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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理解

發布時間: 2021-01-15 03:08:53

『壹』 對守法,執法,司法關系的理解和認識

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四個方面相互聯系、相互制約。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核心,執法必嚴是關鍵,違法必究是保障。
「有法可依」就是要建立統一、完備、科學的法律體系和制度,即立法能夠適應不斷發展的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的需要,及時對各種社會關系進行規范。法律體系應當力求完整、科學、嚴謹、系統;各部門法應當合理劃分,彼此協調,共同發揮作用;法律規范應當明確、肯定、具體,具有可操作性。法律的內容應當體現最廣大人民的利益,不能把部門利益法律化。應當避免和消除各國家機關,不同時期的法律、法規之間的矛盾以及法律、法規與法律解釋之間的矛盾。
「有法必依」就是要保證法律效力的普遍性和有效性,即盡量排除和杜絕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監督中的隨意性、偶然性和腐敗現象;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必須平等地遵守憲法、法律和其他法規,依法平等地享有法定的權利和承擔法定的義務;任何公民的合法權益必須毫無例外地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要建立和健全法律服務機構,保證法律正確實施。
「執法必嚴」就是要確保嚴格公正的執法和司法。司法機關應當獨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權,不受其他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預。要按照公正司法、文明執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機關的機構設置、職能劃分和管理制度,形成權責明確、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高效運行的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維護司法權威,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要加強執法、司法隊伍的建設和對他們工作的監督,防止他們濫用權力。
「違法必究」就是對一切違法犯罪行為都要按照「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的原則,給予懲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容許任何組織和個人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貳』 如何正確地理解執法與守法的概念及關系

朋友你好!
各級人大負責各級法律法規的立法;政府部門從事法律相關具體工作的部門統稱司法,如公檢法;政府各級管理機構行使法律賦予的執法權力,每個公民都有遵紀守法的責任,也有行使法律監督的權利。

『叄』 如何正確理解「執法為民」理念

一、執法為民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特徵 (一)執法為民是中國共產黨始終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宗旨 執法為民是中國共產黨始終堅持立黨為公、 的必然要求 科學發展觀的核心是以人為本,堅持以人為本, 科學發展觀的核心是以人為本,堅持以人為本,就是要實踐全心 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始終把實現好、維護好、 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始終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 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黨和國家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執法機關 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黨和國家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是黨領導下的國家政權機關,執法工作是實現黨執政使命的重要工作。 是黨領導下的國家政權機關,執法工作是實現黨執政使命的重要工作。 執法為民是「三個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對執法工作的根本要求 執法為民是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對執法工作的根本要求。 三個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對執法工作的根本要求。 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憲法原則的具體體現 (二)執法為民是「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的憲法原則的具體體現 執法為民是 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與 我國憲法第 2 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與 這一憲法原則相呼應, 條明確要求, 這一憲法原則相呼應,憲法第 27 條明確要求,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 作人員必須「努力為人民服務 ,國家權力從人民而來, 作人員必須 努力為人民服務」,國家權力從人民而來,就應當對人民負 努力為人民服務 責、受人民監督、為人民服務。執法機關是國家機關的組成部分,執法 受人民監督、為人民服務。執法機關是國家機關的組成部分, 機關的權力同樣屬於人民。執法為民是人民主權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 機關的權力同樣屬於人民。執法為民是人民主權的必然要求, 民主的具體體現。 民主的具體體現。 (三)執法為民是社會主義法治始終保持正確政治方向的根本保 證 執法為民理念的提出,直接而響亮地回答了執法工作 相信誰 相信誰、 執法為民理念的提出,直接而響亮地回答了執法工作「相信誰、依 靠誰、為了誰 ,以及「為誰執 為誰執法 靠誰執法、怎樣執法」的根本問題 的根本問題, 靠誰、為了誰」,以及 為誰執法、靠誰執法、怎樣執法 的根本問題, 鮮明地指出了我國法治建設的社會主義性質,其生命力就在於人民性。 鮮明地指出了我國法治建設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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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主義性質,其生命力就在於人民性。 執法活動只有符合人民的意志、滿足人民的要求、保護人民的權利, 執法活動只有符合人民的意志、滿足人民的要求、保護人民的權利,才

