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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行政執法後督察

發布時間: 2021-01-15 18:42:54

1. 環境監察辦法的第三章 環境監察工作

第十八條環境監察機構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任務、污染源數量、類型、管理許可權等,制定環境監察工作年度計劃。
環境監察工作年度計劃報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並抄送上一級環境監察機構。
第十九條環境監察機構應當根據環境監察工作年度計劃,組織現場檢查。現場檢查可以採取例行檢查或者重點檢查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條對排污者申報的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環境監察機構負責依法進行核定。
第二十一條環境監察機構應當按照排污費徵收標准和核定的污染物種類、數量,負責向排污者徵收排污費。
對減繳、免繳、緩繳排污費的申請,環境監察機構應當依法審核。
第二十二條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違法行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並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嚴重污染環境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環境違法案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提出明確要求,督促有關部門限期辦理,並向社會公開辦理結果。
第二十四條環境監察機構負責組織實施環境行政執法後督察,監督環境行政處罰、行政命令等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第二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嚴重污染環境或者造成嚴重生態破壞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環境監察機構可以約談單位負責人,督促其限期整改
對未完成環境保護目標任務或者發生重大、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環境監察機構可以約談下級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要求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職責,落實整改措施,並可以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第二十六條對依法受理的案件,屬於本機關管轄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和程序依法處理;屬於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管轄但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受理案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理;不屬於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管轄的,受理案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司法機關的配合和協作,並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聯合其他部門共同執法。
第二十七條相鄰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相互通報環境監察執法信息,加強溝通、協調和配合。
同一區域、流域內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共享,開展聯合檢查和執法活動。
環境監察機構應當加強信息統計,並以專題報告、定期報告、統計報表等形式,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上級環境監察機構報告本行政區域的環境監察工作情況。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監察的有關信息。
第二十八條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環境監察工作中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稽查。
第二十九條對環境監察工作中形成的污染源監察、建設項目檢查、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排污費徵收、行政處罰等材料,應當及時進行整理,立卷歸檔。
第三十條上級環境監察機構應當對下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環境監察工作進行年度考核。

