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標准與法規
㈠ 食品標准與法規,企業標准應該在什麼情況下及時進行復審
企業標准三年到期、或沒到三年而因國家法規變化、和企業本身對標准進行修訂的的情況下,都需要復審。
㈡ 食品法律法規與標準的介紹
食品580的法規查詢提供多維度檢索方式,依託專業的食品鏈法規標准資料庫,幫助企業快捷識別適用法標,實現法標庫動態更新。
㈢ 我國有哪些食品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食品的衛生
第三章 食品添加劑的衛生
第四章 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衛生
第五章 食品衛生標准和管理辦法的制定
第六章 食品衛生管理
第七章 食品衛生監督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食品衛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對人體的危害,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增強人民體質,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食品衛生監督制度。
第三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食品衛生管理工作。
第四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都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適用於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洗滌劑、消毒劑;也適用於食品的生產經營場所、設施和有關環境。
第五條 國家鼓勵和保護社會團體和個人對食品衛生的社會監督。
對違反本法的行為,任何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食品的衛生
第六條 食品應當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具有相應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狀。
第七條 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必須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營養、衛生標准。
第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過程必須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保持內外環境整潔,採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的措施,與有毒、有害場所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有與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加工、包裝、貯存等廠房或者場所;
(三)應當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洗滌、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施;
(四)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應當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須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後必須洗凈,保持清潔;
(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包裝、工具、設備和條件必須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有小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
(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經常保持個人衛生,生產、銷售食品時,必須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時,必須使用售貨工具;
(九)用水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城鄉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對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經營者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衛生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本法作出具體規定。
第九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
(一)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二)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的;
(四)未經獸醫衛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製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及其製品;
(六)容器包裝污穢不潔、嚴重破損或者運輸工具不潔造成污染的;
(七)摻假、摻雜、偽造,影響營養、衛生的;
(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的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的;
(九)超過保質期限的;
(十)為防病等特殊需要,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專門規定禁止出售的;
(十一)含有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使用的添加劑的或者農葯殘留超過國家規定容許量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的。
第十條 食品不得加入葯物,但是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葯品的作為原料、調料或者營養強化劑加入的除外。
第三章 食品添加劑的衛生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和使用食品添加劑,必須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准和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不符合衛生標准和衛生管理辦法的食品添加劑,不得經營、使用。
