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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是執法

發布時間: 2020-11-22 01:38:54

㈠ 司法機關執法機關有什麼區別

司法機關,即依法享有司法權和行使司法權的國家機關,由各級檢察院和法院組成,

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具有
1、獨立性,即各級司法機關非領導和被領導關系,而是互相監督的關系;
2、排他性,即司法權的行使,具有專屬性,只有司法機關享有和行使不受其他機關干涉,不能轉授。
3、司法公開性,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具有公開性,體現司法公平民主。

另外,司法具有三原則,司法獨立原則,司法民主原則,司法公正原則。而司法機關是中立的,主要是不偏不倚,體現司法公正。司法機關做出的相關審判具有終局性。

執法機關,即國家的各級行政機關,比如政府及相關機關。
執法具有主動積極性,可轉授性,執法機關是具有上下級領導被領導的關系,不是互相獨立的,其行使相關職能的時候更偏向代表的是官方及公共利益,做出的相關決定不具有終局性。

㈡ 什麼是司法行政執法

指的是司法行政機關執法,我國的司法行政機關就是指司法局(廳)這個部門,司法行政機關的執法主要體現在管理公證、律師以及法律援助和司法鑒定。

㈢ 我國司法執法的原則是什麼

我國法律適用的原則是:(1)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司法機關處理一切案件專,只能根據客屬觀事實,不能以主觀臆斷為根據;只能以 國家法律 為標准、為尺度。決不允許另立標准。(2)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我國,法律對於全體公民都是統一適用的;任何公民,不分民族、性別、職業、年齡、文化程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的不同,都依法享有同等的權利,依法承擔平等的義務。在法律面前不得有凌架於法律之上的特權存在。(3)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有兩層含義:一是 法律規 定,國家的司法權只能由 國家司法 機關統一行使,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二是 法律規 定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時,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對於發揮司法機關的職能,維護法制的統一,正確適用法律,防止特權現象,具有重要意義。(4)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堅持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為人民的利益堅持對的,為人民的利益改正錯的,是社會主義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

㈣ 立法、司法、執法有什麼區別

三權分立(三權鼎立),即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政府機構共同存在,地位平等且互相制衡的政治制度。是當前世界上資本主義國家普遍採用的一種民主政治制度。

美國的三權分立體制:即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立法權由國會掌握,行政權歸於總統,司法權屬於聯邦最高法院。三權之間相互制約,國會可以以彈劾等諸多形式限制總統,總統可以以「擱置否決權」等形式限制國會的權力,而聯邦最高法院則可以通過違憲審查的形式限制國會的立法權和總統的行政權,此外,總統對司法權也有制約,表現在聯邦最高法院的人事任命在一定程度上受總統控制。

中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在中國,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國家的重大事項由人民代表大會決定。行政機關負責執行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決議、決定。法院、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分別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㈤ 什麼是「執法」和「司法」

你發,這個其實比較簡單的,首先是主體不能,執法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司法的主體是司法機關
再就是行為方式不同,執法是行政機關的主動行為,司法一般採取不告不理的原則,是被動行為。
三,救濟方式不同,不服執法可以採取行政復議或是司法救濟,不服司法的,只能採取司法救濟
還有一吧,我的能力有限,只想到這些。呵呵

㈥ 立法、執法及司法各是什麼意思

第一個指制定法律,
第二個指執行法律,比如依照交通法律,處罰闖紅燈的司機,
第三個指依然法律處理案件。
第二個的對象不一定觸犯刑律,第三個的對象必定涉嫌觸犯刑律。

㈦ 執法和司法有什麼區別

在我國,司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司法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及司法組織在辦理訴訟案件和非訟案件過程中的執法活動。狹義的司法指國家司法機關在辦理訴訟案件中的執法活動。
因此,司法機關也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司法機關,是指行使國家司法權的專門機關,在我國只包括行使審判權的人民法院和行使檢察權的人民檢察院。廣義的司法機關,還包括公安機關,因為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有偵查、拘留、預審等職能。同時,公安機關又是國家的行政機關,是各級人民政府中專門負責治安保衛的一個部門。也就是說,公安機關的性質具有雙重性,此外,負責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預審的各級公安機關、各級國家安全機關,以及負責執行刑事判決、裁定的勞動改造機關和對其實行管理的司法行政機關,也屬於廣義的司法機關的范疇之內。

行政執法是行政管理行為中的重要方面,它有廣義的行政執法和狹義的行政執法之分。
廣義的行政執法,是指所有的行政執法主體在行政管理的一切活動中遵守和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行政管理的活動,它可以發生在抽象和具體的行政行為之中。如:浙江省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和發布《浙江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旨在對商品條碼實施規范管理,這就屬於廣義行政執法中採取的抽象行政行為,該行為的指向不是特定的具體對象。

狹義的行政執法,是指法律、法規、規章所規定的行政執法主體,把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適用於具體對象或案件的活動,它一般只能發生在具體的行政行為中。如,縣工商局對某企業生產的假冒服裝依法檢查並給予罰款3000元的處罰,這就屬於狹義行政執法中採取的具體行政行為,該行為的指向必須是特定的具體對象或案件。

