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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辦案規范

發布時間: 2021-01-13 05:50:12

㈠ 如何規范將來員額制檢察官執法辦案

檢察官作為執法的主體,就必須具備執法者應有的職業素質和修養。而檢察官的職業素質包括知識結構、法學理論基礎、執法水平和個人修養。

個人修養就是個人認識、情感、意志、信念、言行和習慣的修煉和涵養,是個人經歷自我認識、自我解剖、自我教育和自我提高的過程後所達到的一種境界。個人修養包括道德修養、文化修養、黨性修養、職業道德修養等。

一、檢察官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必須加強自身文化修養。

所謂「文化」,是人文文化與科技文化各學科的總和。所謂「修」,乃吸取、學習,為的是打下知識體系的基礎。所謂「養」,是在「修」得的知識基礎之上的提煉、批判、反思乃至升華。

文化修養總的來說,則是對人文文化、科技文化中的部分學科有了解、研究、分析、掌握的技能,可以獨立思考、剖析、總結並得出自己的世界觀、價值觀的一種能力。只修不養,是只知道死讀書的獃子。只養不修,則是熱衷於主觀臆想的狂人。

具有較全面的知識體系,在學習中思辯,不斷完善自己的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這就是文化修養的核心和標志。

檢察官的文化修養是一具長期的過程。

1、作為檢察官要加強學習,積累知識。

人文知識、科技知識、現代經濟知識、社會管理知識、法律法規知識都要廣泛涉獵和認真學習,不斷積累和豐富學科知識,改變自己的知識結構,為執法辦案奠定堅實的基礎。要改變檢察官知識結構單一,只學習和注重法律法規知識而忽視人文、社科和現代經濟、管理方面的知識,努力成為業務精通、學識淵博的專家型、復合型人才。

2、作為檢察官要在學習中不斷實踐、總結和提高。

學習的目的是為了實踐和運用。在實踐中才能知道不足 ,在實踐中才能發現問題,在實踐中才能解決具體問題。通過實踐才能積累經驗,總結教訓,發現不足,思考解決問題的方法和途徑。古人雲「學而不思則罔,思而不學則殆」就是這個道理。通過學習--實踐--再學習--再實踐的反復過程,學以致用,不斷提升自身的分析、研究、解決問題的能力。

3、作為檢察官要通過學習加強自身的品行修養。

檢察官作為法律的執行者,就要牢固樹立「立檢為公、執法為民」的現代執法理念,恪守「忠誠、公正、清廉、文明」的職業道德規范。

忠誠就是忠於黨、忠於國家、忠於人民,忠於事實和法律,忠於人民檢察事業,恪盡職守,樂於奉獻。忠誠是檢察官的政治本色。

㈡ 如何以理性,平和,文明,規范的執法觀指導辦案

一、堅持理性執法,必須轉變執法觀念,用理性的思維推動檢察工作科學發展。
二內、堅持平和執法容,必須樹立執法為民的理念,用平等謙和的工作態度促進社會穩定和諧。
三、堅持文明執法,必須消除特權思想,不斷提升服務群眾的工作水平。
四、堅持規范執法,必須強化隊伍素質,不斷完善執法規范化機制。

㈢ 如何解決執法不規范的現象

當前,在檢察機關的一些崗位和環節上存在一些執法不規范的現象。針對這些現象,筆者認為,各級檢察機關要在堅持「從嚴治檢、嚴格執法」的同時,著重注意以下幾方面: 1.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防止執法違規。筆者認為,一是要主動接受外部的監督;二是建立健全檢察機關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三是建立健全領導責任和執法責任機制等。 2.用憲法和法律原則、規定維護司法公正和公平正義。規范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應做到「三個認真」:(1)認真貫徹「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堅持人性化執法,堅持「疑罪從無」、「罪刑法定」,不超越法律規定辦案。(2)認真執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嚴格掌握立案、逮捕、起訴、抗訴和不起訴條件,堅決防止錯立錯捕錯訴。(3)認真實行行之有效的辦案制度,堅持重大案件依法適時介入,堅持疑難案件交叉閱卷、主訴檢察官「會診」案件,防止發生失誤和以案謀私。 3.用嚴謹科學公開的方法強化和規范執法行為。(1)細化辦案程序,防止執法隨意性。盡可能減少外部因素對辦案的干擾,盡可能完善內部各環節的監督制約,防漏堵缺。(2)科學分解各種執法責任制,明確各種崗位職責。(3)抓規范執法行為,應當從小處著手。(4)通過推進執法公開,來推進執法規范。 (作者為四川省容縣檢察院檢察長)

