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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復審批

發布時間: 2021-01-12 12:13:04

❶ 開辦自閉症兒童康復培訓中心需要哪些相關手續和審批流程

你好來,主要有以下幾源點:第一要有一個業務主管單位。可以是殘聯或民政局單位。第二場地要兩百平米以上可注冊民辦非企業單位。第三不能在太高樓層 第四有自己的一套專業服務人才
流程先找業務主管單位審批,然後找民間組織管理辦審核機構名稱,然後遞交材料等待審批。

❷ 開康復中心需要辦理哪些證件到什麼地方辦理

帶好房產證,戶口本,法人代表證明,身份證,個人照片到當地工商局和衛生局咨詢與辦理。

如果沒有醫師證,是不能開醫療機構的,你只能開健康沙龍、健康中心等。但是在這樣的機構里恐怕針灸和敷葯都不可以。如果不是醫療機構,那隻要有場地,有注冊資金(各地要求不一),從業人員健康證,基本上就可以開了。

殘疾人康復中心是公益性事業單位,是為殘疾人提供康復醫療、教育、職業、社會等康復服務的綜合性康復機構和技術資源中心,承擔著康復訓練與服務、康復技術人才培養、社區康復服務指導、康復信息咨詢服務、康復知識宣傳普及、康復研究和殘疾預防等工作。

(2)康復審批擴展閱讀

康復中心的職能與任務

1.在同級殘聯的領導下,協助殘聯康復部制定本地區殘疾人康復工作計劃,做好殘疾人康復業務的技術指導工作。

2.配合同級殘聯完成康復任務和其它業務,對殘疾人進行康復醫療、教育、職業、社會等綜合康復服務,成為本地區殘疾人康復服務的示範窗口。

3.培訓康復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宣傳普及康復和殘疾預防知識。

4.協助建立社會化康復服務網路,指導區、縣(市)康復服務機構業務建設,提供有針對性的技術服務,推廣實用技術,組織上門服務。

5.開展康復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注重科研成果的轉化和利用,為制定康復相關政策提供科學依據。

二、分級標准殘疾人康復中心按照建設規模、人員配置、業務部門設置、技術水平分為一級、二級、三級。

一級殘疾人康復中心:

(一)建築面積不少於2000平方米。

(二)康復床位不少於20張(養護床位)。

(三)人員配置職工總數與床位比為1:1.2,財政補貼事業編制職工不少於24人,業務人員不低於職工總數的80%。至少配備1名康復醫師、2名康復治療人員(指從事運動治療、作業治療人員)和2名特教教師。

(四)業務部門設置

1.康復門診部:設有兒童康復門診、功能測評室、康復咨詢室。(須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

2.肢體殘疾兒童康復科:設有康復訓練室(PT、OT)、引導式教育訓練室。

3.智力殘疾兒童康復科:設有感統訓練室、游戲活動室、生活輔導室、個訓室。

4.社區康復指導部:設有培訓教室。

5.有條件的可設孤獨症兒童康復科室。

(五)技術水平

1.功能測評和能力評估:腦癱兒童功能測評:運動發育、肌張力、姿勢異常、智力評價和日常生活活動能力檢查。智殘兒童能力評估:運動、感知、認知、語言交往、生活自理、社會適應能力評估。

2.康復訓練:腦癱兒童康復訓練:運動功能、姿式矯正、日常生活活動、語言交往訓練和引導式教育。開展智殘兒童六個能力領域康復訓練。

3.配合同級殘聯康復部完成有關康復工作任務,指導社區康復訓練服務,宣傳普及康復和殘疾預防知識。

二級殘疾人康復中心:

(一)建築面積3000平方米。

(二)康復床位不少於50張(包括養護和治療床位,其中治療床位須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三)人員配置職工總數與床位比為1:1.2,財政補貼事業編制職工不少於60人,業務人員不低於職工總數的75%,專業技術職務設置符合國家及行業要求。

每10~15張訓練床位配1名康復醫師,每10張訓練床位配備1名康復治療人員(指從事運動治療、作業治療、語言治療和傳統康復治療人員)、3名康復護理人員。配眼科技術人員、假肢與矯形器技師各1名,特教教師不少於2名。

(四)業務部門設置在一級基礎上設:

1.康復門診部:設有各科康復門診、功能評定室、化驗室、放射科、心電圖室、腦電圖室、理療室、葯房等。

2.肢體康復科:設有運動療法、作業療法室。

3.低視力康復科。

4.康復工程部:可利用各級輔助器具中心資源,協作開展輔助器具服務。

(五)技術水平在一級基礎上,開展以下康復業務:

1.康復訓練:肌力、耐力、關節活動度、平衡、步行等訓練和牽引療法。

2、電療、透熱治療、光療技術。

3.針灸、按摩等傳統療法。

4.低視力康復:提供低視力檢查、助視器驗配、視功能訓練及助視器供應等服務。

5.社區指導:配合同級殘聯康復部完成康復工作任務;指導社區殘疾人康復訓練,宣傳普及康復知識;對基層康復服務機構進行技術指導。

6.康復工程:家庭康復的環境改造指導,簡易運動治療和作業治療器具、矯形器、助行器、自助具的製作和訓練指導。

❸ 南川區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申請審批表需要些什麼資料

1、申請報告一份2、甌海區殘疾人醫療康復經濟補助申請表一份3、《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4、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復印件一份5、醫院發票或其它證...

❹ 求武漢市工傷人員醫療(康復)費用申報審核表電子檔

武漢市工傷職工《公司治療審批表》沒有取消,但僅限舊傷復發和老工傷治療的情形。工傷職工遭受事故傷害,初次就診不需要審批。 依據 武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工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服務指南》 一、認定工傷前的醫療費用如何報銷? 一、受理范圍: 認定工傷前就近到醫療機構進行救治,由用人單位或個人現金墊付的費用。 二、受理時間:工作日。 三、需提交的資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復印件 (二)發票、費用清單原件、 (三)病歷、出院小結、長期醫囑、臨時醫囑 (四)武漢市工傷人員醫療(康復)費用審核表(單位蓋章); (5)醫療費用報銷涉及民事賠償的需提供相關事故責任認定書和民事賠償調解書、判決書、賠償明細。 四、辦理流程: 獲得工傷認定後,用人單位或個人將墊付的醫療費用向所在轄區社保經辦機構申請報銷;各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完成受理、審核,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業務帳表和申報資料提交至市醫保中心。市醫保中心自收到轄區社保經辦機構提交的材料起一5個工作日撥付到帳;撥付到參保單位帳戶的,自單位提交收款收據起5個工作日內撥付到帳。 二、工傷認定或老工傷納入統籌後如何去醫院就醫? 一、受理范圍: 工傷認定後需繼續治療或老工傷納入統籌後舊傷復發需治療的工傷人員。 二、受理時間:工作日。 三、需准備的材料: 社會保障卡及工傷認定書(工傷證)。 四、辦理流程: 工傷人員准備上述材料到定點醫療機構醫保辦備案,個人需門診治療的,由該院醫保辦辦理繼續治療登記手續後直接結算醫療費用;需住院治療的,醫保辦中國上申報,轄區社保經辦機構二日內完成審批,審批通過後工傷人員持卡就醫

❺ 請問工傷康復申請交遞何時審批呢

1、按現行規定的,申請工傷認定60日內出結果,工傷傷殘鑒定也是需要60日內出結果的。

2、《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❻ 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審批程序

一:是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投送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強制隔離戒毒所)執行後專,經診斷評估,強制屬隔離戒毒場所可根據戒毒人員實際戒毒情況,提出提前解除或延長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原決定機關批准。

二: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必須執行強制隔離戒毒1年6個月以上;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後,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轉到戒毒康復中心繼續戒毒康復,再回歸社會。

❼ 江蘇省殘疾兒童基本康復項目審批表申請理出與康復需求該怎麼寫

一般根據家庭收入和家庭成員的具體情況進行填寫。要根據孩子的具體情況提交相關的醫院診斷證明。在蓋章的時候,要到家庭所在地的社區的殘聯機構蓋章。需求就看孩子需要哪方面的康復鍛煉。比如聽力的,視力的,肢體訓練等等。

❽ 生產老年人用品和康復用要通過葯械局的審批具體程序是什麼希望高手解答,謝謝!!

