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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執法形象

發布時間: 2021-01-16 06:10:54

① 審計部門屬於行政執法單位,為什麼審計部門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編制不能參公

我在審計部門工作,同樣的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我們這里就是事業編,市一級就是參公。是否參公不是我們能決定的。在機構成立之初編制的性質就已經定下來了。不過最近事業單位要全面改革了,行政類事業單位說不定很快會變成公務員。

② 審計局算不算行政執法單位

地方各級審計局均為行政單位,國家公務員編制。
行政執法部門主要包括:
審計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財政局、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國土資源局、城市管理局、衛生局、衛生監督局、建設局、交通局、信息產業局、水利局、農業局、畜牧水產局、林業局、商務局、文化局、體育局、統計局、中小企業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園林局、檔案局、廣播電視局、新聞出版局、社保局、氣象局、質量技術監督局、民族宗教局、城鄉規劃局、房產管理和住房保障局、物價局、環境衛生局、糧食局、旅遊局、工商局、國稅局、地稅局、科技局
此外,還有一些辦公室和委員會:
外事辦公室、人民防空辦公室、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計生委等部門。

③ 什麼是審計人員的過失如何區別普通過失和重大過失什麼是審計人員的欺詐

第一條 為加強對審計執法行為的監督,保障審計執法客觀公正,提高審計執法水平,落實審計執法責任制和問責制,促進審計人員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准則》等相關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審計執法過錯責任是指審計人員在審計執法過程中,因故意或過失出現認定事實錯誤或重大遺漏、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等行為而造成嚴重後果應承擔的責任。

審計人員包括審計組成員、主審、審計組組長、審計組所在處室負責人、專職審理人員、法規處負責人、辦公室負責人、局領導。

第三條 追究審計執法過錯責任應當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究、客觀公正、過錯與處罰相適應、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嚴格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程序合法。

第四條 市局成立審計項目質量檢查領導小組(以下稱質檢組),由局長任組長,其他局領導為副組長,辦公室、法規處、監察室負責人為成員,質檢組下設辦公室(設在法規處)。質檢組負責對審計執法過錯責任的認定、追究及報批。

第五條 審計人員在審計執法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並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追究審計執法過錯責任:

(一)擅自更改審計文書或同意被審計單位暫緩執行審計決定的;

(二)徇私枉法,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尚未構成犯罪的;

(三)超越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四)泄露審計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的;

(五)泄露審計工作內情,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

(六)其他故意或過失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

第六條 審計執法過錯責任的劃分:

(一)審計組成員應當對下列事項承擔直接責任:

1.未按審計實施方案實施審計,導致重大問題未被發現的;

2.未按規定要求獲取審計證據,導致審計證據不適當、不充分的;

3.審計記錄不真實、不完整的;

4.對發現的重要問題隱瞞不報或者不如實報告的;

5.有本辦法第五條情形之一的。

(二)審計組組長應當對審計項目的總體質量負責,並對下列事項承擔主管責任:

1.審計實施方案編制或者組織實施不當,造成審計目標未實現或者重要問題未被發現的;

2.審核未發現或者未糾正審計證據不適當、不充分問題的;

3.審核未發現或者未糾正審計工作底稿不真實、不完整的;

4.有關審計結論不正確的;

5.審計組起草的審計文書和審計信息反映的問題嚴重失實的;

6.提出的審計處理處罰意見或者移送處理意見不正確的;

7.對審計組發現的重要問題隱瞞不報或者不如實報告的;

8.違反法定審計程序的;

9.有本辦法第五條情形之一的。

(三)根據工作需要,審計組可以設立主審。審計組組長將其工作職責委託給主審或者審計組其他成員的,仍應當對委託事項承擔主管責任;受委託的主審或審計組成員在受託范圍內承擔直接責任。

(四)業務處負責人(或承擔審計項目的法規處、辦公室負責人)應當及時發現和糾正審計組工作中存在的重要問題,並對下列事項承擔主管責任:

