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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江房改審批

發布時間: 2021-01-12 18:11:37

⑴ 房改是什麼意思依據哪部法律操作

住房制度改革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城鎮居民住房保障體制的改革。住房制度改革目標是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相適應的新的城鎮住房制度經濟系統,實現住房商品化和社會化;各單位建設,分配,維修和管理的房屋系統改變的社會,專業的運行系統。

住房利益的一種分布的變化根據一個人的工作為基礎的貨幣工資分配;建立針對中低收入家庭的社會保障性質的公共租賃住房供應體系和高收入家庭的住房供應體系;同時,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政策性和商業並存的住房信貸系統。

國務院於2015年5月18日正式轉發《關於2015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提出一系列涉及經濟、民生、能源重要領域的改革「日程表」,其中研究提出綜合與分類相結合個人所得稅改革方案,啟動國有企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出台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指導意見。

改革內容

1. 改革住房建設投資體制。由原來國家或單位統包的投資體制轉變為國家、單位、個人三者合理負擔的投資體制。

2. 改革住房建設、分配、維修、管理體制。由原來單位統包職工住房建設、分配、維修、管理一體化的單位所有制,轉變為住房的生產、建設專業化,維修、管理社會化的體制。

3. 改革住房分配體制。由原來的行政手段、福利性質、實物分配製度,轉變為按勞分配為主的貨幣分配製度。職工根據自己的經濟承受能力,通過向市場購買或租賃住房解決住房問題,滿足住房需求。

4. 建立雙軌制的住房供應體系。即以中低收入家庭為對象的、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經濟適用住房及廉租住房供應體系和以高收入家庭為對象的商品房供應體系。

5. 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由職工個人和所在單位分別交繳占職工工資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職工個人住房基金,以增強職工住房消費能力。

6. 建立政策性和商業性並存的住房信貸體系,發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險。

7. 建立規范化的房地產交易市場,規范交易行為,發展社會化的房屋維修、管理市場,逐步實現住房資金投入產出的良性循環,促進房地產業和相關產業的發展。

(1)鎮江房改審批擴展閱讀:

我國從1980年提出住房制度改革,經十多年的醞釀和准備,1992年啟動實質性改革,歷時25年,主要經歷以下幾項改革:提租補貼、建立租賃關系;建立了住房公積金制度;公有住房按成本價向職工出售,盤活存量住房資產;開放二手房市場。

提前允許房改房上市交易,為職工進入市場賣舊房、買新房創造了條件;實施住房分配貨幣化;建立和完善以經濟適用住房為主的住房供應體系。

經過多年努力,目前全國基本實現了停止實物分房、逐步實行了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發放一次性住房補貼或按月發放住房公積金補貼等形式的住房貨幣化補貼制度,初步建立了收入高的家庭購買或租賃市場價商品房、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最低收入家庭租賃由政府或單位提供的廉租住房的住房供應體系。

⑵ 商業房改住宅可以嗎需要哪些部門審批

你是要產權改成住宅的還是 說就是人住而已,人住只要條件可以就直接住,要是 想產權改的話是改不了的

⑶ 關於房改的資料

(一)1998年以前參加房改,房改住房分戶表(房改分戶清單)上沒有明確的申請人及配偶姓名、身份證號碼、住房坐落及房價等基本信息資料,市房改辦的房改信息庫中沒有申請人及配偶姓名、身份證號碼、住房坐落、房價、購房時間等完整的信息資料的,均需要補建房改檔案。這類檔案為:1998年以前參加房改,房改批復號為09000號以前的,或者沒有以F、B等字母開頭的。此類房改檔案由原產權單位統一申報建檔。

(二)由於歷史原因,沒有申報房改及房改審核部門審核記錄,但事實上已辦理了個人房地產證的住房檔案,原則上由原產權單位依照房地產證上的信息統一申報建檔,在沒有發現其違紀違規等行為的前提下,允許該住房信息資料補建檔和錄入市房改信息庫。