根據我國行政法的要求,無論是廣義的行政執法,還是狹義的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的主體、內容和程序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㈧ 司法機關和執法機關有什麼區別

(1)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而這之間沒有隸屬關系,但存在著監督與互相支持工作的關系。
(2)行政機關主要包括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而司法機關則主要由各級人民法院和檢察院構成。至於公安局的性質比較特殊,當其在依據行政法律規范執行行政管理職能時,被認定為是行政機關,而當其依據刑事法律規范行使刑事偵查職能時,被認定為是司法機關。
(3)行政機關行使的是行政管理職權,而司法機關中法院依法行使審判職權,檢察院依法行使法律監督職權和一定范圍內的刑事偵查職權,公安機關依法行使部分刑事偵查職權。
(4)行政機關實行首長負責制,而司法機關中法院和檢察院則實行集體負責制。
(5)廣義的執法是與立法相對應的,而行政執法是狹義上的執法。行政執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國家權利的立法、執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礎上的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委託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權,貫徹實施國家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動。

㈨ 司法和執法有什麼區別

[導讀]
司法與執法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主體、內容、程序性要求、主動性四個方面。 主體方面 內容方面 程序性要求 主動性司法,被動性,「不告不理」;執法;主動性和單方面性。
司法與執法 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主體、內容、程序性要求、主動性四個方面。
主體方面:司法,司法機關(法院和檢察院)及其公職人員;執法,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
內容方面:司法,對象是案件,內容是解決糾紛;執法,以國家的名義對社會進行全面管理,內容比司法廣泛。
程序性要求:司法,有嚴格的程序性要求,如果違反程序,將導致司法行為的無效和不合法;執法,執法活動不如司法活動的程序性要求嚴格。
主動性:司法,被動性,「不告不理」;執法;主動性和單方面性。

