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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執法管理

發布時間: 2021-01-14 12:14:13

❶ 如何行使稅收執法權與行政管理權

首先,從權力運行上看,對法律法規負責常被演化為對上級負責、對「一把手」負責。行政管理權掌握權力、利益和其他行政資源的分配權,行政執法權則源於法律法規的授與,兩者集於一身,如果公正執法,那自然沒問題,萬一不呢?萬一兩權矛盾呢?面對「權責利」的選擇,行政管理權所代表的更豐厚更親近的 「利」馬上會跳出來,那行政管理權就很容易壓過行政執法權,甚至把行政執法權下法定形式上的執法分權制約機製作用歸零,統一於行政管理權的意志,變成聽命於行政管理權似乎也就是行使行政執法權。本來是行政管理權為行政執法權服務,現在反而倒過來,代表高位階的法律法規必須聽命於可能僅是代表個人意志的「權」。因為這「權」代表著實實在在的切身利益。
其次,從監督制約機制上看,行政「一把手」負責制下自我糾錯能力特差。一旦出錯,外部監督制約機制常因為「一手遮天」而根本無法及時事中監督,而事後監督則往往發生在「紙包不住火」之後,那已是「遲來的愛」;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則因為「我不負責,何必制約人?」、「順著領導最好,逆著領導吃虧」,結果周圍的知情人不制約、制約不了、甚至「利益均沾」,最終設定的監督制約機制都可能成為無用的擺設。結果出現公權私用、權大於法、以權代法、執法人員只對上級負責而不對法律法規負責的現象也就不足為奇了。
再次,從對執法隊伍的影響看,導致稅務執法人員追求行政管理權力的慾望埋沒追求專業素養及對稅法忠誠的動力,因為權力更「實用」。可以說,權力治理結構不夠科學導致單位權利資源分配缺公平少公正是隊伍專業不夠專、思想不夠紅、人際生態不太正常、工作效率難以提高的根本原因。
因此,行政執法權和行政管理權不宜搞「一把手」,而應適當分離、搞法定分權制約制。特別是在縣區級稅務局這一級,管人事、經費後勤保障、紀檢監察的不應執掌稅收執法權,反之亦然。在上級局也實行行政執法權與行政管理權適當分離的條件下,縣區級局的人事、經費後勤保障、紀檢監察甚至可由上級局「歸口領導」 ,而縣區級局主要突出行政執法功能。各級稅務機關做出執法決定時應多搞票決制的民主集中制,少搞領導制的民主集中制。稅務案件的審理委員會(審理組)應實行專家選任制、票決制,通行二審制,並接受監督。這樣,才能為稅法留出充分發揮作用的空間。具體建議還包括:審理委員會或審理組應適當增加專業人員的份量,應有一半以上的人員由選舉產生,但總人數不應過多,控制在5至10人內;稅務執法決定應按法定程序作出,決定過程要民主;對有爭議的,要注重正反方觀點,尊重專業意見;對爭議點實行個人書面審理和集體會議審理相結合的辦法,對無法統一意見的爭議點應歸納不同處理意見,定案時採用票決制;整個審理決定過程要有詳細的書面記錄。紀檢監察人員主要監督程序是否啟動、規則是否被遵守、過程是否記錄完整、違規是否得到改正。這些措施主要是為了最大限度地減少行政管理權對行政執法權的干預,以避免出現一人統抓統管、搞「一言堂」的情況。

❷ 怎樣規避稅收執法風險

稅收執法風險,指稅務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行使稅收執法權過程中潛在的、因為執法主體的作為和不作為可能使稅收管理職能失效,或在行使權利或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因故意或過失,侵犯了國家或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從而引發法律後果,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或行政、民事責任的各種危險因素的集合。
稅收執法風險會給各方利益帶來損害,稅務人員應當增強風險意識和執法意識,防範執法風險。具體到稽查審理人員,應注意如下五個方面:
一是在處理處罰決定文書的製作方面,稅務處理處罰決定書是對納稅人違法行為依法處理的法律文書,決不能有半點含糊,要求審理人員在法條的引用、文字的措辭、違法事實的定性及表述上要嚴謹准確,確保處理處罰決定書沒有瑕疵。
二是在證據能否證明違法事實方面,防範執法風險就要辦鐵案,辦鐵案就要講證據,要求審理人員在證據的審查上要下工夫,確保提取的證據能夠證明違法事實。
三是在履行執法程序方面,要求審理人員嚴格履行處罰告知程序,詳細告知擬處罰的內容和依據,認真提取納稅人的陳述申辯,確保納稅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四是在提高全科人員整體素質方面,審理工作對審理人員的要求較高,審理人員既要精通稅收業務、財會知識,又要掌握相關法律等知識,要求審理人員不斷加強學習,提升綜合素質,練就「火眼金睛」。
五是在工作責任心方面,要求審理人員有高度的工作責任心,不放過任何一個細節,不放鬆任何一個環節,樹立一絲不苟、認真負責的工作作風。