能實現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根本價值。 執法為民為我國法治建設的 能實現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根本價值。 方向和目標作了最簡單卻最為科學的概括, 對於法治建設始終保持正確 方向和目標作了最簡單卻最為科學的概括, 的政治方向,具有重要的意義。 的政治方向,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執法為民的基本內涵 (一)以人為本 以人為本——是科學發展觀的核心,是執法為民的本質要求。只 是科學發展觀的核心,是執法為民的本質要求。 以人為本 是科學發展觀的核心 有深刻理解以人為本的精神實質和科學內涵,才能切實做到執法為民。 有深刻理解以人為本的精神實質和科學內涵,才能切實做到執法為民。 以人為本,就是以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本。 以人為本,就是以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本。執法工作中 益為本 堅持以人為本,就是要尊重人的法律主體地位, 堅持以人為本,就是要尊重人的法律主體地位,堅持把人作為執法工作 的最高價值取向, 突出人在執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強調尊重人、 理解人、 的最高價值取向, 突出人在執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強調尊重人、 理解人、 關心人,切實把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關心人,切實把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作為執法工作的出發點和歸 以人為本, 落實到執法工作中, 就是要堅持目的觀和方法論的統一, 宿。 以人為本, 落實到執法工作中, 就是要堅持目的觀和方法論的統一, 即堅持執法為了人民,執法依靠人民。一切為了人民是執法目的, 即堅持執法為了人民,執法依靠人民。一切為了人民是執法目的,一切 依靠人民是執法方式,只有把兩者結合起來,才能真正做到以人為本。 依靠人民是執法方式,只有把兩者結合起來,才能真正做到以人為本。 (二)保障人權 保障人權——是執法為民的重要內容。執法機關必須牢固樹立憲 是執法為民的重要內容。 保障人權 是執法為民的重要內容 法觀念和法律觀念,嚴格遵守法律.切實尊重和保障人權。 法觀念和法律觀念,嚴格遵守法律.切實尊重和保障人權。 障人權 尊重和保障人權,不僅是執法為民的應有之義, 尊重和保障人權,不僅是執法為民的應有之義,而且是執法為民 的起碼標准。我國憲法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的起碼標准。我國憲法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是我們黨和國家 的庄嚴承諾,也是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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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 的庄嚴承諾,也是執法機關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 社會主義執法工作首先要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社會主義執法工作首先要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反映 到人權領域,就要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存權和發展權。 到人權領域,就要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執法工作中尊重和

保障個人人權,就是要尊重和保障執法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保障個人人權,就是要尊重和保障執法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包括尊重和 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利,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利,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 犯的合法權利,尊重和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利等。 犯的合法權利,尊重和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利等。執法機關在執法活動 中,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規定,對於未成年人、婦女、老年人、殘疾人 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規定,對於未成年人、婦女、老年人、 成年人 等弱勢群體給予特殊保護,對特殊群體給予更多關愛, 等弱勢群體給予特殊保護,對特殊群體給予更多關愛,使他們的權利得 到切實保障。 到切實保障。 (三)文明執法 文明執法——是指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指 是指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指 文明執法 導,以社會主義道德規范為依據,以文明的方式去執行法律,以高度的 以社會主義道德規范為依據,以文明的方式去執行法律, 熱情服務社會, 以積極向上的精神風貌影響社會而體現出的執法文明進 熱情服務社會, 步狀態。文明執法是執法為民的本質要求和外在體現。 步狀態。文明執法是執法為民的本質要求和外在體現。

『肆』 如何理解執法者是法律的僕人

如何理解執法者是法律的僕人,這個問題還要好理解,因為他是執法者,所以說執法者就必須為法律服務,以法律為天平為法律服務,就是法律的僕人。
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請你給予採納,謝謝。