第四章 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衛生
第十二條 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必須符合衛生標准和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十三條 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生產必須採用符合衛生要求的原材料。產品應當便於清洗和消毒。第五章 食品衛生標准和管理辦法的制定。
第五章 食品衛生標準的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食品用工具、設備,用於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洗滌劑、消毒劑以及食品中污染物質、放射性物質容許量的國家衛生標准、衛生管理辦法和檢驗規程,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或者批准頒發。
第十五條 國家未制定衛生標準的食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衛生標准,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食品添加劑的國家產品質量標准中有衛生學意義的指標,必須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
農葯、化肥等農用化學物質的安全性評價,必須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
屠宰畜、禽的獸醫衛生檢驗規程,由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六章 食品衛生管理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食品生產經營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食品衛生管理工作,並對執行本法情況進行檢查。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改進食品加工工藝,促進提高食品衛生質量。
第十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健全本單位的食品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加強對所生產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
第十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選址和設計應當符合衛生要求,其設計審查和工程驗收必須有衛生行政部門參加。
第二十條 利用新資源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新品種,生產經營企業在投入生產前,必須提出該產品衛生評價和營養評價所需的資料;利用新的原材料生產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新品種,生產經營企業在投入生產前,必須提出該產品衛生評價所需的資料。上述新品種在投入生產前還需提供樣品,並按照規定的食品衛生標准審批程序報請審批。
第二十一條 定型包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必須在包裝標識或者產品說明書上根據不同產品分別按照規定標出品名、產地、廠名、生產日期、批號或者代號、規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質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食品、食品添加劑的產品說明書,不得有誇大或者虛假的宣傳內容。
食品包裝標識必須清楚,容易辨識。在國內市場銷售的食品,必須有中文標識。
第二十二條 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產品及說明書必須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其衛生標准和生產經營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有害於人體健康,其產品說明書內容必須真實,該產品的功能和成份必須與說明書相一致,不得有虛假。
第二十四條 食品、食品添加劑和專用於食品的容器、包裝材料及其他用具,其生產者必須按照衛生標准和衛生管理辦法實施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或者銷售。
第二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食品及其原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索取檢驗合格證或者化驗單,銷售者應當保證提供。需要索證的范圍和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不得參加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二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食品攤販,必須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偽造、塗改、出借衛生許可證。
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各類食品市場的舉辦者應當負責市場內的食品衛生管理工作,並在市場內設置必要的公共衛生設施,保持良好的環境衛生狀況。
第二十九條 城鄉集市貿易的食品衛生管理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衛生監督檢驗工作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第三十條 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
進口前款所列產品,由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進行衛生監督、檢驗。檢驗合格的,方准進口。海關憑檢驗合格證書放行。
進口單位在申報檢驗時,應當提供輸出國(地區)所使用的農葯、添加劑、熏蒸劑等有關資料和檢驗報告。
進口第一款所列產品,依照國家衛生標准進行檢驗,尚無國家衛生標準的,進口單位必須提供輸出國(地區)的衛生部門或者組織出具的衛生評價資料,經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審查檢驗並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准。
第三十一條 出口食品由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進行衛生監督、檢驗。
海關憑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出具的證書放行。
第七章 食品衛生監督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管轄范圍內行使食品衛生監督職責。