❸ 如何處理稅收執法與服務的關系

特別是作為稅務稽查、徵收、管理部門,如何履行稅收執法監督職能,發揮稅收服務作用,還需要針對稅收服務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尋求適應新形勢的稅收服務措施。筆者就如何處理稅收執法與服務納稅人問題談一點個人的粗淺看法。 一、稅收執法與服務存在的缺陷 (一)重執行權利輕履行義務。稅收工作實際中,稅務部門強調執法監督,而應履行的義務卻關注的較少,稅務幹部執行權利與履行義務不對等,造成稅收徵收、管理過程中少數稅務幹部不尊重納稅人、態度惡劣、工作方法簡單粗暴等現象,讓納稅人產生稅務部門凌駕於納稅人之上的感覺,對稅務部門產生敵視的心理,影響了征納雙方的關系。 (二)重外部稽查輕對內監督。稽查部門的職能應具有雙重性。除了對外打擊稅收違法行為,還要履行對稅務部門內部監督職能。但稅務部門實施稅務檢查的全部過程中,主管稅務機關和稅務幹部存在的不足和問題往往被忽略,或者心裡清楚又礙於情面怕得罪人而不進行報告,不給監察和法規部門反饋信息,使關系稅、人情稅的現象長期存在,得不到及時有效制約,影響了稅收的公正、公平性。 (三)重規范程序輕執法手段。自改革開放以來,經濟正在高速發展,經營手段多樣化,經濟結構多元化,加上科技信息技術的突飛猛進,稅收違法的手段越來越高明,給稅務稽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國稅部門自分設以來,辦案程序日益規范,執法工作取得了重大進步,但在檢查手段上卻適應不了經濟的發展,仍停留在查原始憑證、翻會計報表、就帳查帳的舊方法、舊形式。對納稅人的電算化核算、帳外經營、跨區域偷稅、電子商務卻沒有很好的檢查手段,使稅務的懲處職能沒有得到充分體現。 (四)重處罰結果輕違法分析。少數領導幹部和少數稅務幹部對於稅務檢查存在著用查補收入多少來衡量工作做的好壞的看法,從而使稅務部門只注重查處結果與數字的大小,而沒有分析違法行為產生的原因,更沒有幫助納稅人去解決問題,形成有的納稅人出現與上次同樣的違法行為,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應有的損害,使稅務檢查偏離了執法的方向,也就談不上營造良好的稅收環境。 (五)重服務形式輕服務效果。稅務機關還要為納稅人提供維權、法律援助服務,稅務部門藉助社會媒體、舉行送稅法、講稅法活動,在宣傳稅法、處罰法、賠償法等法律、政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形式應該說還是比較豐富的,一定程度的增強了納稅人的稅法意識,總的來說效果不是很明顯,有的個體戶對自己應享受的權利仍舊一知半解。如稅務部門為納稅人征訂了一些稅務雜志,而送到納稅人手裡的卻不多,對重要內容也沒有進行提示輔導。 二、稅收執法與服務的建議 納稅服務是今年國稅工作的重點,更是適應稅務改革,創新國稅發展的迫切需要,因此必須要解決稅收服務存在的難點,為稅收執法創造良好的環境,從而實現國稅工作的新跨越。 (一)充分履行行政職能,做到權利和義務對等。新修訂的稅收征管法詳細規定了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結合稅務部門目前執行的情況,提供納稅服務應著重把握三方面:一是納稅人受尊重權。征納雙方要相互換位思考,不能因為某納稅人的經營情況較差、經營水平低而去鄙視納稅人,業務人員素質不高就對他們擺高姿態,給納稅人一種盛氣凌人的感覺,使其心理受到傷害。應建立一種征納平等、友好的工作關系,甚至朋友關系,讓納稅人在被檢查的過程中來的高興,走的開心,即使被處罰也感到是公平的、公正的。二是尊重納稅人保密權。稅務機關應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按保密制度為舉報偷稅、舉報稅務幹部等違法違紀行為,要讓舉報人勇於舉報、敢於舉報,讓納稅人敢於對稅務機關說實話,通過保密措施來增強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的信任感。三是納稅人陳述申辯權。稅務人員對納稅人提出的陳述申辯應高度重視,正確的應充分接受採納,有問題的應進行指正和解釋,不能因納稅人找出了稅務人員存在問題而"變臉"或進行報復。 (二)充分履行監督職能,實行內部和外部結合。稅收執法檢查要對納稅人的納稅行為進行監督,同時稅務內部執法和日常稅收管理也要加強監督,通過內外監督來發現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和監督稅務幹部的執法不公、執法違法等行為。稅務人員對納稅人實施檢查後,應當實事求是的填制《檢查反饋單》,說明執法檢查發現的問題和遵守廉政紀律情況,並提出建議和整改方法,向主管稅務機關或監察室進行反饋,杜絕內外串通、人情稅、關系稅等違法亂紀現象。 (三)充分履行稽查職能,突出避稅和反避稅同步。面對稅收違法行為越來越隱蔽,國稅部門必須要發揮稽查的懲處職能,不斷提高稽查方法和技能。一是要拓展"金稅工程"協查系統的功能,把日常案件協查納入"金稅工程"協查范圍,形成全國聯動,打破區域范圍,防止納稅人跨區域偷、逃、騙稅;二是要加強信息化、科技化建設,提高稽查人員對電算化知識的掌握,防止納稅人利用高科技從事涉稅犯罪活動;三是要加強與金融系統、公安部門的協作配合,掌握納稅人的資金流向和產品動態,防止納稅人帳外經營。稅務機關對檢查出的問題不能姑息遷就,特別是對屢教不改的更要嚴厲打擊,不能讓違法者存有僥幸心理。 (四)充分履行教育職能,強調違法處理和納稅遵從兼顧。教育的目的是維護良好的稅收環境,稅收環境好了,國家才會有足夠的財力去建設,人們才會達到小康生活水平。稅收環境的好壞是由納稅人納稅意識的高低決定的,而納稅意識可以通過大力宣傳稅法來提高。一是加強稽查違章處理的宣傳,讓納稅人明白違反了什麼法律、法規,為什麼要進行處罰,以及如何進行改正?讓納稅人經過一次檢查後,更深入詳細的了解稅法,增強其維護自身利益意識;二是加大涉稅違法行為的曝光力度。對查處有問題的案件一律通過報刊、電視、電台、公告欄等形式公開進行公告,一方面直接教育違法分子,藉助社會輿論和道德理念促其遵守法律。另一方面對有違法行為又未查出的納稅人起到威懾、警示、前車之鑒的作用,使廣大納稅人能夠自覺營造、維護良好的稅收環境。 (五)充分履行宣傳職能,力求形式和效果雙贏。稅法宣傳不能局限於宣傳月搞活動,要有長期宣傳規劃,重點是宣傳稅法執行情況,積極開展形式多樣地宣傳活動,既講形式又求實效。如為納稅人征訂的稅收雜志要用分送制度規范,沒有送到納稅人手中和沒作提示性輔導的由當事人賠償納稅人經濟損失,讓納稅人確實既學法又滿意。(房縣國家稅務局副局長 王承全)

❹ 如何正確處理好稅收管理與服務的關系

一、正確理解稅收執法與稅收服務的法理聯系,認清稅收執法與稅收服務的不可分割性

正確理解稅收執法與稅收服務的法理聯系,對於稅務人員正確處理稅收執法與稅收服務的關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稅收執法是征稅人在國家以法律的形式授權下,代表國家並執行國家相關稅收法律,對納稅人行使徵收、管理、檢查等稅收管理權力的行為。稅收服務,是按法律要求,征稅人向納稅人提供有利於納稅人履行其向國家應盡的納稅義務、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服務義務的行為。根據以上定義,我們從法理上分析不難看出,稅收執法與稅收服務是密切聯系不可分割的。

1、具有相同法律基礎。二者出自於同一法律原則,即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法律在賦予個人、組織、集體享有某些權利或權力的同時,必定會賦予相應的義務。有權利就必有義務,從法律基礎上講,稅收執法與稅收服務,二者具有不可分割性。

2、具有相同執行主體。稅收執法和稅收服務的執行主體都是征稅人。而且這個主體的身份是代表國家。也就是說,征稅人代表國家行使了執法權力,就必須代表國家承擔向納稅人提供相應服務的義務。雙方是單一執行主體須同時履行的兩種法理行為。從執行主體上講,二者具有不可分割性。

3、具有相同行為對象。稅收執法的對象是納稅人,稅收服務的對象也是納稅人,這就決定了二者是單一主體針對同一客體須同時履行的兩種法理行為。從行為對象上講,同樣具有不可分割性。

