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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規有哪些

發布時間: 2021-01-14 03:01:38

1. 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有哪些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
1.「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版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權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2.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法律對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
4.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
5.國務院已經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
一共五類

2. 相關天然氣地方性法規有哪些

天然氣配氣公司還受服務地區的地方性法規的約束。這些地方性法規專所給予的經銷許可權一般屬在某一時間段內有效,在此之後,若這些公共事業部門不再申請延期,這種特許權就會失效。地方政府還會對公共部門提出關於經銷特許權的稅金問題,這通常根據這些部門在該地區內經銷所得收入的百分比來確定。
雖然這種經銷特許權賦予公共部門以公開方式安裝、運營和維護自己的設施,但地方政府通常會要求公共事業部門得到開工的許可權並為這些挖掘工作付費,以保證完工後將地面恢復到原始的或更好的狀態。天然氣配氣公司也必須遵守地方性的關於燃料管道、天然氣設施以及裝置的法規。

3. 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有哪些

政府沒有權力制定地方法律法規,有權力的是各盛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還有深圳市的人大可以制定 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4. 我國地方性法規的制定范圍包括哪些方面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並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從目前情況看,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主要有三大類:
1、根據國家法律的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和辦法。國家在制定有關法律時,一般都明確授權地方立法機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和辦法,以進一步明確法律的內容、范圍、權利和義務關系等等,使法律更加具體、明確,有針對性地解決本地的特殊問題。
2、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制定地方性法規。此類授權立法的內容,一般屬於中央立法的事項,但由於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只涉及全國部分地區的特殊問題,故將這方面的立法權授予地方行使為宜。如1984年7月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第二款規定:「可以延長辦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
3、根據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原則、精神,結合本行政區域和實際需要而進行地方立法。這實際上就是地方立法先行一步。
雖然省、自治區、直轄市、省會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都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但從實際情況看,絕大多數地方性法規是由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並且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草案也都是在常委會主持下起草的。所以,地方立法的工作主要是由常委會來承擔的。

5.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的行政處罰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一條規定:

第十一條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即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除企業營業執照外的其他執照;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行政處罰,但不能夠設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公民的人身權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之一,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的人身權未經法律規定的程序,不受侵犯。只有違反了法律規定,同時依照法律明確規定的程序,公民的人身權利才受到限制。地方性法規不能對公民的人身權利作出限制性或者懲罰性規定。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自1996年10月1日施行以來,對於規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持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起了很好的促進作用。

行政處罰法是為了規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規定製定的法律。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6. 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主體有哪些如何區分

不完整。1979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回下簡稱《地答方組織法》)時的條文未提及「較大的市」。1982年修改《地方組織法》時加入了「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分別在第二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擬訂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提請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制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最後增加:「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還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規章;」。據此,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擁有了地方立法權。2000年實施的《立法法》對此進行了繼承,仍舊規定了較大的市的地方立法權。可見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兩者的區分在於制定機關的不同,前者是人大及其常務委員制定,後者由地方政府制定。效力方面前者比後者大。

7. 國務院批準的可制訂地方性法規的市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較大的市」是一個法律概念,是指除直轄市以外有立法權的城市,包括省會城市、特區城市和國務院特批的設區城市。目前,我國的「較大的市」有49個,其中省會城市27個、經濟特區城市4個、國務院批準的其它城市有18個。這些較大的市,大多為副省級(或市委書記高配為副省級)。可見,地級市人大制定法規說法不準確。
2、《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這里自治州是地級市級別,可以制定法規。
自治州名單(30個)
吉林省(1個):
①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延吉市—1952-9-3
湖北省(1個):
①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1983-12-1
湖南省(1個):
①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1957-9-20
四川省(3個):
①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縣—1950-11-24
②涼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1952-10-1
③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馬爾康縣—1953-1-1
貴州省(3個):
①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凱里市—1956-7-23
②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勻市—1956-8-8
③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興義市—1982-5-1
雲南省(8個):
①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景洪市—1953-1-24
②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潞西縣—1953-7-24
③怒江僳僳族自治州—瀘水縣—1954-8-23
④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1956-11-22
⑤迪慶藏族自治州—中甸縣(香格里拉縣)—1957-9-13
⑥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縣—1957-11-18
⑦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文山縣—1958-4-1
⑧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1958-4-15
甘肅省(2個):
①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1953-10-1
②臨夏回族自治州—臨夏市—1956-11-19
青海省(6個):
①玉樹藏族自治州—結古鎮—1951-12-25
②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縣—1953-12-6
③黃南藏族自治州—同仁縣—1953-12-22
④海北藏族自治州—西海鎮—1953-12-31
⑤果洛藏族自治州—瑪沁縣—1954-1-1
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1954-1-25
新疆(5個):
①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庫爾勒市—1954-6-23
②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博樂市—1954-7-13
③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阿圖什市—1954-7-14
④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1954-7-15
⑤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伊寧市—1954-11-27

8. 地方性法規可以規定的事項有哪些

《立法法》規定:
第七十三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版(一)權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

(二)屬於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除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規。在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後,地方性法規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定無效,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設區的市、自治州根據本條 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規,限於本法第七十二條 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制定地方性法規,對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一般不作重復性規定。

9. 重慶涉及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有哪些

很多,例如《重慶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重慶市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回條例》、《重答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重慶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重慶市農業機械安全監理及事故處理條例》等等

10. 請問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有什麼區別

區別主要有兩點:

一是制定頒布的機關不同。地方性法規是有立法權的地方國家機內關依法制定與容發布,即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權制定;地方政府規章是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和廣東省東莞市和中山市、甘肅省嘉峪關市、海南省三沙市等四個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

二是權威性和產生的社會效力不同,不能混為一談。地方性法規的效力要高於政府規章。雙方有沖突的,則適用地方性法規。

(10)地方性法規有哪些擴展閱讀: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三個層次,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七個法律部門組成。它們的效力等級由高到低依次是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政府規章是根據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的。具體表現形式有: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准、准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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