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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地方行政制度

發布時間: 2021-01-12 10:51:26

❶ 清朝主要實行了什麼地方行政制度

清朝的地方行政制度是盛府(直隸州、直隸廳)、縣(散州、散廳)三級制或稱總督制

❷ 清朝時候的地方行政區劃是怎麼劃分的

清朝的地方行政制度是省、府(直隸州、直隸廳)、縣(散州、散廳)三級制。清初,分全國為18行省。
直隸、 江蘇、

安徽、江西、 浙江、 福建、 湖北、

湖南、 山東、 河南、 山西、 陝西、

甘肅、 四川、 廣東、 廣西、

雲南、 貴州、
清朝的官制(地方官制)
一、順天府

清定都北京後,以北京為順天府,設府尹 1人,掌京畿地方之事。自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以後,特派大臣 1人兼管府尹事,從六部尚書、侍郎內選任。自乾隆八年(公元1743年)以後,順天府所屬共24州縣,設西路、東路、南路、北路四廳,分管各州縣事。四廳所領州縣如下:

西路廳:領琢州及大興、宛平、良鄉、房山 4縣。
東路廳:領通州、薊州及三河、武清、寶坻、寧河、香河 5縣。
南路廳:領霸州及保定、文安、大城、固安、永清、東安 6縣。
北路廳:領昌平州及順義、懷柔、密雲、平谷 4縣。

康熙二十六年(公元1687年)於四路廳設同知 1人,分管所領各州縣。初設時專掌捕盜,乾隆十九年(公元1754年)以後,兼管各州縣錢糧。二十四年(公元1759年)以後,刑名案件也由各廳同知審轉,並定四路廳的關防為「刑錢捕盜同知」。西路同知並管稽水利,其關防加「水利」二字。四廳各設典吏若幹人(少者 2人,多至14人)協助同知辦事。

順天府職官在兼管大臣與府尹之下,設有府丞、治中、通判、經歷、照磨、司獄各 1人,府學教授及訓導各 2人,吏員61人,分掌所屬事務。以上各官,除府學教授、訓導有滿員 2人外,其餘都是漢人。

府丞自有辦事衙門,管理學校、考試之事;治中辦理錢糧,戶籍、田土等事;通判辦理詞訟、禮儀及雜項事;經歷、照磨、司獄的辦事機構為經歷司、照磨所及司獄司。經歷司掌收發文移,照磨所掌核對文書及鄉試繕冊彌封之事,並兼管貢院(順天府鄉、會試考場)校舍什物,司獄司掌刑部所送流徒人犯收押與發遣事務。以上三機構均有吏員協助辦事。府學教授、訓導分掌教習順天府文、武學生。府學並兼保管書籍與文廟祭器、樂器。有繼承、攢典各2人,協助辦事。

順天府所屬各州縣,除直屬兩京縣外,其他各州縣地方事務,均要分別匯報順天府及直隸總督查核。

二、奉天府

清初,盛京地方設遼陽府,順治十四年(公元1657年)改為奉天府,設府尹 1人,掌盛京地方之事。乾隆二十七年(公元1762年)規定,由盛京將軍節制。乾隆三十年(公元1765年),改派盛京六部侍郎 1人兼管。光緒二年(公元1876年)又改由盛京將軍兼管,府尹加二品銜,以右副都御史行巡撫事。據《光緒會典》卷74所載,奉天府所屬僅有二府、四廳、五州、十四縣。至光緒間增至五府,四廳、六州、二十六縣。

五府:錦州府、昌圖府、新民府、海龍府、兆南府。
四廳:鳳凰直隸廳、興京廳、金州廳、營口廳。
六州:遼陽州、復州、寧遠州、義州、岫岩州、遼原州。
二十六縣:承德縣、興仁縣、海城縣、蓋平縣、開原縣、鐵嶺縣、鎮安縣、彰武縣、東平縣、西豐縣、西安縣、柳河縣、錦縣、綏中縣、廣寧縣、懷德縣、奉化縣、康平縣、安東縣、寬甸縣、通化縣、臨江縣、懷仁縣、緝安縣、靖安縣、開通縣。