2.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的內容

一、嚴格依法保護環境,推動監管執法全覆蓋有效解決環境法律法規不健全、監管執法缺位問題。完善環境監管法律法規,落實屬地責任,全面排查整改各類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和環境隱患問題,不留監管死角、不存執法盲區,向污染宣戰。(一)加快完善環境法律法規標准。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抓緊制(修)訂土壤環境保護、大氣污染防治、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環境監測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強化生產者環境保護的法律責任,大幅度提高違法成本。加快完善重金屬、揮發性有機物、危險廢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放射性污染物質等領域環境標准,提高重點行業環境准入門檻。鼓勵各地根據環境質量目標,制定和實施地方性法規和更嚴格的污染物排放標准。通過落實環保法律法規,約束產業轉移行為,倒逼經濟轉型升級。(二)全面實施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機關要建立聯動執法聯席會議、常設聯絡員和重大案件會商督辦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聯合調查、信息共享和獎懲機制,堅決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現象,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銜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等緊急情況時,要迅速啟動聯合調查程序,防止證據滅失。公安機關要明確機構和人員負責查處環境犯罪,對涉嫌構成環境犯罪的,要及時依法立案偵查。人民法院在審理環境資源案件中,需要環境保護技術協助的,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給予必要支持。(三)抓緊開展環境保護大檢查。2015年底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開展一次環境保護全面排查,重點檢查所有排污單位污染排放狀況,各類資源開發利用活動對生態環境影響情況,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防治污染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執行情況等,依法嚴肅查處、整改存在的問題,結果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部等有關部門要加強督促、檢查和指導,建立定期調度工作機制,組織對各地檢查情況進行抽查,重要情況及時報告國務院。(四)著力強化環境監管。各市、縣級人民政府要將本行政區域劃分為若干環境監管網格,逐一明確監管責任人,落實監管方案;監管網格劃分方案要於2015年底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並向社會公開。各省、市、縣級人民政府要確定重點監管對象,劃分監管等級,健全監管檔案,採取差別化監管措施;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協助做好相關工作。各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巡查,每年按一定比例對國家重點監控企業進行抽查,指導市、縣級人民政府落實網格化管理措施。市、縣兩級環境保護部門承擔日常環境監管執法責任,要加大現場檢查、隨機抽查力度。環境保護重點區域、流域地方政府要強化協同監管,開展聯合執法、區域執法和交叉執法。二、對各類環境違法行為「零容忍」,加大懲治力度堅決糾正執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問題。堅持重典治亂,鐵拳鐵規治污,採取綜合手段,始終保持嚴厲打擊環境違法的高壓態勢。(五)重拳打擊違法排污。對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設施、偽造或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等惡意違法行為,依法嚴厲處罰;對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對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機關。對負有連帶責任的環境服務第三方機構,應予以追責。建立環境信用評價制度,將環境違法企業列入「黑名單」並向社會公開,將其環境違法行為納入社會信用體系,讓失信企業一次違法、處處受限。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等損害公眾環境權益的行為,鼓勵社會組織、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訴訟和民事訴訟。(六)全面清理違法違規建設項目。對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越權審批但尚未開工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得開工;未批先建、邊批邊建,資源開發以采代探的項目,一律停止建設或依法依規予以取締;環保設施和措施落實不到位擅自投產或運行的項目,一律責令限期整改。各地要於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務。(七)堅決落實整改措施。對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命令等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情況,實施執法後督察。對未完成停產整治任務擅自生產的,依法責令停業關閉,拆除主體設備,使其不能恢復生產。對拒不改正的,要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對非訴執行案件,環境保護、工商、供水、供電等部門和單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實強制措施。三、積極推行「陽光執法」,嚴格規范和約束執法行為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問題。健全執法責任制,規范行政裁量權,強化對監管執法行為的約束。(八)推進執法信息公開。地方環境保護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監管職責的部門,每年要發布重點監管對象名錄,定期公開區域環境質量狀況,公開執法檢查依據、內容、標准、程序和結果。每月公布群眾舉報投訴重點環境問題處理情況、違法違規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單和處理、整改情況。(九)開展環境執法稽查。完善國家環境監察制度,加強對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落實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准、政策、規劃情況的監督檢查,協調解決跨省域重大環境問題。研究在環境保護部設立環境監察專員制度。自2015年起,市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要對下級環境監管執法工作進行稽查。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每年要對本行政區域內30%以上的市(地、州、盟)和5%以上的縣(市、區、旗),市級環境保護部門每年要對本行政區域內30%以上的縣(市、區、旗)開展環境稽查。稽查情況通報當地人民政府。(十)強化監管責任追究。對網格監管不履職的,發現環境違法行為或者接到環境違法行為舉報後查處不及時的,不依法對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處罰的,對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諉執法等監管不作為行為,監察機關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國家工作人員充當保護傘包庇、縱容環境違法行為或對其查處不力,涉嫌職務犯罪的,要及時移送人民檢察院。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建立倒查機制,對發生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任期內環境質量明顯惡化,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後果,利用職權干預、阻礙環境監管執法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四、明確各方職責任務,營造良好執法環境有效解決職責不清、責任不明和地方保護問題。切實落實政府、部門、企業和個人等各方面的責任,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十一)強化地方政府領導責任。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環境監管執法工作負領導責任,要建立環境保護部門對環境保護工作統一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明確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在環境監管執法中的責任,形成工作合力。切實提升基層環境執法能力,支持環境保護等部門依法獨立進行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2015年6月底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全面清理、廢除阻礙環境監管執法的「土政策」,並將清理情況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審計機關在開展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時,要對地方政府主要領導幹部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等情況進行審計。(十二)落實社會主體責任。支持各類社會主體自我約束、自我管理。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嚴格規范自身環境行為,落實物資保障和資金投入,確保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環境風險防範等措施落實到位。重點排污單位要如實向社會公開其污染物排放狀況和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運行情況。制定財政、稅收和環境監管等激勵政策,鼓勵企業建立良好的環境信用。(十三)發揮社會監督作用。環境保護人人有責,要充分發揮「12369」環保舉報熱線和網路平台作用,暢通公眾表達渠道,限期辦理群眾舉報投訴的環境問題。健全重大工程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探索實施第三方評估。邀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監督環境執法,實現執法全過程公開。五、增強基層監管力量,提升環境監管執法能力加快解決環境監管執法隊伍基礎差、能力弱等問題。加強環境監察隊伍和能力建設,為推進環境監管執法工作提供有力支撐。(十四)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機制,加強市、縣級環境監管執法隊伍建設,具備條件的鄉鎮(街道)及工業集聚區要配備必要的環境監管人員。大力提高環境監管隊伍思想政治素質、業務工作能力、職業道德水準,2017年底前,現有環境監察執法人員要全部進行業務培訓和職業操守教育,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新進人員,堅持「凡進必考」,擇優錄取。研究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環境監管執法隊伍管理制度和有利於監管執法的激勵制度。(十五)強化執法能力保障。推進環境監察機構標准化建設,配備調查取證等監管執法裝備,保障基層環境監察執法用車。2017年底前,80%以上的環境監察機構要配備使用攜帶型手持移動執法終端,規范執法行為。強化自動監控、衛星遙感、無人機等技術監控手段運用。健全環境監管執法經費保障機制,將環境監管執法經費納入同級財政全額保障范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進一步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重要意義,切實強化組織領導,認真抓好工作落實。環境保護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通知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重大情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3. 無錫地鐵二號線的爭議事件