鐵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食品衛生監督機構,行使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食品衛生監督職責。
第三十三條 食品衛生監督職責是:
(一)進行食品衛生監測、檢驗和技術指導;
(二)協助培訓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監督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的健康檢查;
(三)宣傳食品衛生、營養知識,進行食品衛生評價,公布食品衛生情況;
(四)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衛生審查,並參加工程驗收;
(五)對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進行調查,並採取控制措施;
(六)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巡迴監督檢查;
(七)對違反本法的行為追查責任,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八)負責其他食品衛生監督事項。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設立食品衛生監督員。食品衛生監督員由合格的專業人員擔任,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發給證書。
鐵道、交通的食品衛生監督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發給證書。
第三十五條 食品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行政部門交付的任務。
食品衛生監督員必須秉公執法,忠於職守,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食品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可以向食品生產經營者了解情況,索取必要的資料,進入生產經營場所檢查,按照規定無償采樣。生產經營者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食品衛生監督員對生產經營者提供的技術資料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三十六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可以確定具備條件的單位作為食品衛生檢驗單位,進行食品衛生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導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可以對該食品生產經營者採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並責令進行清洗消毒。
經檢驗,屬於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銷毀;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第三十八條 發生食物中毒的單位和接收病人進行治療的單位,除採取搶救措施外,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並採取控制措施。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銷毀導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或者在生產經營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第四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偽造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塗改、出借衛生許可證的,收繳衛生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並銷毀該食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不符合營養、衛生標準的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並銷毀該食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或者使用不符合衛生標准和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的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以及洗滌劑、消毒劑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而生產經營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或者該食品的產品說明書內容虛假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定型包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包裝標識或者產品說明書上不標明或者虛假標注生產日期、保質期限等規定事項的,或者違反規定不標注中文標識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或者對患有疾病不得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生產經營人員,不按規定調離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或者因其他違反本法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決定。本法規定的行使食品衛生監督權的其他機關,在規定的職責范圍內,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復議機關應當在接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一條 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法規定,對不符合條件的生產經營者發放衛生許可證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收受賄賂,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食品衛生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營私舞弊,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三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食品衛生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食品衛生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