奉天府的官僚機構略同於順天府。

❸ 清朝的行政制度是怎麼樣的

清朝廣泛地實行省、府、縣制,在全國設了個行省,同時對邊疆的管理也進一步成熟,在邊疆地區設置了7個區,即盛京將軍、吉林將軍、伊犁將軍、黑龍江將軍、烏里雅蘇台將軍5個將軍轄區以及西藏辦事大臣、青海辦事大臣。綜觀清朝對邊疆的管理,除了中央專門設立理藩院管理邊疆少數民族地區事務外,在地方行政上也更加完善。如清朝將蒙古分八旗蒙古、內屬蒙古、外藩蒙古。八旗蒙古臣屬於清朝較早,為清朝建國和拓疆立有大功,地位僅次於滿洲八旗。內屬蒙古由清朝內務府管理,為清皇室的直屬領地,為皇帝王公貴族放牧、服兵役。外藩蒙古包括大漠南北和青海、新疆等地的蒙古族,實行扎薩克制度,即蒙旗制度。旗設旗長,為本民族首領,但須經清朝中央政府任命。盟設盟長,也由清朝中央政府任命。在新疆,則實行軍府制度,總歸伊犁將軍管轄,下設各級大臣,行政上於烏魯木齊和以東地區實行府州縣制,新疆北部實行扎薩克制,天山南部維吾爾族聚居區則實行伯克制,但取消了伯克的世襲特權,並分割了他們的權力。對西藏,則依其故俗,實行政教合一制度,利用達賴和班禪進行統治,同時,中央派駐藏大臣,制定一系列章程,通過西藏僧俗首領管理。對南方邊疆地區,則加大改土歸流的力度。

❹ 清朝政治制度的機構

1、內閣

清代中央最高行政機構是內閣。清沿明制,順治十五年(1658 年)農歷七月,將原設之內三院改為內閣,為正二品衙門,設大學士為內閣長官,各兼尚書銜,並加殿閣銜。清代內閣在順治康熙年間作為中樞機構,贊襄皇帝,掌理大政,是全國樞要總匯之所。

但自雍正中葉設軍機處之後,大政歸由軍機大臣承旨,內閣逐漸不再參與機要,權任漸輕,遂成以處理本章為主的行政事務機構。

2、軍機處

軍機處指皇帝離京外出所在地方的軍機大臣辦事處所。清代軍機處為中央樞要機構,為皇帝草擬諭旨、處理奏摺、參決機務,故皇帝每日召見軍機大臣無定時。

皇帝在京之日,無論住在宮內或住在西苑、圓明園等處,軍機大臣等均須入值軍機堂(西苑軍機堂在西苑門內,圓明園軍機堂在左如意門內),無散值之旨,均不得離開。

3、六部

清朝中央行政機構中吏、戶、禮、兵、刑、工六部的總稱。

清朝於入關前的天聰五年(1631年)仿照明制,設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各部以貝勒一人總理,又置承政等官,分別管理國家各項行政事務。清入關統一全國之後,六部作為中央一級行政機構體制進一步得到加強和健全,直接對皇帝負責。


4、都察院

清代全國最高監察機關名為都察院。

都察院負責糾劾各級衙門、官吏之奸貪劣跡,條陳政治民生之得失利弊,參加九卿議奏事議,會同刑部、大理寺審辦欽交大案及朝審、秋審,檢查注銷文書案卷和封駁事宜,以及稽察京師地方治安等事。

5、翰林院

翰林院掌管國史筆翰,備左右顧問。順治元年(1644年) 置,為正三品衙門;順治二年(1645年)並入內三院,升為從二品衙門;順治十五年(1658年)再設,順治十八年復裁並。康熙九年(1670年),改內三院為內閣,另設翰林院為獨立機構,遂成定製。

翰林院內設掌院學士滿、漢各一人,以下設侍讀學士、侍講學士、侍讀、侍講、修撰、編修、檢討。

翰林院屬官有主事、典簿廳典簿、孔目、待詔廳待詔及筆帖式等。領庶常館、起居注館、國史館。

❺ 清朝的中央行政制度

努爾哈赤起兵時實行的是軍民合一的八旗制度,政治權力集中於王公貴族,重大決策由貴族共同討論決定,是為滿洲議政王大臣會議。後皇太極於天聰五年(公元1631年)仿明朝制度設立六部,試圖逐漸削弱滿洲貴族權力。皇帝試圖實行中央集權的努力主要集中於清朝前期。

順治七年(公元1650年),順治皇帝對八旗制度進行改革,由自己親自掌握正黃、鑲黃、正白三旗,形成了「上三旗」和「下五旗」,改變了以前八旗由不同王公掌握的局面,同時加強上三旗的實力,滿洲議政王大臣會議的權力有所削弱。