(三)房改早期由市房改辦或當時具有房改審批權的產權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審批,但沒有明確的房改分戶表或只有申請房改住房清單,但沒有申請人及配偶姓名、身份證號碼、住房坐落及房價等基本信息資料的,如尚未辦理到個人房地產證,應向市房改辦申請補辦房改分戶表有關手續,憑市房改辦批復的房改分戶表到房地產權登記部門辦理個人房地產證。此類情況不能採取以上補建房改檔案的方式。凡未辦理補建房改檔案的產權單位,應盡快向市房改辦補建檔,並爭取一次補建檔完畢,因特殊原因無法補建所有住戶的房改檔案的,應在提交的《房改檔案情況說明》中說明原因和未建檔人員名單及其身份證號碼、房改批復號、住房坐落。 已在市房改辦補辦房改分戶表或辦理補差、產權變更、退房以及取得全部產權的安居房,可視為已建檔,但需在《房改建檔情況說明》及《深圳市房改檔案驗收審核表》的「已在市房改辦建檔套數」一欄中加以說明。凡是在市房改辦的房改信息庫中未建立房改檔案信息資料的住房,不能申請取得安居房全部產權。

申請材料

(一)《深圳市補建房改檔案申報表》(1份);

(二)《深圳市補建房改檔案審核表》(2份);

(三)《深圳市房改檔案清單》(2份);

(四)《未建檔住房情況一覽表》(1份);

(五)企業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事業單位或社團組織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復印件;

(六)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或單位負責人任命文件復印件;

(七)單位授權經辦人代理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

(八)原產權單位房改檔案特殊情況說明;

(九)《深圳市房改檔案清單》上的住戶夫妻雙方身份證、結婚證復印件;若辦理了個人房地產證的,還應提供個人房地產證復印件。個人提供的材料復印件統一使用A4型紙,要求提供的材料字跡清晰和真實,由原產權單位校驗原件並加蓋單位公章,按清單上的順序排列並標注序號。報送的房改檔案資料經審核無誤後錄入「深圳市房改信息庫」,房改審核部門在《深圳市補建房改檔案審核表》和《深圳市房改檔案清單》上加蓋房改批復章。

申請表格

《深圳市補建房改檔案申報表》《深圳市補建房改檔案審核表》

辦理步驟

經辦人到業務受理窗口領取補建房改檔案的有關表格→按要求填表並備齊應提交的相關材料→遞交房改檔案材料→市住宅售房中心審核→申請單位經辦人領取加蓋了房改批復章的《深圳市補建房改檔案審核表》和《深圳市房改檔案清單》。

受理機關

市住宅售房中心業務受理窗口或原房改審批所在的區住宅(建設)局。地址:福田區紅荔西路(蓮花二村)蓮花大廈東附樓二樓。

辦文時限

1個建檔號中補建檔戶數在50戶以下的辦理時限為20個工作日,每超過10戶,辦理時限增加3個工作日,不足10戶的按10戶計。申報單位按要求補充或更正材料的時間不計入辦理時限,待其按要求補齊或更正材料後重新發給收件回執,原收件回執由受理窗口收回。

⑷ 關於沒有參加房改房的職工怎麼辦

1996年出台的《南昌市房改出售公有住房暫行規定》規定:不成套的公有住房暫不能出售。當時主要考慮不成套住房出售後,在公用部位使用和維修中易產生糾紛。這一政策對房改初期積極穩妥地推進公房出售起了積極作用。經過多年來房改工作的不斷深化,我市公有住房主體發生了顯著變化,大部分可售公房已出售給職工。截止到2002年底,全市累計出售公房達28萬套,占可售公房的90%以上,剩下的公有住房中絕大部分是受當時政策限制暫不予出售的不成套住房,而居住的職工大多為參加工作多年的老職工。

為了體現公平、合理的原則,進一步增加住房有效流通量,滿足各層次居民的住房需求,需要放開對不成套公有住房暫不出售的限制。

放寬公有住房出售范圍是指符合房屋使用經界清楚,共用部位維修責任可以明確並且維修自理的非成套公有住房(不包括已列入拆遷改造范圍、產有爭議、屬危險房屋、嚴重損壞房屋的非成套公房),可按1996年的房改售房政策出售。

