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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新交通法規

發布時間: 2021-01-16 06:06:46

① 新交通法規處罰細則都有哪些

新交通法規2013具體扣分細則如下:
一、交通違法的處理:
1、闖紅燈,記6分,罰100元。
2、酒駕,5年內不得再考取駕照。
3、不系安全帶,記3分,罰100元。
4、副駕不系安全帶,記1分,罰50元。
5、行駛途中撥打手機,記3分,罰100元。
6、行駛途中抽煙,記1分,罰100元。
7、有意遮擋號牌,記12分,頂額處罰。
8、超速駕駛,記6分。
從2012年7月起,7種攝錄違法(非現場處罰)罰款+記分:(是攝錄罰款)1、闖紅燈,罰款200元.。2、不按導向車道行駛,罰款200元。3、違反禁止標線行駛,罰款100元。4、超速行車,罰款200元。5、機動車走非機動車車道,罰款100元。6、逆行,罰款200元。7、違停車,罰款200元。
二、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1、駕駛與准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2、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3、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4、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5、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6、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7、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8、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
9、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以及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
10、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鍾的;
11、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三、下述非現場處罰交通違法記6分:
1、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
2、高速公路行車道停車
3、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遇交通擁堵佔用應急車道行駛
四、下述非現場處罰交通違法記3分:
1、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
2、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50%。
3、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低於規定最低時速。
4、禁止駛入高速公路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
5、違反禁令標志和禁止標線指示。
6、不按規定超車和讓行、逆行。
五、下述非現場處罰交通違法記1分:
1、行經交口不按規定行車或停車。
2、遇前車停車排隊或緩行時借道超車或佔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

② 新交通法規,開車沒有帶汽車行駛證交警怎麼處罰(有駕駛證)

根據相關法規,將面臨的處罰包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機動車,並對駕駛人的駕照扣一分,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根據我國《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分:

(一)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二)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會車的;

(三)駕駛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

(四)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第九十五條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2)有新交通法規擴展閱讀:

機動車行駛證是准予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法定證件。機動車行駛證由證夾、主頁、副頁三部分組成。其中:主頁正面是已簽注的證芯,背面是機動車相片,並用塑封套塑封。副頁是已簽注的證芯。

主頁正面文字顏色為黑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字體為12pt黑體,位置居中; 「號牌號碼」、「車輛類型」、「所有人」、「住址」、「使用性質」、「品牌型號」、 「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號碼」、「注冊日期」、「發證日期」等文字。

副頁正面文字顏色為黑色。「號牌號碼」、「檔案編號」、「核定載人數」、 「總質量」、「整備質量」、「核定載質量」、「外廓尺寸」、「准牽引總質量」、「備注」、「檢驗記錄」等文字。

③ 新交通法規有什麼新規定

新交通法規,自己看看好專了屬 http://wenku..com/view/d4e0df80bceb19e8b8f6ba38.html

④ 新交通法全文內容是什麼

法律修訂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修正)
正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並模範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
第二章車輛和駕駛人
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並監制。
第十條
准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對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但是,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認定的企業生產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二)機動車登記內容變更的; (三)機動車用作抵押的; (四)機動車報廢的。
第十三條
對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 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標准。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
第十五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定噴塗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其他機動車不得噴塗、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 公路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准。
第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 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發給中國的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⑤ 新交通法中有沒有規定機動車上道就有責任

那是交警的屁話,就是放屁的話,他應該耐心和你解釋一下你就回不會多想了,
不是上道答就有責任!這樣說的話被人追尾怎麼就無責?
他是按新交通法的「以人為本」來處理事故的。就是說發生交通事故,如果有人員傷亡的話,就按傷者的受傷程度給對方一定的責任,這也是保險要求的。這樣!保險就更易普及了。