2011年5月4日晚上9點半,網友「無錫90後」在當地論壇上發了《無錫地鐵2號線因環境違法被勒令停工》一帖。稱:無錫市城市快速軌道2號線建設工程因環境違法,被環境保護部勒令停止建設。2號線工程在重新報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環境保護部批准前,不得擅自恢復建設。如果逾期未改正,環境保護部將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008年7月,環境保護部對2號線工程進行了環評批復。2010年4月,該工程發生了部分變更。2010年8月,無錫市軌道交通發展有限公司雖然委託有關部門編制了環境影響評價補充報告,但重新報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准,無錫市軌道交通發展有限公司即於2010年6月擅自開工建設部分變更內容。環境保護部認為無錫市軌道交通發展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國環評法第24條的規定。依據環評法第31條規定,環境保護部決定責令2號線工程停止建設。「在重新報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我部批准前,不得擅自恢復建設。」環境保護部表示該部將同時委託其下屬的華東環境保護督察中心對無錫市軌道交通發展有限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實施環境行政執法後督察。環境保護部要求,無錫市軌道交通發展有限公司在5月30日前將改正情況書面報告該部。「如果無錫市軌道交通發展有限公司逾期未改正,環境保護部將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無錫地鐵2號線東林廣場站的施工工地仍在施工,稱沒有接到停工通知是不會停工,工地被圍擋成一圈,所有機器和施工人員都在工地內忙碌。
位於市區的地鐵2號線五愛廣場站和梁溪大橋站,五愛廣場站土建工程在緊張進行,一台挖土機正在將地下挖出的土方運送到卡車上。同樣,梁溪大橋站內,大型機械設備林立,十多名工人同時在工地上忙碌。這里的施工者也同樣否認聽到停工的說法。 2011年5月5日下午5點23分,無錫市軌道公司就「地鐵2號線被勒令停工一事」介紹,無錫地鐵2號線環評報告早在2008年7月就已經獲得國家環保部批復,設計方案也嚴格落實了環評的批復意見。已經在實施的地鐵2號線基本與2008年批復的環評報告相一致,變更部分主要是在京滬高鐵核心區東安路的地鐵鋪設方式,原方案採用了高架鋪設,而更改後的施工方案是將高架調整為地下鋪設。「地鐵2號線的市區段基本都是地下鋪設,而2號線路在進入錫山區後,幾個站點採取高架鋪設,以高架的形式穿越城市,錫山區政府當時提出了一些建議」,無錫市軌道辦副主任張軍表示在報國家發改委批復前,錫山區找到了他們,希望調整規劃,將涉及到該區的三個站點調整到地下。張軍表示,當時錫山區政府也是考慮到了地鐵高架的鋪設對周邊道路會產生分割,如果高架鋪設,高鐵核心區的主幹道東安路在高架下,交通將會受到影響。同時也會帶來更多的拆遷量。改為從地下走,設置地下站點,成本反而增加了,這一方案的變更,軌道公司在建造成本上增加了一個億。但是,地鐵線路從地下走,不僅對地面交通的影響降低到了最小,同時還降低了噪音。張軍表示,方案改動還使得2號線上多了一個九里河站站點,站點得到了加密。同時,也避免對地面道路產生分割,從視覺上也更為美觀,地鐵運行的噪音也大大降低。既有利於該區域的發展,也減小了對沿線地區的環境影響。張軍表示,從地下走的方案,使得東安路恰好位於地鐵2號線上方,對主幹道東安路影響降低到了最小。2號線方案的這一調整最終也獲得了國家發改委的批復,原本位於東安路上方架設的地鐵高架最終順利改成了地下鋪設。無錫市軌道辦副主任張軍介紹,京滬高鐵無錫東站是南北走向,而地鐵按照方案設計是下穿高鐵的下方,按照東西走向,兩條線路呈十字垂直交叉。「由於京滬高鐵將於2011年6月提前開通,當時考慮必須搶在其動工前,將地鐵的軌道預埋進去,並且留好站點。一旦京滬高鐵站建成後,再想在其下方穿越,那幾乎是不可能的。張軍表示,當時軌道公司也是處在兩難的境地,一邊是搶在京滬高鐵前將地鐵站點預設在地下,一邊要等待環保部的批復。旅客從京滬高鐵站出站,只要搭乘電梯,就可到達負一層的地鐵站台,真正實現了零換乘。 這一方案的更改,其實是京滬高鐵建設的一個亮點。無錫市軌道公司表示,針對錫東新城變更段的環評報告已編制完畢,於2011年年初通過了環保部所委託的專家組的評估,修編完成的環評報告現已上報,正待批復。在沒有批復前,依法不應動工開建。