哪些公有住房承租權不能轉讓?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有住房承租權不得轉讓:1.未取得住房租賃合法證件的;2.有房屋租賃、使用糾紛的;3.擅自改變房屋用途和拆改結構的;4.已列入拆遷改造范圍的;5.轉讓後,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低於6平方米的;6.涉及代管房及其他需要落實政策房產的;7.同戶籍家庭成員不能協商一致的;8.違法搭建的;9.法律、法規或市政府規定不宜轉讓的。

哪些情況可免收補償費用?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變更承租戶可免收補償費用:1.承租人死亡,與其同戶籍同住兩年以上且他處無住房的家庭成員申請繼續承租的;

2.法院判決、調解離婚以及在民政部門辦理協議離婚的;

3.承租人已在他處購房或他處有住房戶口遷出,與其同戶籍同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申請繼續承租的;

4.套式房屋由兩人分割承租,相互之間轉讓承租權的;5.拆遷安置的幾套住房,由一人承租的,安置協議中有其使用份額且他處無住房的人申請承租其中一處住房的;

6.轉讓人為最低保障線以下的。

因歷史遺留的各種房屋如何辦理房產證?

單位、個人在1999年12月31日前購買的商品房屋只須持市房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購房交款憑證(含收款收據)、房屋安全證明,即可到市房地產交易市場申請房屋面積測量,取得房屋面積測繪報告後再持上述資料申請產權登記。經審查權屬清楚的,市房管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發證。

房屋被拆遷單位或個人在1999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拆遷安置房屋,只須持拆遷安置部門簽訂(或由拆遷管理部門認可)的拆遷安置協議、房屋新舊差價交款憑證(含收款收據)、房屋安全證明,即可到市房地產交易市場申請房屋面積測量,取得房屋面積測繪報告後再持上述資料申請產權登記。經審查權屬清楚的,市房管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發證。若權屬無法確認,登報告示30天後權屬無異議,再由市房管部門審核發證。

1999年12月31日前已竣工的單位自建住房,建設單位只須持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安全證明以及補交有關規費書面承諾,即可到市房地產交易市場申請房屋面積測量,取得房屋面積測繪報告後再持上述資料申請產權登記,登報告示30天後權屬無異議,市房管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審批發證。

1999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房改房,售房單位只須持房屋安全證明以及補交有關規費書面承諾,即可到市房地產交易市場申請房屋面積測量,取得房屋面積測繪報告後再持上述資料申請產權登記,登報告示30天後權屬無異議,由市房管部門核發《房改售房產權辦理通知單》,售房單位憑此單及房改審批資料申請個人房改房產權登記,市房管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發證。購房落戶的具體政策是什麼?如何辦理?凡在南昌市購買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和銀行按揭購房)建築面積50平方米以上,准許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落戶。

購房落戶憑房主申請報告,落戶人員的戶籍證明、街辦或鄉(鎮)村證明、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鄉(鎮)以上計劃生育證明、房屋產權證、商品房購售或買賣合同原件,房屋交易協議書和過戶手續申請辦理。

建築面積不到五十平方米需落戶的,必須要有穩定的職業或生活來源,在市區居住滿五年以上,年齡不滿50周歲,申請還應提供單位證明或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縣以上勞動人事部門簽證一年期以上的錄(聘)用合同,或街辦以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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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房改政策文件

房改政策文件對房改補助的規定如下:

1997年前職工住房資金補償額=現行工齡折扣額(即每平(1)方米的折扣金額)×規定的住房面積×工齡(截止退離休之年)×職務或級別系數×現級別任職年限系數(正副職任職年限連續計算,每任職1年增加1%),1998年後按月補貼標准為月基本工資的25% 。

企業住房補貼,國家沒有明確的標准,只有原則,就是「根據企業單位自身效益情況,在國家統一政策指導下,自主確定補貼標准」。所以是否可以在新單位享受國家的房改補助,需要看新單位的實際規定。