清朝設六部(吏、戶、禮、兵、刑、工),各部長官稱尚書,副長官稱侍郎,以前尚書均由滿人擔任,順治元年(公元1644年)規定尚書及侍郎滿、漢各一。在六部之外和六部並立的中央行政機構有:大理寺、太常寺、光祿寺、太僕寺、鴻臚寺、國子監、欽天監、翰林院、太醫院、理藩院、宗人府、詹事府、內務府、都察院。清朝官員等級分「九品十八級」,每等有正從之別,不在十八級以內的叫做未入流,在級別上附於從九品。

康熙十六年(公元1677年)康熙皇帝設立南書房,起初是康熙帝為了與翰林院詞臣們研討學問,吟詩作畫而設。因在乾清宮西南角特辟房舍故名南書房。由於南書房「非崇班貴檁、上所親信者不得入」,所以它完全是由皇帝嚴密控制的一個核心機要機構,隨時承旨出詔行令,這使南書房「權勢日崇」。南書房地位的提高,是康熙帝削弱議政王大臣會議權力,同時將外朝內閣的某些職能移歸內廷,實施高度集權的重要步驟。

雍正七年(公元1729年),清軍在西北與准噶爾蒙古激戰,為及時處理軍報雍正皇帝始設軍機房,雍正十年改稱軍機處。乾隆皇帝即位後服孝,安排數位「總理事務王大臣」進入軍機處,故改名總理事務處。乾隆二年(公元1737年)乾隆服滿親政,總理事務王大臣等自請罷職,恢復軍機處名稱,自此遂成定製,軍機處成為直接對皇帝負責的核心權力機構,滿洲議政王大臣會議的地位更被削弱至幾乎可忽略不計,政治權力全部掌握在皇帝手中,成為清代中央集權制度的頂峰。直至宣統三年(公元1911年)四月初十清廷宣布成立「責任內閣」,軍機處廢止。

❻ 從秦國到清朝的中央制度和地方制度

中國古代中央行政制度的發展演變

中央制度

秦朝:確立了皇帝制度,規定皇權至高無上。並建立三公九卿制度。即在中央設置丞相(幫助皇帝處理全國政事)、太尉(負責管理軍事)、御史大夫(執掌群臣奏章,下達皇帝詔令,兼理國家監察事務),這就是三公。三公以下設諸卿,分掌具體政務。

隋唐:確立並發展了三省六部制。隋文帝在中央確立了三省六部制,唐太宗時期進一步明確劃分了三省的職權。三省是中央最高的政府機構:中書省負責草擬和頒發皇帝的詔令;門下省負責審核政令;尚書省負責執行國家重要的政令。

三省長官都是宰相。六部是尚書省下設機構,包括吏部(主管官吏的考核和任免)、戶部(主管戶口、賦稅等)、禮部(主管國家的禮儀制度)、兵部(主管軍政)、刑部(主管刑法)、工部(主管國家的工程建設)。

北宋:在中央,分散宰相權力。在宰相之下設立參知政事為副相,分割宰相的行政權;設樞密使管理軍事,分割宰相的軍權;設三司使管理財政收入等,分割宰相的財政權。這樣,把宰相的職權一分為三,便有皇帝總攬大權。在軍事上,將中央禁軍的統領權一分為三,都直接對皇帝負責。

元朝:在中央,設中書省(上承天子,下總百司,為中央最高行政機構,行使宰相職權)、樞密院(為中央最高軍事管理機關)和御史台(為中央最高監察機關)。此外,另設宣政院,統領宗教事務和管理西藏地區。

明朝:在中央,明太祖廢除丞相制度,把中央行政權分屬六部。六部各設尚書,直接對皇帝負責,設內閣。

清朝:初年,中央政權機構大體上採用明朝制度,設內閣、置六部,但還保留著由滿洲貴族組成的議政王大臣會議。議政王大臣會議的權力凌駕於內閣、六部之上。凡軍國大事都由議政王大臣會議決定,皇權受到限制。

康熙親政以後,設南書房,參與機密,替皇帝草擬諭旨。從此,內閣、議政王大臣會議權力削弱。康熙帝把中樞權力一分為三:內閣、議政王大臣會議和南書房,相互牽制,最後集權到皇帝手中。

為了加強皇權,雍正時期設立了軍機處,由皇帝挑選親信的滿漢大臣充任軍機大臣。軍國大事全憑皇帝裁決,軍機大臣只是跪受筆錄,然後負責傳達給中央各部和地方官員去執行。

這樣,地方軍政首腦實際上直接聽從皇帝指揮。議政王大臣會議名存實亡,到乾隆帝時期撤銷。軍機處的設置,標志著我國封建君主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發展到頂峰。

