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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政策法規

發布時間: 2021-01-13 19:50:41

1. 我國為了加強環境保護出台了哪些政策法規

憲法 環境保護法 環境影響評價法 還有若干導則。

2. 自然環境的政策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規定了環 境與資源版保護。具體的法律法權規:
一、環境保護方面: 包括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 治法、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
二、資源保護方面: 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農業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煤炭管理法。
三、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 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線保護條例、化學危險品安全管 理條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管理條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3. 求環境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法律和其他要求的審核包括三方面的內容:

1.受審核組織對相關環境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符合情況;

2.法律和其他要求的程序文件與IS9000標准要求的符合程度和實施情況;

3.受審核組織環境管理體系中與法律、法規相關的要素與IS9000標準的符合情況。

在第一階段審核和第二階段審核中都應包括對法律和其他要求的審核。第一階段審核側重於法律、法規遵守程度的有關記錄和程序文件本身以及法律法規收集識別結果的審核,第二階段則側重對法律和其他要求程序文件,以及與遵守法律法規相關要素等程序文件的實施情況,以及受審核組織各部門遵守法律、法規的實際情況進行審核。

一、對於環境管理體系文件的審核內容

以下各項內容為審核員在第一階段文件審核中對法律法規及有關要求進行審核的主要內容。

1.在IS9000中規定:組織應建立並保持程序,用來確定它的活動、產品或服務中環境因素的適用法律,以及它所應遵守的其他要求,並建立獲取這些法律的渠道。所以在審核體系文件時,首先應確認該程序文件中所規定的法律法規的收集范圍符合標准要求,即應包括與該組織的活動、產品和服務中的環境因素有關的環境法律、法規、標准(包括行業標准及上級集團的標准),需注意不應只收集有關活動方面的法規而忽略了產品和服務中環境因素有關的法規。

2.程序中應規定收集、登錄、保存法規的責任單位或人員,這是有效地執行該程序文件的基本條件。

3.程序中應規定收集頻次、收集途徑、登錄和更新方法,這是保證組織能持續獲得最新法規的需要。

4.程序應規定識別方法、以及傳達和執行的方法。組織在收集法規之後,一定要進行法規的識別。即將法規的內容與本組織的活動、產品或服務中的環境因素相對照,找出適用於本組織的各部分活動應遵守的法規要求。並且在程序文件中規定出如何將法規中的有關內容傳達到相關部門,及執行這些法規的要求。

5.組織識別法規的結果,應在體系文件附件中列出相關法律、法規清單,並應做到正確、充分、無遺漏。

6.組織應列出本組織的相關活動、產品或服務所應遵守的法規之間的關系,以使收集的法規能切實指導相關的活動。

7.組織的體系文件中應規定對本組織遵守環境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情況進行定期評審,以判斷體系是否能夠實現環境方針的要求,實現遵守法律法規的承諾。

二、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符合性的審核內容

1.在第一階段現場審核中,審核員應在現場審閱組織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證明文件,以判斷受審核方遵守法律、法規的情況,應審閱的文件包括有關遵守法規的證明文件和檢測報告,例如:

(1)新建項目、擴建項目及技術改造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2)三同時驗收報告;

(3)主要污染物(包括廢水、廢氣、雜訊)的監測數據;

(4)排污申報記錄和排污許可證;

(5)產品性能中有關環境的性能指標的檢測、鑒定報告。

通過第一階段現場審核,審核員應對受審核組織在法律法規符合性方面存在的問題作出判斷。如存在問題,審核員應進一步結合受審核方體系中的相關要素進行重點審核,例如:對不符合法規要求的問題是否已評價為重要環境因素,是否列入了目標指標和環境管理方案,對於一些需要重點控制的有關法規符合性的活動是否編制了運行控制文件等。審核員應將這些需審核的重點,在第一階段或在第二階段審核中予以重點審核。

2.在第二階段現場審核中,審核員應在受審核組織的各有關現場審閱有關法規規定的污染物的管理情況,以確認在組織的活動中能否實現法規的要求。對於這些內容的審核應貫穿在第二階段的體系審核之中。例如通過運行控制要素的審核,監測測量要素的審核以及記錄的審核等。審核的內容可包括:

(1)污水管網各排放口的位置及日常排放監測記錄;

(2)各廢氣排放口位置、高度及排放監測記錄;

