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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殘疾人的法律法規

發布時間: 2021-01-15 17:05:54

Ⅰ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 有哪幾條法律法規給殘疾人少年兒童以特殊的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第三章:教育

第十八條:國家保障殘疾人受教育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教育作為國家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統一規劃,加強領導。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

國家對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免收學費,並根據實際情況減免雜費。國家設立助學金,幫助貧困殘疾學生就學。

第十九條 殘疾人教育,根據殘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實施:

(一)在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時,加強身心補償和職業技術教育;

(二)依據殘疾類別和接受能力,採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課程設置、教材、教學方法、入學和在校年齡,可以有適度彈性。

第二十六條:殘疾幼兒教育機構、普通幼兒教育機構附設的殘疾兒童班、

特殊教育機構的學前班、殘疾兒童福利機構、殘疾兒童家庭,對殘疾兒童實施學前教育。

初級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機構和普通教育機構附設的特殊教育班,對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

高級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機構、普通教育機構附設的特殊教育班和殘疾人職業教育機構,

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實施高級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職業教育。

(1)關於殘疾人的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第一條

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

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殘疾標准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條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禁止侮辱、侵害殘疾人。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殘疾人人格。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Ⅱ 殘疾人應該有哪些法律保護

殘疾當事人作為特殊群體,我國法律對其有特別保護,主要有以下十個方面:

一、在刑事訴訟中,凡被告人是盲、聾、啞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二、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依照《刑法》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三、智力、生理有缺陷的當事人,可以向法律服務機構申請法律援助,請求減免法律服務費用。

四、當事人為沒有固定生活收入的殘疾人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援助,請求對訴訟費用實行緩交、減交或免交。

五、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殘疾人,因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人發生爭議進行訴訟時,由其監護人作為訴訟代理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殘疾人,只能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六、殘疾人的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時,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能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七、凡收養殘疾兒童的,國家放寬收養條件,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只能收養一名子女的限制。

八、因人身損害致使受害人身體殘疾的,受害人有權向致害人要求賠償殘疾用具費。

九、離婚時,生活困難的殘疾人,有權要求對方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

十、遺囑人處分自己的財產時,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殘疾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否則,該遺囑部分無效。

Ⅲ 法律規定殘疾人的監護人條件解讀

監護人作為一個法律術語,是相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言的。對於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植物人」來說,就存在監護人的問題。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仍然享有法律規定的民事權利。但這些權力的主張卻必須通過他們的監護人去行使。比如「植物人」主張繼承遺產問題。對此,《民事訴訟法》第57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由於監護人具有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財產的責任,包括管理、使用,甚至於處分,因此監護人的確定往往還會產生紛爭。我國《民法通則》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進行了規定,但對其他原因造成了公民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比如「植物人」,他們的監護人的選任或確定卻沒有明確規定。但我們認為可以依據《民法通則》對精神病人所規定的監護問題進行適用。
擔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的,一般是其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等,也包括其他親屬和朋友。如果以上人員都沒有,則由單位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監護人的選任一般依照法律規定的順序進行確定。《民法通則》第17條規定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這里所表示的(一)、(二)、(三)、(四)等都是一個擔任或確定監護人的順序問題。如果大家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則由單位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不服該指定的,可由人民法院裁決。

Ⅳ 我國有關殘疾人教育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是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憲法而制定的法規。
第四條
國家採取輔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對殘疾人給予特別扶助,減輕或者消除殘疾影響和外界障礙,保障殘疾人權利的實現。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領導,綜合協調,並將殘疾人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
國務院制定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綱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綱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使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殘疾人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事業的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密切聯系殘疾人,聽取殘疾人的意見,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殘疾人工作。
第六條
國家採取措施,保障殘疾人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對涉及殘疾人權益和殘疾人事業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殘疾人和殘疾人組織的意見。
殘疾人和殘疾人組織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殘疾人權益保障、殘疾人事業發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三條殘疾人教育應當根據殘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實施:
(一)在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時,加強身心補償和職業教育;
(二)依據殘疾類別和接受能力,採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課程設置、教材、教學方法、入學和在校年齡,可以有適度彈性。

Ⅳ 國家有關殘疾人的相關法律法規

有關殘疾人的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章第45條:「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2、《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21至第29條:「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合扶持盲文、手語的研究合應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編寫合出版,特殊教育教學用具及其他輔助用品的研製、生產合供應。」