『伍』 如何理解人性化執法之論

1、「人性化執法」顧名思義,有兩點意思:一是「人性化」,二是「執法」。這兩點相輔相成,但其中也有主次關系,即以「執法」為主,要合理運用執法權,保障守法者的合法權益,對違法者予以處罰;在公證執法的同時,彰顯人文關懷,提高群眾對執法行為的滿意度和支持率。
2、人性化執法與嚴格執法並不是互相排斥,更不是互相抵觸,而是互為補充、相互促進、相互統一的。從調節方式上講,嚴格執法體現剛性,「人性化」執法體現柔性。但這種調節方式上存在的差異,並不排斥「剛性」與「柔性」的統一。嚴格執法強調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較為排斥人的意識情感等主觀因素;「人性化」執法強調提供高質量的執法服務,強調尊重與保護當事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和合理要求。兩者通過正確處理好打擊與保護、公正與效率、執法與守法的關系而實現辨證統一。
3、從運作方式看,嚴格執法與「人性化」執法互為條件、互相補充。「人性化」執法是以嚴格執法為前提的,「人性化」受到「法制化」的制約,不存在脫離或凌駕於嚴格執法之上的「人性化」執法,否則「人性化」執法就是傳統意義上的「人治」,而非現代社會的「法治」。需要強調的是,我們所倡導的「人性化」執法已並非傳統的「人情」、「禮義」等帶有封建色彩的執法活動,而是蘊涵了尊重人的價值和人文關懷為表徵的社會主義新型法治精神。人性化執法是情、理、法相結合,提高執法質量,產生執法良性效應的有力體現。

