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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安法規

發布時間: 2021-01-13 23:40:34

1. 用電安全中的「一機一閘一保護」的要求是依據哪個標准規范或法規

如果你是在石化行業
SH3505-1999 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術規程
的通用規定版的"施工用電與施工機具"一節權第9.1.14有規定:
現場用電必須實行「一機一閘一保」制,嚴禁一個開關控制兩台以上用電設備。手動開關只許用於直接照明電路和容量大於5.5kW的動力電路。容量大於5.5kW的動力電路應採用自動開關電器或降壓啟動裝置控制。

GB50194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程
也有類似規定:
移動式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加裝單獨的電源開關和保護,嚴禁1台開關接2台及2台以上電動設備。

補充:
一般用電都可以參考執行

2. 企業安全用電有哪些法律法規或者條例規定

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在供電前根據用戶需要和供電企業的供電能力簽訂供用電合同。
第三十三條
供用電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供電方式、供電質量和供電時間;
(二)用電容量和用電地址、用電性質;
(三)計量方式和電價、電費結算方式;
(四)供用電設施維護責任的劃分;
(五)合同的有效期限;
(六)違約責任;
(七)雙方共同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三十四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質量、時間、方式,合理調度和安全供電。 用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條件用電,交付電費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五條
供用電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辦理。

3. 安全用電有哪些管理規定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包括:1、總則
2、術語、代號
3、臨時用電管理
4、外電線路及電氣設備防護
5、接地與防雷
6、配電室及自備電源
7、配電線路
8、配電箱及開關箱
9、電動建築機械和手持式電動工具
10、照明
,還有一些附錄。

4. 電力安裝法律法規

5. 電工操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主要有哪些

主要有《電工安全操作規程》。

《電工安全操作規程》全稱為《電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是指施工現場的電力安裝維修要求。《電工安全操作規程》是國家硬性要求,在施工現場必須遵守的章程。

一般規定

  1. 電工屬於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當地勞動部門統一考試合格後,核發全國統一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准上崗作業,並定期兩年復審一次。

  2. 電工作業必須兩人同時作業,一人作業,一人監護。

  3. 在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的電氣線路(設備)上工作時,必須將設備(線路)斷開電源,並對可能送電的部分及設備(線路),採取防止突然串電的措施,必要時應作短路線保護。

  4. 檢修電氣設備(線路)時,應先將電源切斷,(拉斷刀閘,取下保險)把配電箱鎖好,並掛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閘」警示牌,或派專人看護。

  5. 所有絕緣檢驗工具,應妥善保管,嚴禁他用,存放在乾燥、清潔的工具櫃內,並按規定進行定期檢查、校驗,使用前,必須先檢查是否良好後,方可使用。

  6. 在帶電設備附近作業,嚴禁使用鋼(卷)尺進行測量有關尺寸。

  7. 用錘子打接電極時,握錘的手不準戴手套,扶接地極的人應在側面,應用工具將接地極卡緊、穩住,使用沖擊鑽、電鑽或釺子打砼眼或仰面打眼時,應戴防護鏡。

  8. 用感應法乾燥電箱或變壓器時,其外殼應接地。

  9. 使用手持電動工具時,機殼應有良好的接地,嚴禁將外殼接地線和工作零線擰在一起插入插座,必須使用二線帶地,三線帶地插座。

  10. 配線時,必須選用合適的剝線鉗口,不得損傷線芯,削線頭時,刀口要向外,用力要均勻。

  11. 電氣設備所用保險絲的額定電流應與其負荷容量相適應,禁止以大代小或用其金屬絲代替保險絲。

  12. 工作前必須做好充分准備,由工作負責人根據要求把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項向全體人員進行布置,並明確分工,對於患有不適宜工作的疾病者,請長假復工者,缺乏經驗的工人及有思想情緒的人員,不能分配其重要技術工作和登高作業。