(3)廠界雜訊的監測位置和監數據;

(4)固體廢物的分類、危險廢物的儲存、處理和處置是否執行了有關法規的要求。

如果在審核中發現了不符合法規要求的情況,應對體系中產生該問題的原因進行分析,分析其是屬於法律法規的收集和識別問題,還是屬於運行控制方面的問題等。並根據分析判斷不符合性質。

三、對環境管理體系中確保持續符合法律法規的要素進行審核的要求

環境管理體系是一個有機的整體,要使體系有效地實現環境方針,就要在體系的各相關要素中體現方針對遵守法律和其他要求的承諾。因此對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審核絕對不僅限於對要素4.3.2的審核。還需要對環境管理體系中確保持續符合法律法規的要素進行審核。

1. 第一階段審核

在第一階段審核中,審核員應通過文件,記錄的審核和現場審核對環境管理體系中確保持續符合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有關要素進行審核,包括:

(1) 環境方針中組織是否已明確承諾遵守適用的環境法律法規的要求;

(2) 環境因素識別和評價程序中,是否已明確規定法律法規的要求是評價重要環境因素的主要准則之一;

(3) 目標指標的制定是否充分考慮到持續確保法律法規符合性的原則,相應的環境管理方案是否滿足當地有關環保法規的各項要求;

(4) 受審核組織的培訓計劃中是否包括環境法律法規的培訓,是否能夠確保各有關部門了解所應遵守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內容;

(5) 組織在信息交流程序中是否規定定期就法律法規的符合情況與政府和相關方進行交流,並予以記錄;組織內部的有關法規的信息交流是否在程序文件中規定了進行交流及記錄的方法;

(6) 組織在運行控制文件中是否已規定出確保組織的活動持續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內容。如新產品開發設計、新建、改建或擴建項目,污染物處理、危險廢物的運輸、儲存和處置等;

(7)組織是否已在體系運行中定期對法律法規的符合性進行評審並把評審結果報告最高管理者。

2.第二階段審核

在第二階段審核中,應側重對法律和其他要求程序文件以及與遵守法律法規的相關要素的實施情況進行審核,例如:

(1)獲取和識別適用的法律法規的程序是否已得到有效實施;

(2)受審核組織有關法律、法規的培訓是否已按計劃實施,各重要崗位的人員是否了解應遵守的相關法規的內容;

(3)是否執行了信息交流程序中有關法規的交流內容;

(4)涉及到法律法規符合性的各項運行控製程序的執行情況和日常監測記錄是否符合文件要求;

(5) 組織對涉及法律法規符合性的有關行為進行監測和測量的情況,以及發現不符合或有不符合的傾向時,是否按程序文件的要求採取了措施。

對審核中發現的問題,應從體系的角度分析產生的原因,並根據情況判斷不符合的性質。責成受審核方針對體系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糾正,並採取預防措施。

4. 最新環境法律法規有哪些

環保的法律法規很多,涉及各行各業的方方面面,如環保綜合類、水體環境、大氣環境、雜訊振動、固體廢物、化學品、放射輻射、防震減災、建設項目、綜合整治、排污管理、能源資源、自然保護、綠化環衛、土地農業、監測監理、環保政務、環保科技等領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都涉及到環保。因涉及的法律法規太多,不在這里一 一列出,請參考http://wenku..com/link?url=-UjhVQb9o8-cMtQ3oOgOwm9SzbhnZ-OS4Aa9KUR60WN05rL0KsIzoHb_kLo4LsdSkb80Nr_查看。

5. 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都有什麼

http://www.zhb.gov.cn/law/index.htm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野生動物的保護、馴養繁殖、開發利用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本法各條款所提野生動物,均系指前款規定的受保護的野生動物。

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適用漁業法的規定。

第三條 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國家保護依法開發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加強資源保護、積極馴養繁殖、合理開發利用的方針,鼓勵開展野生動物科學研究。

在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科學研究和馴養繁殖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政府給予獎勵。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義務,對侵佔或者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六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野生動物資源的管理,制定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規劃和措施。

第七條 國務院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陸生、水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

自治州、縣和市政府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確定。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水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野生動物保護

第八條 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獵捕或者破壞。

第九條 國家對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為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是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地方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定並公布,報國務院備案。

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十條 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應當在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區和水域,劃定自然保護區,加強對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的保護管理。