4. 如何做好環境行政執法後督察工作

嚴格按照《環境執法後督察辦法》抓好落實,依法行政,不瀆職失職

5. 環境行政執法後督查的概念、主體和期限是什麼為什麼它的期限是那麼多天

環境行政執法後督察,是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環境行政處罰、行政命令等專具體行政屬行為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行政管理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環境行政執法後督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環境行政處罰、行政命令等具體行政行為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進行環境行政執法後督察。

6. 環境監察大隊的工作職能和工作程序是什麼

主要職責:

1、擬定排污申報登記、排污收費、限期治理等環境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環境執法後督察和掛牌督辦工作。

2、指導和協調解決各地方、各部門以及跨地區、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和環境污染糾紛。組織開展全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3、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監察工作。組織開展環境執法稽查和排污收費稽查。組織國家審批的建設項目「三同時」監督檢查工作。

4、建立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工作。指導全國環境監察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5、指導環境應急與事故調查中心和各環境保護督查中心環境監察執法相關業務工作。

環境監察工作程序:  

l、計劃管理  :     

①按廢水、廢氣、雜訊、固廢等分列轄區內重點、一般污染源名錄,建立檔案;      

②按規定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2、現場檢查   :    

檢查的主要內容:生產規模、生產工藝、地理位置、污染物排放強度、污染源治理情況是否發生重大變化,是否辦理相關環保手續。      

3、復查:對異常情況按規定期限進行復查,檢查處理意見(結果)的落實情況。      

4、總結歸檔。

(6)環境行政執法後督察擴展閱讀

根據上述職責,設5個內設機構。

1、辦公室

承擔局內文電、會務、機要、保密、安全、印章、檔案、財務預算、固定資產管理、政務信息與公開、工作計劃與總結等綜合性事務和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環境監察與稽查的政策、法規和規章;指導全國環境監察機構的隊伍建設;組織「三同時」監督檢查工作;建立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