4、具有相同行為目的。稅收執法與稅收服務都是為了讓納稅人更好地履行向國家交納稅收的義務。稅收執法是通過依法徵收、管理、檢查等行為促使納稅人履行向國家納稅義務;稅收服務則是通過提供方便、維護納稅人利益等行為使納稅人更順利地履行向國家納稅的義務。

因此,從法理聯繫上講,稅收執法與稅收服務是同一法律原則下同一行為主體權利與義務對等的關系。雖然是兩種法理行為,但它們有著相同執行主體、行為對象和目的,使它們在稅收實踐中相擁而存,有此即有彼,一方存在必定有另一方存在,一方缺失,另一方也就不可能存在。所以它們是平等的、並重的、不可分割的,且相輔相成,並無輕重主次之分,更不可廢棄任何一方。理解這一點,正是提升稅收服務地位,正確處理稅收執法與稅收服務關系的基礎。

二、樹立征納雙方法律面前平等觀念,確立稅收執法與稅收服務平等並重理念

確立稅收執法與稅收服務平等並重理念,是征稅人履行法律義務的現實需要,也是依法行政的現實需要。堅持稅收執法與稅收服務平等並重,最根本的就是要樹立征納雙方法律面前平等觀念。我國傳統的稅收征管是以組織收入為中心,以完成稅收任務為目標,強調的是征納之間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受此影響,在征稅人觀念中注重嚴格執法,輕視優化服務比較普遍,稅收服務理念在一些稅收人頭腦中基本上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出現這種狀況的主要原因就是沒有樹立征納雙方法律面前平等的觀念,忽視了納稅方在征納法律關系中的平等地位。因此,樹立征納雙方法律面前平等觀念,對於稅收執法與稅收服務理念的確立有著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首先,應當看到納稅方在稅收活動中的重要地位。應該認識到,在征納法律關系中,征稅人的主體身份固然不可否認,但納稅人作為其中非常重要的另一極的地位也不可忽視。征稅人的一切征稅活動都是以納稅人為對象的,離開了納稅人,征稅人的征稅活動將成為「無的之矢」,國家稅收就會成為「無源之水」,不僅征稅人的存在成為不可能,而且國家的存在也將因其財政基礎缺失而成為不可能。

第二,要重視法律賦予納稅人的權利。我國稅法在賦予納稅人向國家交納稅款的崇高義務的同時,賦予了相應的神聖權利。法律規定的納稅人的這些權利,既是保證納稅人更好地履行納稅義務的需要,也是維持良好的征納關系和稅收秩序的需要。把這種需要用法律形式確定下來,說明其不僅重要,而且必要,這也是征納雙方法律地位平等的法律體現。因此,我們在看到納稅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的同時,要高度重視他們的法定權利。

第三,要認清征納雙方法律關系平等對於提高稅收執法水平的重要影響。稅收執法水平不僅取決於征稅人的德、才、勤、能,還取決於外部力量的影響。其中稅收實踐中最大最重要的外部力量就是納稅人。與納稅人地位上的平等,能最大限度地讓納稅人在稅收活動中行使自己的權利,發揮有效地監督作用,從而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征稅人正確行使法定權利,提高依法治稅、依法行政水平。

樹立征納雙方法律面前平等觀念,從根本上解決了地位不對等、權利與義務不對等的問題,征納關系天平就會趨於平衡,征稅人在稅收關系中的主控意識也會隨之淡化,在相同稅收法律環境下,稅收執法與稅收服務平等並重理念就會自然而然形成,重執法、輕服務的認識偏差也會隨之糾正。這樣,征稅人行使權力的同時履行義務才會變成一種自覺行為。

三、高度重視稅收服務,實現由「監督管理型稅務」向「管理服務型稅務」的根本轉變

正確處理稅收執法與稅收服務的關系,真正堅持稅收執法與稅收服務並重,當前最重要的是要強化稅收服務作用,提升稅收服務地位。國家稅務總局早已明確指出:要認清形勢,轉變觀念,由「監督管理型稅務」向「管理服務型稅務」轉化,在稅收工作上也要實現由重執法輕服務向執法與服務並重轉變。這一治稅思想在新《稅收征管法》中已經明確體現,這將成為今後稅收工作的方向。

——轉換思想,在觀念上向「管理服務型稅務」轉變。工作的轉變取決於觀念的轉變。作為征稅人,要牢固樹立為納稅人服務思想,真正樹立起以公共服務為導向的稅收管理理念,擺正心態,切實把納稅人擺在平等地位來對待,加快以單純執法者向執法服務者角色轉變。要妥善處理服務與執法的關系,堅持優化服務與規范執法有機結合,在優化服務中規范執法,在規范執法中優化服務,實現征納良性互動、執法與服務有機融合。要規范稅收行為,遵循依法徵收、應收盡收、不收過頭稅原則,落實稅收執法責任制、責任追究制和執法監督檢查等制度,防範稅收執法隨意性。

——加強管理,在機制上向「管理服務型稅務」改進。「管理服務型稅務」就是要以滿足納稅人合理需求為基本准則,以方便納稅人為出發點,以公開、公平、高效為立足點建立稅收執法與服務體系。而建立規范統一的工作規程應是實現執法和服務有機統一的著力點和切入點。重點是,要健全服務機構和制度,科學設置稅收服務機構和崗位,為納稅人提供高效、便捷系列服務,迅速處理和反饋納稅人提出的服務需求。要全面規范稅收服務職責和行為,實施效果評估,完善監督制約。要提高工作效率,優化執法和服務水平,在軟、硬體建設上要體現方便納稅人的思路,減少環節、簡化手續、縮短時限、兌現承諾。要規范征納行為,大力推行科學管理制度,營造良好稅收環境。要展開差異化稅收服務,細分納稅人類型,實現服務個性化、多樣化和全方位化,通過對服務時間、服務地點、服務供給、服務需求調節,使服務在普遍化基礎上兼顧個性化,平衡納稅人服務需求困難。

——整合資源,在手段上向「管理服務型稅務」提升。以信息化作支撐實現「管理服務型稅務」是必然趨勢。當前信息化建設有一定基礎,但信息化資源需要進一步整合,提升其功能和效率,使征管業務和服務管理更加趨於規范化。一要整合內部資源。努力實現軟體管理通用化和兼容化,盡量達到全系統軟體統一,建立統一規范的本級應用集成平台,並做好部門、上下之間數據和功能銜接,減少資源浪費,最終實現本級征管信息在上一級直至全國稅務系統內傳遞共享。二要建立安全高效電子政務系統。充分運用信息技術,對現有稅收業務和政務進行信息化設計,對每個崗位及工作過程實施全程監控和電子考核,促進工作方式轉型。三要搞好與社會信息網路體系連接。充分利用大眾網,最大限度發揮好新系統的強大功能,全面實現辦稅服務由徵收窗口向信息處理中心轉化。在社會涉稅信息資源共享基礎上,完善各項技術,實現與工商、金融、審計、海關等政府和社會功能部門信息共享,形成全方位、高效率稅源監控和服務網路。