⑥ 關於國家新交通法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2015新規定》
一、駕照扣分
1.駕照分由原來的12分變成兩種!且分值變成120分!駕駛分120分 行為分120分
2.若扣完駕駛分將參加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則後參加科目三考試通過上滿分!若扣完行為分將參加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則後參加科目一考試通過後上滿分!別以為可以無限闖紅燈闖紅燈60分!
3.任何駕駛證實習期扣完任何分無論任何等級駕駛證參加完考試後將統一降級為C1!若C1C2駕駛證實習期扣完任何一種分值將注銷!
4.實習期以外的駕駛證一年內駕駛分只能扣完一次!行為分也一樣!扣完後參加考試上滿分後再扣完B2及以上的參加完考試將統一降級為C1!C1及以下的將注銷!
二、酒駕新規
1.C1及以下駕駛證實習期酒後駕駛機動車注銷駕駛證且一年內不得申領駕駛證!並罰款2000元!若醉駕注銷駕駛證後罰款5000元且五年內不得申領駕駛證並處拘留15日!且終身不能升級駕駛證!
2.B2及以上駕駛證實習期酒後駕駛機動車扣120分駕駛分和行為分並處2000元罰款,暫扣駕駛證一年!最高准駕車型無論級別考試合格後統一降為C1且終身不得升級駕駛證!若醉駕注銷後罰款5000元且五年內不得申請駕駛證!並處15日拘留!且終身不得升級駕駛證!
3.駕校學員酒後駕駛教練車道路上練習將罰款2000元並處15日拘留!已通關考試成績全部作廢!教練扣除120分行為分!罰款2000元!若有證據核實教練不知道學員飲酒將免除處罰!
4.駕校學員醉酒駕駛教練車道路上練習將罰款5000元並處30日拘留!已通關考試成績全部作廢且三年內不得申領駕駛證!教練將吊銷教練證!暫扣駕駛證半年!罰款5000元!
5.科目三考試前將統一使用酒精測試儀!合格後才能考試!不合格取消今日考試資格!若達到醉駕標准已通關考試成績全部作廢!
6.酒後駕駛機動車扣除120分駕駛分 120分行為分!並處罰款2000!暫扣駕駛證6個月!
7.醉酒駕駛機動車注銷駕駛證且五年內不得申領駕駛證!罰款5000拘留15日!
8.酒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注銷駕駛證十年內不得申領!罰款20000!醉駕發生交通事故終身禁駕!且以危險駕駛罪定罪!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終生禁駕!且以危險駕駛罪定罪!
9.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注銷駕駛證五年內不得申領駕駛證!且終身不得升級駕駛證!罰款5000拘留15日!

⑦ 新交通法規

1、醉酒駕駛機動車
對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一律處15日拘留,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1000元罰款。對醉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一律處15日拘留,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2000元罰款。
2、飲酒後駕駛
機動車:對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一律處暫扣3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300元罰款。對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一律處暫扣3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500元罰款。
3、超載或超員
對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尚未達到20%或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尚未達到30%的,一律處500元罰款。對公路客運超過額定乘員20% 的或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30%的,一律處2000元罰款。
4、超速
對機動車行駛時超過最高限定50%的,一律處1000元罰款,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5、無證駕駛
對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證被暫扣期間繼續駕車的,一律處500元罰款,並處15日拘留。對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駕駛機動車的,一律處15日拘留,並處200元罰款。
6、駕駛拼裝或報廢機動車
對上道路行駛的拼裝、改裝或者應該報廢的機動車一律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一律處1500元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7、使用偽造駕駛證
對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它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一律處2000元罰款。
8、記滿12分繼續駕車
對機動車駕駛人記滿12分繼續駕車的一律處800元罰款。
9、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律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10、肇事後逃逸
一律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11、不給急救車讓道扣3分
2013年1月1日起式實施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把不讓行急救車納入扣分細則中。其明確規定: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的,或逆向行駛的,一次記3分。
12、無牌照車違章停車雙重處罰扣6分罰200
對於司機摘號牌逃避違法停車處罰的情況,交警將通過記錄和拍下車架號來開罰單,還會進行雙重處罰。
13、公安部修訂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123號令)下的交通違章處罰
隨著元旦的臨近,公安部修訂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123號令)又一次引發市民的關注。市交警支隊有關負責人解讀了這一被戲稱為「史上最嚴」的交規。
闖紅燈一次記6分。
扣分,是新交規的重要關鍵詞。從元旦起,一次記12分的有未懸掛或不按規定安裝號牌、故意遮擋或污損號牌、駕駛與准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等11項違法行為,比原來多了5項。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違法佔用應急車道行駛等14項違法行為一次記6分,也比原來多了5項。
用舊駕照最高罰200元
機動車駕駛人補領機動車駕駛證後,繼續使用原機動車駕駛證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不符合第六十五條規定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駕駛機動車未按規定粘貼、懸掛實習標志或者殘疾人機動車專用標志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未按照規定申報變更信息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機動車駕駛證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暫扣期間,採用隱瞞、欺騙手段補領機動車駕駛證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發生變化不適合駕駛機動車,仍駕駛機動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逾期不參加審驗仍駕駛機動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⑧ 新交通法全文內容是什麼