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9、3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4、《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第7、15條、32條:「……國家採取措施……扶持殘疾人職業教的發展。」「殘疾人職業教育除由殘疾人教育機構實施外,各級各類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及其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納殘疾學生。」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可以對接受中等、高等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的學生適當收取學費,對經濟困難的學生和殘疾學生應當酌情免」。

5、《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專門涉及特殊教育有5處,具體內容見本書教育部分第九條。

(5)關於殘疾人的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國家對殘疾人的優惠政策

一、稅收優惠

(1)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稅。

(2)殘疾人員的所得,由納稅人提出申請,報市地方稅務局審核批准,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3)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辦的非中途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含35%)以上,暫免徵收所得稅。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的比例超過10%未達到35%的,減半徵收所得稅。

(4)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用地,凡安置殘疾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含35%)以上的,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稅。

二、減免規費

(1)凡殘疾人本人從事手工業、商業、服務業、修理業等,規模較小的,登記費、個協會費、管理費減半收取。規模較大(僱用幫手)的,管理費按核定標准90%收取,個協會費適當收取。

(2)經核實,確屬家庭特別困難的殘疾人從事經營活動的,各所報請局裡同意後,可免收登記費、會費和管理費。

(3)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中的殘疾人就業人員達30%以上的,按福利企業對待,管理費按核定標準的70%收取。

(4)殘疾人領辦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登記費減半收取。

(5)凡殘疾人本人從事圖書、電子游戲、歌舞廳(卡拉ok)、檯球、錄相、影碟出租等經營,規模較小的,管理費免收。規模較大(僱用幫手)的,殘疾就業人員達30%以上(含30%)的,管理費按核定標准50%收取。

Ⅵ 殘疾人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是為了維護殘疾人內的合法權益容,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憲法而制定的法規。於2008年4月24日修訂通過,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Ⅶ 國家對殘疾人的政策

一、稅收優惠

1、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稅。

2、殘疾人員的所得,由納稅人提出申請,報市地方稅務局審核批准,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3、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辦的非中途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含35%)以上,暫免徵收所得稅。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的比例超過10%未達到35%的,減半徵收所得稅。

4、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用地,凡安置殘疾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含35%)以上的,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稅。

二、減免規費

1、凡殘疾人本人從事手工業、商業、服務業、修理業等,規模較小的,登記費、個協會費、管理費減半收取。規模較大(僱用幫手)的,管理費按核定標准90%收取,個協會費適當收取。

2、經核實,確屬家庭特別困難的殘疾人從事經營活動的,各所報請局裡同意後,可免收登記費、會費和管理費。

3、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中的殘疾人就業人員達30%以上的,按福利企業對待,管理費按核定標準的70%收取。

4、殘疾人領辦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登記費減半收取。

5、凡殘疾人本人從事圖書、電子游戲、歌舞廳(卡拉ok)、檯球、錄相、影碟出租等經營,規模較小的,管理費免收。規模較大(僱用幫手)的,殘疾就業人員達30%以上(含30%)的,管理費按核定標准50%收取。

三、殘疾人如何申請法律幫助或法律援助

1、殘疾人遇到侵害或民事糾紛,需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要法律援助或法律幫助,可以直接向當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也可向指定的殘疾人法律維權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或法律幫助,還可委託律師事物所或法律服務所辦理有關事項。申請具體流程如上圖所示。

2、如果當事人對法院一審判決不服,需要提起上訴還可以向二審法院同級的法律援助機構、殘疾人法律維權機構申請援助幫助,具體程序相同。

四、事業單位必須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1、根據《河南省〈殘疾人保障法〉實施辦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省政府[1997]第37號令)規定:

本省行政區域的機關、團體、企業、 事業單位,均應按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暫時未達到比例的單位,每年度必須向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 金。

五、互聯網產業和電子商務方面的工作

互聯網可以幫助很大一部分殘疾人就業問題,一來減去了肢體走動的不便,二來也可以了解世界。

六、平等參加高考的權利

2017年4月28日,為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殘疾人平等參加高考的權利,教育部、中國殘聯聯合印發《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定》,為殘疾人參加高考提供必要支持條件和合理便利。

2019年1月,經天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天津市殘疾人就業規定》,將於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7)關於殘疾人的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殘疾人的社會保障:

1、立法上要平等

在制定法律法規各項政策時,避免對殘疾人行使公民各項權利和自由產生不利影響,消除歧視,確保其獲得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機會。