『陸』 如何理解行政執法過程中的公民參與

傳統行政法理論是以國家與社會、行政機關與公民個人之間的二元對抗為前提發展起來的,其關注的重心是對行政權力的消極控制,即如何防止行政機關對公民自由權和財產權的侵犯,法律關系主要體現為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兩極對立的權利義務關系。在現代社會,由於利益的多元化,行政行為不僅對行政相對人產生重要影響,而且會對相對人以外的第三人產生重要影響,形成三極甚至多極的行政法律關系,因此,現代行政法的研究從立法對行政的控制以及司法對行政的控制的關注,開始轉向對行政過程本身的關注,試圖通過對行政過程的調控,形成國家行政機關、行政相對人、利害關系人及其他公民之間的良性互動關系和合作關系,實現公共利益和公民福祉。不論是在英美「法治」(rule of law )傳統之下還是在德國「法治國」(Rechtsstaat)傳統之下,公民參與作為實現行政民主化、正當化的機制的意義不斷凸顯,公民參與從對行政處分過程的參與擴展到對行政立法、行政計劃、行政指導、行政評價、行政救濟等行政過程的參與。本文以我國轉型期出現的典型事件——電動自行車事件為例,通過分析該事件中公民參與缺失的問題,探討我國行政機關在面對復雜的利益關系時,如何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通過有效的公民參與機制,回應不同的利益需求,形成「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的行政決策機制和制度」①,確保行政決策的民主性與正當性。一、在禁與不禁之間——電動自行車事件的簡單回顧與反思在《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出台的前前後後,全國各地在電動自行車的禁與不禁的公共政策問題上,各行其是。2002年8月1日北京市率先以通告的形式限制電動自行車上牌②;2003年6月福州市政府以通告的形式禁止銷售電動自行車並粗暴執法,引發激烈的矛盾沖突並最終訴諸法院[1,2];2005年5月珠海市人大常委會立法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成為首例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的立法例。電動自行車在這些地方以「污染」、「不安全」、「妨礙交通」等理由頻遭封殺。而在另一些地方,如上海、江蘇、浙江等地市允許電動自行車依法登記後上路;哈爾濱、南寧則允許生產銷售而不許上路;廣州、長沙則出現了管理上的真空。[3]這是一個現代化建設高速發展的時代,這是一個公共資源越來越緊張的時代,這是一個利益主體日益多元化、各種利益相互沖突與糾結的時代。在電動自行車禁與不禁之間,暴露出我國行政法治進程中存在的幾個重大問題:其一,行政決策過程沒有充分的公民參與,缺少民主性與正當性,主要表現為:復雜利益關系中不同主體的利益需求沒有得到充分考慮,廣大居民作為道路資源共同使用者的利益及其選擇出行方式的自由沒有得到充分尊重,專業知識作為行政決策的技術支持缺少充分的論證,等等。其二,司法權軟弱無力,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非常有限,對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力度有限,公民利益受到損害後缺乏獲得法律救濟的制度保證,從而也抑制了公民事後參與的積極性。在電動自行車事件中,因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涉及的利益主體千千萬萬,我們沒有看到因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而提起行政訴訟的相關報道。其三,在我國現有的規則審查機制之下,對規范性文件具有審查權的機關不作為,導致了對制定規則的權力缺乏有效的制約。《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以後全國仍有不少地方無視該法的規定,自行其是,以地方性法規或行政決定、命令、通知等形式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再次將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問題擺到我們面前。限於篇幅,本文選取公民參與行政決策的角度來反思我國行政決策的民主性與正當性,以及在現有的制度框架內如何保障公民參與行政決策過程。