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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測謊

發布時間: 2021-01-12 23:58:01

1. 測謊儀能作為證據么

不可以。
目前,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是不允許對原、被告以及證人使用版測謊儀測謊。也權不允許對刑事訴訟的證人進行測謊。
進行測謊的對象僅限於犯罪嫌疑人。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明文規定的七類法定證據,不包括測謊結論。因此,測謊結論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而僅作為偵查線索使用,即根據測謊結論再展開調查以獲取法定證據。

2. 測謊儀結果在什麼條件下可以做為法庭供證

目前,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是不允許對原、被告以及證人使用測謊儀測謊。版也不允權許對刑事訴訟的證人進行測謊。
進行測謊的對象僅限於犯罪嫌疑人。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明文規定的七類法定證據,不包括測謊結論。因此,測謊結論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而僅作為偵查線索使用,即根據測謊結論再展開調查以獲取法定證據。

3. Fbi詳細的證人保護制度

一、受保護的證人須滿足兩個條件:

1、經確定,證人的證詞對成功起訴犯罪案件必不可少;

2、證人或其家屬的生命受到威脅。

二、證人保護項目的主要內容

(1)證人保護項目的主要方法是為人設計一個匿名的身份、幫助其在一個不會被認出的新的城市生活。

(2)被馬歇爾辦公室確認後,被保護的人立即進入新的居住地,先在一個臨時、安全的地方住下。證人進入新社區後,他們以前的犯罪行為不能被忽略,馬歇爾辦公室通常會將證人的表現和犯罪歷史通知當地的法律執行機關

(3)被保護的人可以得到:提供合理的工作機會、幫助尋找住房、提供平均6萬美元的經濟支助、提供變化了的證人及其家庭成員的身份資料、必要時提供心理醫生、倫理咨詢師和社會工作者。

對於新的名字,證人可以選擇,通常證人可以保留其姓和開頭字母,名字的變化象普通人一樣由法庭裁決,但是記錄被封存而不對外公開。在項目執行過程中,馬歇爾辦公室還對高危情況提供24小時保護,包括預審程序和出庭程序中。

(4)新生活:馬歇爾項目的重要內容是幫助證人融入新的社區和自立,這與安全的就業聯系在一起,政府對證人項目中的證人一開始就幫助頗多,這些人有曾經還是罪犯。定居後,政府幫助就業後,經濟支助也就終止。如果證人願意,他們可以在政府機構選擇工作。

(5)證人違法行為的受害人可以根據犯罪情況獲得美國法典第18章 3525部分規定的 「被害人補償基金」,這個基金由OEO管理,包括醫療、喪葬費和收入損失。



(3)行政訴訟測謊擴展閱讀:

FBI的任務是調查違反聯邦犯罪法,支持法律,保護美國,調查來自於外國的情報和恐怖活動,在領導階層和法律方面執行,對聯邦、州、當地和國際機構提供幫助,同時在響應公眾需要和忠實於美國憲法的前提下履行職責

最初,只有很少罪行在該調查局的管轄范圍之內。如土地詐騙、全國性銀行詐騙、反壟斷犯罪以及跨州界犯罪等。

但在接下來的數十年中,新頒布的法律擴大了聯邦政府調查全國性犯罪的范圍。如今FBI每次調查的情報資料後,遞交適當的美國律師或者美國司法部官員,由他們決定是否批准起訴或執行其它行動。

4. 測謊儀是什麼東西呢

不來可以。
目前,民源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是不允許對原、被告以及證人使用測謊儀測謊。也不允許對刑事訴訟的證人進行測謊。
進行測謊的對象僅限於犯罪嫌疑人。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明文規定的七類法定證據,不包括測謊結論。因此,測謊結論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而僅作為偵查線索使用,即根據測謊結論再展開調查以獲取法定證據。