自然保護區的劃定和管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各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視、監測環境對野生動物的影響。

由於環境影響對野生動物造成危害時,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對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生存環境產生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保護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徵求同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 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受到自然災害威脅時,當地政府應當及時採取拯救措施。

第十四條 因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或者其他損失的,由當地政府給予補償,補償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定。

第三章 野生動物管理

第十五條 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野生動物資源的調查,建立野生動物資源檔案。

第十六條 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捕捉、捕撈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向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

第十七條 國家鼓勵馴養繁殖野生動物。

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持有許可證。許可證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取得狩獵證,並且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

持槍獵捕的,必須取得縣、市公安機關核發的持槍證。

第十九條 獵捕者應當按照特許獵捕證、狩獵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和期限進行獵捕。

第二十條 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和禁獵期內,禁止獵捕和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

禁獵區和禁獵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由縣級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一條 禁止使用軍用武器、毒葯、炸葯進行獵捕。

獵槍及彈具的生產、銷售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第二十二條 禁止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等特殊情況,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

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馴養繁殖許可證向政府指定的收購單位,按照規定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進入市場的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應當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運輸、攜帶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出縣境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

第二十四條 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進出口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所限制進出口的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批准,並取得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場核發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海關憑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查驗放行。

涉及科學技術保密的野生動物物種的出口,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禁止偽造、倒賣、轉讓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和允許進出口證明書。

第二十六條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攝電影、錄像,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單位批准。建立對外國人開放的捕獵場所,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七條 經營利用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應當繳納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標准和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物價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第二十八條 因獵捕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或者其他損失的,由獵捕者負責賠償。

第二十九條 有關地方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預防、控制野生動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農業、林業生產。

第三十條 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其他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依照關於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狩獵證或者未按狩獵證規定獵捕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並可以沒收獵捕工具,吊銷狩獵證。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持槍證持槍獵捕野生動物的,由公安機關比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破壞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破壞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以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情節嚴重、構成投機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沒收的實物,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按照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非法進出口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走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偽造、倒賣、轉讓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證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偽造、倒賣特許獵捕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 15 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上一級機關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 15 日內,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 15 日內,直接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對海關處罰或者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海關法或者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保護野生動物有關的國際條約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四十一條 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二條 本法自 1989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6. 近年來,關於生態環境方面的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1. 環境保護法 1989.12.26

  2. 防沙治沙法 2001.8.31

  3. 環境影響評價法2002.10.28

    1.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內例容 2009.8.17

  4. 海洋環境保護法 2013.12.28

  5. 大氣污染防治法 2000.4.29

  6. 水污染防治法 2008.2.28

    1. 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2000.3.20

  7. 野生動物保護法 2009.8.27

    1. 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1996.9.30

  8. 森林法 2009.8.27

    1. 森林法實施條例 2011.1.8

    2. 國務院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 1982.2.27

    3. 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1985.7.6

  9. 草原法 2013.6.29

  10. 城鄉規劃法 2007.10.28

    1. 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 1988.12.20

    2. 城市綠化條例 2011.1.8

    3.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2011.1.8

    4. 城市供水條例 1994.7.19

    5.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2013.10.2


僅供參考。

7. 我國有關環境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
·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
·煤炭經營管理辦法
·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
·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格證書管理辦法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

8. 我國有哪些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條文和政策法規

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主要有:《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環境影響評價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等。

我國現行主要的環境保護法規、規章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等。

1、《環境保護法》

第二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減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採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勵和支持。

第二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改善環境,依照有關規定轉產、搬遷、關閉的,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支持。

2、《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或者地方的經濟、技術條件,適時修訂水環境質量標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第十六條 防治水污染應當按流域或者按區域進行統一規劃。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准。

3、《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設施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和程序進行驗收;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4、《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 排污費數額確定後,由負責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向排污者送達排污費繳納通知單。

排污者應當自接到排污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到指定的商業銀行繳納排污費。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將收到的排污費分別解繳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5、《.自然保護區條例》

第十四條自然保護區的范圍和界線由批准建立自然保護區的人民政府確定,並標明區界,予以公告。

確定自然保護區的范圍和界線,應當兼顧保護對象的完整性和適度性,以及當地經濟建設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需要。

9. 環境保護法法規有哪些

主要包括: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法律責任五大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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