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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法規體系

發布時間: 2021-01-13 20:16:16

1. 歐盟法律體系的介紹

本書是以研討歐洲聯盟法律體系的結構為主題,一方面對於歐盟實體法進行了陳述,另一方面對歐盟法律體系復雜的內部邏輯進行了闡釋。

2. 歐盟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是什麼樣的

歐洲共同體(簡稱歐盟)委員會自從20世紀60年代初就制定了食物政策,以確保食物在成員國之間自由流通。每一個國家層次上的法律條款必須由共同體的條款來代替。歐盟委員會的初期法規可以稱為垂直或處方法規,即它們只適用於一種或一組食品。當食物方面出現一系列的問題(如瘋牛病、沙門菌、大腸桿菌O157)後,降低了消費者對歐盟食物管理制度的信任度。在1985年歐盟委員會發表「食物通訊」之後,食物立法程序才真正加速發展。

目前,歐盟實行由一個獨立部門進行統一管理的食品安全管理模式。歐盟食品安全局是歐盟對食品安全管理的獨立機構,獨立地對直接或間接與食品安全有關的事件提出科學建議,成員國和歐盟共同執行食品安全管理政策。歐盟委員會也參與對歐盟的食品安全管理。食品產業受成員國有關機構的監督,但這些機構同時受歐盟的管理。自2006年1月1日起,歐盟有關食品安全的一系列法規全面生效,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將成為一個統一、透明的整體。法規要求歐盟的每個成員國在2007年1月1日建立和實施對於食品和飼料的國家控制計劃。一些國家如德國、丹麥和瑞典等均以歐盟食品安全指令為原則和指導,釋義和制定本國的食品安全法規和部門具體執行指南,形成層次分明的法規體系。

1.歐盟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歐盟食品安全局(EFSA)。是歐盟對食品安全管理的獨立機構,由管理委員會、行政主任、咨詢論壇、科學委員會和8個專家小組組成。

EFSA的主要責任是獨立地對直接或間接與食品安全有關的事件提出科學建議,這些事件包括與動物健康、動物福利、植物健康、基本生產和動物飼料有關的事件;建立各成員國食品安全機構之間密切合作的信息網路,評估食品安全風險,向公眾發布相關信息。具體說,根據歐盟理事會、歐盟議會和成員國的要求,為風險管理決策提供有關食品安全和其他相關事宜(如動物衛生、植物衛生、轉基因生物、營養等)的政策建議;為制定有關食品鏈方面的政策與法規提供技術性建議;收集和分析食品安全潛在風險的信息,監控歐盟整個食品鏈的安全狀況;確認和預報食品安全風險;在其許可權范圍之內向公眾提供有關信息。此外,EFSA還對非食物和轉基因飼料、與歐盟法規和政策有關的營養問題等提出科學建議。

歐盟食品安全局還在風險管理方面向其成員國提供必要的支援。在食品安全危機發生時,歐盟理事會將成立一個危機處置小組,歐盟食品安全局將為該小組提供必要的科學技術和政策建議。危機處置小組會收集相關信息,提出防止和消除風險的辦法。歐盟食品安全局還承擔著快速報警的任務。各成員國的食品安全機構有責任將本國有關食品和飼料存在的安全風險及其限制措施的信息,迅速通報給歐盟快速預警體系,歐盟理事會將收到的通報信息轉發給各成員國和歐盟食品安全局。歐盟食品安全局的宗旨是要保持食品安全相關信息的公開與透明,將一切與公眾利益相關的食品安全信息公之於眾,最大限度地減少食品安全問題可能帶來的隱患。

近年來,歐盟的許多成員國建立了國家食品安全局,它們的責任和任務在各國之間也各不相同。其中尤其以愛爾蘭的食品安全監管模式非常成功,成為世界上的一個典型範例。

2.歐盟的食品安全法規

歐盟具有一個較完善的食品安全法規體系,涵蓋了「從農田到餐桌」的整個食物鏈。歐盟的食品安全法規體系主要有兩個層次,一是以食品基本法及後續補充發展的法規為代表的食品安全領域的原則性規定;二是在以上法規確立的原則指導下的一些具體的措施和要求。

從2000年頒布的《食品安全白皮書》到2002年生效的《食品基本法》(即178/2002號法令),歐盟在食品安全立法領域確定了一系列基本的原則和理念,並在這些原則和理念的基礎上,建立起了一個較為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如2004年4月,歐盟公布了4個補充的法規,涵蓋了HACCP、可追溯性、飼料和食品控制,以及從第三國進口食品的官方控制等方面的內容。它們被稱為「食品衛生系列措施」,包括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第852/2004號法規「食品衛生」,第853/2004號法規「動物源性食品具體衛生規定」,第854/2004號法規「供人類消費的動物源性食品的官方控制組織細則」和第882/2004號法規「確保符合飼料和食品法、動物健康和動物福利規定的官方控制」。這4個法規都於2006年1月1日起生效。除了這些基礎性的規定,歐盟還在食品衛生、人畜共患病、動物副產品、殘留和污染、對公共衛生有影響的動物疫病的控制和根除、食品標簽、農葯殘留、食品添加劑、食品接觸材料、轉基因食品、輻照食物等方面制定了具體的法律。

3. 進出口國(中國、歐盟、美國、日本)相關法律法規、檢測標准、認證體系

中國是3C認證,歐來盟是CE認證,美國源是UL FDA(看產品和客戶要求),日本是PSE(不同產品分菱形和圓形標志)。這些認證都屬於強制認證,各個國家地區有不一樣的標准,有相通的地方,也有不一樣的地方。

4. 歐盟法律淵源的特點

 一、歐洲聯盟法自成體系 
 歐洲聯盟法是一個既不同於國際法又不同於國內法,而是具有自身獨特特點、自成一類的法律體系。  國際法主要調整國與國之間的行為規范,而歐盟主要調整歐盟成員國之間的經濟關系。  國際法上自然人不具備國際法主體資格,不能對國家提起訴訟,而歐洲聯盟法律是容許的,這說明二者有實質性的差異。  歐洲聯盟具有國內法的一些特徵,如代表成員國參與一定的國際間的條約與協定的簽訂、談判,以特定國家的身份參加國際間的組織與活動,但是它在相當程度上又必須依賴於成員國的贊同,在一些方面並不能代表成員國做出決定。 
二、歐洲聯盟法具有聯邦法的屬性 
 在美國,除了憲法列舉的情況之外,剩餘的權屬一律劃給各州。從這個角度來看,歐洲聯盟法確實具有聯邦法律的特徵。
 不過歐盟法律主要限於經濟社會領域,並不具有聯邦憲法所具有的各州(邦)憲法不得與聯邦憲法相沖突的特徵。 
 事實上,歐盟除經濟上合作外,其他諸多領域,如軍事、外交(除與歐洲聯盟有約定,也即歐洲聯盟條約的第二、第三兩根支柱規定的合作事項外)基本上是由成員國自行決定。  歐洲聯盟本身所具有的權力本身就是成員國賦予的,是成員國主權的部分轉讓,不為歐盟本身所具有,很多重大事項無法脫離成員國的同意與支持。 
 但是,隨著歐洲聯盟的不斷發展,有些情況應該引起我們的注意: 
一是歐盟具有進一步「政治一體化」的傾向,歐洲聯盟逐漸由經濟方面的合作邁向經濟與政治合作並重,具有向聯邦過渡的傾向; 二是為實現歐洲的夢想,包括讓·莫內在內的許多政治家、歐洲的一些政黨與利益集團,積極推動歐洲聯盟向聯邦的方向發展。 
三、歐洲聯盟法使兩大法系日益融合 
 歐洲聯盟最初的國家都是大陸法系國家,歐洲聯盟的法律受到大陸法系的強烈影響。  歐洲經濟共同體首先接受大陸法系的方式,尤其是法國的傳統。歐洲共同體的法院機構與司法行政也完全採用法國的模式。 
 1973年英國、愛爾蘭加入後,聯盟的法律又受到了普通法系的影響。首先,判例在調整非行政案件中所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 
 1975年的「瑪蒂沙案」中,歐盟法院明確地遵循了「先例」。 
 20世紀80年代,歐洲法院的程序制度在兩個方面得以發展,一是口頭辯論的運用,二是採取英國的「聽取對方之詞」的規則。 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出,歐洲法院的發展與兩大法系有密切的關系。歐洲法院本身就是在兼取兩大法系原則的基礎上不斷地向前發展的。 歐盟法也為兩大法系的融合提供了條件,使他們能夠相互取長補短。

5. 歐盟法律淵源的特點是什麼

A 歐盟法律淵源的特點

一、歐洲聯盟法律自成體系

歐洲聯盟法是一個既不同於國際法又不同於國內法,而是具有自身獨特特點、自成一類的法律體系。國際法主要調整國與國之間的行為規范,而歐盟主要調整歐盟成員國之間的經濟關系國際法上自然人不具備國際法主體資格,不能對國家提起訴訟,而歐洲聯盟法律是容許的,這說明二者有實質性的差異。歐洲聯盟具有國內法的一些特徵,如代表成員國參與一定的國際間的條約與協定的簽訂、談判,以特定國家的身份參加國際間的組織與活動,但是它在相當程度上又必須依賴於成員國的贊同,在一些方面並不能代表成員國做出決定。