⑹ 江蘇省鎮江市新區農村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補償安置方法及費用標准

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2002年10月23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應當遵守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本條例。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互相配合,保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程序
第四條城市房屋拆遷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進行拆遷項目評估;
(二)拆遷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
(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發布拆遷公告;
(四)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及房屋承租人訂立書面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五)拆遷人按照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進行補償安置;
(六)實施房屋拆除。
實施房屋拆遷施工的時間,應當自拆遷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少於三十日。對華僑和其他居住在國(境)外的人員,拆遷人應當書面告知實施房屋拆遷的時間,拆遷時間應當相應延長。
第五條拆遷人在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時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的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切的拆遷范圍;
(二)拆遷范圍內房屋的用途、面積、權屬等現狀;
(三)拆遷的實施步驟和安全防護、環保措施;
(四)拆遷資金、安置房、周轉房或者其他臨時過渡措施的落實情況;
(五)拆遷的方式、時限等。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附有詳細的拆遷范圍圖。
第六條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足額存入辦理專項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全部用於拆遷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不足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予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監督。
第七條被拆遷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並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後,方可實施拆遷:
(一)產權不明或者產權有糾紛的;
(二)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被拆遷房屋系房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
第八條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具有建築施工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承擔,並編制拆除方案,施工企業負責人對安全負責。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九條拆遷人應當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有權選擇補償方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二)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第十條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確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章的規定。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前款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對所調換房屋應當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並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章的規定。
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於拆遷安置。實行異地安置的,應當一次性安置。
拆遷過渡期限自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騰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過十八個月。拆遷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遵守過渡期限的協議。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拆遷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給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增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一)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過渡用房的,延長時間在十二個月以內的,增付一倍臨時安置補助費;延長時間超過十二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增付二倍臨時安置補助費;
(二)對由拆遷人提供過渡用房的,延長時間在十二個月以內的,按標准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延長時間超過十二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增付一倍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人應當在協議約定或者規定的時間內結清補償安置費、臨時安置補償費。對被拆遷人因拆遷產生的電話移機費、有線電視安裝費、搬家費等費用應當足額補償。
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止,不滿五年被拆遷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增加補償金額。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但增加補償的比例最低不得小於補償金額的百分之十五。
第十一條拆遷房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安置房仍由房產管理部門代管;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由代管人專戶存入銀行。
拆遷房產管理部門管理的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單位自管的公有住宅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共同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被拆除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部分的補償支付給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其餘部分支付給房屋承租人。
第十二條拆遷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等設施以及用於公益事業的非生產經營性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拆遷中、小學校舍或者幼兒園應當徵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並按照規劃要求建設新校舍、幼兒園。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校學生入學作出妥善安排。
第十三條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由拆遷人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被拆遷人僅有一處住房且獲得的貨幣補償金額低於拆遷補償最低標準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拆遷補償最低標准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拆遷補償最低標准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參照國家住宅設計規范規定的最小戶型面積的當地經濟適用房價值等因素確定。
被拆遷人按照前款規定獲得貨幣補償後仍無力解決住房的,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對該被拆遷人以提供成套城鎮廉租住房或者租售經濟適用房等形式予以妥善安置。
第四章 拆遷評估
第十五條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應當由具有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三級以上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進行。
設區的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評估機構名錄,供拆遷人、被拆遷人選擇。
第十六條房地產市場價評估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七條在同一拆遷項目評估中,評估機構不得與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有利害關系。評估機構不得串通一方當事人,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第十八條拆遷評估應當綜合考慮與被拆遷房屋相關的下列因素:
(一)區位:被拆遷房屋區位基準價以及房屋的周邊環境、交通和商業服務便利程序、公共事業設施配套狀況等區位調節因素。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公布區位基準價,並根據市場情況進行調整;
(二)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書上標明的用途為准,所有權證未標明用途的,以產權檔案中記錄的用途為准,但對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並已持續營業一年以上的,應當參照經營用房評估;
(三)建築面積:房屋所有權證書載明的建築面積或者房產管理部門確認的實際測量面積。房屋建築面積小於土地使用面積的,區位補償面積應當按照土地使用面積計算;
(四)裝飾裝修:裝飾裝修補償應當結合裝潢材料的檔次、價格、折舊年限等因素視每自然間不同情況,分別按其建築面積計算;
(五)其他因素:房屋建築結構形式、成新程度、樓層、層高、朝向等。
第十九條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的機構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共同選定;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不能達成一致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中抽簽確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抽簽前三日在拆遷地點公告抽簽的時間和地點。
評估機構按照前款規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的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第二十條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評估結果送達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要求評估機構作出解釋、說明。評估機構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解釋、說明。經解釋、說明仍有異議的,持有異議的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可以委託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其他評估機構重新評估。
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在允許誤差范圍之內的,原評估結果有效,重新評估費用由委託人承擔。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超出允許誤差范圍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專家庫中抽簽選定有關專家進行鑒定。鑒定採用原評估結果的,重新評估和鑒定的費用由重新評估的委託人和重新評估的機構共同承擔;鑒定採用重新評估結果的,重新評估和鑒定的費用由委託人的相對人和原評估機構共同承擔。
前款所稱的允許誤差范圍,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一條拆遷人應當在評估結束後五日內在拆遷地點公布評估結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承接房屋拆除工程業務的施工企業拆除房屋未採取安全護衛措施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二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傷亡事故的,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拆遷實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其拆遷上崗證,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拆遷當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委託不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進行拆遷評估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五條評估機構與拆遷當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壓低或者抬高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評估結果無效,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評估資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超越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受賄索賄、侵犯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在城市規劃區外的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因城市開發建設徵用集體土地實施房屋拆遷的,其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參照本條例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19日江蘇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1996年12月31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的《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10號《徵用土地公告辦法》,已經2001年10月18日國土資源部第9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貨幣安置補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改進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適應城市房屋商品化、社會化的發展方向,保障城市建設順利實施,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城市房屋拆遷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有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的房屋(含附屬物),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貨幣安置補償,是指拆遷人將被拆除的房屋,按規定標准計算貨幣安置補償方式。