——加強培養,在人力支持上向「管理服務型稅務」傾斜。稅收執法與服務質量,最終取決於稅務人員素質高低。建設一支學習型、創新型、實干型稅收隊伍,才能確保「管理服務型稅務」機制順利運作。要加強幹部職工理想信念教育,使其樹立正確人生觀,擺正自己在納稅人面前的位置,轉變工作作風,增強服務意識,規范服務行為。要加強業務培訓,造就一批一專多能的復合人才,提高辦事效率,優化服務水平。通過繼續開展「學習型機關」創建,建立完善的素質教育、業務培訓等各方面智力支持體系,全面提高稅收隊伍綜合素質。要將「服務型」理念納入稅收文化建設,並用以規范引導、約束稅務人員心態和行為。導入標准化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服務模式下的崗責體系,將稅收服務職責和要求嵌入稅收工作的各個環節,形成各崗位全面服務合力。要完善管理服務考核和監督評估機制,加強和量化對稅收服務管理考核,制定可行的考核指標和方法,理順征納溝通渠道,建立公開的、征納雙方共同參與的監督評估機制,並把考核結果作為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從隊伍建設上保證稅收服務措施不斷完善和改進。

以上源自網路,僅供參考

❺ 如何規范稅收執法行為

科學規范稅收執法行為,是加強稅收執法、規范依法行政的需要,是有效解決稅收執法過程中存在的「疏於管理、淡化責任」的需要,是提高稅務人員執法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的需要,更是提高稅收征管質量的有效途徑,為此,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四個方面來規范稅收執法行為。
一、強化法規知識學習,提高執法人員素質提高執法人員素質是提高行政執法水平的首要條件。稅務機關要針對稅收執法方面的薄弱環節,以稅收法制學習培訓為抓手,促進執法人員素質的提高。一是推行《學習積分制度》,把學習成效與業務能級認定、評先評優、幹部調配、福利待遇結合起來,激勵稅務執法人員學習的積極性。二是採取個人自學、集中輔導、脫產培訓、業務測試等形式,開展法制業務學習。三是要定期組織法規知識考試,並進行嚴格獎懲,促進執法人員學法、用法的自覺性。通過有效開展學習培訓活動,可以提高執法人員依法辦稅水平,增強對執法風險的防範意識,為規范執法奠定基礎。
二、開展稅收執法檢查,強化責任追究再科學的制度、缺乏檢查監督,就會失去它的效力。稅務機關要根據執法檢查工作要求,有針對性地開展稅收執法檢查工作。一是要將稅收政策執行情況、執法文書、執法程序和行政處罰等事項列為稅收執法檢查的重點內容。二是要組織專門人員開展稅收執法檢查工作,客觀、公正地反映被查單位存在的問題及相關情況。三是要專門召開稅收執法檢查通報會,對各單位在執法檢查中存在的問題進行通報,對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並落實整改責任。通過稅收執法檢查,可以有效地遏制不規范執法行為的發生,進一步增強執法人員規范執法的意識。
三、堅持集體審理制度,確保案件定案質量抓好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是防範稅務行政復議和訴訟風險、加快依法治稅進程的有效途徑。稅務機關要根據重大案件審理要求,嚴格按照大要案審理程序,堅持集體審理制度,定期開展大要案件的審理工作,每一個審理案件都要做到件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處理到位。在大要案審理中要堅持做到「四審」:一審事實是否清楚,二審證據是否充分有效,三審適用法律法規是否適當,四審程序是否合法。堅持集體審理制度,可以增加案件審理透明度,進一步減少執法隨意性,確保案件定案質量。
四、加強執法考核評議,全面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就是要強化執法責任、明確執法程序和執法標准,規范和監督稅收執法活動。稅務機關要以考核評議為手段,以執法管理信息系統為依託,將執法工作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一是要採取內部考核和外部評議相結合的方式,加強對執法人員的考核評議。對稅收執法考核評議確定的執法過錯行為,要嚴格進行責任追究,並將執法考核評議結果作為年終考核、單位評比和公務員考核的重要依據。二是全面應用稅收執法管理信息系統,制定《稅收執法崗位職責和工作規程》、《執法評議考核及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建立完善的稅收執法責任制監控平台。強化考核評議和執法管理系統運行,可以進一步規范稅收執法行為,提高稅收執法水平,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❻ 稅收執法知識

稅收: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按照法定標准,無償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手段,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而形成的一種特定分配關系。

稅收這一概念的要點可以表述為五點:
1.稅收是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2.稅收分配的依據是國家的政治權力;
3.稅收是用法律建立起來的分配關系;
4.稅收採取實物或貨幣兩種徵收形式;
5.稅收具備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三個基本特徵。

稅收具有三種主要職能:
1.籌集國家財政收入是稅收的基本職能。國家憑借政權,運用稅收從國民收入中提取一部分社會純收入,以保障國民經濟的再生產。
2.經濟的職能。稅收在籌集國家收入的同時,可以調節社會資源在不同經濟成分,不同地區,不同單位和個人之間的分配,以實現社會發展的經濟目標。
3.監督職能。稅收分配涉及生產、流通、分配各個領域,通過收入增減,稅源變化靈敏地反映國民經濟的發展變化趨勢,並以各種有效措施促進社會生產的正常進行。

稅收:

一種觀點認為:「稅收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憑借政治權力,依法無償地取得實物或貨幣的一種特殊分配活動。它體現著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征稅、納稅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種特殊分配關系。」

另一種觀點認為:「稅收是人民依法向征稅機關繳納一定的財產以形成國家財政收入,從而使國家得以具備滿足人民對公共服務需要的能力的一種活動。」

第一種觀點確切的說屬於經濟學中對於稅收的界定,並沒有超越這個范疇。這種觀點應當是被多數人認可或接受的,因為目前多數稅收(法)教科書,特別是基礎教學用書上廣泛採用的就是這種觀點。這種觀點是站在國家作為再分配者的角度,依靠國家這個強有力的政治權力作為後盾形成的。由於這種觀點是建立在「征納雙方法律地位不平等」基礎上的,從一定程度上也導致了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從思想上無視納稅人的法律地位,在稅收征管中側重於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而忽視對納稅人權力的保障。

對於第二種觀點有學者認為:主要是從「個人本位」,即人民需要的角度,並結合國家提供公共需要的職能來說明稅收的起源和本質。稅法不過是以人民的授權為前提,將其意志法律化的結果,從而保證其對公共服務的需要能夠得到持續的、質更高量更多的滿足,似乎更符合我國「人民當家作主」和「人民主權國家」的實質 。(摘自《另一個角度看稅法》)