二、歐洲聯盟法律具有聯邦法的屬性

在美國,除了憲法列舉的情況之外,剩餘的權屬一律劃給各州。從這個角度來看,歐洲聯盟法確實具有聯邦法律的特徵。不過歐盟法律主要限於經濟社會領域,並不具有聯邦憲法所具有的各州(邦)憲法不得與聯邦憲法相沖突的特徵。事實上,歐盟除經濟上合作外,其他諸多領域,如軍事、外交(除與歐洲聯盟有約定,也即歐洲聯盟條約的第二、第三兩根支柱規定的合作事項外)基本上是由成員國自行決定。歐洲聯盟本身所具有的權力本身就是成員國賦予的,是成員國主權的部分轉讓,不為歐盟本身所具有,很多重大事項無法脫離成員國的同意與支持。但是,隨著歐洲聯盟的不斷發展,有些情況應該引起我們的注意:

一是歐盟具有進一步「政治一體化」的傾向,歐洲聯盟逐漸由經濟方面的合作邁向經濟與政治合作並重,具有向聯邦過渡的傾向;

二是為實現歐洲的夢想,包括讓·莫內在內的許多政治家、歐洲的一些政黨與利益集團,積極推動歐洲聯盟向聯邦的方向發展。

三、歐洲聯盟法使兩大法系日益融合

歐洲聯盟最初的國家都是大陸法系國家,歐洲聯盟的法律受到大陸法系的強烈影響。 歐洲經濟共同體首先接受大陸法系的方式,尤其是法國的傳統。歐洲共同體的法院機構與司法行政也完全採用法國的模式。

1973年英國、愛爾蘭加入後,聯盟的法律又受到了普通法系的影響。首先,判例在調整非行政案件中所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1975年的「瑪蒂沙案」中,歐盟法院明確地遵循了「先例」。20世紀80年代,歐洲法院的程序制度在兩個方面得以發展,一是口頭辯論的運用,二是採取英國的「聽取對方之詞」的規則。

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出,歐洲法院的發展與兩大法系有密切的關系。歐洲法院本身就是在兼取兩大法系原則的基礎上不斷地向前發展的。歐盟法也為兩大法系的融合提供了條件,使他們能夠相互取長補短。如普通法系的正當程序原則已經被大陸法系廣泛接受,而大陸法系的均衡與合理期待原則也為普通法系國家所接受。

四、歐洲聯盟法是法律全球化的實驗室

歐洲聯盟作為一個區域性的經濟政治組織已經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其一體化程度遠非其他經濟組織可以望其項背。歐洲聯盟雖然是歷史的產物,其形成與發展都是由歷史的合力形成的,但是,歐洲聯盟法律制度給我們留下了寶貴的財富,在人類法律發展史上將佔有重要的地位。

首先,歐盟法是一種特別的法,為我們在經濟政治合作方面提供了法律上的樣式。

其次,歐洲聯盟的擴大與發展,使得歐盟的版圖不斷增加,新加入的這些國家之間的文化、宗教並不完全相同,如何處理這些問題,加強成員國之間的合作,歐盟也為我們提供了一個解決文化宗教問題方面的樣式。

總之,歐盟在經濟、政治、外交、安全、司法等方面為成員國提供了一個可以廣泛交流與合作的平台,歐盟的法律在協調成員國的沖突、解決成員國的矛盾、促進成員國經濟政治的合作與發展、保障歐盟公民的基本權利方面做出了巨大的成績,在人類法律發展史上佔有重要的地位,是法律發展史上一筆不可多得的財富。

6. 二、比較說明歐盟憲法、條例、指令、決定、建議和意見、歐洲法院的判決這些法律淵源的效力。

歐盟法律淵源 與各成員國的法律類似,,歐盟將其頒布的法令分為三種形式,,即共同體基礎法、共同體與非成員國 間簽訂的條約以及基本原則和從屬的法律法規。 1、基礎性的共同體法律 成員國在建立歐盟時簽訂的條約,如《歐洲煤鋼共同體條約》、《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歐洲原子能 共同體條約》、《馬斯特里赫特條約》、《 阿姆斯特丹條約》和《尼斯條約》等構成共同體的法律基礎。 從法理上講這些基礎性 條約是一種類似憲法性質的法律文件。另外,基礎條約的補充性公約和備忘錄、及 歐盟與其他非成員國締結的國際協定都是歐盟法的重要內容。這些基本法律對各成員國具有直接約束力。 2、共同體的一般法律原則 由於共同體的條約規定的比較籠統,在關於共同體的具體運作方面,歐洲法院提出,利用司法實踐中的基 本原則對歐盟的實體法進行補充。 這些基本原則主要是:保護人權、言論自由、行動自由、宗教自由、尊 重個人隱私、財產保護、 貿易自由、信賴保護和安全原則、相稱原則(即立法、司法中所採取的手段不能 超過達到目的所需的必要限度)、平等無歧視原則(即歐盟成員國消除邊境障礙,各成員國的人力資源、 貨物、服務貿易和資金平等自由流動,不得有內外有別的歧視)。 與上面講的共同體基本法律一樣,這些 基本原則對各成員國產生直接約束力。 3、 派生性的共同體法律 根據基本法的授權, 歐洲委員會、 歐洲議會和歐洲理事會可以頒布一系列派生性的法律。 其中最主要的 有規定、指令、 決定、 建議和意見。 (1)規定 從性質上講, 共同體的法規相當於成員國國內法律體系中的法律。它在生效後不須成員國立法機關將其轉 換成為國內法,即對各成員國具有直接約束力。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歐盟委員會根據理事會指定的基礎規 定頒布相應的實施細則。 (2)指令 指令是一種應用較廣的法律形式。指令本身對歐共體的公民並不具有直接的約束力,每個指令都有一個時 間規定,它要求各成員國在此期限內將指令的內容轉化為成員國的法律。只有從這時起指令才對公民個人 具有法律效力。 (3)決定 這是一種執行決議,是執行歐盟法令的一項行政措施,目的在於提高歐盟法令的公開性和透明度,約束有 關成員國、公司或某個人。決定可由理事會或委員會發布,往往涉及有關協議規定的某個領域,對企業或 個人行為產生直接影響。 (4)建議和意見 建議和意見不具備任何的法律約束力。它作為歐盟立法趨勢和政策導向,僅供成員國參考。 歐洲法院職權: (一) 司法審判權 歐洲法院依據歐共體條約第169、170條的規定,受理由委員會或成員國提起的對違反歐共體法的成員國的訴訟,以明確各成員國的責任,同時就訴訟所涉及的問題向有關成員國發出警告。此類訴訟的根本目的在於糾正成員國違反共同體法的行為,執行共同體法的規定。 在審理此種案件後,歐洲法院將作出判決。與國內法意義上的判決不同的是歐洲法院無權在判決中命令某成員國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盡管這並不意味著可以不執行判決。根據共同體條約,如果法院認為一成員國對於依照本條約由該成員國承擔的義務中有一項義務未予履行時,該成員國有義務採取為執行法院判決所應採取的措施。很顯然,判決是有約束力的,但執行方式保留給各成員國,這展示了歐共體在維護法律秩序與顧及成員國間尋求平衡的技巧。 (二)對歐共體機構行為的審查權 歐共體法律制度在發展過程中主要受大陸法系的影響,其中又以法、德的影響為大,因而在對歐共體機構行為進行審查的法律設計上借鑒了法國行政法院和德國憲法法院的經驗,規定了歐洲法院對歐共體機構行為的審查權力和范圍。 條約173條規定: 「歐洲法院應當審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共同制定的法令的有效性,審查由理事會、委員會、歐洲中央銀行及歐洲議會單獨制定的旨在對第三方產生法律效力的法令的合法性,但對它們所作的建議和意見除外。」通過此條,在基礎條約中就明確規定了歐洲法院對共同體機構立法的審查權。 根據歐共體條約,允許對共同體機構行為提出四類訴訟:無效、拒絕行為、非法和損害賠償。 (三)初步裁決管轄權 歐共體司法制度的一個特點是成員國法院與歐洲法院共同行使歐共體的司法權,成員國法院管轄著大量的涉及歐共體法的訴訟。成員國個人之間、公司之間以及個人或公司與成員國之間發生的涉及歐共體法的糾紛只能在成員國法院解決,這就必然引起歐共體法解釋和適用的統一性問題,因而歐共體條約建立了特有的初步裁決程序。 歐共體條約第177條規定 :「歐洲法院有權就以下事項作出初步裁決: (1)本條約的解釋; (2)共同體機構與歐洲中央銀行法令的有效與解釋; (3)根據理事會法令所設機構的章程的解釋,如那些章程有此規定。 成員國的任何法院或法庭在受理此類事項時,如認為對該事項的裁決是其作出裁決所必須的,則該法院可請求歐洲法院對此事項作出初步裁決。 參考文獻: 法大歐盟法研究中心