5. 求2013電大證據學 形成性考核冊答案

證據學作業 一
一、名詞解釋
1、證據力:又稱證據能力、證據的適格性,是指證據材料進入訴訟,作為定案根據的資格和條件,特別是法律所規定的程序條件和合法形式。 2、證明力:是指在許可機關或其他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活動中,許可證持有人可持許可證來證明自己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證據法學中的證據的證明力,是指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能力。 3、自由心證制度:是指「證據之證明力,通常不以法律加以拘束,聽任裁判官之自由裁量」自由心證是以證據的存在為前提,而不是以單純的「自由」心證而認定事實。 4、神示證據制度:也稱神明裁判或神證,就是用一定形式邀請神靈幫助裁斷案情,並且用一定方式把神靈的旨意表現出來,根據神意的啟示來判斷訴訟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種證據制度。 5、直接言詞制度:也稱口證原則,是指法官親自聽取雙方當事人、證人及其它訴訟參與人的當庭口頭陳述和法庭辯論,從而形成案件事實真實性的內心確認,並據以對案件作出裁判。 二、簡答題 1、簡述當事人主義的特點:
(1)訴訟「當事人化」。訴訟活動都由當事人來發動、推動和主導。(2)程序公正。第二,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更強調程序公正的價值。(3)當事人有主動權。當事人主義給予當事人極大的權力。(4)法官中立。法官在訴訟過程中處於消極仲裁者的地位。
2、簡述法定證據制度的特點:1、刑訊逼供是法定證據制度的基本證明方法,是獲取證據的合法方式。2、 法定證據制度的一些做法如防止法官專斷也具有相當的合理意義。3、 法定證據制度具有等級性的特點。4、法定證據制度具有形式主義的特點,法律預先規定了各種證據的證明力和判斷規則。
3、簡述證據裁判原則的基本內容及例外:(1)對事實問題的裁判必須依靠證據。2)裁判所依據的證據,必須是具有證據資格的證據。3)裁判所依據的證據,必須是經過法庭調查和質證的證據。民事訴訟中具體證明對象的多數內容往往因存在其它證明方法而不具有以證據證明的必要性,從而削弱了證據裁判原則對事實認定的決定性作用。而這些恰恰體現了證據裁判原則在民事訴訟中適用的例外。
4、簡述在英美法系國家中主要存在的證明規則:(1) 相關性規則;(2) 傳聞證據規則; (3) 任意性自白規則;(4)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5) 最佳證據規則;(6) 證人的特權規則;(7) 交叉詢問規則;(8) 補強證據規則;(9) 推定;(10) 司法認知。
三、論述題
法定證據制度是封建社會的主要證據制度,與奴隸社會的神示證據制度相比,是審判經驗的總結,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和進步性。 然而法定證據制度歸根到底是一種唯心主義證據制度,機械而脫離實際。特別是法定證據制度把口供視為證據之王,造成了刑訊逼供泛濫,隨著社會的進一步發展受到了強烈的批判。 (一)法定證據制度的概念 所謂法定證據制度,又稱為形式證據制度,是法律根據證據的不同形式,預先規定了各種證據的證明力和評斷標准,法官必須據此作出判決的一種證據制度. (二)法定證據制度的內容(基本規則): 法律預先規定了證據的形式,根據證據的形式規定了各種證據的證明力和判斷證據的規則. 第一,被告人的口供(自白) 第二,證人證言 1.有了完整的證明就必須做出判決,沒有完整的證明就不能做出判決. 2,最好的完整證明是兩個可靠的證人,其證言內容的統一是認定被告人有罪或無罪的結論性證明. 3,無論多麼可靠,一個證人證言只能構成1/2的證明,而且其本身永遠不足以作為判決的依據 4,如果除證人證言外還有一個1/2的證明,那就足以作為判決的依據. 5,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或個人信譽有瑕疵的證人證言是1/4的證明,而受到對方有效質疑的證據的證明力減半. 6.任何兩個1/2的證明相加都可以構成完整的證明;任何兩個1/4的證明或者四個1/8的證明相加都可以構成半個證明. 第三,書證 (三)法定證據制度產生的歷史條件 1.法定證據制度的出現是人類文化科學的發展對司法經驗總結的結果,法定證據制度與當時的政治斗爭形勢聯系在一起,是中央集權君主制的產物. 2,等級制度是法定證據制度產生的社會原因. 3,崇拜權威的思潮是法定證據制度產生的文化原因. (四)對法定證據制度的評價 作為司法證明的基本模式之一,既有優點也有缺點.作為一種極端的法定證明模式,其缺點表現得尤為突出: 優點: (1)這種證明模式有助於提高司法裁決得規范性 (2)這種證明模式有助於提高司法裁決的可預見性 因為訴訟中的規則是具體明確的,人們知曉的,所以人們能事前預見到結果. (3)這種證明模式有助於提高司法裁決的權威性 2.缺點: (1)這種證據制度在運用證據問題上過於死板,缺少靈活性. (2)這種證據制度容易導致刑訊逼供的泛濫.
證據學作業 二
一、名詞解釋 1、訴訟證據是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並審查核實,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根據。 2、物證:是指據以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 3、自認:是指一方當事人對不利於已的案件事實的承認,可分為訴訟上的自認和訴訟外的自認。 4、證據保全是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執法機關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照職權主動採取一定措施加以固定的調查取證措施。 5、反證:是指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主張的事實不存在的證據。