㈣ 執法辦案四個一律

公安機關辦案將堅決做到「四個一律」:

1、違法犯罪嫌疑人被帶至公安機關後,一律直接帶入辦案區,嚴禁違反規定帶出辦案區訊問詢問;

2、進入辦案區後,一律先進行人身檢查和信息採集;

3、違法犯罪嫌疑人在辦案區內,一律要有人負責看管;

4、在辦案區內開展執法活動,一律要有視頻監控並記錄。

(4)執法辦案規范擴展閱讀:

執法辦案場所辦案區設置情況。主要檢查:

1、改造完成情況。

(1)辦案中心建設或者執法辦案場所規范化改造完成情況;

(2)辦案區是否與其他區域物理隔離;

(3)辦案區以及供違法犯罪嫌疑人使用的衛生間是否達到不得設置在二樓或者二樓以上的要求;

(4)辦案區是否按照辦案流程設置功能室、區(人身安全檢查→信息採集→訊問、詢問→候問、辨認等)。

2、基本設置情況。

(1)辦案區是否安裝雙向門禁系統、應急報警裝置,並配置安全檢查設備和違法犯罪嫌疑人隨身物品存放櫃;

(2)訊問室、詢問室是否規范設置違法犯罪嫌疑人的專用座椅;

(3)辦案區是否安裝具有數據存儲功能的電子監控設備,訊問室是否安裝同步錄音錄像設備。

3、安全隱患問題。

(1)辦案區內各功能室、衛生間是否存在凸出的硬稜角、懸掛支點及其他可能被直接用來行凶、自殺、自傷的物品,門窗是否安裝防護欄網等設施;

(2)訊問室、詢問室的牆面、門窗是否作隔音和防撞處理,是否使用阻燃材料;