地方制度:

西周時期:在地方上實行分封制。

秦朝:為加強中央集權,在商鞅變法的實踐和韓非子法家理論的基礎上,秦朝廢分封,實行郡縣制。縣以下設鄉、里等基層行政組織,郡縣長官都直接由皇帝任免,不能世襲。縣成為以後歷朝都設置的一級行政組織。

西漢:吸取秦朝滅亡的教訓,為鞏固統治,西漢在地方上實行郡縣和封國並行制度。封國分為王國和侯國兩級。其中,侯國相當於縣,封侯享有租稅,無治民權,受所在郡的監督

王國名義上受朝廷節制,實際上於割據勢力無異。最後導致王國威脅中央局面的出現,為解決這一問題,漢武帝先後頒布「推恩令」和「附益之法」,最後解決了王國問題。

東漢:西漢時原屬於監察區劃的州到東漢時得到發展。

東漢時期,刺史的監察權進一步加強,並逐步增加了地方行政權和軍權。到了東漢末年,刺史改為州牧,執掌州的軍政大權,成為州的最高長官。這樣,原屬監察區劃的州,已經發展成為郡以上一級地方政權。

東漢末年的地方行政區劃,由郡縣二級制轉變成州、郡、縣三級制。

唐朝:唐玄宗時期設置節度使,掌握地方軍事、行政、財政、司法等大權。安史之亂以後,發展成為地方割據勢力,形成了藩鎮割據的局面。

北宋:為改變藩鎮割據局面,採取了一系列削弱地方權力、加強中央集權的措施。

元朝:在地方上實行行省制度。為了有效地控制地方,除河北、山西、山東由中書省直接管理以外,元朝在地方上設置行中書省,簡稱行省或省,由中央委派官員管理。

元朝的行省制度,對後世有深遠影響。元朝時,西藏正式成為元朝的行政區(宣政院轄區);元朝還在澎湖設立澎湖巡檢司,加強了對琉球的管理。

明清時期:明朝在地方上實行三司分權。改元朝的行中書省為承宣布政使司,俗稱為「省」,統管地方民政和財政;設立提刑按察使司,管理地方監察和司法;設立都指揮使司,管理地方軍政。三者統稱三司,三司分立,相互牽制,各不統屬,大權統歸中央。

清朝繼承發展了明朝的地方行政制度,在地方上設置18行省、5個將軍轄區(盛京、吉林、黑龍江、伊犁、烏里雅蘇台)、兩國辦事大臣轄區(西藏、青海),共25個省級行政區域和蒙古盟旗等。

(6)清朝的地方行政制度擴展閱讀:

一、中國古代中央政治制度演變的特點

1.各部門分工合作又相互制約,是中國古代中央政治制度的一個基本特點.

2.皇權與相權的矛盾是中國古代中央政治制度必須要面對的問題.皇權的強化和相權的弱化是一個基本趨勢.

3.歷代中央政治制度之間有繼承和發展關系,如秦與漢、隋與唐等.

二、中國古代地方管理制度演變的特點

1.地方分權與中央集權,是中國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的基本矛盾。

2.中央是否能採取措施有效地控制地方,成為中央集權國家是否鞏固的關鍵點.

3.很多地方行政制度都有一個漫長的演變過程,如分封制、刺史制度和「改土歸流」.



❼ 秦朝到清朝的所有管理地方的制度

秦朝是郡縣制,漢朝是軍國並行制,晉朝是封國制和州郡制並行,隋朝是州縣制,唐朝是道州制和藩鎮制,宋朝是路為一級行政區,元設行省直接受中央統轄,明清基本繼承元的行政區劃

❽ 明朝和清朝的中央官制,地方行政制度,選官制和監察制度分別是什麼

明朝中央官制是內閣制,清朝幾經變化,主要是軍機處。地方行政制度是把省政府在具體運作中改成「三司分設」的管理局面。選官制度在明清是一樣的,就是科舉制。監察,明朝靠御史、督察院,清朝有密折制度,此外督撫也有監察權。

❾ 明朝和清朝的中央官制,地方行政制度,選官制和監察制度分別是什麼

1、中央官制:明朝是內閣制,皇帝利用太監制衡內閣,清朝是軍機處,皇帝獨斷專行。

2、地方官制:地方明朝是三司,按察使布政使、都司,清朝主要是總督巡撫。

3、選官:明清都是八股取士,但清朝還有滿族內部的選人制度,

4、監察:明朝靠御史,督察院,清朝有密折制度,除此以外,清朝督撫也有監察權。

體制上清朝基本繼承了明朝的體制,並在原有基礎上加以改良,改掉了明朝一些明顯的缺點,比如皇帝怠政,藩王奉養,宦官專權,廠衛橫行等問題,以及取消了廷杖以及御史的無限制權利,對黨爭問題也有了一定的控制。