1.對審計組請示的問題未及時採取適當措施導致嚴重後果的;

2.復核未發現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等審計項目材料中存在的重要問題的;

3.復核意見不正確的;

4.要求審計組不在審計文書和審計信息中反映重要問題的;

5.對統一組織審計項目的匯總審計結果出現重大錯誤,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五)審理機構對下列事項承擔主管責任:

1.審理意見不正確的;

2.對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作出的修改不正確的;

3.審理時應當發現而未發現重要問題的。

(六)分管局領導對下列事項承擔領導責任:

1.審計實施方案所確定的審計項目目標不恰當的;

2.出具的審計報告、審計結果文書、審計移送處理書不準確的;

3.審計項目實施結果不正確的。

(七)局長對審計項目實施結果承擔最終責任。

第七條 追究審計執法過錯責任的區分:

(一)因直接責任人故意或過失導致執法過錯行為的,由直接責任人承擔責任;

(二)因審核人或批准人改變而導致執法過錯行為的,由審核人或批准人承擔責任;

(三)因領導指使或授意導致執法過錯行為的,由該領導承擔主要責任,直接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若直接責任人已提出反對意見的,不承擔責任;

(四)經集體研究決定導致執法過錯行為的,由主持會議的領導承擔主要責任;但因直接責任人隱瞞事實或弄虛作假造成決定錯誤的,由直接責任人承擔責任;

(五)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故意導致執法過錯行為的,由兩人或兩人以上按照過錯責任大小分別承擔責任。

第八條 追究審計執法過錯責任的方式:

(一)責令糾正錯誤;

(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三)告誡、批評教育;

(四)通報批評;

(五)停職培訓、轉崗;

(六)情節嚴重的,將按照《國家公務員法》和幹部管理許可權,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七)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理:

(一)非人為因素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因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明確,導致執法過錯的;

(三)情節輕微、主動糾正且未造成損害後果的;

(四)執法過錯發生後,能夠積極配合糾錯工作,減輕損害後果、挽回影響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追究的其他情形;

(六)其他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理的情形。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加重追究責任:

(一)徇私枉法,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的;

(二)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或實體嚴重違法,並被復議機關或司法機關變更、撤銷的;

(三)一年內發生審計執法過錯事項累計達兩次以上的,或雖未達到兩次以上,但過錯行為後果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

(四)對檢舉、控告、申訴人打擊報復的;

(五)轉移、銷毀有關證據,弄虛作假或以其他方法阻礙、干擾對審計執法過錯責任進行調查的。

第十一條 發生審計執法過錯行為的,由局質檢組及時組織調查組對過錯事實進行調查,調查組人員不得少於2人。調查組應當將調查情況形成調查報告,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執法過錯的事實;

(二)執法過錯事項的定性;

(三)過錯責任的劃分;

(四)被調查人及其所在處室的意見;

(五)調查人報告時間、簽名及蓋章;

(六)有關事實證據的材料附件。

第十二條 局領導發生執法過錯的責任追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及有關規定上報處理。

第十三條 被追究責任的過錯責任人對追究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局質檢組申請復查;對行政處分不服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

第十四條 對過錯責任人的處理情況將作為對其年度考核、評先、晉職的重要依據;年內發生嚴重審計執法過錯事項或者發生審計執法過錯事項兩次以上的處室,取消當年集體評先創優資格。

第十五條 承辦過錯責任追究事項的人員應當保守秘密。執法過錯行為處理後,承辦人員應按有關規定及時立卷歸檔。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金華市審計局審計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金審辦〔2005〕69號)同時廢止。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局法規處負責解釋。