7. 歐洲聯盟法的基本內容有那些

第二節 歐洲聯盟法的基本內容

一、歐洲聯盟的主要機構

1.理事會
其前身為部長理事會,《歐洲聯盟條約》上改為「歐盟理事會」,由各成員國部長級代表組成,是歐盟的最高決策機構和實際立法機構,在歐盟中居於中樞地位。理事會的職責主要是制定歐洲聯盟的各項基本政策,以確保基礎條約的執行和履行。在實踐中,理事會具有雙重職能:一方面作為歐洲聯盟的立法機構,它負責協調各個成員國的經濟政策,指導歐洲聯盟各個領域的工作和活動,制定歐洲聯盟的方針、 政策和各種形式的法規; 另一方面作為成員國政府間機構,各成員國政府代表又分別代表各成員國維護本國利益。
2.歐洲理事會
又稱首腦理事會,由各成員國元首和政府首腦以及外交部長組成。它是部長理事會的進一步發展,其職能是為歐盟確定指導方針和方向,對政治合作及對與歐盟共同利益相關的重大事務進行協調並作出決定,並且可以針對歐盟中的政策性問題進行討論和決議。歐洲理事會的決議必須通過部長理事會的程序才能生效。
3.歐盟委員會
這是歐盟的獨立機關,由各成員國一致同意任命的17名委員組成。委員須有成員國公民身份,但以純粹個人的資格接受任命,不聽命於任何組織或成員國政府。其主要任務是:
(1)對是否實施歐盟法進行監督;
(2)對必要的事項提出建議或意見;
(3)在指定范圍內行使決定權,並參與聯盟立法;
(4)為實施理事會決定,行使理事會授予的許可權,頒布法規。
4.歐洲議會
它由成員國公民直接選出的議員組成,議員不得同時擔任成員國政府或歐盟其他機構的任何職務。它不是以各成員國的國家為單位,而是以橫跨幾個國家的政治集團為單位進行獨立的議事活動。在形式上,歐洲議會是歐盟最高議事機關和監督機關,但實際上擁有的權力十分有限。從其發展來看,其權力逐漸加強,特別是在立法過程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除此之外,歐洲聯盟還設有貨幣委員會、審計院等幾十個機構從事專門性工作。《歐洲聯盟條約》新設歐洲中央銀行和歐洲中央銀行系統與區域委員會。

二、歐洲聯盟的幾項重要法律制度

1.關於建立統一市場的法律制度
歐洲聯盟實現經濟一體化的基礎是關稅同盟。通過關稅同盟,使各成員國調整立法,實行統一的對外關稅,消除成員國之間在相互商品貿易中的各種障礙,實現的所有商品和各種生產要素(人員、服務和資本)在歐洲聯盟范圍內自由流動,從而建立統一的歐洲市場,實現經濟一體化的目標。
關稅同盟是歐洲聯盟統一對外貿易法的基礎。其特點是:以統一的歐洲聯盟關稅領土取代分立的各成員國的關稅領土;對內取消各成員國之間貿易關系中的一切關稅以及具有同等效果的措施,實行商品的自由流通;對外與第三國的貿易關系中各成員國建立統一標準的關稅制度。
《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規定了成員國之間人員自由往來、勞務自由提供、資本自由流動的制度。人員自由往來的制度在歐洲聯盟已經基本實現。 目前, 歐洲聯盟內部可以自由流動的資本有:直接投資、不動產投資、匯回本國的利潤、短期和中期商業信貸等。
2.歐洲聯盟競爭法
競爭法是歐盟共同社會經濟政策的一個組成部分。其內容十分廣泛,從專利、商標到價格歧視、傾銷乃至企業的合並與集中等。歸納起來主要是三方面的禁止:
(1)限制性措施的禁止。 規定企業間任何影響到聯盟內部貿易的,以及妨害、限制或破壞競爭的協議或一致行為的措施,一般都在被禁止之列,個別的可除外。
(2)支配性地位的禁止。 規定任何不正當地利用一種支配性地位和干擾成員國之間貿易的行動都是禁止的。
(3)國家援助的禁止。 成員國援助或授權援助一個企業或一種商品的生產,導致或可能導致破壞競爭的都是禁止的。但某些特殊原因的援助例外,比如給予消費者個人的具有社會福利性質的援助,用以彌補自然災害或意外事件引起的損失的援助。
3.歐洲聯盟反傾銷法
反傾銷問題在《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中屬於競爭法的一部分,其目的在於禁止成員國通過商品傾銷來阻礙、限制或破壞共同市場內部的競爭。隨著國際貿易的擴展和深入,歐盟反傾銷法已經形成了以條約規定為基礎、以理事會條例為主幹的完整體系,主要針對第三方國家所實施的傾銷行為,適用於所有產品貿易。根據有關條例,反傾銷案的成立必須具備三個基本條件:
(1)外國產品在歐洲聯盟市場確有傾銷事實;
(2)這種傾銷給歐洲聯盟工業造成損害;
(3)對被訴產品徵收反傾銷稅適用於所有產品貿易, 包括農產品,但不包括服務貿易。
4.歐洲聯盟公司法
歐盟公司法由歐盟基礎條約的有關條款、歐盟有關機構的立法以及歐洲法院的判例組成,但這些規定基本上都是原則性的。協調和統一各成員國不同甚至相抵觸的公司法是歐盟公司法的首要目標。到目前為止,歐盟公司法尚未形成完備的體系,有關公司法的規定仍然是理論多於實踐。
5.歐洲聯盟對外締約權
作為國際法的主體,歐洲聯盟具有國際法上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享有對外交往和締結條約的權力。歐洲聯盟的締約權有兩方面:
(1)明示締約權: 指《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明確賦予歐洲聯盟在一些特定事項上締結條約的權力,包括為實施共同商業政策而締結的關稅和商業協定;同那些與某些成員國具有特殊關系的非歐洲國家簽訂的聯系關系協定;同聯合國的組織、專門權構以及其他國際組織簽訂的合作協定等。
(2)默示締約權:通過歐洲法院的判例逐步確立。
關於歐洲聯盟的締約許可權,歐洲聯盟擁有專屬許可權和共有許可權,在歐洲聯盟享有專屬許可權的領域,成員國不再有權締結與歐洲聯盟行使的明示或默示權力明顯或潛在發生沖突的條約。

三、司法制度

1.歐洲法院
歐洲法院是根據歐盟基礎條約設立的獨立機構,其職責是保證歐洲聯盟的法律得到尊重,保證在解釋和適用歐洲聯盟法律過程中的法律統一。
(1)歐洲法院由15名法官組成,推選其中一人為院長,並由9名檢察官(即公設律師、法律顧問或合法性代理人)協助工作, 下設1正2副3名書記官組成。法官和檢察官任期6年,院長任期3年。
法官任職期間不得擔任任何其他政治或行政職務,也不得從事任何計酬或不計酬的其他職業。檢察官的工作獨立於法官,他們不代表歐洲聯盟也不代表任何成員國,只為公共利益代言,其意見對法官具有重要影響。
(2)歐洲法院管轄權,包括:
①先予裁決的權力。先予裁決權指歐限洲法院有權對成員國法院提出的有關條約的解釋、歐洲聯盟機構通過的法令的效力和解釋,或者其他機構的章程的解釋問題進行裁決。這一程序適用於成員國法院已經受理並且正在審理的涉及到歐盟法解釋的案件。在此,歐洲法院行使的職能相當於憲法法院的職能。
②受理委員會或一個成員國對另一個成員國違反歐盟法的訴訟。歐洲法院有權對成員國違反歐盟法的事實進行審查,直至宣告違法行為的存在。
③受理對歐盟機構提起的訴訟。歐洲法院有權應當事人請求,對歐盟機構的法令和其他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確定其是否符合歐盟法,從而在法律上制約歐盟各機構管理聯盟的行政行為,歐洲法院在此行使行政法院的職能。
④歐洲法院同樣具有普通法院的職能,有權受理純司法性質的案件。它有權審理非契約上的損害賠償的糾紛,以及聯盟機構與其雇員的僱傭契約上的糾紛。
2.訴訟程序
直接向歐洲法院提起訴訟應遵循的法定正常程序分為四個階段:
(1)書面程序。 這是由原告提出訴狀開始的第一階段。法院書記官將訴狀及有關資料送達被告後,被告在一個月內應提出答辯。對此,雙方可反駁和再答辯。然後書面程序結束。
(2)預先調查。 這一階段,涉及到對事實問題的認定,由法院決定需要哪些證據。收到訴狀後,法院院長即指定法官擔任審判長,相應法庭負責審理,並同時指定檢察官。法官著手審理,並進行必要的開庭、調查取證、鑒定等。全部調查取證完畢,院長決定下一程序開始的日期。
(3)口頭程序。 相當於正式的開庭審理階段,由院長主持。審判長宣讀報告後, 雙方當事人及代理人進行詢問, 檢察官宣讀意見書。
(4)判決。判決由法官秘密評議後作出,以多數法官意見為准。判決當眾宣讀,自宣告之日即起生效。歐洲法院的判決為終審判決,不得上訴。
歐洲法院對其判決沒有直接執行的許可權;但由於歐盟法規定了有關成員國應採取相應的措施,同時規定了對拒不執行判決的成員國所採取的制裁措施,所以其判決基本上得到了履行

