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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判什麼

發布時間: 2021-01-14 16:58:03

1. 行政審判監督是什麼意思

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的范圍是否可以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對行政訴訟活動實施全面監督。對行政訴訟實施全面的法律監督是法律賦予人民檢察院的權力。作為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0條對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范圍未作任何限制,這體現了行政訴訟法與我國憲法的一致性。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施監督,表現在審判過程的各個環節中。人民法院在訴訟的每一個階段和環節中的行為,都有損害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違背法律規定的可能性。例如,依照法律規定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而不予受理;應進行證據保全而不採取保全措施,致使訴訟無法繼續下去;應當參加訴訟的第三人沒有參加訴訟;應該不準許撤訴而裁定準許撤訴;在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的情況下作出判決、裁定等等。凡此種種,都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結果。這表明,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並不只表現在審判的最終結果上,而是貫穿在行政案件審理的全過程。因此,對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也必須是針對行政審判的全過程進行。
2、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還可以針對審判人員是否違反法紀和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人民檢察院在對行政訴訟的全過程實行法律監督的過程中,如果發現審判過程中有枉法行為,一方面對由此產生的錯誤裁判提出抗訴;另一方面,當這種枉法行為已構成犯罪時,檢察機關應當立案偵查,另行辦理。檢察機關對行政訴訟中的犯罪行為進行查處,從形式上看,雖超出行政法律監督的范圍,而實質上,這又是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權行使的必然結果。
3、對於涉及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政案件,人民檢察院應主動介入案件審理,參加到訴訟中,加強法律監督。英國行政法對檢察機關參與行政訴訟的做法,值得我們借鑒。在英國,一般的公眾要想阻止公共機構的越權行為,可以請求利用檢察總長的名義向法院申請阻止令,檢察總長代表國王,有權阻止一切違法行為。這時,訴訟在形式上以檢察總長為原告,同時指出告發人的姓名。這個訴訟,名義上由檢察總長提起,實際上全由告發人負責進行。當然,檢察總長有權決定是否同意提起這種訴訟。此外,檢察總長為了公共利益起見,可以主動向法院申請阻止令。

2. 人民檢察院對行政審判實行法律監督的主要方式是什麼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根據這一規定,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的直接監督形式是: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檢察機關在實踐中探索出了多種相對靈活的行政訴訟監督方式,主要包括:(1)再審檢察建議。檢察機關收到當事人申訴,經過審查認為生效的行政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由檢察院直接向同級法院發出檢察建議,建議法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法院再審結束時將再審結果通知提出檢察建議的人民檢察院。原審法院不接受檢察建議的,檢察院可以向上級檢察院提請抗訴。(2)糾正違法通知書。對於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活動中的較為嚴重的程序違法行為,檢察機關可以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請人民法院糾正錯誤。另外,行政訴訟活動中當事人或者有關單位的違法行為需要糾正的,檢察機關也可以適用糾正違法通知書的監督方式。(3)其他檢察建議。檢察建議是對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活動中存在的一般的程序性錯誤或者應當予以改進的問題提出糾正或改進建議的一種監督方式。實踐中,人民檢察院通過製作《檢察建議書》的方式指出同級人民法院應當糾正或改進的問題,這種建議一般針對某些案件的共性問題提出,不具有特別的強制力。

3. 法院行政庭主要負責什麼工作

法院行政庭的主要工作包括:

1、負責編制本院各項經費的預、決算,財務報表等工作;

2、負責本院的財務和各項經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3、負責本院辦公設備、設施的采購、建設和保管、維修工作;

4、負責車輛、計算機網路設備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

5、負責公務、會務具體生活安排工作;

6、負責幹警食堂的管理工作;

7、負責法院物業管理、衛生管理。

8、開展調查研究,研究日常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探索解決問題的辦法,總結工作經驗,提高工作水平,做好司法行政科的信息、宣傳、調研工作;

9、完成本院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10、依法審理本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訴訟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11、依法審查、受理和執行非訴行政執行案件。負責接受行政案件的法律咨詢,積極宣傳法律、法規,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3)行政審判什麼擴展閱讀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開庭審理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一)庭審准備

庭審准備是人民法院在正式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之前,為保證案件審理的順利進行而進行的各項准備工作。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庭審准備的內容包括:

1、傳喚當事人,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將傳票送達當事人,將出庭通知書送達其他訴訟參與人,傳票和通知書應當寫明案由、開庭的時間和地點,以確保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為參加庭審做好准備。

2、對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張貼,巡迴審理的可以在案發地或其他相關的地點張貼。其目的是加強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對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了解和監督,確保案件審理的公正和效益。

3、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正式開庭審理之前,由書記員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是否到庭,並向審判長報告。同時宣布法庭紀律,告知全體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必須遵守。

(二)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的主要任務是:審判人員在法庭上全面調查案件事實,審查和核實各種證據,為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奠定基礎。依照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民訴證據若干規定》,法庭調查主要包括兩個內容:

一是當事人陳述。

二是出示證據和質證。

1、當事人陳述 首先由原告口頭陳述其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然後由被告陳述案件事實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見。被告提出反訴的,應陳述反訴的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有訴訟第三人的,先由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陳述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再由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針對原、被告的陳述提出承認或者否認的答辯意見。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由訴訟代理人陳述或答辯,也可以在當事人陳述或答辯完後,再由訴訟代理人補充。

2、出示證據和質證 當事人陳述結束後,必須將案件的有關證據在法庭上展示,並由當事人進行質證。但是,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並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後,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不必在法庭上質證。 質證是我國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重要內容,也是民事訴訟開庭審理階段的重要環節。

民事訴訟的主要特性:

1、公權性:與調解、仲裁這些訴訟外的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相比,民事訴訟有如下特徵:民事訴訟是以司法方式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是由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解決民事爭議。

它既不同於群眾自治組織性質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也不同於由民間性質的仲裁委員會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

2、強制性:強制性是公權力的重要屬性。民事訴訟的強制性既表現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執行上。

調解、仲裁均建立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只要有一方不願意選擇上述方式解決爭議,調解、仲裁就無從進行,民事訴訟則不同,只要原告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無論被告是否願意,訴訟均會發生。

3、程序性:民事訴訟是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訴訟活動,無論是法院還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訴訟法設定的程序實施訴訟行為,違反訴訟程序常常會引起一定的法律後果。

4、特定性:民事訴訟的對象具有特定性。它解決的爭議是有關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不是民事主體之間民事權益發生爭議,不能納入民事訴訟程序處理,如倫理上的沖突、政治上爭議、宗教上的爭議或者科學上的爭議等不能成為民事訴訟調整的對象。

5、自由性:民事訴訟反應民事主體權益之爭,民事主體不論在實體上還是在程序上,都有依法處分其權利的自由。民事訴訟中的原告有權依法處分其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被告也有權處分其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行政審判庭

4. 行政審判庭和行政審判庭第一庭有什麼區別

這是不同法院對內設機構的不同分工和名稱,沒有實際區別的意義。

5.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有什麼區別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區別如下:
1、處理機關不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處理機關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機關,後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機關。
2、性質不同。處理機關的不同決定了它們行為性質上的區別:行政復議機關的復議行為屬於行政行為,它是一種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制度,對相對人來說,這是一種行政救濟的手段;而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活動屬於司法活動,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活動,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權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對行政相對人來說這是一種訴訟救濟的手段。前者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復議法調整,後者則受訴訟法即行政訴訟法支配。
3、受案范圍不同。行政復議范圍大於行政訴訟范圍。屬於行政訴訟范圍的,必然屬於行政復議范圍;但屬於行政復議范圍的,未必屬於行政訴訟的范圍。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限於人身權和財產權方面: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除行政行為對人身權、財產權的侵犯外,還包括對受教育權和其他權利的侵犯。
4、審查標准不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都以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但其審查標準是不同的。行政復議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進行審查;行政訴訟原則上只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對不適當的行政行為不予審查。此外,行政復議法對復議的申請范圍作了擴大的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更全面的保護。
5、審理方式和審理制度不同。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的上級對下級的監督監督制度,是高層級的行政權對低層級行政權的監督。所以監督是全面的,不僅限於對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還包括對行政行為合理性的審查。甚至不僅包括對行政行為的審查,而且在對行政行為審查的同時,還可以審查作為行政行為的依據的規章以下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行政復議一般實行書面復議制度,也就是說復議機關在審理復議案件時,僅就行政案件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查,不傳喚申請人、被申請人、證人或其他復議參加人到庭,這樣可以節省時間精力和費用;而行政訴訟一般不實行書面審理制度,當事人雙方必須到庭,相互答辯。行政復議實行一級復議制,也就是說對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一般不得再請求復議;而行政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一審裁判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且行政訴訟是行使司法權來審查行政行為,一般只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對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合理性,則不屬於審查范圍。
6、處理許可權不同。行政復議機關在復議中解決糾紛的許可權與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解決糾紛的許可權大有區別。行政復議機關通過對原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全面審查,依法可作出維持、責令履行、撤銷、變更、確認、賠償損失等行政復議決定。行政復議以變更原處理決定為常見,而行政訴訟則只能對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予以變更。這是因為,在行政復議中,審查機關與被審查機關屬於同一系統主體,而在行政訴訟中,審查機關是司法機關,被審查機關則是行政機關,是兩個不同系統的主體,它們受到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分工的約束。
7、處理依據不同。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而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則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為依據,以行政規章為參照。
8、法律效力不同。行政復議一般沒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相對人對復議不服,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只有在法律規定復議裁決為終局裁決的情況下,復議才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相對人不能再提起行政訴訟。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才有權規定哪些案件的行政復議能夠有終局裁決權。行政機關自己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不能為自己設定終局裁決權。地方法規也無權規定行政復議的終局裁決權。行政訴訟則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無論有沒有經過行政復議的案件,一經行政訴訟,訴訟的裁判結果就具有最終效力的結果,當事人必須遵行,不能再由行政機關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6. 司法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構 成什麼罪

選C
解析:
1.徇私枉法罪
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內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容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2.玩忽職守罪
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是指審判人員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

4.濫用職權罪
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7. 行政訴訟審判機關是什麼

您好,是法院。

8. 行政案件的審理和審判是行政訴訟的什麼

稅務行政訴訟的審理和判決:稅務行政訴訟的審理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的審判制度。審理的核心是審查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即作出該行為的稅務機關是否依法享有該稅務行政管理權;該行為是否依據一定的事實和法律作出;稅務機關作出該行為是否遵照必備的程序等。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參照部門規章和地方性規章。稅務行政訴訟的判決人民法院對受理的稅務行政案件。經過調查、收集證據、開庭審理之後。分別作出如下判決:1.維持判決。適用於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案件。2.撤銷判決。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人民法院應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同時可判決稅務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3.履行判決。稅務機關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4.變更判決。稅務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對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不服,當事人可以上訴。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當事人必須執行,否則人民法院有權依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予以強制執行。

9. 行政審判白皮書是什麼意思

行政審判白皮書,是推進司法公開的一項重要舉措,有助於社會了解和監督行政審判工作
說白了裡面就是審判機關一年的主要工作情況,比如有多少案件,又是怎麼判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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