④ 審計部門如何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一是為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把依法行政落實到審計工作各個方面,各個環節。
二是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及要求,我局將行政執法職責按照各科室的職能進行了分解、細化,落實到各科室,做到分工明確,職責到崗,責任到人。增強行政執法的透明度,防止審計執法的隨意性。
三是嚴格執行法定審計程序。審計項目的立項、通知的發放、審計現場工作各個環節都遵照《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的規定。
四是審計報告及審計決定經業務會研究決定後方可對外簽發。
五是對於政府臨時交辦的審計事項,嚴格履行審計程序。

⑤ 我省現行的審計執法依據主要有哪些

中大網校為您解答:

為了適應依法行政的要求,規范審計執法,防範審計風險,修訂後的《審計法》在第三條中增加了一款作為第二款:即「審計機關依據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進行審計評價,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這主要是吸收《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的相關規定,從法律高度進一步明確審計機關的執法依據,明確審計機關作出處理處罰的執法主體資格。

審計機關依法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是《憲法》和《審計法》賦予審計機關的職權。審計監督是一種執法監督活動,要求審計機關依法對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評價,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作出處理處罰的審計決定。然而,對於哪些法律法規能夠成為審計機關進行審計評價、作出處理處罰的執法依據,目前還存在不同認識,尤其是對於已規定了有關主管部門為執法主體的法律法規,常有人質疑審計機關是否還具有執法主體資格,能否依據其作出審計處理處罰決定。修訂後的《審計法》增加這款規定,實際上已經明確上述問題,這對於進一步澄清認識,解決審計法律適用的實際問題,是十分必要的。

明確審計機關的執法依據

審計機關在履行審計監督職責時,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這是依法審計的必然要求。由於《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主要是關於審計機關的組織形式、審計人員、審計監督職責范圍、審計許可權手段、審計程序及法律責任的法律規范,具有組織法和程序法的性質,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對被審計單位各類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作出全面的、列舉式的規定;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對上述各類違規行為的具體審計處理處罰種類和幅度作出具體規定。我國關於調整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關系的法律規范分散於財政、稅務、海關、金融、投資、物價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定中,這些法律規范分別規定了一些不同的違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行為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比如《預演算法》、《稅收征管法》、《會計法》、《證券法》、《保險法》、《公司法》、《商業銀行法》等等。這些法律規范對被審計單位均有效力,均應成為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督職責時對被審計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所依據的法律規范。審計實踐中,審計機關需要對查出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進行定性和處理處罰時,必須適用或者依照這些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相關的法律規范,在這些法律規范只規定違規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未規定相應處理處罰措施的情況下,還可以依據《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五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理處罰。因此,只有在《審計法》中通過對審計監督的法律適用問題作出指引性的規定,才能明確審計機關的執法依據。

⑥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支隊的科員(要求是會計或審計專業)但工作內容上寫基層一線執法,要上街執法的嗎

跪謝城管不殺之恩

⑦ 審計行政行為和審計執法行為的區別

按照職能劃分,審計機關屬於國家行政機關,是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但審計機關又是一個特殊的行政機關,其職權行使具有兩重性。一方面,審計機關根據政府安排、交辦或委託,代表政府按照行政程序行使行政職權;另一方面,審計機關還代表政府,依照審計程序行使經濟監督職權

⑧ 審計局有處罰權嗎

審計局有處罰權。
《審計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專財務收支行為屬,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區別情況採取前條規定的處理措施,並可以依法給予處罰。
《審計機關審計處理處罰辦法》第四條規定: 審計處罰是指審計機關依法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和違反《審計法》的行為採取的處罰措施。
審計處罰的種類有: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
(四)依法採取的其他處罰措施。

⑨ 審計人員有權到執法區域外進行審計調查嗎

有權。審計調查是調查的一種形式,是利用審計的職能、手段進行調查,重點是調查,不是行政執法。在調查中發現問題線索,需要履行法定的審計程序,才能進行審計。審計人員的執法行為一般受執法區域限制,但審計調查不應受執法區域限制。

⑩ 審計人員必須有執法證才能進行審計嗎

一般都是由持牌會計師做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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