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規定
⑴ 民法通則對訴訟時效是如何規定的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⑵ 民法總則規定對監護人是怎麼規定的
您好!一、民法總則關於監護人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九條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第三十一條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第三十三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六條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第三十七條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第三十八條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系同時終止。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系終止: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系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系終止後,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⑶ 民法所規定的民事權利有哪些
一、法學理論上的體系
(一)小民法
民法總則、物權法、債權(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親屬(婚姻、繼承)。
(二)大民法
小民法+知識產權法(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
如果算上商法部分,還有公司法、海商法等等。
二、立法體系
總則:民法通則
物權:物權法
債權:合同法、侵權責任法
親屬:婚姻法、繼承法
知產: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
其他: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海商法、擔保法,等等。
⑷ 2017最新《民法總則》是怎麼規定民事行為能力的
2017最新《民法總則》是這樣規定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七條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4)民法規定擴展閱讀:
相關法律《民法總則》
第二十二條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條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條規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第二十五條自然人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居所為住所;經常居所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所視為住所。
參考資料:網路-民法總則
⑸ 《民法總則》規定了哪些基本原則
民法總則在第一章中規定的基本原則,包括:
平等原則、自願原則、公平原則、誠信原則、合法原則、綠色原則。
法律中的基本原則,指的是能夠體現立法的指導思想、並且對全部法律制度發揮統率和指導作用的最基本規則。確立民法基本原則,是為各種規范民事活動的法律法規提出具有指導思想性質的基本要求。
(5)民法規定擴展閱讀:
民法基本原則的規定,不僅是為了規范當事人自身行為,更是為了規范民事活動的立法、行政執法、法院及其他機構的司法行為。
在立法層面,民法總則中規定的這些基本原則不僅對總則中的全部法律制度發揮統領作用,而且對整個民法典中的法律制度發揮統領作用,甚至還要對包括商事法、知識產權法、社會性立法和很多涉及民事權利的法律發揮統領作用。
這些基本原則對於各種下位法的制定應當發揮指導甚至是制約的作用。例如,在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地方立法機構制定的地方法規涉及民事活動規范的時候,都應注意遵守這些原則。可以說,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為規范民事活動制定的其他法律,其效力次於像民法典這樣的法律的時候,同樣也要遵守這些基本原則,使得下位法符合上位法的要求。
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當然也要遵守這些原則。而在人民法院和裁判機構分析和裁判民事案件的時候,這些基本原則的作用更直接,也更顯著。這些基本原則雖然有的不一定能直接用來裁判案件,但它們都可用於從宏觀上指導案件的分析和裁判,自願原則等甚至可直接用來分析和裁判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