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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章審批制度

發布時間: 2021-01-13 08:42:28

1. 外資企業印章審批依據

外資企業印章審批依據
1、[87]粵公發(治)56號,轉發廣東省公安廳工商行版政管權理局關於貫徹《廣東省公安廳印章刻制管理規定》的通知。
廣東省公安廳,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84)粵公治260粵工商業(1984)95號,《關於工商企業刻制圖章問題的通知》和粵工商(1987)241號《關於個體工商戶營業用章問題的通知》規定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華僑企業,港澳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印章,參照國內同類企業事業單位印章規格刻制,但中央不刊五角星,以示有所區別。其所屬部門印章,一律用橫徑4.5厘米,堅徑3厘米的橢圓形規格刻制。
2、粵辦函[1993]614號,轉發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中外合資(合作),外商獨資經營企業等印章規格問題的復函。
中外合資(合作),外商獨資經營企業的印章,式樣和規格為:橢圓形,橫徑4.5厘米,堅徑3厘米,中央不刊五角星(要求刻企業標志可准予),企業名稱自左而右環排,或自左而右橫排。根據用章單位的要求,可刻制鋼印和中英文印章。

2. 急需,機關印章管理制度,或辦法,只要黨政機關的。

1、黨委印章由組織辦保管和使用,政府印章、黨政辦公室印章由黨政辦保管專和使用,印章管屬理員必須妥善保管,嚴防丟失,若因管理不善造成嚴重後果的,嚴格追究管理人員責任。

2、黨委印章、政府印章和黨政辦公室印章的使用,實行「審批制」。黨委政府的行文、決定、人事任免、合同、項目、礦山開采、各類上報材料等重大事項用章由書記、鄉長審簽後辦理,其他事項用章由分管領導審簽後辦理,日常事務用章由黨政辦主任按程序和規定辦理。

3、印章管理員對蓋章事項必須認真審定,不得隨意蓋章,若因隨意蓋章造成嚴重後果的,嚴格追究其責任。

4、印章一般不準攜帶外出,如有特殊情況需要攜章外出必須經主要領導批准。攜帶印章外出,必須做好領用登記,註明用章事由和用章時間,由經手人做好簽領手續,並負責領用期間的一切責任。

3. 企業部門公章管理辦法

僅供參考:
一 、總 則
為規范公司印章管理,確保公司資產的安全運營,維護公司信譽,特製定本管理制度。
二、印章使用范圍
第一條:公司所有印章必須按規定范圍使用,不得超范圍使用。
第二條:公司行政公章的使用范圍主要為:
1 、公司對外簽發的文件。
2 、公司與相關單位聯合簽發的文件。
3 、由公司出具的證明及有關材料。
4 、公司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
5 、公司章程、協議。
6 、員工調動。
7 、員工的任免聘用。
8 、協議(合同)資金擔保承諾書。
第三條 :公司合同專用章的使用范圍主要為:
1 、對外投資、合資、合作協議。
2 、各類經濟合同等。
第四條 :公司法人私章或總經理私章主要用於需加蓋私章的合同,財務及報表,人事任免等各類文件。
第五條:財務專用章,法人財務印章主要用於貨幣結算等相關業務。
第六條:公司各職能部門專用章僅限於公司內部工作聯系使用,不得對外。
三、印章管理
第七條 :公司印章按部門職責分工,由專人保管。印章保管人員必須切實負責,不得隨意放置或轉交他人。如因事離開崗位需移交他人的,可由部門負責人指定專人代替,但必須辦理移交手續,並填定移交登記表。為保證資金的絕對安全,財務專用章、公章、法定代表人等銀行預留印章由兩人以上分開保管、監督使用,做到一人無法簽發支票、匯票,一人無法提出現金。
第八條 :印章損壞,由公司下文件申明停止使用,辦公室將印章統一登記,收繳銷毀。
第九條 :公司行政公章等重要公章被盜或丟失,需及時向當地公安部門報案,並登報申明作廢。
第十條 :印章使用必須嚴格遵循印章使用審批程序,按照印章使用范圍,經審批後方可用章。使用公司行政公章必須經公司總經理審批後,由印章保管人蓋戳。對外重大投資、合資、合作協議在蓋合同專用章前,需經總經理審批。公司法定代表人私章或總經理私章由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本人簽字或被授權人簽字後方可使用。財務專用章、支票專用章、法定代表人由財務部門按崗位職責許可權使用。公司各職能部門專用章由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
第十一條 :印章使用須嚴格用章登記程序。印章使用,首先由用章人經有權審批人或被授權人審批後,由印章保管人根據審批規定的使用范圍在「用章登記簿」上做好登記,印章使用人簽字,然後蓋章。如遇緊急情況,審批人外出,審批人可電話批示印章保管人用章,但事後必須辦審批和登記手續。「用章登記簿」由印章保管人保管。
第十二條 :未經批准不得在空白文件上加蓋公司印章。
第十三條 :非特殊情況不準攜帶印章外出或外借。
第十四條 :印章保管人必須書面承諾嚴格執行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不私自使用印章,不因任何人指使、要求而違規用章。印章管理審批人必須書面承諾將嚴格執行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不違規審批或運用權力壓服印章保管人違規用章。印章管理承諾書一式兩份,一份由承諾人保留,一份交公司檔案室存檔。
四、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 :對違規刻章使用、管理的行為和行為人追究行政、經濟到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凡擅自私刻公司印章給予除名處理。
第十七條 : 印章使用人不經批准,私蓋印章的給予紀律處分;偷蓋印章的給予除名;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名譽損失的,按情節輕重,追究經濟責任直至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印章保管人履行職責不力,印章管理不善造成丟失的,給予除名,因管理不善,被他人偷蓋印章的,給予行政處分,不經批准使用印章的,給予除名:因違規使用印章或因保管不善丟失印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名譽損失的,按情節輕重追究經濟責任直至法律責任。
五、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下文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公司綜合部負責解釋。