第四條 實行貨幣安置補償方式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貨幣安置補償協議,統一使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制的規範文本,並按規定到本地拆遷主管部門審核鑒證。
(一) 拆遷人和被拆遷人雙方的姓名或單位名稱(被拆遷人含房屋所有權人和房屋使用權人);
(二) 被拆除房屋使用性質(界定的,下同)、地段、地址、房屋結構、等級、層次、成新率;
(三) 被拆除房屋使用面積(可換算為建築面積);
(四) 貨幣安置補償計算標准、結算款額、分配比例;
(五) 貨幣安置補償款的支付方式和時限;
(六) 被拆遷人的搬遷時限;
(七) 爭議的解決方式;
(八) 違約責任;
(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城市房屋拆遷逐步推行貨幣安置補償形式。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原則,結合本地實際,充分考慮下列不宜採用貨幣安置補償的情況,作出具體規定:
(一) 市政建設項目拆遷,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有房屋安置且無法籌集到貨幣安置補償的;
(二) 原地建有住宅,且符合原地安置條件的;
(三) 被拆除房屋的共有權人、執行國家租金標準的房屋各使用權人對選擇貨幣安置補償方式未達成協議的;
(四) 出租人和承租人對被拆除的私有出租房屋的貨幣安置補償方案未達成協議的;
(五) 被拆遷人為住房特困且經濟特困對象的;
(六) 被拆除房屋有產權糾紛或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七) 被拆除房屋已設定抵押等他項權利,抵押權人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期限內未清償債務或重新達成抵押協議的;
(八) 被拆除房屋為依法禁止轉移、變更的;
(九) 不宜採用貨幣安置補償的其他情況。
本條第(五)項所稱住房特困且經濟特困對象的界定辦法由各市、縣拆遷主管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工會制定。