8. 什麼是歐盟指令

各成員國政府有責任將本國的法律與指令取得協調一致,與指令有沖突的現行國家法律都應撤消。歐盟頒布指令的根本目的是消除歐盟成員國之間的貿易技術壁壘,實現產品在成員國之間的「自由流通」。指令主要規定了與健康和安全有關的基本要求,對於電氣產品,還規定了電磁干擾和抗干擾的要求。 編輯詞條 歐盟協調標准 「歐盟協調標准」是指由CEN、 CENELEC 和 ETSI 根據歐盟委員會與各成員國商議後發布的命令制定並批准實施的歐洲標准。1999 年以來,歐盟委員會向歐洲標准化機構下了26 個標准化委託書,其中13 個與新方法指令有關。CEN、CENELEC 和ETSI 制定「協調標准」的程序是公開透明的, 並且建立在所有利害關系方意見一致的基礎上。根據歐洲標准化組織的規定,各成員國必須將協調標准轉換成國家標准,並撤銷有悖於協調標準的國家標准,這一規定是強制性的。協調標準的標題和代號必須在歐共體官方公報上發布,並指明與其相對應的新方法指令。製造商的產品只要符合由官方公報公布、且已被轉化為國家標準的協調標准,即可推定該產品符合相應的歐盟指令的基本要求。執行協調標準是一種自願性行為,製造商可以自由選擇採用任何其他技術方法來確保符合基本要求。 根據歐盟網站資料統計,截止 2002 年底,由 CEN、 CENELEC 和 ETSI 這三個歐洲標准化組織制定的協調標准已有2000 多個。如:低電壓指令(Directive 73/23/EEC)涉及的協調標准有 600 多個,建築產品指令(Directive 89/106/EEC)涉及的協調標准有 50 多個,機械安全指令(Directive98/37/EC)涉及的協調標准有 400 多個,電磁兼容指令(Directive89/336/EEC)涉及的協調標准有90 多個,醫療設備指令(Directive 93/42/EEC)涉及的協調標准有200 多個,燃氣設備指令(Directive 90/396/EEC)涉及的協調標准有95 個,無線電通信和電信終端設備指令(99/5/EC) 涉及的協調標准有180 多個。、 歐盟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初探 作者:張麗莉 孟冬 崔路 王力舟 來源:中國標准化 日期:2006-3-7 16:10:20 1.引言 技術法規、標准與合格評定程序是世界貿易組織(WTO) 《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以下簡稱《TBT 協定》)所管轄的技術性貿易措施,是任何一個經濟體在構建其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時不可或缺的三要素,三要素之間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當然,針對貨物貿易中的不同對象,基於各經濟體不同的貿易政策和經濟、技術發展水平,三要素的作用不是並重的,而是各有其側重。自建立歐洲經濟共同體、創立歐洲單一市場始,到現在建成政治、經濟一體化的歐洲聯盟的過程中,歐盟已形成一個比較完整的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其中三要素具有協同作用的典型特徵。本文旨在通過對歐盟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構成和三要素對具體貨物貿易對象的應用的剖析,闡明一經濟體在構建其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時,必須對三要素給以同樣重要的戰略地位,統籌兼顧各要素的發展規劃,並使之在統一的有機整體中發揮協同作用,方能在促進技術創新、提高科學水平的同時,跨越和打破其他經濟體依託技術性貿易措施構建的技術性貿易壁壘,使其對經濟貿易形成可持續發展的良好態勢。 2.歐盟的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 在建立歐共體初期,各成員出於維護本國經濟利益的目的,自行制定了符合本國經濟利益和科技發展水平的技術法規和標准,使得歐共體內部缺乏協調一致的技術法規、標准與合格評定程序,導致歐共體成員之間貿易的種種不便,阻礙了單一市場的建立。建立協調一致的技術法規、標准與合格評定程序體系,從而在歐共體內部構建統一的市場,促使貿易便利化一直是歐共體努力的方向。從 60 年代初起,歐共體就開始了協調技術法規、標准及合格評定的制定工作,從舊方法指令到新方法指令,輔之以歐洲協調標准以及使合格評定模式規范化的「全球方法」的制定,在歐盟內部已經初步形成了較為系統、成熟和協調化的、涵蓋技術法規體系、標准體系與合格評定程序體系的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 2.1 歐盟的技術法規體系 在歐盟,歐盟委員會、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分享歐盟的立法權,而歐盟理事會享有決定性的權力。 歐盟技術法規主要是歐盟理事會和歐盟委員會依據四個基礎條約(《歐洲煤鋼共同體條約》、《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條約》、《歐洲聯盟條約》)制定的各種規范性法律文件,主要形式包括條例、指令和決定等,正式批準的文件頒布在每個工作日出刊的《歐盟官方公報》的 L 卷上: -條例(Regulations)具有普遍適用性、全面約束力和直接適用性。條例具有基礎條約實施細則的性質,它相當於議會通過的法令。須經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三讀批准後方能頒布實行,條例公布生效後各成員國必須執行,無需轉化成本國立法。 -指令(Directives)是要求歐盟各成員國把有關立法納入歐共體法律的條文,它只能以成員國為發布對象,是對成員國具有約束力的歐共體法律。指令的實施方法可自行選擇,一般給成員國一定的期限使其轉化為國內法律,成員國在實施指令的同時必須修訂或廢除與指令有悖的國內法律。 -決定(Decisions)是有明確針對對象的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它可針對特定成員國或所有成員國發布,也可以針對特定的企業或個人發布,還可針對進口自歐盟之外經濟體的具體產品。它與條例有類似的效力,但是適用的范圍不同。條例具有普遍性,對所有成員國具有約束力,而決定只具有特定的適用性,是針對個別、具體、確定的群體、個人或事件。 在歐盟技術法規體系中,指令佔主導地位。歐盟絕大多數產品的技術立法都是以指令的形式發布,只有很少部分是以條例或決定等形式出現。 歐盟技術協調指令的制定有兩種不同的方式,因此其技術協調指令也分為兩種類型。 -舊方法指令(0IdApproachDirectives):1985 年前的技術協調指令通常對產品的規格和技術要求做出詳細規定,要求成員國完全執行。按照這種方法制定的歐盟指令主要集中在葯物、農葯、食品添加劑和機動車輛等領域。這在三要素協同作用機理的理論研究中,可歸為「規定型技術法規」。規定型技術法規是指確定了達到特定結果方法的一類技術法規,它確定了要達到特定結果的方法,其焦點集中在達到目標的惟一途徑上。因此,規定型技術法規的最大特點是其具有方法上的確定性。 -新方法指令(NewApproachDirectiyes):1985 年,歐共體理事會頒布了《關於技術協調與標準的新方法的決議》 (85/C136/01),建立了以新方法指令為主體的較完善的技術法規體系。新方法指令的特點是只在安全、健康、環保等方面制定基本的、強制性的要求,達到指令目標要求的途徑是多方面的、有選擇餘地的,而對指令要求的符合程度則由相應的合格評定程序予以判定。在 j 要素協同作用機理的理論研究中,這種類型的技術法規可歸為「功能導向型技術法規」。功能導向型技術法規以精確的術語規定了要達到的目標,但允許通過對實體本身進行調控來確定其達到結果的方法。 2.2 歐盟的標准體系 歐盟標准體系的特點是與其技術法規緊密相連。歐盟技術法規的制定僅限於產品在歐盟統一大市場中流通時所必須符合的保證安全、健康、消費者保護與環境保護的基本要求,並不對符合要求的具體途徑做出強制性規定。只有完全符合這些基本要求的產品才能在歐盟境內銷售和使用,至於如何使產品符合指令中的基本要求的,並沒有列出具體的技術細節,而是通過發布「協調標准」(EN)的方式為製造商和進口商提供指導。