2、就業機會平等

大多數殘疾人具有勞動能力,加以幫助可按現行的工作標准從事工作,保證其平等的參與就業,可增強其自主能力,而經濟獨立是獲得其他平等機會的基礎。

3、平等的享有環境

對一個人日常生活影響的最主要因素是環境,殘疾人應與其他公民一樣享有物質環境。

4、教育和培訓機會平等

殘疾人有權與其他公民一樣接受教育和培訓,應建立專門的教育機構,保證他們平等的接受教和培訓。

5、平等的履行義務

享有同等的權利,應承擔同等的義務,國家社會為其創造條件,使其能夠承擔作為社會成員的責任。

Ⅷ 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有哪些法律,法規依據

1、《憲》(198212月4通19884月12、19933月29、19993月15修)第45條規定:華民共公民、疾病或者喪失勞能力情況家社獲物質幫助權利家發展公民享受些權利所需要社保險、社救濟醫療衛事業
家社保障殘廢軍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家屬
家社幫助安排盲、聾、啞其殘疾公民勞、教育
2、《全民代表各級民代表選舉》(19797月1通198212月10第修198612月2第二修19952月28第三修) 第26條規定:精神病患者能行使選舉權利經選舉委員確認列入選民名單
第36條規定:選民文盲或者殘疾能寫選票委託信任代寫
3、《民通則》(19864月12通)第13條規定:能自辨認行精神病民事行能力由定代理代理民事
能完全辨認自行精神病限制民事行能力進行與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民事;其民事由定代理代理或者征定代理同意
第14條規定:民事行能力、限制民事行能力監護定代理
第17條規定: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精神病由列員擔任監護:
() 配偶;
(二) 父母;
(三) ;
(四) 其近親屬;
(五) 關系密切其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所單位或者住所居民委員、村民委員同意
擔任監護爭議由精神病所單位或者住所居民委員、村民委員近親屬指定指定服提起訴訟由民院裁決
沒第款規定監護由精神病所單位或者住所居民委員、村民委員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
第19條規定:精神病利害關系向民院申請宣告精神病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
民院宣告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根據健康恢復狀況經本或者利害關系申請民院宣告限制民事行能力或者完全民事行能力
第104條規定:殘疾合權利受律保護
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傷害應賠償醫療費、誤工減少收入、殘疾者補助費等費用;造死亡並應支付喪葬費、死者前扶養必要費等費用
4、《民事訴訟》(19914月9通)第57條規定:訴訟行能力由監護作定代理代訴訟定代理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由民院指定其代訴訟
第170條規定:申請認定公民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由其近親屬或者其利害關系向該公民住所基層民院提
申請書應寫明該公民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事實根據
第171條規定:民院受理申請必要應請求認定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公民進行鑒定申請已提供鑒定結論應鑒定結論進行審查
第172條規定:民院審理認定公民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案件應由該公民近親屬代理申請除外近親屬互相推諉由民院指定其代理該公民健康情況許應詢問本意見
民院經審理認定申請事實根據判決該公民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認定申請沒事實根據應判決予駁
第173條規定:民院根據認定民事行能力、限制民事行能力或者監護申請證實該公民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原已經消除應作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第235條規定:列情形民院裁定終結執行:
() 申請撤銷申請;
(六) 作執行公民困難力償借款收入源喪失勞能力;
5、《刑》(19797月1通19973月14修訂)第18條規定:精神病能辨認或者能控制自行候造危害結經定程序鑒定確認負刑事責任應責令家屬或者監護嚴加看管醫療;必要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精神病精神候犯罪應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行能力精神病犯罪應負刑事責任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19條規定:聾啞或者盲犯罪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身體處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重傷處三十期徒刑;致死亡或者特別殘忍手段致重傷造嚴重殘疾處十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本另規定依照規定