第六條 對住房特困且經濟特困對象的房屋拆遷安置,拆遷人應提前購建、安排相應數量的廉租住房異地出租安置。政府、單位實施拆遷的廉租住房可以從騰退的舊公有住房中調劑解決,也可以由政府或單位在拆遷前出資購建。廉租住房的租金實行政府定價,具體標准由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七條 凡實行貨幣安置補償的拆遷項目,拆遷人應在拆遷計劃和拆遷安置方案中具體明確貨幣安置補償方案,並將不低於安置補償總費用一定比例的資金,存入本地拆遷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作為申領拆遷許可證的必備條件。具體比例由設區市拆遷主管部門確定。

第八條 建設單位可以按照房地產依法評估的價值,向銀行申請貨幣安置補償專項抵押貸款。

第九條 貨幣安置補償款額,應以被拆除房屋的權屬關系、使用性質及所在的區位等因素確定。具體安置補償額計算辦法由設區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條 拆除執行國家租金標准且符合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購房政策的出租公有住宅房屋,其貨幣安置補償款,應扣除被拆除房屋使用權人按房改政策應交納的購房款後,余額部分歸產權人所有。

第十一條 按照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已經購買的住房,被拆遷人可選擇貨幣安置補償方式。但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貨幣補償協議簽訂後,拆遷人應當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將應付給被拆遷人的款額,以被拆遷人的名義存入指定的銀行,由銀行開具購房存款單。

第十三條 住宅房屋被拆遷人以貨幣安置補償款購買住宅的(指許可銷售的商品住宅和允許上市已購公有住房),應當向有關銀行提交房屋拆遷貨幣安置補償協議、購房合同和購房存款。有關銀行按照購房合同的約定內容,將購房存款單的款額轉帳支付給住宅房屋出售單位或個人。

第十四條 被拆遷人購買住宅房屋的價款,高於購房存款單款額的,超額部分由被拆遷人自行承擔,並可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貸款;低於購房存款單款額的,余額部分由被拆遷人以現金的方式提取。但被拆遷人購買的住宅房屋,其人均建築面積一般不得低於當地確定的人均建築面積標准。被拆遷人購買的安置房,按照《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省政府令第145號)第九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免徵或減征契稅。

第十五條 被拆遷人自行解決居住,不需購買住房的,必須向拆遷主管部門出具居住所在地有關部門出具的居住證明及本人作出的書面承諾,拆遷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通知銀行,被拆遷人方能以現金的方式提取貨幣安置補償款。

第十六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以貨幣安置補償的,貨幣安置補償款按照被折除房屋建築面積的市場評估價格計算。但因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市政、公益事業等重點工程建設而拆除非住宅房屋的安置補償,按照設區市人民政府頒布的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拆除執行國家租金標准出租的非住宅房屋,以貨幣安置補償的,拆遷人應當按照被拆除房屋原建築面積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對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給予補償,並在按照第十六條規定計算的安置補償款中扣除以對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補償款後,余額部分按一定比例分別補償給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和所有人。具體比例由設區市人民政府確定。拆除非國家規定租金標準的非住宅房屋,以貨幣安置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將貨幣安置補償款給予被拆除房屋所有人,但被拆除房屋所有人作為出租人與承租人中有分配協議的除外。

第十八條 根據本辦法實施貨幣安置補償時,若需對被拆除房屋評估,應由國家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且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時應當通知被拆遷人到場,被拆遷人應當予以配合。被拆遷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接通知後不到場或不予配合的,評估機構也可進行評估,其評估行為視為有效。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按照《城市房地產市場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建成部建房[1992]579號)第十三條之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實行貨幣安置補償時,拆遷人應以現金方式對被拆遷人下列實際已發生的相關費用予以補償或補助:
(一) 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重置價格結合成新;
(二) 一次性搬家補助費;
(三) 提前搬遷獎勵費;
(四) 設區市規定的一次性過渡費;
(五) 水增容費、電增容差額費、煤氣建設費;
(六) 有線電話、有線電視移動費;
(七) 空調等設備拆裝補助費;
(八) 其他規定應付的費。
上述費用的標准由各市、縣物價主管部門會同拆遷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江蘇省建設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作為實施《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改進城市房屋拆遷安置方式的補充規定。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⑺ 售房的流程是什麼要詳細的···

