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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發生

發布時間: 2021-01-13 05:06:59

行政案件與行事案件分別及立案條件

1、兩種行為的性質不同。公安行政行為是行政執法行為,有的是基於違反公安行政管理法規違法行為而作出,有的是為防範各種危害治安的因素不致發生危害而作出,重在管理刑事偵查行為是刑事執法行為,基於對觸犯法律的犯罪行為而作出,重在打擊。刑事偵查行為與有些公安行政行為雖然都具有制裁性,但其程度不同,公安行政行為是一種較輕的法律制裁,追究違法者的行政責任,而刑事偵查行為則是一種最嚴厲的法律制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2、兩種行為作出的法律依據不同。公安行政行為的依據是公安行政法律規范,包括公安行政法律、公安行政法規、地方性公安法規、公安部規章、省級和省會市、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的地方人民政府規章,民族自治條例、及上級公安機關、人民政府的規范性文件。可見,公安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具有多層次性和廣泛性。刑事偵查行為的法律依據刑事法律規范,主要有《刑法》、《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有關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司法解釋、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刑事案件立案標准等有關刑事偵查工作的規定。刑事偵查行為的法律依據則具有高層性和集中性的特點。

3、兩種行為的結案結果和決定機關不同。公安行政行為只在公安機關內部操作,最終由公安機關決定結案。結案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對違法行為人給予行政拘留、沒收財物、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扣)執照(許可證)等公安行政處罰;一種是對人身採取更嚴厲的強制措施,如對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對吸毒成癮者強制戒毒、對不夠刑事處罰的人員勞動教養等。刑事偵查只是刑事訴訟的一個環節,刑事案件一般要經過公安、檢察、法院三道工序,最後以法院的判決結案:①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沒有犯罪事實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日限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以及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幾種情形的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和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由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案件結案。②檢察機關對經過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檢察機關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4、兩種行為所適用的程序不同。公安行政行為適用的是公安行政執法程序,由各種公安行政執法程序所組成,如治安管理處罰程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程序、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消防管理處罰程序、出入境管理處罰程序、邊防管理處罰程序、勞動教養案件辦理程序、公安證照辦理程序等,適應公安機關內部行政管理職能的分工,各個程序相對應的公安行政管理實體法不同。公安行政執法程序的這種多樣化、分散化特點,是公安行政管理事項的多樣性、分散性決定的。刑事偵查行為適用的是刑事訴訟程序,是刑事訴訟法和公安部為貫徹實施刑事訴訟法制定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規定的,體現高度集中、統一的特點。公安行政執法程序的另一特點是執法行為所需的環節少,簡單、快捷,時間要求短,適應對治安問題快速、高效處理,與此相比較,刑事偵查程序則要復雜、繁慢得多,時間也相對較長,適應對犯罪案件質量的更高、更嚴的要求。公安行政行為與刑事偵查行為所使用的法律文書也是完全不同的,前者使用的是公安行政法律文書,後者使用的是刑事法律文書,這些文書在名稱、格式、所載內容上均截然不同。

5、在同一案件、同一事件中需要同時實施兩種行為的,它們的地位,作用不同。在些種情況下,刑事偵查行為一般處於中心、主導、支配地位,公安行政行為則處於從屬、次要地位,起支持、配合、服務於刑事偵查工作的作用,公安行政行為在此往往根據刑事偵查工作的需要而作出,作為一種偵查策略而使用。在有多名違法犯罪人員的同一案件中,有的人的行為構成犯罪,有的人的行為只構成違法,公安機關對犯罪行為實施刑事偵查行為,對違法行為實施公安行政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兩種行為則是各自獨立的,沒有主次輕重之分。

❷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為依據. 多選題。

A、C。

根據來《中華人民自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並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規章。

(2)行政案件發生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經審查認為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並向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公開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供公眾查閱,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認為行政機關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違法違紀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監察機關、該行政機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機關;認為有犯罪行為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檢察機關。

人民法院對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將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況予以公告,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被告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依法給予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分的司法建議。

❸ 治安行政案件發破案經過怎麼寫

治安行政案件發破案經過怎麼寫?問問警察。

❹ 派出所告知我報的案件,已被受理為行政案件是什麼意思

公安的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違法行為人決定行政處罰以及強制隔離戒毒、收容教育等處理措施的案件。有別於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主要區別在於:

1、刑事案件是指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受到了侵害,比如:強奸、搶劫、殺人、危害國家安全等等。

而行政案件是指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

2、刑事案件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進而立案偵查、審判,並給予罰金、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等刑事處罰。

而行政案件則是依照《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起訴,由法院來立案處理行政上的爭議,確認、撤銷或變更行政行為。