二、公民參與行政決策的必要性以人民主權為原則,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為基礎建立的傳統行政法律制度,是以立法機關的事前授權為前提、以司法機關的事後合法性審查為核心架構起來的行政法律制度,其重心在於確保行政權力的合法行使,「即運用具有控制功能的規則和程序,使原本在形式上不向選民負責的行政官員對私人利益行使權力的行為得以合法化」。[4](P3) 但這樣一個制度模式僅適用於消極行政,即將行政行為限定在立法機關設定的合法性框架之內,行政機關不得超越法定許可權行事。在立法機關的授權日益廣泛、行政職權不斷擴張、公民對行政權的依賴與期盼與日俱增的情況下,「為了使行政能夠更好地發揮作用,各國皆呈現出逐步擴大行政的裁量范圍,賦予行政以不直接基於法律的具體規定而積極能動地作出政策判斷之權能的傾向」[5],傳統意義上的行政法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功能被不斷弱化。這當然並不是說傳統的行政法的制約功能變得不重要了,而是說在此基礎之上,必須尋求新的更有效的制約與激勵機制,以適應不斷擴張的行政領域,更好地實現公共福祉。公民參與作為實現行政民主的程序性機制,在行政決策過程中得以廣泛採用。公民以提供信息、表達意見、訴求利益等方式參與行政決策過程,為行政決策民主化、科學化、正當化提供了程序上的保障。民主制的重心由議會民主轉向行政民主,由民主下的行政轉向行政中的民主。在我國現代化過程中,法治的進程勢不可擋,合法化、正當化的訴求日益強烈,行政機關自身也在為其行為的合法化、正當化而努力,以尋求民意的支持,從而更好地推進各項行政管理活動。以國務院2004年頒布的《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為代表的依法行政理念的宣示即表明了政府在使其行為合法化、正當化方面所作的努力。在民主制度下,民主為權力行使的合法性與正當性提供了制度手段,民主立法為行政權力的合法性提供了制度保證,民主行政又為行政權力的正當性提供了制度保證。電動自行車事件所暴露出來的公民參與機制的缺失促使我們進一步思考行政過程中的民主參與的制度性保障。電動自行車事件中,在電動自行車的禁與不禁之間,不僅涉及行政決定直接指向的電動自行車的購買者和使用者(包括潛在的購買者與使用者)的利益,而且涉及電動自行車及相關產業的生產者、銷售者以及競業者的利益;不僅關繫到交通發展戰略,而且關繫到廣大居民選擇出行方式的自由;不僅涉及本行政區域內相關主體的利益,而且其影響擴展到其他行政區域;不僅涉及電動自行車的專業技術問題,同樣也涉及一般民眾對該政策的認知及態度。因此行政機關在面對如此復雜的利益關系,作出禁與不禁的行政決策時,除了要尊重法律的優先性之外,還必須通過民主行政程序,充分考慮民意及相關因素,重新審視其擬定的行政目的及實現目的所需要的手段,以作出最終決策,而不能簡單地以「污染」、「不安全」、「妨礙交通」、「城市交通發展戰略」為由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多元主體參與行政決策可以促使行政機關考慮相關利益,促進行政決策的科學性與正當性,形成政府與公民之間的良性互動,同時將糾紛解決機制前置,促成多元利益主體之間的妥協與讓步,化解沖突與矛盾,實現社會和諧。但是這一模式也存在諸多弊端,如:可能導致在行政決策過程中不同利益之間的對抗與沖突,使得行政機關難以抉擇;利益主體的參與也不可能避免行政機關在作出決策時偏向某種利益,如組織化的利益;民主參與機制也必然會造成行政成本的擴大與效率低下,等等。為了避免這些問題,行政機關可能會盡可能採用非正式的決策程序或者採用私法方式達成行政管理目的,造成利益代表機制的虛置。如在法律規定「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時,行政機關可能會選擇採取座談會、論證會、書面提交意見等形式而避免採用正式的聽證程序。即使在法律規定採用正式聽證制度的領域,由於法律規定的不明確性,行政機關仍有很大的裁量空間選擇決策方式。③ 盡管利益代表模式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問題,但是我們不能由此而否定利益代表模式的合理性及其在行政決策中的意義。行政民主化的趨勢不可阻擋,公民參與行政過程是現代行政的必然要求。三、公民參與行政決策的基礎一項行政公共決策的出台,需要以充分的信息為基礎,而信息的充分性有賴於公民的廣泛參與及信息輸入,因此,有必要探討公民參與行政決策的基礎。筆者根據公民參與行政決策的基礎不同,將公民參與分為基於主觀利益的公民參與、基於客觀利益的公民參與和基於專家知識的公民參與。