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流合一的稅法規定
發布時間: 2021-01-13 23:53:09
『壹』 增值稅三流合一指的是 增值稅四流合一指什麼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規定,從開具發票增值稅方的角度規定對外開具發票原則「三流合一」,具體包括「貨物、勞務及應稅服務流」、「資金流」、「發票流」必須都是同一受票方;
具體內容包括:
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
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
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並以自己名義開具的。
受票方納稅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3.四流合一包括:發票流、資金流、合同流、貨物流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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