(3)辦案區是否存放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執法安全的物品。

㈤ 淺議基層檢察機關如何提升規范化執法水平

張灣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徐宜斌 基層檢察院是檢察機關聯系人民群眾的窗口,是檢察工作的基礎,其規范化執法水平不僅體現了檢察機關規范執法的總體水平,還直接關繫到檢察工作的社會公信度和群眾公認度。基層檢察院如何規范執法行為,提升檢察工作水平,筆者認為要在執法能力、制度管理、信息化建設、自身監督等方面實現深刻轉變,才能使執法水平和執法形象更好地適應新時期檢察工作的新要求,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和維護司法公正。一、提高執法能力,為執法規范化打好基礎(一)端正執法理念。檢察權是國家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職權,司法實踐中既要依法履行好職責,又要防止檢察權的濫用,這就要求檢察機關必須樹立正確的執法理念。檢察幹警思想上要牢固樹立服務大局、服務發展、服務群眾的執法理念,不斷適應執法環境的新變化,在公正廉潔執法的同時,堅持理性、平和、文明、規范執法,最大限度兼顧各方面利益訴求,最大限度兼顧法、理、情。始終保持執法者應有的理性,堅持客觀公正,慎用執法權力;始終以平和的心態對待群眾,善於運用群眾語言和群眾易於接受的方式,耐心聽取訴求,真心解決問題,誠心接受監督;始終尊重當事人人格尊嚴,做到語言文明、行為文明、作風文明;始終遵循執法辦案程序、執法行為規范和職業道德規范,使每一項執法辦案活動都嚴格依法,每一個執法辦案環節都合乎規范。(二)增強隊伍素質。通過強化法律學習和教育培訓,進一步提高檢察機關的整體執法素質和水平,採取集中培訓和個人指導相結合,學習教育和案例剖析相結合的辦法,有計劃有步驟地對幹警進行法律業務培訓。同時,針對不同層次幹警的執法需要和實踐中遇見的問題,積極開展法律培訓和專題輔導講座,及學習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交流執法中的好做法和好經驗,提高學習效果。積極鼓勵、支持幹警參加各類法律知識培訓,營造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濃厚氛圍。(三)提高執法能力。堅持把檢察人員執法能力的培養和提高作為執法規范化建設的關鍵環節來抓。根據不同執法崗位的職責和特點,有針對性地加強專門培訓和實踐鍛煉,切實提高發現違法犯罪、分析研判矛盾、偵查突破案件、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適用法律政策等法律監督能力。注重提高群眾工作能力、信息化應用能力、突發事件處置能力、輿情應對和引導能力,努力使執法能力、執法水平、執法公信力有質的提高。提高幹警的執法能力,一條重要的途徑就是在實踐中鍛煉。基層院要根據每個人的素質分配任務,為大家提供施展才華、鍛煉提高的機會;幹警要自覺的把崗位當作舞台,在干中學,在學中干,真正通過實踐鍛煉,不斷提高自身的執法能力。二、加強信息化建設,為執法規范化提供技術支撐(一)完善辦案軟體系統建設。通過設定精細化的辦案流程,將案件受理、審查、偵查、出庭公訴等執法活動的各個環節全部在軟體應用上得以體現,把工作職權、責任和要求數字化、流程化,讓執法工作的每個具體環節都能對應到軟體中的具體步驟,實施執法全過程自動控制。對於違反辦案流程的操作,辦案應用軟體將根據呈現出的數字特徵的異樣性而拒不實行,並發出警示信息,使辦案人的行為必須符合業務應用軟體的程序性要求,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約束執法主體的執法行為。(二)利用信息管理平台加強督查。通過信息管理平台將每個辦案人手中的執法信息,統一在網路化信息系統中進行綜合處理和利用,可以設置讓不同用戶根據查詢許可權的大小,查閱不同內容的執法信息。院領導或其他職能部門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隨時調閱管轄范圍內的執法信息,既可以對案件辦理的實體性內容進行督導,又可以對案件辦理的程序性、制度性內容進行監督,使執法過程始終處於規范、有序的程序之中。同時,這些存儲的辦案信息,可設定查詢許可權以網路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查詢服務,讓公眾了解檢察機關辦案的相關信息,接受他們的監督,促進執法信息的公開和透明。(三)加強執法信息的綜合管理。以信息化推動檢察執法規范化,需要我們利用信息化的整合性特徵,推動執法的一體化,強化宏觀管理與指揮。如建立線索信息庫,形成統一的線索資源,強化線索的調度和初查工作的管理;建立案件信息庫,形成統一的案件資源,全面掌握檢察機關各類案件的有關信息,加大案件辦理過程中的指導和監督力度;建立執法人員信息庫,形成統一的執法人力資源,便於調度精幹力量辦理重大、復雜案件。在此基礎上,整合各類執法信息資源,強化執法工作的上下領導、橫向整合和對外協調,形成檢察機關執法工作的整體合力,充分體現檢察一體化原則在執法工作中的內在要求。三、加強制度建設,為執法規范化提供製度保障(一)規范辦案流程機制。以加強對辦案全過程的監督和控制為目標,以健全執法規范為基礎,加強辦案流程監督管理機制建設。結合檢察業務工作實際,進一步細化操作流程,明確職責范圍,以加強對不立案、撤案、不批捕、不起訴的監督為重點,對案件的受理、立案、偵查、審查、結案、決定移送等環節,建立前後相連、環環相扣的辦案流程,嚴格各環節辦案責任和審批手續。同時,要注重製度規范的可操作性,做到權責制定分明、內容清晰易懂、操作簡便易行。(二)完善案件考評機制。規范辦案行為,科學管理檢察業務工作,必須建立科學、合理衡量辦案質量優劣的質量考評標准,主要根據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來綜合評定,並細化為可供操作的具體指標,使其具體化和制度化。案件質量考評應包括事中監督檢查與事後監督檢查兩個方面。事中監督檢查,即通過案件管理系統對檢察業務工作的各個環節、各個階段進行跟蹤審核,審核的重點是程序制度的落實、案件效率等,從而確保案件程序與實體的公正;事後監督檢查,即通過對案件事實的認定、適用法律及法律文書質量的審查來發現問題,並與目標量化考核相結合。(三)建立獎懲激勵機制。獎懲機制是執法工作好壞的一種直觀體現。為了有效激發基層檢察院提高執法辦案質量的積極性,增強檢察幹警執法辦案的責任感和使命感,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執法辦案獎懲機制。每月進行執法之星的評選活動,表彰優秀辦案幹警,激勵辦案幹警自覺學習,增強執法辦案水平。季度進行最差案件和最佳案件的評選,對辦案幹警形成壓力,人人爭取辦好案。年終就所有幹警在執法質量上進行評選,實行排名通報。對規范化執法工作執行到位、落實好的幹警在職級、職務上給予優先考慮;對規范化執法工作落實不到位、執行不力的幹警給予批評、教育,激發幹警的上進心,促使全體幹警努力提高執法質量。四、強化自身監督,為執法規范化提供執法保障(一)加強規范管理。引導廣大幹警樹立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把主動接受監督落實到執法辦案的各個環節。基層檢察院要把反貪、反瀆、偵查監督、公訴、監所、控申、民行等主要業務部門的執法程序、職責許可權、辦理主體、工作要求、辦理時限、結果、記錄和審批環節作出具體規范化的規定,使檢察機關的各項業務工作完全按照法律的規定程序進行。同時加強幹警目標量化管理考核,確保考核目標與幹警的評優、評先、獎勵相掛鉤。通過依法辦案,規范管理,嚴格考核,有效杜絕辦案中的隨意性和不規范行為的發生。(二)加大查處力度。檢察機關的內部監督應著眼於反貪、反瀆、偵查監督、公訴等核心業務科室工作人員的執法辦案活動,將重點放在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上,放在人民群眾意見比較集中的關鍵部位和環節上。完善和確定各業務部門的執法責任、錯案范圍、追究程序,建立職責分明、統一規范的執法責任制度。要認真貫徹落實中政委提出的「四個一律」要求,以「零容忍」的態度,嚴肅查處檢察人員違法違紀問題。(三)強化檢務督察。嚴格落實紀檢監察人員跟蹤辦案、「一案三卡」、執法檔案、案件評查、一案一事一監督等措施,堅持不懈地落實案件流程督察。充分發揮紀檢監察和檢務督察部門的職能作用,重點加強對初查、逮捕、撤案、不起訴等環節的監督,進一步強化對重點執法崗位、執法環節、執法人員的監督,真正把制度機制轉變為依法辦案、規范執法的推動力,有效規范檢察權的正確行使;對執法辦案過程中出現的執法過錯,嚴格按照責任追究辦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確保案件質量。