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審批工作程序

[返回]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健康相關產品審批工作的公平、公正、公開,制定本程序。

第二條 健康相關產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消毒管理辦法》及其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衛生部審批的食品、化妝品、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流水線葯劑和流水線器械等其它與人體健康相關的產品。

第三條 健康相關產品審批工作包括檢驗、受理、評審和批准。

第四條 凡國家有關法規規定需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初審的健康相關產品,必須按要求經產品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後,方可向衛生部申報。

已獲衛生部批準的健康相關產品,申報單位申請變更或增補有關內容時,應先向原作出初審決定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初審後,方可向衛生部申報。

進口的健康相關產品直接向衛生部申報。

第五條 衛生部認定的健康相關產品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按國家有關法規規定承擔相應的健康相關產品檢驗工作。

第六條 衛生部設立的健康相關產品審評機構(以下簡稱審評機構)承擔健康相關產品的申報受理、評審會議有關工作、產品報批、審批結論反饋和檔案管理等衛生部交辦的工作。

第七條 衛生部各類健康相關產品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按國家有關法規規定承擔相應的健康相關產品技術評審工作。

第八條 參與健康相關產品審批工作的單位和人員應按照分工做好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工作,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九條 健康相關產品審批工作各環節所涉及的收費均應獲得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收取或變相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條 檢驗機構和審評機構應向社會公布對外接待時間、申報要求、申報程序、工作時限和收費標准,並提供有關申報工作的咨詢服務。

第十一條 健康相關產品審批工作應嚴格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准進行。對審批工作中尚無明確規定的問題,應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請示。

第十二條 涉及審批工作的單位應建立各項工作登記制度,有關資料和樣品的交接均應記錄在交接表中,交接表應歸入該產品檔案備查。

[返回]第二章 檢驗
第十三條 檢驗機構應按照「健康相關產品檢驗機構工作制度」開展工作。

第十四條 申請檢驗單位送檢樣品時,應填寫「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檢驗申請表」,申請表填寫應完整、清晰,不得塗改。申請表一式兩份,檢驗機構和申請單位各持一份。

第十五條 檢驗機構接收樣品時,接收者應按規定對申請檢驗單位送交的樣品和有關資料進行核對。經核對與申請表填報相符的,接收者在「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檢驗申請表」上簽字,並出具「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檢驗受理通知書」。受理通知書一式兩份,檢驗機構和申請單位各持一份。受理通知書應加蓋檢驗機構公章。

第十六條 檢驗項目及檢驗方法應符合國家有關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

第十七條 檢驗機構受理樣品後,應在規定時限內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報告應當規范,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十八條 申請檢驗單位憑持有的「衛生健康相關產品檢驗受理通知書」領取檢驗報告。領取檢驗報告時,申請檢驗單位應在檢驗機構檢驗報告發放登記表上簽字。

第十九條 申請檢驗單位申報產品時,應將「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檢驗申請表」和「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檢驗受理通知書」附在檢驗報告前一並提交審評機構。

[返回]第三章 初審
第二十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受理健康相關產品申報後,應在法規規定的時限內作出初審結論,並加蓋衛生行政部門公章。

第二十一條 初審時,應按有關規定對申報資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和規范性進行審核。

第二十二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省級健康相關產品檢驗機構按國家有關法規規定承擔相應的健康相關產品檢驗工作。

第二十三條 省級健康相關產品審評機構承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交辦的有關健康相關產品初審階段的工作。

第二十四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成立省級健康相關產品評審委員會,各類省級健康相關產品評審委員會按國家有關法規規定承擔相應的健康相關產品初審階段的技術評審工作,並出具評審報告。評審報告應有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及評審委員簽字。評審委員對評審結論持有不同意見的,應在評審報告中寫明。

第二十五條 未按有關規定進行初審的產品,衛生部將不予受理。

[返回]第四章 申報與受理
第二十六條 評審機構應根據工作需要,設專人分別承擔下列工作:

申報受理:負責受理產品申報、資料審核和提交受理產品清單;

評審會議有關工作:負責與評審會議相關的資料准備和整理以及評審會議會務工作。

產品報批:負責評審會後產品資料的上報;

審批結論反饋:負責向產品申報單位反饋審批結論,包括衛生許可批件的製作發放。

檔案管理:負責資料、檔案管理和查詢。

第二十七條 申報單位申報產品時,應填寫「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申報申請表」。申請表填寫應完整、清晰,不得塗改。

第二十八條 審評機構接收申報資料時,接收者應按規定對申報單位提交的申報資料和樣品進行核對。經核對與申請表相符的,接收者在「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申報申請表」上簽字,並加蓋審評機構公章。「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申報申請表」一式兩份,申報單位和評審機構各持一份。產品受理後,審評機構應將「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申報申請表」歸入該產品擋案備查。