《交通法規扣分細則》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39號)附件

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

一、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一)駕駛與准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六)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七)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八)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

(九)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以及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

(十)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鍾的;

(十一)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二、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

(一)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四)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

(五)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

(六)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

(七)駕駛營運客車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

(八)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佔用應急車道行駛的;

(九)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

(十)駕駛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明顯標志的;

(十一)駕駛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隱瞞、欺騙手段補領機動車駕駛證的;

(十三)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鍾的;

(十四)駕駛機動車不按照規定避讓校車的。

三、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

(一)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

(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

(三)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

(四)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於規定最低時速的;

(五)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六)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七)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

(八)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

(九)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的,或者逆向行駛的;

(十)駕駛機動車違反規定牽引掛車的;

(十一)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後,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置警告標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四、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2分:

(一)駕駛機動車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二)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

(三)駕駛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四)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駛時,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五)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佔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

(六)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

(七)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或者不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的;

(八)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定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的;

(九)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的;

(十)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的;

(十一)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的。

五、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分:

(一)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二)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會車的;

(三)駕駛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

(四)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的。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負責辦理本行政轄區內機動車駕駛證業務。

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可以辦理本行政轄區內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駕駛證業務,以及其他機動車駕駛證換發、補發、審驗、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等業務。條件具備的,可以辦理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證業務,以及其他機動車駕駛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業務。具體業務范圍和辦理條件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第三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應當遵循嚴格、公開、公正、便民的原則。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應當依法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對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的標准、程序和期限辦理機動車駕駛證。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車輛管理所應當將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有關辦理機動車駕駛證的事項、條件、依據、程序、期限以及收費標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表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省級、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互聯網上建立主頁,發布信息,便於群眾查閱辦理機動車駕駛證的有關規定,查詢駕駛證使用狀態、交通違法及記分等情況,下載、使用有關表格。

第四條 申請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的人,應當如實向車輛管理所提交規定的材料,如實申告規定的事項,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對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的監督制度,加強對駕駛人考試、駕駛證核發和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使用機動車駕駛證計算機管理系統核發、列印機動車駕駛證,不使用計算機管理系統核發、列印的機動車駕駛證無效。

機動車駕駛證計算機管理系統的資料庫標准和軟體全國統一,能夠完整、准確地記錄和存儲申請受理、科目考試、機動車駕駛證核發等全過程和經辦人員信息,並能夠實時將有關信息傳送到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

第七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使用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台,按規定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

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台信息管理系統資料庫標准和軟體全國統一。

申請人使用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台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的,經過身份驗證後,可以通過網上提交申請。

第二章 機動車駕駛證申請

第一節 機動車駕駛證

第八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人准予駕駛的車型順序依次分為: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附件1)。

第十條 機動車駕駛證記載和簽注以下內容:

(一)機動車駕駛人信息: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住址、身份證明號碼(機動車駕駛證號碼)、照片;

(二)車輛管理所簽注內容:初次領證日期、准駕車型代號、有效期限、核發機關印章、檔案編號。

第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分為六年、十年和長期。

第二節 申請

第十二條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年齡條件:

1、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輕便摩托車准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