㈥ 公安局民警違法違紀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安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執法過錯是指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執法錯誤。

第三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應當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糾、過錯與處罰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在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中,公安業務部門、法制、督察、人事等部門應當互相支持,積極配合。

第五條 對於及時發現、制止、糾正公安機關的執法過錯有突出成績的單位和人民警察,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范圍和認定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違反法律規定,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銷,對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銷的;
(二)在辦案中弄虛作假、逼供、騙供、誘供、逼取證人證言的,或者因為在勘驗、檢查、鑒定中出現重大失誤、疏漏而造成案件錯誤處理的;
(三)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實錯誤,檢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判決無罪的;
(四)應當報捕而未報捕導致檢察院在審查批捕時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五)呈報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審批機關或有關部門不予批準的;
(六)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復議機關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
(七)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採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刑事強制措施,或者超過法定期限辦案情節嚴重的;
(八)違反法律規定,作出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辦理保外就醫、所外執行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收取費用的;
(十一)違反法律規定,使用警械、武器,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二)違反法律規定,阻礙當事人行使申訴、控告、聽證、復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三)不履行辦案協作職責,或者阻礙異地公安機關依法辦案,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四)錯誤執行或者拒不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復議決定和其他糾正違法的決定、命令,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五)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六)其他故意或者過失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予以追究的執法過錯。