㈩ 執法與司法的區別是什麼

一、法的實施與法的實現(及實現的標准)
(一)法的實施
1、法的實施,是指法在社會生活中被人們實際施行(指紙上的法律條文在實際生活中加以兌現)
(1)法是一種行為規范,在被制定出來後實施前,只是一種「書本上的法律」,處在應然狀態;
(2)法的實施,就是使法律從書本上的法律變成「行動中的法律」,使它從抽象的行為模式變成人們的具體行為,從應然狀態進到實然狀態。
2、法的實施方式可分為三種:
○1法的遵守;
○2法的執行;
○3法的適用。
(二)法的實現
1、法的實現是指法的要求在社會生活中被轉化為現實(是法的實施的一種,強調法在實際生活當中所得以實現的實際的效果)
(1)與法的實施不同,法的實施是人們施行法律,使法從應然狀態到實然狀態的過程和活動;
(2)也不同於法的實效,法的實效是法律被人們實際施行的狀態和程度,側重於結果。
(3)「法的實現是將法的實施的過程性與法的實效的結果性結合的一個概念」。
2、法的實現有著重要意義:
(1)法作為一種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義務關系來調整人們行為或社會關系的社會規范,只有將抽象的行為模式轉化為人們現實的權利、義務關系,才能發揮其應有的功能。
(2)法的實施並不必然意味著法的功能的實現,只有將法的實施與對法的實效的追求結合起來,使法真正得到實現,才能發揮法在社會生活中應有的作用。
(三)法的實現的標准
(1)人們按照法律規定的行為模式行為的程度,是否能夠按照授權性規范行使權利,按照義務性規范履行義務,是否能夠根據法律設定的法律後果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
(2)刑事案件的發案率、案件種類、破案率及犯罪分子的制裁情況;
(3)各類合同的履約率與違約率,各種民事或經濟糾紛的發案率及結案率,行政訴訟的立案數及其審結情況;
(4)普通公民和國家公職人員對法律的了解程度,他們的法律意識及法治觀念的提高或提高的程度;
(5)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實施情況進行的對比;
(6)社會大眾對社會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公正、公共福利等法的價值的切身感受;
(7)法律的社會功能和社會目的是否有效實現及其程度;
(8)有關法律活動的成本與收益的比率。
二、執法
在法治環境之下,人們是不大談執法的。法應該是公眾的法,而不是政府的法。
(一)執法的含義
1、執法,又稱法的執行
(1)廣義的執法,是指所有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實施法律的活動。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時,就是講的廣義的執法。
(2)狹義的執法,專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法行使管理職權、履行職責、實施法律的活動。稱行政機關為執法機關,即為狹義。此處所講法的執行,取其狹義。
2、國家行政機關執行法律是法的實施的重要方面。在現代社會,國家行政機關被稱為國家權力機關或立法機關的執行機關,後者制定的法律和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主要由前者貫徹、執行,付諸實現。
(二)執法的特點
1.執法是以國家的名義對社會進行全面管理,具有國家權威性
(1)因為:
○1現代社會,大量法律的內容是有關各方面社會生活的組織與管理,都需要有法可依;
○2根據法治原則,為了防止行政專橫,專司社會管理的行政機關的活動必須嚴格依照立法機關根據民意和理性事先制定的法律來進行。
(2)因此,行政機關執行法律的過程就是代表國家進行社會管理的過程,社會大眾應當服從。
2.執法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
3.執法具有國家強制性,行政機關執行法律的過程同時是行使執法權的過程。
4.執法具有主動性和單方面性。對於國家行政機關而言,執行法律既是職權,也是職責。
○1應當以積極的行為主動執行法律、履行職責,而不一定需要行政相對人的請求和同意。
○2如果不主動執法並因此給國家或社會造成損失,就構成失職,要承擔法律責任。
(三)執法的基本原則
1.依法行政的原則 是指行政機關必須根據法定許可權、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進行管理,越權無效。這是現代法治國家行政活動的一條最基本的原則。
2.講求效能的原則 是指行政機關應當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講究效率,主動有效地行使其權能,以取得最大的行政執法效益。
3.公平合理的原則 是指行政機關在執法時應權衡多方面的利益因素和情境因素,在嚴格執行規則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適度,避免由於濫用自由裁量權而形成執法輕重不一、標准失范的結果。
三、司法
(一)司法的含義
司法,又稱法的適用,通常是指國家司法機關根據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應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是實施法律的一種方式。
(二)司法的特點
1.司法是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按照法定職權實施法律的專門活動,具有國家權威性
(1)在我國,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是代表國家行使司法權的專門機關,其他任何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從事這項工作。
(2)在中國,司法權包括審判權和檢察權
○1審判權即適用法律處理案件,作出判決和裁定;
○2檢察權包括代表國家批准逮捕、提起公訴、不起訴、抗訴等。
(3)司法機關依照法律代表國家獨立行使職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2.司法是司法機關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實施法律的活動,具有國家強制性。
3.司法是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運用法律處理案件的活動,具有嚴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
(1)司法機關處理案件必須依據相應的程序法規定。法定程序是保證司法機關正確、合法、及時地適用法律的前提,是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證;
(2)司法機關對案件的處理,應當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否則無效。
(3)枉法裁判,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司法必須有表明法的適用結果的法律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和決定書等
(1)這些法律文書具有法律約束力。
(2)它們也可以作為一種法律事實,引起具體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3)如果對它們的內容不服,可以依據法定程序上訴或申訴,但是任何人都不得抗拒執行已經發生法的效力的判決、裁定或決定。
(三)司法與執法的區別
1.主體不同
○1司法是由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適用法律的活動;
○2執法是由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來執行法律的活動。
2.內容不同
○1司法活動的對象是案件,主要內容是裁決涉及法律問題的糾紛和爭議及對有關案件進行處理;
○2執法是以國家的名義對社會進行全面管理,執法的內容遠比司法廣泛。
3.程序性要求不同
○1司法活動有嚴格的程序性要求,違反程序,將導致司法行為的無效和不合法;
○2執法活動也有程序規定,但由於本身的特點,特別是基於執法效能的要求,其程序性規定沒有司法活動那樣嚴格和細致。
4.主動性不同
○1司法活動具有被動性,案件的發生是引起司法活動的前提,司法機關(尤其是審判機關)不能主動去實施法律,只有在受理案件後才能進行應用法律的專門活動;
○2執法則具有較強的主動性,對社會進行行政管理的職責要求行政機關應積極主動地去實施法律,而並不基於相對人的意志引起和發動。
(四)當代中國司法的要求和原則
◎嚴格依法辦事,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
◎司法機關適用法律必須遵循的原則是:
1.司法公正 既包括實質公正,也包括形式公正,其中尤以程序公正為重點。公正是司法的生命。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1)在我國,法律對於全體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社會出身、宗教信仰、財產狀況等,都是統一適用的,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權利並承擔同等的義務。
(2)任何權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保護,不能歧視任何公民。
(3)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要保證訴訟當事人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不能偏袒任何一方當事人;在刑事訴訟中,要切實保障訴訟參加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
(4)任何公民違法犯罪,都必須同樣地追究法律責任,任何超出法律之外的特殊待遇都是違法的。
註:事實上公民在法律面前不平等很少見,應該是在法律面前平等(對主體范圍不作狹隘的限定)。
3.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
(1)以事實為根據,就是指司法機關審理一切案件,只能以與案件有關的客觀事實作為根據,而不能主觀臆想。
(2)以法律為准繩,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1司法機關在工作中,要符合法律所規定的規格或要件,遵照法律所規定的許可權劃分並嚴格按照司法程序辦理案件;
○2在法律適用中堅持法制統一性的要求,根據我國的法律淵源體系適用法律。
4.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1)司法權的專屬性,即國家的司法權只能由國家各級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統一行使,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此項權利;
(2)行使職權的獨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獨立行使自己的職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3)行使職權的合法性,即司法機關審理案件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正確適用法律,不得濫用職權,枉法裁判。
註: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與司法獨立不同,它是中國化了的司法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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