4. 科學技術期刊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審批程序

第八條 出版科學技術期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 有明確的主管部門和主辦單位。
(二) 有明確的辦刊宗旨、編輯方針和報道範圍。
(三) 有健全的編輯部。專職編輯人員按任務定編,一般季刊(或半年刊)不少於三人,雙月刊不少於五人,月刊不少於七人,並設一定數量的專職編務人員。外文版期刊編輯部應配備外文專職編輯。
(四) 有固定的出版、印刷和發行單位以及必要的經費和物質條件。
第九條 科學技術期刊實行「分口審核,總口審批」的辦法。
創辦全國性的正式期刊應當由主辦單位向其部委級主管部門申請。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家科委在新聞出版署與國家科委商定的數額內審批。批准件抄報新聞出版署備案。
創辦地方性的正式期刊應當由主辦單位向其廳局級主管部門申請。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由科委商新聞出版局後審批。審批前應當報國家科委核准。批准件報國家科委、新聞出版署和當地新聞出版局備案。
第十條 兩個以上單位合辦的期刊,必須確定主管部門和一個主要主辦單位,由一個部門報批;中央單位和地方單位合辦的(含委託地方單位辦的)期刊,由中央單位按第九條規定辦理。
第十市新聞出版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逾期未辦理登記的,原批准件作廢。
主辦單位辦理登記注冊後應當及時出刊。自登記注冊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出刊的,原登記注冊自動注銷。
第十三條 正式期刊改變辦刊方針、刊名、主管部門、主辦單位、文種、發行范圍、分刊或合刊的,應當按第九條規定報批。
第十四條 正式期刊變更刊期、增減頁碼、改變出版印刷發行機構的,全國性期刊由中央各主管部門核批,地方性期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商新聞出版局核批,均需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辦理變更手續,並報國家科委和新聞出版署備案。
第十五條 新辦的期刊,五年內不得更改刊名和變動主辦單位;並應當按期向中國版本圖書館、國家科委和新聞出版署繳送樣本。
第十六條 正式期刊每年只允許出版一期增刊。全國性期刊增刊由國家科委核批;地方性期刊增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商新聞出版局核批。批准件報國家科委、新聞出版署和當地新聞出版局備案。凡經批准出版的增刊,均需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辦理「期刊增刊許可證」。
增刊的宗旨、開本、出版形式和發行范圍應當與正刊一致,並在版權頁上刊印正式刊號、增刊編號,在封面上刊印正刊名稱和註明「增刊」。但合訂本及年度目錄索引不在此限。
第十七條 期刊因故停辦,主辦單位應當持主管部門的批准件到原登記注冊新聞出版局辦理注銷手續,繳回「期刊登記證」或「內部報刊准印證」;期刊停辦半年以上不申報者,由登記機關注銷登記,不得繼續出版。凡注銷的期刊,由新聞出版局報國家科委和新聞出版署備案。

5. 政府部門什麼情況下可以蓋章,什麼情況下由負責人簽字呢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呢謝謝!!!!!!

