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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例某局

發布時間: 2021-01-16 07:57:40

行政處罰案例分析。。。

你好,宋某在執法過程中違反了:

  1. 行政執法的普遍要求是:以法律為准繩,內以事實為依據。宋某在沒容有明確證據證明郭某的違法違章事實的前提下實施處罰,是典型的違法行政。

  2. 行政執法中,行政執法人員有告知義務,必須要完整、明確、清楚地告訴行政相對人執法理由和執法依據,「根據有關規定」這一說法,顯然是和以上要求不配套的。

  3. 行政處罰的實施,執法人員必須要向被處罰人開具加蓋財政部門印簽和處罰機關的處罰通知書,然後到指定銀行繳納,做到罰收兩條線,不能當場向執法人員繳納罰款。

  4. 行政處罰法明文規定:不得因被處罰人的陳述和申辯加重處罰,在20元罰款基礎上加處罰款20明顯違反規定。

  5. 最後宋某不發放處罰通知書,也不出具任何收據,更是違反處罰法規定。

    希望以上回答能幫到你。

㈡ 兩道行政案例題

例題三
1.某區城管中隊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在大、中城市,為了城市管理的需要,一般都設有城市管理監察隊伍。這支隊伍是不是國家行政機關,法律、法規也沒有明確授權,因而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他們所進行的處理或處罰,只能是受主管行政機關的委託,以委託機關的名義進行。其行為效力歸屬於委託的機關,由委託的行政機關對其行為負責,由其在行政訴訟中作被告。

2.行政職權必須由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即行政主體或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行使。非行政機關的組織沒有法律、法規授權和行政機關的委託而行使行政職權是非法的,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從而也不能作為適格被告,城管機構的法律地位應通過立法予以明確。

例題四
1.B區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此案。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該案件,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位於A區的市衛生局,據此,此案應由A區人民法院管轄。B區人民法院應當告訴凍肉廠,應以市衛生局為被告,向A區人民法院起訴。

2.相對方對受委託的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以委託的行政機關為被告。衛生檢查隊是由市衛生局委託的人員組成的臨時性工作組織,它不能成為行政主體,不能以自己的名義而只能以市衛生局的名義進行行政執法活動,其執法活動的後果由市衛生局承擔。故本案的被告應為市衛生局。

㈢ 行政法案例分析

(1)本案的行政復議機關是縣環保局的上一級機關即市環保局或者縣級人民政府。
(2)造紙廠再次向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不予受理。本案,造紙廠因縣環保局改變罰款決定而申請撤回復議, 符合復議法的規定, 但經復議機關同意撤回復議後, 行政復議終止。

㈣ 行政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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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郝某經所在區工商局批准開辦了一家文化用品商店,一日郝某所在地工商所人員康某來到郝某的店裡,要拿幾本書回去看,郝某不讓。康某說:"有人舉報你的店裡賣淫穢書籍,要對你罰款,你現在交罰款。"郝某說:"我的店從來沒有賣過那種東西,不信你可以查。"康某說:"我不用查,你如果不交罰款,我就封你的店。"郝某無奈當即交了1000元罰款(註:康某的罰款行為,不是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以工商所名義作出的)。郝某對此向有關機關申請復議,康某又與復議人員趙某串通捏造郝某賣淫穢書籍事實,復議機關維持原來的罰款決定,又作出吊銷郝某營業執照的決定。郝某到處無人幫助解決,兩個月後,復議機關認為此案證據不足,經調查確認處罰決定是錯誤的,隨即作出撤銷吊銷營業執照決定和罰款決定,並對趙某與康某給予了行政處分。郝某對此先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但郝某對賠償義務機關決定給予賠償的數額不服,遂向本區人民法院作出申請國家賠償決定。
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審理中,經人民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如下協議:①由賠償義務機關報賠償返還1000元罰款;②賠償吊銷營業執照期間租房、水電等必要的開支2500元;③按正常營業收入的30%賠償因吊銷營業執照期間不能經營所造成的損失1500元。
現問:
(1) 郝某對1000元的罰款不服申請復議的機關是哪個機關?
(2) 設郝某突然死亡,可由誰來申請行政復議?
(3) 復議機關向郝霜收取復議費用200元,有無法律依據?為什麼?
(4) 本安中郝某所受到的損害,應以誰為賠償義務機關?
(5) 人民法院對案件的處理方式與結果是否正確?
(6) 康某與趙某對郝的損害應承擔什麼責任?
答案:
(1) 市工商局為復議機關。
(2) 郝某的近親屬可提起復議申請。
(3) 於法無據。因為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不得向復議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4) 應以區工商局與市工商局為賠償義務機關。
(5) 處理方式正確,但處理結果的第三項內容存有錯誤。
(6) 區、市工商局可分別向康某、趙某追償。
法理詳解:
(1) 對郝某進行1000元的罰款是康某作出的,康某是工商所的工作人員,工商所是區工商局的派出機構,但在此行為上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規定工商所可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因此,這一行為,是基於區工商局的委託,即康某的罰款行為應視為受區工商局的委託而為的。《行政復議法》第15條規定:"對行政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案工商所不屬於此種情形,根據有關規定,對受委託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由委託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為復議機關。區工商局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是市工商局。因此,對1000元罰款行為不服的復議機關應是市工商局。
(2) 依《行政復議法》第10條第2款,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新屬可提起復議申請。
(3) 《行政復議法》第39條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主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復議活動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4) 郝某所受的損害,應以區工商局與市工商局為賠償義務機關。上一問題中已明確,康某所實施的罰款行為,屬於受區工商局的委託而為,因此本案中區工商局的具體行政行為與市工商局的復議行為都是錯誤的,而且復議機關的決定又加重了對郝某的損害。《國家賠償法》第8條規定:"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因此,對罰款所造成的損害,區工商局為賠償義務機關,對吊銷營業執照所造成的損害,市工商局為賠償義務機關。