歐盟委員會授權區域標准化組織(歐洲標准化委員會CEN、歐洲電工標准化委員會CENELEC 和歐洲電信標准學會 ETSI)承擔技術標準的制定工作。歐盟指定領域的協調標準的制定通常由這三個歐洲標准化組織完成,它們為歐盟成員國及其統一市場的貿易利益提供技術支持。 協調標準的制定以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為基礎,它是滿足指令基本要求的「快速跑道」,協調標准具有「據此推斷符合基本要求」的地位,是製造商證明產品符合指令要求的一種工具。目前,依據新方法指令的 基本要求制定的協調標准達2000 余項,《歐盟官方公報》不定期地公布與相關指令相適應的協調標准題錄。但這些協調標准在新方法指令中仍然保留其自願採用的性質,它為生產企業正確實施新方法指令提供了更多的選擇機會。然而,指令往往又賦予協調標准特殊的地位,也就是凡符合協調標準的產品,可以被推定為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這就為歐盟以功能導向型為主的技術法規的有效實施搭建了平台。藉助協調標准,歐盟技術法規達到其既定目標。這種符合性推斷,使得歐盟各成員國的生產商和擬向歐盟出口產品的其他國家的生產商以採用歐洲協調標准為達到歐盟相關指令的首選措施。 2.3 歐盟的合格評定體系 為了使其技術法規得到有效的實施,歐共體理事會於 1989 年通過了「關於合格評定全球方法的決議」(90/C10/01),該決議提出了合格評定的總體政策和基本框架,規定了在技術協調指令中採用的合格評定程序,用以確定產品對技術法規和協調標准要求的符合性,保證並提高投放市場的產品質量。1993 年歐共體理事會又通過了「關於合格評定程序各階段的模式和 CE 合格標志的貼附及其使用規則的決定」 (93/465/EEC),該決定對合格評定全球方法決議進行了補充,規定了新方法指令巾將要使用的合格評定的指導原則和具體程序,同時還對加貼和使用CE 標志的規則做出規定。 歐盟的合格評定程序細分為8 種基本模式和8 種派生模式。這些模式依據產品生產的不同階段(例如設計、定型、完全生產)、有關評定的類型(例如文檔審查、型式批准、質量保證)和承擔評定的主體(製造商或指定機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依據這些模式,合格評定活動以第一方(製造商)或者第三方(歐盟認可的合格評定機構,因在《歐盟官方公報》上向各成員通報其名錄而被稱為NB 機構,即NotifiedBody)為基礎進行。 歐盟在每一項新方法指令中都規定了對所涵蓋產品的合格評定程序,並依據產品的危險程度,要求採用不同的合格評定方法。指令中提供的合格評定模式為製造商提供了一定的選擇空間。NB 機構依據每個相關指令中規定的合格評定程序進行合格評定,以保證產品投放市場前符合該指令的基本要求。 3.歐盟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中三要素的關系 3.1 三要素的主要區別 3.1.1 措施制定主體 技術法規是由立法機構、政府部門或其授權的其他機構制定的。歐盟的技術法規是由歐盟理事會和歐盟委員會依據基礎條約授權而制定的各種規范性法律文件。 標準是由非政府部門的標准機構制定的。歐盟的標準是由CEN 和CENELEc 等歐洲標准化組織制定的技術文件。 合格評定程序是評判產品是否符合技術法規和標准要求的程序文件,它既要評定產品對標準的符合性,更重要的是評定對技術法規的符合性。對技術法規合格評定程序的制定部門往往與技術法規的制定部門具有相同的層次。在歐盟及其各成員制定的技術法規中往往既規定了對產品的要求,又規定了產品如何符合這些要求,成為技術法規與合格評定程序的混合體,歐盟的新方法指令就是這樣。因此,歐盟在新方法指令中的合格評定程序也是由歐盟理事會制定的。 3.1.2 強制性與自願性 技術法規和標准在法律效力上不同,技術法規是強制執行的,而標准則是自願遵守的,這是兩者的本質區別。 技術法規是規定強制執行的法律、法規或其他形式的文件,技術法規管轄范圍內的產品都必須符合技術法規的相關要求。歐盟的技術法規主要以歐盟委員會和歐盟理事會頒布的指令形式出現,是必須強制執行的。 標準是自願遵守的技術文件,標准管轄范圍內的產品供生產企業自願執行該產品的相關要求。根據歐 盟指令98/34/EC 中的定義,歐洲標準是「歐洲標准化組織為滿足非強制性重復或持續運用目的而採用的技術規范」,說明了歐洲標準的自願性質。 合格評定是據合格評定程序進行的符合性評定活動。合格評定程序是用以確定產品是否符合技術法規或標准相應要求的操作程序,既可以是強制性的,也可是自願性的,這取決於其所評定的對象和技術法規及標准中對相應對象的要求。合格評定程序以技術法規形式出現的就是強制性的,如強制性產品認證;以標准形式出現的就是自願性的,如標准化的檢驗測試方法。合格標志則是產品對技術法規和標准要求的符合性證明。 3.1.3 表現形式 技術法規是有法律約束力的強制性技術文件的總稱,具有多種表現形式。在歐盟的技術法規體系中既包括歐盟層次的法律、條例、指令、決定等,也包括歐盟各成員國的技術法規。 標準是供反復使用的非強制性技術文件。在歐盟包括歐洲標准、新方法指令中的協調標准,也包括歐盟各成員國的國家標准以及其他歐盟內標准機構制定的標准。 歐盟在其新方法指令中的合格評定程序表現為合格評定的8 種基本模式和8 種派生模式以及它們的組合。 3.1.4 約束范圍 技術法規和標准都是對產品的特性、加工過程和生產方法進行約束,也可對術語、符號、包裝、標志或標簽進行約束。但與標准相比,技術法規除上述約束之外還對適用的管理規定進行約束。 技術法規和標准規定了對產品的要求,而合格評定程序則規定了如何確定產品符合這種要求。合格評定程序是對檢查產品是否符合技術法規和標準的具體操作方法進行約束。 3.1.5 對貿易的影響 技術法規、標准與合格評定程序對國際貿易的影響程度不同。與標准相比,技術法規以及強制性合格評定程序由於其具有的強制性和法律約束力使其對國際貿易的影響更大、更直接,是最重要的技術性貿易措施。未通過強制性合格評定的進口產品不得入境;不符合技術法規要求的產品禁止在市場上銷售;而那些與標准不一致的產品則允許在市場上銷售,只是由於與當地的標准不符,可能影響其在市場中占據的銷售份額。 3.1.6 透明度要求 《TBT 協定》對技術法規與合格評定程序的透明度要求是相同的,而對標準的透明度要求有所不同。擬議中的技術法規與合格評定程序需在其正式批准與實施前向 WTO 秘書處通報,而對於標准,《TBT 協定》只是要求標准化機構應至少每6 個月公布一次工作計劃,包括其名稱和地址、正在制定的標准及前一時期已採納的標准。 為履行《TBT 協定》的透明度義務,設在歐盟委會企業總司的歐盟 WTO/TBT 咨詢點負責向 WTO 秘書處通報歐盟境內的技術法規草案與合格評定程序草案的基本情況,而歐洲標准化組織負責向ISO/IEC 信息中心通報歐洲標準的制、修訂工作計劃。 3.1.7 可協調性 標准具有相對統一的、固定的特性,在理論上是可協調的,在實踐上也能達到一定程度的一致,如歐洲協調標准、國際標准化機構和區域標准化機構的標准都是在協調一致的基礎上產生的。而技術法規缺乏這種統一的、固定的特性,常常因國家與文化特性的差異而不同,而且涉及國家主權問題,因而是不可協調的。合格評定程序亦因國家與文化特徵的不同而存在差異,這種差異是不可協調的。但是,《TBT 協定》鼓勵各成員之間通過簽署相互認可協議(MRA)來承認對方的合格評定程序結果,以避免重復檢驗,從實際意義上講,這對於雙方的合格評定程序起到了一種協調的作用。 3.2 三要素的主要聯系 3.2.1 內容上的相關性 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的三要素以產品為紐帶聯系在一起。內容上,技術法規和標准二者都是對產品的特性、過程和生產方法做的規定,也可包括術語、符號、包裝、標志或標簽要求。而合格評定程序的內容包括抽樣、檢測和檢驗程序;符合性的評價、驗證和保證程序;注冊、認可和批准程序以及它們的組合。但是合 格評定程序的實施是有針對性的,在實施合格評定的過程中,必然與技術法規和標準的具體內容發生直接的聯系。 3.2.2 措施制定的理由 制定措施如果是出於相同的理由,即出於安全、健康或環保等原因,則《TBT 協定》規定,WTO 各成員有權針對產品制定強制性的技術法規或自願性的標准,以及確定是否符合這些技術法規和標準的合格評定程序。 3.2.3 措施制定的基礎 《TBT 協定》鼓勵各成員使用國際標准作為技術法規的基礎,亦鼓勵使用國際標准作為合格評定程序的基礎。所以說,國際標準是制定技術法規與合格評定程序等技術性貿易措施的技術支撐。 