二、簡答題 1、簡述正確認識證據的客觀性在實踐中有哪些意義和作用 (1) 辦案人員不能把個人主觀的判斷,或人們的想像、假設、推理、臆斷、虛構等等作為定案的證據適用;(2) 在查辦經濟犯罪案件中,不能把算大帳,即某人或某單位收入多少、支出多少,加減得出的差數,就作為證據使用,應為算大帳還不真正具備客觀性;(3) 按照客觀性的要求,證據必須要有正確的來源,對於沒有正確來源的,由於無法進行查證,不 具備客觀真實性,當然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2、簡述證人的資格條件有哪些? (1)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並有作證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2)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3) 證人只能是當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況的人;(4) 由於證人是以知道案件情況為特徵的,具有不可代替性,因而絕額定了證人在刑事訴訟中佔有優先地位; (5) 證人只能是公民個人,法人和非法人團體不具有證人資格;(6) 刑事訴訟中的見證人,應視為特殊的證人。
3、簡述證據的分類有哪些? 證據的分類,是指在理論研究上將(刑事)證據按照不同的標准劃分為不同種類。根據證據的來源,可以把證據分為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 三、論述題: 論述證據在訴訟中的意義是什麼?(1)證據是公安司法機關進行立案、偵查起訴和審理,以及定罪判刑和正確認定事實的依據,是司法人員查明和認定案件事實的基礎;(2)在刑事訴訟中證據是揭露犯罪、證實犯罪的重要手段,是迫使犯罪分子認罪服法、接受改造的有力武器;(3)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爭議時,證據是解決發生爭議的案件事實的基礎;
四、案例分析題
(1)該衛生防疫站沒有出具決定書,人民法院應否受理該個體餐館的起訴? 該防疫站已經做出了具體行政行為,沒有出具決定書只是程序上的問題,行政相對人可以向法院起訴。 (2)該衛生防疫站收集證據的行為是否合法?為什麼? 不合法。《行政訴訟法》33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證據學作業 三 一、名詞解釋 1、舉證時限,是指法律規定或法院、仲裁委員會指定的當事人能夠有效舉證的期限。舉證時限是一種限制當事人申訴與訴訟的行為。 2、證明:指訴訟主體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標准,運用已知的證據和事實來認定案件事活動。有時又稱為「司法證明」。 3、證明對象:是證明活動中需要證明的事實,又稱待證事實或者要證事實。 4.證明責任:是指司法機關或者當事人收集或者提供證據證明主張的案件事實成立或者有利於自己的主張的責任,否則,將承擔其主張不能成立的危險。 5、證據開示制度:是指訴訟當事人或訴訟外第三人所掌握的事實材料,只要與案件有關,除享有秘密特權保護的以外均應向對方當事人披露,任一方當事人均享有要求對方當事人及訴訟外第三人披露上述事項的權利的制度
二、簡答題: 1、簡述我國證明標準的適用 一般認為,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可以作以下理解:(1)據以定案的證據均已查證屬實。這是指作為定案根據的每一個證據都具有證據的本質屬性,即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2)案件事實均有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這是指司法機關所認定的對解決爭議有意義的事實均有證據作根據,沒有證據證明的事實不得認定。(3)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辦案中收集到的證據可能與其他證據或案件事實有矛盾,這時,必須進一步補充證據,有根據地排除矛盾,查明事實真相,否則,不得認定有關的事實。(4)對案件事實的證明結論是惟一的,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以上四點必須同時具備,才 能認為是達到了「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標准。
2、簡述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證明對象有哪些? 刑事訴訟的證明對象主要是有關犯罪行為構成要件和量刑情節的事實;民事訴訟的證明對象主要是民事糾紛產生和發展的事實和民事法律關系構成要素的事實;行政訴訟的證明對象主要是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有關的事實。
3、行政訴訟中實行證明責任倒置原則的原因是什麼 1)行政訴訟中所針對的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該具體行政行為是由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作出來的;(2) 政機關有能力舉證;(3) 由行政機關承擔證明責任,能夠有效地保證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4、「三大訴訟」證明的差異有哪些? 三大訴訟證明的差異: 第一,證明責任的分配不同。第二,證據的種類有所不同。第三,證明標準的法律規定不盡相同。第四,證明對象不同。 5、收集證據的原則有哪些?(1) 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許可權進行;(2) 收集證據必須依靠群眾;(3) 司法人員收集證據和要求當事人履行舉證責任相結合。