3、刑事案件中,當事人是公訴機關或自訴人、被告人、被害人。

在行政案件中,原告是公民或組織,被告是行政機關。並且行政機關是不可以起訴公民或組織的。

(4)行政案件發生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行政處罰的適用

第一百三十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沒有被公安發現,其他違法行為在2年內沒有被公安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繼續或者持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被侵害人在違法行為追究時效內向公安控告,公安應當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本條第一款追究時效的限制。

第一百三十一條

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違法行為人當場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第一百三十二條

對違法行為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一百三十三條

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並在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載明。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一百三十四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並在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載明。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予以行政處罰,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一百三十五條

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2、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3、有立功表現的;

4、主動投案,向公安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5、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第一百三十六條

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1、有較嚴重後果的;

2、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3、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等打擊報復的;

4、6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或者1年內因同類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公安行政處罰的;

5、刑罰執行完畢3年內,或者在緩刑期間,違反治安管理的。[2]

第一百三十七條

人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並執行,可以製作1份決定書,分別寫明對每種違法行為的處理內容和合並執行的內容。

1個案件有多個違法行為人的,分別決定,可以製作一式多份決定書,寫明給予每個人的處理決定,分別送達每1個違法行為人。

第一百三十八條

行政拘留處罰合並執行的,最長不超過20日。

行政拘留處罰執行完畢前,發現違法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公安依法作出行政拘留決定的,不與正在執行的行政拘留合並執行。

第一百三十九條

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因同一行為已經被採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執行行政拘留1日。詢問查證和繼續盤問時間不予折抵。

被採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超過決定的行政拘留期限的,行政拘留決定不再執行。

第一百四十條

違法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作出處罰決定,但不送拘留所執行:

1、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

2、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但是,曾被收容教養、被行政拘留依法不執行行政拘留或者曾因實施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被人民法院判決有罪的除外。

3、70周歲以上的。

4、孕婦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❺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時,可以依法採取哪些行政措施

第九條 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但是涉及賣淫、嫖娼,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賭博的案件除外。
對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移交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的行政案件,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在移交前應當及時收集固定相關證據,並配合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開展調查取證工作。
第十條 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管轄。
第十一條 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對於重大、復雜的案件,上級公安機關可以直接辦理或者指定管轄。
第十二條 鐵路公安機關負責調查處理列車上,火車站工作區域內,鐵路系統的機關、廠、段、所、隊等單位內發生的案件,以及在鐵路線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損毀、移動鐵路設施等可能影響鐵路運輸安全、盜竊鐵路設施的案件。
港航公安機關負責調查處理港航系統的輪船上、港口、碼頭工作區域內和機關、廠、所、隊等單位內發生的案件。
民航公安機關負責調查處理民航管理機構管理的機場工作區域以及民航系統的機關、廠、所、隊等單位內和民航飛機上發生的案件。
國有林區的森林公安機關負責調查處理林區內發生的案件。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和軍隊互涉公安行政案件的管轄分工由公安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另行規定。

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D.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釋義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釋義】 本條是對行政處罰地域管轄的規定。
地域管轄,也稱區域管轄或屬地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政府之間橫向劃分其和其所屬部門(含其他有處罰權的機關或組織)在各管轄區內實施行政處罰的許可權分工。簡單講,就是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
違法行為地包括違法行為著手地、經過地、實施(發生)地和危害結果發生地。受處罰行為的核心要件是違法。違法行為發現地的行政機關都有管轄權,一般應由最先發現違法行為的行政機關管轄。
一、從行政處罰的目的來看,行政處罰是以行為事實的發生為依據的。行政處罰的目的是實現行政管理秩序,即對被破壞了的(關系、過程、財產等)迅速予以恢復,對良好的予以維持並加以促進,使其發展。這些都必須通過對違法行為實施制裁,對合法行為予以保護、鼓勵來實現。
二、從受處罰行為的性質來看,行政處罰的管轄應以行為發生地為依據。受處罰行為的性質,嚴格來講,屬於侵權行為的范疇。對侵權行為的處理,一般都採取屬地主義原則。因此,行政處罰法也規定了行政處罰管轄的屬地原則。
三、行政處罰管轄的效率原則,也要求行政處罰的地域管轄,應根據行為發生地來確定。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
(一)管轄的區域要適中。
(二)管轄與機構設置相適應。
(三)與我國行政機關的實際分工有關。只有那些依法代表國家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生行政上法律關系,並依法獲得行政處罰權,代表國家在某一領域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才能成為行政處罰的主體,也只有這些具有行政處罰主體資格的行政機關,才能獲得行政處罰管轄權。同時,為了防止出現管轄空白,本法規定,如果法律、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的,按特別規定管轄。