稅收的三性:指稅收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

稅收的強制性指在國家稅法規定的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依法納稅,否則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稅收的無償性指國家征稅以後納稅人交納的實物或貨幣隨之就轉變為國家所有,不需要立即付給納稅人以任何報酬,也不再直接返還給納稅人。稅收的固定性指國家在征稅以前,就通過法律形式,把每種稅的納稅人、課稅對象及徵收比例等都規定下來,以便征納雙方共同遵守。

稅與費的區別在於:

稅收具有無償性,而費則具有有償性。費是向受益者收取的代價,是提供某種服務或准許某種作用權力而獲得的補償。

徵收的主體不同。稅收的徵收主體是代表國家的各級稅務機關和海關,而費的收取主體有的是政府部門,有的是事業機關,有的是經濟部門。

稅收具有穩定性,而費則具有靈活性。稅法一經制訂對全國有統一效力,相對具有穩定性,而費的收取一般由不同部門、不同地區根據實際情況靈活確定,具有靈活性。

兩者的使用方向不一。稅收收入是由國家預算統一安排使用,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物資儲備、文教、行政、國防、援外等支出,而費一般有專門的用途,專款專用。

稅收的"中性"

稅收中性包含兩種含義:一是國家征稅使社會所付出的代價以稅款為限,盡可能不給納稅人或社會帶來其它的額外損失或負擔;二是國家征稅應避免對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干擾,特別是不能使稅收成為超越市場機制而成為資源配置的決定因素。

稅收饒讓:

稅收饒讓,是指一國政俯對本國納稅人在國外得到減免的那一部分所得稅,同樣給予抵免待遇,不再按本國規定的稅率補征。

稅收罰金與稅收罰款:

稅收罰金與稅收罰款都是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因違犯稅收法律、法規而依法強制處以其一定數量金錢的處罰和制裁。但兩者卻是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

稅收罰金是人民法院判決已構成稅務犯罪行為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一種財產罰的刑事處分。這種罰金是一種附加刑,是一種刑罰。

稅收罰款則是稅務機關依照一定的許可權,對違犯稅收法律、法規但不夠刑事處分或免於刑事處分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行的一種財產罰的行政處罰。

國稅系統負責徵收管理的稅種

1、增值稅;2、消費稅、3、進口產品增值稅、消費稅、直接對台貿易調節稅(海關代征);4、鐵道、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5、中央企業所得稅;6地方銀行和外資銀行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7、海洋石油企業所得稅、資源稅;8、證券交易稅;9、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增值稅、消費稅、所得稅;10、出口產品退稅管理;11、集貿市場和個體戶的增值稅、消費稅;12、中央稅的滯補罰收入;13、按中央稅、中央地方共享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

地稅系統負責徵收管理的稅種

1、營業稅、2、個人所得稅、3、土地增值稅;4、城市維護建設稅;5、車輛使用稅;6、房產稅;7、屠宰稅;8、資源稅;9、城鎮土地使用稅;10、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11、地方企業所得稅;12、印花稅;13、筵席稅;14、地方稅的滯補罰收入;15、地方營業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

社會主義是稅收的本質:取之於民、用之於民
國家把人民群眾創造的財富以稅收的形式集中起來,不論是直接用於經濟建設,發展科學、教育、文化、衛生事業,還是由於建立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維護社會穩定、鞏固國防,都是為廣大人民的利益服務的,廣大人民群眾是稅收的最終受益者。因此,我國稅收在本質上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新型稅收。這是區別於資本主義國家稅收的顯著特點。

❼ 如何行使稅收執法權和行政管理權

探索推進省直管縣體制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是河南省進一步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切入點,是統籌全省城鄉一體化發展、加快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戰略,事關中原崛起、河南振興、富民強省等戰略目標的實現。在赴相關試點省市進行實地考察,認真總結濟源直管的經驗得失,對我省直管縣深入調研論證的基礎上,通過借鑒省內外省直管縣體制改革的實踐經驗,研究提出我省下步深化省直管縣體制改革的意見建議。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尤其是改革開放30多年的飛速發展,目前的行政區劃在很多方面已不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在一些相對經濟發達地區,如浙江、江蘇等省份,破除行政區劃束縛的呼聲尤為強烈。關於省直管縣的討論和探索也一直沒有停止過,並且在當前形成了新一輪高潮。作為一個影響深遠、牽連眾多的體制改革,眾多的專家學者、政府官員傾注了極大的熱情,他們結合我國實際和當前我國政治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就其可行性,實施步驟等進行了反復試驗和論證,並不斷調整思路,以求更加全面深入的進行分析研究。現階段,我國地方行政區劃層級,除台灣、香港、澳門、海南和直轄市外,基本上是省(區)一市一縣(市、區)一鄉(鎮)四級。「市管縣」體制已成為全國各省(區)最基本的行政體制。這一行政層次模式曾對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它是從計劃經濟出發設計的政府治理制度,本身就內含著與市場運行規律的沖突。在市場經濟發展初期,這種沖突處於隱性狀態,然而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確立,縣域經濟高速發展,使得這種沖突逐漸顯性化,市縣利益沖突不斷加劇。然而作為獨立利益主體的地級市往往為了自身利益利用其掌握的行政權力干預市場經濟的運行邏輯,在一定程度上成為了制約縣域經濟發展的瓶頸。市管縣體制的合理性逐漸喪失,反而成為束縛縣域經濟發展的體制性因素。改革「市管縣」體制、建立扁平化的省直管縣公共行政體制己成為推動經濟發展和深化行政體制改革的迫切要求和戰略選擇。從1992年浙江省開「擴權強縣」、「省直管縣」體制改革之先河,對13個縣首次下放審批權以來,「擴權強縣」、「省直管縣」體制改革不斷地為很多的省份試點和推廣,尤其在2002年後,河北、山西、海南、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等18個省份,和北京、上海、天津、重慶等四個直轄市,實行財政「省直管縣」。1988年海南脫離廣東省,建省、辦經濟特區,出於土地面積和人口較少的因素,直接建立省直管縣體制,完全實行「市縣分治」,市只管理城市本身,縣則由省直接管理。「省直管縣」改革帶來了我國縣域經濟社會大規模地深刻地變革。河南省作為全國的人口第一大省,也是全國的縣域經濟發展大省,縣域土地面積佔全省的90%左右,人口佔全省的80%左右,經濟總量佔全省的70%左右,縣域經濟是全省經濟發展的基石。河南省委、省政府對縣域和縣域經濟發展始終高度重視。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破解「三農」難題,推動中原崛起,重點在縣,難點也在縣。因此,作為我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探索,研究和解決省直管縣改革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對推進我省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文選題的理論意義在於:通過對河南省直管縣的探討,為我國政治體制改革行政體制改革提供可行的理論依據,更加豐富我國省直管縣改革理論,更加豐富我國行政管理學理論、行政區劃理論以及地方行政層級設置理論。