(9)清朝的地方行政制度擴展閱讀:

明成祖時期設立內閣協助皇帝處理機務,中央出現了一個新的權力中心。而對內閣的監管而涉及到了內廷的宦官,以司禮監為首的內廷宦官衙門代表皇帝對內閣干涉。

在地方上,皇帝開始外派長官,向各地派遣巡撫都御史,使之成為凌駕於三司之上的地方最高軍政長官。巡撫監察御史成為中央施加於地方的新的控制力量。這是明朝政治體制的總觀。

清朝時,設置內閣、議政王大臣會議和南書房,相互牽制,最後集權到皇帝手中為了加強皇權,雍正時期設立了軍機處,由皇帝挑選親信的滿漢大臣充任軍機大臣。

軍國大事全憑皇帝裁決,軍機大臣只是跪受筆錄,然後負責傳達給中央各部和地方官員去執行。這樣,地方軍政首腦實際上直接聽從皇帝指揮。

在地方上,清朝繼承發展了明朝的地方行政制度,在地方上設置18行省、5個將軍轄區;清朝雍正帝時期在雲南、貴州、四川、廣西等地大規模改土歸流,加強了中央對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的管轄,改變了當地落後閉塞和割據紛爭的狀態。

❿ 明清的地方行政制度是什麼有什麼作用

明朝
明代地方行政體系十分復雜。大體而言,明代分省府縣三級,一級行政區為兩京十三布政使司與奴兒干、朵甘、烏斯藏三都司,北方瓦刺、韃靼,西北哈密諸衛、亦力把里是一定時間內以藩部形式對明政府表示臣服的地區。大行政區之下,內地以府州縣等,作為二、三級行政區機構,邊地少數民族地區則以各種形式共存於全國統一體系當中。
一.省級行政區
明初沿襲元制,在各地設立行中書省,到洪武九年把省改為承宣布政使司,作為新的高層政區。但是民間和官方還習慣上稱單個行政區為省。明代省為一級行政區,省級行政區可按京畿、內地與邊地分為直隸省、普通省以及相當於省級之都司。
1.京畿省:南直隸和北直隸,就是南京和北京。
2.普通省:普通省為省級行政區中主要部分,分設十三布政使司,即山東、山西陝西、四川、貴州、廣西、廣東、福建、浙江等省。
3.都司:奴兒干、朵甘、烏斯藏三都司地位與兩京十三省(布政使司)平行,因地位特殊,不設省,而以都司代管行政事務,三地均可看做邊地特殊省行政區。烏思藏——轄區包括今西藏自治區除昌都地區以外的大部分地區。朵甘——轄區在今四川省西部、雲南省西北部、西藏自治區東部和青海省西南部,包括今四川省的甘孜藏族自治州,雲南省的迪慶藏族自治州、青海省的玉樹藏族自治州、西藏自治區的昌都地區和那曲地區的一部分。奴兒干都司——管轄范圍西起斡難河(今鄂嫩河),北至外興安嶺,東抵大海,南接圖們江,東北越海而有庫頁島。
(一)各省行政長官的設置及其職權
①京畿省:設順天府與應天府。
②普通省:省的長官設置比較復雜。明朝初年,沿襲元代,設平章政事等 官。洪武九年(1376)改制後,十三行省陸續改設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俗稱都、布、按,三司聯合組成。
三司的長官分別是都指揮使——正二品;布政使——從二品;提刑按察使——正三品。都指揮使下轄衛所;布政使掌民政、財政;按察使掌刑罰和監察。都、布、按三司在地方上三權分立,互不統屬,同時又分別屬於中央三個不同的機構。都司聽命於兵部和五軍都督府,布司和六部有關聯,按司受命於刑部和督察院。這三司都是以中央官員的身份被派到地方,從嚴格意義上講,可以說明代不存在省一級的政區,有的只是都、布、按三使的施政范圍。從這可以看出,明代中央對地方的控制空前加強了。