第二十九條 審評機構應於接收產品申報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三十條 評審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對申報資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和規范性進行審核,提出書面審核意見,並由審核和復核者簽字。

第三十一條 經審核,對符合受理要求的產品,審評機構應向申報單位出具「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受理通知書」。受理通知書一式兩份,一份交申報單位,另一份歸入該產品檔案備查。受理通知書應加蓋評審機構公章,評審機構受理者應在受理通知書存根上簽字。

不符合受理要求的產品,評審機構應向申報單位出具「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未予受理通知書」,通知書應寫明需修改和補充的內容,並加蓋審評機構公章。

第三十二條 審評機構應將經審核未予受理產品的申報資料和樣品退申報單位資料和樣品退申報單位。申報單位領取退回的申報資料和樣品時應在「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未予受理通知書」存根上簽字。

第三十三條 申報單位應於自申報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後的一個月內,憑「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申報申請表」領取所申報產品是否被受理的通知書,逾期審評機構不予辦理。

申報單位領取通知書時,應將「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申報申請表」交回審評機構。

第三十四條 審評機構應將受理產品及時列入受理產品清單。清單應包括受理日期、受理編號、產品名稱、申報單位和生產企業等內容,並按受理的先後順序排列。

第三十五條 審評機構每個月底向衛生部報送受理的各類產品清單和擬提交評審會議討論的有關議題。未經衛生部核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提交評審會議評審的產品和討論的議題。

第三十六條 對提交評審會議評審的產品,根據有關規定評審委員會認為需修改補充資料後再評審的,應提出書面意見後退審評機構。

第三十七條 審評機構應於本次評審會議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退審產品的資料審核,並將審核意見以「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評審意見通知書」的方式通知申報單位。

第三十八條 審評機構接收申報單位送交的修改補充資料時,應出具「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修改補充資料接收表」,接收表應有申報單位資料送交者和評審機構接收者簽字,並加蓋審評機構公章。

第三十九條 審評機構應於自收到申報單位修改補充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有關規定完成資料審核。經審核符合要求的產品,下次評審會議予以評審。不符合要求的產品,審評機構應將審核意見以「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修改補充資料審核意見通知書」的方式通知申報單位。

[返回]第五章 評審會議有關工作
第四十條 每季度第3個月後2周內召開各類健康相關產品評審會議,每季度第2個月底前受理的產品為本季度評審會議評審產品范圍。

第四十一條 衛生部設立健康相關產品評審專家庫。每次評審會議之前,衛生部根據受理產品數量,確定評審會議具體日期及地點,並根據工作需要通知部分專家參加評審會議,組成各類健康相關產品評審委員會。

第四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接到會議通知後,應按時參加評審會議。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參加會議或會議期間需離會的,應事先向衛生部書面請假。

第四十三條 評審會議期間,評審機構每日應按會前提交衛生部的受理產品清單順序,准備好當日擬評審產品清單、有關申報資料、產品樣品和評審委員會評審工作記錄本。

第四十四條 評審會議期間,評審委員會應當使用評審工作記錄本記錄有關評審工作內容。休會時,工作記錄本由審評機構保管。

第四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根據有關規定,按產品清單順序,對產品進行技術評審,並完成評審報告。

第四十六條 評審會議期間,評審機構負責按要求及時列印評審報告,完成評審委員會交辦的事宜,並做好評審會議會務工作。

第四十七條 評審會議期間和結束後,評審機構應及時整理評審資料。所有評審資料均應妥善保管和處理,不得外傳和泄密。

第四十八條 評審會議結束後,對「補充資料後,建議批准」和「補充資料後,大會再審」的產品,評審機構應及時完成「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評審意見通知書」。

第四十九條 對「補充資料後,建議批准」的產品,審評機構應於自收到申報單位提交的修改補充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有關規定通知評審委員會指定委員對修改補充資料進行審核。

對「補充資料後,大會再審」的產品,評審機構應於自收到申報單位提交的修改補充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審核。經審核符合要求的產品,及時列入受理產品清單。不符合要求的產品,評審機構應將審核意見以「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修改補充資料審核意見通知書」的方式通知申報單位。

[返回]第六章 產品報批和批准
第五十條 自評審會議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評審機構應按會前提交衛生部的受理產品清單順序,根據評審委員會報告,將「建議批准」和「建議不批准」的產品按有關要求報衛生部。