3.2.4 措施的作用 技術法規、標准與合格評定程序都是技術性貿易措施的一種形式,技術性貿易措施具有推動經濟發展、加速科技成果轉化成現實生產力、提升產業技術水平、保證產品質量、保護環境和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等積極作用,但當其被用作國際貿易中的保護主義工具時,則都會對貿易產生壁壘作用。出於保護國內市場和產業利益的目的,這些技術性貿易措施有時會變成不合理的貿易壁壘的工具,例如歧視性的技術法規、過於苛刻的標准、過於煩瑣的合格評定程序等,都會給國際貿易帶來不必要的障礙。 從以歐盟為例的分析可以看出,在一個有效的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中,技術法規、標准與合格評定程序三要素相互關聯,相互支撐,協同作用,缺一不可,共同構成一個綜合、立體的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但是,WT0 各成員由於經濟技術發展水平的不平衡,政治、歷史、文化傳承方面的差異,很多成員尚未形成完整的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或是在構建的過程中沒有達到各要素的相互配合、協調發展。而歐盟的技術法規體系以其結構上的完整性、發展上的成熟性、各要素間的協調性等特徵,為 WTO 各成員構建自己的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起到了良好的示範作用。 歐盟技術法規和標准概況分析與探討 發布時間:2009.11.05 新聞來源:冷熱沖擊試驗箱|高低溫沖擊試驗箱-眾志冷熱沖擊試驗機廠 瀏覽次數:0 歐盟技術法規和標准概況分析與探討 歐盟規范管理體系是由歐盟技術法規、新方法指令、歐盟協調規范、歐盟的合格評定順序構成的歐盟指令規定的基本要求 」 即商品在投放市場時必須滿足的保證健康和安全的基本要求。而歐洲標准化機構的任務是制定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相應的技術規范 ( 即「 協調規范 」 符合這些技術規范便可以推定產品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 凡是新方法指令所覆蓋的涉及平安、衛生、健康及環境保護等產品,歐盟規定。都必須通過相應的合格評定順序,並加附 CE 標志後方能進入歐盟市場。產品一經加附上 CE 標志後,便標明該產品符合歐盟新方法指令中關於安全、衛生、健康或環境保護等基本要求,可以在歐盟市場自由流通 1 歐盟技術法規和新方法指令 然後再頒布實施。技術法規是指強制執行的規定產品特性或相應加工和生產方法包括可適用的行政管理規定 ; 技術法規也可以包括或專門規定用於產品、加工或生產方法的術語、符號、包裝、標志或標簽要求。技術法規在國際貿易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歐盟技術法規通常由歐盟委員會提出、然後經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討論通過。發達國家構築技術性貿易壁壘的重要手段。歐盟技術法規主要是以法令、指令決議等形式頒布實施的涉及平安、健康、衛生、環保等內容的強制性文件。 為減少內部自由貿易障礙 , 新方法指令則是歐盟技術法規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歐盟統一市場建立過程中。消除貿易技術壁壘,規范和協調其成員之間的技術法規和標准,同時為克服原有技術法規 ( 指令 ) 存在技術性要求過於具體、制定時間長、通過生效條件過高等缺點已不能適應歐洲經濟、科技及貿易發展要求的問題 , 歐盟公布實施了技術協調和標准化新方法》並相繼出台了一系列指令,即新方法指令,商品自由流通的法律框架內分清了歐共體立法機構和歐洲標准化機構之間的職責。 2 歐洲規范化體系及歐盟協調標准 同時歐洲規范化組織的規定,歐洲規范化體系的構成主要包括歐洲規范化委員會 ( CEN 歐洲電工規范化委員會 ( CENELEC 及歐洲電信標准協會 ( ETSI 歐洲各國的國家規范機構以及一些行業和協會標准團體。歐盟 「 協調規范 」 指由 CEN CENELEC 和 ETSI 根據歐盟委員會與各成員國商議後發布的命令制定並批准實施的歐洲規范。協調規范制定的順序是公開透明的並且建立在所有利害關系方意見一致的基礎上。各成員國必需將協調規范轉換成國家標准,並撤銷有悖於協調標準的國家規范。協調規范會在歐共體官方公報上發布,並指明與其相對應的新方法指令。製造商的產品只要符合由官方公報公布、且已被轉化為國家標準的協調規范,即可推定該產品符合相應的歐盟指令的基本要求。執行協調規范是一種自願性行為,製造商可以自由選擇採用任何其他技術方法來確保符合基本要求。 歐盟技術法規和標准概況分析與探討 3 歐盟的合格評定順序和 CE 標志 以及它綜合順序。合格評定順序的內容主要包括 2 大類 合格評定順序是指直接或間接用來確定產品是否達到技術法規或標准相關要求的任何順序。包括取樣、測試和檢查程序;評估、驗證和合格保證程序;注冊、認可和批准程序。: 即產品認證; 1 對產品的平安、功能特性等進行的實驗室檢測順序。 即所謂體系認證。其中, 2 由國家認可機構對企業或他組織機構內部質量管理或環境管理等進行的認可順序。產品認證又分為平安認證和合格認證兩種。平安認證是強制性的合格認證和體系認證是自願性的機器在投放市場時,必需附加 CE 標志,以表明該產品符合指令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 歐盟有關生態紡織品的法規及標准 字型大小:小 中 大 2008-04-15 近年來歐盟對紡織品實施了嚴格的保護措施,提出越來越嚴格的生態要求和社會責任問題,陸續發布的包括禁用染料和其他化學品的法規已形成歐盟所有成員的統一行動。歐盟是浙江省紡織品出口的主要市場之一,為此,有必要對歐盟有關生態紡織品法規及技術標準的信息有個全面的了解。 1、歐盟67/648EC 指令 歐盟於1997 年發布67/648EC 指令,是一個歐盟國家禁止在紡織品和皮革製品中使用可裂解並釋放出某些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的法令。與當時德國政府的法規不同的是增加了鄰氨基苯甲醚和氨基偶氮苯,共22 個致癌芳香胺。 2、歐盟2001/C96E/18 指令 歐盟於2001 年3 月27 日發布了2001/C96E/18 指令,該指令進一步明確規定了列入控制范圍的紡織品。該指令還規定了三個禁用染料的測試方法,致癌芳香胺的檢出量不得超出 30mg/kg。三個檢測方法為:35LMBGB82.02-2-1998(紡織日用品),B82.02-3-1997(皮革),B82.02-4-1998(聚酯)。該指令列入的致癌芳香胺中減去對氨基偶氮苯,只有21 種。 3、歐盟2002/61/EC 指令 歐盟於2002 年7 月19 日發布了2002/61/EC 指令,對氨基偶氮苯重新列入致癌芳香胺,並對它的測試方法進行了評估,重申致癌芳香胺的最大限量為 30mg/kg,並對禁用偶氮染料在所有成員國於2003 年9 月11 日開始實施。 4、歐盟2003/3/EC 指令 歐盟於2003 年1 月6 日發布了2003/3/EC 指令,重申了 67/648/EC 及2001/C96E/18 法令,並禁用一種藍色著色劑的紡織品及皮革製品,該藍色著色劑是兩只酸性金屬絡合染料的混合物,分為:611-070-00-2 及EC.NO.405-665-4;前者為 CAS.NO118685-33-0。 歐盟關於因致癌芳香胺而涉嫌禁用染料的法令滯後德國政府法規和Oeko-Tex standard 100 標准。根據目前情況,全面禁用涉嫌染料已在國際紡織品貿易中全面展開,因此,禁用含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已成為一個全球性的行動。 5、歐盟的生態標簽Eco-Label 歐盟的生態標簽是由歐盟執法委員會根據 880/92 法令建立的。申請該標簽純屬自願行為,企業希望藉此提高公眾的環保意識,從而培育自己的市場,也有的是為了提高企業產品的知名度。 最早的紡織品標准Eco-Label 是根據1992 年2 月17 日歐盟委員會 1999/178/EC 法令而建立的。2002 年5 月15 日公布了歐盟判定紡織品生態標準的新標准。它分為三個主要類目即紡織纖維標准、紡織加工和化學品標准、使用標準的適用性。