(一)基於主觀利益的公民參與基於主觀利益的公民參與是指參與者基於其主觀利益可能會受到行政決策影響而參與行政決策過程,其功能意義在於防禦行政權的濫用,以防對其利益產生不利影響。如在電動自行車事件中,廣大的消費者、電動自行車及相關產業的生產者、經營者以及競業者等主體的利益即屬於主觀利益,電動自行車的禁與不禁與他們的財產性利益息息相關。基於主觀利益進行的公民參與,因參與主體不同,可進一步分為未經組織化的利益主體參與和組織化的利益主體參與。二者由於在人力、物力、財力以及信息等資源佔有方面差異懸殊以及利益受影響的程度不同,從而在參與動機與能力以及對行政機關決策的影響方面有明顯的不同。大量分散的、未經組織化的利益主體由於高額的組織成本和搭便車效應,缺乏足夠的動機參與決策程序,即使參與行政過程,也會因為在人、財、物以及信息等資源方面的限制而顯得「人微言輕」,因此,在行政決策過程中,個體的利益往往會被有意或無意地忽視。相對而言,組織化的利益由於其在行政決策過程中利益會受到較大的影響,而且在人力、物力及信息等資源佔有方面都有更強的優勢,有更強的動機和能力參與行政決策過程,表達其利益訴求,進而影響行政決策,規制捕獲理論也由此產生。(二)基於客觀利益的公民參與基於客觀利益的公民參與是指參與者以公民身份,作為政治生活共同體的成員而對行政決策過程的參與。該種參與與參與者的主觀利益沒有直接關系,而是基於公民責任,基於對公共生活的關切而進行的參與。在一個公民社會中,公民責任對一個社會的健康發展起著重要作用,對公共決策有著重要影響,如圓明園防滲工程由於公民參與而被扭轉,孫志剛案由於公民參與而最終導致《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被廢止,以及在此次電動自行車事件中,許多學者紛紛質疑《珠海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合法性,等等,這些事件都彰顯了社會公共生活中的公民責任的重要性。基於客觀利益的公民參與,除了以公民個人的身份參與行政決策過程之外,非政府組織在行政民主決策過程中的作用也開始不斷凸顯,並促進了行政民主化進程。在國外,NGO組織在行政民主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在我國,隨著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的不斷演進,NGO在我國公共生活領域中的作用也開始顯現,並引起社會公眾和政府部門的關注。如在貢嘎山下的木格措水壩建設、與都江堰相鄰的楊柳湖水庫建設、怒江水壩建設、北京市動物園拆遷等事件中,由於NGO的積極參與而對公共決策產生了重要影響。(三)基於專業知識的參與基於專業知識的參與主要指的是專家參與。因為現代行政事務日益專業化、技術化,行政機關的決策必須經過對專業問題的科學論證才能實現決策的科學性與技術性,因此有賴於專家為其提供決策所必需的技術支持。如在電動自行車事件中,對涉及的專業技術問題,如污染問題、安全技術標准問題、公共資源的使用問題、城市交通發展戰略問題,等等,都需要專家的廣泛參與和論證。但一項公共政策的出台,不僅涉及專業技術問題,而且會涉及更廣泛的價值選擇和判斷問題,即使是同一領域的專家,也可能在專業方面不能達成共識,或者在達成共識的基礎之上作出截然不同的選擇,因此專家知識也並不能構成行政決策的唯一依據。公民參與行政決策過程,並不意味著必然會左右行政主體的最後決策。決策權是行政權的核心,行政決策的最終出台,取決於信息的充足性、事務的專業性、利益的權重性以及相關的政策判斷及價值取捨等多重要素,取決於行政機關的最終判斷。通過公民參與,可以使得在缺少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通過程序的正當性來獲致結果的可接受性,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四、公民參與行政決策的權利體系公民參與行政決策是現代行政民主的必然要求,參與的實現需要一系列權利相互配合,其中最重要的權利是參與權、知情權和救濟權。(一)參與權公民對公共生活的參與權是人民主權原則的體現。在傳統行政法中,公民參與是通過選舉民意代表機關的代表來實現的。公民通過定期選舉的形式選舉代表組成代議機關,由代議機關以立法的形式約束行政機關權力的行使,從而實現公民對行政機關的間接控制。在現代社會中,由於行政疆域不斷拓展,立法機關通過大量的授權性法律授予行政機關廣泛的裁量空間,民主的重心隨之由通過立法實現的民主轉向通過行政實現的民主,因此必須賦予公民廣泛的參與權,包括行政決策過程的參與權、行政政策實施過程的參與權以及行政政策評價的參與權,其權利形態可以表現為投票權、參與聽證權、陳述權、申辯權、表明意見權,等等。