2、排污收費管理處(簡稱排收管理處)

擬訂排污申報登記、排污收費的政策、法規、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建立和管理全國重點污染源數據系統。

3、監察稽查處(簡稱稽查處)

監督國家環境保護規劃的執行;督辦重大環境污染違法案件;組織全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和環境執法稽查;指導環境保護系統環境執法工作;組織實施掛牌督辦、限期治理、後督察工作。

4、區域監察處(簡稱區域處)

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監察工作和農村環境執法工作;督辦重大生態破壞案件;協調解決跨省區域流域環境問題和環境污染糾紛;指導環境保護督查中心環境監察執法相關業務工作。

5、行政執法處罰處(簡稱處罰處)

組織實施環境行政處罰工作;承擔環境違法案件的審查、處理和處罰,並監督行政處罰的執行;組織行政處罰聽證工作。


7. 環境行政處罰的原則

日前,環境保護部印發了《規范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若干意見》。《意見》指出,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權,對於防治環境污染和保障人體健康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一些不當行使或濫用自由裁量權的現象,甚至由此滋生執法腐敗,造成了不良影響,應當堅決糾正。

對此,《意見》就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范圍、處罰原則、裁量尺度和懲戒手段等方面做出規定,《意見》要求對於主觀惡意、後果嚴重、區域敏感及屢罰屢犯等四種情況須從重處理。
《意見》首先明確概念,指出「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環保部門在查處環境違法行為時,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酌情決定對違法行為人是否處罰、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的許可權。
對於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所適用的法規條款,《意見》提出多個規則,包括:
一、高位法優先適用規則。環保法律(法規)的效力高於同行政級別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省級政府制定的環保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特別法優先適用規則。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法規,如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適用特別規定。
三、新法優先適用規則。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法規,如新規與舊規不一致,適用新的規定。
四、地方法規優先適用情形。環保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如與環保部門規章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應當優先適用環保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
五、部門規章優先適用情形。環保部門規章如與環保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應當優先適用環保部門規章。
六、部門規章沖突情形下的適用規則。環保部門規章與國務院其他部門制定的規章,如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應當優先適用根據專屬職權制定的規章;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章,優先於一個部門單獨制定的規章;不能確定如何適用的,應當按程序報請國務院裁決。
在環保部門執法過程中,對具體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確定處罰種類、裁定處罰幅度等行為,《意見》要求各執法部門嚴格遵守以下原則:
一、過罰相當。遵循公正原則,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環境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二、嚴格程序。遵循法定程序,充分保障當事人的陳述權、申辯權和救濟權。對符合法定聽證條件的環境違法案件,應當依法組織聽證,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並集體討論決定。
三、重在糾正。處罰不是目的,要特別注重及時制止和糾正環境違法行為。環保部門必須首先責令違法行為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責令限期改正的,應當明確提出要求改正違法行為的具體內容和合理期限。對責令限期改正、限期治理、限產限排、停產整治、停產整頓、停業關閉的,要切實加強後督察,確保各項整改措施執行到位。
四、綜合考慮。既不得考慮不相關因素,也不得排除相關因素,要綜合、全面地考慮以下情節:
1、環境違法行為的具體方法或者手段;
2、環境違法行為危害的具體對象;
3、環境違法行為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程度以及社會影響;
4、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態度和所採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
5、環境違法行為人是初犯還是再犯;
6、環境違法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程度。
五、量罰一致。 應當針對常見行為,確定一批尺度把握適當的典型案例,作為行政處罰案件的參照標准,使同一地區、情節相當的同類案件,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基本一致。
六、罰教結合。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遵守環保法律法規。
就如何合理把握裁量尺度,《意見》認為,