第七條 公安機關發生執法過錯的,應當根據人民警察在辦案中各自承擔的職責,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追究案件審批人、審核人、辦案人、鑒定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 辦案人、審核人、審批人都有故意或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應當分別承擔責任,其中審批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九條 審批人在審批時改變或者不採納辦案人、審核人的正確意見造成執法過錯的,由審批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條 違反規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職權造成執法過錯的,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因辦案人或者審核人弄虛作假、隱瞞真相,導致審批人錯誤審批造成執法過錯的,由辦案人或者審核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二條 因鑒定人提供虛假、錯誤鑒定結論造成執法過錯的,由鑒定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三條 下級公安機關按照規定向上級公安機關請示的案件,因上級公安機關批復、決定錯誤造成執法過錯的,由上級公安機關有關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變案件定性、處理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責任:
(一)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有關司法解釋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預見或無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錯誤發生的;
(三)執行上級命令的;
(四)按照辦案協作規定協助辦案的。

第三章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

第十五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應當根據其違法事實、情節、後果和責任程度分別追究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於發生執法過錯的責任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作出以下處理:
(一)辭退;
(二)限期調離公安機關;
(三)停止執行職務;
(四)延期晉級、晉職;
(五)通報批評;
(六)取消評選先進的資格;
(七)離崗培訓;
(八)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九)減發或者停發崗位津貼、獎金。

第十七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公安機關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辦理。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依法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案件,除依照以上規定追究執法過錯責任外,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發生執法過錯案件影響惡劣、後果嚴重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外,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追究領導責任暫行規定》,追究公安機關領導責任。

第二十一條 發生嚴重的執法過錯或者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局、派出所和辦案單位,本年度不得評選為先進集體。

第二十二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情況應當作為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考核、定級、晉職、晉升的重要依據,記入檔案。

第二十三條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由於輕微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糾正的;
(三)執法過錯發生後能夠配合有關部門工作,減少損失、挽回影響的;
(四)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因貪贓枉法、徇私舞弊、刑訊逼供、蓄意報復、陷害等故意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阻礙對執法過錯責任進行追究的;
(三)對檢舉、控告、申訴人打擊報復的;
(四)連續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
(五)情節惡劣、後果比較嚴重的。

第四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五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由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機關負責查處;上級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公安機關發生的執法過錯案件。

第二十六條 公安法制部門負責執法過錯案件的檢查和認定,並提出糾正意見。
公安業務部門對本部門發生的執法過錯案件,應當主動檢查和糾正。
對於需要追究執法過錯的紀律責任的,由法制部門或者業務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督察或者人事部門,由督察或者人事部門研究決定後,報公安機關行政首長審批。

第二十七條 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人民警察不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決定的,可以向本級或者上級公安機關申訴;接受申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答復。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公安部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㈦ 山東省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設置規定(徵求意見稿)