❽ 稅收執法活動有哪些 注冊稅務師

稅收執法
稅收執法是國家行政機關重要的執法活動之一,它是指國家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將國家稅收法律法規適用於納稅人及其他管理相對人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稅收執法的表現形式
稅收執法是通過稅務機關行使不同的管理職權來實現的。國家通過制定、頒布一系列有關稅收管理的法律法規,形成眾多的、有機聯系的稅收法律規范。稅務登記、徵收管理、稅務稽查等一系列各不相同的管理行為,雖然種類不同,方式各異,但都是一種執法行為,都在行使著稅收執法權。因此,稅收執法權的行使過程就是稅收執法的過程。

❾ 稅收執法過程式控制制

為了漸進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近日,我對國家行政機關率先在全系統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國家稅務總局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的情況及實行模式進行了研究。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主要情況

(一)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簡況

國家稅務總局組織全系統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始於上世紀末,國家稅務總局提出了「依法治稅」的「五項目標」、「四個機制」,並選擇了部分基層單位進行試點工作。2000年初,總局領導針對如何有效治理本系統的各類違法、腐敗問題,進行了調查研究,認為「依法治稅的精義在於全面實現稅收法治化,重點在於用法律規范約束稅收執法行為,並在法治的基礎上實現稅收效率的優化。」他們認為:「要藉助『金稅工程』的建設,在內部建立一種控制與規范執法行為的稅收法律執行機制,一種以法治、效率為核心的制度或機制(一種內部自我約束機制),來實現依法治稅目標和要求」。2001年,稅務總局召開了全國稅務系統依法治稅工作會議,一個與現代管理理念相融合,有現代化信息技術支撐的責任約束機制,成為稅務機關依法治稅的選擇。會後,總局制發了《關於全面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的意見》、系統的提出了構建稅收執法責任制的整體框架體系及要求。河南省國家稅務局在學習總結比較分析一些地方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經驗的基礎上,針對應構建怎樣的制度或者操作機制?如何進行具體的操作?等問題組織精幹力量,用近一年的時間進行了具體制度設計,自動考核信息系統開發,並進行了推行試點。經過反復驗證、修改、完善,形成了一個以責任約束為核心,制度與信息系統相結合的稅收法律執行機制。即:稅收執法責任制。2002年6月,這一機制在河南省國稅系統全面推行。江蘇、浙江等省、區、市國稅系統根據總局依法治稅工作指導方針,在總結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借鑒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原理,開發了國稅系統效能監控系統,辦公自動化管理系統,這些系統的開發解決了執法崗位「做什麼、怎麼做,工作流程怎麼走,超時越權違規預警,做錯了怎麼辦」等問題。2002年,總局決定將加強推行稅收執法責任製作為依法治稅的重中之重,按照「統一設計、分類指導,重點突破,漸次推進」的思路,制定了今後5年推進執法責任制「三步走」的總體規劃。總局部署後,各地方國稅、地稅系統結合本地實際進行廣泛的實踐活動。2005年3月,總局部署了江蘇等11個地方地稅系統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工作。2005年6月,總局召開全國稅務系統深入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工作會議,會議按照「抓兩頭帶中間,抓典型促一般,抓檢查促落實」的要求,明確了深入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工作目標與任務。2005年9月總局制發了《關於深入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工作的意見》和《關於稅收執法管理信息系統及計算機自動考核試點工作的通知》,並在河南、遼寧等13個地方國稅系統,山東、安徽、甘肅、雲南、江蘇等地稅系統開發升級自動考核軟體,2006年4月河南、安徽、貴州、北京等14個省(市)國稅局上線運行自動考核系統。

(二)主要成效

五年來,國家稅務機關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主要取得了如下成效:

1、初步實現了「權本位」向「責本位」的轉變。全國稅務機關各級領導及其執法人員,通過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增強了法治意識,扭轉了行政執法重權輕責的現象,由於責任追究制度的創新和落實,強化了責任落實,解決了追究缺位等問題。五年來,全國稅務系統累計追究27.4萬人次的執法責任。

2、為建立效能行政管理體制,找到了嶄新的管理理念和載體。稅務機關運用先進的過程管理理念,依託信息化手段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從根本上改變了傳統的「人盯人」、「人管人」等粗放的、簡單的、低效能的方式,走向利用計算機進行自動監控的過程管理。從內部運行上,解放了執行人員大量的手工操作,節約了行政成本,規范了各環節之間大量的自由裁量行為,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從源頭上預防了違法、違紀行為和腐敗問題的發生;從社會管理上,由於電子手段的公開化、詳盡化、時限化的特徵,大大方便了管理相對人,增大了服務含量,提升了管理效能。近三年來,全國各級稅務機關有70%以上的單位在所在地人大、政府組織的行風評議中位居前三名,樹立了稅務機關的良好形象。

3、規范了行政權力內部監督運行機制。稅務機關依託電子手段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把執法的依據、職能,編制為執法流程,把稅收實體法細化為崗位工作標准、許可權、責任,通過完善各環節的互相制約、互相制衡的機制,使每一項執法職責必須按程序、標准、時限履行。這種「齒輪傳動式」的機制,形成了過程監督,使執法權力始終處於「公開」、「透明」的狀態下,從而制約規范了執法行為,降低了自由裁量意志對稅收執法行為的影響,促進了依法行政。

4、實現了行政管理領域的制度創新。稅務機關在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中不搞形式主義,他們密切結合部門管理的需要和改革的需要,敢花氣力,潛心研究,建立起了以崗職、責任、流程、過錯追究相對應的管理機制和執法過程的監控機制,為解決崗責不清、權責不對等、管理秩序混亂、執法隨意、甚至以權謀私等老大難問題找到了一條有效的途徑。在轉變政府職能的歷史階段,實踐了舊的行政管理方式向現代化管理方式的跨越。

5、促進了稅收收入的增長。稅務部門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五年來,全國稅收收入從2001年的15165億元,上升到2005年的30867億元。五年間稅收年均增長19.5%,年均增收3640億元,特別是2004年和2005年連續兩年增收在5000億元以上,增收額超過了稅改初年1994年全年的收入總額。與此前的五年相比,年均增長率為3.3百分點,年均增收額增加2302億元。稅收收入的快速增長,經濟社會持續快速發展是根本。同時,各級稅務部門堅持依法治稅,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加強徵收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是稅收收入增長的有力保證。

二、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的主要模式簡析

全國國稅和地稅機關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認真探索了實行模式,通過分析歸類,他們的主要模式有三種,即:責任獨立型模式、質量管理型模式、執法效績考核型模式。

