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規是由誰制定的
行政法部門是調整行政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
『貳』 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嗎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並且按回照《行政法規制定答程序條例》的規定而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是指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關行使行政權力,履行行政職責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行政法規的制定主體是國務院,行政法規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制定、行政法規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規具有法的效力。行政法規一般以條例、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等形式作成。發布行政法規需要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它的效力次於法律、高於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
『叄』 根據《立法法》的規定,行政法規由哪個部門組織起草
根據《立法法》的規定,行政法規由國務院起草。
立法法第六十七條規內定行政法規由容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國務院法制機構具體負責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由國務院法制機構組織起草。
行政法規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社會公眾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行政法規草案應當向社會公布,徵求意見,但是經國務院決定不公布的除外。
(3)行政法規是由誰制定的擴展閱讀:
立法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行政法規起草工作完成後,起草單位應當將草案及其說明、各方面對草案主要問題的不同意見和其他有關資料送國務院法制機構進行審查。
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向國務院提出審查報告和草案修改稿,審查報告應當對草案主要問題作出說明。
立法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政法規的決定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立法法第七十條規定行政法規由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
『肆』 中國的法規、規章、法律等是由哪些部門制定的啊
廣義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法律是全國人大制定的。專
行政法規是國務屬院制定的。
地方性法規是地方人大制定的。
規章是國務院部門、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及地方政府制定的。
注意:
1、規定是規范性文件,不屬於法律范疇,效力低於法律。
2、條例是法律的名稱,不是法律的種類。
法律效力等級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我國法律遵循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在法律覆蓋層面上,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地方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
『伍』 稅收行政法規由()制定。
D
本題考點是稅法的法律級次。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由不同的機關制定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權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是稅收法律;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是地方性法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是稅收部門規章;國務院制定的是稅收行政法規。
『陸』 地方性法規由誰制定
地方性復法規由省、自治區制、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由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用公告公布施行的文件。地方性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其效力低於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
《憲法》第100條規定:「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柒』 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分別是由哪些級別的機關制定的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及各部委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規是指省級人民政府和各同級部門的規范性文件,行政規章是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捌』 行政法規由誰制定
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由於法律關於行政權力的規定常常比較原則、抽象,因而還需要由行政機關進一步具體化。行政法規就是對法律內容具體化的一種主要形式。
法律依據:《憲法》
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
(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十一)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十二)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七)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玖』 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分別是由哪些級別的機關制定的
行政法規:國務院
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另版外較大的權市經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也可以制定。(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
行政規章: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的直屬機構
『拾』 規章是由誰制定的
規章主要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設區市的人民政府,在它們的職權范圍內,為執行法律、法規,需要制定的事項或屬於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規章是行政性法律規範文件,之所以是規章,是從其制定機關進行劃分的。
具體如下:
規章是各級領導機關及其職能部門、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實施管理,規范工作、活動和有關人員行為,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並發布實施的、具有行政約束力和道德行為准則的規范性文書的總稱。
規章按其性質、內容,可分為行政規章、組織規章、業務規章和一般規章。
1.行政規章。按作者及其許可權,可分兩類:
(1)國務院部門規章。是由國務院所屬各部、各委員會制定、發布的規章。
(2)地方政府規章。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省和自治區政府所在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行政規章常用規定、辦法、細則等文種。
2.組織規章。是指對一個組織或團體的性質、宗旨、任務、組織原則、成員及其權利義務、機構及職權、活動及紀律等做出系統規定的規章。組織規章的常用文種是章程。
3.業務規章。是指對專項業務的性質、內容、范圍及其運作規范等做出系統規定的規章。業務規章的常用文種為章程。
4.一般規章。一般規章是各級各類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為實施管理、規范工作和活動,在其職權內制發的規章。這類規章便是通常所說的規章制度。一般規章的常用文種有規定、辦法、准則、細則、制度、規程、守則、規則等。
(10)行政法規是由誰制定的擴展閱讀:
根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的規定,制定規章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其一,應當遵循《立法法》確定的立法原則,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上位法的規定。
其二,應當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在規定其應當履行的義務的同時,應當規定其相應的權利和保障權利實現的途徑。應當體現行政機關的職權與責任相統一的原則,在賦予有關行政機關必要的職權的同時,應當規定其行使職權的條件、程序和應承擔的責任。
其三,應當體現改革精神,科學規范行政行為,促進政府職能向經濟調節、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轉變。應當符合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相同或相近的職能應當規定由一個行政機關承擔,簡化行政管理手續。
其四,規章的名稱一般稱「規定」、「辦法」,但不得稱「條例」。
其五,規章用語應當准確、簡潔,條文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規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規章原則上不作重復規定。除內容復雜的外,規章一般不分章、節。
其六,涉及國務院兩個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制定行政法規條件尚不成熟,需要制定規章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聯合制定規章。有這種情形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單獨制定的規章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