  13. 作業人員在工作前不許飲酒,工作中衣著必須穿戴整齊,精神集中,不準擅離職守。

6. 用電安全中的「一機一閘一保護」的要求是依據哪個標准規范或法規

如果你是在石化行業
SH3505-1999
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術規程
的內通用規定的"施工用電與施工機具"一節第容9.1.14有規定:
現場用電必須實行「一機一閘一保」制,嚴禁一個開關控制兩台以上用電設備。手動開關只許用於直接照明電路和容量大於5.5kW的動力電路。容量大於5.5kW的動力電路應採用自動開關電器或降壓啟動裝置控制。
GB50194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程
也有類似規定:
移動式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加裝單獨的電源開關和保護,嚴禁1台開關接2台及2台以上電動設備。
補充:
一般用電都可以參考執行

7. 農村安裝電有哪些規定

農村安全用電管理條例
總 則
一、為了認真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政策法令,加強農村安全用電管理,確何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使電力更有效地為農業生產和人民生活服務,特製訂本條例。
二、農村安全用電工作涉及面廣,直接關繫到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危。各級供電部門,要在當地政府領導下,堅持照章管電、依法治電的原則,應主動與政法、勞動、文教、衛生、廣播等部門密切配合,切實做好農村安全用電的監察、檢查、宣傳教育和事故調查處理等工作。
農村安全用電,符合農村社(鄉)隊(村)的根本利益,是用電社(鄉)隊(村)主要任務之一。各社(鄉)隊(村)管電幹部和農村電工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各項用電規章制度及有關規定,確保人身設備安全。
三、本條例適用於各級供電部門(包括自發自供和轉供電單位,下同)以及社(鄉)隊(村)管電組織、農村電工和廣大農村用戶。
四、各級供電部門和領導幹部、技術人員、工人、社(鄉)隊(村)管電幹部和農村電工,都應認真學習、嚴格執行本條例。
五、對遵守本條例有顯著成績的工作人員,應給予表揚和獎勵;對違反本條例造成重大事故的工作人員,應分別情況嚴肅處理;對於違反規章的瞎指揮,具體工作人員有權拒絕執行。
組織與任務
六、各級供電部門,要把農村安全用電工作,作為重要職責。要建立健全農電安監組織,配備農電安監專職或兼職人員,不斷加強農村安全用電的管理,認真總結經驗教訓,摸索農電事故規律,採取針對性措施,組織和指導用電單位做好安全工作。
七、各用電社(鄉)隊(村)要建立健全有領導幹部、電工、治保、醫務等有關人員參加的管電組織。
社(鄉)隊(村)管電組織要認真負責地做好安全用電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務是:
1. 負責社(鄉)隊(村)安全用電工作的組織領導;
2. 貫徹執行本條例,制訂社(鄉)隊(村)安全用電公約;
3. 宣傳安全用電常識,普及觸電急救法;
4. 加強法制教育,監督和檢查用電安全狀況;
5. 負責落實安全用電措施和消除電力設施的各種缺陷;
6. 組織觸電傷亡事故的搶救、保護事故現場、向主管單位報告事故情況、參加事故調查和處理。
電工管理
八、社(鄉)隊(村)管電組織必須根據用電設備數量配備電工。農村電工的職責是:
1. 在管電組織領導下,認真執行供電部門有關農村安全用電的各項規章制度;
2. 掌握本供電區所用電力設施的運行情況,建立健全設備台帳、缺陷記錄和圖表;
3. 負責本供電區電力設備的安全運行、維護檢修和定期巡視;
4. 負責安全用電常識的宣傳教育,正確掌握觸電急救方法;
5. 配合供電部門保證高壓電力設施,防止盜竊和破壞。
九、農村電工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工作責任心強,熱心為人民服務,熱愛農村電氣化事業;
2. 身體健康,作風正派;
3. 具有相當初中文化程度,有一定電工知識,熟悉有關規程,掌握基本操作技能和觸電急救法。
十、農村電工,須由本人申請,社(鄉)隊(村)推薦,縣供電部門審查,並經培訓考試合格,發給電工證後,才能從事電工工作。
電工應保持穩妥定,更換電工應取得縣供電部門同意。
十一、凡未配備電工的用電社(鄉)隊(村),供電部門可不予供電。嚴禁無電工證的人員從事電工工作,凡無證人員造成事故,除從事處理外,還要追究領導者的責任。
十二、培訓和考核農村電工是供電部門應盡的職責和義務。
縣供電部門要有計劃地分期分批對農村電工進行培訓。
縣供電部門應做好農村電工的考核和年審工作。每年要對農村電工普遍進行一次考核,考試不及格的要暫停工作限期復試,復試不及格應吊銷其電工證。
設備管理
十三、供電部門要根據農村用電季節性特點,開展安全用電大檢查,及時消除設備缺陷。在發現險情時應立即停電,限期整修以後,再行送電。進行安全用電檢查時可邀請公安政法部門參加。
十四、縣供電部門按照規程規定、組織用戶對低壓電網每年進行一次檢、評級和定級工作。並協助社(鄉)隊(村)制訂整改計劃。督促社(鄉)隊(村)消滅三類設備。
十五、社(鄉)隊(村)管電組織每年要組織農村電工對供電區全部電力設備進行春檢和秋檢,落實安全措施,堵塞漏洞,預防事故發生。