第五十一條 衛生部收到評審機構上報的健康相關產品報批資料後,對因存在問題暫無法作出是否批准決定的產品,應在有關法規規定的時限內提出處理意見,對其它產品應在法規規定的時限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第五十二條 對因存在問題暫無法作出是否批准決定的產品和未獲衛生部批準的產品,審評機構應及時完成「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評審意見通知書」。

[返回]第七章 審批結論反饋
第五十三條 審評機構應於衛生部批准健康相關產品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衛生許可批件或批准證書(以下統稱衛生許可批件)批件,並通知申報單位領取。

第五十四條 每份衛生許可批件應經過審評機構列印者、校對者和批件發放者核對後方可發給申報單位。衛生許可批件的製作發放應建立登記制度。

第五十五條 健康相關產品衛生許可批件一式兩份,一份加蓋衛生部公章後發申報單位,另一份歸入該產品檔案備查。

第五十六條 申報單位憑持有的「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受理通知書」領取衛生許可批件。領衛生許可批件時,申報單位應將「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受理通知書」交回審評機構,並在審評機構衛生許可批件發放登記表上簽字。審評機構應將申報單位交回的「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受理通知書」和衛生許可批件發放登記表歸入該產品檔案備查。

第五十七條 獲衛生部批準的健康相關產品目錄由衛生部以通知形式每月公布一次。審評機構應於通告印發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衛生部通告的寄發。

第五十八條 未經衛生部批準的健康相關產品由衛生部主管司局行文通知申報單位。審評機構應於接到衛生部審批結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衛生部審批結論與「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評審意見通知書」一並通知申報單位。

第五十九條 根據評審委員會評審意見,需修改補充資料的產品,由審評機構負責將評審意見通知申報單位。對「補充資料後,建議批准」和「補充資料後,大會再審」的產品,審評機構應於自評審會儀結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評審意見通知書」通知申報單位。

第六十條 申報單位對評審意見有異議的,可自收到評審意見之日起15日內書面向衛生部主管司局提出復核申請。申請復核時,應提交「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評審意見通知書」。

第六十一條 未獲衛生部批準的相關產品,申報單位經改進後再次申報,應按本程序有關規定重新提出申報申請。重新提交申報資料時,應同時提交原申報產品的評審意見通知書和再次申報的理由。

[返回]第八章 檔案管理
第六十二條 涉及健康相關產品審批的資料應當歸檔並妥善保存。其中申報單位申報的資料原件和評審委員會評審意見由審評機構歸檔後送衛生部檔案室保存,其餘資料由審評機構存檔。

第六十三條 評審會儀休會期間,審評機構應妥善保管評審委員評審工作記錄本。

第六十四條 審評機構應當建立健康相關產品審批資料庫,並提供檢索和查詢服務。

第六十五條 審評機構應當妥善保管申報單位提交的申報產品樣品,申報產品樣品應當保存至衛生部做出審批結論之後3個月。

[返回]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程序由衛生部解釋。

第六十七條 本程序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實行。以往衛生部發布的有關規章與本程序不一致的,以本程序為准。

1、申報單位在提出申請衛生許可的同時,按國內有關規定交納審評費。
2、殺滅微生物試驗,毒理試驗等均應按衛生部1991年12月編印的《消毒技術規范》,衛生部認定的消毒鑒定實驗室提供試驗報告(必須有檢驗和審核人員簽字,註明本人專業和職稱並加蓋檢驗單位公章,方為有效)。凡產品名稱或說明書中註明對肝炎或艾滋病病毒有消毒作用者,必須提供有關實驗資料。
3、凡申報可用於食品器具、設備消毒、皮膚消毒的葯劑應有相應試驗資料,獲准後,將在「衛生許可證」批文上註明可用於食品器具設備消毒或皮膚消毒。
4、已取得省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文號的「衛生許可證」的產品,在廣告宣傳時,不得超越批準的使用范圍或更改使用說明書和配方,並接受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防疫機構的監督監測管理。
5、本「衛生許可證」(正副本)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前兩個月,產品申報單位必須向發給「衛生許可證」的部門報告生產單位生產的產品質量自檢和衛生防疫機構提供的監測檢驗報告,以辦理續證手續。
六、本審批程序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❾ 開辦自閉症兒童康復培訓中心需要哪些相關手續和審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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