山東省公安派出所用房設置規范(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安派出所規范化建設,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公安派出所正規化建設規范》、《公安派出所建設標准》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公安派出所的各項基礎設施建設應當按照國頒標准進行設計、建設,符合方便群眾、利於工作、功能齊全、安全保密和經濟實用、簡朴莊重的要求。
第三條 公安派出所用房實行准軍事化管理,符合設施齊全、衛生整潔、物品擺放有序的要求。
第四條 公安派出所用房按功能和用途分別設置為服務用房、辦公用房、辦案用房及生活用房。
第五條 公安派出所用房應按照「對內對外分開、辦公辦案分開、工作生活分開」的原則,對應設置在服務、辦公、辦案、生活區域。
服務、辦公、辦案、生活區域應相對獨立。值班民警負責公安派出所內部的辦公秩序,外來人員需經過值班人員許可才能進入辦公區域。
辦案區域與其他區域要實行物理隔離。未經辦案人員許可,任何人不得進入辦案區域。
辦案區域必須安裝安全防範裝置和報警、監控設備,不得放置可能被用來行凶、自殺、自傷的物品。相關的過道、窗戶、樓梯、衛生間等必須安裝防護欄、防護網等防護設施。
第六條 提倡在公安派出所用房走廊及院落設置能反映派出所精神面貌的文化長廊。
第七條 公安派出所用房使用本規范標准名稱。除武器警械室外,應在房門醒目位置安裝該房標准名稱的標示牌。
標示牌式樣、規格由設區的市公安局或縣(市、區)公安(分)局統一規定。
第八條 各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負責公安派出所用房的設置、管理。除本規范規定功能用房外,公安派出所不得設立其他業務用房。如確需設立的,由設區的市公安局治安部門報經省公安廳治安總隊批准,可以設立。
第二章 服務用房
第九條 服務用房是指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能所需要的房屋。包括:綜合服務廳、接待室、居民身份證人像採集室、等候室。
接待室、等候室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和用房條件設置。
第十條 服務用房應設在臨街或內部比較靠外的區域,以方便群眾出入。
第十一條 綜合服務廳應配備桌椅、紙筆、飲用水等必要設施。有必要的,可設置排隊叫號設備。
第十二條 綜合服務廳內顯著位置應懸掛辦理程序、辦理時效、收費項目、收費依據、收費標准等警務公開欄。
戶口辦理規定、消防管理等其他行政許可以及各地自行出台、有辦理時效性的對外服務內容應採取製作辦事指南小冊子或小卡片的方式向群眾公開。
有條件的派出所可採取設置觸摸式顯示屏、電子顯示屏等形式實行警務公開。
第十三條 在派出所門前或院落內醒目位置設置警務宣傳欄,公布預警信息、防範常識和辦事結果告示等內容。
第十四條 綜合服務廳應設置意見薄,派出所門口應懸掛意見箱,接受群眾監督。
第三章 辦公用房

第十五條 辦公用房是指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管理、防範等職能所需要的房屋。包括:會議室、所長辦公室、教導員辦公室、副所長辦公室、民警辦公室、110處警室、值班室、備勤室、武器警械室、現場勘驗室、檔案室、監控室、糾紛調處室、心理疏導室、黨員活動室、榮譽室。
現場勘驗室、值班室、備勤室、監控室、心理疏導室、黨員活動室、榮譽室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和用房條件設置,或與其他辦公用房合並設置。
實行所領導與民警集中辦公的,所領導、民警辦公室不再單設,應在房門醒目位置安裝「辦公區」標示牌。
第十六條 110處警室、值班室應設在辦公區域入口處,接受群眾報警求助。
第十七條 公安派出所領導及民警辦公室應設立標明姓名、職務、崗位、警號及照片的標示桌牌。
第十八條 監控室負責對轄區重點部位和派出所院落、綜合服務廳、值班室、110處警室、等候室及辦案區域進行監控。
第十九條 武器警械庫的設置、使用應符合公安部《公安機關警械、武器庫(室)管理規定》(公裝財[2000]480號)。
第二十條 檔案室應當設置專用庫房,並落實防火、防光、防潮、防蟲、防鼠、防盜、防塵、防高溫等安全措施,保證檔案材料的安全。
第四章 辦案用房
第二十一條 辦案用房是指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打擊職能所需要的房屋。包括:人身安全檢查室、詢問室、訊問室、候問室、案情分析室、醒酒室、辨認室、物證保管室、信息採集室。
人身安全檢查室、醒酒室、辨認室、候問室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和用房條件設置。
第二十二條 公安派出所辦公用房是樓房的,辦案區域應集中設在樓房的一層或負一層。派出所辦公用房是平房的,辦案區域應集中設在平房院落靠里的位置。
第二十三條 人身安全檢查室應配備金屬探測儀等設備。
第二十四條 詢問室用於詢問受害人、證人、報案人及其他知情人,採用「約談式」桌椅擺放形式,體現詢問人與被詢問人平等的法律關系。
訊問室用於訊問違法犯罪嫌疑人,採用「審訊式」桌椅擺放形式,應配備民警訊問、記錄使用的審訊台及能夠約束犯罪嫌疑人的椅子。訊問必須在訊問室進行。
詢問室、訊問室必須安裝監控設施。被詢問人、被訊問人身後牆壁上應安裝能清晰、准確顯示年、月、日及時刻、溫(濕)度的電子表。詢問、訊問、羈押環節要做到全程錄音錄像。有條件的,監控信號要接入公安專網,隨時接受上級領導以及督察、治安、法制等部門的監督。
詢問室、訊問室內牆上應懸掛包含被詢問人、被訊問人權利、義務及申訴、舉報電話等內容的《詢問室制度》、《訊問室制度》。
第二十五條 醒酒室應配備約束帶或者警繩,依法對行為舉止失控的醉酒人或處在醉酒狀態的違法嫌疑人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
第二十六條 辨認室應設置被辨認人看不到辨認人的單向視覺設施,有條件的可安裝單向鏡,確保辨認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 物證保管室應建立物證入室、出室登記制度,設置必要的存放、保質設施,確保物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條 對確有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工作需要,警力配置上能夠保證在使用時由民警值班、看管和巡查的,經縣級公安機關報請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設置候問室。
候問室的使用應符合《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規定》(公安部75號令)規定。
第五章 生活用房
第二十九條 生活用房是指設在公安派出所內,供民警食宿、訓練、學習所需要的房屋。包括:民警宿舍、食堂、衛生間、警體訓練室、閱覽室、洗浴室、洗衣室。
民警宿舍、洗衣室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和用房條件設置。
第三十條 閱覽室應配有報刊、雜志、圖書,並及時更新。有條件的,可設置電子閱覽室。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各市、直屬公安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並報省公安廳備案。
邊防派出所參照本規范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規范由省公安廳治安總隊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范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㈧ 如何加強公安機關執法規范化建設

