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誡勉法規室

發布時間: 2021-01-13 07:01:33

❶ 紀委依據什麼制度規定來進行誡勉談話

依據《關於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誡勉談話。

黨員領導幹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1)不能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議、決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2)不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作風專斷,或者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

(3)不認真履行職責,給工作造成一定損失;

(4)搞華而不實和脫離實際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鋪張浪費,造成不良影響;

(5)不嚴格執行《幹部任用條例》,用人失察失誤;

(6)不嚴格執行廉潔自律規定,造成不良影響;

(7)其他需要進行誡勉談話的情況。

(1)誡勉法規室擴展閱讀:

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下發的《關於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而制定,本辦法的制定是為加強和改進對黨員領導幹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

該辦法規定了應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的七種情況,指出誡勉談話時應當向談話對象說明談話原因,並應採取適當方式對誡勉談話對象存在的主要問題的改正情況進行了解。紀律檢查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也可以用書面形式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函詢;

明確了黨員領導幹部述職述廉的適用范圍,指出述職述廉的主要內容是學習貫徹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執行民主集中制情況,履行崗位職責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情況,遵守廉潔從政規定情況,存在的突出問題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要求在述職述廉前,黨委(黨組)要廣泛徵求幹部群眾對領導班子成員的意見,並由主要負責人如實反饋給本人。紀律檢查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下一級領導班子開展述職述廉工作的督促指導。在地方黨委、政府領導班子中擔任兩個以上領導職務的黨員幹部,應當分別在任職的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上述職述廉。

❷ 誡勉談話適用於非黨員幹部嗎

不適用。中央復紀委法規室:誡勉談制話作為組織處理方式之一,是落實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把紀律挺在前面的具體措施,發揮著咬耳扯袖、紅臉出汗作用,體現嚴管就是厚愛、抓早抓小的精神。它不僅適用於黨員領導幹部,也適用於一般黨員幹部。
誡勉談話是黨內談話的一種。關於誡勉談話的基本規定是2016年《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第21條:「堅持黨內談話制度,認真開展提醒談話、誡勉談話。發現領導幹部有思想、作風、紀律等方面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有關黨組織負責人應當及時對其提醒談話;發現輕微違紀問題的,上級黨組織負責人應當對其誡勉談話,並由本人作出說明或者檢討,經所在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簽字後報上級紀委和組織部門

❸ 中央紀委法規室回復:誡勉談話適用於一般黨員幹部嗎

是的,就是這個樣,
誡勉談話適用於
一般黨員幹部。

❹ 誡勉談話是什麼處分

誡勉談話與紀律處分、組織處理各司其職,都是黨組織對有問題的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的措施。

誡勉談話是對思想、工作、作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幹部進行教育的一種形式,由組織和紀律監察部門對幹部談話規誡、監督管理,並組織跟蹤考核。

誡勉談話主要是對有輕微違紀行為或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黨員、幹部進行談話、誡勉教育,達到提前打招呼、及時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誡勉談話要嚴格要求,指出其存在問題,分清是非責任,督促整改,幫助其汲取教訓,防微杜漸,使談話對象少犯或不犯錯誤。具體的制度和實施細則由各個單位參照中央文件分別制定。

(4)誡勉法規室擴展閱讀

適用於誡勉談話的情況

根據《關於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

第三條黨員領導幹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一)不能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議、決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作風專斷,或者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

(三)不認真履行職責,給工作造成一定損失;

(四)搞華而不實和脫離實際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鋪張浪費,造成不良影響;

(五)不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用人失察失誤;

(六)不嚴格執行廉潔自律規定,造成不良影響;

(七)其他需要進行誡勉談話的情況。

❺ 受到誡勉談話 通報問責的黨政領導幹部二年內不得重新擔任嗎

《關於組來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干自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 (中組發〔2015〕12號)
第十九條 受到誡勉的領導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❻ 誡勉問責是什麼意思

誡勉
含義是為對思想、工作、作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幹部進行教育的一種形式,由組織和紀檢監察部門對幹部談話規誡、監督管理,並組織跟蹤考核。考核的內容豐富,時間一般為半年。
程序方法:
l、對幹部職工的誡勉,根據我局實際,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辦法進行。對各科、室、所、隊、協會及服務中心需誡勉的科級幹部及一般幹部職工,由分管局領導或各部門提出建議,局人事教育科調查核實,報局黨組同意後,以書面形式向被誡勉者所在部門發誡勉通知書,由各部門負責幫助教育,局人事教育科備案。
2、在對被誡勉者發誡勉通知書前,由局黨組指定專人或由分管局領導進行談話。談話時要認真指出被誡勉者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提出誡勉的具體要求,同時進行幫助教育。
3、被誡勉者所在部門要對其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進行幫助教育。被誡勉者本人要正確對待誡勉,深刻反思剖析自己,制定整改措施,認真整改, 自覺接受局黨組和所在部門的幫助教育,以實際行動贏得群眾和組織的信任。
4、誡勉期滿,本人要按時向所在部門、局人事教育科及分管局領導書面匯報告個人整改情況,局黨組和人事教育科要及時進行跟蹤考察,並視其整改情況,提出解除誡勉和調整崗位、除名、免職(解聘)、降職、撤職、降級的處理意見。