(二)知情權「對於行政過程的參與機制來說,關鍵在於實現行政機關和公眾對目標、過程和成果的共有,而其基礎就是信息共享。」[5] 信息共享取決於兩個方面,其一是公民的知情權;其二是行政機關的信息公開義務。公民的知情權是公民參與行政決策的基本前提條件。公民只有在了解行政決策的相關信息的前提下,才有可能積極表達意見,獻言立策,參與行政過程,否則不能有效參與行政決策過程。與公民的知情權相對應的則是行政機關的信息公開義務。行政機關在作出公共決策時,除法定保密事項之外,有義務全面、准確、真實地公布行政決策的基本目標、手段、事實根據、政策的形成過程、成本效益分析、替代方案等信息。為此有必要建立經常性的、規范化的政務信息公開制度,以保障公民及時獲得真實、有效的政府信息。④ 在信息共享的基礎上形成行政機關與公民之間信息輸入與信息輸出的互動機制,使公民能夠更有效地參與行政管理活動,使行政機關能夠獲得更加充分的決策信息。(三)救濟權參與權是公民參與行政決策的資格,知情權是公民參與行政決策的前提,而救濟權則是公民參與行政決策的制度保證。參與權作為一項程序性權利而非實體性權利,對該項權利的保障,應當在堅持窮盡行政救濟原則的基礎上保證司法最終救濟原則。窮盡行政救濟原則是指「當事人沒有利用一切可能的行政救濟以前,不能申請法院裁決對他不利的行政決定。」之所以要堅持窮盡行政救濟原則,並不是要否認行政相對人的救濟程序選擇權,而是因為行政機關在立法機關授權范圍內作出行政決策,是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結果,當事人先利用行政救濟手段可以為行政機關自我改正錯誤提供機會,促使其反思行政決策過程,提高行政效率,減少司法資源的浪費。[6](P651—652)在此基礎之上,必須確保司法的最終救濟。為此,必須通過擴大行政訴訟主體資格範圍,一方面保證受到損害的利益可以獲得有效的法律救濟;另一方面,也可以促使行政機關在做出行政決策時,為相關主體提供參與決策過程的機會,充分考慮他們的利益訴求。這樣的利益不一定必須是「合法權益」⑤,只要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其「實質利益」,「不管該利益是法律保護的利益,還是事實上的利益」,都應該承認其訴的利益。[7](P202)五、我國公民參與行政決策的制度保障我國目前法律制度中並不缺少公民參與行政決策的制度性規定。憲法第2條規定:「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該規定為公民參與行政決策提供了憲法依據。除此之外的一系列法律、政策也對此作了相應規定,如《價格法》(1998.5.1)首次將聽證制度引入行政決策領域,《立法法》(2000.7.1)規定了公民有權參與行政立法過程,《國務院依法行政實施綱要》(2004.3.22)提出了要「建立健全科學民主決策機制」,《行政許可法》(2004.7.1)規定了公民參與行政評價制度,等等。但是在這些法律的原則性規定或者政策性規定之下,缺少一系列具體而微的精細的制度設計,包括決策信息公開制度、參與者的申請與審批制度、利益代表的遴選制度、專家制度、對話、協商制度,公布結果並說明理由制度等,以致我國現實中的公民參與行政決策機制在很大程度上形同虛設。⑥在救濟制度方面,我國現行《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是以人身權和財產權等實體性權利保障為目的的,參與權作為一種程序性權利在我國現有法律制度框架內的保障有其困難性,盡管如此,卻並非不存在法律救濟的制度空間。對參與權的救濟在我國也應遵循「窮盡行政救濟」的原則,首先通過正式的行政復議程序或非正式的行政申訴程序,由行政機關對其行政決策的民主性與正當性進行審視,在行政系統內部進行自律性救濟,並改進和完善其行政決策程序。在經由行政程序而救濟不得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可以以行政程序違法侵害其人身權或財產權為由提起行政訴訟;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同樣可以通過主觀訴訟的形式,由人民法院根據正當行政程序的基本要求對行政決策過程進行審查,如果違背正當程序的基本要求的,則應確定行政程序違法。在此,人民法院有必要超越形式法治意義上的制定法准據主義,通過法解釋學,從憲政體系及行政法目的出發,綜合衡量各種要素,對公民是否享有參與權作出實質法治主義的判斷。這並不違背我國基本的憲政制度,相反,通過此類司法實踐,可以有效地推動我國法治主義進程。
滿意請採納謝謝