職權范圍之內的對外蓋章,像開個證明什麼的,送達文書簽字、蓋章,但只在存根上簽字;對內簽字蓋章,像上級部門報送報表等。個人理解

6. 跪求一份企業「財務用章管理制度」

公章及財務章使用和管理制度:
1、XXX公司公章一律由公司會計保管。
2、票據章與行政回章分櫃保管,共同用章需明確答登記。
3、凡需蓋章的一般性文件、證明、資料必須經主管領導簽字審批後方可蓋章;涉及重大事項的,需經聯席會議討論同意後方可蓋章;未經批準的,不得擅自蓋章,否則追究當事人的經濟及法律責任。
4、建立公章使用登記制度,對公章的使用時間、使用對象、使用內容及批准人進行記錄。

7. 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二章 收費項目的審批管理許可權

第八條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包括中央駐地方單位,以下簡稱中央單位)申請設立收費項目,應當向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書面申請,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 中央單位申請設立下列收費項目,屬於重要收費項目,應當向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書面申請,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 (一)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的資源類收費; (二)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的公共事業類收費; (三)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較大影響的其他收費。 第九條省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省級單位),省以下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省以下單位),申請設立一般收費項目,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價格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省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審批。 省級單位、省以下單位申請設立重要收費項目,應當向省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省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級政府批准。地方重要收費項目的范圍由省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省級單位、省以下單位申請設立專門面向企業的收費項目,應當向省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省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級政府審批,省級政府在審批之前應當按照中發〔1997〕14號文件的規定徵得財政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意。 省級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收費項目,應當於批准之日起30日內報財政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十條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省級單位、省以下單位申請設立的收費項目,屬於下列情況的,應當通過本系統或行業的中央主管部門統一向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書面申請,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 (一)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的考試收費; (二)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的證照收費; (三)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的注冊、登記等管理性收費; (四)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的檢驗、檢測收費; (五)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的其他收費。 省級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無權審批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的收費以及中央單位的收費項目。 第十一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中規定設立的收費項目,已明確具體收費對象、收費范圍和收費標準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法律、行政法規中規定設立的收費項目,未明確具體收費對象、收費范圍和收費標準的,其徵收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制定;地方性法規中規定設立的收費項目,未明確具體收費對象、收費范圍和收費標準的,其徵收管理辦法由省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 第十二條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一條規定批准設立的收費項目,在執行過程中需要變更收費單位、收費項目名稱、收費對象、收費范圍、收費環節、收費期限以及收費性質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管理許可權進行審批。 第十三條除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以及國務院或省級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省以下人民政府可以批准減征、免徵、緩征屬於本級收入的收費。 第十四條在收費項目執行過程中,如遇收費項目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修改,以及國務院或省級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出台新規定,應當按照修改後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新的規定執行。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收費項目不宜再繼續執行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管理許可權予以撤銷,或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定程序撤銷。

8. 電氣線路審批制度和手續

電氣臨時線路審批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內臨時用電線路的安全管理,防止因管理使用不當造成臨時線路漏電或觸電引發事故,根據《機械製造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考核評級標准》,結合公司實際,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范圍內,建築施工、大型安裝及生產現場因使用電氣設備和電動工具而臨時拉接的電源線路。
第二章 臨時線路范圍
第三條 凡未按電氣規范敷設的線路均屬臨時線。
第四條 為了建築施工、設備調試及臨時使用的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而拉接的電源線屬臨時線路。
第五條 易燃易爆及火災危險場所內未達到其相應防火要求的電氣線路。
第三章 職 責
第六條 環境安全保障部負責《臨時用電線路申請表》的審批、用電安全監督、用能監督及申報負荷的定量審核。
第七條 環境安全保障部和製造部設備保全處按工作職責負責臨時用電線路的現場勘察、方案設計和施工安裝。
第八條 使用單位負責辦理能源使用的相關手續。
第四章 臨時線路的審批及施工
第九條 全公司范圍內所有臨時線路的安裝、敷設均由環境安全保障部和製造部設備保全處按工作職責具體實施,其它單位無權施工。