❼ 行政案件發生多久後,警察才會抓人

行政案件?你確定沒有打錯別字?
是刑偵案件?還是刑事案件?
警察抓人可專不簡單,屬
如果是行政案件,基本不是警察的事情,除非造成嚴重後果才把案件移送,
然後公安部門受理以後確認事實(證據)才能抓人。
而且不排除放長線釣大魚,有些違法行為是團伙作案,
為了一網打盡,警察同志可能會暫時不抓捕部分成員。

❽ 行政案件的執行

【行政案件的執行的概念】是指人民法院或行政機關對已經生效的法院的法律文書,在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逾期拒不履行時,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從而使生效法律文書的內容得以實現的活動。《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執行程序包括兩類法律文書的執行:一類是對經過行政訴訟程序作出的判決的執行,另一類是對未經行政訴訟程序審理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執行的主要特徵】①執行的主體是人民法院,適用司法程序,執行的主要是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②執行的根本目的在於強制行政訴訟當事人履行行政法上的義務或職責,或者承擔行政法上的責任;③執行程序中的申請人或被申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④執行措施的適用因被執行人是行政機關或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而有所不同。

【執行的條件】主要有:①必須有法定執行根據。即人民法院經過行政訴訟程序作出的且已生效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統稱為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②必須有可供執行的內容。只有裁判確定給被執行人的是作為義務時才有執行的可能。行政訴訟中具有執行內容的義務一般包括給付義務或履行特定行為的義務。③必須是當事人拒絕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當然,這一條件成立的前提是義務人有能力履行而拒絕履行。④必須是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執行申請。即申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生效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行政賠償調解書的期限為一年;申請人是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180日。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從該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計算。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執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過程中所採用的具體執行手段和方法。執行措施必須有法律的明確規定。

【執行措施的種類】分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執行措施和對行政機關的執行措施兩類。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執行措施】①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②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勞動收入;③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④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拆除違章建築、退出土地;⑤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強制措施。

【對行政機關的執行措施】①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賠償金,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賬戶內劃撥;②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按日處50~100元的罰款;③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④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行政訴訟的執行程序】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第一審人民法院認為情況特殊需要由第二審人民法院執行的,可以報請第二審人民法院執行;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決定由其執行,也可以決定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條件】行政機關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①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②具體行政行為已經生效並具有可執行內容;③申請人是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④被申請人是該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人;⑤被申請人在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期限內或者行政機關另行指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⑥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⑦被申請執行的行政案件屬於受理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立案受理,並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法律、法規沒有賦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法律、法規規定既可以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期限】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對行政機關申請的受理】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由申請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執行對象為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基層人民法院認為執行確有困難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執行;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決定由其執行,也可以決定由下級人民法院執行。

【對行政機關行政裁決執行的申請】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作出裁決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在申請執行的期限內未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生效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或者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在90日內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享有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參照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規定。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依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提交申請執行書、據以執行的行政法律文書、證明該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材料和被執行人財產狀況以及其他必須提交的材料。享有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向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調取有關材料。

【財產保全】行政機關或者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有充分理由認為被執行人可能逃避執行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後者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

【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執行申請的審查和裁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後,應當在30日內由行政審判庭組成合議庭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並就是否准予強制執行作出裁定;需要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的,由本院負責強制執行非訴行政行為的機構執行。

【先予執行】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或者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不予執行,但不及時執行可能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執行。後者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

【不予執行】被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①明顯缺乏事實根據的;②明顯缺乏法律依據的;③其他明顯違法並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

【對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的處罰】行政機關拒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理,並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有關規定,對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處罰。

❾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作為參照的是

行政訴訟法規定,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參照行政規章。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並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

第五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發布的規章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發布的規章。

人民法院認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發布的規章與國務院部、委制定、發布的規章不一致的,以及國務院部、委制定、發布的規章之間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作出解釋或者裁決。

(9)行政案件發生擴展閱讀: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會有審判監督程序

(一)審判監督程序的概念

審判監督程序即再審程序,是指由有審判監督權的法定機關和人員提起,或由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再次審理的程序。

(二)審判監督程序的提起

1,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的程序

人民法院提起再審,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其程序為: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

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次的執行。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對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下問題的解釋》中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開庭審理。但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雙方當事人已經其他方式充分表達意見,且書面同意不開庭審理的除外。

2,當事人申請再審的程序

當事人申請不一定引起審判監督程序,只有在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前提下,由人民法院依法決定,才可以啟動再審程序。

(1)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條件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4、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來調查收集的;

5、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2)當事人可以申請冉審的時間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提出;兩年後據以作下;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申請再審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

3,人民檢察院的抗訴

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提起抗訴的法定情形,提請人民法院對案伴重新審理。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符合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榆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符合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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