinadmd.com/file/uvwzeoavo66eeooezoxwsc3i_1.html
⑵ 論我國設立特別行政區的理論根據和法律依據1200字以上的,急!!!!
論我國設立特別行政區的理論根據和法律依據特別行政區是指在我國行政區域內,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專門設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實行特殊的社會、政治和經濟制度的行政區域。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但又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我國現行《憲法》第3l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憲法是根本法,它鞏固並確認了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現在,憲法在行政區域劃分中提出特別行政區,無疑說明允許特殊情況下可以有另一種制度的存在。這些制度包括社會政治、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 特別行政區體現了「一國兩制」的理論。「一國兩制」即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所謂一個國家,就是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即統一的不可分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凡是屬於我國領土范圍內的一切地方行政區域,包括香港、澳門和台灣,都不能分割或分離出去,也不能變成任何獨立的政治實體。所謂的兩種制度,是指在我國一般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特別行政區可以繼續保持資本主義制度。按照傳統的理論和模式,在一個社會主義國家裡,只能允許一種制度即社會主義制度存在和發展。實行「一國兩制」後,突破了原有模式,形成了在一個國家裡,社會主義制度和資本主義制度並存,兩者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新格局。這是我國根據自己的國情在國家制度上的一大創新和發展,體現了原則性和靈活性的高度 論憲法實施監督制度(這個好長啊!誰幫忙精簡下。成大論文了都) 論憲法實施監督制度 憲法實施監督制度是保證憲法正確實施而對違反憲法的行為進行監督的制度。它是維護憲法權威和尊嚴的一項重要制度,是現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組成部分。 憲法監督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憲法監督,是指對有關涉憲活動實行的全面監督。就監督主體來說,除了憲法監督的專職機關以外,還包括其他國家機關、政黨、人民團體、群眾組織以及公民。就監督對象來說,既包括國家機關的立法活動、行政活動、司法活動,也包括公民個人的活動以及政黨、人民團體、群眾組織的活動。狹義的憲法監督,是指依法負有憲法監督職能的機關對立法活動和行政活動所實施的監督。 由於歷史的、現實的條件不同,不同國家的憲法監督機關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種類型:(1)由立法機關監督憲法的實施。這些國家由立法機關解釋法律,監督憲法的實施,審查法律、法規和行政措施是否違憲。(2)由司法機關監督憲法的實施。這些國家由法院解釋憲法,審查法律是否違憲。(3)由專門機構監督憲法的實施。這些國家設立專門機構,如憲法委員會、憲法法院等,履行解釋憲法、監督憲法實施的職責。憲法監督機構不同,監督方式也相應地有所不同。由立法機關監督憲法實施的,主要採取書面審查和規范審查的方式。在這種體制下,立法機關可以自己主動審查,也可以應請求進行審查,主要是審查法律規范的內容。由司法機關監督憲法實施的,憲法監督方式與普通法院的訴訟方式相同,既是依請求的被動式審查,又是個案審查。由專門機構監督憲法實施的,憲法委員會或者憲法法院的監督方式各有不同。法國的憲法委員會實行的是事前監督制;憲法法院的監督方式沒有統一的模式,有的實行事後監督制,有的實行事前監督制。 我國是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通過選舉自己的代表組成人民代表大會來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力,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因此,在憲法監督制度的設計上,我國既不像普通法系國家那樣,由司法機關行使憲法監督權,也不同於大陸法系國家,由專門的憲法監督機構來行使憲法監督權。我國實行的是由國家權力機關監督憲法實施的體制,監督憲法實施的權力屬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憲法的實施。這項監督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保證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同憲法不相抵觸,全國人大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不適當的法律和決定。二是,對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進行監督,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三是,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和司法解釋進行監督。四是,對省級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進行監督,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和批準的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憲法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的遵守和執行。 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監督是通過備案審查的方式進行的。 備案。備案就是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在公布後的一定期限內,由制定機關報送全國人大常委會存檔備查。備案是對上述規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憲法進行監督的基礎性工作。根據立法法的規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應當在公布後的三十日內按照下列規定報有關機關備案:行政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的人大常委會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審查。審查分為主動審查和被動審查兩種。主動審查就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報送備案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否同憲法相抵觸進行審查,一般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秘書局將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分送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由相關的專門委員會對報送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進行審查;審查意見反饋給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秘書局,然後由秘書局以常委會辦公廳的名義反饋給制定機關。另一種是被動審查。被動審查有兩種啟動機制,一種是由法定機關提出審查要求。立法法規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要求,由常委會工作機構分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另一種是由法定機關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提出審查建議。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由常委會工作機構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應當在收到需要審查的規范性文件後三個月內書面提出審查意見。認為需要審查的規范性文件同憲法或者法律不相抵觸的,可書面告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由辦公廳負責告知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單位或個人。認為需要審查的規范性文件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也可以由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召開聯合審查會議,要求制定機關到會說明情況,再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制定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見,並向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反饋。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查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而制定機關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員長會議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和予以撤銷的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
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時是依據什麼法律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回歸前夕,人大修改了憲法,修改的憲法規定香港回歸後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所以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⑷ 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法規
以香港特別行政區為例,最基本的法律是《基本法》,根據《基本法》制定特別行政區的令、條例、規例、規則等法律法規。
⑸ 我國的法律形式
你好,希望對你有幫助!