三、案例分析題
答1、本案中公安機關收集的法定證據包括1、物證:作案工具麵包車、聯絡工具手機、贓物珍稀動物的皮革250張,它們以物質的存在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屬於犯罪行為侵犯的客體物、犯罪行為實施的方法和手段。 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張某和王某的供述在本案中主要是被告人承認自己犯罪事實的供述即對販賣珍惜動物皮革事實的供述。3證人證言,馬某的陳述,馬某因為非本案犯罪嫌疑人因此其所作的陳述不能作為口供而作為證人證言對待。 2、直接證據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張某和王某的供述、證人證言,馬某的陳述,它們能夠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即可以直接指向犯罪嫌疑人的,因此為直接證據。 間接證據包括物證作案工具麵包車、聯絡工具手機、贓物珍稀動物的皮革250張因為它們都是無法單獨直接證明而需要與其他證據結合才可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因此屬於間接證據。
證據學作業 四
一、名詞解釋 1、優勢證據標準是指執法人員認定案件事實成立的可能性大於其不成立的可能性的標准。 2、推定:是指由法律規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經驗法則,從已知的前提事實推斷未知的結果事實存在,並允許當事人舉證推翻的一種證據法則。 3、司法認知:是指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以裁定的形式直接確認特定事實的真實性,及時平息沒有合理根據的爭議,確保審理順利進行,從而提高訴訟效率的一種訴訟證明方式。 4、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對非法取得的供述與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證據予以排除的總稱。 5、最佳證據規則:就是為了保證被告人獲得公平的審判,防止錯誤認定案件事實,所以所有證據資料,不但要具有相關性,而具力求確實。 二、簡答題
1、順利達到審查判斷證據的目的,司法人員應從哪些方面進行審查判斷?
(1) 從證據的來源方面;(2) 從證據的內容方面;(3) 從案內各種證據的相互聯系方面;
2、1)英美法系證據制度的證據規則和職權主義的證據規則。(2)證據能力規則和證明行為規則。(3)成文法證據規則、判例法證據規則和習慣法證據規則。(4)通用的證據規則和特殊的證據規則。(5)示範證據規則和法定證據規則。(6)取證規則、采證規則、查證規則和 定案規則。(7)證據本身的規則與運用證據的規則。
3、事實推定的成立,必須同時具備下列要件:1.必須無法直接證明待證事實的存否,只能藉助間接事實推斷待證事實。2.基礎事實必須業已得到法律上的確認,這是事實推定的前提條件。3。前提事實與推定事實之間須有必然的聯系。4。許可對方當事人提出反證,並以反證的成立與否確認推定的成立與否。5.事實推定必須符合經驗法則。
4、司法認知的作用
1.司法認知是迅速結案的一條捷徑,有利於明確案件爭議要點,減少當事人的訴累,從而提高訴訟效率。2.司法認知有利於訴訟證明的規范化。3、司法認知影響證明責任的分配。 三、論述證明標準的意義 按照我國犯罪構成要件理論的解釋,盜竊罪的成立要件有下述四個:第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第二,客觀方面表現為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第三,犯罪主體適格;第四,主觀方面是故意,並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刑事裁判是一個三段論式的邏輯推理過程,以本案而言,要確定被告是否構成盜竊罪,法院必須以我國刑法規定的盜竊罪條款為大前提(以法律為大前提,否則裁判將失去法律依據);以要件事實為小前提(以實際上發生的相當於盜竊罪的四個構成要件的事實為小前提,否則,裁判將失去事實基礎),法院通過對已知的小前提(要件事實的認定)進行評價,作出判決。只有在法院評價上述盜竊罪的四個構成要件的要件事實都存在時,被告才承擔因犯盜竊罪而引起的刑事處罰(刑罰)。 證明標準的確定方式有主觀標准和客觀標准之分。主觀標准,是指法官依據自我認識能力評價要件事實的真相;客觀標准,是指獨立於法官自我認識能力之外的評價要件事實真相的標准。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都採用客觀的證明標准,只是在具體適用對象的標准確定上有所不同。由於大陸法系採用職業法官集適用法律和認定事實為一身,因此在證明標準的設置上,出於說服當事人的需要,原則上適用刑民不分的「確信真實」標准;而英美法系因採用事實裁判和法律裁判分別由陪審團和法官負責的原則,以及考慮到證明標准與保護權利之間的關系,所以在刑事上要求達到「合理且無懷疑」,在民事上只要求達到「證據優越」或「合理且有說服力」。
四、案例分析
答:檢察機關決定的對蔡某強奸案提起公訴時的證據材料有:(1)證人證言。(2)被害人陳述。(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與辯解。(4)辯認。(5)個別審查。(6)推理、判斷的邏輯方法。本案中檢察機關指控蔡某犯有強奸罪的證據材料有齊某的證人證言,被害人艾某的陳述,和被告人蔡某的供述與辯解。