食品添加劑:指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學合成或者天然物質。
營養強化劑:指為增強營養成分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屬於天然營養素范圍的食品添加劑。
食品容器、包裝材料:指包裝、盛放食品用的紙、竹、木、金屬、搪瓷、陶瓷、塑料、橡膠、天然纖維、化學纖維、玻璃等製品和接觸食品的塗料。
食品用工具、設備:指食品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接觸食品的機械、管道、傳送帶、容器、用具、餐具等。
食品生產經營:指一切食品的生產(不包括種植業和養殖業)、採集、收購、加工、貯存、運輸、陳列、供應、銷售等活動。
食品生產經營者:指一切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單位或者個人,包括職工食堂、食品攤販等。
第五十五條 出口食品的管理辦法,由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條 軍隊專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衛生管理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制定。
第五十七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同時廢止
㈣ 中國與美國食品標准與法規有何區別
美國體系;中國、韓國、日本在內的亞洲體系。不同體系之間的法規存在一定... 中國剛剛完成其新食品接觸法規體系的構建,新發布的4806.1~11系列
㈤ 我國食品標准與法規的現狀
我國食品標準的現狀和前景
【摘要】目前食品安全是全社會廣泛關注的焦點問題,該文從食品安全存在的問題入手,分析了中國食品法律標準的現狀,並介紹中國食品標準的發展歷程和趨勢,並對中國食品標准與食品安全問題及的脫節進行分析,提出了相應的解決辦法。
【關鍵詞】食品安全、食品法規、食品標准、發展前景、問題解決
標準是對重復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統一規定。它以科學技術和實踐經驗的綜合成果為基礎,經有關方面協商一致,由主管機構批准,以特定形式發布,作為共同遵守的准則和依據。根據一定程序要求發布的各類標准,不是一般的技術性文件,而是有效的法律、法規准則之一。食品質量直接與人體健康密切相關,食用劣質食品甚至可能導致食用者致病或死亡。因此,食品類產品標準的制定與實施顯得更加重要。這項工作雖一直受到各級政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關注,但仍有些值得提起注意的問題。筆者根據多年從事這類工作的經驗和體會,對我國食品標准現狀和問題及建議作一闡述,以期引起社會的重視。
1、食品標准現狀
1.1 確立了標準的權威性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以下簡稱《標准化法》),明確了標準的法律地位,並先後頒布了計量、產品質監等一系列相關法律、法規,更進一步確立了標準的嚴肅性、權威性。《標准化法》中規定了「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准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定強制執行的標準是強制性標准」。食品標准中的衛生指標就屬於該類強制性標准,而《產品質量監督法》和《食品衛生法》又更具體地說明了嚴格執行食品標準的必要性、必須性。1997年夏,武漢市對市場飲用水進行抽查檢驗,結果表明某廠生產的產品衛生指標不合格,立即查封銷毀了該批產品,避免了對消費者可能帶來的健康損害。
1.2 制(修)定食品標准取得顯著成績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以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飲食結構逐步改善,消費者對食品的質量、營養和安全衛生愈加重視,要求也越來越高。國家為了進一步規范食品市場,扶優治劣,確保生產、經營和消費三者的合法權益,在制定了食品方面的部分法律、法規的同時,按照《標准化法》的要求,制定發布實施了大量的食品標准。經過多年的努力工作,幾乎所有的國家或行業、地方的主導產品、名特優產品,均已制定了國家、行業或地方標准。據統計,截至1995年全國已經頒布實施的各類食品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已達1963項,企業標准由於在各級技術監督部門備案,尚未能進行准確統計。更令人可喜的是,許多行業或企業,為了維護消費者的利益,爭創名優品牌,積極制定了許多嚴於國家標準的行業或企業標准。例如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已制定的酒類、茶葉、奶及奶製品類、飲料類、水果蔬菜及製品類等產品的行業標准45項,其技術要求均嚴於現行國家標准,為樹立綠色食品的優質、營養、安全無污染的良好形象起到了很好的保證監督作用,促進了綠色食品事業的發展。通過這些工作培養了人才、鍛煉了隊伍,為食品類產品的標准化工作的進一步深入做好了技術准備。
1.3 用標准規范生產與營銷秩序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正處於建立之初,一系列法律、法規和市場監督機制尚需不斷完善,在食品工業的生產、營銷的過程中一些不規范乃至違法的現象時有發生。只有嚴格執行食品標准,才能適應食品工業的發展,確保商業企業的購銷權益,加速食品的開發研究,加強監督檢驗職能,有效打擊生產、經銷假冒偽劣食品的違法行為,凈化食品市場,提高食品質量。食品標准既是企業組織生產的依據,又是有關單位進行產品質量檢驗評審和監督的唯一準則,是國家、行業或地方進行產品統檢、監督抽查或仲裁檢驗的重要判定依據。例如,我單位承擔了1991年度農業部第三屆白酒評優工作,通過嚴格執行相關標准,對參評的426個產品進行理化檢驗和感官評比,推薦了180個部優產品。由於結果客觀公正,使評比工作真正達到了扶優治劣,促進行業和地區經濟發展的目的。1997年初,受山東某地法院的委託,我們對一玉米澱粉購銷合同糾紛進行仲裁檢驗,及時提供了客觀公正檢驗結果,各方在結果面前再無法辯解,使久拖難斷問題迅速解決,減少了不應有的經濟損失,同時使有關方面更進一步明確了執行標準的重要性,提高了質檢機構的聲譽。
2、中國食品標準的發展歷程和標准內容的發展前景
2.1中國食品標準的發展歷程