1、加強宣傳教育,強化法治意識。持續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教育,培育公安民警的大局意識和民本理念,增強對執法規范化建設的政治認同、感情認同、理論認識,使規范、文明、理性、平和執法成為廣大公安民警的一種自覺行動和自發要求。

2、加強制度建設,規范執法環節。堅持從民警日常執法最急需的方面入手,加快執法標准細化工作,嚴密執法程序,規范執法環節,增強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可操作性,確保民警每個執法動作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藉助信息推力,加強執法監督。構建完善的執法監督體系,並以警務信息化建設為契機,盡快實現網上執法辦案、執法監控、執法問題研判和執法質量考評一體化流程,為監督指導工作提供依據。

(8)執法辦案規范擴展閱讀

強化執法權力監督制約:

1、從加強源頭防控、過程監督、責任追究等方面提出了強化執法權力監督制約的一系列措施要求,通過建立系統化、實時化、常態化的執法監督管理體系,實現對執法工作全方位、全過程的監督管理。

2、一是嚴格源頭防控。落實受案立案制度改革的意見,完善接報案登記、受案立案審查工作程序,實現接報案、受立案信息全要素網上記載流轉,落實受案立案工作責任制,加強對受立案環節的監督;深化法制員制度,進一步發揮基層一線執法勤務機構和派出所派駐配備的法制員的作用,負責對案件質量審核把關,建立起保障執法公正的第一道防線。

2、二是嚴格過程監督。全面實行刑事案件法制部門統一審核、統一出口制度,由法制部門對刑事案件重點執法環節統一審核,在審查起訴環節統一與檢察機關對接,這項工作已經在部分地方試點,效果已初步顯現,下步將進一步探索、完善。

3、藉助信息化手段,全面實現網上辦案,並著力打造覆蓋接處警、現場執法到案件終結的整個執法環節的記錄機制,實現執法辦案全流程同步記錄、實時監督;優化執法信息查詢服務,建立生效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決定文書網上公開制度等措施,提高公安執法的透明度,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

4、三是嚴格責任追究。構建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的執法責任體系,健全執法過錯糾正和責任追究程序,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完善對民警違紀違法行為的督察機制,對違反制度規定的人、對觸碰「高壓線」的事,一經查實,堅決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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