❼ 中央紀委法規室回復:組織處理的方式有哪些

組織處理主要有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調離、降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形式。在實際工作中,組織處理還包括批評教育、通報批評、降職、責令辭職等,誡勉談話也可以視為組織處理。望採納

❽ 黨紀處分,組織處理,誡勉談話有什麼不同

黨紀處分,組織處理,誡勉談話三者不同:

職責不同。誡勉談話與紀律處分、組織處理各司其職,都是黨組織對有問題的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的措施;

適用范圍不同。黨紀處分只能適用於黨員幹部,組織處理,誡勉談話無論是否為中共黨員都可以適用這兩種措施;

形式不同。組織處理和誡勉談話是對思想、工作、作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幹部進行教育的一種形式,由組織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對幹部談話規誡、監督管理,並組織跟蹤考核;誡勉談話主要是對有輕微違紀行為或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黨員、幹部進行談話、誡勉教育,達到提前打招呼、及時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8)誡勉法規室擴展閱讀

根據中紀發[2008]19號文中的精神,組織處理是指黨組織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涉嫌違反黨紀的黨員幹部,進行必要的崗位、職務調整的組織措施。

文件中,組織處理的方式有三種。

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組織處理,是指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組織人事幹部行為若干准則》等有關規定,尚構不成紀律處分的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採取的處理措施和教育手段。

組織處理主要有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調離、降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形式。在實際工作中,組織處理還包括批評教育、通報批評、降職、責令辭職等,誡勉談話不屬於組織處理 。

組織處理由紀檢機關與組織(人事)部門共同研究決定。

組織處理和行政處理、黨紀處分、司法處理是不同的概念,不能相互替換,但可以同時使用。

一個犯了錯誤的黨員領導幹部,可能在被調查期間受到組織處理,在調查結束後同時受到黨紀處分和行政處分,如果情節嚴重觸犯刑律,還可能被移送司法處理。

一般必須處理一年後,經組織考察,本人確實認識並改正錯誤,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拔使用。

根據中央紀委監察部2015年10月19日選登的互動交流答復內容,組織處理具體形式為:《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規定的組織處理方式包括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方式。

《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規定的組織處理方式包括責令辭職和免職等;《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等多部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也都把組織處理作為追究違紀責任的措施之一。

因此,執紀中如何進行組織處理,要視具體問題和具體規定而定。關於組織處理的影響期以及在工資待遇等方面的處理,也要根據具體情況和具體規定來確定,不能一概而論。

❾ 對領導幹部的問責,誡勉和通報哪個影響大

誡勉比通報影響大。

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檢查。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輕的,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並切實整改。

(二)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重的,應當責令整改,並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三)改組。對失職失責,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並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二)誡勉。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應當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採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

(四)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上述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並使用。

(9)誡勉法規室擴展閱讀:

一、通報的影響大於誡勉,為什麼在誡勉之前。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七條規定,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包括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

2015年6月中央組織部印發的《關於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受到誡勉的領導幹部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而通報則沒有影響期。誡勉的影響比通報要嚴重。

二、在一定范圍內通報,范圍多大,有沒有標准。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七條規定,對黨的領導幹部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並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對通報范圍等問題作了明確而原則的規定,目的是為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緊密聯系實際細化問責工作、制定實施辦法、抓好貫徹落實留下餘地。

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黨委),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在制定實施辦法或相關規定時,結合實際對通報范圍作出具體規定。

三、領導幹部受「誡勉」後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重用。

「近日印發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受到社會廣泛關注。昨天,針對部分網友提出的問責方式中,「通報」的影響大於「誡勉」,卻排在「誡勉」之前的問題,中央紀委研究室指出「通報」沒有影響期,而受到「誡勉」的幹部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2015年6月中央組織部印發的《關於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受到誡勉的領導幹部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而通報則沒有影響期。誡勉的影響比通報要嚴重。

四、《條例》第七條規定,對黨的領導幹部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並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根據《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黨委),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在制定實施辦法或相關規定時,結合實際對通報范圍作出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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