(一)責任獨立型模式

責任獨立型模式是稅務機關按照責權統一的原則,和「過程式控制制,持續改進」的管理理念,在科學劃分稅收執法權、合理分解崗位職責的基礎上,設定工作規程,確定責任追究標准,對執法責任進行追究,從而落實稅收執法責任,提高稅收執法效能的一種稅收執法責任制模式。

它的工作原理是,以行政執法責任制度為基礎,征管體系和IS09000體系與之融合,結合「一窗式」服務和對稅收管理員制度的要求,通過層層簽訂稅收執法責任書形式來實現的。

責任獨立型模式的特點:

1、崗位職責明確化。責任獨立型模式是建立在劃分職權、明晰崗位職責的基礎上的,根據每個崗位不同分工,對執法權力、內容、程序方式等都作出明確規定,有效地解決了崗責不清、責任不明的問題。

2、工作規程標准化。責任獨立型模式嚴格依照《征管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將稅收執法許可權和稅收執法事項進行標准化分解,明確執法程序和執法責任。實現了崗責設置統一,責權利界定明晰。

3、評議考核規范化。責任獨立型模式通過計算機網路信息技術對稅收執法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公正地評價和認定執法主體是否按崗位職責和程序完成其法定的各項工作,對稅收執法職責的履行情況按照統一的標准和尺度進行考核,為是否追究行為主體的執法責任提供了依據。

4、責任追究制度化。責任獨立型模式以崗位職責劃分為基礎,以工作規程中的具體執法標准和執法許可權為基本要求,以評議考核的結果為直接依據,本著有錯必究、過罰相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對行為主體的執法責任進行追究。

(二)質量管理型模式

質量管理型模式,是指以IS09000質量管理體系為基礎,將執法責任制的各項規定與之融合,通過質量的內審、外審,落實執法責任的一種稅收執法責任制模式。

它的工作原理是:將IS09000質量管理標准導入稅收管理過程中,運用質量管理中人力資源配置原理,對稅務機關內部崗位、職責及稅務機關的稅收執法權和行政管理權進行重組、調整和細化,把執法過程分解為若干環節,形成新的治稅與管理流程,並運用管理系統特有的質量記錄功能,真實記錄稅收執法的每一個過程、環節、每一個「權力點」的真實數據,即:執法責任考核的有效證據。建立起稅務質量管理體系。

質量管理型模式的特點:

1、嚴密性。質量管理型模式將IS090O0質量管理標准引入稅收執法管理過程,並融入現代管理科學理論和信息技術,綜合考慮與稅收執法緊密相關的組織結構、程序、過程和資源等各方面的因素,明確稅收執法過程的控制要求和稅收執法質量的驗證要求,使稅收執法工作和影響稅收執法工作結果的全部因素處於受控狀態,建立起預防和處理不符合要求的稅收執法業務的責任機制。

2、真實性。質量管理型模式運用質量管理系統特有的質量記錄功能,記錄的執法數據客觀、公正、全面、系統。避免了人為的不確定、不真實等因素,為確保稅收執法行為符合要求和有效運行提供了客觀證據。

3、持續性。質量管理型模式利用質量管理系統的管理評審、質量審核、糾正措施控制等程序,對稅收執法的適應性、有效性進行定期評審,並確保質量管理體系持續改進。

(三)執法績效考核型模式

執法績效考核型模式是稅務機關在稅收執法管理體系中,以績效管理體系為主體,將執法責任制歸依到稅務機關整體發展目標體系中,通過內部持續、動態的溝通,明確執法人員的工作任務及績效目標,並確定對執法人員執法結果的衡量方法的一種稅收執法責任制模式。

它的工作原理是:根據上級對執法任務的要求和執法主體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要求,確立執法績效目標。根據執法績效目標先按業務流程橫向分解指標,再按組織結構自上而下審視確認,明確落實執法績效目標的要點、事項、程序以及標准和要求等,從而形成稅收執法績效指標體系(稅收執法績效計劃)。績效指標體系形成後,再建立健全監控稅收執法績效的各類制度。在一個績效周期結束後,組織相關部門、人員對績效周期內,執法體系及個人執法結果性指標(業績),行為性指標(能力和態度)進行考核評價,得出評價結果。在最終的執法績效評價結果生效之前,與考評主體就評價結果進行評價,查找執法績效不佳的原因,並根據過錯形式對行為人進行責任追究。

執法績效考核型模式的特點:

1、目的性明確。執法績效考核型模式要求各執法主體,將執法目標和執法要求轉化為執法績效考核目標,使執法人員有明確的執法導向。

2、模式簡單、成本較低。實行執法績效考核型模式,不需要將稅收執法責任制與稅務質量管理機制在執法過程中融合,它與稅務質量管理機制「體繫上獨立、操作上上分開、結果上融合」。

3、方式靈活,突出執法結果。執法績效考核型模式突出結果控制。執法主體在一個績效循環期結束後,考評主體和執法主體共同全面審視、評判效績管理的方法、手段和執法效益,不斷強化執法責任,保障執法任務落實。

三、對三種模式的比較及簡析

(一)共性簡析。

全國稅務機關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的三種主要實行模式,都以信息化為基礎手段;它們共同體現了依法行政主要是解決行政權力行使過程中的法律控制問題,即:行政機關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范履行職責,行使權力;它們都體現了建立起,以法律規范為准繩,以法定職權為基礎,以分解權力為重點,以執法過程式控制制為中心,以執法程度為軌跡,以執法監督為保障,以落實執法責任為歸宿,以責任追究為制約的行政執法體系要求;它們都體現了實現執法主體法定化,執法目標具體化,執法責任明晰化,執法行為規范化,責任追究制度化的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目標要求。

(二)個性簡析。

1、責任獨立型模式,緊緊抓住明確責任、落實責任這一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核心問題。一是,以分解法定職責為起點,以事定崗,依法定責,權責相當,解決了「做什麼」的問題;二是,明確執法程序,細化執法標准要求,解決了「怎麼做」的問題;三是,建立健全評議考核機制,實施「人機」結合的考核方式,解決了「乾的怎麼樣」的問題;四是,依法界定執法責任性質,嚴格進行責任追究,解決了「做的不好怎麼辦」的問題。但是,在目前的執法條件和環境下,要嚴格實行責任獨立型模式,還有一定的困難,主要是:責任追究面較大。如河南省國稅系統,2002年6月份,違法過錯行為就達79349項,受到責任追究的責任人達9963人次,被追究的面達全系統總執法人數的66.3%;2004年6月份,在持續改進的基礎上,違法過錯行為還達1464項,受到責任追究的責任人還有182人次,被追究的面達全系統總執法人數的1.16%,挫傷了執法人員的執法積極性,有的縣、市局領導存在不願追、不敢追的心理和問題等。