在三司互相牽制外,布政使也不是一個人專權,而是分設左右兩使。其下屬有參政(從三品);參議(從四品)。布政使的職責是通一省的民情、考察官吏、掌握田土戶口、徵收貢賦,並督理一省禮儀、祭祀、災情等事。有重要政務需要與都、按二使共同商議。布政使的作用其實就是承上啟下,上承六部的政令,下轉知府知州執行。但是明前期布政使的地位很高,根據《明史-職官志》的記載「布政使入為尚書、侍郎,副都御使每出為布政使,宣德、正統間猶然,自後無之」。到了明代後期,由於總督、和巡撫的設置,布、按二使受他們節制。布政使就只管經理錢糧的事,布政使甚至被戲稱為「錢糧衙門」。這反映出來明代的地方權利結構發生了變化。
布政使下轄的參政、參議,職掌是分守各道以及派管糧儲、屯田、驛傳、水利、撫民等事。分守道是設立在布政使司和府州之間的一個中間聯系機構,其實就是布政使司的派出機構,明代在前後設過60道。
都司設置較為復雜,是地方軍事首腦機關,「掌一方的軍政,各率其衛所以隸屬於五府,而聽命於兵部」。另有行都指揮使司(簡稱行都司),品秩與都指揮使司相同,正四品。都司除十三行省都有設置並與布司同駐省會外,又設有遼東、大寧、萬全三都司與陝西(駐河州)、山西(駐大同)、福建(駐建寧)、四川(駐建昌)、湖廣(駐鄖陽)五行都司,此類都司、行都司管區均具有軍政合一行政區性質。
提刑按察使俗稱按台,這是從元代的肅政廉訪使轉化而來的。其屬官有副使(正四品);僉事(正五品)。另外,按司還設有分巡道,明代前後共設過69道。
二、府州縣組織
1、府:明代廢路置府,作為主要的統縣政區,下邊統轄屬州和縣,府又分直隸府、普通府。直隸府就是京畿府。明代因為有南北二京,故有兩個京畿府:順天府、應天府。直隸府雖然名義上是府,但權力大於普通府。直隸府長官叫府尹,官秩正三品,其職「掌京府之政令」,有單獨奏事權,所以地位特殊,不宜歸於二級行政區長官當中。北京順天府即舊北平府,系永樂初年改名。南京應天府為明代初期的首都,永樂後雖京都北遷,但其建制與順天府一樣。
普通府長官叫知府,官秩正四品,其職「掌一府之政,宣風化,平獄訟,均賦役,以牧養百姓」,並「上下其考,以達於省,上吏部」。宣德三年以後,兩京13布政使司下轄159個府。明朝前期,知府的任期很長,一任就是一二十年,有利於統治的穩定和創造良好的政績。知府下轄有同知,是知府的副官,俗稱司馬,正五品;通判,正六品;推官,正七品。同知和通判分管一府的錢糧、水利、屯田。推官負責處理刑名案件。明朝中後期,知府及其下屬官員調動頻繁,雜流並進,腐敗現象是日益嚴重。
2、州:分直隸州和屬州兩種。直隸州和屬州的長官全是從五品。區別就是直隸州直隸於布政司,而且下邊可以轄縣;屬州直隸於府,下邊不能轄縣。知州的屬官有同知,從六品;判官,從七品。同知和判官沒有定員。
3、縣:縣是明代第三級地方政府,明代共設1171個縣。明代縣的長官叫知縣,正七品,主持全縣一切政務。知縣的職掌比府州長官更為實際,多為賦役民政之事。知縣的屬官有縣丞,正八品;主簿,正九品。分掌一縣糧馬等事。還有典史,不是流官,負責文檔工作。縣級佐官還有司獄、驛丞、倉官、巡檢。巡檢是從九品官,負責治安。明朝初年根據稅糧的多寡將縣分三等,「糧十萬石以下為上縣,知縣從六品;六萬石以下為中縣,知縣正七品;三萬石以下為下縣,知縣從七品」。以後凡知縣均秩正七品。
4、縣以下的行政機構
古代縣以下行政機構的建制穩定度比較差,明代也一樣。根據文獻記載,坊、鄉行政機構是直接與縣連接的。鄉之下設里甲或保甲。里甲是明朝前期基層行政與徭役相結合的組織。里甲嚴密控制鄉民,「編成里社使就約束,如鳥之在籠,獸之在柙」。,雖然里甲制一定程度上對穩定生產力起過積極作用,但消極因素也非常顯著,到後來更是弊端百出。明中葉後,里甲制度漸趨混亂。「一條鞭法」實行後,里甲製作為基層行政組織所依賴的徭役職能消失,逐漸為保甲制所取代。
保甲原來是地方治安組織,明初實行里甲制的同時,部分地區「立保甲之法,一甲五戶,一戶若干丁,聯為鄉兵。」保甲作為基層行政組織,是在里甲制廢止相當長時間後形成的,所以明後期所修地方誌中各地縣下行政機構很不一致。