賣房流程■
賣房咨詢:
二手房價格雖然較一手房低,但卻會出現較一手房更多的問題,您可以通過我們的網上咨詢解決,除為您提供全面的房源信息外,還將為您展示一個完整的交易過程,及相關的交易時間及交易費用。
二級市場自開放以來,買房者與賣房者心態一直不平穩,對市場價格拿不準,賣方總希望把自己的房與商品房比較,定價較高;買房者認為房改房是舊房,價格應比普通商品房便宜得多。二級市場真正的價格應該怎樣,我們免費為您提供相關咨詢。
在咱們沈陽市,凡是取得房產證 的非軍管房和學校房均可上市出售。
房改房的交易過程即是產權轉移的過程 。 如果您不滿足於我們為您提供的網上咨詢,歡迎到總部及連鎖店進行現場咨詢,我們的獨立經紀人將會為您提供專業的服務。

房源登記:
如果您有二手房要出售,請先在房源委託中填寫登記表,這樣您的信息就加入到網上,便於更多的購房者瀏覽您的信息,及時與您取得聯系。

另外,在出售二手房過程中,為了減少糾紛,您有4點注意事項不可大意:
1. 您對欲售房屋的產權性質必須清楚;如是房改房,是否以成本價購買,您與原產權單位有無事先約定;
2. 您是否有房屋產權證、土地證 。
3. 您欲售房屋原產權單位是省級的還是市級的。
4. 您欲售房屋上級單位為非軍管房 。

價格評估:
我們為您提供專業的房地產評估,將根據您不同的評估目的,如:經驗評估、銀行評估等,按照專業的評估程序,在綜合分析影響房地產價格因素的基礎上,對您要出售的二手房價格進行客觀合理的估計、推測和判斷。

在哪些情況下,您的房屋需要進行評估呢?我們為您綜合了4種情況:
1. 交易雙方當事人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報其成交價格時,房地產管理部門如果認為明顯低於市場價值,會委託具有一定資質的專業評估機構對交易的房地產進行評估,並以評估的價格作為繳納稅費的依據。此外,交易雙方為確定合理的交易價格,也可以委託評估事務所進行評估,以評估價作為交易價格的參考。
2. 進行房地產保險時需要房地產評估,分為房地產投保時的保險價值評估和保險事故發生後的損失價值或損失程度評估。房地產投保時的保險價值評估,是評估有可能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遭受損失的建築物的價值。
3. 遇到征地和房屋拆遷時,要進行補償評估。
4. 發生房地產糾紛時要進行房地產糾紛評估,可委託具有權威性的專業房地產評估機構對糾紛案件中涉及的爭議房地產的價值、交易價格、造價、成本、租金、補償金額、賠償金額、評估結果等進行科學的鑒定,提出客觀、公正、合理的意見,為協議、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糾紛提供參考依據。

看房接待:
進行房源登記之後,獨立經紀人將迅速地把購房者的需求信息反饋給您,在雙方初步達成一致的條件下,將按排您與購房者見面實地看房。

看房過程中,您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1.看房之前應預約看房時間,請務必准時;
2.看房過程中可以配合連鎖店經紀人簡單介紹房屋情況;
3.請將所售房屋打掃干凈,給購房者一個整潔的印象;
4.看房過程或在未簽定買賣合同前最好不要與購房者交換聯系方式;
5.請勿與購房者談論價格問題(以後到公司談);
6.請在看房當日提供盡可能全面的房屋有關材料加以證明,如:身份證、戶口本、房屋三證、購房協議等。

簽訂合同:
恭喜您!購房者在看過房後,表示滿意,希望與您簽訂合同。
簽訂合同時應准備齊以下資料:
①身份證;
②戶口簿;
③房產證;
④土地使用權證;
⑤房屋共有權人及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證明;
⑥婚姻狀況證明;
我們為您提供了標準的合同樣本,以供參考。