2、質量管理型模式,借鑒ISO9000的框架結構,搭建了以稅收執法責任制度為基礎,以程序和規范為支撐,採取科學取捨管理手段,整合考核項目、程序,對稅收的執法過程實行有效控制,對執法人員履行崗位職責情況進行事後考核追究的執法質量管理體系。質量管理型模式存在以下需要認真對待和研究的問題,一是整個系統設置過於細致,不可避免的出現了責任獨立型模式上述遇到的問題;二是系統繁鎖,有悖於效率原則;三是一定程度上造成資源浪費。稅收執法責任制本身依存於信息化征管信息系統,又另引入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使稅收執法過程式控制制,還要對稅收質量管理體系的追究性、充分性和有效性進行程序性、標准化的評審。

3、執法效績考核型模式,是在明確執法人員的執法職責和執法績效目標並確定對執法人員執法結果的評估辦法的基礎上,以績效管理體系為主體,將稅收執法責任制歸依到績效管理體系中的「體繫上獨立、操作上分開、結果上融合」的稅收執法責任體系。它突出結果控制,強調執法質量目標考核,實行執法績效考核型模式,是依法行政理念的提升。但這一模式由於沒有得到充分重視和深入研究,目前還存在如下問題:一是它強調執法效績的價值出於動機與過程,對執法過程的控制有所忽視,主觀因素較大;二是它強調結果上融合,而忽視了民主觀念的貫徹;三是它強調以執法人員為評價中心,缺失對決策和決策者,執行和執行者,決策者和執行者這三個單元結合起來進行整體評價的機制等。

四、幾點啟示

啟示一:探索和實踐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行模式,是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本質要求。行政執法責任制它作為一種規范和監督行政執法活動的行政法律制度,它應有它內在的組成結構和外在的表現形式。行政執法責任制內在的組成結構,體現的是職權與職責,權利與義務的關系,由此它務求構建充分體現履行行政職責的至上性和強調行使行政職權的權利與遵守行政權力所承擔的義務的對稱性和一致性的制度和機制。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外在表現形式,應是一個以執法權力為切入點,釉責任約束為核心,通過建立執法權運行、監督、防範、制約、激勵、懲處等制度和機制,來落實法定職責,承擔執法責任。全國稅務機關探索並實踐的上述三種模式,充分體現了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本質要求。

啟示二:掌握行政執法責任制實行模式的構成要素,是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客觀要求。從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內容要求來看,行政執法責任制是通過崗位設置、權責歸集、規范整合、考核追究、機制創設而構建的。由此,構建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行模式,一要掌握行政執法責任制不是一個單一的制度,包含了行政執法責任為核心的多環節、多層面的制度體系的要求,如:崗位執法權運行制度,監控、評議考核制度,執法責任追究制度等。二要掌握行政執法責任制是一系列制度及環節有機結合的機制整體。各項制度內容及環節之間是相互制約、依存和連接的。正是這種制約、依存和連接構成了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統一體。如上述三種主要模式所反映出的稅收執法責任制的特點,其中,如:以稅收執法權為切入點設置的稅收崗位執法權運行制度,是稅收執法責任制的基礎,它既是稅收執法的規范狀態,也是監控、考核的對象的制度設置的依據。再如,監控、考核制度是稅收執法責任制的關鍵;責任追究是稅收執法責任制的重心,它既是考核的歸宿,又是規范稅收執法行為的保障等。三要掌握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構建,旨在從自身出發,要結合本部門的實際,通過明晰權力,明確責任量化考核、激勵及責任追究等途徑,規范執法行為和提高行政效率。四要掌握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價值取向,是公正、公平與效率。行政執法責任制從約權入手,到責任追究,使執法與責任相結合,實現了權責統一;行政執法責任制從內部規范了執法行為,促進了權力的依法行使,減少了執法隨意性,體現了公正、公平的法律精神和社會要求;行政執法責任制通過崗位設置、環節制約、監控考核、責任追究等減少了工作懈怠,尤其是運用信息化系統使工作效率大大提高。

啟示三:明確行政執法責任制實行模式的基本原則和內容,是把握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方向的根本。結合本部門的實際,選擇一定的模式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其目的都是使執法主體明確自己手中有多少執法權,有什麼性質的執法權,怎麼合理配置執法權,執法權怎麼規范有效行使,評議考核如何科學高效,責任追究如何准確公正,如何充分利用種種社會資源實現行政權運行監控效益的最大化等。為此,行政執法實行模式構建應堅持以法律規范為前提,以執法事實為基礎,以規范執法、提高執法效率為目的基本原則。堅持法律規范為前提原則就要求行政執法責任制各項制度的設置及每一個細節都要體現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並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具體落實;堅持以執法事實為基礎原則,要求建立行政執法機制應從本部門的業務特點出發,建立法律執行流程應與本部門業務流程相結合;要求法律執法規范與部門業務規范相統一;要求監控考核以本部門業務事實為基礎;要求責任追究應與責任人的執法錯誤性質、程度相對應,要求有不斷糾正執法錯誤的機制,促使行政執法水平不斷提高。堅持以規范執法,提高執法效率為目的,要求行政執法權依法行使;有限權力和權力充分行使,行政執法權行使要標准化、程序化、證據化;要求切實保障公民的權利與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要求執法人員和行政機關,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做到既不失職,又不越權;既要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又要提高行政效率,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

啟示四:不斷創新和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行模式,是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保障。僅就我國各級行政機關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行模式結構而言,現還處於初創階段。雖然對執法主體、執法環節、執法時限、執法過程及程序方面進行了有益的規范,但對執法行為的實體方面,如:對某一執法行為是否嚴格依法進行,認定的事實是否正確,適用的法律依據是否准確,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和實施那些較為有效監控考核措施等,還需要進一步探索和研究。要解決這個問題,首要途徑就是要在監督考核追究制度及指標設計等方面加強制度完善和機制創新,實現執法監控與執法質量監控的統一,既要考核執法水平,又要考核具體的執法質量,並使責任形式、責任體系與執法質量相對應,實現行政執法質與量並重。

啟示五:依託並不斷提升信息化水平,使行政執法走向規范化、制度化、標准化、電子化,實現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制度價值和技術價值的統一,是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應尋求的路徑和長效機制。上述三種主要模式為何得以成功,就在於信息化發揮了重要作用。依託信息化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是社會發展的要求,依託信息化通過規范執法行為,強化權力監督,改進工作質量,提高工作效率,優化服務水平等一系列措施的完善,從操作和技術層面上為實現公正與效率構建一個具體制度與信息技術結合的體系,使公正與效率等價值目標的追求滲透到執法流程的每一個環節,每一項職權,體現在行政執法監控考核以及責任追究的全過程之中,是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內在要求。只有客觀的、公正的、科學的機制存在,行政執法責任制才有生命力,才能實現它制度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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