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職處罰
① 行政機關低於法律規定的處罰標准做出罰款決定是否構成玩忽職守罪
《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如果有主述情節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
② 已經依據刑法被判刑的公職人員該如何進行行政處罰
依法判刑的公務員應當開除公職。《公務員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七條 規定:違版法違紀的行權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③ 停職檢查與行政撤職處分及責令辭職有何區別
區別:
1、處罰程度不同:
停職檢查是指由黨的組織或紀檢機關對犯有嚴重回錯誤,按照一定的程序答 ,臨時停止其所擔任的職務的一種組織措施。
行政撤職是指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違反行政紀律,需要承擔行政紀律責任。
責令辭職是指任免機關根據領導成員任職期間的表現,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通過一定程序責令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2、三者的性質不同:
停職檢查和責令辭職屬於組織處理措施的范疇。
行政撤職屬於對公務員的行政紀律處分的范疇。
3、適用范圍不同:
停職檢查和責令辭職適用於黨政領導幹部。
行政撤職適用於國家公務員。
停職檢查:是指由黨的組織或紀檢機關對犯有嚴重錯誤,已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或對抗 、阻撓、干擾、破壞對其問題的查處,妨礙案件檢查工作開展的黨員幹部,按照一定的程序 ,臨時停止其所擔任的職務的一種組織措施。
行政撤職處分:是指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違反行政紀律,需要承擔行政紀律責任的公務員的一種行政處分。
責令辭職:是指任免機關根據領導成員任職期間的表現,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通過一定程序責令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④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毆打他人,可否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毆打他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內為,不應當給予治容安管理處罰。
根據國務院法制辦秘書行政司《對〈關於對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能否給予治安處罰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05]256號)規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侵犯公民合法權益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但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應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