2、申請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或者輪式自行機械車准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3、申請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准駕車型的,在20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4、申請中型客車准駕車型的,在21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5、申請牽引車准駕車型的,在24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6、申請大型客車准駕車型的,在26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7、接受全日制駕駛職業教育的學生,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准駕車型的,在20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二)身體條件:

1、身高: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准駕車型的,身高為155厘米以上。申請中型客車准駕車型的,身高為150厘米以上;

2、視力: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准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5.0以上。申請其他准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4.9以上。單眼視力障礙,優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5.0以上,且水平視野達到150度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准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3、辨色力:無紅綠色盲;

4、聽力:兩耳分別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別聲源方向。有聽力障礙但佩戴助聽設備能夠達到以上條件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准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5、上肢:雙手拇指健全,每隻手其他手指必須有三指健全,肢體和手指運動功能正常。但手指末節殘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雙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准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6、下肢:雙下肢健全且運動功能正常,不等長度不得大於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喪失運動功能的,可以申請小型自動擋汽車准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7、軀干、頸部:無運動功能障礙;

8、右下肢、雙下肢缺失或者喪失運動功能但能夠自主坐立,且上肢符合本項第5目規定的,可以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准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一隻手掌缺失,另一隻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兩指健全,上肢和手指運動功能正常,且下肢符合本項第6目規定的,可以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准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一)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

(二)三年內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三年,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葯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的;

(四)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五)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五年的;

(六)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十年的;

(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二年的;

(八)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未滿三年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有第一款第五項至第七項行為之一的,在規定期限內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四條 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申請准駕車型為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已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准駕車型的,可以申請增加的准駕車型為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

第十五條 已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准駕車型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申請增加中型客車、牽引車、大型客車准駕車型的,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增加中型客車准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或者三輪汽車准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二)申請增加牽引車准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准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駕駛大型客車准駕車型資格一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申請增加大型客車准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准駕車型資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駕駛牽引車准駕車型資格二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五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正在接受全日制駕駛職業教育的學生,已在校取得駕駛小型汽車准駕車型資格,並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的,可以申請增加大型客車、牽引車准駕車型。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准駕車型:

(一)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的;

(二)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三)被吊銷或者撤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十年的。

第十七條 持有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符合本規定的申請條件,可以申請相應准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八條 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按照下列規定向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

(一)在戶籍所在地居住的,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

(二)在戶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請;

(三)現役軍人(含武警),應當在居住地提出申請;

(四)境外人員,應當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請;

(五)申請增加准駕車型的,應當在所持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提出申請;

(六)接受全日制駕駛職業教育,申請增加大型客車、牽引車准駕車型的,應當在接受教育地提出申請。

第十九條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屬於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應當提交經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第二十條 申請增加准駕車型的,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第十九條規定的證明和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屬於接受全日制駕駛職業教育,申請增加大型客車、牽引車准駕車型的,還應當提交學校出具的學籍證明。

第二十一條 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屬於復員、轉業、退伍的人員,還應當提交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核發的復員、轉業、退伍證明;

(二)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三)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二條 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屬於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申請的,按照外交對等原則執行;

(三)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屬於非中文表述的,還應當出具中文翻譯文本。

申請人屬於內地居民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的護照或者《內地居民往來港澳通行證》、《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

第二十三條 實行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駕駛證自學直考的地方,申請人可以使用加裝安全輔助裝置的自備機動車,在具備安全駕駛經歷等條件的人員隨車指導下,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學習駕駛技能,按照第十九條或者第二十條的規定申請相應准駕車型的駕駛證。

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駕駛證自學直考管理制度由公安部另行規定。

第二十四條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本規定要求的駕駛許可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第十四條第一款和第十九條的規定直接申請相應准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

(一)原機動車駕駛證因超過有效期未換證被注銷的;

(二)原機動車駕駛證因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被注銷的;

(三)原機動車駕駛證由本人申請注銷的;

(四)原機動車駕駛證因身體條件暫時不符合規定被注銷的;

(五)原機動車駕駛證因其他原因被注銷的,但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的除外;

(六)持有的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超過有效期的;

(七)持有的境外機動車駕駛證超過有效期的。

有前款第六項、第七項規定情形之一的,還應當提交超過有效期的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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