第261條規定:於、幼、患病或者其沒獨立能力負扶養義務拒絕扶養情節惡劣處五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289條規定:聚眾、打砸搶致傷殘、死亡依照本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定罪處罰
第445條規定:戰救護治療職位條件救治拒救治危重傷病軍處五期徒刑或者拘役;造傷病軍重殘、死亡或者其嚴重情節處五十期徒刑
6、《刑事訴訟》(19797月1通19963月17修)第34條規定:告盲、聾、啞或者未沒委託辯護民院應指定承擔律援助義務律師其提供辯護
第48條規定:理、精神缺陷或者幼能辨別非、能確表達能作證
7、《治安管理處罰條例》(19869月5通19945月12修)第8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造損失或者傷害由違反治安管理賠償損失或者負擔醫療費用;違反治安管理行能力或者限制行能力本力賠償或者負擔由其監護依負責賠償或者負擔
第10條規定:精神病能辨認或者能控制自行候違反治安管理予處罰應責令其監護嚴加看管治療間歇性精神病精神候違反治安管理應予處罰
第11條規定:聾啞或者盲由於理缺陷原違反治安管理予處罰
8、《律師》(19965月15通)第41條規定:公民贍養、工傷、刑事訴訟、請求家賠償請求依發給撫恤金等面需要獲律師幫助力支付律師費用按照家規定獲律援助
9、《勞》(19947月5通)第14條規定:殘疾、少數民族員、退現役軍業律、規特別規定其規定
第29條規定:勞者列情形用單位依據本第二十六條、二十七條規定解除勞合同:
() 患職業病或者工負傷並確認喪失或者部喪失勞能力;
第70條規定:家發展社保險事業建立社保險制度設立社保險基金使勞者、患病、工傷、失業、育等情況獲幫助補償
第73條規定:勞者列情形依享受社保險待遇:
() 退休;
(二) 患病、負傷;
(三) 工緻殘或者患職業病;
10、《教育》(19953月18通)第10條規定:家扶持發展殘疾教育事業
第38條規定:家、社、校及其教育機構應根據殘疾身特性需要實施教育並其提供幫助便利
11、《義務教育》(19864月12通)第9條規定:各級民政府盲、聾啞弱智童、少舉辦特殊教育校(班)
12、《高等教育》(19988月29通)第9條規定:高等校必須招收符合家規定錄取標准殘疾入其殘疾拒絕招收
13、《職業教育》 (19965月15通)第7條規定:家採取措施幫助婦接受職業教育組織失業員接受各種形式職業教育扶持殘疾職業教育發展
第15條規定:殘疾職業教育除由殘疾教育機構實施外各級各類職業校職業培訓機構及其教育機構應按照家關規定接納殘疾
第32條規定:職業校、職業培訓機構接受等、高等職業校教育職業培訓適收取費經濟困難殘疾應酌情減免收費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府規定
14、《體育》(19958月29通)第16條規定:全社應關、支持、殘疾參加體育各級民政府應採取措施、殘疾參加體育提供便
第18條規定:校應創造條件病殘組織適合其特點體育
第46條規定:公共體育設施應向社放便群眾展體育、、殘疾實行優惠辦提高體育設施利用率
15、《婚姻》(19809月10通20014月28修)第7條規定:列情形禁止結婚:
、系血親三代內旁系血親;
二、患醫認應結婚疾病
第18條規定:列情形夫妻財產:
() 婚前財產;
(二) 身體受傷害獲醫療費殘疾補助費等費用;
(三) 遺囑或贈與合同確定歸夫或妻財產;
(四) 專用用品;
(五) 其應歸財產
第21條規定:父母撫養教育義務;父母贍養扶助義務
父母履行撫養義務未或能獨立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權利
履行贍養義務勞能力或困難父母要求付給贍養費權利
禁止溺嬰其殘害嬰行
第29條規定:負擔能力兄、姐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力撫養未弟、妹扶養義務由兄、姐扶養負擔能力弟、妹於缺乏勞能力缺乏源兄、姐扶養義務
16、《婦權益保障》(19924月3通)第27條規定:家發展社保險、社救濟醫療衛事業、疾病或者喪失勞能力婦獲物質資助創造條件
17、《未保護》(19919月4通)第8條規定:父母或者其監護應依履行未監護職責撫養義務虐待、遺棄未;歧視性未或 者殘疾未;禁止溺嬰、棄嬰
18、《收養》(199112月29通)第8條規定:收養能收養名
收養孤或者殘疾童受收養滿三十五周歲及收養名限制
第12條規定:未父母均具備完全民事行能力該未監護其送養父母該未嚴重危害能除外
第29條規定:收養關系解除經養父母撫養養缺乏勞能力缺乏源養父母應付給費養虐待、遺棄養父母解除收養關系養父母要求養補償收養期間支費教育費
19、《繼承》(19854月10通)第6條規定:行能力繼承權、受遺贈權由定代理代行使
限制行能力繼承權、受遺贈權由定代理代行使或者征定代理同意行使
第13條規定:特殊困難缺乏勞能力繼承配遺產應予照顧
第14條規定:繼承外依靠繼承扶養缺乏勞能力沒源或者繼承外繼承扶養較給適遺產
第18條規定:列員能作遺囑見證:
() 行能力、限制行能力;