一、從重處罰
1、主觀惡意的,從重處罰。惡意環境違法行為,常見的有:「私設暗管」偷排的,用稀釋手段「達標」排放的,非法排放有毒物質的,建設項目「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未批即建成投產」以及「以大化小」騙取審批的,拒絕、阻撓現場檢查的,為規避監管私自改變自動監測設備的采樣方式、采樣點的,塗改、偽造監測數據的,拒報、謊報排污申報登記事項的。
2、後果嚴重的,從重處罰。造成飲用水中斷的,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群眾反映強烈以及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從重處罰。
3、區域敏感的,從重處罰。為對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居住功能區、基本農田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從重處罰。
4、屢罰屢犯的,從重處罰。環境違法行為人被處罰後12個月內再次實施環境違法行為的,從重處罰。
二、從輕處罰。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環境違法行為的,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積極配合環保部門查處環境違法行為的,環境違法行為所致環境污染輕微、生態破壞程度較小或者尚未產生危害後果的,一般性超標或者超總量排污的,從輕處罰。
三、單位個人「雙罰」制。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環境違法行為的,除對該單位依法處罰外,還應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罰款等行政處罰;對其中由國家機關任命的人員,應當移送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四、按日計罰。環境違法行為處於繼續狀態的,可規定,嚴格按照違法行為持續的時間或者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時間,按日累加計算罰款額度。
五、從一重處罰。同一環境違法行為,同時違反具有包容關系的多個法條的,應當從一重處罰,對於違法行為觸犯的多個相關法條,應當選擇其中處罰較重的一個法條,定性並量罰。
六、多個行為分別處罰。一個單位的多個環境違法行為,雖然彼此存在一定聯系,但各自構成獨立違法行為的,應當對每個違法行為同時、分別依法給予相應處罰。
《意見》最後要求,各執法部門要綜合運用懲戒手段,包括:
一、環境行政處罰與經濟政策約束相結合。對嚴重污染環境的違法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通報中國人民銀行和銀行業、證券業監管機構及商業銀行,為信貸機構實施限貸、停貸措施和證監機構不予核准上市和再融資提供信息支持。
二、環境行政處罰與社會監督相結合。應當通過政府網站等方式,公布環境行政處罰的許可權、種類、依據,並公開社會責任意識淡薄、環境公德缺失、環保守法記錄不良、環境守法表現惡劣並受到處罰的企業名稱和相關《處罰決定書》,充分發揮公眾和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
對嚴重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企業,還可報告有關機關,通報有關團體及行業協會,撤銷違法企業及其責任人的有關榮譽稱號。
三、環境行政處罰與部門聯動相結合。對未依法辦理環評審批、未通過「三同時」驗收,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等違法行為,查處後,應按照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移送工商部門查處;對違反城鄉規劃、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建設項目,應當移送規劃、土地管理部門依法限期拆除、恢復土地原狀。
四、環境行政處罰與治安管理處罰相結合。在查處環境違法行為過程中,阻礙環保部門監督檢查、違法排放或者傾倒危險物質等行為,涉嫌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五、環境行政處罰與刑事案件移送相結合。在查處環境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人涉嫌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等犯罪,依法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
六、環境行政處罰與支持民事訴訟相結合。對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當事人委託環境監測機構提供監測數據的,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接受委託。當事人要求提供環境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等執法情況的,環保部門應當依法提供相關環境信息。

8. 環境督察的定義是什麼

環保督查中心職責:監督地方對國家環境政策、規劃、法規、標准執行情專況;承辦重大環境屬污染與生態破壞案件的查辦工作;承辦跨省區域、流域、海域重大環境糾紛的協調處理工作;參與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與處理的督查工作;承辦或參與環境執法稽查排污收費稽查工作;承辦主要污染物減排核查的技術性工作;提出有關區域限批、流域限批、行業限批的建議;承擔國控污染源日常督查工作;承擔環境執法後督察工作;參與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督查環境功能區、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國家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環境執法情況;承擔或參與跨省區域、流域、海域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案件的來訪投訴受理和協調工作;承擔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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