我們的國家制定了許多法律、特別是近些年,立法速度加快,每年都有不少法律、法規頒布實行。對法律種類的劃分,可以從不同角度,有不同的劃分方法。如:從法律的文字表現形式方面劃分,可分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從法律的適用范圍方面劃分,可分為普通法和特別法;從法律制定的主體方面劃分,可分為國際法和國內法;從法律的內容方面劃分,可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等等。
對於我們打官司的人來說,對法律可以這樣來劃分:
憲法,它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國一切法律、法規的母法。其他法律、法規是憲法的子法。子法如與母法的內容相違背,子法則無效。除了母法--憲法之外,我們可以把其餘一切法律、法規分為以下四大部門。即:(1)刑事;(2)民事;(3)經濟;(4)行政。打官司的人可以根據自己所打的官司,側重學習其中的一個部門法律、法規。
(1)刑事方面。它又分兩類,一類是實體法,即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的,犯了什麼罪,將要受到怎樣的處罰等。如:刑法、懲法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有關決定、通知、補充規定等。另一類是程序法,即規定辦理刑事案件程序、步驟的法律。如刑事訴訟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有關補充規定等。
(2)民事方面。它也分兩類,一類是實體法,如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著作權法等等,以及有關的補充規定。另一類是程序法,如民事訴訟法、仲裁條例等,也包括各種有關的補充規定、暫行規定等。
(3)經濟方面。實體法主要有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稅法、產品質量法等。程序法與民事方面的程序法相同或基本相同。
(4)行政方面。實體法有食品衛生法、環境保護法、勞動法、安全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程序法有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條例和其他有關補充規定等。
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我國法律的主要形式有:
1、憲法: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是國家的總章程,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國最主要的法律淵源。
2、法律:按照法律制定的機關及調整的對象和范圍不同,法律可分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基本法津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的、規定和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某一方面帶有基本性和全面性的社會關系的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則》、《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等。
一般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或修改的,規定和調整除由基本法律調整以外的,涉及國家和社會生活某一方面的關系的法律,如《商標法》、《產品質量法》、《國家賠償法》等。
法律是依據憲法的原則和規定製定的,其地位低於憲法,但高於其他的法律淵源。
3、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的有關國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於憲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制定的法律規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規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轄區內有效,其地位和效力低於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
5、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大會依照法定的自治權,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的帶有民族區域自治特點的法律規范性文件。
6、行政規章:行政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為了管理國家行政事務所制定的法律規范性文件。行政規章的效力低於前面五種法的形式,但同樣是我國法的淵源之一。
7、特別行政區的法: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法律包括與基本法不相抵觸的原有法律,是我國法的一部分,是我國法的一種特殊形式。
8、國際條約:國際條約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國家之間規定相互這間權利和義務的各種協定。是我國法的一種形式,對所有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
⑹ 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制定的法律是否屬於我國的地方性法規
不屬於,特別行政區的立法屬於特殊法,其法律的性質和我國大陸有著本質的區別,我國是無產階級領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而特別行政區是資本主義性質,立法當然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因此兩種法律在本質上是不同的。所以其不屬於地方性法規。
⑺ 特別行政區有關法律法規應有誰來審批
特別行政區來的各項制度要源形成法律法規由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決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備案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征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後,如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系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該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另有規定外,無溯及力。
⑻ 設立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依據是憲法序言,是正確的嗎
不是,應該是第一章總綱下的 第三十一條 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⑼ 這里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依據是,香港基本法對嗎
設立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依據是(憲法第三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一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⑽ 設立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法律依據是什麼
憲法第三十一條
特別行政區是指在我國行政區域內,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專門設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實行特殊的社會、政治和經濟制度的行政區域。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但又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我國現行《憲法》第3l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憲法是根本法,它鞏固並確認了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現在,憲法在行政區域劃分中提出特別行政區,無疑說明允許特殊情況下可以有另一種制度的存在。這些制度包括社會政治、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 特別行政區體現了「一國兩制」的理論。「一國兩制」即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所謂一個國家,就是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即統一的不可分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凡是屬於我國領土范圍內的一切地方行政區域,包括香港、澳門和台灣,都不能分割或分離出去,也不能變成任何獨立的政治實體。所謂的兩種制度,是指在我國一般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特別行政區可以繼續保持資本主義制度。按照傳統的理論和模式,在一個社會主義國家裡,只能允許一種制度即社會主義制度存在和發展。實行「一國兩制」後,突破了原有模式,形成了在一個國家裡,社會主義制度和資本主義制度並存,兩者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新格局。這是我國根據自己的國情在國家制度上的一大創新和發展,體現了原則性和靈活性的高度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