㈤ 高分懸賞:行政案例分析

錢真多啊!嘿
行政法案例分析題
案例1 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
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點屠宰場,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屠宰許可證等證照齊全。1997年國務院發布《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該市政府根據其中確認並頒發定點屠宰標志牌的規定發出通告,確定只給甲發放定點標志牌。據此,市工商局將乙、丙丁三家屠宰場營業執照吊銷,衛生局也將衛生許可證吊銷。乙、丙、丁三家屠宰場對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稱通告屬於抽象行政行為,需遵守執行。三家屠宰場遂提起行政訴訟。

[問題]

(1)市政府的通告屬於何種類型的行政行為?理由是什麼?

(2)誰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

(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權提起行政訴訟?理由是什麼?

(4)頒發定點屠宰標志牌屬於何種性質的行為,工商局、衛生局能否據此吊銷乙、丙的執照許可證?

(1)市政府的通告屬於具體行政行為。本案中市政府發布的通告,明確確定只給甲發放定點標志牌,而該市原僅有甲、乙、丙、丁四家定點屠宰場,這就意味著剝奪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場的屠宰資格。可見,該通告是針對定點屠宰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這一特定的人作出的,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場的公平競爭權,屬於典型的具體行政行為。

(2)市政府、市工商局、市衛生局均可成為本案的被告。

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第(一)項可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對涉及其相鄰權或者公平競爭權的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訴訟,由於市政府的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且直接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故乙、丙、丁均可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1款的規定,以市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款第(一)項規定,乙、丙、丁可以市工商局、市衛生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3)乙、丙、丁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理由如上題所述。

(4)頒發定點屠宰標志牌是行政許可行為,具體而言是屬於資格許可行為,即賦予行政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的資格的許可。既然頒發定點屠宰標志牌的行為是資格許可行為,未獲得該牌的企業就不得從事生豬屠宰的經營活動,市工商局、市衛生局就有權據此吊銷其執照與許可證。但本案中,由於市政府的行為違法,所以,工商局、衛生局就不得據此吊銷乙、丙、丁的執照與許可證。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法規的授權,針對特定的人或事作出具體處理決定,並對其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針對特定對象即特定的事和特定的人作出的行為,這點是具體行政行為與抽象行政行為的重要區別所在。而抽象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適用的行為規則的行為,它一般不針對特定對象,而是規定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行政機關和被管理一方的行為規則和權利義務關系,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我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條例是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對象的,所以現實生活中區分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案例2 行政合理性原則和行政合法性的原則
李某系從事飲食業的個體工商戶,出售自製的蛋糕,李某蛋糕未經有關部門進行檢驗。這一行為被某工商所查獲。根據《個體飲食業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對此類違法行為,應予以警告、沒收違禁區食品和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在工商所查獲前李某出售蛋糕共獲利590元。根據上述有關規定,工商所沒收了李某尚未出售的蛋糕,沒收其違法所得590元,並且工商所認為李某曾因傷害罪而被判刑3年,一年前剛出獄,因此要重罰,又處以李某1500元的罰款。

[問題]

工商所對李某的違法行為進行的行政處罰是否合法適當?是否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工商所的行政處罰行為是合法的,但不合理,違背了行政合理性的原則。主要表現在對李某的罰款行為上。本案中,根據法定的罰款幅度的規定,工商所對李某處以1500元的罰款屬於法定的幅度內,其行為沒有超越法律,不與法律相抵觸,是合法的。但工商所在法定幅度內的自由裁量權行使的不恰當,對李某進行1500元的罰款,除以其違法事實情節等為依據外,於一種不正當的考慮而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違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則的要求,屬不合理的行為。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貫穿於行政法之中,是指導行政法的立法和實施的根本原理和基本准則。行政合法性原則與行政合理性原則是行政法的兩大基本原則。合法性原則是指行政權力的設定,行使必須依據法律,符合法律,不能與法律相抵觸。具體內容包括:行政職權基於法律的授予而存在,行政職權依法律行使,行政授權、行政委託有法律依據,符合法律要旨。合理性原則是指行政決定的內容要客觀、適度,符合理性,即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合理性原則的具體要求是行政行為的動因應符合行政目的;行政行為應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行政行為的內容應合乎理性。

案例3 行政主體資格
某市人民政府計劃對本市各個農貿市場環境衛生進行整頓,決定先由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組織制訂一份關於整頓農貿市場環境衛生的規范性文件。政策研究室經對各方面進行調查,徵求有關工商、衛生行政職能部門的意見後,最後起草的文件經政策研究室主任的批准,以本研究室的名義向全市進行公布,並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要貫徹落實。

[問題]

該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公布規范性文件的行為是否正確?為什麼?