第十條 凡在公司范圍內使用臨時用電線路的單位必須按《臨時用電線路申請表》的要求填寫,並一式兩份,報環境安全保障部辦理安全審批手續,申請使用單位、環境安全保障部各留一份備查。
第十一條 外單位(相關方)在公司內從事工程施工時,需由項目發包單位協同填寫《臨時用電線路申請表》,交環境安全保障部批准後,由環境安全保障部或製造部設備保全處組織實施安裝。
第五章 其它規定
第十二條 臨時線路的使用期限一般為15天,特殊情況需延長使用期限時,需到環境安全保障部辦理延期手續,經批准後,方可繼續使用。
第十三條 基建施工用臨時線路的期限與基建施工工期一致,但最長不超過3個月,經審查合格後可辦理延期使用手續。
第十四條 危險區域內(油漆存放間、油料存放間、化危品庫、噴漆作業場所等易燃易爆場所),一般不得架設臨時線路。
第六章 技術規范
第十五條 敷設臨時用電線路應符合安全性評價要求: (一)嚴禁在有易燃易爆和火災危險場所架設臨時線路; (二)線路的架設,應選用電桿或者沿牆用合格瓷瓶固定架設。導線距地面的高度室內應不低於2.5M,室外不低於4.5M,跨越公路時不得低於6M。臨時線與支承物間、線與線間應有良好的絕緣; (三)臨時線路與其它設備、門窗、水管等的距離應大於0.3米; (四)所有電器設備的金屬外殼和支架必須有良好的接地線; (五)臨時線路應設一個總開關,每分路應設臵與負荷相匹配的熔斷器;
(六)臨時線必須絕緣良好,導線截面應與負荷相匹配; (七)臨時線路必須有一個能帶負荷拉閘的總開關控制。裝在戶外的開關、熔斷器、電表等應有防雨保護設施;
(八)臨時線路必須放在地面上的部分,應採取可靠的保護措施。穿線管完好無變形、破損,電線無破損和金屬裸露。臨時線路與建(構)築物、樹木、設備、管線間的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規范要求。潮濕、污穢場所的線路應採取特殊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七章 罰 則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單位及相關人員按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考核實施辦法》追究責任,並實施處罰:
(一)未申報臨時線路手續而拉接臨時電源線的; (二)臨時用電線路超期而未辦延長手續的; (三)臨時用電線路,不符合第六章要求的;
(四)利用臨時用電線路竊用能源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環境安全保障部。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9. 部門專用章的規定怎麼定

對任何企業來講,都需要具有公章,而公章作為公司進行公務活動,行使職權的重要標志,一定要加強管理。為了加強公司公章的管理,確保公章的正確使用,需要制定公章管理使用管理制度。
1、專項業務章(各部門用章等)由各專業部門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2、公章的使用由各保管人員設立使用登記台帳,嚴格審批和登記制度。使用《公章審批單》。
3、公章一般不得攜帶外出使用,如遇特殊情況,需攜帶公章外出,必須經分管領導批准,並由公章保管人攜章隨同。
4、公章使用(公司紅頭文件除外),必須見《公章審批單》批准後公章管理人員方可蓋章,公章管理人員應嚴格履行登記手續,因使用公章不當造成損失的,應追究其相應責任。
5、公章管理人員如工作變動,應及時上繳公章,由重新確定的公章管理人員另行辦理接收公章手續,不得私自轉交他人。
6、以公司名義簽定的合同、協議、訂購單等,由各專業人員審核並會簽(合同、協議會簽單),公司領導批准後方可蓋章。
7、私人取物、取款、掛失、辦理各種證明,需用單位介紹信時,由人事行政部嚴格審批,符合要求後辦理並登記。
8、任何公章管理員不得在當事人或委託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蓋公章。
9、對調出,解除、終止勞動關系人員要求出示相關證明的,必須持有效證件材料,經人事行政部經理審批後,方可蓋章。
10、印章應及時維護、確保公章清晰、端正。
11、公章如有不慎丟失,保管人員及時向主管領導報告,並向公章備案單位報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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