(二) 繼承、受遺贈;
(三) 與繼承、受遺贈利害關系
第19條規定:遺囑應缺乏勞能力沒源繼承保留必要遺產份額
第22條規定:行能力或者限制行能力所立遺囑效
20、《母嬰保健》(199410月27通)第9條規定:經婚前醫檢查患指定傳染病傳染期內或者關精神病發病期內醫師應提醫意見;准備結婚男雙應暫緩結婚
第10條規定:經婚前醫檢查診斷患醫認宜育嚴重遺傳性疾病醫師應向男雙說明情況提醫意見;經男雙同意採取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育結婚《華民共婚姻》規定禁止結婚除外
第14條規定:醫療保健機構應育齡婦孕產婦提供孕產期保健服務
孕產期保健服務包括列內容:
() 母嬰保健指導:孕育健康代及嚴重遺傳性疾病碘缺乏病等病發病原、治療預防提供醫意見;
(二) 孕婦、產婦保健:孕婦、產婦提供衛、營養、理等面咨詢指導及產前定期檢查等醫療保健服務;
(三) 胎保健:胎發育進行監護提供咨詢醫指導;
(四) 新保健:新發育、哺乳護理提供醫療保健服務
第15條規定:患嚴重疾病或者接觸致畸物質妊娠能危及孕婦命安全或者能嚴重影響孕婦健康胎發育醫療保健機構應予醫指導
第16條規定:醫師發現或者懷疑患嚴重遺傳性疾病育齡夫妻應提醫意見育齡夫妻應根據醫師醫意見採取相應措施
第17條規定:經產前檢查醫師發現或者懷疑胎異應孕婦進行產前診斷
第18條規定:經產前診斷列情形醫師應向夫妻雙說明情況並提終止妊娠醫意見:
() 胎患嚴重遺傳性疾病;
(二) 胎嚴重缺陷;
(三) 患嚴重疾病繼續妊娠能危及孕婦命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孕婦健康
第19條規定:依照本規定施行終止妊娠或者結扎手術應經本同意並簽署意見本行能力應經其監護同意並簽署意見
第20條規定:"育嚴重缺陷患婦再妊娠前夫妻雙應縣級醫療保健機構接受醫檢查
第21條規定:醫師助產員應嚴格遵守關操作規程提高助產技術服務質量預防減少產傷
第22條規定:能住院娩孕婦應由經培訓合格接員實行消毒接
第23條規定:醫療保健機構事家庭接員按照務院衛行政部門規定具統制發新醫證明;產婦嬰死亡及新缺陷情況應向衛行政部門報告
第24條規定:醫療保健機構產婦提供科育、合理營養母乳喂養指導
醫療保健機構嬰進行體格檢查預防接種逐步展新疾病篩查、嬰發病見病防治等醫療保健服務
第28條規定:各級民政府應採取措施加強母嬰保健工作提高醫療保健服務水平積極防治由環境素所致嚴重危害母親嬰健康性高發性疾病促進母嬰保健事業發展
第32條規定:醫療保健機構依照本規定展婚前醫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及施行結扎手術終止妊娠手術必須符合務院衛行政部門規定條件技術標准並經縣級民政府衛行政部門許
第36條規定:未取家頒發關合格證書施行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採取其終止妊娠致死亡、殘疾、喪失或者基本喪失勞能力依照刑第百三十四條、第百三十五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1、《消防》(19984月29通)第38條規定:參加撲救火災受傷、致殘或者死亡員按照家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
22、《產品質量》(19932月22通)第32條規定:產品存缺陷造受害身傷害侵害應賠償醫療費、誤工減少收入、殘疾者補助費等費用;造受害死亡並應支付喪葬費、撫恤費、死者前撫養必要費等費用

Ⅸ 保障殘疾人權益的相關法律法規

1990年,國家頒布實施《殘疾人保障法》,國務院1994年頒布實施《殘疾人教育條例》,2007年頒布實施《殘疾人就業條例》。據不完全統計,涉及殘疾人權益保障的法律法規有50多部,現已形成以殘疾人保障法為核心,以行政法規、地方法規為支撐的保障殘疾人權益的法律體系,主要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對殘疾人的康復、教育、勞動就業、文化生活、社會保障、無障礙環境和法律責任做了明確規定。
《殘疾人教育條例》對殘疾人學前教育、義務教育、職業教育、普通高級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教師、物質條件保障和獎勵與處罰做了明確規定。
《殘疾人就業條例》對用人單位的責任、保障措施、就業服務和法律責任做了明確規定。
《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 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第19條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高等教育法》第9條規定:「高等學校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標準的殘疾學生入學,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
《收養法》第8條規定:「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年滿35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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