十六、架空線和接戶線要有農村電工負責經常維護,定期進行全面巡視。遇有大風、大雨、大雪和用電高峰季節,要增加巡視次數,對危及用電安全的設備要及時處理,直至停用。
十七、農村配電變壓器低壓側要安裝觸電保安器,並做好運行維護管理工作。
十八、農村新建高低壓電力設施,必須經供電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運行。
十九、電氣設備金屬外殼(包括家用電器)均應安裝保護接地。
安全用電
二十、用電要申請,安裝、維修找電工,不準私拉亂接電力設備。
二十一、農村臨時用電,要向供電部門申請,電力設備安裝應符合規程要求,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接電,在用電期間有專人看管。用完及時拆除,不準長期帶電。
二十二、嚴禁「一火一地」用電和掛鉤用電。
二十三、嚴禁私設電網,不準用電網防盜、防竊;不準用電網捕魚、狩獵;不準用電網捕鼠、滅害。
二十四、不準帶電維修或移動用電設備,不準使用破股線。
二十五、凡有自備電源或備用電源的用戶,與電網並列運行前要向供電部門申請簽訂協議,並應裝有防止在電網停電作業時,向電網倒送電的安全裝置。
事故責任劃分
二十六、造成農村人身觸電傷亡事故,屬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產權所屬單位負主要責任:
1. 安裝不符合規程要求;
2. 設備失修或管理不善。
二十七、造成農村人身觸電傷亡事故,屬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供電部門負主要責任:
1. 由於設備失修造成的事故產權雖屬用戶,但供電部門已承擔代管義務者;
2. 由於供電部門工作過失,錯誤同意不合格電力設備投入運行者;
3. 由於供電部門領導人員或工作負責人誤發令、運行人員誤操作、調度失誤等原因,直接造成事故者。
二十八、造成農村人身觸電傷亡事故,屬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其本人負主要責任:
1. 私自攀登變壓器台、電桿或搖動拉線;
2. 家用電器、照明設備失修或安裝不符合規程規范;
3. 私拉亂接或其他違章用電;
4. 在電力線路下面私自蓋房、打井和從事其它私人勞動,誤觸合格的帶電設備;
5. 違章作業,自身觸電。
二十九、造成農村人身觸電傷亡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肇事者負全部責任:
1. 盜竊或破壞電氣設備、器材;
2. 私設電網;
3. 私拉亂接電力設備造成他人觸電;
4. 利用職權違章指揮造成他人觸電;
5. 電工違章作業造成他人觸電;
6. 汽車、馬車、拖拉機撞擊電力設備造成他人觸電;
7. 在電力線下蓋屋、植樹、堆放物品等導致導線最小對地距離不符合規程要求,造成他人觸電;
8. 向停電線路上送電,造成他人觸電者。
三十、在由單位組織的生產活動中,凡違反安全用電規定的一切事故,均由組織生產的單位負主要責任。
三十一、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人身觸電傷亡者,不予追究責任。
三十二、凡屬多種因素造成人身觸電傷亡事故者,應根據情況分清責任主次。
事故處理
三十三、發生農村人身觸電傷亡事故,縣供電部門要會同公安等有關部門到事故現場進行調查,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責任,採取防範措施,並按規定寫出事故報告,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對任何觸電傷亡事故不得隱瞞。
三十四、發生人身觸電傷亡事故的用電單位,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深刻接受教訓,認真採取措施,妥善處理。
三十五、各類責任事故造成的人身觸電傷亡,其撫恤和醫療等費用由責任單位和責任者承擔。有爭議時,按有關規定由當地勞動部門提出意見,交有關各方面領導部門研究處理。如果意見仍不一致,可由政法部門裁決。
三十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凡觸犯刑律,致死人命或造成重大損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供電部門要向當地政法部門報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強令他人違章作業;
2. 玩忽職守,違章作業;
3. 私設電網,私拉亂接電氣設備;
4. 盜竊破壞電力設施;
5. 有意用電力殺害他人和蓄意製造破壞事件。
事故統計
三十七、發生農村觸電死亡事故,縣供電部門就於三日內填寫「農村觸電死亡事故報告表」報主管局和省、市、自治區農電主管部門。
三十八、發生農村觸電死亡群傷事故,縣供電部門應立即以電報報告主管局和省、市、自治區農電主管部門,並於五日內填寫「農村觸電死亡群傷事故報告表」報主管局和省、市、自治區電主管部門,同時報水利電力部農電司。
三十九、省、市、自治區農電主管部門於每月十日前將「農村觸電死亡月報表」報送水利電力部農電司。
四十、省、市、自治區農電主管部門於每年一月二十日前,將「農村觸電死亡事故年報表」報送水利電力部農電司。
四十一、凡在農村發生的任何觸電死亡事故,縣供電部門要認真填寫事故報告,報送主管局和省、市、自治區主管農電部門,縣供電部門不得隱瞞不報或借口拒報。