建國初期,中國的食品類標准較少,20世紀70年代末以後中國食品類相關標准開始日益豐富到20世紀70年代末頒布的主要是食品添加劑的產品標准,食品的衛生標准和產品標准較少。20世紀80年代後陸續發布了一系列的食品衛生標准和產品標准。在1981年頒布的GB2757-1981《蒸餾酒及配製酒衛生標准》開創了中國釀酒行業的新紀元。1983年頒布了GB 3865-83《中式糕點質量檢驗方法標准》和GB3866-83《西式糕點質量檢驗方法標准》。1985年頒布了糧食、油料檢驗方法標准和一系列植物油脂檢驗方法標准。1986年和1987年頒布了GB7100-86《糕點、餅干、麵包衛生標准》、糧食類產品標准和以ZBX為編號的一系列專業生產技術規程。1988年國家衛生部又頒布了19個食品類衛生標准。20 世紀90年代初商檢局頒布了一系列的進出口產品標准和檢驗方法標准,衛生部還頒布了一批農葯殘留等檢驗方法標准。1995 年中國農業部頒布了第一批綠色食品相關標准,2001年頒布了第一批無公害食品,相關標准,標志著綠色食品和無公害食品在中國走向制度化,也說明了人們食品安全意識的提高和國家對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視。1996年、2003年和2005年中國對食品方面衛生標准進行了三次大范圍的頒布和修訂,使衛生標準的覆蓋范圍更加廣泛,更加有利於保證人民群眾的健康和安全。目前中國的標准已形成了基礎標准、產品標准、方法標准和安全、衛生與環境保護標准四大方面全方位覆蓋的標准體系。基礎標準是指在一定范圍內作為其他標準的基礎並具有廣泛指導意義的標准,如 GB/T7100《數值修約規則》。產品標準是指對產品結構、規格、質量和檢驗方法所做的技術規定。方法標準是指以產品性能、質量方面的檢驗、試驗方法為對象而制定的標准,其內容包括檢測或試驗的類別、檢驗規則、抽樣、取樣測定、操作、精度要求等方面的規定,還包括所用儀器、設備、檢測和試驗條件、方法、步驟、數據分析、結果計算等。安全、衛生與環境保護標準是以保護人和物的安全、保護人類的健康、保護環境為目的而制定的標准,這類標准一般都要強制貫徹執行。在標準的分級上,1988年12月2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把中國標准從上到下分為: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和企業標准四級,形成了由上到下,上級高於下級,下級補充上級的良好局面。按照GB7718-2004《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要求,在國內生產並在國內銷售的預包裝食品(不包括進口預包裝食品)必須標示該產品執行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或經備案的企業標準的代號和順序號,即產品的標准號,也即每種上市銷售的預包裝食品,必須符合相應的產品標准。
2.2中國食品標准內容的發展趨勢隨著食品工業的發展,食品安全問題不斷涌現,中國的食品標准也由原來重視感官和理化指標轉向重視安全性指標。1988年以前的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限制的主要是感官、凈含量和理化指標有些產品甚至沒有相關的衛生標准,即使有衛生標准,其限制的范圍也主要是微生物指標和一些理化指標,例如 GB-10138-88《咸鯧魚衛生標准》,只規定了酸價和過氧化值,對其它的指標不作限制。1996年、2003年和2005年中國衛生部對食品衛生標准做了三次大范圍的修訂和增補,標准要求的限制指標大大增加,有害物質限量也逐漸降低。GB10138-2005《鹽漬魚衛生標准》2005年頒布,同時廢止了GB10138-10142-88,6個衛生標准,增加了組胺,鉛,無機砷,鎘,多氯聯苯,N-二甲基亞硝胺等多項安全性指標。GB5749-2004《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於2007年7月 1日實施並替代GB5749-198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新標準的水質指標由原來的35項增加至 106項,增加了71項,修訂了8項,微生物指標、消毒劑指標、毒理指標、一般性化學指標均有增加,其中毒理指標中的有機化合物指標由原來的5項增加至53項,其中包括增加了很多農葯殘留指標。隨著環境污染的加重,生活飲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蓄積量在逐漸增加,為保證人民群眾的飲水安全,必須加強有毒有害物的限制。總之,食品標準的發展與食品工業的發展水平、環境污染、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意識、全球經濟一體化程度等因素密切相關,大環境發生了變化標准必須隨之改變,否則標准將不能對食品安全問題起到應有的指導作用。雖然中國食品類標准在逐步走向科學化,合理化,嚴格化,實用化,但是標准和食品安全問題間仍存在著一些問題。
3、存在問題的解決方式
從多方面加強了食品安全性指標的控制,但是隨著新的食品安全問題不斷涌現,存在著標准與食品安全問題脫節的現象,有些不允許在食品加工中使用的物質,被人為添加進去,直到造成了顯著危害,才引起人們的重視,給監管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困難。相反標準的制定往往偏重於對食品中可能存在的有害物質進行限制,而無法對不明添加物進行明確的規定,這為檢測監管工作留下了隱患。為食品添加劑的管理提供了依據,我們應該加強這方面標準的制定。建議在進一步完善GB2760《食品添加劑衛生標准》、GB2763-2005《食品中農葯最大殘留限量》、GB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規定項目的同時,對保鮮劑、催食品中的獸葯、魚葯、化肥、除草劑、熟劑等化學有害品的使用范圍和殘留量制定出更加完備的標准日常的檢測工作主要是依照產品標准進行檢驗,所以在標准要求的檢測指標均合格的情況下,該食品仍可能為不合格產品,因為其可能添加了非食品用添加劑。這是中國食品監管工作者和食品類標准面臨的共同難題。為解決這一問題,我認為除了要加強標準的更新速度和執法人員的監督巡查頻次外還要做到以下三點:
(1)加強宣傳,提高中國食品從業人員的道德素質,提倡合法經營,鄙視和嚴厲打擊不法食品生產經營者。
(2)加強立法,加重處罰手段,使制假、售假者受到更加嚴厲的懲罰,當其違法所付出的代價遠超其違法所得,生產不法產品無利可圖時,便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不法食品的出現。
(3)加強安全、衛生方面通用型標準的制定,對不允許在食品中使用的物質和不適當的加工方法的規范了食品中食品添加劑的使用,為食品添加劑可依。比如GB2760《食品添加劑衛生標准》對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和最大使用量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並規定該標准適用於所有使用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者。一是在該強制性標准中未列入的添加劑即為非食品添加劑,不允許在食品中使用;二是列入食品添加劑衛生標準的食品添加劑均有其特定適用的食品,不是對所有食品都試用,例如防腐劑苯甲酸不允許在肉製品中使用;三是食品添加劑的用量不得超過該產品的最大使用量。該標准有效進行明確的規定,使產品質量檢驗和監督執法有法。
4、結 論
總之,隨著食品安全問題的不斷涌現,中國的食品類標准逐步發展和完善,已經形成了覆蓋全面,行之有效的標准監管體系,但是仍然存在著標准不能有效應對食品安全問題的情況。為了解決這一問題,除了進一步更新和完善相關標准外,首先:必須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從業人員的道德素質,其次要通過立法加重處罰手段,提高違法的成本,第三是要加強食品安全、衛生方面通用型標準的制定,只有多管齊下才能確保中國的食品安全。進一步健全中國的食品標准網路。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最新版)第二十八條
[2]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食品衛生法》第9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和第四十五條的規定