『柒』 執法為民的含義是什麼

1、執法為民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又一方面的重要 內涵。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依據國家的社會主義性質 和黨的根本宗旨,從我國民主政治發展的全局出發, 把執法為民作為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要求。這里需要 特別說明的是:執法為民理念中所指的「執法」,是 廣義上的「執法」,它包括了立法、行政執法、司法 等社會主義法治實踐活動的全部內容,這與人們通常 把「執法」理解為「行政執法」的狹義表述不同。 所以,執法為民,實質就是指法治為民。

2、執法為民的基本內涵是:立法機關的立法活動、 行政機關的執法活動、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等社會主 義法治實踐活動,都必須以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為出 發點,反映廣大人民的意志與願望,體現廣大人民的 情感與要求,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正當利益,為人民群眾有效地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國家和社會管理,自 主地從事各種正當的經濟、社會、文化活動,合理地 追求生存和生活狀態的改善,提供法律上的支持與保 護。

3、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強調執法為民,本質上是「人民利益至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等政治理念在法治領域的體現和延伸。因此,執法為民作為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的本質要求,既是一個法治命題,也是一個政治命題。

『捌』 如何正確理解「誰執法誰普法」

「誰執法誰普法」工作機制是我國「六五」普法規劃中首次明確提出來的,它要求各部門各行業要按照該原則,積極面向社會開展本部門本行業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工作,也就是要求實施法律的部門和機構承擔起普法的任務和責任。

如何理解「誰執法誰普法」中的「誰」,對落實普法責任至關重要。對此,中國政法大學王燦發教授表示,毫無疑問,執法者有普法的義務,在具體執法過程中,要向執法對象講清楚所執行法律,執法對象不懂的地方,應告訴對方。

作為各主管部門,也應承擔起普法工作,而不是說僅僅由部門內具體執法的機構去普法。他舉例說,環境監察部門作為執法單位,在平時或者執法過程中需要進行普法,但環境宣教、政策法規等部門也都負有普法的責任,就是說普法是整個部門和系統的事。

(8)執法理解擴展閱讀

具體來看,實行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現實意義主要有:

一是「誰執法誰普法」有利於明確和擴大責任主體。這一原則進一步明確了各級司法和行政執法機關在普法中的任務與責任,普法不再是相關單位的附帶性工作,而成為一項基本的職能。比如,針對環保法律法規,各級環保部門及其執法主體都有責任開展普及工作;而法院在審判環境違法案件過程中,同樣也有責任開展普法工作。

二是「誰執法誰普法」有利於依法執法和文明執法。嚴格執法的過程就是最好的普法。在嚴格執法過程中不僅使國家法律法規得到貫徹落實,同時也向人民群眾傳播法律、宣傳法律,使執法過程成為最生動的普法實踐。同時,「誰執法誰普法」 能夠倒逼執法,讓執法部門及執法人員依法執法,轉變以處罰為核心的執法方式,把執法與普法有機結合起來,有效避免野蠻執法,推進文明執法。並且在普法過程中,也會通過群眾的反饋,發現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提高執法效率。

三是「誰執法誰普法」有利於形成大普法格局。「誰執法誰普法」能夠充分發揮各執法部門主導作用,擴大普法工作覆蓋面,增強法治宣傳教育的針對性、專業性,真正形成部門、行業分工負責、各司其職、齊抓共管的大普法工作格局。

四是「誰執法誰普法」有利於促進和提高執法者自身的法律素養。打鐵尚需自身硬,「誰執法誰普法」對執法部門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執法部門不僅要精準掌握法律、了解法條表面含義,還要吃透法條的精神實質。比如,新修訂《環保法》中規定「按日計罰」,環保部門在執行過程中,不僅要向處罰對象講清楚怎麼罰,還應說明白為什麼這么罰,做到處罰有據,服人以理,以免後犯。

『玖』 對執法的理解是什麼

執法,顧名思義是指掌管法律,手持法律做事,傳布、實現法律。 廣義的執法或法的執行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實施法律的活動。狹義的執法是指法的執行,則專指國家行政機關的公職人員依法行使管理職權、履行職責、實施法律的活動。人們把行政機關稱為執法機關,就是狹義上使用執法的。此處所講的執法是指狹義的法的執行。國家行政機關執行法律是法的實施的重要方面。在現代社會,國家行政機關被稱為國家立法機關的執行機關,後者制定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前者貫徹、執行、付諸實現。

『拾』 怎樣理解行政執法在行政管理中的重要性

行政執法,就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依照法內定容職權和法定程序,將法律、法規和規章直接應用於個人或組織,使國家行政管理職能得以實現的活動。
行政管理廣義上包括行政事務管理、辦公事務管理、人力資源管理、財產會計管理四個方面;狹義上指以行政部為主,負責行政事務和辦公事務。具體包括相關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推動、日常辦公事務管理、辦公物品管理、文書資料管理、會議管理、涉外事務管理,還涉及到出差、財產設備、生活福利、車輛、安全衛生等。所有工作的最終目標是通過各種規章制度和人為努力使部門之間或者關系企業之間形成密切配合的關系,使整個公司在運作過程中成為一個高速並且穩定運轉的整體;用合理的成本換來員工最高的工作積極性,以提高工作效率完成公司目標發展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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