三、總督、巡撫制度——地方省級行政權力結構的演變
明代地方行政組織體系是由上邊講到的都、布、按三司與府、州、縣組成,但是在明代中期以後,由於形勢發展的需要,逐漸在三司這個體系外形成了一套總督、巡撫體制,成了新的地方行政組織。
明代都、布、按三司分立是為了加強中央集權,但是對於處理地方事務卻有不太方便。由於權力分散,不能很好處理地方上較大規模的突發事件——對內不能綏靖農民起義;對外無法抵禦強敵的入侵。鑒於這種情況,宣德以後,中央經常向各地派出總督、巡撫,這類官員帶有中央政府一、二品大員的職銜,在所督或所撫地區擁有處巡撫:洪武和永樂年間都向地方派出過巡撫,但這時候的巡撫既沒有明確的職權規定也沒有形成規模。就是臨時的欽差大臣。到宣德五年,派遣巡撫到全國各地,督察稅糧的徵收。巡撫的職權才逐漸明確,而且有了分片巡撫的趨勢。景泰四年起,規定巡撫一律屬於督察院系統。以便於在統屬地方上的按察使和巡按御史;成化二十二年,基本上取消了巡撫回京議事的規定,而且還允許巡撫帶家屬上任,從這兩條可以看出巡撫已經地方化了。從嘉靖、萬曆以後,巡撫已經成為實際上的地方官員,而且職權更加擴展。首先是巡撫的派遣已經制度化,到任、離任需要交換手續;其次從嘉靖中期起,大多數巡撫都加有提督軍務的職銜,明確了其職掌軍務的許可權。還有一個明顯標志就是:自萬曆元年開始,巡撫的名稱有「巡撫##地方」改為「##地方巡撫」,覺得這正式表明巡撫由中央官員演變為地方官。
總督:明代總督的設立不如巡撫普遍,同時特遣性質較為明顯,地方性與穩定性都不如巡撫。成化十年逐漸明確了總督節制巡撫的體制。總督和巡撫一樣編制也在督察院。所以總督的全稱是「兵部侍郎兼督察院副(僉)都御使總督##方軍務。表面上看,都撫是監察官,實際上在明代後期已經演化成凌駕於地方三司的封疆大吏了。相應的地方三司的權利和地位隨著都、撫職權的上升逐漸下降了。明末的十多個總督、巡撫轄區也有了代替兩京十三布政使司,成為高層行政區劃的趨勢。
置軍務、監察官吏、治理民事的綜合權力。這樣一來,克服了原來軍事、行政、監察三權分立的缺陷。總督、巡撫的派遣起初只是臨時性質的。但是到了明朝後期,由於階級矛盾和民族矛盾的激化,地方上的事務越來越復雜,都、撫也由原來的臨時派遣變為長期設置,由派往個別省份發展到全國各地。都、撫貳職也成了地方最高一級官員,總督、巡撫轄區也就成為除兩京十三布政使司之外的行政區。
總督、巡撫雖然凌駕於三司之上,但是他們不能直接指揮三司來行事。他們對地方統轄權是通過所撫地區的道來實現的。比如:延綏巡撫下設靖邊兵備道、神木兵備道、榆林兵備道、河南兵備道。
巡撫和總督是明代中央聯系地方的紐帶,它是在行省制度改革後,一種調節中央和地方關系的新形式。廢行中書省後,他在相當程度上彌補了三司體制的不足。在地方的條件下,督撫相對集中的權利有利於提高地方行政效率和應變能力,同時作為一種差遣官,又便於中央的控制。但督撫在清代終於完成了地方官化,沒有擺脫監察官轉化為行政官的歷史輪回。
清朝
先從政區的布局和相應的行政機構來看
一、高層地方行政組織
清代沿襲明朝的舊制,以省作為高層政區,以總督、巡撫作為最高一級地方行政長官。並且把督撫轄區逐漸調整到和明代省區相一致。後來在康熙初年,把明代遺留的兩京十三司行政區調整成十八個地方行政單位,清政府開始沒有給這些新誕生的行政區起名字,後來按俗稱也就叫「省「。每一個省的行政長官和行政機構的標准配備是:二個長官(總督和巡撫)、兩個行政機構(布政使司、按察使司),以及多個省級專業官員(鹽捕等專業道員)和派出官員(分守分巡道員)
清代的總督可以說是位高權重,品秩是從一品,一般是兩個或三個省共設一個總督。按清代定製共有八個總督:直隸、兩江、閩浙、陝甘、湖廣、兩廣、四川、雲貴。可以看出這八個總督並不能涵蓋全國十八省,山東、山西、河南三省只有巡撫,不受總督節制。清代巡撫是從二品官,一般是一省一個,但也有例外,如—甘肅不設巡撫,由陝甘總督兼管。直隸、四川只有總督沒有巡撫,這樣一來全國總共有十五個巡撫。