9. 歐盟規則是什麼

歐盟經濟正處在大變革中。在這場史無前例的變革中,歐盟已經取得重要成績,但也存在許多需要進一步解決的問題。今後一、二十年,將是歐盟社會經濟發生巨變的時期。變革中的歐洲經濟需要正確的評估。本文試圖在這方面提出一些看法,供大家討論。
一、歐盟經濟發展態勢
從短期看,進入21世紀後,由於受美國經濟衰退等影響,2002年歐盟經濟估計只增1%不到。但從一個較長時期看,歐洲維持上世紀90年代平均2%左右的增長速度,問題並不大。今後十年,歐洲經濟增長速度超過美國的可能性不大,但美歐經濟增長速度差距將縮小。
歐盟經濟增長速度不如美國,但發展比較平穩。通脹率一般低於2%。財政赤字占預算的比重控制在3%以內。內債佔GDP比重低於「馬約」規定的60%。投資收益率一般在3-4%。今後,在個別年份,上述個別指標可能會突破。歐盟東擴後的一段時間內,這種可能性更會增大。但今後十年,歐盟經濟大致會維持平穩的增長。21世紀,歐洲是世界經濟保持平穩增長的重要因素。
二、關於統一市場建設
迄今為止,歐盟在統一市場建設方面已經取得決定性的進展。歐盟基本上建成了統一的內部市場。1999年1月1日歐元問世和2002年2月歐元進入流通領域,使一體化進程得到進一步發展。
另一方面,我們也不能不看到,歐盟統一市場的建設是一個長期而復雜的過程。歐盟統一市場至今並未全面形成。
1958年歐共體成立後,在一個很長時期中,它的主要精力放在關稅同盟的建設和共同農業政策的實施上。到20世紀80年代中,歐共體在這兩方面已經取得重大進展,但它仍然是12個獨立存在的、分割的市場。
1985年6月,歐共體通過了《完成內部市場》的白皮書,制定了1992年底完成統一內部市場的計劃。同年12月,歐洲理事會又擬定《統一歐洲文件》,把1992年完成建設統一市場目標,以修改和補充羅馬條約的形式寫進了羅馬條約,使統一市場的建設獲得了法律上和組織上的保證。歐共體還制定286項立法,通過立法形式來消除阻礙貨物、人員、勞務、資本在12國間自由流通的各種非關稅壁壘。截止1992年底,這些立法已有95%獲得通過,其中85%已轉為成員國的立法。(註:伍貽康、周建平主編:《區域性國際經濟一體化的比較》,1994年經濟科學出版社,第106頁。)在這種情況下,歐共體宣布1993年1月1日建成統一的內部市場,基本上拆除了阻礙商品、人員、服務和資本自由流通的非關稅壁壘。隨著歐共體發展成歐盟,特別是統一貨幣歐元的問世和正式進入流通領域,標志著歐盟在建設統一的內部市場方面取得歷史性突破。
但是,歐盟全面的統一市場並未建立。
其一,歐委會2001年4月17日發表專門報告,對15個成員國按統一市場目標改革市場機制的情況進行了評估:在可量化的36個項目中,僅有20項,即佔55%的項目能在2001年6月前按預計的時間完成。(註:轉引自裘元倫:《歐元的前景主要取決於三個因素》,《2001-2002年世界經濟年鑒》。)另據歐盟有關機構統計,在歐盟1339條「統一市場規則」中,目前只有70%被所有成員國按規則作了轉化,尚有30%未成為成員國國內立法。即使已經轉化為國內立法的,真正實行和貫徹也還需要時間。
其二,根據2000年3月歐盟里斯本首腦會議做出的承諾,歐盟要到2003年才在成員國之間開放電信和電力市場,在這兩個領域實行統一的規則和法規。
其三,里斯本首腦會議還規定,2005年建成統一的金融和資本市場,在這之前先建立統一的「市場監管委員會」,而目前在歐盟內部有40多家金融監管機構。(註:鄭秉文主編:《2001-2002年歐洲發展報告》,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2年,第51頁。)它們各自為政,使統一的金融市場難以形成。
其四,目前歐盟內部還沒有統一的勞動市場,各國的養老金等制度並不統一。勞工要能充分自由流動必須無論到哪國工作,都能與該國勞工享受同等的權利及醫療、退休等社會保障。目前,在歐盟內部這方面的問題還很多。
其五,在企業層面上,目前歐盟成員國的利潤稅等制度遠未統一。2002年6月筆者在布魯塞爾訪問時,歐盟的學者曾出示一本厚厚的有關歐盟怎樣實施利潤稅的新書,書中提出了各種有關未來統一利潤稅的實施方案,並認為這些問題不解決,真正統一的商品市場不可能最終形成。
現在看來,歐洲建立統一市場的過程遠比原先設想的復雜。統一市場不是某年某月某一天建成的,它也不是哪一天宣布建成就建成了。這是一個動態的整合過程。歐洲經濟一體化對經濟增長的促進作用是在這個過程中逐步展現出來的。
三、歐元的作用
1999年1月1日歐元問世之初,人們預料,歐元很快將挑戰美元,從而結束美元在國際貨幣體系中的霸權地位。但之後,歐元對美元匯率一直走低。這時人們又對歐元問世的作用及其在國際貨幣體系中的地位,提出各種各樣的懷疑。這些意見都有失偏頗。
歐元問世和進入流通領域對於國際經濟和政治,特別是對國際貨幣體系,有著長遠而深刻的影響。它使國際貨幣體系開始向多元化方向發展。2001年,用歐元結算的對外貿易額佔世界貿易總額15%左右,歐元佔世界官方外匯儲備的比重超過12%。2001年第一季度,歐元對美元的比價雖然處於低位,但在國際債券市場發行額中,歐元債券約佔47%,超過美元債券所佔比重。這是在歐元問世前,任何歐洲國家貨幣都無法做到的。
但推出歐元首先並不是為了同美元爭奪國際貨幣體系的領導權,而是為了歐洲一體化的內在需要。因此,評判歐元成敗得失,不應首先看它對美元的匯價是上升還是下降,而要看它在推進歐洲一體化進程中所起的作用:
進一步完善了歐洲統一市場的建設。歐元問世和進入流通領域鞏固了統一市場的建設,增強和提高了歐洲市場的統一性質和程度。它也有助於建立統一的歐洲金融市場;
增強了居民對歐洲統一的認同感。歐元進入流通領域就是進入了尋常百姓的日常生活。歐洲公眾普遍認為:「歐元讓我們深感自己是個歐洲人。」這種認同感對於進一步促進歐洲的一體化建設是非常重要的;
消除了歐元區各國之間的匯率風險,成為歐洲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的穩定因素;
進一步促進了歐元區國家物價的趨同,加強了歐盟內部的公平競爭。歐元區國家的商品使用歐元統一標價後,消費者可對區內12國的商品價格直接進行比較,這既會促使生產要素在區內的自由流動和合理配置,又有助於各國商品價格的逐步趨同,有利於在歐盟各國間進行公開和公平的競爭;
促進了歐元區國家旅遊業的發展,節省了大量的貨幣兌換費用。
歐元問世和投入流通對歐盟經濟的上述作用,從本質上看,並不受歐元對美元匯率變動的影響。無論歐元對美元是升值還是貶值,歐元問世對歐盟經濟的上述作用都繼續存在。歐元問世後,它對美元的比價一度曾步步下跌,但歐盟內部卻相當平靜。歐元的國際地位也沒有因為歐元對美元匯率的波動而有明顯變化。1999-2001年,歐元對美元的匯率最低時曾跌到1歐元兌換0.82美元的水平,但它並沒有改變歐元作為國際主要貨幣之一的地位。何況歐元對美元的比價並不是一直走低,2002年即呈升勢,1歐元兌換1個多美元。用歐元結算的對外貿易額,總的說來,還出現了擴大的趨勢。迄今為止,歐元問世並不久。它需要有一個成長的過程。歐元挑戰美元只是時間的問題。過多地強調歐元對美元匯率的升降,或完全以此為標准來評價歐元的國際貨幣地位的看法,是值得商榷的。
四、歐盟經濟發展中的問題
歐盟經濟發展中的各種矛盾和問題集中表現在一點,就是增速不高,活力不足。所以出現這種情況主要由於以下原因:
1.社會經濟體制在強調公正和公平的同時,對效率注意不夠
歐盟各成員國中,德國一直被認為是歐洲經濟增長的火車頭。德國的社會市場經濟體制把以私有制為基礎的自由競爭制度視為核心和支柱。社會市場經濟的奠基人艾哈德強調,競爭是市場經濟「最內在的要求」。(註:參閱顧俊禮:《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運行機制》,武漢出版社,1999年,第一章;維·克勞斯:《社會市場經濟》,路·艾哈德基金會出版,第二章。)與此同時,社會市場經濟又強調經濟政策應對「經濟」和「社會」予以同等的重視,強調用發達的社會保障制度來平衡自由競爭和按資分配帶來的社會不公平。1997年6月16日,歐盟15國首腦簽署的《阿姆斯特丹條約》特別將實現「就業與公民權利作為歐洲聯盟的核心任務」,認為這是歐盟的「基本宗旨」之一。(註:參閱楊偉國:《歐元生成理論》,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2年,第78頁。)在這一思想指導下,歐洲國家普遍存在社會福利措施過多、福利負擔過重的問題。20世紀90年代末,歐盟的社會福利費用佔GDP的比重平均高達28%,其中1999年德國為33.7%,1998年瑞典為33.3%,法國為30.5%,丹麥為30%。(註:轉引自裘元倫:《歐洲的改革:理論解析與實際進展》,2002年2月。)法國國際關系研究所的研究人員說:「過去20年,法國5個人工作養活一個人,現在是一個人工作要養活2-3個人。人們一旦失業,初期得到的補貼和工作時得到的相差無幾。一年之後也還能得到工資的60%。全法國大約有三分之二的家庭可以享受廉租住宅補貼。有的時候,一個人不勞動反而比勞動能得到更多的收入。」結果如同英國首相布萊爾所說,他們「只知道從福利國家領錢,而對他所處的社會卻毫無責任心」。