8. 電力安全有哪些法規標准

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線路、配電、變電)、電力設施管理保護條例、電力法、電力安全預防性試驗標准、低壓技術規程、國家電網應急管理條例。

9. 電力安全有哪些法規標准

  • 電力安全領域法律法規標准有:

國家主席令[1995]第6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國家主席令[2002]第7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國家主席令[2005]第3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國家主席令[2007]第6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國務院令[1993]第115號 電網調度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1996]第196號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

國務院令[1998]第239號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國務院令[2000]第279號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2003]第393號令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2007]第493號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國務院令[2011]第599號 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1999]第8號令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2004]第1號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安全生產令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2004]第4號 電業生產事故調查暫行規定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2004]第5號 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規定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2005]第9號 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2005]第15號 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管理辦法

國辦發 [2006]10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通知

發改能源[2006]13號 可再生能源發電有關管理規定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 令[2006]第22號 電網運行規則(試行)

電監安全[2006]29號 關於進一步加強電力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

電監安全[2006]34號 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總體方案

電監市場[2006]42號 發電廠並網運行管理規定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2007]第2號 電力安全生產監管辦法

電監安全[2007]38號 電力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2009]第27號 供電監管辦法

電監安全[2009]61號 電力企業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辦安全[2010]88號 關於印發《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工作規定(試行)》的通知

電監安全[2012]11號 關於印發《電力安全事件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電監安全[2013]5號 關於印發《電力安全隱患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GB 50260—1996 電力設施抗震設計規范

GB 50150—2006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准

GB 50168—2006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169—2006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229—2006 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防火設計規范

GB 50217—2007 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

GB 26164.1—2010 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

GB 26859—2011 電力安全工作規程 (電力線路部分)

GB 26860—2011 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站電氣部分)

GB 26861—2011 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高壓試驗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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