[3] 丁昌東.《我國蔬菜農葯殘留標准存在的問題與對策》中國標准化,2004
[4] 趙曉鋒.《中國食品安全管理的現狀、問題和對策》美中經濟評論2003
[5] 中國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GB5749-2006《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6] 李書國,陳輝.我國食品安全問題的現狀與對策《食品與營養》2002
[7] 房建昌.食品安全市場准入制定實施手冊.北京.中科多媒體電子出版社.2003
[8] 宿忠民.我國標准化工作面臨的形勢與任務.輕工標准與質量.2002年第2期
㈥ 論述食品標准與法規在保障食品質量安全中的作用
食品抄標准法規是進行食品質量安全襲評價工作的重要依據
產品標準的作用是:
-----組織生產的依據;
-----出廠檢驗的依據;
-----貿易(交貨)的依據;
-----技術交流的依據;
-----仲裁的依據;
-----質量監督檢查的依據。
食品法典已經證明是聯合國專門機構最為成功的計劃之一,有助於國際上食品質量和安全性重要領域的協調一致。在關於實
施衛生和植物檢疫措施的協定中,承認食品法典標准、准則和其它建議是國際協調一致的基點。食品標准法典還起到解決貿易爭
端的基本文件的作用。貿易技術壁壘協定也承認國際標准。由於食品法典在食品質量和安全性、消費者保護和與國際食品貿易有
關的問題領域所作的工作非常全面並且以科學為依據,因此極力要求發展中國家政府在其改進食品質量控制的努力中對此加以充
分利用。發展中國家應當更加積極地參與委員會的工作以確保其消費者利益和國家經濟利益得到充分考慮。
㈦ ISO食品標准與法規中的作用和定位是什麼
ISO的食品安全標準是:
ISO22000食品安全認證體系
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標准於2005年9月1日正式出版,該標准旨在保證整個食品鏈不存在薄弱環節從而確保食品供應的安全。ISO22000適用於整個食品供應鏈中所有的組織,包括飼料加工、初級產品加工、到食品的製造、運輸和儲存,以及零售商和飲食業。另外,與食品生產緊密關聯的其它組織也可以採用該標准,如食品設備的生產、食品包裝材料的生產、食品清潔劑的生產、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和其它食品配料的生產等。這個標准更可以彌補ISO9001:2000對食品製作的不足及可同時共用。供參考。
㈧ 食品標准與食品安全的關系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條規定,
包括8個方面的內容,即:食品、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對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其他需要制定為的內容。
其中,人體攝入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會危害人體健康,因此必須測定一個保障人體健康允許的最大值,規定食品中各種危害物質的限量。
食品添加劑是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天然物質。食品添加劑是食品生產加工中不可缺少的基礎原料,但是,濫用食品添加劑會危害人體健康,必須制定標准嚴格限定其品種、使用范圍和限量。
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主輔食的營養成分不僅關繫到食品的營養,而且關繫到他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對主輔食的營養成分有特殊要求,需要制定標准。
食品的標簽、標識和說明書具有指導、引導消費者購買、食用食品的作用,許多內容都直接或間接關繫到消費者食用時的安全,這些內容的標示應該真實准確、通俗易懂、科學合法,需要制定標准統一的要求。
食品的生產經營過程是保證食品安全的重要環節,其中的每一個流程都有一定的衛生要求,對保護消費者身體健康、預防疾病,具有重要意義,都需要制定標准統一要求。
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主要包括營養要求;食品的物理或化學要求,如酸、鹼等指標;食品的感覺要求,如味道、顏色等,這些也屬於的內容
㈨ 食品標准與法規的圖書目錄
第一節食品法律、法規與標準的法律地位
第二節食品安全的保障措施
第三節食品法律、法規和標准與市場經濟的關系
一、法律、法規與標準的關系
二、食品法律、法規與市場經濟的關系
三、標准與市場經濟的關系
思考題 第一節標准化與標准
一、標准化
二、標准
第二節食品標准
一、我國食品標准化概況
二、我國食品標准與分類
三、國際食品標准化
思考題 第一節食品強制性標准類別
一、強制性標準的分級
二、強制性標準的范圍
三、食品安全相關的國家級強制性標準的類別
四、食品安全法中規定的食品安全標准
第二節食品標簽與標識標注
一、食品標簽的定義及功能
二、我國相關的食品標簽標準的發展
三、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中使用的術語和定義
四、預包裝食品標簽及標注的基本要求
五、食品標簽強制性標示內容及標注要求
六、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中強制標示內容的免除
七、非強制標示內容
八、食品標識管理規定
九、食品營養標簽介紹
第三節食品添加劑
一、食品添加劑及其發展趨勢
二、國際組織關於食品添加劑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三、我國關於食品添加劑的主要法律法規及標准
四、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原則
五、規范性附錄的內容
六、食品添加劑功能類別及其技術作用
第四節食品安全標准
一、食品安全標準的格式及內容
二、食品安全標准中的主要技術指標
三、我國食品安全標准中的技術指標
思考題 第一節食品標准制定的原則
一、食品標準的基本內容
二、食品標准制修訂原則
三、企業標準的制定范圍
四、制定食品標準的要求
第二節食品標准制定的程序
第三節食品標準的結構
一、食品標準的要素
二、標準的結構層次
第四節食品標准核心內容(規范性技術要素)的編寫
一、術語和定義
二、符號和縮略語
三、要求
四、抽樣
五、試驗方法
六、檢驗規則
七、標志、標簽與包裝
八、運輸與貯存
九、規范性附錄
十、圖與表
第五節食品標准中其他要素的編寫
一、規范性一般要素的編寫
二、資料性概述要素的編寫
三、資料性補充要素的編寫
思考題 第一節食品法律
一、食品安全法
二、產品質量法
三、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四、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第二節食品法規
……
第六章我國的食品衛生與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第七章餐飲、食堂的食品衛生監督與管理
第八章保健食品的安全監督與管理
第九章農產食品及原料的安全監督與管理
第十章食品包裝材料的安全監督與管理
第十一章進出口食品的檢驗與管理
第十二章國外食品法律法規介紹
第十三章食品風險分析與食物中毒處理
附錄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