手續辦理:
目前沈陽市二手房主要為房改房和私房,房改房的手續辦理大致可分為三步:
1、[上市審批]
① 買方需提供材料:身份證、戶口簿。
② 賣方需提供材料:身份證、戶口薄、共有權人及同住成年人同意出售證明、房屋所有權證、 職級 證明、婚姻狀況證明、《鎮江市出售公有住房審批表》、。、《房改房上市審批表》
③ 其它材料:《房地產買賣契約》備齊以上材料後,由三聯房產權證代辦人員向鎮江市房地產交易 市場評估科提出申請。
2.[立契過戶 ]
① 經審核無誤後,權證代辦員會提前1天通知買賣雙方到交易所辦理立契手續,買賣雙方本 人必須到場,並持本人身份證、戶口薄,在《房產買賣契約》上簽字。
② 繳納國家稅費(契稅――由契稅所收取、交易手續費――由交易市場收取)。賣方:評估費50元 ,審批費50元,交易費(1.5元/平方米),印花稅0.05%;買方:契稅1%,產權登記費評估價的0.75‰,交易費1.5元/平方米,印花稅0.05%。
③ 立契後,由我公司持所有材料到交易所辦理測繪手續。
3、[辦證 ]
① 由權證中心專員代為辦理新的《房屋所有權證》
② 憑新的《房屋所有權證》辦理《土地使用權證》

私房:
1、登記評估
2、交易審批
買方提供身份證,戶口簿。
賣方提供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3、立契過戶
① 經審核無誤後,權證中心專員會提前1天通知買賣雙方到交易所辦理立契手續,買賣雙 方本人必須到場,並持本人身份證、戶口薄原件,在《房產買賣契約》上簽字。
② 繳納國家稅費(契稅――由契稅所收取、交易手續費――由交易市場收取)。賣方:
交易費(3元/平方米);買方:契稅1%,交易費(3元/平方米)。
③ 立契後,由我公司持所有材料到交易所辦理測繪手續。
4、辦證
① 由權證中心專員代為辦理新的《房屋所有權證》
② 憑新的《房屋所有權證》辦理《土地使用權證》

物業交驗:

驗房進戶時我們為你准備了《房屋交接單》,我們在此為您提供了標准樣本,以供參考。
驗房時您應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同時您還要注意以下4點:
1.物業是否與合同約定的一致;
2.物業里的傢具等是否已搬空;
3.物業鑰匙是否已交付;
4.有關物業費用換出方是否已結清。另外,您還要注意結清相關的結算費用。

⑻ 房改房房屋買賣合同(職工購買公有住房審批表)去年簽訂,職工十幾年前入住,今辦理上市,營業稅要交嗎

如果房產證已過五年,不存在營業稅,只需補繳土地出讓金便可上市.

⑼ 房改房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城鎮住房制度改革來的產自物。

房改房為於1994年國務院發文實行的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產物,我國城鎮住房由從前的單位分配轉化為市場經濟的一項過渡政策,又稱已購公有住房。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按照成本價或者標准價購買的已建公有住房。

按照成本價購買的,房屋所有權歸職工個人所有,按照標准價購買的,職工擁有部分房屋所有權,在5年後歸職工個人所有。

(9)鎮江房改審批擴展閱讀:

房改房購買注意事項:

1、買家須了解該房改房是否欠交物業管理費以及水電煤氣費用,或者房屋是否抵押給銀行,可向管理處或就近的居民了解情況。如有配套設施的,要現場使用以確認是否有損壞,觀察戶內外電線是否有老化現象。

2、在房產證中,包括建築面積、使用面積和戶內實際面積;產權證上一般標明的是建築面積、戶型、土地使用期限、是否已補分攤。

3、確認產權的房主是否與賣房人是同一人,可到房管部門查詢產權證的真實性,要確認原單位是否允許轉賣並了解房屋的性質。一定要確認原單位是否同意出讓,因為大部分公房進行房改時原單位都保留優先回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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