2.宏觀調控不力
貨幣政策是歐盟對經濟實行宏觀調控的主要手段。歐盟強調,貨幣政策「不應為短期經濟目標服務」,而要以「穩定幣值」為首要目標。這也是歐洲央行堅持的政策方向。根據「馬約」的規定,歐央行是一個獨立於歐盟其他機構和各成員國政府的獨立機構,其人事任免、運營操作具有很大的獨立性,目標是維持成員國「物價的穩定」和「適度的」經濟增長。
應當說,迄今為止,歐盟對經濟的宏觀調控機制是在一體化建設過程中建立和完善的,這種狀況必然帶來兩個問題。一是歐盟對經濟的調控,目標首先是為成員國經濟達到一個入盟的共同標准服務,否則便難以把經濟發展水平參差不齊,宏觀經濟政策各不相同的各成員國納入到歐洲聯盟中來。這時如果去強調增長速度,必然會使成員國之間的差別進一步擴大,為歐盟的建立平添更多困難。因此,各成員國必然要壓縮財政支出,限制財政在刺激經濟增長方面起的杠桿作用。從長期看,從根本上看,穩定有助於經濟的增長,但從短時期看,對穩定的嚴格要求會制約對經濟的投入,限制增長速度的提高。二是調控的效率不高。歐盟層面的宏觀調控同各成員國不同的利益要求之間的矛盾,使成員國常常不去執行歐盟的有關決定。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調控的效率,最終影響經濟的增長。2002年7月20日,歐盟委員會主席普羅迪說:「目前歐盟的經濟制度存在漏洞」,「即使歐委會通過財長會議做出的決議,也缺乏必要的約束力。」他認為,這種狀況必須改變。(註:新華社柏林2002年7月20日電。)
3.科技投入不足,內部的科研合作亟待加強
歐盟與美國經濟增長速度的差距,在相當程度上是二者在科技投入和科研合作方面的差距造成的。歐盟委員會負責科研的委員菲·比斯坎指出,歐盟對科技的重視程度遠遠不及美國和日本。歐盟各成員國對科研的平均投入只佔GDP的1.8%,而美國和日本的科研投入已分別佔GDP的2.8%和2.9%。歐洲科技界流行一種說法,法國科學家從巴黎到德國慕尼黑的實驗室去工作,比到美國麻省理工學院去工作更為困難。如何聯合和集中整個歐盟的科研力量,進一步加強對科研的重視程度是擺在歐盟面前的一個重要任務。(註:新華社巴黎2000年2月26日電。)
4.勞動市場僵化既影響僱主,又影響雇員的積極性
歐盟各國普遍存在比較強大的工會組織。僱主一旦聘用了一個工人,很難輕易解僱他。員工的工資一般是由工會和僱主協會通過「自主談判」決定的,政府不予干預。因此,僱主在僱用人時非常慎重,這就影響了就業機會的增加。雇員一旦受雇,不太擔心被解僱,影響了積極性的發揮。
5.德國為「統一」付出很大代價,削弱了歐盟經濟增長火車頭的作用
德國每年為東部地區的重建付出的開支佔GDP的5%。德國經濟部的克勞斯教授認為,今後10-15年時間內,德國仍要為消化西部地區付出沉重代價。目前德國東部地區的年輕人在大批地向西部地區流動,結果東部地區「人空為患」,西部地區就業形勢卻變得格外嚴峻。在歐盟其他成員國中也存在形式不同的結構性失業現象。這是歐盟失業問題難以解決的一個重要原因。
6.統一內部市場的建設既有利於出口,又有影響競爭力提高的另一面
歐洲統一市場的建設為各成員國企業提供了一個比較穩定的內部市場,從而有利於歐盟經濟的增長,但長期地過分依賴地區內部市場,又限制了企業競爭力的提高。
7.政府對企業約束過多,影響企業積極性的發揮
歐洲國家是以高福利和高稅收著稱的。高稅收包括兩部分內容。一是對居民個人徵收的稅收稅種多,稅率高。如2000年底,法國個人所得稅的最高稅率高達54%。二是企業的稅負重。如上世紀末,法國的企業稅達37%,義大利為41.3%。(註:轉引自裘元倫:《歐洲的改革:理論解析與實際進展》,2002年2月。)稅負重影響了企業的投資能力和創新能力。
五、歐盟未來改革問題
20世紀後半期,歐洲主要做了一件事,就是進行了一體化建設。21世紀上半期,歐洲面臨三件大事:東擴、深化政治和經濟的一體化建設以及內部改革。三者之中,內部改革是基礎。
從目前情況看,歐盟的改革具有三個特點。
第一,這場改革是由上而下推動和進行的,核心是要解決歐盟體制缺乏活力的問題。
半個世紀以來,歐洲在一體化建設方面,雖然取得了歷史性的進展,但它始終沒有解決歐洲社會惰性大,體制缺乏活力的問題。它使歐洲在新的世紀裡面臨一系列新的挑戰。正是這些困難和問題迫使歐盟把內部改革問題進一步提到了議事日程上來。
2000年,歐盟在里斯本召開首腦會議,制定了歐盟的社會經濟發展遠景規劃。2001年3月,歐盟又在斯德哥爾摩召開特別首腦會議,討論如何落實里斯本會議制定的遠景規劃。會議認為,為了落實里斯本會議定下的戰略目標,歐盟在現階段必須在就業、經濟改革、科研和技術創新以及增強社會凝聚力等4個方面採取果斷有效的措施。這些問題涉及歐盟必須進一步建立或改善一系列有關的制度、標准、機構、法律和政策,並傳遞和落實到各成員國。為了進一步建立統一的市場機制,歐盟在1999年召開的赫爾辛基首腦會議上已經制定了一個五年計劃。2000年裡斯本首腦會議又制定出了具體的改革方案,要求各國逐項加以實施。
第二,改革的覆蓋面很廣。這是一場全面性質的,而不是局部性的改革。
歐委會主席普羅迪在解釋歐委會提交給2001年3月斯德哥爾摩首腦會議的建議文件時說,盡管歐洲的失業率有所下降,但在歐盟范圍內仍有1400萬人沒有工作;盡管共同市場已存在許多年,但電信、能源、運輸、郵政和政府采購等關鍵領域的統一市場仍遠未形成;盡管歐盟的高新技術投入已較前有較大增長,但與美國相比仍有相當大的差距;盡管成員國經濟保持了較高的增長速度,但貧困和發展失衡現象仍在歐盟范圍內繼續存在。斯德哥爾摩特別首腦會議確認,要解決這些問題,歐盟必須在全方位開放勞動力市場等十個方面採取措施。這些措施既涉及經濟結構和經濟體制的改革,又涉及社會問題的改革;既涉及生產領域的改革,又涉及服務和金融等部門的改革,既涉及宏觀層面的問題,又涉及企業層面的許多問題。這是一場帶有全面性質的改革。21世紀,歐盟企業改革的重點不在於把尚剩的為數不多的國有企業私有化,而在於放鬆政府對私有大中型企業的限制和約束,鼓勵企業去建立各種激勵機制,以提高企業的競爭能力。
第三,改革的幅度較大,涉及了一些多年積累的深層次問題。
比如在養老金制度的改革方面,歐盟有些國家,除法定養老金外,開始重視建立私人補充養老金。在農業問題上,2002年7月10日通過的改革方案,被稱為是一項「徹底」的改革計劃。多少年來,歐共體的農民一直是按農業產量領取補貼的。改革後將停止這一做法,改而採取固定的補貼額,農民享受的直接補貼將和農業產量脫鉤。
六、關於歐盟的發展前景
歐洲要走自己的路,建立一種既非美國式的,又非傳統歐洲模式的資本主義。
歐洲的資本主義歷來被稱為「社會市場經濟的資本主義」,以別於美國的「自由市場經濟的資本主義」。歐洲在改革,但不會根本放棄歐洲的價值觀和社會發展模式。這既有歷史的原因,又有現實的原因。歷史上,歐洲是資產階級啟蒙主義和科學社會主義學說以及科學社會主義運動的故鄉和發源地。二戰前的一段時間內,歐洲面臨納粹的「社會主義」和蘇聯社會主義的夾擊。二戰後初期,社會主義運動在世界各地的發展曾對歐洲資本主義制度的生存構成現實的威脅,「人民資本主義」等思潮在歐洲一度被廣泛傳播。社會民主黨在歐洲一直是一個重要的政治力量。這些都是歐洲不同於美國的地方。歐洲要改革,目的是革除歐洲社會和經濟體制中缺乏朝氣和競爭力的一面,而不是照搬美國的社會經濟模式,全盤接受美國的文化和價值觀。就拿社會福利制度的改革來說,歐洲也不是要摒棄社會福利制度的基本理念和核心部分,而是要杜絕濫用,消除過度的社會福利負擔,讓「那些不盡其力、不盡其責的人……喪失他原來享有的社會團結,即國家資助的權利」。歐洲的改革勢在必行,但改革需要一個長的過程。同一體化一樣,改革會取得成功,但進程是曲折的。困難將主要來自三個方面:一是改革越深入,越要求各成員國向歐盟轉移更多的國家主權和更多地觸及各成員國不同利益集團的利益,因此引起更多的矛盾和利益的碰撞。二是這樣的改革是一種巨大的創新,在歷史上沒有可資借鑒的經驗,任何重要失誤都會帶來嚴重後果。三是歐盟正處在擴大的過程中。2002年12月,歐盟首腦會議決定接納10個新成員國,這10個候選國業已完成入盟申請程序,並將於2004年成為歐盟的正式成員。新成員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更加參差不齊。他們目前的總體水平還不如入盟前義大利等「南方國家」的發展水平。東擴將給歐盟帶來新的困難。但東擴勢在必行。預計今後10年內,歐盟將擁有27至28個成員國,屆時歐盟的土地面積將達400萬平方公里,人口5億多,GDP超過11萬億美元。這將改寫歐洲的政治版圖,並對世界格局產生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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