該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公布規范性文件的行為是錯誤的。因為,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不能對外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行為。行政機關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行為,必須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是市人民政府的內部機構,雖然同屬行政機關系統,但它只是機關內部的協調、辦事管理機構,它不能對外獨立行使權力,也不能獨立對外承擔其行為後果的法律責任。本案中的規范性文件,應以市人民政府的名義對外公布,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根據行政主體的理論,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政管理活動,並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能夠成為行政主體的組織,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1)必須享有行政權力。

(2)以自己的名義運用行政權力,進行行政管理活動。

(3)能夠獨立地承擔自己行為所引起的法律後果。行政機關包括國家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及受委託組織。

行政立法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活動。並不是所有的行政機關都有立法權。我國的中央立法機關是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部門,地方立法機關是一定層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即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的人民政府。

㈥ 行政法案例分析

在行政法上,治安聯防隊是被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比如,某區公安分局可以委託該區治安聯防隊行使治安管理權。
治安聯防隊的權力不是授權而得,相比之下,受委託的是臨時性的權力,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單獨實施具體行政行為,在實踐中,治安聯防隊是由公安機關組建並承擔經費,在工作中聯防隊只能以組建它的公安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行為。
所以,在行政訴訟中,它也不能做為被告,而是由委託它行使權力的公安機關作為被告、在國家賠償中,到國家賠償的義務機關也是該委託其行使權力的公安機關。

㈦ 行政案例分析

(1)楊某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他可通過申請行政復議(二個月內市交通局、市工商局、縣行政復議委員會均可行政復議),或三個月內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2)楊某的合法權益是受到侵犯。縣交通局以楊某的行為違反了交通管理法規的規定為由已對其處以罰款1000元,而縣工商局又對楊某作出了罰款1000元,屬重復處罰,違反了「一事不再罰」的原則。縣工商局對楊某吊銷其營業執照的處罰決定,是合法的,不在「一事不再罰」的范圍。

㈧ 行政法案例分析

一、對於本題,來主要考慮自是直接授權還是間接授權,本案中某市林業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過森林防火條例》授權某鄉人民政府,屬於行政單位的委託,並不是直接授權,只有在直接授權下鄉人民政府才能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所以本案的行政行為的主體應該是林業局而不是鄉人民政府。
二、對於本案應該認定為是某甲與王某之間的民事關系糾紛,王某雖是工商所的工作人員,但是其沒有在工作時間行使行政職權,其行為應該認定為個人行為,而工商所雖起到調解協商作用,但是工商所的行為並不能作為其成為行政訴訟被告的構成要件,所以我認為不應該將工商所作為被告起訴

㈨ 行政法案例分析

你好,海關對張某的處罰,是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行為,在行政訴訟法的可訴范圍之內,行政訴訟案件的默認一審受理法院是基層人民法院,但也包含很多例外,例外之一就是被告是海關時,一審受理法院是中級人民法院,因此,中院受理張某對海關的訴訟請求是妥妥的沒問題。
林業局對張某的處理,雖然與海關對林業局的處理存在前後時間差,但兩者行為性質根本不同。海關的處罰行為是可訴行政行為,林業局對張某的處分是行政機關內部的人事獎懲任免行為,對這類行為,《行政訴訟法》12條明確將其排除在訴訟范圍之內,張某可以通過申訴等方式來維護自己做為公職人員的合法權利,但不可以就此提出行政訴訟。
希望以上回答能幫到你。

㈩ 行政法案例題

案例一.
某市有甲乙丙丁四家屠宰場,均證件齊全,97年上級下達了一個有關屠宰行業的條例,市政府根據該條例,確認了甲為該市定點屠宰場,隨後,該市工商,衛生部門取消了乙丙屠宰場的相關證件,乙丙丁三家不服,引起訴訟。
問:1.市政府的行為屬於什麼行政行為?說明理由。
2.誰在本案是適格被告?說明理由。
3. 乙丙丁是否有權提出訴訟。
4.頒發定點屠宰屬何種性質?工商,衛生部門能否據此吊銷乙丙證件?
分析:
1、屬於具體行政行為。理由是針對的對象特定,直接確定相對人權利義務。如指定給甲發放定點標志牌,排除了乙、丙、丁三家。
2、適格被告有市政府、市工商局和衛生局。因三個行政機關都實施了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內的具體行政行為並都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3、乙、丙、丁有權提起行政訴訟。
4、屬於行政確認性質。工商局、衛生局不能據此吊銷乙丙的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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