督撫間的制度性矛盾。因為八個總督有六個是兼管兩到三省的,除了陝甘總督,其他五個總督肯定和巡撫同時在一個省會開府,像兩廣總督和廣東巡撫都在廣州,經常產生摩擦,後來清政府用了個消極辦法,把廣東巡撫撤銷了。
光緒十年(1884年)十一年相繼設立了新疆、台灣兩巡撫,分別隸屬於陝甘總督和閩浙總督。光緒三十二年又增設了奉天、吉林、黑龍江三巡撫,同時設立了東三省總督統轄這三個巡撫。
清朝是少數民族入主中原,接受了歷史上鮮卑等民族被同化的教訓,重要官員都有滿族人擔任。中央如此,地方大員也一樣。據統計,從順治四年到雍正九年,近九十年間,滿、蒙、漢八旗任總督的有307人,任巡撫有463人,這在整個官員結構中占很大比重(90%以上)。這種局面直到咸豐年間,湘軍興起後才有了轉變。以湘軍集團為代表的漢族地主階層勢力興起後,不僅僅是改變了督撫民族的比例,而且增大了地方的權利,在某種意義上削弱了中央對地方的控制。
清代省級政府其他方面的變化,省政府中裁去了都指揮使一職,只剩下布政使(從二品)、按察使(正三品),名義上布、按兩司是省級政府,實際上完全變成督撫的僚屬了。明代三司還定期回朝奏事,到清代這一制度廢除。
明代布、按二司的屬官也在省會辦公,守道只是臨時性的派遣。而且明代的道沒有品級。清代從乾隆以後,道員成為地方實官,正四品。可是道在實際上不被認為是單獨一級行政區劃。所以從行政區劃上看清代有省、府、縣三級;但是從官員設置上看有督撫、布按、道員、知府、知縣五級。(比如要想奏報個事:州、縣報府;府報道;道報布按;布按報督撫)。官僚機構重疊到這種程度,行政效率肯定很低,但是達到了中央集權的效果。日本學者真水康樹對這一制度的評價是「當時中央政府在一定程度上犧牲了行政效率的合理性,選擇了督撫牽制。
清代還有許多沒有地方區劃的專職官員:糧道、河道、鹽法道、海關道.
二.統縣政區和縣級政區的行政組織
清代的統縣政區有府、直隸州、直隸廳。
1、府:府的長官叫知府,首都所在地的長官叫府尹,這和明代一樣。知府的佐官有同知、通判、推官,推官後來裁了。府設知府一人,清初定製正四品,乾隆十八年改從四品,掌一府的政務。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分別掌握糧、鹽、都捕、江海防務,河工,水利這類事務。同知和通判經常被派到府的境內分防地方,後來逐漸形成了府下設的新的行政單位,叫廳。另外,在邊疆少數民族地區不設州縣也設廳。廳有散廳和直隸廳的區別。散廳等同於縣,直隸廳與直隸州一樣,直屬於省,一般直隸廳也不能轄縣。
2、州:和明代一樣,清州也有直隸州和散州兩種。直隸州等同於府,下有屬縣。散州等同於縣,所以也不能轄縣,不同於明代的屬州可以領縣。一州設知州一人,先是從五品,後來改為正五品,掌管一州的政務。清代全國共設直隸州76個,散州48個。
3、縣:一縣設知縣一人,清初沿襲明代舊制,知縣任期滿了,「行取「到京城,補授科道或部職乾隆以後取消了這一做法。知縣,正七品,掌一縣政務。副官有縣丞(正八品),典吏(不入流)各一名。分管糧馬、征稅、戶籍等事。
縣以下還有保甲制度,負責清查戶口,編定牌甲,維持地方治安。
清代地方政府還有一個特點就是各級地方官,從知縣到督撫,一般都要聘請一個幕賓,協助辦理一切事務。這種現象其實也是由體制弊端造成的,明清兩代中央政府一直處理不好地方官職權分合、大小、輕重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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