勞動者提供勞動為前提,但不要求與勞動量對等,而是按照需要和可能的原則進行分配,因此職工福利是工資和社會保險的補充形式。 (2)工資由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職工個人可以自由支配;社會保險待遇主要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有關社會服務機構以貨幣、服務等方式給付,僅貨幣部分由享受者自由支配;職工福利主要由行業或單位以興辦公用設施、提供集體服務等形式給付,僅發給職工個人的補貼、實物,才可由享受者自由支配。 六、案例分析題。 答:參考答案: (1)該仲裁委員會在收到申訴書8日後才做出受理決定,違反了法律規定。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該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集體勞動爭議申訴書之日起5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2)本案中,仲裁委員會指定李某獨任審理,沒有組成仲裁庭,違反了這一程序法的要求。《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3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 此案屬於集體勞動爭議,應當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進行審理。 (3)本案中,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用了67日才結束案件的審理,不僅超過了法律規定的45日的期限,也超過了可以延期的最長期限,因此,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6. 法庭上能不能申請對證人進行測謊儀測謊

可以.
現在測謊儀成本越來越低,很多縣級公安局都有.具體的可向法院提出申請.

7. 測謊技術所得證據能否作為證據採用,為什麼

不能,因為測謊技術還不成熟,其形成的證據不能歸入訴訟法規定的七種法定證據之列。

8. 測謊儀是是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不可以。
目前,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是不允許對原、被告以及證人使用測謊內儀測謊。也不允許對刑事容訴訟的證人進行測謊。
進行測謊的對象僅限於犯罪嫌疑人。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明文規定的七類法定證據,不包括測謊結論。因此,測謊結論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而僅作為偵查線索使用,即根據測謊結論再展開調查以獲取法定證據。

9. 民事訴訟舉證涉及個人信息是否違法

涉及個人隱私權的,可以要求不公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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